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英文)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市為加強管理違章建築,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範有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外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請問: (一) 乙之違章建築遭拆除後,不服甲市主管機關收取拆除費用過高,遂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但其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有違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二) 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案件提起行政爭訟時,若承審法官認為罰則已違反比例原則,此時承審法官是否仍應於個案審理時援引為審判之依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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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
- 法律保留原則與地方自治。
- 自治條例的法律性質及規範權限。
- 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條例及地方行政罰的規定。
- 法院對自治法規的附帶審查權。
- 比例原則與違法命令、自治法規之不適用。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自治條例雖不是立法院制定的中央法律,但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權限內制定的法規範。
地方制度法第26條並明文允許自治條例規定罰鍰及其他行政罰,但仍須受憲法、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一)乙主張自治條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無理由?
一、解題方法
本小題應依序判斷:
- 違章建築管理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
- 自治條例是否具有規範地方居民權利義務的權限。
- 收取拆除費用是否完全不需法律依據。
- 本案能否僅因自治條例不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即認定違憲。
不能將「法律保留」簡化為「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須由立法院制定法律」。地方自治制度下,自治團體在憲法及地方制度法授權範圍內,也具有制定地方自治法規的權限。
二、自治條例並非當然因非立法院制定而違憲
憲法第23條所稱法律保留,主要是要求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須具有法律依據。但我國地方自治制度具有憲法上的制度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地方自治事項,得由地方議會制定自治條例,作為地方自治法規。
地方制度法第25條即為自治條例制定權的法定依據。依同法第28條,涉及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本來就應以自治條例規範。因此,自治條例並非單純的行政命令,而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所授予的自治立法權所制定的法規範。
所以,判斷自治條例是否符合法律保留,不能只看它是否由立法院制定,而應觀察:
- 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
- 是否由有權限的地方議會制定;
- 是否逾越憲法及法律範圍;
- 是否具有充分明確的規範內容;
- 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其他一般法律原則。
三、違章建築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
違章建築管理涉及地方都市發展、建築秩序、公共安全及地方行政執行,具有地方性質。地方政府得在中央法律規範架構下,依地方實際需要制定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因此,甲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原則上具有地方自治及地方立法的權限基礎。
四、拆除費用得由自治條例規範,但仍須符合其他限制
違章建築拆除後向義務人收取拆除費用,性質上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此類收費雖得由自治條例訂定收費基準,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有地方自治及法律授權的權限基礎。
- 收費對象、要件、計算方式及數額具有明確性。
- 收費應與實際拆除成本具有合理關聯。
- 不得藉收費名義為過度制裁或不當營利。
- 不得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若甲市所收費用確實超過合理拆除成本,或收費基準過度抽象、欠缺明確性,乙得據此主張該具體收費處分違法。但這是收費內容或適用結果的違法問題,不是因自治條例「不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即當然違憲。
五、小結
乙只以自治條例並非立法院制定為理由,主張其當然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並無理由。
但乙仍得針對具體收費金額主張:
- 收費欠缺法律或自治權限基礎;
- 收費標準不明確;
- 收費超過必要成本;
- 違反比例原則;
- 甲市主管機關未依自治條例正確計算。
第 二 題25 分
試論述下列案例的某丙與某丁,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一) A國立大學位於風光明媚的河岸邊,校園環境優良,附近居民喜愛帶飼養犬隻前往散步。為維護校園安全,遂訂立「A國立大學犬隻管理規則」,規定「除導盲犬與工作犬外,民眾攜帶犬隻,應依規定繫狗鍊或做好防護措施,否則不得進入校園。已進入校園者,得予驅離,並禁止一定期間內不得入校」。居民某丙某日帶自家犬隻前往,因犬隻便溺需求,遂解除狗鍊,經校警發現後,通報大學管理單位。A 大學遂以 C 函通知丙,於文到三個月內禁止其攜帶犬隻進入校園。丙不服 C 函,欲提起救濟。(12 分) (二) B國立大學校地廣大,為維護校園通行秩序與安全,遂訂立「B國立大學車輛管理辦法」,規定車輛通行、停放、違規處理等管理規則。某丁為該校大學部學生,多次違反停車規定,經學校開立車輛違規事件通知單,並依規定繳納違規處理費。某丁不服通知單,欲提起救濟。(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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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法規基準與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考點包括:
