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僑務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僑務委員會將民國 115 年訂為「僑教 AI 行動年」,請說明此項僑教政策之目的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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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僑務委員會如何運用人工智慧(AI)推動海外華語文教育的數位轉型。作答時要掌握兩個層次:一是政策目的,即為何推動「僑教 AI 行動年」;二是具體作法,即如何培訓海外教師、提供教學資源,並協助 AI 落實於華語課堂。
此政策並非只介紹 AI 工具,而是要以師資增能及資源整合為基礎,使海外僑校與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的教師能將 AI 應用於教學設計、教材製作及課堂實踐。
解題方法
可依「政策背景與目的—推動內容—預期效益」作答。先說明海外僑教面臨師資及教學資源限制,並須因應 AI 發展;再分述師資培訓、教學資源平臺與課堂應用,最後收束於提升教學品質、擴大臺灣華語文教育影響力。
政策目的
僑務委員會將民國 115 年(2026 年)定調為「僑教 AI 行動年」,係為因應人工智慧技術發展,協助海外僑教工作者掌握 AI 教學應用,突破海外師資與資源限制,並提升華語文教學的設計能力與課堂成效。
政策核心目標,是建構一站式「AI 華語教學資源平臺」,整合教學專題、師資培訓影音與 AI 工具資訊,讓教師能取得可學習、可參考、可實際運用的資源,進而促進海外華語教學數位轉型,提升臺灣華語文教育的教學效益與品牌形象。
政策內容
- 建置 AI 教學專區,整合線上資源 於「全球華文網」設置 AI 教學專區,作為教師集中查找 AI 華語教學資源的入口,整合教學專題、師培影音及工具介紹。
第 二 題30 分
我政府近年於歐美等地區積極協助僑校(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TCML)」,請依 TCML 相關設置與營運原則,說明其在招收對象、教材選用、教學方式上有何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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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僑務委員會推動「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Taiwan Center for Mandarin Learning,TCML)的政策定位,以及課程在招收對象、教材選用、教學方式上的原則。作答要扣住 TCML 推廣「臺灣華語文」與正體字教學的目的,並說明各項原則如何落實。
法源與計畫依據為《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及僑務委員會相關設置計畫。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三個面向分段作答:先界定招生族群,再說明教材的提供與使用原則,最後交代授課形式。每一段都要寫出「原則」及其具體措施,避免只寫 TCML 的政策目的,卻漏掉題目所問的營運做法。
一、招收對象
TCML 課程以年滿 18 歲人士為對象,招生推廣應邀請當地僑胞及主流人士參與,並以吸引當地主流人士學習臺灣華語文為重要方向。政策上尤其著重招收母語非華語的主流人士,使 TCML 成為海外人士接觸臺灣華語文與文化的學習據點。
因此,作答不能把招生對象限縮為僑校兒童或青少年;成人是課程規劃的主要對象。
二、教材選用
第 三 題20 分
「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保證」之具體措施及其背後之經濟戰略效益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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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僑務委員會如何透過信用保證,協助來臺就學的畢業僑生在臺創業,以及這項措施如何連結人才留用、產業發展與臺灣的國際經貿布局。
「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保證」是由僑務委員會推動、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再由基金簽約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政府並非直接借款給創業者,而是分擔銀行部分授信風險,降低創業者因缺乏擔保品或信用紀錄而不易取得融資的障礙。信用保證不等於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實際核貸仍由承辦銀行審查。
法源與主要依據為「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專案信用保證要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措施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作答可依「措施設計—降低的障礙—帶來的政策效益」三層說明:
- 先交代保證對象、資格、資金用途、額度及保證方式,具體呈現政策如何運作。
- 再說明信用保證如何改善僑生創業初期的融資困難。
- 最後從人才、企業、產業與經貿網絡層次,分析經濟戰略效益。
如此可以避免只抄貸款條件,卻未回答題目後半段的「經濟戰略效益」。
具體措施
一、保證對象與資格
申請企業須設立於我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公司,且成立未滿五年。負責人須為經僑務委員會認證、曾來臺就讀大專校院並畢業的僑生,年滿25歲至45歲且取得在臺居留證。負責人及符合資格的僑生股東合計持股或出資,須超過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的50%。
此外,負責人最近三年內須完成專案認可的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40小時,或取得4學分證明。這項條件把融資支持與創業培訓結合,讓資金協助搭配基本的創業知能準備。
二、承辦機構與資金用途
申請人向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簽約的金融機構申貸,由承辦銀行辦理授信及相關審查。貸款用途限於企業營運所需的資本支出及營業週轉,例如添購營業設備、投入營運資金等。
三、授信額度與保證方式
每一授信戶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案件的授信額度,資本支出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營業週轉最高新臺幣200萬元。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包括授信戶負責人、配偶及其等擔任負責人的企業,避免以關係企業分散申請、重複使用額度。
保證成數依風險金額分級:風險金額在新臺幣300萬元以內者,最高保證八成;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者,最高保證七成。實際保證成數依規定與個案條件核定,並非所有案件都自動取得最高成數。
經濟戰略效益
一、降低融資障礙,支持僑生把創業構想留在臺灣實踐
第 四 題25 分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 115 年 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隨即返回僑居地。然至 115 年底時,家人希望某甲再重新申請回臺就學。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其請求?請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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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2 條第 3 項,重點是僑生因故退學、返回僑居地後,能否再次申請回國就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依學生獎懲規定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此規定重新申請。
解題方法
依題目時間順序檢驗法定條件:
- 甲於民國 114 年 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來臺就讀,屬經輔導回國就學的僑生。
- 甲於民國 115 年 3 月自願退學並返回僑居地。自 114 年 9 月來臺至退學,約六個月,未滿二年。
- 退學原因是家庭經濟突遭變故,屬「因故退學」;題目未指出甲因法條列舉的學業、操行、嚴重違規或刑事原因遭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