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A 向 B 機關申請補助,遭 B 機關否准。A 認為 B 機關承辦人員有意阻撓,欲請求 B 機關提供有關其申請補助之相關承辦人員簽核該公文所表示之內容。

試問:

(一)A 應依何種法規請求 B 機關提供上述公文?

(二)B 機關可否拒絕提供該公文?

(三)B 機關若不提供該公文,A 應如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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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的法源、機關內部簽核內容的公開限制,以及拒絕提供資訊的行政救濟。解題關鍵在於先判斷申請發生時,補助申請程序是否已終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A 已收到補助申請遭否准的決定,題意是針對已作成的決定,申請承辦人員簽核公文所表示的內容。這時應區分:

  •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申請機關提供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政府資訊,不限於個案行政程序進行中。

既然本題是程序終結後,申請提供已作成否准決定相關的內部公文,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處理。

(一)A 應依何種法規請求?

A 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 B 機關申請提供公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所稱政府資訊,是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並以文書等媒介物存在的訊息。承辦人員簽核公文的內容屬於政府資訊。依同法第 9 條,符合資格者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機關依第 12 條原則上應於受理申請日起 15 日內作成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 15 日。

本題與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差別,在於該條是為特定行政程序中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閱覽卷宗;本題所述程序已因否准決定而終結,因此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二)B 機關可否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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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於其住處頂樓飼養鴿子,影響附近環境衛生,經民眾一再向 A 市環境保護局陳情。A 市環保局所屬環保稽查員乃於民國 109 年 2 月 4 日上午 10 時 40 分許會同警方前往稽查,認定甲於前揭地點飼養鴿子,確實有未妥善清掃管理,造成羽毛、糞便四溢之情形,顯已影響環境衛生,即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9 款規定告發,並依同法第 50 條規定裁處甲新臺幣 1,200 元罰鍰,並限期至民國 109 年 2 月 20 日完成改善,屆時未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甲屆期未報請 A 市環保局查驗,試問環保局是否應查驗,未改善者,始得逐日處罰?又得否一次按日數裁罰合併送達?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其餘各款略)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 61 條

本法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2 項

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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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的「按日連續處罰」,以及處分機關是否須逐日查驗、逐日作成裁罰處分並逐日送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61 條授權訂定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2 項,「改善完成」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完成改善行為、備妥證明文件報請查驗,以及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只有實際清掃或停止違規,尚不等於法規上的改善完成。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否在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法定的改善程序,再依執行準則判斷按日連續處罰的起算日,最後區分「按日數計罰」與「逐日作成、送達裁處書」是否為同一要求。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4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指出,按日連續處罰在此制度下,目的在督促義務人履行改善義務。義務人如未在期限屆滿前備妥證明文件報請查驗,處分機關無庸逐日查驗,即得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算,按未改善的日數連續處罰;法規也沒有要求處分機關必須逐日作成並逐日送達裁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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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法律案與預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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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案與法律案在法律性質、效力期間、程序時限及提案權上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下年度預算案;憲法第 70 條並限制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預算案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並公布後,成為法定預算。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預算具有法律形式,但以國家機關在特定會計年度內執行為目的,常稱「措施性法律」;其性質與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通常持續有效的法律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律案與預算案的四個面向:效力性質、拘束對象與期間、程序時限,以及提案權。前三項大致反映兩者差異;D 把兩者提案權說成相同,與預算案須由行政院提出的憲法設計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公布後,具有法律形式;但它是為特定年度政府施政與支出提供依據,效力以該預算期間為主,因此有「措施性法律」之稱。此處的「法律形式」不代表預算與一般法律的性質、效力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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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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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要件,以及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變更時,人民是否仍可能主張信賴保護。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通常須有:國家公權力行為足以引起信賴、人民有信賴表現,以及信賴值得保護;單純主觀期待,或對違法狀態的信賴,原則上不受保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解釋意旨為準。判斷重點是:行政規則雖屬機關內部規範,若影響行政機關對外作成處分,仍可能引發人民的信賴保護問題。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是否把信賴保護的範圍說得過窄。A、B涉及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及是否有信賴表現;C、D則涉及行政規則停止適用或變更後,能否一概排除信賴保護。D以「行政規則非直接對外發生規範效力」為由,直接推論其變更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推論過度,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規命令若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人民對該違法規範所形成的信賴,原則上不值得保護。信賴保護並非使違法規範持續有效,也不保障人民對重大明顯違法狀態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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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A 市政府為滿足市民交通需求,自設公車處,提供市區公共運輸服務,由乘客購票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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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主體從事私經濟行政」時,公車運送關係的法律性質,以及國家賠償責任的適用範圍。市政府設立公車處,以乘客購票搭乘的方式提供運輸服務,屬於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提供給付的私經濟行政;但行政主體仍受公法規範拘束,並非可完全依私法自治行事。