- 行政處分之認定: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國立大學之公法上地位及校園管理權。
- 大學與學生間「特別權力關係」之現代化。
- 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 訴願前置、撤銷訴訟、停止執行及公法上金錢給付返還。
現行行政法院組織及管轄制度已有修正,以下仍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制度說明。
(一)某丙攜犬進入A國立大學案
一、核心觀念
判斷丙能否提起行政爭訟,應依序確認:
- A大學是否為行政機關或具有公行政職能之公法人機關。
- 「犬隻管理規則」之法律性質。
- C函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 丙應採取何種行政救濟程序。
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A國立大學為國家設置之公立大學,除從事教學研究外,對校園空間、校園安全及公共秩序之管理,具有公行政性質。因此,學校對校外一般民眾所作成之校園進入限制,並非單純私人管理行為。
二、「犬隻管理規則」之性質
犬隻管理規則係針對不特定人、就未來反覆發生之校園犬隻管理事項所作之一般性規範,原則上屬於抽象規範,而非針對丙個人所作之行政處分。
是否屬於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應視其制定依據及對外效力判斷:
- 若僅為校內執行細節,且未對外創設新的權利義務,較接近行政規則或校務管理規範。
- 若直接對校外民眾設定具有拘束力之進入限制及禁止措施,則涉及對外法律效果,必須有適當法律依據或授權,並受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拘束。
丙原則上不能直接對抽象規則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但可在爭執C函時,主張犬隻管理規則欠缺法律依據、逾越授權或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法院附帶審查其合法性。
三、C函是否為行政處分
C函具備行政處分之要件:
1. 行政機關所為
A國立大學為公立大學,其校園安全及空間管理行為具有公行政性質。
2. 公法上具體事件
C函係針對丙曾解除狗鍊、違反校園犬隻管理規範之具體事件所為。
3. 單方性
C函由學校單方面作成,不以丙同意為必要。
4.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C函直接限制丙在三個月內攜帶犬隻進入校園之權利,已對丙發生具體不利法律效果。
因此,C函不是單純通知,也不是單純事實行為,而是對丙所作成之不利行政處分,性質上屬於一種禁止或管制處分。
四、丙得提起之救濟
1. 提起訴願
丙應於C函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A大學之上級監督機關提起訴願。國立大學通常由教育部監督,訴願機關原則上為教育部。
訴願理由可包括:
- 犬隻管理規則欠缺充分法律依據。
- A大學以校內規則限制校外民眾進入校園,逾越校園自治及管理權限。
- 三個月禁止期間與丙之違規情節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
- 未給予丙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C函所載事實認定錯誤,或丙解除狗鍊係為犬隻便溺之必要行為,並非當然構成應受三個月禁止之違規。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有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例外情形,惟本題事實未顯示有緊急危險或其他免除事前陳述之情形,因此程序合法性亦是重要爭點。
2. 提起撤銷訴訟
訴願遭駁回後,丙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C函。
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為C函,而非犬隻管理規則本身。法院於審理C函是否合法時,得一併審查該規則是否具有合法之規範依據,以及C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行政程序。
3. 聲請停止執行
C函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原則上不因提起救濟而當然停止執行。丙如有急迫必要,得依訴願法第93條或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例如主張禁止期間即將開始或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
五、丙案之結論
C函係A國立大學對丙所作成之公法上不利行政處分。丙得先提起訴願,訴願不利後,再提起撤銷訴訟,並得視急迫性聲請停止執行。
【答案】丙得對C函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並得主張規則欠缺法律依據、違反比例原則或程序違法。
(二)某丁違反B國立大學車輛管理辦法案
一、核心觀念
本題須區分下列三種行為: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範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判斷重點在於該規範是否直接對國家機關以外之人民、法人或其他外部主體,創設、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
一般而言:
- 法律及法規命令,原則上具有對外法律效力。
- 預算係國家年度財政收支之具體計畫與支出授權,主要規範國家機關間之財政執行關係,原則上不直接對外創設人民之權利義務。
- 預算所授權之支出,仍須透過法律、行政處分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才可能對人民發生個別法律效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學理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規範性質:
- 是否屬於法律或法規命令?
- 是否直接拘束人民或其他外部主體?
- 是否僅是國家內部的財政計畫與機關間授權?
