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林業技術
試題代碼 林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森林所有權以國有占多數,試論述其源起及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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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森林所有權以國有為主的歷史成因,以及森林由國家統一管理的制度利弊。作答時須兼顧林地產權形成、林業經營與森林公共功能,不能只列「國家管理較有效率」等抽象優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森林法》第 3 條將森林依所有權區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國有林指中華民國所有的森林。現行《森林法》已歷經重要修正,以下依題目所指定的民國 108 年法規與林政背景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日治時期形成—戰後接收延續—國有制的優點與限制」三段論述:

  1. 說明日治初期如何透過土地調查與林野清理,將大量無法證明私有權的山林歸為官有。
  2. 說明戰後政府接收日治時期的國有林地與相關經營機關,國有林因此延續為臺灣森林所有權的主要型態。
  3. 從森林的公共利益、長期經營與國家治理能力分析優點;再從管理僵化、地方參與、原住民族傳統利用及財政負擔等面向分析限制。

一、臺灣森林國有占多數的源起

(一)日治初期以調查、清理建立官有林地

1895 年日本領臺後,總督府開始清理林野權屬。日治初期相關規定要求人民提出地券或其他權利證明;無法證明所有權的林野,多被按官有地處理。之後總督府又進行土地調查、林野調查及官有林野整理,將林地區分、測繪並建立管理制度,形成大面積官有林野。

這項政策一方面使政府得以掌握森林資源、規劃林業經營與木材利用,另一方面也透過殖民政府的權利認定方式,把原先未以近代地籍或契據登記的山林納入官有體系。原住民族及地方居民依傳統慣行使用山林的權利,也因此受到重大影響。

(二)戰後接收國有林並延續既有體系

1945 年戰後,政府接收日治時期的官有林野、林業機關與相關經營設施,納入國有林管理。戰後初期政府又以國有林作為木材供應、造林、水土保持及經濟建設的重要資源,延續大面積國有林的管理格局。

因此,臺灣森林國有占多數,不是單由戰後政策創造,而是以日治時期的官有化及林野整理為重要歷史基礎,再由戰後政府接收並延續。

二、森林國有制的優點

(一)利於整體規劃與長期經營

森林生長週期長,造林、撫育及保育成果往往須多年才能呈現。由國家統一管理較能跨越短期市場波動與個別土地所有人的經營期限,進行長期森林經營計畫,並協調不同地區的採伐、更新與保育措施。

(二)維護森林的公共利益

森林具有水源涵養、土砂防治、國土保安、生物多樣性維護、碳吸存及休憩等公共功能。森林效益不只由土地所有人享有,周邊居民與社會大眾也會受益。由國家持有並管理,有利於以公共利益為目標,避免林地完全依短期私人收益決定用途。

(三)較能整合大面積、跨區域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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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

(二) 濫墾

(三) 自然地景

(四) 自然保護區

(五) 開墾拂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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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涉及法規的內容,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作答時應注意,「自然地景」與「自然保護區」分屬不同法制;前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後者依《森林法》及《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一)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

核心觀念:​這是行政院核定的臺灣林業經營政策方案,旨在以保續經營為原則,兼顧森林資源培育、國土保安、林產供應、森林遊樂及國民育樂。它是整體政策與經營方向的規劃,不是用來取代《森林法》的法律。

解題方法:​可由「經營原則、林地分區、保育及利用、計畫執行」四個面向作答。方案強調國有林事業區依永續作業原則分級利用,發揮森林經濟、保安與遊樂等功能,並配合集水區經營;各事業區應訂定經營計畫並定期檢討。

方案亦要求保護自然景觀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依法劃設自然、生態保護區及野生動物保護區,供科學研究與教育使用;並規劃森林遊樂、加強林業研究,以及研訂長期木材資源發展與供需計畫。

解題技巧:​答題宜呈現「多目標、分區經營、保續利用」三個關鍵詞,避免把方案簡化成單純伐木或單純保育政策。

(二)濫墾

核心觀念:​濫墾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在國有或公有土地上開墾、造林、建築房舍或作其他使用的行為。就森林地管理而言,常見情形包括在國有林地內開闢農地、種植作物、闢建水田或興建建物。

解題方法:​判斷重點在於土地使用是否經合法核准。未經核准而改變土地現況或利用方式,即屬違法占用或使用;若另涉及未經核准砍伐、採取竹木或其他森林產物,則可能同時構成濫伐。

解題技巧:「濫墾」著重非法開墾與土地利用,「濫伐」著重非法砍伐或採取森林產物。兩者可能同時發生,但概念不同。

(三)自然地景

核心觀念:​依命題當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自然地景是具保育自然價值的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依同法規定,自然地景包括自然保留區與地質公園。

解題方法:​作答時先寫法定定義,再指出其保育標的包含自然區域、特殊地形或地質現象,以及具價值的植物、礦物等自然資產。其重點在於自然本身具有保育價值,並經法定程序指定或登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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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

試詳述「生活慣俗」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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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中「生活慣俗」的範圍,以及原住民族依此採取森林產物的文化權利與非營利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於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訂定。其第 3 條明定,《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所稱「生活慣俗」,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的非營利行為,並分為生命禮俗、祭儀、生活需要及其他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與傳統文化有關的行為。作答時應依此法定分類說明,並指出「自用、非營利」是重要界線。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抽象定義「習慣」,而是要說明採取森林產物所服務的用途。作答可先引用規則第 3 條,再依四類逐項解釋,最後補充非營利性質及與森林資源管理的關係。

一、生命禮俗

指因生命階段變動而舉行的禮俗行為,包括出生禮、命名禮、成年禮、婚禮、喪禮及其他相關禮俗。例如,為婚禮或喪禮製作傳統器物、布置祭儀場所而採取所需的森林產物。

二、祭儀

指與農、林、漁、牧等生產活動、傳統社會制度運作及傳統宗教信仰有關的祭祀禮儀行為。例如,為祈求農作或狩獵順利、進行傳統祭典、維持部落祭儀所需而採取森林產物。

三、生活需要

指食、衣、住、行、育、樂及醫藥等日常生活所需。例如,採取食用植物、製作衣物或住居所需材料、製作交通或生活器具,以及採集傳統藥用植物。重點在於供個人、家庭或部落生活使用,而非作為營利商品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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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有林地占用人依臺灣省濫墾地清理辦法申請補辦清理續約,被政府機關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否准。試以司法院釋字第 695 號解釋,論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占用人之間對國有林地租賃關係之爭執,究竟是公法還是私法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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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與私法爭議的區分,以及行政機關在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前,否准申請的法律性質。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5 號解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對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所作的否准決定,具有公法性質;申請人不服,應提起行政爭訟,由行政法院審判。

判斷時須區分兩個階段:申請訂約遭否准,是訂約前的公法爭議;租約成立後的履約爭議,則屬租賃契約所生的私法爭議。​本題問的是否准申請的性質,不是既有租約的履約爭議。

解題方法

依爭議所處階段與機關行為性質判斷:

  1. 先辨明爭議階段:占用人申請補辦清理、請求訂立租約,林務機關尚未與其成立租賃契約。
  2. 再看機關否准的依據與目的: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訂定,供下級機關審核申請;其政策目的在處理舊有濫墾地、導正違法墾植狀態,並兼顧復育造林、林地永續經營及國土保安等公共利益。
  3. 最後定性及救濟途徑:林區管理處須審查申請人與土地是否符合相關條件,並得基於重大公益決定不予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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