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林業技術
試題代碼 林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政府為推動林下經營,乃訂定「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積極推動森林副產物的經濟活動。請說明目前「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條文共有 9 條,每個條文的重點,並說明作業要點之審查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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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林業核心法規「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主管機關已修正為農業部,原林務局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林區管理處改制為各地區分署,技術規範品項亦陸續增列,但審查管理之核心架構與原則維持一致)。

本科考查的核心定義與法理包含:

  1. 林下經濟之政策定位:在維持森林環境、森林覆蓋及林木正常生長(不砍伐主木、不破壞森林冠層與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妥善利用林下遮陰與微氣候環境,經營具經濟價值之森林副產物,兼顧「森林生態保育」與「振興山村經濟/提升林農收益」。
  2. 行政程序之二階段分工機制:行政機關依土地公私權屬不同,劃分「受理機關(基層現勘初審)」與「審查機關(實質准駁)」。
  3. 公眾參與與族群知情同意權:針對規模達 5 公頃以上大型開發申請案建立「專家諮詢小組」,並在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族群代表參與程序。
  4. 附款行政處分與動態管制機制:主管機關核准時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搭配定期現地抽查、技術輔導、限期改善與違規廢止,落實林地林用並杜絕濫墾濫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林政法規申論題,答題策略應採取「分項逐條解析」結合「制度功能歸納」之雙軌切入法:

  1. 第一部分(條文重點析論):將作業要點第 1 點至第 9 點依序拆解,條理分明地列出各條文法定名稱與核心規範要件。重點在於精準寫出「適用土地範圍」、「機關權責劃分」、「申請應備文件」、「5公頃諮詢門檻」、「駁回要件」、「抽查限期改正」及「廢止核准事由」,展現法規精準度。
  2. 第二部分(審查管理機制整合):將分散於各條文中的程序向上提煉為系統化的行政管制架構,區分為「事前審查機制(分權受理、資格把關、規模分級與諮詢)」與「事後監督管理機制(跨機關抽查、生態紅線限制、限期改善與違規退場)」,充分展現林政學中「行政組織、程序審查、動態監管」之政策規劃高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答題評分要點與爭點解析如下:

  • 爭點一:是否完整涵蓋全部 9 個條文重點:若僅籠統說明政策方向而遺漏特定條文(如漏掉第 6 點之諮詢小組或第 8 點之定期抽查),將導致失分。必須 1 至 9 點完整列出。
  • 爭點二:關鍵法定數據與程序是否正確:包括大面積申請的門檻(5 公頃以上)、諮詢小組組成(專家 2 至 3 人、機關代表 1 至 3 人、涉及原住民土地增列 2 至 3 人)、限期改正期限(最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臺灣山茶面積限制(培育面積不得逾 2 公頃)等關鍵法規限制。
  • 爭點三:是否回答第二問的「審查管理機制」:切忌只把條文抄完即收筆,必須針對題目後半段要求,將各法條萃取出「事前審查」與「事後動態管理」的制度架構,否則題旨回答不完整。

解題技巧

  1. 條文順序記憶口訣(9字訣): 「目、地、權、件、勘、諮、駁、查、廢」
  • 目(第 1 點:目的)
  • 地(第 2 點:土地範圍與服務團)
  • 權(第 3 點:受理與審查機關權責)
  • 件(第 4 點:申請書表文件)
  • 勘(第 5 點:初審、補正與現勘)
  • 諮(第 6 點:5公頃諮詢小組)
  • 駁(第 7 點:審查合格與駁回事由)
  • 查(第 8 點:核准後抽查與改正)
  • 廢(第 9 點:保留附款與廢止核准)
  1. 機關劃分防呆對比:
  • 「私有地、原住民保留地、公有租地」:公所受理初審 →\rightarrow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
  • 「國有林租地、大學實驗林租地」:林區管理處(現各地區分署)或大學實驗林管理處一條鞭「單一窗口受理兼審查」。
  1. 事後管理「三禁原則」:現地抽查重點在於「禁止破壞森林植被」、「禁止施用除草劑、除蟲劑或化學肥料」、「禁止違反技術規範」,這是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價值的關鍵紅線。

【答案】

一、「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各條文重點(共 9 點)

以命題當時(民國 111 年)之法規架構為準,全文 9 點之核心內容說明如下:

  • 第 1 點(訂定目的): 為確保並分享森林生態系之服務價值,推動適地適木之林下經濟政策,振興山村社區經濟並提高林農經營林業之收益與意願,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第 2 點(適用土地、容許品項與輔導團隊):
  • 資格與規範:申請人需具備土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且經營項目必須符合「林下經濟技術規範」所定之森林副產物品項(如段木香菇、木耳、森林蜂產品、臺灣金線連、臺灣山茶、馬藍、天仙果等)。
  • 土地限制:適用於「林業用地」及部分符合規定之「國土保安用地」(限保安林範圍內,且非屬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 3 條所定不得解除之地區)。
  • 服務團機制:主管機關得成立「林下經濟技術服務團」,提供農民技術諮詢、輔導與生產技術培訓。
  • 第 3 點(受理與審查機關分工): 依土地權屬劃分行政受理與審查權責:
  1. 原住民保留地、私有林地及公有租地:由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實質審查及准駁。
  2. 大學實驗林租地:由各大專院校實驗林管理處負責受理及審查。
  3. 國有林租地: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地區林區管理處(現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負責受理及審查。
  • 第 4 點(申請應備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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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104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森林法」,增訂樹木保護專章。試問該專章通過所代表的意涵為何?對於林業發展有哪些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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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我國林業法制演進、都市林業(Urban Forestry)發展及森林政策轉型的理解。考點聚焦於《森林法》第八章之一「樹木保護專章」(第 38 條之 2 至第 38 條之 6,於民國 104 年增訂公布):

