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政治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比較半總統制兩種次類型:總理總統制和總統國會制的總統、總理和國會三角關係權威模式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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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半總統制的兩種次類型,以及總統、總理、國會三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依政治學常見的分類,半總統制是指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並與一位須對國會負政治責任的總理及內閣共同掌握行政權的體制。兩種次類型的主要差別,在於總理與內閣究竟向誰負責,以及總統能否單方面使其去職。
本題屬政治制度比較,沒有特定法條計算;作答時應以權力來源、內閣去留權及國會制衡關係為比較軸線。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兩種制度的共同基礎:總統具有直接民選的民主正當性,總理及內閣則與國會維持責任關係。再依「總統能否罷免總理」判別類型:
- 總統與國會都能使內閣去職,屬總理總統制。
- 內閣只須對國會負責,總統不能單方面罷免總理,屬總統國會制。
接著說明這項差異如何影響三角關係中的權力平衡:前者讓總統與國會都能牽制總理;後者則使總統主要透過憲法權限與政治影響力介入,內閣去留仍由國會決定。
兩種類型比較
| 比較面向 | 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ism) | 總統國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ism) |
|---|---|---|
| 總統的產生 | 由人民直接選舉,具有獨立民主正當性 | 由人民直接選舉,具有獨立民主正當性 |
| 總理與內閣的任命 | 總統任命總理;任命通常受憲法程序或國會多數支持的政治現實制約 | 總統任命總理;任命通常受憲法程序或國會多數支持的政治現實制約 |
| 內閣的政治責任 | 對國會負責 | 對國會負責 |
| 總統能否單方面使總理去職 | 可以 | 不可以 |
| 國會能否使政府去職 | 可以,通常透過不信任案等方式 | 可以,通常透過不信任案等方式 |
| 三角關係的權力型態 | 總統、國會都能影響總理與內閣去留,形成對總理的「雙重控制」 | 國會能透過不信任案使內閣去職;總統不能單方面罷免總理,形成較明確的國會責任關係 |
一、總理總統制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和解釋戰略三角關係理論以及四種不同戰略三角關係互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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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戰略三角關係理論由政治學者洛威爾・狄特默(Lowell Dittmer)提出,最初用來分析美國、蘇聯與中國在冷戰時期的互動。理論將三個重要國家視為三角中的行為者,分析彼此的友好或敵對關係如何交織,進而影響聯盟、競爭、權力平衡與外交選擇。
這套理論的重點不只是看兩國之間的雙邊關係,也要看第三方如何改變雙邊互動:一國可能拉攏另一國、在兩方之間維持樞紐地位,或與一方結盟以抗衡另一方。三方關係會隨國家利益與國際情勢改變,因此三角型態也可能轉換。
判讀時,可把每一組雙邊關係分為「友好」或「敵對」,再依三組關係的組合,區分為四種理想型。
四種戰略三角關係互動模式
| 模式 | 三方關係組合 | 互動特徵 |
|---|---|---|
| 三邊家族型(Ménage à trois) | 三組雙邊關係皆友好 | 三方均能合作,彼此沒有明顯的敵對或排他性結盟。 |
| 羅曼蒂克型(Romantic triangle) | 一方分別與另外兩方友好;另外兩方彼此敵對 | 與雙方皆友好的行為者居於樞紐地位;另兩方則是相互競爭的兩翼,樞紐方可運用兩方競逐,取得較大的外交空間。 |
| 婚姻型(Marriage) | 兩方彼此友好,並共同與第三方敵對 | 兩方形成較穩定的雙邊同盟,第三方處於被排除或受共同牽制的位置。 |
| 單位否決型(Unit-veto) | 三組雙邊關係皆敵對 | 三方相互猜忌、彼此對抗,缺乏穩定合作基礎,衝突升高的風險較大。 |
第 三 題25 分
