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林業技術 森林經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國有林經營需考量經營所要達成的目標,並依所處區位之植群生態及環境特性進行規劃。目前政府將國有林之林地分為四大類,請說明「林木經營區」之主要經營目標及此區域係採用何種因子進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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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林地「分級」與「分區」的差別,以及林木經營區的經營目標。
林地分級主要以土壤與坡度兩項因子綜合判斷;林地分區則在分級成果上,配合土地使用現況、環境特性及各項計畫區劃,將國有林地分為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森林育樂區及林木經營區。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部分:
- **寫明經營目標:**林木經營區以育林、增加林木蓄積,以及培育利用林產副產物為主要目標,屬於經濟林;並以自然生態保育為前提,提供木材永續生產,逐步提高木材自給率。
- **寫明規劃因子:**分清「林地分級」與「林地分區」所用因子。分級以土壤、坡度為主要依據;分區則依林地、氣候、植生、土地利用現況與特性,並配合經營計畫調查資料、經營目標、交通狀況、海拔、野生動物、植群及相關計畫區劃等因子規劃。
第 二 題25 分
當森林碳貯存量採用「材積量法」進行推估時,應用材積量法推估林木碳貯存量的相關參數有哪些?
假設此森林為純林之同齡林結構,森林材積係採用非破壞性之每木調查所獲得,請說明從獲得森林材積量後至全林之林木貯存量的推估過程。
假設此樹種應用於推估碳貯存量的相關參數在過去皆已建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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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材積量法先把林木幹材材積換算為幹材生物量,再推估地上部與地下部生物量,最後乘上碳含量比例,得到林木碳貯存量。此法將非破壞性每木調查所得的材積,透過樹種適用的轉換參數換算為碳量。
主要參數如下:
- :基本木材密度,單位通常為 ,將幹材材積換算為幹材生物量。
- :生物量擴展係數,將幹材生物量擴展為地上部生物量。
- :根莖比,地下部生物量與地上部生物量之比。
- :碳含量比例,將生物量換算為碳量。
若採用合併後的生物量轉換與擴展係數 ,則以 直接把材積換算為地上部生物量,取代 與 的連乘。不同研究或作業規範對係數定義可能不同,計算時須依參數表所採定義配套使用。
解題方法與推估步驟
本題已設定純林、同齡林,且該樹種所需參數均已建立,因此可使用同一組樹種參數,從林分材積推估全林林木碳量。
一、取得林分材積
以非破壞性每木調查取得各株林木的胸徑、樹高等資料,套用適用的材積式估算個體材積,再加總樣區內所有林木材積。
若調查樣區面積為 公頃,樣區總材積為 ,則單位面積材積為:
若有多個代表性樣區,應依抽樣設計估計林分平均每公頃材積。將此值乘上全林面積 ,可得全林材積:
其中 的單位為 , 的單位為 。
二、由材積換算幹材生物量
使用基本木材密度 :
若以每公頃材積計算,所得幹材生物量為 。
三、由幹材生物量推估地上部與全株生物量
使用生物量擴展係數推估地上部生物量:
第 三 題25 分
採用法正林模式規劃森林收穫系統,當整個收穫系統達到法正狀態時,全林生長量和蓄積量會呈現特定關係,請以伐期平均生長量法計算法正林全林一年的生長量和全林蓄積量(採用夏季法正蓄積計算)的比值:
假設全林面積為 公頃;伐期齡為 年;單一林分至伐期的總生長量為 立方公尺;伐期齡和輪伐期相等。
本題需有推導過程,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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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法正林在法正狀態下,伐期齡 年內有 個等面積齡級,各齡級面積均為 公頃。本題以伐期平均生長量法估算生長量與蓄積量:
- 單一林分的伐期平均生長量為 立方公尺/公頃/年。
- 夏季法正蓄積取春季與秋季法正蓄積的平均值;計算時相當於將伐期齡林分的蓄積量計入一半。
解題方法與推導
一、全林一年的生長量
依伐期平均生長量法,每公頃每年的平均生長量為
全林面積為 公頃,因此全林一年的生長量為
也可由年伐面積檢核:每年伐採面積為 ,乘上伐期林分總生長量 ,同樣得到 。
二、全林夏季法正蓄積量
伐期平均生長量法下,林分至第 年的蓄積量按每年增加 計,故第 齡級每公頃蓄積量為
夏季法正蓄積量將伐期齡 的蓄積量計入一半,因此全林蓄積量為
第 四 題25 分
森林根據所有權分類,可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請說明此三種森林的定義。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對這三種森林的經營管理有何原則性的規定?並請說明目前政府所推行和此三種森林有關之重要林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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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森林依所有權歸屬分類的法定定義,以及《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對不同所有權森林的經營原則。作答時要分清楚「森林屬於誰」與「由誰管理經營」:前者是分類依據,後者是管理方式。
以下法規與政策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為準。《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三種森林的定義;《森林法》第12條則規定各類森林的管理經營方式。
三種森林的定義與經營方式
| 類別 | 定義 | 管理經營方式 |
|---|---|---|
| 國有林 | 屬於國家所有,以及位於國家領域內的無主森林。 | 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 |
| 公有林 | 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的森林。 | 由所有機關管理經營,或委託其他法人管理經營。 |
| 私有林 | 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的森林。 | 由私人經營。 |
「無主森林」仍列入國有林;「公法人所有」的森林屬公有林,不因由法人管理或受託經營而改變其所有權分類。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的原則性規定
1. 整體林業原則
方案以保續經營為基本原則,目的包括增進國民福利、積極培育森林資源、注重國土保安、配合農工業生產,以及發展森林遊樂事業。
2. 國有林
國有林事業區應依永續作業原則,將林地分級,分別發展森林的經濟、保安與遊樂功能;並配合集水區經營,種植長伐期、優良且深根性的樹種,延長林木輪伐期,訂定森林經營計畫。
各事業區經營計畫應每五至十年檢討一次,確實執行,並建立林地地理資訊系統,以追蹤及考核經營成果。
3. 公有林與私有林
公私有林應積極進行有計畫的造林,並加強經營輔導;對私人造林給予補助,以提高民間造林意願。
4. 各種所有權森林共同適用的保安原則
為發揮保安林功能,方案要求依社會環境需要,檢討擴大公路、鐵路、水庫、電源、水源、集水區及沿海等地區的保安林。森林一旦編入保安林,不論所有權屬,除林木更新所需外,不予採伐;林相衰老或遭破壞時,應限期復舊造林,私有保安林的造林費用由政府負擔。
此外,方案也要求禁止危害水土保持、森林及具有價值自然資源的森林區開發、土石採取與採礦,並加強集水區治山防洪及野溪防沙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