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輪機技術 船舶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輪機技術
試題代碼 船舶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是依船舶法第35條規定所訂定。此規則之目的係要求船舶之防火達到最完善可行程度。請問其基本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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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海事技術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立規宗旨與母法淵源之掌握程度,並檢驗是否理解國際公約安全標準轉換為國內法之精神。涉及的核心法條與法理包括:

  1. 法源授權:《船舶法》第 35 條授權交通部訂定船舶設備、構造、載重線、丈量及防火等安全檢驗規則,《船舶防火構造規則》即據此訂定。
  2. 公約對接:本規則之實質內容係全面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II-2 章「構造-防火、火災偵測與滅火」(Construction - Fire protection,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extinction)之防護架構與功能性要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
  3. 被動防護與主動防護之整合:船舶防火哲學分為「被動防火」(隔艙邊界完整性、耐火等級區劃、不燃材料管制)與「主動防火」(早期火警偵測、區域圍堵撲滅、消防設備即時可用性),兩者相輔相成,構成公約與國內法之八大基本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工程體系並重之申論題。解題之切入架構與鋪陳邏輯如下:

  1. 確立條文依據:直接切入《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3 條之明文規定。
  2. 邏輯層次展開:八大原則並非隨機排列,在作答時應依工程防護邏輯分為三層次,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 第一層次:空間邊界與材料管制(被動防護):劃分主垂直區、住艙空間隔離、限制可燃材料。
  • 第二層次:火災發展與應變控制(主動防護):原發區偵測、原發區圍堵與撲滅、消防設備常備可用。
  • 第三層次:人命安全與特殊危害控制(逃生與防爆):保護逃生及滅火通道、防範易燃貨物氣體引燃。
  1. 逐條精準列舉:依官方公告法規文字逐款列出八大原則,每項輔以精要的輪機造船工程意涵。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高考三級」專業科目之申論題(問答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 作答評分要點與得失分關鍵分析如下:

  1. 條文涵蓋完整性(配分重心):
  • 本條明定之基本原則共有「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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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法第33條第3項訂定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規定,船舶應具備裝載手冊,裝載手冊內容應包括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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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規依據為《船舶法》第 33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8 條;現行法相關條文亦維持相同規定,並未修正)。 國際法源背景源自《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VI 章第 7 條及《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 Code)。散裝固體貨物(如鐵礦砂、煤炭、穀類等)常具有密度大、裝卸速率極快或易流態化之特性,若裝載不當極易導致船體局部結構受損或總縱強度不足而發生船體斷裂。因此,法規強制要求散裝貨船必須具備法定「裝載手冊」(Loading Manual),使船長能有效控管船舶穩度、吃水差以及船體結構應力(剪力與彎矩)。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源與認可程序 →\rightarrow 物理特性分類記憶 →\rightarrow 完整條列項目」的三層架構作答:

  1. 法源與認可資格:先點出裝載手冊須「經航政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船機構核可」。
  2. 條文內容架構化:將《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8 條第 2 項的 7 個法定項目,依工程力學與船舶操作邏輯分為四個層次作答,避免死記硬背遺漏:
  • 穩度層面:完整穩度資料。
  • 水線與排水控制:壓載與去壓載之速率與能量。
  • 局部結構強度:雙層底頂板單位表面積負荷、每一貨艙之最大負荷。
  • 總縱強度與操作指引:最惡劣條件下之一般裝卸指示、特定許可條件、最大許可剪力與彎矩。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法規題,評分標準在於法條要件的完整性與專有名詞的精準度。各要件之實務內涵剖析如下:

  1. 穩度資料: 符合法規之完整穩度資料,提供船舶於各種裝載狀況下的定傾中心高度(GMGM)、復原力臂(GZGZ)曲線及動穩度計算數據,以確保航行安全。
  2. 壓載及去壓載之速率與能量: 散裝碼頭之裝卸貨速率極高,船上壓載水泵的注水與排水速率必須能與裝卸速率相互配合,以避免產生過大的局部應力、過大吃水差或空艙浮力過大。
  3. 雙層底頂板單位表面積之最大許可負荷: 針對高比重貨物(如鐵礦砂),防止貨物重量過度集中於內底板(Tank Top),導致局部肋骨、底板產生屈曲或塑性變形。
  4. 每一貨艙之最大許可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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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法第33條第3項訂定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請說明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中五個名詞的定義:

(一) 平艙。

(二) 已平艙之滿載艙間。

(三) 未平艙之滿載艙間。

(四) 部分裝載艙間。

(五) 專用艙間。

(每小題5分,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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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船舶法》授權子法之掌握度,以及散裝固體貨物(特別是散裝穀類)在裝載航行時對「船舶穩度」(Ship Stability)影響的法規定義。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施行之法規為準:

  1. 法源體系:依據《船舶法》第 33 條第 3 項授權交通部訂定之《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相關名詞定義自公布施行迄今未有重大修正,現行法規定與命題當年一致)。
  2. 國際公約規範:本規則之名詞定義係接軌國際海事組織(IMO)之《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 Code)及《國際散裝穀類安全裝載規則》(International Grain Code)。
  3. 物理與穩度機理:散裝固體貨物(尤其是散裝穀類)具流動性,在航行中受風浪搖晃會產生表面滑移,形成類似自由液面效應的「假定傾側力矩」(Assumed Heeling Moment)。法規透過界定裝載與平艙狀態,作為計算船舶「動態穩度」與「殘餘復原力矩」的法定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名詞定義申論題,配分 25 分(每小題 5 分)。作答切入點應涵蓋「法定精確定義」與「船舶穩度工程要件」兩個層次:

  • 層次一:法條構成要件。必須準確寫出法規標準文字,不可僅憑常識口語帶過。關鍵字包括「可能之最高水平面」、「艙口開口範圍」、「縱向穀密隔壁」等。
  • 層次二:技術與工程意涵。在法定定義之後,補充該狀態對「貨物移動危險性」與「傾側力矩假設」的影響,展現輪機與造船專業深度,確保取得完整 5 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所涉法定名詞定義、構成要件與實務意涵逐一剖析如下):

(一) 平艙(Trimming)

  • 法規定義要件:指為減少散裝貨物移動之危險,將裝載於貨艙內之散裝貨物表面,以人工或機械作業予以扒平、整平之作業。
  • 技術意涵解析:散裝貨物經由裝船機注入艙內時,會自然形成圓錐狀堆積體,其斜面坡度等於該貨物之自然堆積角(Angle of Repose)。若不予以平艙,貨艙邊界及甲板下方將殘留巨大空隙,船舶航行橫搖時,貨物極易滑向低舷造成永久傾斜。平艙即是消除錐頂、將貨物撥填至艙壁邊界與死角的關鍵程序。

(二) 已平艙之滿載艙間(Filled compartment, trimmed)

  • 法規定義要件:指裝載散裝貨物後,經依規定實施平艙,貨物已裝填至其可能裝載之最高水平面(或最大容量)之艙間。
  • 技術意涵解析:此艙間之貨物頂面已貼緊上層甲板樑及艙壁周界,艙內幾乎無貨物可自由橫移的空間。在計算散裝穀類船舶穩度時,其「假定穀面傾斜角」最小(法定標準通常假定為 15∘15^\circ),產生之橫傾力矩最低,為最安全之滿載狀態。

(三) 未平艙之滿載艙間(Filled compartment, untrimmed)

  • 法規定義要件:指散裝貨物在艙口開口範圍內,已儘可能裝載填滿至最大程度,但於艙口開口周界之外(即甲板下盲區),未依規定實施平艙整平之艙間。
  • 技術意涵解析:多見於具備斜邊艙結構之自平散裝船(Self-trimming ships)。此類艙間雖在裝貨開口處裝滿,但甲板下方四周仍有未填滿之楔形空隙,貨物保持自然堆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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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一) 由於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情形日益嚴重,我國依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規定,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規定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嚴格限制船舶使用燃油的含硫量,請問這個規定的內涵是什麼?(15分)

(二) 航商又怎麼因應這個規定?(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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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國際海事組織(IMO)《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六》(MARPOL Annex VI)防制船舶空氣污染規則,以及我國交通部配合國際公約於國內港口之實施規範與航商實務營運因應:

  1. 法源依據與內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國際海事組織原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全球船舶燃油含硫量上限不得超過 0.50% m/m0.50\% \text{ m/m} 之規定(IMO 2020 限硫令);我國交通部依《商港法》及 MARPOL Annex VI 精神,提前自民國 108 年(2019 年)1 月 1 日起,要求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之外籍與航駛國際航線國籍船舶,全面改用含硫量重量比未超過 0.50%0.50\% 之低硫燃油或具等效減排措施。(現行法已修正:全球公海水域均已於 2020 年正式全面實施 0.50% 限硫規定,我國法規亦已全面常態化接軌。)
  2. 等效措施(Regulation 4 of MARPOL Annex VI):公約允許以主管機關核可之替代合規方法(如加裝排氣清洗系統/洗滌塔、採用替代燃料),使硫氧化物(SOx\text{SO}_x)排放濃度達到相當於燃用合規低硫油之水準。
  3. 航商因應技術:涉及輪機工程技術與船隊營運策略,包括使用超低硫燃油(VLSFO/MGO)、加裝廢氣清洗系統(EGCS)、採用清潔替代燃料(如 LNG、雙燃料引擎)及營運管理對策(減速航行、換油程序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內涵+輪機實務工程應用」之綜合申論題型,解題架構切入點如下:

  1. 子題 (一) 規定內涵(15 分):
  • 採「法源背景 →\to 實施時間與適用對象 →\to 核心指標(硫含量標準) →\to 等效符合替代規定 →\to 檢查核驗機制」之嚴謹層次陳述,以精確數據與公約條文規範展現專業度。
  1. 子題 (二) 航商因應對策(10 分):
  • 區分為工程技術層面(切換合規油品、改裝洗滌塔、投資替代燃料)與營運管理層面(船隊調度、減速航行、燃油附加費調整),條理分明並分析各方案之優劣與工程挑戰。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英文代號務必精準:
  • 燃油硫含量重量比為 0.50% m/m0.50\% \text{ m/m}(非 0.05%0.05\%,亦非排氣控制區 ECA 的 0.10%0.10\%)。
  • 相關名詞如 VLSFO(Very Low Sulphur Fuel Oil)、MGO(Marine Gas Oil)、EGCS(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 / 洗滌塔)、BDN(Bunker Delivery Note)、PSC(Port State Control)能主動列出,為閱卷評分亮點。
  1. 常見失分陷阱:
  • 漏答「等效措施」:限硫規定並非僅限制油料本身,公約明訂安裝核可洗滌塔亦為合法合規手段。
  • 範圍限定錯誤:題目已指明為「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切勿寫成純國內線小型沿海船舶。

【答案】

(一) 我國限制船舶使用燃油含硫量規定之內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我國交通部配合國際海事組織《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六》(MARPOL Annex VI)防制空氣污染之規範,提早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實施限硫新制,其核心內涵如下:

  1. 實施期程與適用範圍:
  • 實施日期:自民國 108 年(2019 年)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較國際海事組織全球全面實施日期(2020 年 1 月 1 日)提前一年推動。
  • 適用對象:凡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基隆港、高雄港、臺中港、花蓮港、蘇澳港、臺北港、安平港)之「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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