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財團法人為辦理友善新住民活動,向 A 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下同)。A 市政府檢核相關申請文件後,以 B 函通知甲財團法人通過補助,核發第一期補助款十萬元,並請甲財團法人舉辦活動後,檢附相關支出憑證以辦理核銷,並於三個月後檢具第一期成果報告書,經審查通過後再申請支付第二期補助款。

不料,甲財團法人檢具之支出憑證不但未齊全,成果報告書之資料經查多處偽造不實。試問:A 市政府社會局應如何向甲財團法人要求返還已經支付之補助款十萬元,並不支付第二期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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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補助的法律性質、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以及已領補助款的返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A 市政府社會局以 B 函核定補助,屬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函中要求甲法人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提出成果報告,性質上是要求受補助者履行的負擔。至於第二期款,須待成果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才得申請;條件未成就,甲法人尚無請領第二期款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分辨已支付的第一期款與尚未支付的第二期款,再依各自法律關係處理:

  1. **第一期十萬元:**補助核定後已支付,社會局須先使原核定的授益處分失效,才能要求返還。甲法人未依要求提出完整憑證,且成果報告有偽造不實資料,社會局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廢止授益處分。若核定處分是因甲法人提供不實資料而違法作成,也可依同法第 117 條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甲法人以偽造資料取得補助,不能主張值得保護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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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一般認為法院應全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僅在少數例外情形,才適用判斷餘地理論。然而,為何要承認判斷餘地?是否存有判斷餘地,該如何認定?有關核能發電廠之設置與運轉等許可行政行為,應否承認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理由何在?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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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法上「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的關係,以及法院對核能電廠設置、運轉許可的審查密度。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通常要先解釋法律所用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再將其涵攝於個案事實。原則上,法院應全面審查行政機關的解釋與適用,確保人民權利獲得有效司法救濟。所謂「判斷餘地」,是指法律在特定事項上,基於行政機關的專業、經驗或制度地位,容許機關在數個可接受的判斷範圍內作成決定;法院尊重其判斷,不以自己的判斷取代。

判斷餘地不是行政裁量。前者涉及法律要件是否成立的判斷,後者是法律效果如何選擇的裁量;兩者都可能使法院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但法律性質與審查對象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判斷餘地的一般法理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制度,於命題年度並無須特別說明的重大修正。

為何承認判斷餘地

承認判斷餘地,主要是因為某些行政決定涉及法院較難具備的專業知識、實務經驗、預測能力或制度性評價。若法院一律以自身判斷取代行政機關的判斷,可能忽略立法者將特定事項交由專業機關處理的制度安排,也可能使司法者作出缺乏專業基礎的決定。

但判斷餘地的正當性並非只來自「行政機關比較專業」。它也須建立在法律授權、決策程序與專業判斷品質等條件上。承認判斷餘地,是調整法院的審查密度,不是免除司法審查,更不是讓行政機關取得不受監督的權力。

是否存在判斷餘地:認定與審查

不能只因法律使用「適當」、「重大」、「安全」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就直接認定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應綜合考量法規目的、事項性質、決策程序、機關組成、所需知識及司法審查能力,判斷立法者是否有意讓行政機關在該事項上享有一定判斷空間。

常見的判斷餘地類型包括:

  • 高度屬人性的評價: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學業成績評量、公務員考績。
  • 專業委員會的專業判斷:由具相關專業、經驗的委員依一定程序作成決定。
  • 高度科技性或預測性的判斷:須依專業知識評估尚未發生的風險或未來狀況。
  • 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決定:由原決策者或特定程序作成的評價,不適合由法院另行重作,以免破壞制度設計或決定公平性。
  • 涉及自治或特定機關制度權限的判斷: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所談地方自治事項;但仍須受合法性監督。

即使承認判斷餘地,法院仍須檢查判斷是否合法。依判斷瑕疵理論,若有下列情形,法院得撤銷違法處分:

