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社會工作師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為積極消除貧窮現象,維持全體民眾基本生活水準,保障個人尊嚴與生活品質,不必受限於經濟與收入的困境,有學者提出整併既有各式救助與津貼制度,定期發放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

請問全民基本收入具有哪些特性?該制度優缺點為何?請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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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 UBI)的制度定義、核心特性,以及其對貧窮、社會福利制度、勞動與財政的影響。答題時須同時說明政策理念與執行上的限制,不能只列舉優點。

全民基本收入是由政府定期以現金方式,按個人為單位,普遍且無條件地發給一定政治共同體內所有成員的基本給付。常見的五項特性如下:

  1. 定期性:依固定期間發放,例如每月給付,而非一次性補助。
  2. 現金性:以現金給付,受領人可依自身需要決定用途。
  3. 個人性:給付對象是個人,而非以家庭為單位核算。
  4. 普遍性:符合共同體成員資格者一律納入,不以所得或財產審查排除富人。
  5. 無條件性:不要求受領人工作、求職、參加職訓,也不以特定消費用途為條件。

上述特性使全民基本收入有別於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失業給付或特定身分津貼等制度。後者通常有資格審查、給付條件或特定保障目的,未必同時具備普遍性與無條件性。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與特性—預期效益—執行疑慮—制度配套」的順序作答:

  1. 先用五項特性完整界定制度,建立分析基礎。
  2. 再從受益人權益、行政運作、貧窮與勞動誘因等面向分析優點。
  3. 接著檢討財政負擔、資源配置、公平性及既有福利保障是否受損等問題。
  4. 最後指出制度效果取決於給付水準、財源安排,以及是否妥善保留必要的社會服務和差別化保障。

題目提到「整併既有各式救助與津貼制度」,因此要特別指出:整併有助簡化制度,但若以全民基本收入取代原有針對身心障礙、長期照顧、住房或特殊急難需求的給付,可能使需求較高者保障不足。全民基本收入是否取代既有福利,並非其定義必然決定,而是具體制度設計的選擇。

制度優點

1. 建立普遍的基本經濟保障

固定給付可增加個人可支配所得,提供基本生活的經濟底線。對收入不穩定者、失業者、非典型工作者及無酬照顧者而言,這筆收入可降低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風險。

2. 降低資格審查與行政負擔

普遍發放不必逐一調查所得、財產或工作狀態,可減少申請、審查、複查及追討等行政程序,也有助避免資格判斷錯誤、漏接符合需求者等問題。

3. 減少污名與未申請問題

受領者不必證明自己貧窮或符合特定身分,較能避免被標籤化。部分符合資格者因不知制度、申請程序複雜或不願承受污名而未申請的情形,也有機會減少。

4. 緩和福利制度中的工作誘因問題

在所得審查型福利中,受領人就業或增加所得後,給付可能減少,形成「增加工作所得、可支配所得卻未同步增加」的問題。全民基本收入不因個人工作所得增加而取消,較能避免給付突然中止所造成的福利陷阱,並增加轉職、求職或投入創業的安全感。

5. 增加個人選擇與議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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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兒少照顧及托育問題,為近年來重要兒少福利議題,請分析兒少托育需求的原因、托育服務的功能及托育服務的策略,並請選擇一項已實施的托育服務,檢討評析其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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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兒童福利中的托育服務」申論題,要求依序說明需求成因、服務功能、政策策略,再選擇一項實施中的服務加以評析。作答宜從家庭與社會變遷切入,說明托育不只是替家長看顧孩子,也關係兒童發展、家庭支持、性別平等與就業參與。

托育服務是由家庭以外的正式或非正式照顧者,在一定時間內提供兒童照顧、保育與發展支持的服務。其原則是補充並支持家庭照顧功能,而非取代父母的親職責任;服務設計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兼顧安全、發展、可近性與家長選擇。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法制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管理規定等;《兒童托育服務法》當時尚未制定。其後托育專法已立法,現行法規架構已有重要變動,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的制度背景作答。

解題方法

依題目動詞分成三段作答:

  1. 分析需求原因:從家庭結構、女性就業、勞動型態、育兒成本及兒童發展需求說明。
  2. 整理服務功能與策略:先說明托育「能發揮什麼作用」,再說「政府與服務提供者應如何設計」。
  3. 選一項服務評析:以「公共托育服務」為例,分別列出服務內容、優點及限制,並提出改進方向。