前三項均屬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性質,並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則主要是國家內部之財政規範,因此選擇(D)。
選項分析
(A)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本法將兩公約之內容納入國內法秩序,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之規定。
依該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因此,人民得據以主張相關權利,國家機關亦受其拘束,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性質。
所以(A)不是答案。
(B)大學法施行細則
大學法施行細則係依大學法授權訂定,用以補充大學法之執行細節。其內容涉及大學組織、校務運作、教學及行政事項,並可能影響大學、教師、學生及其他相關人民之權利義務。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抽象規範。大學法施行細則符合此種法規命令之性質。
所以(B)不是答案。
(C)地方稅法通則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人身自由剝奪之正當法律程序」。
人身自由受憲法第 8 條保障。國家如以拘禁、收容、管收或強制隔離等方式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原則上須符合:
- 有法律依據及正當目的。
- 由適當機關作成決定。
- 具備必要的程序保障,例如告知理由、陳述意見、迅速獲得司法救濟及法院實質審查。
- 限制期間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但在具有急迫性或行政專業需求的情形,並非所有初始決定都必須一律由法院事前作成;行政機關得先採取暫時性措施,惟必須設置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機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為準。相關法規後續已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大法官解釋判斷的結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涉措施:
- 非法入境者是否完全排除憲法保障?
- 強制隔離是否必須由法院事前決定?
- 管收是否只須法院書面審理?
- 外國人暫時收容是否容許行政機關先行決定?
判斷關鍵不在於「是否限制人身自由」而已,而在於該措施是否具有急迫性,以及後續是否提供充分的司法控制與救濟。
選項分析
(A) 非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受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錯誤。
人身自由保障原則上是對「人」的保障,不以具有本國國籍或合法入境身分為必要條件。非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雖可能因入境資格、居留身分或遣返問題而受到收容、驅逐等措施,但仍受憲法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均強調,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即使不是本國國民,遭受收容或其他重大人身自由限制時,仍不得完全排除司法救濟與正當程序。
因此,「不受保障」的說法過度絕對,錯誤。
(B) 傳染病病人之強制隔離決定,應由法院為之
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涉及傳染病病人的強制隔離。大法官認為,為防止傳染病擴散,強制隔離具有高度急迫性及專業性,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先行作成隔離決定,不必一律由法院事前決定。
但是,行政機關作成強制隔離決定後,仍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例如:
第 3 題2 分
當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之不作為雖屬違法,但就人民所請求之行政處分的作成行政機關尚有裁量空間時,應如何裁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上「課予義務訴訟」的裁判方式,尤其是行政機關具有裁量權時,行政法院應如何作成判決。
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通常是主張:
- 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未依法作成行政處分;或
- 行政機關雖作成駁回處分,但人民認為該處分違法,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規定,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若原告之訴有理由,但案件事證尚未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行政法院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
因此,當行政機關之不作為雖違法,但行政機關對於應否作成處分、處分內容或相關法律效果仍有裁量空間時,法院不能逕自取代行政機關作成具體裁量決定,而應命行政機關依循法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重新作成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是否違法。題目已明確表示行政機關之不作為違法,因此人民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具有理由,不能直接認定原告敗訴。
第二,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仍有裁量空間。題目指出,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所請求行政處分的作成「尚有裁量空間」。這表示法院不能直接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要求的特定內容處分。
第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的裁判方式: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遵照法院判決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處分。
所以本題應選 (C)。
選項分析
(A) 以判決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錯誤。
此種裁判方式,適用於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行政機關依法已無裁量餘地,法院可以確定行政機關必須作成何種內容的行政處分。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行使公權力,須由委託機關以法律行為委託始得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委託」與「私人依法直接行使權限」的區別。
依民國110年《行政程序法》第16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此種情形具有以下要件:
- 原本屬於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或職權。
- 委託對象是私人或民間團體。
- 須有法規作為委託依據。
- 尚須由行政機關以委託行為,使私人取得具體權限。
因此,題目問「須由委託機關以法律行為委託始得為之」,就是在問哪一種情形屬於行政委託。
解題方法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私人所從事的行為是否涉及公權力。
- 再判斷該權限是法律直接授予私人,還是原屬行政機關、須經行政機關另行委託。
- 若是私人僅協助行政機關完成事實行為,則不屬於行政委託。
- 若私人作成的檢驗或認定,會直接影響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通常即具有公權力性質。
依此判斷,私人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檢驗,係私人代替主管機關作成具有公法效力的車輛檢驗判定,須經主管機關依法委託,故選(C)。
選項分析
(A)私立大學授予學位
私立大學授予學位,主要是依《學位授予法》及相關教育法規所為的教育、學術及資格授予行為。私立大學並不是單純承接行政機關原有職權後,才取得授予學位的權限,而是基於法律規定及其教育法人的地位,直接依法律從事教育活動。