李帕特(Arend Lijphart)將民主政治區分為多數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與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請說明這兩種民主政治的意涵及其適用的社會,並說明這兩種民主政治的制度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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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李帕特(Arend Lijphart)的民主類型論:民主制度如何將政治權力配置於政府與反對勢力之間。多數民主以多數決為核心,讓選舉勝出的多數迅速形成政府並執政;共識民主則重視權力分享與包容,使不同政治力量和社會群體都能參與決策。
兩者的差別不在於是否採行民主,而在於如何理解多數統治:多數民主強調多數的決定能力;共識民主則避免多數長期壟斷權力,並透過制度安排保障少數參與。
解題方法
可依題目要求分成三層作答:
- 說明意涵:比較多數決與權力分享的民主觀。
- 說明適用社會:連結社會同質性或異質性,以及社會分歧是否尖銳。
- 列舉制度特徵:依李帕特提出的行政—政黨面向與聯邦—單一面向,對照兩種模式的制度安排。
作答時宜以「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逐項比較,並指出制度特徵如何回應各自的社會條件。
兩種民主政治的意涵與適用社會
多數民主以多數統治為原則,選舉中取得多數的政黨或陣營組成政府,掌握政策決定權;反對黨則負責監督,並等待下次選舉爭取執政。這種模式較適合社會同質性較高、主要政治分歧不至於使群體互不信任的社會。當政治競爭不會演變成族群、宗教或語言群體間的零和衝突時,多數決有助於形成明確責任與有效決策。
共識民主以廣泛參與、權力分享與相互妥協為原則,不把多數勝選視為排除少數的理由,而是讓不同政黨與社會群體共同參與政府及決策。這種模式較適合社會高度多元、存在族群、宗教、語言或意識形態等深刻分歧的社會。透過讓各群體分享權力,可降低少數遭排除的疑慮,增進制度正當性與政治穩定。
制度特徵比較
| 制度面向 | 多數民主 | 共識民主 |
|---|---|---|
| 行政權力 | 行政權集中於單一政黨多數內閣 | 行政權由多黨組成聯合內閣分享 |
第 四 題25 分
當前新興民主國家在民主鞏固過程中,經常面臨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難題,也經常出現委任式民主(delegative democracy)的現象。
請問何謂「轉型正義」?世界各國通常如何實現「轉型正義」?何謂「委任式民主」?請分別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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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主轉型後的兩項政治難題:如何處理威權統治或內戰期間的歷史暴力,以及民選領導人如何在民主制度下行使權力、接受制衡。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指社會由威權統治、武裝衝突或大規模政治暴力轉向民主與法治時,透過制度與公共政策處理過去的嚴重人權侵害、追究責任、修復受害者損害,並改革造成侵害的制度,以促進真相、正義、和解及避免重蹈覆轍。它不等於單純報復,也不等於要求受害者遺忘;重點在於以合法、可信且符合人權的方式回應過去侵害,建立民主社會的共同規範。
「委任式民主」(delegative democracy)是政治學者 Guillermo O’Donnell 提出的概念,用來描述部分新興民主政體:總統或民選領導人經由選舉取得權力,隨後主張選舉結果已充分授權自己代表全體人民,並依其判斷治理國家;國會、法院、監督機關及政黨等制衡力量則被視為妨礙施政的障礙。這類政體仍有競爭性選舉,與典型威權政體不同,但水平課責薄弱,民主制度化程度也低於健全的代議民主。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中的兩個名詞分別作答。轉型正義可依「目的、工具、原則」說明:先界定要處理的歷史問題,再整理各國常用機制,最後指出實施原則。委任式民主則依「選舉授權、權力運作、制度制衡」說明,並與代議民主及威權政體區辨。
題目為申論題,沒有選項可逐一分析。作答時應避免只列出轉型正義措施名稱,也不要把委任式民主簡化為「人民把權力交給民選政府」的一般民主定義。
【一、轉型正義的實現方式】
各國會依歷史背景、侵害規模、司法能力及政治條件,採取不同機制組合。
- 真相調查與公開
透過真相調查委員會、檔案解密、聽證、口述歷史及官方調查,釐清侵害事實、受害者身分、責任鏈及國家機關角色。真相調查能補足刑事司法不易呈現的制度性背景,也讓受害者的經驗進入公共記憶。
- 司法追責
依法追究涉及酷刑、失蹤、非法拘禁、政治迫害或其他嚴重侵害者的刑事責任;也可透過司法調查、審判及恢復司法程序,確認國家侵害違法並保障受害者權利。
追責應遵循罪刑法定、正當法律程序及個別責任原則,不能以集體報復取代審判。時間經過、證據散失或加害者眾多,會使追責更為複雜,因此須兼顧法治、受害者權利與社會穩定。
- 受害者補償與修復
國家可提供金錢賠償、返還遭沒收財產、恢復名譽與權利、醫療及心理支持,並向受害者或其家屬正式道歉。補償不只在於金錢,也包括承認侵害、恢復尊嚴及改善受害者處境。
- 制度改革與防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