本題涉及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國家賠償法》。依該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負賠償責任。公車駕駛執行運送勤務時的交通事故,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中的私法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因此不能逕依該條請求國家賠償。

解題方法

先辨別市政府提供公車服務的行為性質:乘客購票搭乘,市府與乘客間成立運送關係,屬私經濟行政。接著分別判斷:

  1. 私經濟行政是否仍受公法上的平等、公益及自治法規拘束。
  2. 司機駕駛不慎造成損害,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要求的「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第四個選項把「市政府提供服務」直接等同於「行使公權力」,忽略了行為性質的區分,因而錯誤。

選項分析

(A) 此性質上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正確。

市政府以購票搭乘的方式經營市區公車,提供可由乘客利用的運輸服務,並以私法上的運送關係處理乘客搭乘事宜。這是行政主體以私法形式提供給付,屬於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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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屏東縣為規範琉球鄉碼頭之使用管理,以維護遊客安全,制定發布相關自治條例,規定主管機關為縣政府,相關事項委由琉球鄉公所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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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以及自治監督的範圍。屏東縣以自治條例規範縣內碼頭使用管理,並將相關事項交由琉球鄉公所處理;關鍵在於這項交辦是否改變鄉公所的組織權限分配,以及縣政府對執行事項適用何種監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事項制定自治法規;第 27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得就自治事項及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授權事項訂定自治規則。自治監督則須依事項性質,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的是縣自治條例將相關事項交由鄉公所處理,再逐一檢查選項是否把「受交辦處理」誤當成「鄉公所完全沒有規則訂定權」,或把自治監督一概限縮為適法性監督。判斷管轄權分配時,另須注意地方制度法對鄉公所與鄉民代表會的權限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鄉公所並非因依縣自治條例處理事務,就當然喪失訂定自治規則的權限。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鄉公所得在法定範圍內,就自治事項及經授權事項訂定自治規則;是否得訂定,仍應看事項性質與授權依據,不能概括說「並無另行訂定規則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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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甲公司有建地一筆,橫跨乙、丙兩直轄市,欲在其上興建房屋。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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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的管轄權競合與指定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同一事件的管轄權涉及數個行政機關時,應先依法律所定的管轄規則處理;若有統一管轄的必要,則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本題中,建地橫跨乙、丙兩直轄市,因此兩市政府對該建築執照申請都有管轄權。法律並未以土地位於各市的面積多寡,作為決定哪一市有管轄權的標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建地跨越兩個行政區,屬於數個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的情形;再確認題目是否提供了依土地面積多寡決定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本題沒有這項規則,因此不能以面積比例選出單一管轄機關。若乙、丙兩市認有統一管轄的必要,則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選項分析

(A) 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正確。 建地有部分位於乙市,乙市政府對坐落於其轄區內的建地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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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毋須以地方自治條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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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規定哪些事項應以地方自治條例制定,以及自治團體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時的法規形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地方自治團體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包括:

  1.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2.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制定者。

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授權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法規;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主要規範自治團體內部或執行自治事項所需的細節。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列出的四類事項逐一比對。凡屬法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類型,即不能選;委辦事項則是上級機關交由地方執行的事項,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自行決定自治事項的範圍,因此不因其為委辦事項,就必須以自治條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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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政務人員之行政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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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人員的懲戒種類,以及懲戒處分能否折抵或相互抵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政務人員適用懲戒規範;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等。政務人員不適用「記過」處分;懲戒處分亦不得以功抵過。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懲戒種類與適用方式:

  1. 「懲處」與「懲戒」是不同制度用語;政務人員不受一般公務人員考績懲處規範中的記過等處分。
  2. 政務人員仍可能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故須確認罰款、申誡等處分是否適用。
  3. 檢視是否有「功過相抵」規定;懲戒處分是依法裁判的責任,不以個人功績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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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公務人員如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2 年列甲等時,取得下列何種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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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公務人員於同一職等內,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本職等」及「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依上述規定,這項資格是同官等內晉高一職等,不會因此跨越官等,也不是直接取得高二職等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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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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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程序,重點包括復審期間、復審人資格,以及原處分機關如何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9 條,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時,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判斷機關是否為原處分機關,不能一概改由其上級機關承接。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當時法條的明確規定。A、C、D 分別涉及復審期間、非現職公務人員的救濟資格及原處分機關認定基準;B 則涉及機關裁撤後由哪個機關承接原處分機關地位。依第 29 條,裁撤或改組時看的是「承受其業務之機關」,因此 B 的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復審應自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期間起算點是處分送達後的次日,不是送達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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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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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規範對象、法律依據及訂定程序」上的區別。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