因此,本選項不是典型的「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私人行使」,不須以委託機關另行作成委託法律行為為前提。
(B)船長為維持船上治安所為之緊急處分
船長為維持船上秩序及治安,在法定範圍內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其權限係直接來自海事相關法規及船長職務本身的法定地位。
第 5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有關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的「機關」與「獨立機關」定義,以及機關設置所需的法源依據。
- 「機關」是指就法定事務,具有決定權,並得將國家意思表示於外部的組織。
- 「獨立機關」是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原則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
- 「獨立行使職權」是職權運作上的獨立,不等於具有獨立的公法人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區分兩個不同概念:
- 機關是否具有法定職權及對外表示國家意思的功能。
- 機關是否具有「公法人」地位。
獨立機關雖然在職權行使及組織運作上具有高度獨立性,但仍屬國家行政組織的一部分,並不當然具有獨立的公法人格。因此,凡將「獨立機關」直接等同於「公法人」的敘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機關」係指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之組織。
例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核發許可或對外發布命令,均是以國家名義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選項內容符合機關的基本定義。
(B) 正確
獨立機關原則上是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
獨立機關的特色包括:
-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自主運作;
- 原則上不受其他機關的指揮監督;
- 通常採合議制方式作成決定。
第 6 題2 分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權限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係基於行政法上之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管轄法定原則」,又稱「管轄權法定原則」或「權限法定原則」。
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必須由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加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僅依內部命令、行政慣例或自行決定,任意創設、移轉、擴張、縮減其執行職務的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同條第2項規定: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題幹「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權限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正是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2項所揭示的內容,因此答案為管轄法定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採「題幹關鍵文字對應法條」的方式判斷:
- 題幹出現「行政機關」。
- 題幹強調「執行職務之權限」。
- 題幹指出權限「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這三項內容直接對應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所涉及的是行政機關管轄權的法定性,而非人民權利保障、刑事處罰或訴願程序。
因此應選:
選項分析
(A) 信賴保護原則
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的表示、行為或既存法秩序,而形成一定生活安排或法律地位時,行政機關嗣後變更原有決定或法律狀態,應考量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其重點在於:
- 人民是否形成信賴;
- 該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 行政機關的變更是否具有公益上的必要性;
- 公益與人民信賴利益如何衡量。
本題討論的是行政機關自身權限的設定與變更,核心是「權限是否有法規依據」,與人民對行政行為的信賴保護無關。
(B) 罪刑法定原則
錯誤。
罪刑法定原則主要適用於刑事處罰,意義是犯罪的成立及刑罰的種類、範圍,必須在行為時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其基本精神是:
第 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向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請求職務協助,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之「職務協助」。所謂職務協助,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因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原因,無法自行完成職務,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行政機關請求協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相關規定如下:
- 行政機關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得請求職務協助。
- 被請求機關如因提供協助而嚴重妨害自身職務執行,得拒絕協助。
- 請求協助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書面請求有困難時,始得以言詞為之,並應補提書面紀錄。
- 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請求協助機關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三個重點:
- 請求協助的事由;
- 被請求機關得拒絕的事由;
- 請求方式及費用負擔。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請求方式。法律並非允許請求機關不受限制地以任何方式請求,而是採取「書面為原則、言詞為例外」的規範。
選項分析
(A) 請求協助之機關,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請求之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請求協助除有急迫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若書面請求有困難,始得以言詞為之,並應補提書面紀錄。
第 8 題2 分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懲處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懲處」與「懲戒」之區別,以及公務人員受不利措施時之行政救濟。
-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為之,目的在追究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責任,原則上由懲戒法院審理。
- 懲處:通常指服務機關或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所為之行政上制裁,例如記過、申誡等。
- 懲處與懲戒的法律依據、處分機關、程序及功能不同,同一原因事實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同時成立。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為準。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行政救濟制度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時法規與司法院解釋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驗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
