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獸醫師
試題代碼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某甲被主管機關查獲其未取得獸醫師資格,卻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請問某甲違反獸醫師法哪一條之規定?請說明該條文規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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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獸醫師法》對獸醫師資格及執行獸醫師業務的規範。題幹指出某甲沒有獸醫師資格,卻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應區分「違反的行為規範」與「違反後的處罰規定」:前者見《獸醫師法》第 5 條第 2 項對獸醫師業務的界定;處罰則見第 30 條第 1 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某甲實際執行的是不是獸醫師業務,再確認他是否具備獸醫師資格。第 5 條第 2 項所稱業務,包括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以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的業務。若未取得獸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這些業務,即符合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的違規情形。

法條適用與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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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請說明該條文規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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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動物收容處所之設置、收容對象與後續處理」規定。條文將地方政府的設置責任、可收容動物、動物無人領回時的處理方式,以及中央與地方的配套權責一併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14 條各項順序作答,分成五個層次:設置主體與依據、收容對象、逾期未領回之處理、中央與地方配套、服務收費。逐項說明即可完整涵蓋條文,不宜只列出「地方政府應設置收容所」。

條文規範內容

  1. 設置責任與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各該直轄市、縣(市)的人口及遊蕩犬貓數量,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也可以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辦理收容及處理。

  2. 收容及處理的動物類型 收容對象包括:

  •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的遊蕩動物。
  • 飼主不擬繼續飼養的動物。
  • 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留置或沒入的動物。
  • 危難中的動物。
  1. 無法辨識或逾期未領回動物的處理 收容動物若無從辨識身分,或主管機關依寵物登記等可資辨識資料通知原飼主後,原飼主自通知日起超過 七日仍未領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或採取絕育及其他必要的收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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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性疾病或不明病因而死亡時,其飼主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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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2 條,重點是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因病因不明而死亡時,飼主(法律用語為「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通報義務,以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通報後的處置程序。

依同條例第 7 條,「疑患動物傳染病」是指動物發病後,認有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尚未經診斷,或經診斷仍無法確定。因此,即使尚未確診,只要屬疑患情形而死亡,仍須依規定報告。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誰報告、向誰報告、誰處理屍體」:

  1. 飼主或管理人報告: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2. 運輸中的例外:動物在運輸中死亡時,改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的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3. 防疫機關接報後處置:動物防疫機關應立即派動物防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掩埋、消毒或其他必要處置。
  4. 處置證明書: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時,動物防疫機關應發給處置證明書。

因此,飼主的首要義務是通報,屍體後續處置應依動物防疫人員的指示辦理,不宜自行任意丟棄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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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說明對動物屍體或物品的處理方式應如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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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定動物屍體、污染或可能污染病原體之物品的處理方式,以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對「燒燬」與「掩埋」的執行要求。

處理方式依情況包括燒燬、掩埋、消毒、化製及其他必要處置。執行時須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並以防止病原體散播、污染環境及動物接觸為原則。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問的「如何施行」,辨別其不只是在列舉處理方式,也涉及各方式的具體操作規範。因此,作答應先交代處理方式,再分別說明燒燬與掩埋的地點、程序及後續管制。

依條例第 12 條,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由動物防疫人員驗屍並指示處置。依第 20 條,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的動物,以及污染或可能污染病原體的設備、場所等,應依規定辦理防疫處置。依第 23 條,因罹患甲類或乙類動物傳染病死亡的動物屍體,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防疫人員指示迅速處理。

處理方式及施行要點

一、燒燬

  1. 原則上應在焚化爐內燒燬。
  2. 焚化爐的操作及排氣,應符合環境保護法令。
  3. 緊急且有必要時,得在野外燒燬;燒燬場所應依屍體或物品的大小挖掘或構築適當坑洞,周圍並應適當消毒。
  4. 野外燒燬應達到僅留骨灰的程度,骨灰再予掩埋。

二、掩埋

  1. 掩埋地點應選擇便於管制之處。
  2. 屍體或物品放入土坑後,其頂端距地面應至少一公尺。
  3. 投入前先以石灰墊底;投入後再以石灰舖蓋,並以泥土填塞、踏實。
  4. 掩埋完成後,應豎立石碑或水泥柱,註明掩埋日期及應管制開掘的期間。
  5. 掩埋地點不得任意開掘或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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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試說明哪些情事下,不受不得任意宰殺動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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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及其例外事由。動物宰殺原則上受限制,只有符合該項列舉的事由,才不受此項限制;其中部分事由另須主管機關許可,或須符合特定場所、獸醫師檢查等條件。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第12條第1項逐款列出八種事由,並標明各款的限制條件。另須辨明:屬於例外事由,不代表可以任意宰殺;宰殺方式及執行人員仍須遵守第13條等規定。

例外情事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的《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不得任意宰殺動物之限制:

  1. 經濟利用目的: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述第一款的特定動物。
  2. 科學應用目的:為科學應用而宰殺動物。
  3. 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須基於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的目的。
  4. 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5. 解除動物傷病痛苦:為解除動物因傷病所受痛苦而宰殺。
  6. 避免立即危險: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造成立即危險。
  7. 特定收容動物的處置:動物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經獸醫師檢查,確認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或有其他緊急狀況,且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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