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析論並比較「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與「社會安全網(social safety nets)」的概念內涵與制度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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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福利國家制度演進、社會政策核心範疇及跨體系制度設計的整合理解能力,涉及以下核心學理與法規政策基礎:
- 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
- 學理與歷史源起:源自 1935 年美國《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1942 年英國《貝佛里奇報告書》(Beveridge Report)及國際勞工組織(ILO)1952 年《第 102 號公約》(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
- 制度範疇:以「普遍性(Universal)」與「制度性(Institutional)」為取向,涵蓋「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與「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s)」,並延伸至福利服務,旨在透過國家機制防範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生命週期普遍風險,以「所得維持(Income Maintenance)」為核心。
- 法源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我國《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救助與扶助)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為其憲政依據,具體落實於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及社會救助法等。
- 社會安全網(Social Safety Nets):
- 學理與政策脈絡:源自 1980 年代世界銀行(World Bank)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於推動結構調整方案時,為緩解極端貧窮而設置之「最後底線(Bottom line)」殘補性機制。在臺灣脈絡下,則指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及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正值推動期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110~114 年)」。
- 核心特徵:採「標的性(Targeted)」與「整合性(Integrated)」取向,強調「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打破傳統體系藩籬,橫向串聯社政、衛政、警政、勞政、教育與法務等體系,針對脆弱家庭、心理衛生危機、家庭暴力、精神疾病合併多重議題等高風險與邊緣群體,提供預防、及早辨識與跨專業整合介入,防止個案自體系縫隙中跌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分析型」申論題,解題架構應採「總-分-合」的三段論結構:
- 破題界定(分述意涵):分別精準論述「社會安全」與「社會安全網」之歷史脈絡、理論基礎、政策目標與涵蓋範圍,避免兩者混為一談。
- 對比剖析(制度異同):
- 相同點:從「國家責任本質」、「人權與生存權保障」、「風險防禦功能」切入,說明兩者均為福利國家體系下維護人民基本生活與社會穩定的防禦機制。
- 相異點:建立結構化多維度指標(政策理念、保障對象、風險性質、處遇給付型態、主責運作模式、制度層級位階),進行嚴謹對照。
- 制度互補與綜合評析(整合收斂):論述「社會安全」為大宗普遍風險的第一道結構性防線,而「社會安全網」為補足體系裂隙、防止多重危機惡化的兜底與跨網絡防線,兩者相輔相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社會工作師高考三級之「申論題」,非客觀選擇題,無各別選項。閱卷評分重點在於以下三大核心申論要素之完整性與深度:
- 社會安全的內涵論述:是否點出所得維持、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制度骨幹,以及普遍性、制度性福利之特質。
- 社會安全網的內涵論述:是否清楚區分其與傳統社會安全之差異,是否點出跨網絡整合、高風險/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及服務輸送模式。
- 制度異同比較之深度:是否能有系統地從理念哲學、標的對象、風險屬性、介入方式與跨體系合作維度進行精準對比,並建立對比矩陣。
解題技巧
- 破除概念同義陷阱:一般民眾常將兩者混用,考生切忌將「社會安全網」寫成泛指整個福利制度。必須明確點出「社會安全」是宏觀的福利體制支柱,而「社會安全網」在現代政策語境下特指殘補、補破網、跨部門橫向串聯的整合性防護機制。
- 善用表格提升閱卷可讀性:異同比較時,文字條列後輔以「比較矩陣一覽表」,能在短時間內展現清晰的邏輯與層次,大幅提高卷面分數。
