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檔案管理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檔案管理
試題代碼 檔案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公民調閱政府檔案是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的重要環節。除非法律有明訂,否則我國政府機關不得拒絕公民調閱之請求。請問我國相關法規對政府檔案或政府資訊提出之具體調閱限制為何?此外,非本國人士是否有調閱我國檔案與政府資訊的權利?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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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檔案與政府資訊的申請應用權,以及機關得拒絕或限制提供的法定事由。作答時先區分兩種資料:

  • 檔案:依《檔案法》第 2 條,指政府機關依管理程序歸檔管理的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 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媒體形式的資訊。已歸檔的檔案,也可能同時屬於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檔案的應用優先適用《檔案法》,《檔案法》未規定者再適用其他法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限制及申請資格條文與現行規定相較,未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件事:

  1. 申請檔案或政府資訊的基本規則為何。
  2. 《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各自列出的拒絕或限制事由為何。
  3. 非本國人士可否申請,以及申請權是否有互惠條件。

答題時應分別列出兩部法律的限制事由,並補充內容只有部分受限制時的處理方式;外國人資格則須區分《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

一、檔案申請與限制

申請原則

依《檔案法》第 17 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因此,機關不能只以內部考量或不便處理為由任意拒絕。

得拒絕申請的事由

依《檔案法》第 18 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
  2. 有關犯罪資料。
  3. 有關工商秘密。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的資料。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6. 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的情形。

本條使用「得拒絕」,表示機關應依個案及相關法律判斷,不宜逕將所有涉及上述類別的檔案一律視為完全不開放。

此外,《檔案法》第 22 條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特殊情形經立法院同意,得延長期限。這是國家檔案開放的時間規範,不等於屆滿三十年後任何內容都必須不加區分地提供;仍應檢視法定限制事由。

二、政府資訊申請與限制

申請原則與限制方式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規定特定申請人資格;符合資格者可依該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依第 18 條,政府資訊有法定情形時,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若資訊只有部分內容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依第 18 條第 2 項,機關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這是分離原則:遮除或抽離受限制部分後,仍提供可公開的內容。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由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政府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限制或禁止公開。
  2.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偵查、追訴、執行,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虞。
  3.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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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檔案專業倫理包含哪些重要價值與訴求?試引用國內外重要檔案機構或專業學會之倫理守則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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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檔案專業倫理的核心價值,以及如何引用專業機構或學會的倫理守則加以說明。作答不能只列「誠信、保密、服務」等抽象詞語,還要連結檔案人員的實際職責:完整保存檔案、維護真實性、適當開放利用、保護隱私,並以專業判斷服務社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國內可引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於民國 106 年訂定的《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國際可引用國際檔案理事會(ICA)於 1996 年通過的《檔案人員倫理守則》,以及美國檔案人員學會(SAA)的《檔案人員倫理守則》。這些守則提供專業行為的指引,核心精神是保障檔案、服務使用者並維護公眾信任。

解題方法

先從「檔案人員對誰負有責任」切入,再依責任歸納倫理價值:

  1. 對檔案及歷史紀錄負責:真實、完整、妥善保管,不任意隱匿、竄改或毀損。
  2. 對使用者及當事人負責:公平提供利用,同時保護隱私、機密與合法權益。
  3. 對所屬機關及社會負責:依法行政、避免利益衝突,兼顧政府責任、公共利益與社會記憶。
  4. 對專業共同體負責:精進專業能力、遵循作業原則,並與同業及相關專業合作。

再以國內、國際守則的具體規範,對照說明上述價值,即能同時回答「包含哪些價值」及「引用守則說明」兩項要求。

重要價值與守則依據

一、誠信、公正與避免利益衝突

檔案人員掌握檔案的保管、描述及利用,必須本於專業誠信與公正,避免利用職務便利圖利自己或他人,也不得因個人好惡、政治立場或外界壓力,差別處理檔案或使用者。

國內《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要求檔案人員秉持專業誠信、公正執行職務,並避免利益衝突。ICA《檔案人員倫理守則》也要求檔案人員維持專業判斷,不受不當壓力左右。

二、維護檔案真實性、完整性與來源脈絡

檔案是政府施政與社會活動的證據。檔案人員應維持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不得隱匿事實、扭曲證據或任意拆散檔案脈絡;整理與描述時,應尊重來源原則及原始秩序。

國內守則要求保存完整檔案、避免損害檔案內容或外觀,並要求檔案人員依來源及原始秩序整理。ICA 守則則強調維護檔案的真實性,確保檔案在保管、處理與利用過程中仍具可信度。

三、妥善保管與維護公共記憶

檔案人員有責任防止檔案遺失、毀損、遭竊或未經授權變更,並以適當的保存、修護及安全措施,延續檔案的長期可用性。檔案徵集與鑑定也應考量檔案價值及整體性,避免只因個人偏好而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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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推動電子化政府有成,政府機關的電子公文採線上簽核已是常態。請說明公文線上簽核的優缺點、適用條件,以及經線上簽核之電子公文長期保存上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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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文線上簽核的作業原則,以及電子公文從形成、簽核到長期保存的全生命週期管理。作答時要同時說明「為何適合採線上簽核」、「哪些公文適合採用」,以及「如何確保日後仍能證明真實性、完整性並讀取內容」。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當時適用的《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104 年 7 月修正版)、《電子簽章法》及《檔案法》相關規定。現行《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已於民國 109 年修正,以下仍以 108 年命題時的規範作答。