  1. 判斷基礎有誤:重要事實認定錯誤、漏未考量重要資料,或基礎資料不足。
  2. 判斷程序違法:未遵守法定程序、未提供必要參與機會,或未妥善組成專業審議機關。
  3. 判斷方法不當:採取與法規目的無關的標準,或未依可靠、適當的專業方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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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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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 條所定的緊急命令。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經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命令發布後,須於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緊急命令具有暫時調整法律秩序的效力,得在必要範圍內暫時取代法律或變更法律,但仍受憲法所定程序及立法院追認機制拘束。

解題方法

先辨認緊急命令的憲法依據與發布程序,再檢查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其法律效力,以及發布者、授權依據和立法院追認要求。題目問「何者正確」,逐項對照即可。

選項分析

(A) 緊急命令之授權依據為一般法律:錯誤。 緊急命令的直接依據是《憲法》第 2 條,並非一般法律的授權命令。其特殊效力來自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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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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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至第 167 條的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依題意,法規以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行政指導的三項特徵:須在行政機關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對象是特定人;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1 項判斷拒絕指導後的法律效果:相對人明確拒絕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且不得因相對人拒絕而對其為不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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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享有判斷餘地時,行政法院於下列何種情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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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享有判斷餘地時,行政法院的審查密度。判斷餘地是指法律將特定專業或評價事項交由行政機關判斷;在依法應尊重的範圍內,法院不以自己的判斷取代行政機關。

但判斷餘地不是免受司法審查。若有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或法律解釋違反上位規範等情形,法院仍得審查並撤銷違法判斷。本題法規及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說「何時應尊重判斷」,還是「何時得介入審查」。判斷事項具有高度專業性,且不能依一般社會通念作客觀判斷時,通常屬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的典型領域;若判斷建立在錯誤事實、程序違法,或法律解釋違法,則是法院得審查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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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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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9條及第75條的委辦制度。委辦是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交付的事務;委辦事項仍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但地方機關所作成的行政處分,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視為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行政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誰交付並監督委辦事項」、「誰實際執行」及「行政處分歸屬於誰」。委辦機關負責交付並監督,地方自治團體負責執行;然而執行委辦事項所作成的行政處分,並不因此成為委辦機關的行政處分。再核對委辦規則的法定訂定程序,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地方制度法》第2條對「委辦」的定義: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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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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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所定的行政法人定位、任務範圍、人員身分,以及行政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其任務須具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且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並且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這表示行政法人任務可以涉及公權力,只是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政法人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差異:任務不以完全排除公權力為限;行政法人是公法人,與獨立機關不同;其職員原則上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行政法人所為行政處分的訴願管轄,依法由其監督機關受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要求行政法人所執行公共事務「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並非完全不得涉及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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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事件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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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至第 14 條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的規定,重點是區分「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與「機關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兩種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規定:數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爭議時協議的是各該機關的「上級機關」,不是發生爭議的行政機關本身。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行政事件管轄權」的一般規則,再逐一核對條文:

  • 土地管轄無法確定時,依事件性質指定管轄機關。
  • 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原則由受理在先者管轄。
  • 機關間有管轄權爭議時,先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再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因此,將第 14 條中「各該上級機關協議」誤寫為「各該行政機關協議」,就是本題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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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與依法進用之約僱人員,實務上認為屬於何種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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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與依法進用之約僱人員間的法律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約僱人員係由地方自治團體依相關法令進用,雙方成立的是公法上僱用關係,因此選 (C)。

公法上僱用關係通常以公法契約為基礎,約僱人員的權利義務依相關法令及僱用契約規範。約僱人員不因此等同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制任用的公務人員;其身分、保障與救濟方式仍須依適用法令及契約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法律關係性質」,而不是約僱人員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題幹特別指出「地方自治團體」與「依法進用」,應從公部門依公法規範進用人員的關係判斷。依本題採用的實務見解,該關係屬公法上的僱用關係,而非一般私人雇主與勞工間的民事僱傭關係。

過去實務對部分約僱人員與機關間關係曾有私法說的見解;本題官方答案採公法上僱用關係,作答時應依此見解判斷。相關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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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辦理採購業務之義務與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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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辦理採購時,可能涉及的經商限制、財產申報、懲戒責任及考績免職。同一行為可能同時引發刑事、懲戒或考績上的責任;但各種處分的法定要件與作成機關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述的法律效果,特別注意兩個容易混淆的地方:一是違反服務義務是否會自動發生特定處分;二是該處分應由服務機關或懲戒機關作成。選項 A 將違反經商限制直接連結到「服務機關逕予休職」,與法定責任及處分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並將擔任營利事業董事列入經營商業的範圍。公務員未經許可擔任家族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能因為是家族企業而排除這項限制。