- 結合臺灣本土政策法規:論述社會安全網時,精準引用我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的核心策略(如:佈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整合跨部會風險預警、強化精神衛生及社區心理衛生體系),能展現公職社會工作師之實務政策素養。
【答案】
壹、「社會安全」與「社會安全網」之概念內涵析論
一、「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之概念內涵
- 理論與歷史起源: 「社會安全」的概念源於 20 世紀中葉福利國家的興起,最早具體化於美國 1935 年《社會安全法》及英國 1942 年《貝佛里奇報告書》。國際勞工組織(ILO)於 1952 年通過《第 102 號公約》(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將其確立為國際共通標準。
- 核心範疇與目的: 社會安全係指國家透過立法與制度化安排,向全體公民或勞動者提供的一套全面性、制度性保護體系。
第 二 題25 分
券(voucher)是現金(in cash)與實物(in kind)之外常見的福利給付型式,它們各自代表了不同的政策價值。
新冠肺炎(COVID-19)蔓延期間,民眾急需紓困,請舉例析論上述三者特性及優缺點後,提出你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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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福利政策分析架構中,吉爾伯特與特雷爾(Gilbert & Terrell)所提出的福利給付型式(Forms of Social Provisions),探討給付型式背後所代表的福利哲學與政策價值,並結合實務情境進行政策規劃:
- 現金給付(In Cash):核心價值為「消費者主權(Consumer Sovereignty)」與「個人自由選擇權」,強調受助者的自主性與市場交換的靈活性。
- 實物給付(In Kind):核心價值為「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與「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強調確保特定生活物資的滿足與資源運用的「目標效率(Target Efficiency)」。
- 券/憑證(Vouchers):介於現金與實物之間的折衷型式,兼具「引導消費流向(特定市場支持)」與「一定程度的自由選擇」,代表「受控的選擇自由(Controlled Choice)」。
- 法規基準:本題涉及疫情期間的紓困政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該條例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屆滿廢止)及《社會救助法》急難救助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理論概念界定 橫向指標比較 疫情本土實例 整合性政策設計」之四階段演繹法:
- 理論與價值釐清:先界定現金、實物、券三種給付的本質與代表價值,避免空泛描述。
- 比較分析(優缺點與實例):以「行政成本」、「目標效益/外溢效果」、「受助者尊嚴與污名感」、「消費自由度」四個維度,系統化比較三者優缺點,並分別連結臺灣 COVID-19 期間具體實例(如:衛福部擴大急難紓困金、防疫關懷包/快篩實物發放、振興五倍券)。
- 情境化政策設計:針對「急需紓困(緊急救急)」情境,單一給付型式皆有其局限,因此必須提出「複合式給付(Hybrid Provision)」設計,兼顧「及時救急、生活維生、尊嚴保障與振興經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關鍵在於「概念辨析深度」、「舉例切合度」與「自提方案的邏輯完整性」。閱卷核心評分要點如下:
- 現金給付之評析:是否點出「無污名、自主性高、行政成本低」,但「無法限制資金流向、可能產生儲蓄替代效應(未流入即時消費)」。
- 實物給付之評析:是否點出「精準滿足生計需求、避免資金濫用」,但「倉儲與物流行政成本高昂、忽視個別差異、易產生標籤與污名化」。
- 券之評析:是否點出「限制消費範圍以帶動特定產業、兼顧受限選擇」,但「印製防偽與兌領行政成本高、可能衍生黑市變現折價問題」。
- 自提設計方案:是否兼顧紓困對象的需求差異,給出具體且具可行性的發放機制、資格認定及配套措施。
解題技巧
- 善用政策價值光譜定位:作答時以「個人自由(消費者主權) 社會控制(家父長責任)」作為光譜兩端,將「現金」置於最左端、「實物」置於最右端、「券」置於中介位置,能展現理論縱深。
- 表格化呈現優缺點:申論題在長篇敘述前或後,若能搭配精簡的對照結構,有助於閱卷委員在短時間內掌握要點。
- 避免單一設計陷阱:題目要求在「民眾急需紓困」下「提出你的設計」,切忌只單選其中一種。因為「急難紓困」首重時效與現金彈性,但「防疫隔離」需要實物照料,「消費振興」需要券的導引;最成熟的解法是「依需求分層分類的複合式設計」。
【答案】
一、現金、實物與券之特性、政策價值、優缺點及疫情實例析論
福利給付型式反映政府對福利資源配置的哲學思考。以下針對三者之特性、代表價值、優缺點,並結合 COVID-19 疫情期間之實務進行析論:
(一)現金給付(In Cash)
- 特性與政策價值:
- 特性:直接移轉貨幣購買力,受助者可直接在自由市場兌換任何所需商品或服務,流動性最高。
- 政策價值:「消費者主權(Consumer Sovereignty)」與「個人自由選擇權」。信任受助者最了解自身真實需求,追求福利最大化並最大程度消除受助標籤與污名。
- 優缺點評析:
- 優點:
- 個人效用最大化:受助者可彈性支配於房租、水電、醫藥費或生計等最急迫項目。
- 行政效率高:透過金融帳戶直接匯撥,行政發放成本最低、時效最快。
- 無污名化(De-stigmatization):交易過程與一般市場交易無異,保障人性尊嚴。