  •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見第 150 條。
  •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作、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人民發生外部法律效果,見第 159 條。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種規範的特徵,尤其注意法規命令的「發布」與「生效」:法規命令依法發布後,並非一律須送立法院審查才生效。立法院的審查程序不能概括套用到所有法規命令,因此(B)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且應在授權範圍內訂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行政規則則是機關基於權限或職權所訂定,原則上不以法律授權為必要,符合同法第 1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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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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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書面以外行政處分、作成處分前陳述意見、行政處分一部無效,以及違法行政處分撤銷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要件與法律效果,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原則」說成「一律」,或把「得」改成「不得」。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書面以外的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法條並未規定每一個非書面處分都須事後作成書面,並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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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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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違法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以及撤銷後的信賴補償與給付返還。依題目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授益處分受益人符合信賴保護要件時,可能有補償請求權。若授益處分提供一次或連續金錢、可分物給付,且發生溯及失效,受益人應返還所受領的給付,行政機關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各自考查的法條:

  • 撤銷後何時失效:第 118 條。
  • 撤銷違法處分的期間:第 121 條第 1 項。
  • 受益人的信賴補償及訴訟類型:第 120 條。
  • 連續給付的返還程序:第 127 條。

再比較選項是否精確符合條文。尤其留意「得」與「應」、兩年期間的起算點,以及訴訟類型。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原處分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選項將「得」說成「應」,把裁量權誤寫為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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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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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單純告知、記錄或提供行政機關監督參考的觀念通知,原則上不是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實務為準。《教師法》後續有重要修正;本題依命題時的法規與最高行政法院實務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法律效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年終考核結果,會直接影響教師身分或權益;健保署停止特約會影響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制度間的權利義務,實務上認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則屬依法陳報,主管機關同意或不同意報備,不決定管委會是否成立,也不直接改變其法律地位。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行政處分。 公立學校對教師所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定,會直接影響教師的聘任關係及身分權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教師法制後續修正了相關程序及規定,但不改變本題所問行為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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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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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至第 126 條,辨別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原因、廢止效力,以及廢止補償的救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在本題所涉部分現行法並無重要修正。

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原則上向將來失效;但若受益人未履行附款負擔而遭廢止,得溯及既往失效。合法授益處分因公益原因廢止時,受益人得依法請求合理補償;對補償有爭議或不服補償金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列出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得廢止的事由。
  • 第 124 條規定,廢止權原則上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行使。
  • 第 125 條規定,廢止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失效;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遭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效。
  • 第 126 條規定,因特定公益事由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所生的補償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

選項分析

**(A) 錯誤。**二年期間的起算點不是「原處分機關知有廢止原因時」,而是廢止原因發生時。《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此外,第 124 條所規範的是第 123 條的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廢止,並非題目所稱合法非授益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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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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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重點在於契約所規範的法律關係是否屬公法關係,而非只看契約一方是不是行政機關或公立機構。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而締結公法契約,屬行政契約;若是以一般市場交易方式採購設備,契約原則上屬私法契約。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契約標的與法律關係的性質:涉及公權力行使、公共任務或公法上的權利義務者,通常是行政契約;單純購買商品、提供設備等一般交易,通常是私法契約。因此,不能只因締約者是國立大學,就把其所有契約都判定為行政契約。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國家賠償之契約:屬行政契約。 國家賠償請求涉及公法上責任。行政機關與人民就國家賠償達成協議,是以契約處理公法上法律關係,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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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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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指導的性質、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指導時應遵守的原則,以及人民可採取的救濟方式。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以勸告、建議、提供資訊等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作用;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行政指導雖屬非強制性的事實行為,行政機關仍須遵守依法行政、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人民因行政指導受有損害時,也不能一概排除國家賠償責任。本題法條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行政指導有無法律上強制力:人民不接受行政指導,不會因此直接負有法律義務,行政機關也不能僅因其不配合而裁罰或強制執行。再判斷救濟方式:行政指導原則上不是行政處分,不能直接循撤銷訴訟救濟;但違法行政指導若侵害人民權利,且符合訴訟要件,人民得依其請求內容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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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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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處分瑕疵的處理,包括違法處分的效力、瑕疵補正與違法處分的轉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除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的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外,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仍具有規制效力。這是違法行政處分「存續力」的表現。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涉及管轄瑕疵、處分轉換、瑕疵補正或違法處分效力,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16 條及第 110 條判斷。關鍵在於:違法不當然等於無效;非無效的違法處分,原則上仍須經撤銷或其他失效事由,效力才會消滅。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違反土地專屬管轄的行政處分,若由有管轄權的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作成相同處分,該處分視為具有管轄權機關所作成。但本選項將法律效果說成「無須予以撤銷」,與條文所定的「視為有管轄權機關所作成」不符。判斷重點是法律直接賦予處分一定效果,並非以「免予撤銷」表述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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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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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法》上「行政執行」與「即時強制」的區別,並以各選項所述措施的法律性質判斷。