- 懲戒或懲處的種類是否完整、名稱是否正確。
- 懲戒事由是否僅限於執行職務上的違法或失職。
- 懲處是否完全排除行政爭訟。
- 懲處與懲戒是否因同一原因事實而當然違反一事不二罰。
其中,看到「限於」、「原則上不得」等絕對或高度概括的文字,應特別檢查是否有法律或司法院解釋所承認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列舉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並非民國110年《公務員懲戒法》全部的懲戒處分種類。
當時懲戒處分尚包括免除職務、剝奪退休(職)金、減少退休(職)金及罰款等。尤其本選項漏列「罰款」,因此種類並不完整;且題目使用「懲處」一詞,與《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懲戒」亦有概念混淆。
(B) 錯誤。
懲戒事由並非限於執行職務時的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 9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之懲戒由下列何者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權限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故正確答案為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同:
- 懲戒責任: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審理。
- 監察責任:監察院得對公務員提出彈劾,但監察院本身不是作成懲戒處分的機關。
- 刑事責任:由普通法院依刑事法律審判。
-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處理行政爭訟,不是負責公務員懲戒審理。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公務員懲戒法》的核心規定:「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因此,題目問「公務員之懲戒由何者為之」,應選擇具有公務員懲戒審判權的懲戒法院。其他機關即使在程序上可能參與案件,例如監察院提出彈劾,仍不等於具有最終懲戒裁判權。
選項分析
(A) 懲戒法院:正確。
懲戒法院是依《公務員懲戒法》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專責法院,依法作成懲戒裁判。因此本選項符合命題當年法規。
第 1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將草案公告。有關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程序」的規定,核心法條為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原則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載明:
- 訂定機關之名稱。
- 訂定之依據。
-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所規定的公告方式與公告內容:
- 若選項涉及公告應記載的事項,檢查是否符合條文列舉內容。
- 若選項涉及公告方式,檢查是否符合「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的法定形式。
- 題目詢問「錯誤」者,選出與法條明文不符的敘述。
其中,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並非完全不拘形式。行政程序法已明定原則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因此不能概括主張得以任何適當方法公告。
選項分析
(A) 人民得對法規命令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公告應載明「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因此,人民得就法規命令草案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
嚴格而言,陳述意見的對象是「法規命令草案」,而非已經完成訂定的法規命令;選項以「對法規命令」作概括表述,仍符合本條所欲表達的制度內容。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受行政規則之拘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的拘束效力。依民國110年命題時《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的規定,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業務處理方式,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命令的效力。
依同法第161條:
行政規則對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具有拘束力。
因此,行政規則的內部拘束對象包括:
- 訂定機關;
- 訂定機關的下級機關;
- 訂定機關的屬官。
法院並非行政機關的下級機關或屬官,原則上不受行政規則拘束。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直接套用《行政程序法》第161條,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規則明文拘束的對象:
未列入上述範圍的法院,即是不受行政規則拘束者。
行政規則屬於行政體系內部規範,目的在於使行政機關依法、一致且有秩序地執行職務;法院則行使司法權,基於司法獨立及審判獨立,不受行政機關內部規則拘束。
選項分析
(A) 訂定機關
第 12 題2 分
行政機關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與行政規則之區別,應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判斷。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如下:
- 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
- 是否針對具體事件或特定、可得特定之對象。
- 是否直接對外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
若僅是行政機關為規範內部作業、統一行政機關內部見解或執行職務所訂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範,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行政規則,原則上並非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檢驗各選項:
- 對特定人或特定物所為,且直接形成、變更或確認法律地位者,通常是行政處分。
- 對不特定多數人、針對未來同類事件所發布的一般性處理規範,通常是行政規則或一般抽象規範,不是行政處分。
- 人民依法申請許可、核准或資訊提供,行政機關所作成的准駁決定,通常會直接影響人民的公法上權利,因此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選項分析
(A) 特定建築經地方政府審議公告指定為古蹟
此行為屬行政處分。
地方政府針對「特定建築」作成指定古蹟之決定,對象是特定的建築物,並非抽象規範。指定後,該建築物及其所有權人、管理人即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各種公法上限制,例如修繕、拆除、變更及管理等均須受特別規範。
因此,指定古蹟的公告雖以公告形式作成,實質上是對特定對象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公告只是行政處分的表示方式,不會改變其行政處分性質。
(B) 針對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發布處理原則
此行為非屬行政處分,為本題正確答案。
「處理原則」是行政機關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同類事件,預先訂定執行職務時所遵循的標準與方法,具有一般性、抽象性,主要作用在於統一行政機關內部對偶發性、緊急性集會遊行的處理方式。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區別,主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判斷。行政處分若具有重大且明顯之瑕疵,始屬無效;一般違法則僅屬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民國110年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重要無效事由包括:
- 處分內容不能由書面或其他通知方式得知。
- 應給付之處分,其內容客觀上不能實現。
- 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
- 未經授權而違反土地管轄或其他權限規定。
- 具有其他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本題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已達「重大且明顯」的無效程度。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處分是否無效,可依下列順序:
- 是否由有權機關作成。
- 處分內容是否明確、合法且客觀上可實現。
- 是否欠缺法定形式或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 瑕疵是否重大且明顯;若僅是一般違法,則屬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選項分析
(A) 僅以電子郵件通知通過汽車駕駛考試,不發給汽車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執照具有許可人民駕駛汽車的法律效果,通過考試僅是取得駕照的前提,並不等於已完成駕駛執照的核發。
依題目設定,主管機關僅以電子郵件通知通過考試,卻未依法核發駕駛執照,等於欠缺完成駕照核發所必要的法定形式與法律效果。此種處分在形式及內容上均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
因此,A不是本題答案。
(B) 立法院對於特定工廠,要求其須於1個月內改善污染物排放,並禁止日後不得排放任何污染物質
立法院是立法機關,原則上並非對特定工廠作成個別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立法院直接對特定工廠作成個別、具體的管制命令,已逾越其權限,違反權力分立及行政權限配置。
第 1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36條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且與行政機關之給付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因此,人民的給付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 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
- 人民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 人民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應相當。
- 二者間須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判斷題,直接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36條逐一對照即可。
其中,選項 C 主張「契約毋須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與法條明文規定「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相反,因此 C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明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的行政契約時,應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此要求是為了避免人民的給付脫離行政目的,並確保行政契約具有公益與職務上的正當性。
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行政契約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其行政目的,與人民約定成立、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契約。判斷重點不在於契約一方是否為行政機關,而在於:
- 契約目的是否在於執行公行政任務;
- 契約內容是否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
- 私人是否因契約而參與公權力或公共任務的執行;
- 契約是否僅屬一般工程、採購或財產交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行政機關所締結的契約,不當然都是行政契約;單純工程承攬、物品採購或勞務採購,原則上屬私法契約。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觀察契約的「功能與內容」:
- 若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共同完成行政任務,或使人民直接參與公權力行使,通常屬行政契約。
- 若契約內容只是行政機關支付工程款,委託承攬人完成工程,雙方地位原則上相當,通常屬私法上的承攬或政府採購契約。
因此,關鍵在於該契約是否直接形成公法上的權利義務,而不是契約名稱是否含有「契約」或「委託」二字。
選項分析
(A) 大眾捷運聯合開發契約
大眾捷運聯合開發契約,是行政機關為推動大眾捷運建設、整合土地開發及公共建設目的,與私人約定共同進行開發所成立的契約。
其內容通常涉及捷運建設、土地使用、開發權利義務及公共利益的實現,私人並非單純提供一般勞務,而是配合行政機關執行公共建設政策。依司法實務見解,此類契約具有公法上行政目的及公法上權利義務,屬行政契約。
因此,本選項屬行政契約,並非答案。
(B) 警校公費生契約
警察學校公費生契約,涉及國家提供公費,使學生接受警察教育及訓練;學生畢業後,則負有服勤、任職或一定期間服務的義務。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物理上、技術上或服務性行為實現行政目的,通常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例如勸導、救助、資訊提供、款項匯付等。
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即使處分對象不是特定人,而是一般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物,仍可能構成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之「一般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僅屬事實上的行政作為,或已對人民的權利、自由、使用利益產生直接規制效果:
- 僅有勸告、通知、提供資訊或執行給付,通常是行政事實行為。
- 若行政機關的行為使人民負有不得進入、不得通行或不得使用特定區域的法律上限制,則屬行政處分,具體而言可能是對物或對一般人所為的一般處分。
依此判斷,警察拉起封鎖線不只是物理設施的設置,而是表示該區域禁止或限制人民進入、通行,具有直接的管制效果,因此依官方答案認定為非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A) 警察機關勸導聚結遊行之民眾儘速解散
此屬行政事實行為。
警察以口頭方式勸導民眾解散,原則上是行政機關的勸告、引導或即時行政措施,主要透過事實上的說服與警示促使人民配合,尚未當然形成具體、直接的法律上義務。
若警察進一步作成具有強制效力的命令,明確命令人民解散,並以公權力強制執行,則該命令部分可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但本選項僅說「勸導」,依通常題意應認為是行政事實行為。
(B) 交通事故發生之現場,警察拉起封鎖線
此為本題答案,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拉起封鎖線表面上是設置物理障礙的動作,但其行政意義不僅在於放置繩索或警示帶,而在於藉此對外表示並實施該區域的進入、通行或使用限制。
第 17 題2 分