  1. 法規管轄範疇突破:傳統《森林法》之適用客體限於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等「森林區域」內林木;樹木保護專章正式將保護對象擴展至「森林以外」之具有生態、美學或歷史文化價值之非林地樹木。
  2. 樹木保護專業法制化:確立地方政府普查造冊公告、保護計畫審查機制,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第 38 條之 6)。
  3.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機關架構為準。現行法主管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已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政策法規評析與前瞻發展」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兩大核心主軸、層次遞進」之切入方式:

  1. 第一大主軸(立法意涵):從「法益保護範疇」、「林業經營典範」、「權利義務平衡」、「專業技術治理」四個維度切入,論述該修法如何打破傳統林業空間界線與生產主義思維。
  2. 第二大主軸(林業發展機會):從「都市林與樹藝產業新藍海」、「林業專業人才多元執業空間」、「國土綠網與城鄉生態串聯」、「社會林業與公民參與教育」四個面向著手,具體提出林業技術與林政學科在當代所能發揮之新利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供正誤辨析。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架構「立法意涵」與「發展機會」之論述深度,切忌將作答流於單純法條背誦,必須緊扣林業技術專業與公共政策效益。


解題技巧

  1. 精準點出關鍵法條機制:閱卷老師評閱此題時,會特別尋找「森林以外」、「生態/美學/歷史文化價值」、「普查造冊」、「專業人員認證制度(樹藝/樹木保護)」等法定關鍵詞。
  2. 避免答題局限於林區:切勿僅著眼於國有林經營;必須強調「走出深山、走入都市城鄉」的林業空間轉向。
  3. 排版格式化:申論作答務必採用大小標題分點列述(如「一、立法意涵」、「二、林業發展之機會」),層次清晰,段落明朗。

【答案】

一、增訂「樹木保護專章」所代表之政策意涵

民國 104 年《森林法》修正增訂樹木保護專章(第八章之一),標誌著台灣林政法制與資源管理思維邁入全新里程碑,其所代表之深層意涵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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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隨著 2050 年淨零排放議題受到重視,國內森林碳匯議題更是扮演負碳的重要角色,請從不同層級說明森林碳匯相關議題。

首先,從國家層級說明有哪些增匯策略?企業有哪些應用森林碳匯的途徑?森林碳匯要轉換成森林碳權專案會面臨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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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家淨零排放路徑中自然碳匯策略」、「森林碳匯之企業應用模式」以及「自願減量專案機制中森林碳匯轉化為碳權之實務門檻」的跨領域整合能力。

  1. 法規與政策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院公布之「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自然碳匯戰略)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農業部)林務局(現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減碳政策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大幅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主管機關改制為環境部,並正式將自然碳匯與抵換/自願減量機制納入專章規範,解題仍以命題核心架構為本)。
  2. 森林碳匯(Forest Carbon Sink):指森林生態系(地上部生物量、地下部生物量、枯落物、枯死木、土壤有機碳)自大氣中吸收並儲存 CO2\text{CO}_2 的天然物理蓄積能力。
  3. 森林碳權(Forest Carbon Offsets / Credits):指森林碳匯經由特定標準認可之方法學,通過「可量測、可報告、可查證」(MRV)程序,並符合外加性等標準後,所核發之法定或自願市場碳信用額度(單位通常為 tCO2e\text{tCO}_2\text{e})。

解題方法

本題為三層次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嚴格對應題目所提之三項子題,採取「宏觀政策 →\to 微觀應用 →\to 制度與技術瓶頸」之邏輯推進:

  1. 國家層級之增匯策略:依林業部門核心架構,由三大支柱「增加森林面積」、「加強森林經營」、「提高木竹材產品固碳(伐採木產品,HWP)」切入,輔以「保全現有碳庫」。
  2. 企業應用途徑:由「法規合規與抵換」、「ESG 永續評比與自然揭露」、「公私協力認養林地」、「綠色供應鏈替代材料」四個實務維度申論。
  3. 轉化碳權面臨問題:緊扣國際減量機制(如 UNFCCC、VCS、Gold Standard)與自願減量專案之核心原則,深入探討「外加性認定」、「MRV 高昂成本」、「永久性與逆轉風險」、「洩漏與基線設定」及「產權規模與合約期程」五大痛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試卷評分核心聚焦於下列三大子題之論述完整度與專有名詞精準度:

