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林業技術 森林經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國家淨零碳排政策中,森林碳匯扮演關鍵角色。請由地景生態學之斑塊(Patch)-廊道(Corridor)-基質(Matrix)理論,說明在進行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規劃時,應如何透過林分空間結構調整與空間破碎度控制,以最大化森林的長期碳儲量並兼顧生物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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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將地景生態學的「斑塊-廊道-基質」架構,運用於國有林事業區的空間規劃,並同時達成兩項目標:增加森林長期碳儲量、維持生物多樣性。關鍵不是只追求短期增加林木生長量,而是規劃能持續生長、更新、連結且較不易受擾動破壞的森林地景。
- 斑塊(Patch):與周遭環境相異、具有相對明確邊界的土地單元,例如成熟林、天然更新林、保育區或人工林分。
- 廊道(Corridor):連接斑塊的線狀或帶狀地景,如溪流兩側緩衝林、林帶或連續林地,可供生物移動、擴散與基因交流。
- 基質(Matrix):地景中面積最大、具有主導性質的環境背景;在國有林事業區中,宜以連續且具生態功能的森林作為基質,並將道路、崩塌地、伐採地等視為需要控制的干擾或阻隔。
森林碳儲量包括地上與地下生物量、枯死木、枯落物及土壤有機碳等碳庫。空間規劃會影響林分生長、更新、火災與風害風險、邊緣效應及生物移動,因而影響碳庫能否長期維持。本題未提供林分碳量或空間配置數據,不涉及定量計算;應以空間規劃原則說明如何兼顧碳儲量與多樣性。
解題方法:由地景結構連結碳匯與生物多樣性
作答可依「基質維持連續性、斑塊分區經營、廊道維持連結、控制破碎化、適應性監測」的順序展開。這個架構能由整體地景配置逐步說明到林分經營措施,並交代碳與生態效益如何同時產生。
一、以連續森林作為基質,維持碳庫穩定
規劃上應避免將事業區切割成許多彼此孤立的小林塊,並維持大面積、連續且具有更新能力的森林基質。對碳儲量而言,連續森林可保留成熟林木、林下植被、枯落物及土壤碳庫,並降低道路與伐採邊界造成的邊緣效應。
林分經營應依森林型態、地形、水文及保育需求安排作業強度與時序,避免大面積同時伐採或使林地長時間裸露。適度保留大徑木、枯立木、倒木及複層結構,並促進天然更新與異齡林發展,有助於維持不同年齡級的碳儲存與持續生長能力。
二、以斑塊分區配置不同經營目標
將事業區辨識為不同功能斑塊,依其生態與經營條件採取差異化措施:
- 高碳儲存斑塊:保留碳密度高、林相穩定或土壤碳庫重要的森林,避免不必要的擾動。
- 生物多樣性保育斑塊:保護棲地敏感區、天然林及具特殊生態價值的區域,必要時限制或排除伐採作業。
- 更新與經營斑塊:安排疏伐、更新或其他林分調整措施,採小尺度、分期作業,促進林分健康與林木持續生長。
- 干擾恢復斑塊:對崩塌、火災或其他受損地區,採取符合立地條件的復育與植生恢復措施。
斑塊配置須考量面積、形狀、邊界與彼此距離。大型且形狀較緊密的保育斑塊,通常較能降低邊緣效應並保留內部棲地;但仍須依物種需求與地形條件配置多樣斑塊,避免單一林齡或單一樹種構成整個地景。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近年積極推動國產材自給率之提升。然而,臺灣私有林多屬小規模、零星分散且經營意願低落。試由森林經營與林政管理之觀點,說明應如何透過「林業合作社」或「產銷班」的組織模式,輔導私有林主進行集約化與規模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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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如何用「組織整合」克服臺灣私有林的林地零碎、林主分散、經營成本高與木材供應不穩等問題。答題主軸是:整合林地與經營意願、共同規劃、共同作業、共同產銷,再由政府提供技術、行政及經費輔導,使個別林主保有土地權利,但以共同經營擴大有效經營規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制度包括《森林法》、《合作社法》、《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及《公私有林整合經營與輔導執行注意事項》。後二項規範提供森林經營計畫、輔導與補助的執行架構。森林經營計畫範圍須整合 30 公頃以上、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並以 5 年為一期;計畫書編撰費用得申請補助,補助比例為撰擬費用的 50%。計畫核定後,仍須依個別林業作業相關法規申請或取得同意,計畫核定不等於伐採等作業已獲許可。
解題方法
可依「組織建構—林地整合—經營規劃—共同執行—產銷與監督」作答,並分別說明林業合作社與產銷班的功能。兩種組織都能促成共同經營,但合作社可進一步承接經營工作與產銷服務;產銷班則適合先由林主自願結盟、建立互信及共同作業規範,再逐步擴大合作。
一、組織林主,建立共同經營機制
