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福利混合經濟(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已是當前服務供給的重要模式,請說明福利混合經濟的意義為何?並申論營利與非營利組織之間可能產生哪三種市場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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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混合經濟」的服務供給模式,以及營利組織與非營利組織在福利市場中的三種發展型態。題目中的三種型態,依考題常用的比較架構,分別是:非營利組織商業化、強化準市場機制、非營利為主而營利為輔。
福利混合經濟(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是由公部門、商業部門、第三部門與非正式部門共同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多元供給模式。公部門負有政策規劃、資源分配、監督及服務保障責任;商業部門透過市場機制提供服務;第三部門包括非營利組織與志願團體;非正式部門則包括家庭、親友與鄰里等支持網絡。
這種模式反映社會福利服務不再由政府單獨提供,而是由不同部門分擔供給責任。其特色包括服務來源多元、政府與民間互動增加,以及市場競爭、委託契約和民間資源等機制進入福利服務領域。
解題方法
先用一句話界定福利混合經濟,再依三種市場型態分別說明其主導部門、營利與非營利組織的關係,以及代表性國家經驗。作答時應清楚區分三者:美國型態強調非營利組織走向商業化;英國型態強調政府責任下的準市場競爭;德國型態則以非營利組織為主,營利組織逐步補充進入。
三種市場型態
一、非營利組織商業化:以美國為例
非營利組織原本常透過捐款、志工及政府補助提供服務,在此型態下則更積極運用收費服務、契約收入與市場競爭來維持營運,呈現商業化趨勢。非營利組織可能成為自由市場服務的補充者,也可能提供與營利組織相似的服務,與營利組織形成競爭。
第 二 題25 分
理論上,社會福利政策的決策應該立基於理性取向(rational approach),但往往政治取向(political approach)扮演關鍵角色。請說明這兩種取向的不同,並任舉一個福利政策為例,說明政治權力可以展現在哪些決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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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理性取向」與「政治取向」在社會福利政策決策中的差異,以及政治權力如何影響政策形成。理性取向強調以問題分析、目標設定、方案比較及效果評估等程序作成決策;政治取向則指出,政策決策也受權力分配、利益競逐、價值衝突與政治協商影響。
本題未要求特定法條,重點是政策決策理論與政策過程分析。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種取向的決策基礎,再以一項福利政策為例,沿政策形成到執行的階段,指出政治權力如何發揮作用。作答時應把「政治權力」具體連結到議程設定、方案選擇、預算與立法、執行及評估,而非只泛稱政治人物會影響政策。
理性取向與政治取向的差異
| 比較面向 | 理性取向 | 政治取向 |
|---|---|---|
| 決策基礎 | 依據問題資訊、證據與分析 | 依據權力關係、利益與政治支持 |
| 決策目標 | 追求目標明確、手段有效及資源配置合理 | 在不同價值與利益間協商,形成可被接受或支持的方案 |
| 決策程序 | 界定問題、設定目標、提出替代方案、分析成本與效益、選擇方案、評估結果 | 團體競逐、協商妥協、聯盟形成、議程控制與權力運用 |
| 常見限制 | 資訊、時間與分析能力有限,難以完全掌握所有方案及後果 | 可能使資源與政策內容偏向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群體 |
理性取向是政策分析的重要規範性標準,但實際決策通常同時受到政治取向影響。福利政策涉及資源分配、受益對象界定與價值選擇,即使有完整證據,仍須面對不同群體對公平、責任與財政負擔的歧見。
例:長期照顧政策中的政治權力
以長期照顧政策為例,政治權力可在下列決策階段展現:
第 三 題25 分
是否需要排富常是社會福利政策爭議的焦點,請以新型冠狀肺炎(COVID-19)的紓困方案為例,申論排富或不排富背後的理論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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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資源如何分配:政府應依所得、財產等條件,將福利優先提供給較需要者(排富);或讓符合一定身分、風險或公民資格者普遍受益(不排富/普及式給付)。核心理論對應為選擇主義(selectivism)與普及主義(universalism)。
「排富」通常透過所得或財產審查界定資格;「不排富」則不以貧富作為主要門檻。兩者並非單純的道德選擇,而是反映政策目標、資源限制、公平觀及行政可行性的不同判斷。疫情紓困也須區分措施目的:有些方案在補償特定生計損失,有些方案則著重支持整體消費與經濟活動。
解題方法
可依序回答三個層次:先說明排富與不排富的政策取向,再分別說明其理論理由與利弊,最後將兩種取向連結到 COVID-19 紓困措施的不同目標。申論時不宜只主張其中一方「比較公平」,而應指出公平與效率會因政策目的不同而有不同權衡。
排富的理論基礎與政策效果
排富屬於選擇主義或選擇式福利,以經濟需求作為福利資格的重要判準,將有限資源優先分配給受疫情衝擊較大、生活較困難或缺乏支持者。
其理論理由包括:
- 垂直公平與需求原則:經濟能力較弱、受衝擊較深者,應獲得較多公共支持,讓資源集中於最需要的人。
- 有限財政下的資源效率:透過資格審查,可以減少補助流向經濟能力較佳者,使同一筆預算對弱勢者產生較大保障效果。
- 補缺性福利觀:政府優先介入個人或家庭難以自行因應的困境,為生活陷入危機者提供救助。
以疫情期間的紓困為例,若政策目標是維持遭停工、失業或收入驟減者的基本生活,採取所得或急難條件審查,較能直接鎖定受損者。民國 109 年疫情急難紓困等措施,即可從「針對生計困難者提供協助」的角度理解。
但排富也有代價。所得與財產審查需要蒐集資料、審核資格及處理申訴,增加行政成本;條件設定過於僵硬時,可能產生「斷崖效應」,使收入略高於門檻者完全失去補助。此外,繁複的申請程序可能造成漏接,受助者也可能遭遇污名或被視為依賴救濟。
不排富的理論基礎與政策效果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尼特族(NEET)?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尼特族的規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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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NEET 是 Not in Employment, Education or Training 的縮寫,指未就業、未就學,也未接受職業訓練的青年。中文常稱「尼特族」。這個概念著重指出青年同時脫離教育與勞動市場的處境,可能與失學、缺乏技能、家庭支持不足或就業困難等問題交織。
NEET 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法定身分,該法也未訂出統一的 NEET 年齡範圍。作答時應說明:法律以少年為主要規範對象,並透過就學、職訓及就業服務措施,回應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的需求。
解題方法
本題分兩部分作答:先解釋 NEET 的概念,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整理政府、學校與雇主的責任。法條重點集中於該法第 34 條至第 37 條,並應交代各項措施如何協助少年重返教育或就業軌道。
法規規範
一、輔導進修、職訓或就業(第 34 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及勞工主管機關應依其性向與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教育及職業安全教育;勞工主管機關則應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二、保障少年員工的教育進修機會(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