  • 子題一(國家增匯策略):僅寫「多種樹」無法得高分,必須點出疏伐撫育、林相改良等經營作為,並納入木竹製品(HWP)之代碳與長效固碳效益。
  • 子題二(企業應用途徑):需辨析企業「碳抵換(抵消排放)」與「ESG 形象/價值鏈合作」之實質差異,兼顧制度面與市場面。
  • 子題三(碳匯轉碳權之困境):需精準使用碳信用標準術語(Additionality, MRV, Permanence, Reversal, Leakage),切中森林專案與工業減量專案之本質差異。

解題技巧

  1. 嚴格區分「碳匯」與「碳權」:森林生長自然會增加「碳匯」,但若未執行特定專案額外減量、未經查驗機構驗證,不能直接視為「碳權」。釐清兩者差異是解開第三子題的關鍵。
  2. 掌握「3A+1M」專案原則:答題時運用外加性(Additionality)、永久性(Permanence)、避免洩漏(Leakage)與可量測驗證性(MRV),答題深度可大幅超越一般泛泛之論。
  3. 善用小標編號:申論題採綱舉目張架構,以「一、(一)、1.」階層展開,層次清晰,便於閱卷委員在有限時間內掌握得分關鍵字。

【答案】

一、國家層級之森林增匯策略

在 2050 淨零排放路徑中,林業部門主要透過「增加碳匯」與「保全碳庫」兩大軸線落實負碳角色,具體增匯策略包括:

(一) 增加森林面積(擴增碳匯蓄積基底)

  1. 平地造林與邊際土地造林:盤點國有閒置地、受污染土地及邊際農地,擴大植樹造林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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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全臺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 26 萬公頃,其中林業用地約占 74%,顯示原住民族對森林之關聯與依存性高。請說明如何在遵守森林保育法規、兼顧原住民族生存的基本需求要求下,提出有效策略來輔導及協助原住民族發展多元林業,達成照顧原住民生計及國土保安、森林資源永續利用之雙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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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結合「森林法規」、「原住民族權益保障」與「多元森林資源經營(林政策略)」之申論整合題。主要測驗以下法規與政策學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政策環境為準):

  1. 法規調和基礎:
  • 《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原住民族得依法採取森林產物,作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規範。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保障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或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菌類、非木質產物之權益。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公有土地之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Co-management)」機制。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兼顧國土保安涵養水源與原住民生計之補償機制。
  1. 經營政策與學理:
  • 多元林業(Multiple-use Forestry):跳脫傳統以木材生產為單一導向之經營,兼顧生態旅遊、特用林產物、環境教育與文化保存。
  • 林下經濟(Under-forest Economy):在不破壞森林被覆、維持森林生態平衡之前提下,經營林下耐陰作物或特用產物。
  • 生態系服務價值給付(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將國土保安價值內部化,轉化為部落實質收益與自主巡護就業機會。

法規變更提醒:題中相關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已於民國 112 年隨農業部成立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現行法規機關名稱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組織架構與體制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在「守法(保育)」與「生計(原民)」兩大前提下,提出推動「多元林業」之具體輔導策略,最終達成「生計」與「永續」之雙贏。解題時應採取「法制權利保障 →\to 實體產業輔導 →\to 制度與組織賦能」三層次遞進法:

  1. 切入法制衡平:先論證如何透過法規授權(如《森林法》第 15 條與採取規則)解套傳統採集行為,使原民利用資源合法化、制度化。
  2. 展開多元林業具體策略:以「林下經濟」、「森林副產物與文創」、「生態旅遊與森林療癒」、「造林與碳匯經營」等多元面向,提出符合國土保安之綠色經濟產業。
  3. 建立永續共管機制:結合禁伐補償、森林巡護、林道維護與自主管理組織(合作社),讓保育成果直接回饋部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閱卷評分重點在於以下三個構面的完整度:

  1. 法規守衡構面:是否精確援引《森林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釐清非木質產物採集與文化利用之合法邊界;是否兼顧《森林法》水土保持與國土保安之限制。
  2. 多元林業內容構面:是否具體列舉符合農委會林務局近年推動之重點產業(例如:林下經濟品項如段木香菇、木耳、金線蓮、台灣山茶、森林蜂等),而非泛泛而談「種樹賣木材」。
  3. 經濟與生計永續構面:是否有提出組織化輔導(合作社、林班產銷班)、建立品牌、綠色金融與生態給付等可長可久的機制。

解題技巧

  1. 破題引用數據與核心矛盾:題目指出原保地 26 萬公頃中有約 74%74\%(近 19 萬公頃)為林業用地,受限於坡度陡峭與法規管制(不得任意砍伐),常導致「擁有土地卻缺乏現金收益」之困境。破題點出此矛盾,能展現政策洞察力。
  2. 避開常見陷阱:
  • 切忌偏激:不可一味主張「全面鬆綁法規讓原住民大量砍伐林木」,亦不可主張「嚴格保護完全禁止任何利用」。
  • 切忌空談純補貼:單純發放補助款(如禁伐補償)僅能維持基本生存,無法稱之為「發展多元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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