廠商因變造投標相關文件參與政府採購,而遭採購機關通知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定「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法律性質,以及其所適用的時效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廠商若有變造或偽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等重大違法情形,採購機關得通知廠商,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後,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此種措施會使廠商喪失參與政府採購之資格,具有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不利益、制裁及預防作用,並非單純告知或提醒。因此,實務及司法院釋字第 624 號解釋均認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具有行政罰性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依下列順序:
- 先確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造成廠商法律上不利益。
- 再判斷該不利益是否具有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功能。
- 若具有制裁性,即屬行政罰,而非單純警告或行政管理措施。
- 行政罰的裁處時效,原則上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判斷。民國 110 年時,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除非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本題選項中,只有「係行政罰」的敘述正確;5 年、10 年均非本題所適用的行政罰一般時效。
選項分析
(A) 通知刊登行為係行政罰——正確
廠商因變造投標文件而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將受到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政府採購之不利益。此措施不是單純提供資訊,也不是一般行政指導,而是針對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上義務所施加的制裁。
因此,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具有行政罰性質,選項 A 正確。
第 18 題2 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中重複查封」的處理原則,重點在於避免同一財產遭不同執行機關重複查封,並維持查封程序的先後秩序。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行政執行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另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關於查封競合之規定,行政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現義務人之財產已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確認兩個事實:
- 財產已經其他機關查封。
- 行政執行分署是在「查封前」即已發現該事實。
既然財產已先經其他機關查封,行政執行人員即受法規拘束,不得再對同一財產重複查封。這是法律明定的執行程序,不是執行人員自由裁量,也不必視個案情形或請示上級後決定。
因此,本題答案為不得再行查封。
選項分析
(A) 執行人員得自行決定是否再行查封
第 19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的基本規定,重點包括:
- 預備聽證之許可
- 聽證紀錄之製作
- 聽證紀錄對行政機關作成處分的效力
- 聽證後行政救濟程序之特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關於聽證程序的規定:
- 是否得在正式聽證前舉行預備聽證。
- 聽證是否必須製作紀錄。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是否當然受聽證紀錄拘束。
- 聽證後的行政處分,是否免經訴願及訴願先行程序。
其中,判斷本題關鍵在於:聽證紀錄是行政機關作成處分的重要程序資料,但依官方答案所採見解,並非表示行政機關必須機械式、完全依照聽證紀錄作成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以利程序之進行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關於聽證之規定,行政機關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以整理爭點、提出證據、確認程序事項,並使正式聽證得以順利進行。
預備聽證的功能在於程序準備,並不等於正式聽證本身,也不取代正式聽證程序。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聽證紀錄通常包括:
- 聽證之時間、場所
- 出席人員
-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陳述
- 證據調查結果
- 聽證進行過程及其他重要事項
聽證紀錄具有保存程序經過、確認陳述內容及作為後續行政決定參考資料的功能,因此本選項正確。
(C) 除別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行政處分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20 題2 分
訴願人提起訴願,請求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訴願程序進行中,原應作為之機關嗣後作成行政處分時,訴願機關如何處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訴願法》第83條規定:
- 訴願人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 訴願程序進行中,原行政處分機關已作成該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者,訴願即失其實益,訴願機關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 若原行政處分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未依訴願人請求內容作成,尤其是作成不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將該嗣後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本題明確表示機關作成「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顯然不是依訴願人請求之特定內容作成,因此適用第3種情形。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比較「訴願人請求的內容」與「機關嗣後實際作成的處分」:
若符合,原訴願目的已經實現,訴願欠缺實益,得以無理由駁回。
若不符合,且嗣後處分對訴願人不利,該處分仍有必要接受合法性與妥當性的審查。為避免訴願人必須另行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原訴願程序,並對嗣後行政處分一併進行實體審查。
本題屬於後者,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A) 應以訴願為不合法,為不受理之決定
錯誤。
不受理決定是針對訴願程序上不合法的情形,例如逾期提起訴願、訴願人不適格、對不可訴願之事項提起訴願等。
本題中,訴願本身並非因程序欠缺而不合法;而是訴願程序進行中,機關嗣後作成不利處分。此時應依《訴願法》第83條續行程序,並併為實體審查,不是作成不受理決定。
第 21 題2 分
有關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特殊行政組織型態下之訴願管轄。判斷訴願應向何機關提起,應依序確認:
- 行政處分由何機關或何人作成。
- 權限來源是「委辦」、「委任」或「委託」。
- 受處分者與原機關間是否具有隸屬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則如下:
- 委辦事件:受委辦機關所為處分,原則上向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無隸屬關係之委託事件: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有隸屬關係之委任事件:向原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 個人或團體受託行使公權力: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逐一對照上述四種制度即可。
最容易混淆的是「委任」與「委託」:
- 委任:發生在具有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受任機關是原機關的下級機關。
- 委託:通常發生在無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或由私人、團體受託行使公權力。
