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林業技術 森林經營學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林業技術
試題代碼 森林經營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森林經營之準則與指標(criteria and indicator)的主要用途?(10 分)

加拿大過去曾發展國家層級之森林經營準則與指標,請說明其準則包括哪些項目?(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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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森林經營的「準則與指標」(criteria and indicators, C&I)是一套用來描述、衡量及追蹤森林永續經營的架構。準則是判斷森林經營是否朝永續方向發展的重要面向;指標則是用來觀察各準則的具體項目,可透過統計資料、調查或評估結果呈現。

加拿大於 1995 年由加拿大森林部長理事會(CCFM)提出國家層級的森林經營準則與指標架構。該架構旨在反映加拿大森林永續經營的關鍵面向,並用來追蹤與報告森林狀況及經營進展。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問「主要用途」,應從 C&I 的功能作答,涵蓋評估、監測、報告、政策檢討與溝通。第二小題問加拿大的準則,應列出該國架構的六項準則,並簡要說明各項涵義,以免只列名稱而未展現理解。

一、森林經營準則與指標的主要用途

  1. 界定永續森林經營的評估面向:將永續性拆解為可辨識的準則,再以指標具體呈現,使森林經營不只看木材產量,也納入生態、經濟與社會面向。
  2. 衡量森林狀況及經營成效:以指標反映森林資源、健康、生產力、土壤水資源及社會經濟效益等狀況,作為判斷經營是否符合目標的依據。
  3. 追蹤長期變化與發展趨勢:定期蒐集及比較指標資料,可觀察森林狀況及經營措施隨時間的變化。
  4. 支援政策與經營決策:透過評估結果辨識問題及改善需求,供森林政策、經營計畫及資源配置參考。
  5. 促進報告、溝通與問責:以共同架構向政府、產業、原住民族、社會大眾及國際社會說明森林經營狀況,提升資訊透明度,並支持跨地區或跨國比較。

二、加拿大國家層級森林經營準則

加拿大森林部長理事會的國家架構包含下列六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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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有關森林遊樂區之經營管理,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營林區」在伐採作業方式及經營上有何規定?(15 分)

(二)「景觀保護區」在伐採作業方式及經營上有何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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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與第 11 條,重點是比較兩種使用區的經營目的,以及林木劣化時可採用的伐採方式、伐採上限和後續更新要求。

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的營造、維護為主;景觀保護區則以維護自然文化景觀、保存自然景觀完整為主。經營目標不同,伐採限制也不同:營林區在符合條件下可皆伐或擇伐;景觀保護區更新時只許擇伐,限制較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於民國 94 年 7 月 8 日修正後,相關條文至命題年度未再修正;現行法規的權責機關名稱已配合組織改造調整。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各區的「經營目的 → 更新條件 → 伐採方式及上限 → 更新與核定要求」,再分別作答。數字要特別區分:營林區皆伐的年度更新面積上限是該區面積的 1/301/30,單一更新區面積上限是 3 公頃;營林區擇伐上限為現有蓄積量的 30%;景觀保護區擇伐上限則為現有蓄積量的 10%。

(一)營林區:伐採作業方式及經營規定

依《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營林區以天然林或人工林之營造與維護為主,林木撫育及更新應兼顧森林美學與生態。

  1. 林木劣化而需必要更新時,可採皆伐或擇伐。
  • **皆伐:**每年更新總面積不得超過營林區面積的 1/301/30;每一更新區的皆伐面積不得超過 3 公頃。
  • 各伐採區應儘量分離,並實施屏遮法,以減輕伐採對景觀的影響。
  • 伐採後應於次年內完成更新作業。
  • **擇伐:**擇伐率不得超過營林區現有蓄積量的 30%。
  1. **因病蟲危害需要更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應提出受害情形、處理方式,以及皆伐面積或擇伐率,經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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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傳統林木經營為能達到永續之目的,常需設置「預備林」,請說明設置預備林之主要目的。(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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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傳統林木經營中「保續收穫」的安全安排。經營者依森林資源狀況規劃正常伐採量與伐採順序,並保留一部分林地或林木作為「預備林」,以因應正常經營計畫之外的變動,維持木材收穫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預備林」是森林經營上的生產與調節準備,不等同於以保護生態或生物多樣性為主要目的的自然保護區,也不是「預備金」。

解題方法

作答時,從「正常收穫可能受干擾」切入,再說明預備林如何補足或調節收穫。主要目的可分為以下幾項:

  1. 應付災害與突發損失:火災、風倒、病蟲害等可能使原定伐採林分受損,預備林可在必要時提供替代木材,避免供材中斷。
  2. 調節年際收穫量:森林生長、更新及伐採條件會有變化;當正常經營林分的可伐量不足或需要調整時,可動用預備林補充,使收穫量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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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採用「區劃輪伐法」計算森林之伐採面積,假如全林面積為 120 公頃之純林,由兩種地位級所組成,第 I 等地位及第 II 等地位各占 60 公頃,其伐期齡皆為 30 年,第 I 等地位之林分至伐期時之收穫量為 200 立方公尺/公頃;第 II 等地位則為 150 立方公尺/公頃。假如經營之目的為每年材積收穫量相等,當此生長收穫系統建立完成,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均要有計算過程才予計分)

(一)請問每年可收穫之總材積量?(5 分)

(二)假如當年達伐期之林分均為第 I 等地位的林分,則其可收穫之面積為多少公頃?(10 分)

(三)假如當年達伐期之林分均為第 II 等地位的林分,則其可收穫之面積為多少公頃?(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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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劃輪伐法」下,如何在伐期齡固定、不同地位級每公頃收穫量不同時,維持每年材積收穫量相等。

全林面積為 120120 公頃,伐期齡為 3030 年,因此在生長收穫系統建立完成後,可用全林各地位級的伐期收穫總量除以伐期齡,求得每年的均衡材積收穫量。若當年成熟林分集中在某一地位級,則以該地位級每公頃收穫量換算所需伐採面積。

解題方法

(一)每年可收穫之總材積量

第 I 等地位伐期收穫總量:

60 公頃×200立方公尺公頃=12,000 立方公尺60\text{ 公頃}\times 200\frac{\text{立方公尺}}{\text{公頃}} =12{,}000\text{ 立方公尺}

第 II 等地位伐期收穫總量:

60 公頃×150立方公尺公頃=9,000 立方公尺60\text{ 公頃}\times 150\frac{\text{立方公尺}}{\text{公頃}} =9{,}000\text{ 立方公尺}

全林一個伐期的收穫總量為:

12,000+9,000=21,000 立方公尺12{,}000+9{,}000=21{,}000\text{ 立方公尺}

以伐期齡 3030 年平均分配,年均材積收穫量為:

21,00030=700 立方公尺/年\frac{21{,}000}{30}=700\text{ 立方公尺/年}

(二)當年成熟林分均為第 I 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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