但違反經商限制,不會因此由服務機關「逕予休職」。《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義務,經查證屬實,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是否懲戒及應作成何種懲戒處分,須依相關法定程序處理,不能由服務機關直接逕予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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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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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的分流:對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得提起復審;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則依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答題時應先辨別措施性質,再確認救濟途徑與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114 年 7 月 9 日修正的部分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不影響本題所涉復審與申訴規定。

解題方法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復審應自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相對地,第 77 條規定,對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因此,選項 A 把管理措施納入復審,混淆了兩種救濟程序,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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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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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以下的法規命令程序,重點是草案預告、是否須舉行聽證,以及核准與發布的先後關係。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程序階段即可判斷:

  1. 訂定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原則上要公告草案,讓人民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情況急迫且顯然無法事先公告者,例外。
  2. 發布時:依同法第 157 條,法規命令須依法發布;若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須先核定再發布。法規命令並非一律須經聽證。

因此,題目中把「未經核准發布」描述為「效力未定」,是 B 項的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自發布日或命令所定日期起發生效力。因此,刊登是發布法規命令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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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訴願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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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提起期間、訴願決定期間,以及決定書送達與救濟教示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法定期間,特別留意起算點,以及法律規定的是「決定期限」還是「決定書送達期限」:

  • 《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 同法第 85 條規定,訴願決定原則上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 3 個月內作成。
  • 同法第 90 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及受理法院。
  • 同法第 92 條規定,決定書正本應於決定後 15 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訴願提起期間不是自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當日起算 30 日。《訴願法》第 14 條的 30 日是人民提起訴願的期間,原則上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選項把期間的起算點與訴願書收受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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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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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形式存續力與拘束力,以及違法處分確定後能否由機關依職權撤銷。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其效力繼續存在。處分生效後,即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發生拘束力;形式存續力則是指處分已不能循通常救濟途徑爭訟或變更的狀態。兩者發生時間不同:拘束力不以形式存續力為前提。

違法處分即使已經形式確定,仍可能依法重新進行程序,或由機關依職權撤銷。

解題方法

逐一區分「處分已生效、具有拘束力」與「通常救濟途徑已經用盡、具有形式存續力」。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找出把拘束力錯誤地延後到形式存續力發生後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處分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變更或撤銷,原則上即具有形式存續力。這表示其已告確定,但不代表任何情形下都絕對不能再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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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附負擔附款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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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分類,關鍵在於分辨「負擔」與其他附款,以及行政機關是在許可中附加義務,還是在決定處分的內容或效力範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附加附款。常見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權。其中,「負擔」是行政機關授益時,命相對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一定事項的附款;受益人取得利益,同時須履行獨立的義務。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機關是否已作成授益處分,再判斷附加內容是否要求受益人另外履行義務。若只是界定許可的內容、範圍或存續期間,通常不是負擔;若在授予利益之外,另加一項可獨立履行的義務,則屬負擔。

選項分析

(A) 在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中,附記不得操作大客車

錯誤。這是在界定駕駛執照的許可範圍,表明持照人不得駕駛其資格未涵蓋的大客車,並未在許可範圍之外另加一項獨立義務,非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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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於颱風來襲時,某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強制某一危險地區之住戶立即撤離。此一強制撤離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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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的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若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其相對人雖未逐一特定,但能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者,則為一般處分。

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地方政府得勸告或強制危險地區居民撤離,並作適當安置。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撤離措施是否直接改變住戶的法律地位:題目說公所「強制」住戶「立即撤離」,是以公權力對外命令人民離開特定地區,住戶負有服從義務,因此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

再看相對人是否個別特定:命令對象是特定危險地區內的住戶,雖未必逐戶列名,但可依「位於該危險地區」這項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故屬對人的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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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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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機關實施此類行為時仍須遵守的法律原則。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直接實現事實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例如提供公共服務、發布行政指導或執行公權力措施。它本身通常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但仍可能成為行政法律關係發生或變動的原因,也可能侵害人民權利。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區分「行為本身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與「行為是否會影響法律關係」。行政事實行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代表它與法律關係全然無關,也不代表機關實施時可以不受法律拘束。