- 缺點:
- 無法控制資源流向:資金可能被用於非基本生計需求(如儲蓄、清償債務甚至不良嗜好),弱化特定政策目標。
- 目標效率有限:難以確保資源直接嘉惠於特定受照顧弱勢者(如家庭內部資源分配不均)。
- 臺灣疫情實例:
- 衛福部「受疫情影響民眾之擴大急難紓困金」(發放 1 萬至 3 萬元現金)、勞動部針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教育部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每人 1 萬元)。
(二)實物給付(In Kind)
- 特性與政策價值:
- 特性:政府直接提供具體的物資、商品或公共服務,受助者無自主挑選其他商品的權利。
- 政策價值:「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與「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強調政府肩負確保國民最低生存標準之責任,確保資源專款專用於基本生活物資,達成絕對的目標效率。
- 優缺點評析:
- 優點:
第 三 題25 分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性別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要一環。請就該法對跟蹤騷擾行為類型、成立要件、保護措施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區別等項說明並評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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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三讀通過,並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後續於民國 112 年底就防制性私密影像等規範有所修正,惟本題論述仍以民國 111 年法制作答)。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性別暴力防治最新里程碑——《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之立法架構、實質要件及跨法規整合比較之能力,涉及重點包括:
- 跟蹤騷擾行為之四大法定成立要件與八大行為類型(跟騷法第 3 條)。
- 多層次防制保護體系:警察書面告誡(跟騷法第 4 條)、法院核發保護令機制(跟騷法第 5 條至第 12 條)、刑事處罰與預防性羈押(跟騷法第 18 條、第 25 條)。
- 跟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之法制區別:包含規範對象、行為態樣、保護令聲請程序與主管機關體系。
- 法規評析:從被害人保護、刑事司法介入與社會工作處遇視角,評析立法正面效益(填補法制漏洞)與實務困境(如「性或性別」限制要件之爭議、保護令前置程序之空窗期、跨網絡處遇資源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題型(配分通常為 25 分),審題時應掌握題幹要求的四大核心構面:「行為類型」、「成立要件」、「保護措施」、「與家暴法之區別」,並於文末納入「評析」。作答採「綱舉目張、結構分層、法條清晰、批判思考」之架構開展:
- 第一部分:跟蹤騷擾行為之成立要件與八大行為類型 精準列出四大核心要件(反覆持續、與性或性別相關、違背意願、致心生畏怖影響生活),並將八大行為類型條列化或分類歸納,展現對法條的熟稔度。
- 第二部分:保護措施之層次架構 依照「行政/警政即時告誡 司法保護令救濟 刑事司法訴追與強制處分」之漸進式介入模式進行說明。
- 第三部分:跟騷法與家暴法之比較 針對「身分關係門檻」、「行為動機/性別關聯」、「保護令聲請門檻與程序」、「主責體系」等面向,以條列對照方式展現法規體系邏輯。
- 第四部分:政策與實務評析 從公職社工師之專業角度切入,肯定其突破既有法制缺漏的正面意義,並點出「限縮於性或性別要件之實務挑戰」、「欠缺緊急保護令之保護空窗風險」及「處遇網絡銜接不足」等盲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題目子題配比進行評分點拆解分析:
- 子題一:行為類型與成立要件(約佔 7 分)
- 命中關鍵:四大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八大行為類型須準確涵蓋監視跟蹤、盯梢守候、言語侮辱、通訊干擾、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妨害名譽、濫用個資訂購。
- 子題二:保護措施(約佔 6 分)
- 命中關鍵:須點出「警察書面告誡」與「法院保護令」之雙軌銜接設計,並提及刑事罰(一般刑與加重刑)及預防性羈押措施。
- 子題三: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區別(約佔 6 分)
- 命中關鍵:必須從「關係(陌生人 vs. 家庭成員)」、「保護令程序(需否前置告誡)」以及「要件是否限於性與性別」精確對比。
- 子題四:評析(約佔 6 分)
- 命中關鍵:不能僅止於背誦法條,須具備社工政策與實務批判視野,點出法律漏洞與後續處遇配套之盲點。
解題技巧
- 要件速記法:四大構成要件可記為「反、性、違、懼」(反覆持續、性或性別、違反意願、心生畏懼且影響生活)。
- 八大類型分類記憶:
- 空間與動態類:監視跟蹤、盯梢守候。
- 言詞與追求類:辱罵威脅、追求聯絡。
- 媒介與物品類:通訊干擾、寄送物品。
- 社會名譽與生活干擾類:妨害名譽、冒名訂購。
