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林業技術
試題代碼 林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森林法第 1 章為總則,除了第 3 條之 1 為森林以外之樹木保護外,其餘條文皆和森林有關,請寫出森林法第 1 章除了第 3 條之 1 以外的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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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法》第一章「總則」中,除第 3 條之 1 外的條文內容,並檢視考生是否掌握森林的法律定義、森林所有權分類,以及森林所有人的擬制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一章共第 1 條至第 4 條,另有第 3 條之 1;題目要求列出第 1、2、3、4 條。現行法第 1 條立法目的文字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年度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章名確認範圍為第一章「總則」,再排除題目指定不作答的第 3 條之 1,逐條列出其餘條文。作答時應保留法條的定義、分類與要件,避免只寫條文主旨而漏掉關鍵文字。

法條內容

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制定本法。

第 2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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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回答下列問題:

(一) 有關林木之非法伐採,「竊取」、「擅伐」和「誤伐」三者在特性上有何差異?(15 分)

(二) 國有林、公有林之林產物採運完畢後的查驗,皆伐採取之跡地和擇伐採取之跡地在查驗的重點上有何不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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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3 條、第 19 條作答,考查非法伐採的分類,以及不同伐採方式下跡地查驗的重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第 3 條以「伐採者與林木的權屬關係」及「是否在許可範圍內」區分竊取、擅伐、誤伐;第 19 條則依皆伐或擇伐的方式,分別檢查跡地界線或未經許可的伐採情形。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可用「他人/自己」及「有無超出許可範圍」來比較三者。第二小題依第 19 條逐項列出皆伐、擇伐的法定查驗事項,並補充兩者共同適用的違約事項查驗。

(一)竊取、擅伐與誤伐的差異

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3 條:

類型林木屬誰伐採與許可的關係判斷重點
竊取他人所有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伐採他人林木未經同意伐採他人林木
擅伐自己所有未經許可,擅自伐採自己林木林木是自己的,但沒有取得伐採許可
誤伐自己所有伐採許可範圍以外的自己林木雖是自己的林木,伐採位置超出許可範圍

三者的核心差異是:竊取看林木是否屬他人;擅伐看自己林木是否未經許可;誤伐看自己林木是否伐採在許可範圍之外。

例如,未經同意砍伐他人林木,屬竊取;砍伐自己的林木但未申請許可,屬擅伐;已取得伐採許可,卻砍到許可範圍外的自己林木,屬誤伐。

(二)皆伐與擇伐跡地查驗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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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森林保護為目前政府所推行社區林業計畫的重要面向之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和社區共同合作保護森林,不論對政府或社區皆可獲益,請說明社區組織(居民)參與社區林業計畫之森林保護工作的主要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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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林業計畫中的「森林保護篇」,重點是林務機關與在地居民建立夥伴關係,由居民投入巡護、防災及違法案件通報,協力守護森林資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計畫規範為準,可依當時《社區林業計畫作業規範》所列的「參與森林保護工作」與「人力培訓及教育訓練」兩類作答。本題不是法條適用或計算題,也沒有選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社區居民參與「森林保護工作」的項目,而非社區林業計畫的所有內容。接著把工作分成兩層:一是居民實際執行的巡守、防火、維護與通報;二是支持這些工作的隊伍組訓與教育訓練。如此能兼顧規範列舉與實際執行方式。

主要工作項目

  1. 組織山林巡守隊並執行巡護 由當地居民組織巡守隊,巡守溪流、森林、森林周邊區域及保安林;鄰近社區可協助林道巡守與維護。大專院校登山社團則可協助巡守登山路線及深山區域。

  2. 林道與步道周邊巡查維護 巡查林道邊坡及排水設施,協助刈草、維護排水設施,並通報崩塌等災害。

  3. 協助森林防火與救火 協助森林防火、火災通報及救火,並清除重要步道兩旁的燃料,以降低火災發生及延燒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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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林產物價金如何計算?請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寫出其計算方式,並詳述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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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十九條的林產物價金計算。計價核心是以林產物的總市價,扣除利潤率與資金利率調整後,再減去生產費,求得應計價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核心計價方式與現行規定相同。

計算公式與內容

林產物價金=林產物總市價1+利潤率+資金利率−生產費\text{林產物價金} = \frac{\text{林產物總市價}}{1+\text{利潤率}+\text{資金利率}} - \text{生產費}

各項依規則如下:

  1. 林產物總市價:依時價查定。若有多種樹種或材種,應按各項市價及數量計算後加總。
  2. 生產費:依時價查定,指生產林產物所需費用,依個案作業條件核算。
  3. 利潤率:定為百分之十至十五,由管理經營機關依各處分案的作業條件查定。
  4. 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告利率查定。

公式中利潤率與資金利率相加後,是加在分母的「1+1+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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