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數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依內容分為六章,請陳述其章名及各章規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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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篇章架構:不只要列出六章章名,也要說明每章涵蓋的制度與主要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數章;答題時可按「總則—預防—防疫—檢疫—罰則—附則」的法規體系,逐章整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列出六章章名,再依各章條文所處理的防疫流程歸納內容:總則界定適用範圍及基本名詞;預防著重疫情發生前的管理;防疫處理疫情通報與發生後措施;檢疫管理動物及相關物品的輸出入;罰則規定違法效果;附則處理施行細節。作答應兼顧「章名」與「內容」,避免只抄章名而未回答規範範圍。
六章章名及規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規定本條例的立法目的及適用補充原則,並界定主管機關、動物防疫機關等權責架構,以及「防治」、「動物」、「檢疫物」、「應施檢疫物」、「動物傳染病」和罹患、疑患、可能感染等基本用語。另規定防疫、檢疫人員的設置及執行職務權限、機關協助、檢舉獎勵與不得散播動物傳染病謠言或不實訊息等事項。
第二章 預防
規定疫情發生前的預防措施,包括動物病死通報與屍體處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特定傳染病檢體的檢驗與確定、預防注射及其他防治措施、飼養場所消毒與環境改善、動物隔離及病媒驅除等。並規範動物剖驗、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的管理。
第三章 防疫
第 二 題20 分
試論屠宰場對活體及屠體牛隻灌水,以增加重量所牽涉到之動物保護與防檢疫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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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灌水」分成兩個階段處理:一是牛隻仍為活體時被強迫灌水,涉及動物保護;二是牛隻屠宰後對屠體灌水,涉及屠宰作業與肉品衛生管理。兩者的行為對象、法規依據及責任效果不同,作答時應分別說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需注意,《屠宰作業準則》明定「家畜禽及其屠體不得灌水」的規定,是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公布;作答應以考試時點適用的法規為主,並指出該年稍後新增的規範。
解題方法
先依行為階段區分,再依序說明「禁止規範—主管機關查處—法律效果」:
- 牛隻尚未屠宰:判斷灌水是否造成不必要痛苦、傷害或違反飼主照護義務。
- 牛隻屠宰後:判斷屠宰場是否違反屠宰作業準則及畜牧法上的屠宰場管理義務。
- 最後補充食品衛生檢查及標示、流通管理:灌水增加的重量不能因此視為正常肉品重量;屠體仍須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才得依規定供食用或流通。
一、活體牛隻灌水:動物保護法
牛隻尚為活體時,強迫灌水以增加屠宰後重量,可能造成牛隻痛苦、傷害或生理異常。應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動物保護法》檢視飼主或管理人是否履行動物照護義務,以及是否有虐待、傷害動物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依具體事證調查及裁處。若行為造成法定程度的傷害或死亡,並符合刑事處罰要件,另有刑事責任問題。
判斷重點在於「灌水的方式、程度及對牛隻造成的結果」。正常供水與為增重而強迫灌水不同;後者不能僅因牛隻最後供肉用,就排除動物保護法的適用。
二、屠體灌水:屠宰作業準則與畜牧法
第 三 題20 分
依我國《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對於獸鋏的使用規範為何?試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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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對獸鋏的管制方式,並說明一般禁止原則及法定例外。作答時應先交代「獸鋏」的法定定義,再分別說明兩法規範的適用對象、例外情形及主管機關處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9 年 3 月 1 日起,主管機關另公告禁止未經許可使用含金屬材質的套索陷阱;該公告所稱工具與施行細則定義的獸鋏不同,答題時不宜混為一談。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已修正獸鋏規範,解題仍依民國 109 年規定。
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 1,獸鋏是指具強力彈簧的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的鋏狀器械。
解題方法
採「先總述、再分法、最後比較例外」的方式:
- 先寫《動物保護法》對捕捉動物及獸鋏本身的管制。
- 再寫《野生動物保育法》對獵捕野生動物的原則與例外。
- 最後整理兩法的適用範圍:前者一般性規範捕捉動物,後者特別規範獵捕野生動物。
一、《動物保護法》的規範
《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之 1 將獸鋏列為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的方法。該條並規定,主管機關對違規使用的器具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同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此為對獸鋏來源及流通的管制,與第 14 條之 1 對使用行為的規範,應分別作答。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範
民國 109 年《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依同條第 2 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違規獵具,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但當年法規仍設有法定例外:
第 四 題20 分
今某甲在國外旅遊,發現國外有合法的雞用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故將之放置於隨身行李,經由空運帶回 88 瓶,計 8,800 劑量,不料,於機場通關時被政府單位查獲。
某甲指出,自己有養雞場,只是想在自己的雞場試試看,沒有打算販賣,並指出,如果發現有效,未來將進口。
請問,某甲這樣的行為是否觸犯相關畜牧獸醫法規及其他現行規定?該批疫苗該如何處理?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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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是「動物用疫苗未經我國核准輸入」的法律效果,以及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的防疫管制。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原理製造,供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的生物藥品,屬動物用藥品;疫苗即屬之。依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動物用藥品,屬「動物用禁藥」。旅客攜帶動物用藥品的例外,限於供自家寵物使用,且符合公告的種類、劑型及數量;雞用疫苗供養雞場使用,不符合此例外。
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8 條,為清除特定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疫苗種類及投與時機等事項。民國 109 年我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政策禁止施打該疫苗;境外合法販售,不代表可以未經我國核准輸入或在國內使用。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物品性質: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是動物用生物藥品,屬動物用藥品。
- 輸入是否合法:題目未述有我國輸入許可;自行放入行李帶入,並非合法輸入。自家寵物例外也不適用於養雞場。
- 行為與處置:未經核准輸入即涉及輸入動物用禁藥;若再於雞場施用,另涉及使用動物用禁藥。查獲後應依法扣押、沒入並銷燬,不得留作試用。
法律責任及疫苗處理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3 條,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某甲將 88 瓶、共 8,800 劑量的疫苗帶入,已非單純詢問或申請進口,而是擅自輸入。
第 五 題20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動物用藥品(10 分)
(二) 飼主(5 分)
(三) 展演(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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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法律的法定名詞:「動物用藥品」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飼主」與「展演」依《動物保護法》第 3 條。作答時應依條文逐項列出構成範圍,不宜只用日常語意簡單解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動物保護法》後續曾修正,但本題所考「飼主」與「展演」定義仍為掌握範圍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辨明每個名詞的法源,再拆解定義中的要件:
- 「動物用藥品」先交代涵蓋的型態,再列出法定類別。
- 「飼主」掌握兩種身分:所有人、實際管領人。
- 「展演」掌握三項行為:展示、表演、與人互動;並留意其發生場所須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這樣分項作答,能避免遺漏條文中容易被忽略的「原料藥、製劑及成藥」或「實際管領」等要件。
分項詳解
(一)動物用藥品(10 分)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動物用藥品係指下列各款之一的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 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
- 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
- 前三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藥品。
**作答重點:**須同時寫出藥品型態與四類用途或種類。尤其第三款的診斷劑須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第四款則是前三款以外、具有預防或治療疾病,或促進、調節生理機能用途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