- 比較題作答竅門:務必指出「競合優先適用」關係——依跟騷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若跟騷行為同時符合家暴法之家庭暴力範疇,優先適用家暴法之保護程序,避免規範衝突。
- 高分亮點:評析段落融入「社會福利與社工處遇」視角,強調跟騷者可能具備病態執念、精神疾患或人格障礙,單靠刑事司法難以根治,亟需社政與心衛體系之整合。
【答案】
壹、跟蹤騷擾行為之成立要件與行為類型
依命題當時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為特定之騷擾行為。其成立要件與行為類型說明如下:
一、四大法定成立要件
行為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要件,始構成跟蹤騷擾行為:
- 反覆或持續性:行為並非偶發單一事件,而係具有時間上之延續性或頻率上之反覆性。
- 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人之動機或意圖,須與性要求、性吸引、性別歧視、性別刻板印象或追求行為具關聯性。
- 違反特定人之意願:未經被害人同意,違反其主觀意願與自主意向。
-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客觀上使被害人感受恐懼、不安或精神痛苦,且該狀態已實質干擾其作息、工作、就學或一般社交活動。
二、八大行為類型
法律明定對特定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者)實施之八類態樣:
- 監視觀察: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之行蹤。
第 四 題25 分
試舉我國社會救助政策為例,闡析「低於舒適原則(less eligibility)」與「工作倫理」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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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福利思想流派」、「濟貧歷史原則」與「我國現行社會救助法規機制」之綜合整合能力,核心概念涵蓋:
- 低於舒適原則(Principle of Less Eligibility,又稱次等資格原則、劣等處境原則):源自英國 1834 年《新濟貧法》(Poor Law Amendment Act),核心內涵為「接受救助者的生活水準與社會處境,必須顯著劣於自食其力的最低薪資獨立勞工」,以避免救助制度削弱勞動市場供給並防止福利依賴。
- 工作倫理(Work Ethic):根植於基督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生產體系,視勞動為個人道德義務、自我實現與公民自立之表徵,將無故不勞而獲或依賴救濟視為道德瑕疵。
- 我國法規對接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社會救助法》為準,具體體現於最低生活費與生活扶助標準(第 4 條)、有工作能力者虛擬所得設算機制(第 5 條之 3)、積極工作福利之強制就業媒合與義務(第 15 條),以及緩和工作抑制的脫貧自立扣除額機制(第 15 條之 1)。(現行社會救助法刻正研擬通盤檢討修正,包括虛擬所得制度之鬆綁,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理論概念 關係論證 政策實例 批判反思」四段論證題型:
- 概念界定:分別精確界定兩者的起源、內涵與在福利體系中的定位。
- 關係闡析:從制度功能主義與社會控制視角,剖析兩者「手段與目的」、「相互強化」及「內在張力」的辯證關係。
- 我國政策實例檢證:落實於我國《社會救助法》具體條文與措施(生活扶助額度、虛擬所得、工作福利、脫貧自立),印證兩者如何被制度化。
- 批判與反思:指出過度強調兩者所衍生的「福利懸崖」、「汙名化」與「貧窮陷阱」,展現申論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公職社會工作師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就答題思維中常見的三種論述面向進行爭點剖析:
- 面向一:僅強調「促使弱勢就業」之正向功能(不完整):若僅回答兩者可激勵民眾工作、避免財政拖垮,答題深度僅達及格線;未點出其背後對貧窮者施加的懲罰性監控與勞動力紀律化本質。
- 面向二:全面否定兩者並視為純粹打壓人權(偏頗):若全盤批判兩者為剝削工具、主張無條件給予等同市場工資的高額救助,則偏離我國當前救助政策「兼顧財政資源有限性與激勵自立」的現實法制精神。
- 面向三:兼顧「維護勞動誘因」與「制度致貧陷阱」之辯證(標準滿分取向):確立「低於舒適原則是維護工作倫理的制度手段」,但在當代勞動市場非典型化與低薪結構下,容易使弱勢者陷入「工作即貧窮」或「福利排擠」,因而催生「從被動濟貧轉向積極資產累積」的轉型機制。
解題技巧
- 法條結合理論:申論切忌空洞談道德,務必寫出《社會救助法》關鍵法條(特別是第 5 條之 3 虛擬所得與第 15 條工作福利),此為高分評分指標。
- 時間軸標定:題目涉及法規實務,開卷破題標註以民國 111 年施行之法規為分析主體,展現嚴謹考據素養。
- 架構層次分明:各級標題採「一、(一)1. (1)」格式,讓閱卷委員在 30 秒內掌握各點核心論證。
【答案】
一、核心概念意涵界定
(一) 低於舒適原則(Principle of Less Eligibility) 源於英國 1834 年《新濟貧法》,其核心意涵在於:接受政府救助者所獲得的物質生活水準、待遇與心理感受,必須低於勞動市場中最低薪資自立勞工的生活水準。其制度設計初衷在於藉由維持「受救助處境的次等性」,防止救濟給付產生替代效果,確保民眾不致放棄勞動轉而依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