- 委任事件的訴願管轄,直接指向原委任機關,不是原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縣政府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應向縣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訴訟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及「裁判費」的負擔原則,主要依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費用徵收規定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 2,000 元。
-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 4,000 元。
- 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所定「情況判決」,雖形式上駁回原告之訴,但因原告實體上主張有理由,法律對訴訟費用另有特別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涉及的規則:
- A、B:確認不同訴訟程序的裁判費。
- C:確認行政訴訟費用的一般負擔原則。
- D:確認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情況判決的特殊訴訟費用負擔。
本題關鍵在於不能只看到「情況判決的主文為駁回原告之訴」,就直接套用「敗訴原告負擔費用」的一般原則。情況判決的本質是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有理由,但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會嚴重影響公益,因此僅宣告原處分違法而不予撤銷。基於原告並非實體上無理由,訴訟費用有其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
正確。
依民國 110 年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 2,000 元。
(B)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4,000 元
正確。
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關於「輔佐人」的規定。輔佐人並非訴訟代理人,主要功能是在審判期日陪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場,協助其進行訴訟上的陳述與說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
-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 審判長認為輔佐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
- 輔佐人人數不得逾二人。
因此,關鍵在於申請或偕同輔佐人到場者,不僅包括當事人,也包括訴訟代理人。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訴訟法》第59條的三項內容:
- 是否須經審判長許可?
- 輔佐人人數是否不得超過二人?
- 誰可以偕同輔佐人到場?
- 審判長是否有撤銷許可的權限?
其中只要選項縮限法律明文所承認的主體,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輔佐人經審判長許可得到場
第 24 題2 分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人民損害之補償,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關於「即時強制」所生損失補償之規定。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有即時處置必要時,依法對人民或其財產採取直接、急迫措施。
人民因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原則上得請求補償。但若損失係因人民自己可歸責之事由所造成,則不在補償範圍內。
依命題當年《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
- 人民因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
-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金額相當於實際損失額。
- 對補償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補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題以民國110年命題時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逐項比對。判斷重點有三個:
- 補償原因:須為依法實施即時強制,且造成財產上的特別損失。
- 補償方式:原則上採金錢補償,而非回復原狀。
- 救濟及期間:不服補償決定,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權自知悉損失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其中選項若將「金錢補償」與「回復原狀」的原則、例外關係倒置,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41條明定,即時強制造成的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補償金額相當於實際損失額。
第 25 題2 分
公務員因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分,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者,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違法所生國家賠償」與行政爭訟之關係,核心法源為: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時,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原則上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者,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程序。
- 訴願法關於「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視為遵期提起訴願之規定。
本題的關鍵在於: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並非具有絕對的先後順序,但行政爭訟一旦開始,民事法院原則上必須停止國家賠償訴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在本題所涉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關係上,仍維持相同核心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下列判斷架構:
- 人民是否必須先完成行政爭訟,才能提起國家賠償?
- 行政爭訟開始後,民事法院是否應停止審判?
-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賠償,是否可視為訴願期間內已表示不服?
- 行政法院已確定行政處分合法時,民事法院是否仍可自行認定違法?
其中第1、2項正是本題產生爭議的地方,因為題目同時將「先後順序」與「行政爭訟開始後的停止審判」混在一起。
選項分析
(A) 於提起國家賠償前,原則上必須先進行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錯誤。
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在制度上可以併行,並無「必須先完成行政爭訟,始得提起國家賠償」的絕對先後限制。行政訴訟法第7條甚至明文允許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人民不必一律等到行政爭訟確定後,才能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若行政爭訟尚未開始,民事法院得依具體情形闡明當事人先循行政爭訟程序確認行政處分之效力或違法性;但這不等於法律要求人民必須先完成行政爭訟。
(B) 如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民事法院無須停止國家賠償審判程序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