- 調查林地與林主意願: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地方政府、農會或相關團體協助盤點林地位置、面積、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林相、道路條件及林主經營意願,確認可共同經營的區域與目標。
- 選擇適合的組織模式:
- 林業合作社:林主依《合作社法》組織,訂定章程、社員權利義務、出資與盈餘分配方式。合作社可統籌人力、資材、機具與承攬作業,也可協助申辦補助、媒合專業人員及銜接加工銷售。
- 產銷班:由有共同產業或經營需求的林主組成,訂定班公約、分工及共同作業規範,並選定輔導單位。可參照農業產銷班的組織與輔導方式,推動共同採購、共用機具、共同生產與共同銷售;林業經營及補助仍須依林業相關規定辦理。
- 降低參與門檻、建立信任:釐清林主是否委託組織代為經營、委託範圍與年限、收入與成本如何分攤、木材如何計價及退出機制。對不願交出經營權的林主,可先由組織提供作業服務或代辦行政程序,逐步擴大合作。
二、整合林地,採共同規劃而非逐筆零星經營
組織應協助林主整合經營範圍,達成計畫所需規模,並媒合森林相關專家學者或林業技師盤點資源、擬訂森林經營計畫。依相關作業規範,計畫範圍須達 30 公頃以上,且位於同一縣市;計畫以 5 年一期,分年規劃造林、撫育、疏伐、竹林更新、作業道、採收及其他經營工作。
計畫應同時考量林木生長與採伐時程、林地可及性、作業成本、環境與生態條件,以及市場對材種與品質的需求。涉及伐採、道路或其他依法須申請的作業,仍須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可僅憑共同經營計畫逕行施工。
三、共同投入生產資源與專業服務
合作社或產銷班可集中處理個別林主難以負擔的工作:
第 三 題25 分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內處分國家土地或開發利用,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之同意。試問在不改變國有林產權的前提下,林政機關在編製林區經營計畫時,應如何建立常態性的在地參與機制?如何兼顧原住民傳統採集權益與山林永續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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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如何在國有林產權維持國有的前提下,將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知識、資源利用需求及部落意見納入林區經營計畫,並以共同管理及永續利用方式落實。
依命題年度(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若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也應諮商並取得同意;因而產生的損失,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償。
- 《森林法》第 14 條規定,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由管理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 15 條則規範國有林林產物採取,以及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的法源依據。
- 林業保育署的國有林原住民族資源共同管理機制,可作為常態參與的制度工具。共同管理聚焦於經營、保護、保育及資源利用等事項,不代表國有林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規定,應依關係部落及法定程序辦理諮商;充分傳達資訊、彙整意見及形成部落決議,是實質參與的重要環節。
應區分:經營計畫的常態參與機制,是讓部落持續參與計畫盤點、協商、執行及檢討;遇到依法須取得同意或建立特定參與機制的個別開發、利用或保育事項時,仍須依相關法規辦理,不能以一般說明會取代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盤點關係部落與資源—建立常設參與平台—共同訂定利用規則—監測與調整」四個步驟展開。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的兩個重點:如何讓參與成為林區經營的日常程序,以及如何在維護傳統採集權益時控制生態衝擊。
