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檔案管理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檔案管理
試題代碼 檔案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檔案人員專業倫理?其目的為何?我國於 106 年公布的「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的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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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檔案專業化」核心基石——檔案人員專業倫理(Archival Professional Ethics)之學理素養,以及對我國檔案實務重要自律規程之掌握程度。

  1. 核心理論:專業倫理學(Professional Ethics)、檔案學核心價值(檔案真實性、完整性、憑證性、來源原則及社會集體記憶)、國際檔案理事會(ICA)《檔案人員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
  2. 法制規範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於民國 106 年訂定公布之「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並本於《檔案法》第 1 條所揭示之立法宗旨(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
  3. 法規基準:本題涉及之法規與守則規範,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公布實施之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一題三問」申論題型,配分常態為 25 分(配分比重大致為 7 分、8 分、10 分)。作答時應採「層次分明、綱舉目張」的論述結構:

  1. 第一子題(定義):從專業社會學與檔案學整合視角切入,確立「專業倫理」並非一般道德宣示,而是基於檔案工作特性所形塑之職業規範與核心價值觀。
  2. 第二子題(目的):由內而外展開論述,涵蓋「檔案本體真確」、「公眾社會信任」、「道德兩難指引」、「法益衡平保護」及「專業地位確立」五大維度。
  3. 第三子題(我國 106 年守則重點):精準提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6 年公布之守則精神,分項歸納其在「維護真確」、「中立鑑定」、「開放近用」、「隱私保密」、「廉潔自律」與「終身學習」之具體要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選項分析。在答題架構上,須特別注意不可僅論述公務人員一般的「廉潔、服從」,而應突顯檔案人員獨具的「歷史真實守門人」與「近用與隱私權衡者」之專業特徵。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掌握「真、正、公、平、密、廉、精」七字訣:
  • 真:維護真確與脈絡完整(不竄改、不隱匿、不偽造)。
  • 正:秉持客觀中立與專業鑑定(依法行政、抗拒外力)。
  • 公:促進開放與廣泛近用(實踐知的權利)。
  • 平:平等無偏提供利用服務(無差別待遇)。
  • 密:嚴守機密與個人隱私保護(合法保障公私權益)。
  • 廉:廉潔自持與利益衝突迴避(不藉職務私藏或牟利)。
  • 精:持續進修與專業經驗傳承(精進科技與管理知能)。
  1. 常見陷阱與評分關鍵:
  • 陷阱一:論述過於空泛。若僅泛稱「做好事、守法紀」,得分必定偏低;必須點出「維護來源脈絡與原始完整性」、「維持歷史紀錄中立客觀」等專業詞彙。
  • 陷阱二:忽略 106 年守則之實定重點。第三子題應具體列出我國公布守則之核心面向,切忌將其與外國守則(如美國 SAA 守則)未加轉化即混為一談。

【答案】

(一) 檔案人員專業倫理之意涵

「檔案人員專業倫理」係指檔案管理人員在執行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鑑定、保存、維護、檢調及開放應用等全生命週期業務時,本於專業核心價值、社會責任與公眾信任,所共同信守的行為準則、道德規範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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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業已施行,請問其中有關開放政治檔案的範圍及作法為何?行政院通過之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的立法重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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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檔案開放應用」與「轉型正義法制」之結合,核心在於掌握政治檔案之法律定義、徵集審定程序與開放應用原則。涉及之法源依據包含命題當時甫施行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民國 106 年 12 月公布施行)第 3 條、第 8 條、第 18 條,以及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 5 月院會審查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之《政治檔案條例》草案。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草案內容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政治檔案條例》已於民國 108 年正式公布施行,並於民國 112 年底大幅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亦於民國 111 年依法解散並由各主責部會承接業務),但解題標準仍以命題當年之法制脈絡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規與政策時事題,題目包含三大設問子題,作答時採「三段式破題」,架構如下:

  1. 開放政治檔案之範圍: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3 條,拆解出「持有主體」、「時間跨度」、「事件範疇」與「實質要件」四大要素。
  2. 開放政治檔案之作法: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8 條及相關精神,說明全面清查審定、移轉為國家檔案、加速降解密、平衡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保障當事人近閱權等程序。
  3. 行政院版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之立法重點:將行政院 107 年 5 月通過之草案歸納為「主管機關權責」、「擴大徵集範圍」、「加速解降密審查」、「極大化開放與兼顧隱私」、「當事人權利保障」與「罰則與保存規範」等面向,展現條理分明的法制架構分析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答題關鍵在於切題拆解各子題,避免偏廢任一部分:

  • 子題一(開放範圍):須精準默寫出法條所定之「時間起訖日(民國 34 年 8 月 15 日起至 81 年 11 月 6 日止)」與「涵蓋機構(包含政黨與附隨組織)」。
  • 子題二(具體作法):須著眼於「審定移轉為國家檔案」與「機密檢討與應用平衡」,呈現轉型正義下「還原歷史真相」與「保障隱私」的法益衡量。
  • 子題三(草案立法重點):須掌握行政院 107 年草案與一般《檔案法》之差別(如:突破個資與政資法之限制、強化解降密義務、拒絕移交之罰則)。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套入:看到「範圍」,立刻聯想「主體、客體、時空、法定要件」;看到「作法」,按「清查 →\rightarrow 審定 →\rightarrow 移轉 →\rightarrow 降密 →\rightarrow 開放」之生命週期展開。
  2. 避免答題陷阱:
  • 政治檔案不僅包含政府機關檔案,亦涵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檔案,切勿漏列。
  • 促轉條例之政治檔案起訖點具有高度法律意義(1945 年終戰日至 1992 年金門馬祖解除戒嚴日),切勿誤記為臺灣地區解嚴日(76 年)。
  • 回答行政院草案重點時,應聚焦於專法如何解決現行《檔案法》在國家安全保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檔案應用的阻礙。

【答案】

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關於開放政治檔案之範圍

依命題當時《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政治檔案係指自中華民國 34 年 8 月 15 日起至 81 年 11 月 6 日止,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其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審定者,亦屬之。其具體範圍涵蓋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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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就檔案管理模式說明個人對機關文書、機關檔案、國家檔案三者間應建構之關係,以及如何運用資訊系統提高其運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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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現代檔案管理學的基礎理論、法制定位及資訊化應用,評量考生能否整合「檔案理論」、「實務作業流程」與「電子化治理策略」。

  1. 理論基礎:
  • 檔案生命週期理論(Records Life Cycle Theory):由 Philip C. Brooks 及 Theodore R. Schellenberg 等學者提出,將文書與檔案的演進劃分為「現行階段(機關文書)」、「半現行階段(機關檔案)」與「非現行階段(國家檔案)」,強調整合管理與階段性移轉。
  • 檔案連續體模式(Records Continuum Model):由澳洲學者 Frank Upward 等人提出,打破生命週期的線性階段思維,強調文書與檔案是在「產生(Create)」、「捕獲(Capture)」、「組織(Organize)」及「多元利用(Pluralize)」四個維度中連續流動與交互建構的整體。
  • 文書檔案一體化:強調公文前端產製至後端檔案典藏標準之一致性,避免流程斷裂與資料重複輸入。
  1. 法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檔案法》第 2 條對「檔案」與「國家檔案」之法律定義。
  • 《機關共通性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功能需求規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及《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推展方案》。 (註:現行法規架構與作業規範大體沿襲 107 年之法制原則,近年則持續深化電子檔案雲端化與智慧化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理論、實務與資訊科技」三合一的申論題型,作答切入點如下:

  1. 以理論為骨架,定錨三者定位:破題先引述生命週期理論與連續體模式,作為「機關文書、機關檔案、國家檔案」三者關係之理論支撐。
  2. 三維結構申論建構關係:從「生命歷程之遞嬗關係」、「管理標準之一體化關係」及「法制職能之移轉監督關係」三個層次,具體陳述三者間如何環環相扣。
  3. 資訊系統全流程應用:依據「前端產製介接」、「中端整理彙送」至「後端長期典藏與智慧應用」的流程,提出具體可行的資訊系統功能與標準化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不可將「機關文書」、「機關檔案」、「國家檔案」三者分立割裂介紹,亦不可僅停留在名詞定義的堆砌,必須緊扣題旨所要求的「應建構之關係」進行系統性整合。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首段直接點出「檔案生命週期理論」與「檔案連續體模式」,展現考生對檔案學理的掌握度。
  2. 層次分明:答題結構嚴格對應題目兩大核心問項(「三者建構之關係」與「如何運用資訊系統提高運作效能」),並以二級標題分段論述。
  3. 善用專業術語:融入「文書檔案一體化」、「後設資料(Metadata)繼承」、「OAIS 開放檔案資訊系統模型」、「目錄彙送」與「API 整合」等術語,提升論述深度。
  4. 避開常見陷阱:避免只寫「用電腦搜尋比較快」等口語化內容,應從系統架構、交換格式(XML/PDF-A)、資安防偽(電子簽章與時戳)及長期保存策略著手。

【答案】

一、檔案管理模式之理論基礎

探討機關文書、機關檔案與國家檔案之關係,主要立足於兩大現代檔案管理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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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檔案開放應用准駁的依據為何?應注意之法律與限制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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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之法律規範架構」之整體掌握度。測驗重點包含:

  1. 實體准駁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我國檔案申請應用以「開放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准駁之實體要件核心為《檔案法》第 18 條之消極限制款次,程序依據則為《檔案法》第 17 條(申請資格與程序)、第 19 條(審核決定及通知期限)及第 22 條(國家檔案開放年限)。
  2. 法律體系競合與銜接:《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之間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適用順序及權益衡量。
  3. 裁量與限制事項:審查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應恪遵之「比例原則」、「分離原則(部分遮蔽提供)」及行政救濟告知義務。

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制定公布《政治檔案條例》,對政治檔案之解密、開放與限制應用立有特別規範,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一般檔案管理法規為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與實務整合型」申論題,切入架構應採「雙核心雙層次」佈局:

  1. 主軸一:准駁依據(法源與程序)
  • 從「積極要件(申請程序與期限)」與「消極要件(拒絕提供之法定事由)」切入。
  • 詳列《檔案法》第 18 條各款法定限制事由,並指出審查期限(30 日)與國家檔案至遲 30 年開放原則(第 22 條)。
  1. 主軸二:應注意之法律與限制事項
  • 橫向法律體系之注意:論述《檔案法》與其他重要公法/民事法規之適用界線(特別是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補充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時點區別、《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益衡量)。
  • 縱向審查作業之限制事項:點出「分離原則」(部分限制時不得全部駁回)與「行政處分之救濟教示」。

解題技巧

  1. 法規競合辨正竅門:
  • 檔案法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依《檔案法》第 1 條第 2 項,《檔案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若《檔案法》未規定者,始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 檔案法 vs.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判斷標準在於「行政程序是否進行中」。進行中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向承辦單位申請卷宗抄閱;程序已終結並「辦結歸檔」後之檔案,一律依《檔案法》申請應用。
  1. 常見失分陷阱:
  • 僅背誦《檔案法》第 18 條之 7 款限制,忽略第 17 條(形式要件)、第 19 條(30 日審查期)及第 22 條(30 年原則),導致「依據」論述不完整。
  • 忽略「分離原則」(《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未答出「能遮蔽部分內容而提供者,不得逕行全案否准」,喪失高分關鍵。
  1. 關鍵條文記憶脈絡:
  • 准駁核心:第 18 條「國、犯、密、商、檢、人、他」(國家安全、犯罪防制、法令或契約保密、工商秘密、檢驗情報、人事業務檢核、其他公益與第三人權益)。

【答案】

一、我國檔案開放應用准駁之依據

我國檔案開放應用以「主動公開、以開放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為法制理念,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時,准駁依據可分為「程序依據」與「實體消極限制事由」兩大範疇:

(一) 程序與裁量審查依據

  1. 申請受理與資格審查:依《檔案法》第 17 條,民眾為維護其權益或基於公益,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機關應審查申請書記載要項是否合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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