此架構能避免只談補助或服務種類,卻漏答題目要求的功能、策略與評價。

一、兒少托育需求的原因

**一、家庭照顧人力與家庭型態改變。**核心家庭、單親家庭及雙薪家庭增加,祖父母同住或可提供日常照顧的情形減少,家庭內部可分擔照顧的人力下降。

**二、女性就業與性別角色轉變。**女性教育程度及勞動參與提升,家庭也愈來愈仰賴雙薪收入。當職場工時與育兒時間衝突,家庭需要穩定托育服務,才能兼顧就業與照顧。

**三、勞動市場與生活型態多元化。**輪班、非典型工時、長工時及通勤時間,使固定時段的家庭照顧難以配合。家長因此需要延長、臨時或時間較彈性的托育安排。

**四、育兒成本及少子女化壓力。**住房、教育與生活成本增加,家庭生育子女數減少,但每名子女所需投入的時間與資源提高。托育服務可分擔部分照顧負荷,降低家長因經濟與照顧壓力而延後或放棄生育的因素。

**五、兒童發展與安全照顧需求。**嬰幼兒需要穩定照顧、適齡刺激、健康維護與安全環境。若家庭缺乏照顧知能或支持系統,專業托育可提供發展觀察與適當照顧,及早發現兒童需求。

**六、家庭支持與特殊照顧需求。**弱勢家庭、身心障礙兒童家庭、偏遠地區家庭,或遇到突發事件的家庭,可能更需要可負擔、可近且符合個別需求的托育服務。

二、托育服務的功能

**一、滿足兒童照顧與發展需求。**提供安全的日常照顧、健康維護、營養、遊戲與適齡發展刺激,協助兒童建立生活作息及人際互動經驗。

**二、支持家庭親職功能。**分擔家長的照顧時間與壓力,並透過親職諮詢、親師溝通及資源轉介,增進家庭照顧能力。托育是家庭支持服務,不等於父母卸除照顧責任。

**三、促進家長就業與經濟安全。**穩定托育可減少家長因照顧而退出勞動市場的情形,維持家庭收入,並增加女性持續就業與職涯發展的機會。

**四、促進性別平等。**將照顧責任由家庭內女性單獨承擔,轉為家庭、社區、雇主及政府共同支持,有助於改善照顧分工不均。

**五、預防與保護兒童。**透過專業照顧與定期管理,降低兒童疏忽照顧、意外傷害或不當對待風險;服務人員亦可及早察覺發展或家庭困難,連結相關資源。

三、托育服務的策略

**一、擴充公共服務量能。**政府應增加公共托育名額,特別是托育供給不足、人口快速成長或偏遠地區,並兼顧不同年齡層與特殊需求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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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性騷擾防治法的制定,是對婦女人身安全與婦女尊嚴自主的保障措施,請就該法的主要特色,加以評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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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申論題,考《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防治措施與救濟制度,並要求評析制度成效及限制。作答應以「補足性平法制的保護缺口」為主軸,說明法律如何從事前預防、事件處理到被害人救濟,保障人身安全、人格尊嚴與性自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性騷擾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後續增強申訴調查、被害人保護與服務等制度;本題仍依 110 年法規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序採「立法定位—規範內容—制度評析」三層架構:

  1. 先交代法律定位: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共同構成性騷擾防治法制,主要處理不屬前二法特別規範的事件。
  2. 再整理法規特色:性騷擾定義、適用範圍、預防責任、申訴調查、被害人救濟及行為人責任。
  3. 最後評析制度優點與限制,提出改善方向。題目所稱「婦女」是重要立法脈絡,但法律保護對象不限女性,應以「任何人」的性自主與人格尊嚴為論述核心。

主要特色與評析

一、以保障性自主與人格尊嚴為立法目的

《性騷擾防治法》第 1 條揭示防治性騷擾、保護被害人權益及促進性別平等的立法目的。性騷擾侵害的不只是身體安全,也可能損及個人尊嚴、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性意味言行的權利,以及在公共或社會生活中免受侵擾的權益。

**評析:**本法使性騷擾不再被簡化為私人間的言語或肢體衝突,而是以公共政策與法律責任回應性別權力不平等。法律保護不以女性為限,性別、性傾向或身分不同的人均可能成為被害人。

二、以三法分工補足不同場域的保護缺口

民國 110 年的法制依事件場域與身分關係分工:

  • 校園中的性騷擾,主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 工作場所及勞動關係中的性騷擾,主要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 其他場域的性騷擾,例如公共場所或一般社會生活中的事件,則主要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所稱性騷擾,主要包括兩類:一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接受或拒絕性要求,作為取得、喪失或減損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等相關權益的條件;二是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以歧視、侮辱言行,使他人感受敵意、脅迫或冒犯,進而影響其人格尊嚴或正常生活。

**評析:**三法分工能依職場、校園與一般生活場域設計不同處理機制,擴大被害人的法律保護。不過,實務案件有時同時涉及多種關係或場域,民眾可能難以辨別適用法規與申訴對象,機關間的通報、移送與協調因此相當重要。

三、兼具事前預防與機構責任

本法不只處罰個別行為人,也要求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及僱用人採取防治措施。依第 7 條,相關單位應防治性騷擾,建立申訴管道,並於知悉事件後採取適當措施;政府則負有政策規劃、宣導及督導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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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民年金法為對未參加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者,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提供基本經濟安全。由於保障對象多為未就業者,請問在國民年金法中,對被保險人有哪些保險費優惠補助措施?以及有哪些分期、緩繳及預繳的措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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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的保險費負擔比例,以及第 13 條、第 15 條所定的繳費方式與繳納彈性。回答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政府替特定身分分擔保費,以及被保險人如何繳納保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年適用的《國民年金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解題方法

先按第 12 條整理保費負擔對象及比例,再依第 13 條、第 15 條歸納雙月計算、分期或延期繳納、預繳等規定。比例應明確寫出「被保險人自付」及「政府負擔」,並注意地方政府負擔比例會因直轄市或縣(市)而不同。

保險費優惠補助措施

依《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保費補助依被保險人的身分或家庭經濟條件辦理:

被保險人類別被保險人自付政府負擔
低收入戶0%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負擔;縣(市)由中央負擔 35%、縣(市)政府負擔 65%
中低收入戶30%直轄市政府負擔 70%;縣(市)由中央、縣(市)政府各負擔 35%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每人每月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不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 倍30%直轄市政府負擔 70%;縣(市)由中央、縣(市)政府各負擔 35%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每人每月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 倍,且不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45%直轄市政府負擔 55%;縣(市)由中央、縣(市)政府各負擔 27.5%
極重度或重度身心障礙者0%中央政府全額負擔
中度身心障礙者30%中央政府負擔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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