一、建立常態性的在地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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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編製前共同盤點 林政機關應辨識計畫範圍內及周邊的關係部落,邀集部落會議代表、傳統領袖、熟悉在地資源的族人、林業及生態專業人員共同盤點。盤點內容可包括傳統領域與使用路徑、採集物種及季節、祭儀場所、重要棲地、水源涵養區及災害敏感區。傳統知識資料應尊重部落意願,約定使用、保密及成果回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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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定期運作的共同管理平台 依林業保育署國有林原住民族資源共同管理機制,組成由地區分署、部落推舉代表、相關機關及專家參與的共同管理會。代表應具有部落授權與代表性,並納入不同族群、部落及熟悉傳統採集的人員。共同管理會可定期開會,處理林區經營、森林保護、生態保育、資源利用及部落需求等事項;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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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參與程序寫進林區經營計畫 計畫應明列部落參與的對象、會議頻率、資訊公開方式、提案及回覆程序、執行分工、爭議協調,以及監測與檢討方式。計畫草案應以部落可理解的文字和適當語言說明,預留充分討論時間,將意見、處理結果及未採納理由留下紀錄。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國際間相繼提出 OECMs(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稱之為保育共生地)與 Biodiversity Credit(生物信用額度)等新興政策工具。請分別說明這兩者的核心內涵;並從森林經營學之觀點,說明這兩種工具若導入臺灣,對於推動國有林保護區外(如私有林或淺山里山地景)的全面自然治理有何實務上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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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新興保育工具如何互補:**OECM 是以特定地區為核心的治理與保育認定工具;生物信用額度則是以可衡量、可查證的生物多樣性成果為基礎的資金工具。**前者回答「哪些地方正持續有效保育」,後者回答「如何為保育成果引入資源與誘因」。
OECM(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依《生物多樣性公約》第 14/8 號決議,指保護區以外、具有明確地理範圍,經治理與管理後能長期、持續達成就地保育生物多樣性成果的區域,並兼顧相關生態系功能與服務,以及適用時的文化、精神、社會經濟和其他在地價值。OECM 不等於保護區,也不是只要土地上有野生動植物就能認定;重點是有明確範圍、治理安排、持續管理與實質保育成效。
生物信用額度(Biodiversity Credit)則是由特定地點的保育或復育行動,經指標量測、基準比較與查證後,所形成的可辨識單位,用來表彰或資助生物多樣性的正向成果。其價值不宜簡化為一公頃或一種物種的固定價格;須交代地點、時間、基準、衡量方法和成果。它也不同於碳信用額度,沒有一套可將不同地點、物種與生態系成果任意互換的通用單位。
國際政策脈絡上,《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目標 3 鼓勵透過保護區及 OECM 等有效保育措施,朝 2030 年陸域與海域至少 30% 的保育目標前進;目標 19 則包含動員多元資金的方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本題主要依據國際公約決議及政策工具概念,無須援引特定國內法律條文。
解題方法
作答宜依序處理三件事:先分別定義兩種工具,再指出兩者功能差異,最後以「空間整合、經營管理、資金誘因、監測治理」說明其對臺灣保護區外地景的實務效益。如此可避免只寫國際名詞,卻未回答森林經營學所關心的土地管理與地景尺度問題。
可用下表掌握兩者分工:
| 比較面向 | OECM | 生物信用額度 |
|---|---|---|
| 工具性質 | 地區治理與保育成果的認定 | 支持或表彰保育成果的資金工具 |
| 核心單位 | 有明確範圍的地區 | 經量測、查證的生物多樣性成果 |
| 主要作用 | 納入保育網絡、肯認長期管理 | 引導資金流向保育與復育行動 |
| 森林經營連結 | 空間規劃、棲地維護、地景串聯 | 經營措施、成果監測、長期財務支持 |
對臺灣保護區外自然治理的實務助益
一、補足保護區外的保育空間
臺灣中高海拔森林與既有保護區提供重要保育基礎,但淺山、平原、海岸與私有林分布著多種土地利用,棲地容易遭到開發、破碎化或隔離。OECM 可辨識並肯認這些保護區外、具有實質保育成效的場域,例如社區林地、里山地景、友善農林生產空間及重要棲地,使其成為整體保育網絡的一部分。
從森林經營觀點看,這可將經營範圍由單一林分或林地擴大至地景尺度,納入核心棲地、緩衝地帶、廊道與踏腳石棲地的配置,增進棲地連通性及物種移動機會。
二、讓私有土地管理者成為保育合作夥伴
私有林、農地及部落或社區管理地,常具有重要生態功能,但所有權分散、收益來源有限,保育工作不易單靠管制推動。OECM 可透過自願參與、在地治理與持續管理的方式,肯認地主及社區對保育的貢獻,促使政府、地主、社區、企業及民間團體形成協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