行政執行是為促使義務人履行既存的公法上義務;《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義務人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限定期間仍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第 28 條列舉的直接強制方法,包括對財產採取處置,以及斷絕營業所必需的水、電或其他能源。

即時強制則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或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採取的措施。對人管束屬即時強制的一種,並非為實現既存義務而進行的行政執行。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措施的目的與性質:

  1. 查封欠稅人財產,是為實現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 管束意圖自殺者,是為避免急迫生命危險,屬即時強制。
  3. 科處罰鍰,是作成行政罰的處分;罰鍰本身不是執行行為。
  4. 斷絕違規營業所需電力,屬法定的直接強制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行為」,應選出本身是處罰處分、而非執行措施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對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所為之查封:錯誤。 欠稅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未繳納時,行政執行機關得對其財產查封,以實現該給付義務,因此查封屬行政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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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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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程序」的範圍。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條,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以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不在這項定義列舉的範圍內,而是由《行政執行法》規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程序」的法定範圍,再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列舉的行為比對。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定義條文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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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再開行政程序,原處分機關置之不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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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以及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不作為時,應循何種救濟途徑。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備法定事由者,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或請求作成新的行政處分。機關收到申請後置之不理,屬於對依法申請案件未作成處分的情形,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提出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程序重新進行申請,並非正在對原處分提起通常訴願。題目關鍵在於原處分機關「置之不理」:機關沒有作成准駁決定,因此救濟標的是機關未作為,而不是一個已作成的否准處分或原處分本身。

依《訴願法》第 2 條,人民對於依法申請之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訴願。這種訴願即為怠為處分之訴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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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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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轄、合議審判方式、大法庭組成,以及行政訴訟判決是否須經言詞辯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分清楚「每庭置法官五人」與「審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前者描述每個庭的編制,後者規定案件的審判方式,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當時的法規:

  • 先看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
  • 再區分一般案件的合議審判方式與大法庭的人數規定。
  • 最後核對行政訴訟判決是否原則上須本於言詞辯論。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09 年的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的事件。本選項符合當時的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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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公益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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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9 條的公益訴訟,又稱民眾訴訟。依該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關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這是法律特別放寬原告適格的例外,訴訟目的在維護公益,不以原告自身權利受侵害為必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以下選項所述「共同利益之特定多數人」較接近團體訴訟的描述;公益訴訟的核心是維護公共利益,不限於保護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9 條的兩個關鍵: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提起的目的在維護公益。再分別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公益訴訟的法定要件,以及勝訴後是否依法可聲請強制執行。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明定公益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不能只因訴訟主張涉及公益,就直接依一般規定起訴;須有個別法律明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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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行政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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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證人制度中的到場義務、拒絕證言權、具結限制,以及拘提證人的準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法律效果與法條:證人無故不到場時,法院如何處理;何種情形可以拒絕證言;未滿 16 歲者能否具結;拘提證人準用哪一部訴訟法。特別留意拒絕證言的法定事由,以及具結限制的年齡門檻。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須先依《行政訴訟法》裁定處以罰鍰;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始得裁定再處罰鍰並拘提。不能不經裁罰便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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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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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圍,尤其要分辨「國賠法不適用」與「國賠法適用,但國家依法律規定免責或減輕責任」兩種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3 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時,國家亦負賠償責任。第 6 條則規定,其他法律對國家損害賠償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於 108 年修正,增訂自然公物及其設施的警告標示與危險活動相關規定;以下依命題時適用的法規解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行為屬於公權力行使、公有公共設施管理,還是私經濟行政。若法條明定在特定情況下國家不負賠償責任,仍應先確認該事件是否屬國賠法規範範圍;「國家免責」不等於「國賠法不適用」。

選項分析

**(A) 錯誤。**遊客違反國家公園安全警示而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若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關於自然公物已有適當警告或標示的要件,國家得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這是國賠法適用後的免責規定,不能因此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本選項把「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誤寫成「國賠法不適用」,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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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公務員怠於執行法律規定其應執行之職務,致人民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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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的「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責任,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所建立的判斷標準。依該解釋,法律規範須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為目的,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的事項規定明確,且公務員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的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的裁量餘地;公務員仍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致特定人權利受損,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469 號的要件:保護人民法益、職務內容明確、對特定人負有作為義務且裁量萎縮至零。A、B、C均對應這些要件。D則須留意:釋字第 469 號明確指出,被害人對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並經請求執行而遭怠於執行,始得依該解釋所述情形請求國家賠償,因此 D 也是正確敘述。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選項,但依所列選項及釋字第 469 號的標準,A 至 D 均有依據,無法選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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