本題涉及法理及救濟途徑,無須套用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事實行為既不是行政處分,就不能因其不發生法律效果,而類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行政事實行為如侵害權利,應依具體情形循適當途徑救濟,例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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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現行法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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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如何依契約當事人身分、契約目的及所涉法律關係,區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機關為達成公法上的行政目的,與人民合意成立的契約,可能屬行政契約。但契約一方是行政機關,或契約涉及政府政策,並不當然使契約成為行政契約,仍須看其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及公法上權利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判斷選項(D)的關鍵,是司法院釋字第 787 號解釋已認定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間的優惠存款契約屬私法契約。

解題方法

逐一看契約所處理的法律關係:若契約是為實現公法目的,並設定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通常屬行政契約;若內容只是私人間的存款、利息計算及給付,則屬私法契約。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非屬行政契約」的選項。釋字第 787 號解釋對(D)已有明確判斷,其他三項則屬實務上常見的行政契約類型。

選項分析

(A)義務人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締結之分期繳納罰款契約:屬行政契約。

分期繳納的對象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契約所處理的是如何履行該公法義務,與行政執行及公法上的執行關係相連,屬公法契約性質。

(B)教育部與公費留學生締結之公費留學契約: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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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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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上行政罰的判斷。依《行政罰法》第 1 條,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的裁罰性不利處分;第 2 條則列舉裁罰性不利處分的類型,包括剝奪或消滅資格、限制或禁止行為、影響名譽,以及警告性、管制性、沒入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的目的與性質:若是為了制裁已發生的行政法上義務違反,通常屬行政罰;若是為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的保全或管制措施,則不因對人民不利,就當然是行政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處分,並判斷其是否以「制裁違法」為目的。罰鍰、參加講習等,通常是法律明定的裁罰;吊銷執照則須進一步判斷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還是單純的行政管制處分。本題依官方答案,以欠稅限制出境屬保全措施、並非行政罰為判斷核心。

選項分析

(A)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欠稅者為限制出境處分:正確,非屬行政罰。 限制欠稅者出境,是為保全稅捐債權、避免欠稅人出境後逃避繳納的行政措施,目的在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以履行,而非對欠稅行為施加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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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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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4 條所定的行政執行機關,以及原處分機關的認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則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原處分機關的認定,應依「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判斷;上級機關作成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時,不會因此使下級機關成為原處分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4 條及相關規定。關鍵在區分「作成處分的機關」與「實際執行的機關」:兩者可能不同,不能因為下級機關負責執行,就把它視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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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人民依法申請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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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民申請閱覽行政機關資料或卷宗時,應適用何種法律,以及行政機關得否拒絕提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及《檔案法》第 17 條。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但行政機關遇有法定情形時,得拒絕,例如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以及涉及國家機密、依法應保密等資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先辨認閱覽申請可能適用的法律,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得拒絕」誤寫成「應提供」,或漏掉法律明定的限制。尤其要注意,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準備文件,並非只要與公益無關就必須提供。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列有得拒絕閱覽的情形,包括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題目所述卷宗資料符合得拒絕提供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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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乙、丙、丁、戊、己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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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共同提起訴願與代表人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訴願法》第 21 條: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但須由同一機關管轄。
  • 第 22 條:共同訴願人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 第 23 條: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選定;逾期不選定,得依職權指定。
  • 第 26 條: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解題方法

先看共同提起訴願是否符合「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及「同一機關管轄」;再確認代表人數是否在法定上限內。最後判斷多名代表人的行為方式,以及未選任代表人時受理機關的處理權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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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國家成立鹽業公司,販賣國民海洋深層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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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以私法組織從事營利活動」時,如何區分公司的市場交易、國家的公法管制,以及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成立公司販售商品,原則上是由具有獨立法人格的公司在市場上從事私經濟活動。公司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契約,屬私法關係,適用民法等私法規範;但商品交易仍受食品安全等公法法規管制。公司是國營或公營事業,不會因此使每一項交易都變成公法行為。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拆成兩個不同層次:

  1. 公司販售商品:判斷公司與消費者間的買賣關係性質。
  2. 國家監督與管制:判斷國家能否以公法規範管理市場交易,以及國家機關若違法失職是否可能負國賠責任。

公司以私法上的買賣方式販售商品,原則上享有契約自由;另一方面,契約自由仍須遵守食品安全等法律規定。國家得依公法規範管制食品交易,因此選項(C)正確。

選項分析

  • (A) 該公司不得主張契約自由:錯誤。 公司是獨立的私法人,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契約時,原則上依民法及私法自治、契約自由運作。商品受食品安全法規管制,不代表公司因此完全喪失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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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之救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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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課予義務訴訟的目的,是請求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命其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人民須主張自己依法申請案件,因機關怠為處分或駁回申請,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才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判斷訴訟類型時,先看爭議措施的性質與當事人要達成的救濟目的:對已作成的不利行政處分,通常提起撤銷訴訟;若人民依法請求機關作成有利處分而遭拒,才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課予義務訴訟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考的是「不利措施的撤銷」與「依法請求機關作成有利處分」之區別。逐項辨認後可知,教師解聘與外籍配偶入境遭駁回,均有既存處分可供爭訟;國有林地租約申請則須留意釋字第695號對締約前審查的定位。唯一符合課予義務訴訟所欲處理的,是教師不續聘爭議中請求學校作成續聘決定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正確。**教師因違反教師法,遭聘任學校決定自次一學年起不予續聘,爭議核心是教師要求學校續聘、繼續建立聘任關係,涉及請求作成有利決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確認,公立大學對教師所為不續聘措施及其後續救濟,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處理。就題目所問的救濟類型而言,請求學校作成續聘決定,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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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甲為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其與 A 國籍乙在 A 國辦理結婚登記。嗣後乙持 A 國結婚證書向我國駐 A 國代表處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核發依親居留簽證。然而,我國駐 A 國代表處卻認為,甲與乙在面談時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致,因此駁回乙之簽證申請。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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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外籍配偶的依親居留簽證遭駐外館處駁回時,臺灣籍配偶能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救濟,以及應採何種訴訟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簽證是外籍配偶依其申請取得的權利,本國籍配偶沒有代替對方申請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因此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核發外籍配偶簽證。

但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指出,本國籍配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婚姻自由,可能因拒發簽證而受到限制。因此,本國籍配偶仍可能以自己的婚姻自由受侵害為由,對拒發簽證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先分辨救濟請求的內容與權利歸屬:

  1. 若請求法院命機關「核發乙的簽證」,屬課予義務訴訟;但簽證申請人是乙,甲沒有代乙請求核發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
  2. 若甲主張拒發簽證限制了自己與乙共同維持婚姻生活的自由,則甲得基於自己的婚姻自由,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拒發簽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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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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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賠償責任,以及該條針對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所設的免責規定。另須注意,土地登記錯誤另有《土地法》第 68 條的賠償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同條第 3 項另規定,對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已作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 4 項則規定,若是這類自然公物內的設施,警告或標示的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本題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事故發生的地點及設施性質:是一般公共設施,還是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再檢視選項所述的警告或管理狀況,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特別免責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公園登山區域屬開放之山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因颱風警報在登山口公告禁止入山,屬於就使用該山域所為的警告或標示;乙仍冒險入山,並因而發生山難,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的要件,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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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共事業之設施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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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所揭示的財產權保障與徵收補償請求權。依憲法第 15 條,人民財產權受保障;財產權固須負擔社會義務,但限制若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造成個人特別犧牲,國家即應提供補償。

依釋字第 747 號解釋,需用土地人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定事業,設施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造成上述特別犧牲,卻未申請徵收地上權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本題涉及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已逾越社會責任忍受範圍,並形成個人特別犧牲。這表示情形已超出財產權的一般合法限制,應依釋字第 747 號解釋處理補償問題。接著核對土地所有權人可主張的救濟:是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而非僅因所有權尚未被剝奪就必須忍受,也不是一概只能請求除去侵害或因欠缺法律明文而不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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