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輪機技術 船舶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輪機技術
試題代碼 船舶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要求船舶之防火達到最完善可行之程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該規則有關駛上駛下貨艙空間,除其探火及滅火裝置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消防設備有關規定外,通風系統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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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之法理架構與特定危險貨艙空間防護規定的熟悉度。核心法規依據與觀念如下:

  1. 船舶防火基本原則:依據《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4 條(源自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SOLAS Chapter II-2 之精神),主管機關針對船舶火災防護所訂定之 8 大功能性基本原則。
  2. 駛上駛下貨艙空間(Ro-Ro Cargo Spaces)通風規範:因駛上駛下船舶常載運油箱內裝有自用燃油之車輛,汽油與柴油揮發之油氣比重多重於空氣,易沉積於甲板底部,且車輛進出與引擎運轉會排放大量廢氣與熱量,故通風系統之換氣能量(換氣次數)、排氣配置、防爆構造、系統獨立性及外部遙控,為確保船舶營運與防火安全之關鍵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實務應用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雜冗長敘述,應採「法條化、體系化、條列式」切入:

  1. 第一子題(防火基本原則):按防護縱深邏輯分類作答,依序涵蓋「被動防護(分區隔離、建材限制)」、「主動防護(火災探測、火災撲滅)」、「人員安全(逃生保護、設備待命)」與「危險源控制(貨氣防護)」,精準列出法定 8 大原則。
  2. 第二子題(駛上駛下空間通風系統規定):由系統機能拆解要點,依「換氣能量(客船/貨船差別標準)」、「管路獨立性」、「排風防爆與防止油氣積聚」、「外部遙控截斷」及「監測警報裝置」逐項分點條列,精準呈現關鍵法定數值與專用名詞。

申論要點與法條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評分標準側重法條結構之完整性與技術規範之精確度:

  1. 防火 8 大基本原則解析:
  • 「以耐火及隔熱艙壁劃分主垂直區」為客船防火構造之基礎,目的在將火災局限於特定垂直防火區域內。
  • 「起居艙與其他空間分隔」及「限制易燃材料使用」旨在控制火載荷(Fire Load)並降低有毒煙霧生成。
  • 「探測」、「圍阻與撲滅」為火災動態應變之核心。
  • 「逃生路徑與滅火進出通道之保護」著重人員人命安全。
  • 「易燃貨氣著火可能性降至最低」則針對載運液體或車輛等具揮發氣體危險之船舶所設之防護要求。
  1. 駛上駛下空間通風規範解析:
  • 換氣量數值:航行期間,客船要求每小時換氣至少 1010 次;貨船每小時換氣至少 66 次。此數據為國考必考之絕對量化指標,不可混淆。
  • 防爆與氣體排除:通風機風扇葉輪與馬達必須具備防爆性能;抽風口必須妥善佈置(特別在甲板低處),避免比空氣重的油氣局部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
  • 外部關閉機制:若艙內起火,通風系統必須能於該空間外部安全處所遙控切斷,以實施悶熄或配合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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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船舶法第 83 條第 1 項訂定之小船管理規則,該規則所管轄之小船有關乘客艙室有何限制與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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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現行法規相關技術規範與原則仍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船舶法》第 83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之《小船管理規則》中,主管機關對「載客小船」之船體結構安全、人命逃生避難及客艙空間規範。 主要涉及法源及關鍵規範要點包括:

  1. 法源授權:《船舶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小船之檢查、丈量、建造、改造、給證、處分、載客小船管理之各項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即《小船管理規則》)。
  2. 小船定義:指總噸位未滿 20 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 50 之非動力船舶。
  3. 安全哲學:小船因船體尺度小、受風浪擾動及重心變化劇烈,且乘客逃生自救能力較低,故法規對於乘客艙室之要求,主要聚焦於「位置限制(耐火隔熱、防碰撞、防進水沉沒)」與「布置要求(走道淨寬、逃生雙出口、座椅固定與間距、應急照明與救生衣配置)」。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法規題,作答時切忌雜亂條列,應採取「系統分類法」進行論述,分為四大架構切入:

  1. 點明法源與適用背景:簡要引述《船舶法》第 83 條及《小船管理規則》對載客小船管轄之精神。
  2. 位置限制(禁止與防護空間):由外而內、由船艏至船艉,說明防碰艙壁以前、最下層甲板(吃水線)、機艙與油櫃相鄰之防火防氣限制。
  3. 空間與布置規範(幾何尺度與通道逃生):依序說明客艙淨高、走道淨寬、出入口數量(雙重逃生原則)、門扉開啟方向與閉鎖限制、座椅尺寸與固定要求。
  4. 安全與附屬設備布置:說明採光通風、應急照明、救生設備置放與安全標示。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並非選擇題。在國考閱卷標準中,各項法條要件的掌握程度直接決定得分級距:

  1. 漏答「位置限制」:若僅回答客艙內部的桌椅、走道,未提及「防碰艙壁以前不得設客艙」、「最下層甲板以下之限制」或「機艙/油櫃間隔防護」,會失去至少三分之一的分數,因為位置限制是結構安全防線。
  2. 漏答「逃生雙出口原則與門扉方向」:逃生動線是船舶安全檢查核心。若未寫出「原則上應有二處出入口」、「門應向外開啟或拉門」、「航行中不得上鎖」,將被視為未掌握人命安全法規要領。
  3. 尺度數值正確性:淨高(1.8 m1.8\text{ m})、走道寬(0.6 m0.6\text{ m})、座椅寬(0.45 m0.45\text{ m})與間距(0.75 m0.75\text{ m})為法規具體門檻,寫出精準法定數據可展現專業度,獲得高分。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法(位、高、門、道、椅、安):
  • 位(位置):避開首尖艙、最下層、機艙油櫃隔離。
  • 高(淨高):天花板淨高 ≥1.8 m\ge 1.8\text{ m}。
  • 門(出入口):兩處出入口、向外開、不上鎖。
  • 道(走道):主要通道淨寬 ≥0.6 m\ge 0.6\text{ m}、暢通不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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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船舶法第 23 條第 4 項及第 33 條第 3 項訂定之船舶檢查規則,船舶復航前之申請檢查種類該如何進行?又現成船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文書送驗,其中裝載大量散裝貨油之船舶裝載資料,應包括哪些事項?以內燃機作為主輔機船舶之船體機器特別檢查時,該項檢查主要著重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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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船舶檢查規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停航後復航之檢查類別劃分、散裝貨油船舶裝載安全資料法定要件,以及內燃機主輔機於特別檢查時之法定檢查重點與程序。

涉及之核心法條與規範依據如下:

  1. 復航前檢查種類:《船舶檢查規則》第 11-1 條(船舶復航前之申請檢查程序與類別判定)。
  2. 大量散裝貨油船舶之裝載資料內容:《船舶檢查規則》第 16 條、第 16-1 條及第 16-2 條(載運散裝貨油船舶應備文件與裝載資料應載明事項)。
  3. 內燃機作為主輔機之特別檢查著重點:《船舶檢查規則》第 34 條(內燃機特別檢查之檢驗方式、判定標準與拆解檢查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申論題,涵蓋三個各自獨立的子題,應採「法條依據+條列要點+法理實務意涵」之三段式架構分別作答:

  1. 第一子題(復航檢查種類):切入點為「申請復航時點」與船舶「航行期限」、「特別檢查有效期間」之相互關係,法規依期限是否逾越採取階梯式管理(臨時檢查 →\rightarrow 定期檢查 →\rightarrow 特別檢查)。
  2. 第二子題(散裝貨油裝載資料):切入點為《船舶檢查規則》第 16-2 條之明文列舉規定,聚焦於「穩度」、「壓載系統能力」、「極限作業限制」及「船體強度力矩」四大構面。
  3. 第三子題(內燃機主輔機特檢著重點):切入點為檢驗方式的層次設計,闡明法規以「非破壞性/功能性運轉確認(外觀、試車/試航)」為原則,以「異常狀態下之拆解檢查」為例外與後續手段,而非無條件全面拆缸。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針對各子題之評分要點與法規範疇拆解剖析如下:

  • 子題一(復航前檢查):考生易漏答「特別檢查屆滿」之但書。法規設定邏輯在於停航船舶重回航行狀態時,若仍在有效航行期限內,僅需確認船舶停泊期間未受損或改裝(臨時檢查);若已逾期,則須全面複驗(定期檢查);若原特別檢查效期亦已屆滿,則必須提升檢查層級至最高標準(特別檢查)。
  • 子題二(散裝貨油裝載資料事項):此規定係為落實國際海事組織(IMO)與防止船舶污染及結構斷裂之要求。若僅回答一般船舶穩度,未提及「壓載速率」、「最惡劣狀態下之裝卸限制」與「容許力和力矩」,將無法取得滿分。
  • 子題三(內燃機特別檢查著重點):傳統觀念常誤以為特別檢查必須將內燃機「全面強制拆解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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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設備規則,火箭式降落傘信號需符合哪些規定?又該規則明定船舶之防止污染設備,係包括哪些設備及其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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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題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我國《船舶設備規則》及相關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若有文字微調,核心規範與數值標準仍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輪機技術類科考生對《船舶設備規則》中「救生設備」與「防止污染設備」兩大核心範疇之熟悉度:

  1. 救生信號規格:對應《船舶設備規則》救生設備編救生信號章節,以及國際公約《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 Code)第 3.1 節關於「火箭式降落傘信號」(Rocket Parachute Flares)之構造、發射性能、發光強度、燃燒時效及下降速率等法定標準。
  2. 防止污染設備及其屬具:對應《船舶設備規則》防止污染設備編,以及《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 73/78)各附錄轉換為國內法之強制裝設項目,涵蓋防油、散裝有害液體、污水、垃圾及空氣污染設備之主體與關鍵屬具(Appurtenances)。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規記憶與歸納題,採「雙核心、結構式法條演繹法」作答:

  1. 第一部分(救生信號):以信號發射之物理進程為軸線,從「構造外觀 →\rightarrow 操作安全性 →\rightarrow 彈道發射 →\rightarrow 燃燒發光 →\rightarrow 降落傘減速」分層次條列具體規範,精準寫出各項公制數據。
  2. 第二部分(防污設備及其屬具):緊扣 MARPOL 公約附錄 I、II、IV、V、VI 架構,區分為五大類防止污染設備,並分別點出各類之「主要設備」與題目特別強調的「法定專用屬具」,確保閱卷委員能一目了然其系統功能與對應組件。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選項分析。申論評分關鍵在於法規條文要件之完整性、關鍵技術數值之精確性,以及屬具之列舉是否具備輪機實務概念。


解題技巧

  1. 救生信號四大關鍵數字口訣:
  • 「高 300300、光 33 萬、燒 4040、降速 55」:
  • 射高 ≥300 m\ge 300\text{ m}
  • 光度 ≥30,000 cd\ge 30,000\text{ cd}(明亮紅光)
  • 燃燒 ≥40 s\ge 40\text{ s}
  • 下降速率 ≤5 m/s\le 5\text{ m/s}
  1. 避免混淆陷阱:
  • 勿與「手持火光信號」(15,000 cd15,000\text{ cd}、燃燒時間 ≥1 min\ge 1\text{ min})或「浮煙信號」(發煙時間 ≥3 min\ge 3\text{ min})之數據混用。
  1. 屬具列舉不可漏:
  • 題目特意強調「及其屬具」,作答時若僅寫「油水分離器」、「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等大項,會遺漏屬具分數;務必具體寫出「標準排放接頭」、「15 ppm15\text{ ppm} 警報器及三向自動關斷閥」、「油水介面探測器」等法定配件。

【答案】

一、火箭式降落傘信號之規定

依據我國《船舶設備規則》(對照國際救生設備規則 LSA Code),火箭式降落傘信號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外殼與構造:
  • 應裝於具有水密(防水)之外殼內。
  • 外殼上應印有簡明清晰之使用說明或操作圖解。
  1. 引燃與操作安全:
  • 應具備自備之內裝引燃裝置(點火機構),不需外借火源。
  • 依製造廠操作說明使用時,不致使握持外殼之人員感到不適,亦不致危及救生艇筏之人員與設備。
  1. 發射彈道性能:
  • 垂直發射時,其彈道高度不得小於 300 m300\tex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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