依當時規範,線上簽核是指在安全的網路作業環境下,以電子方式傳遞文書,並採電子認證等安全管控措施,以確保內容可認證。線上簽核相關電子檔案包括文書本文、簽核過程紀錄、附件及必要的簽章與詮釋資料;其中簽核紀錄是證明簽辦流程與責任的重要憑據。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宜依題目指定的四個面向作答:先交代線上簽核的意義,再分述優缺點、適用條件,最後以電子檔案長期保存的管理要求作結。優缺點要兼顧效率與風險;適用條件則以安全、可行、適合電子處理為原則;保存部分要涵蓋檔案內容、格式、簽章、儲存安全與持續可用性。

一、公文線上簽核的優點

  1. 縮短公文處理時間:公文可在線上傳遞、會辦及核決,減少紙本遞送與等待時間,也較容易追蹤流程進度。
  2. 提升流程透明與責任可追溯性:系統可記錄簽核人、簽核時間、簽核意見、修改與批註歷程,利於查詢公文處理狀況及釐清權責。
  3. 節省紙張與行政成本:減少列印、裝訂、遞送、保管與紙本歸檔作業,符合節能減紙及文書檔案電子化方向。
  4. 便利檢索與檔案管理:電子檔案可透過文號、日期、承辦單位等資料檢索,並與文書流程及檔案管理系統銜接。
  5. 支援跨地點與彈性辦公:在符合機關資訊安全要求的環境下,承辦及簽核人員可透過網路處理公文。

二、公文線上簽核的缺點與風險

  1. 仰賴資訊設備與系統:系統故障、網路中斷、停電或資安事件,都可能影響公文處理;機關須備妥維運及緊急應變措施。
  2. 有電子檔案長期保存風險:軟硬體、作業系統及檔案格式會淘汰,儲存媒體也可能劣化;若未及時檢測、備份或轉置,日後可能無法讀取。
  3. 簽章與電子檔案須維持可驗證性:憑證有有效期限,驗證工具與演算法也可能改變;若未保留足以驗證簽章與簽核歷程的資料,日後較難確認簽署人及文件是否遭竄改。
  4. 電子流程仍須妥善設計內控:權限控管、代理簽核、臨時憑證補簽及修改紀錄若管理不周,會影響責任認定與內容可信度。
  5. 不適合所有文件及情境:涉及機密、特殊實體附件、複雜格式或保存年限較長的公文,可能有資安、技術或長期保存上的限制。

三、適用條件

依 108 年適用的《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機關得自行訂定線上簽核實施範圍;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以適合線上處理的非密等文書為原則:機關應考量文書性質與電子檔案長期保存風險,訂定實施範圍。密等文書須依保密及資訊安全規定處理,不宜逕以一般線上簽核方式辦理。
  2. 設備及人員具備作業能力:機關須有適當的資訊設備、安全網路環境及公文系統,承辦、會辦、核決與檔案管理人員亦須能配合電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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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檔案館在選址上應該考慮哪些因素?我國籌建中的國家檔案館已奉行政院核定,落腳於新北市林口區,請由其選址來評述未來國家檔案服務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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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檔案館選址須同時滿足兩項基本任務:安全、長期地保存檔案,以及讓民眾與研究者能便利利用檔案。只重視地價或建築面積,忽略交通、災害風險與服務需求,都不是完整的選址評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檔案法》第 11 條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第 22 條揭示國家檔案至遲應於 30 年內開放應用。選址因此不只是建造庫房,也關係國家檔案的集中典藏、開放利用與公共服務。此題沒有計算公式,重點是用「保存安全、服務可及、營運與發展」的架構分析。

解題方法:先列一般原則,再評析林口區

可從三個面向作答:

  1. 檔案保存安全:基地與環境是否能降低自然災害、污染及人為危害。
  2. 利用者可及性:民眾、研究者及機關能否方便抵達並使用服務。
  3. 長期營運與發展:基地能否容納持續增加的館藏,並支援業務、技術及公共服務發展。

接著把林口區的區位特性放進上述架構,分別說明其優勢與服務上應注意之處;如此能避免只羅列地名或單方面稱許選址。

一、檔案館選址應考慮的因素

(一)地質、水文與天然災害風險

應調查地質穩定性、地勢、地下水、排水及基地周邊水文條件,並評估地震、淹水、土石流、山崩等災害風險。檔案受水、火或結構性破壞,往往難以恢復,故庫房基地須以降低重大災害暴露為原則。

(二)周邊環境與安全

宜遠離易燃、易爆場所、污染源及高風險設施,也應考量空氣品質、濕度、噪音、震動與周邊土地使用。基地環境須有利於維持檔案所需的溫濕度與保存條件,並兼顧保全、消防及緊急應變。

(三)交通與公共設施

檔案館須服務民眾、研究者及移轉檔案的機關,宜交通便利,並有足夠的道路、公共運輸、電力、通訊、給排水等公共設施。交通條件也影響檔案運送、工作人員通勤及團體參訪。

(四)基地條件與空間規劃

基地面積、形狀、地形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應符合庫房、對外服務空間、業務技術空間與辦公空間的配置需求。檔案庫房須與閱覽、展覽等對外服務區妥善分區,兼顧安全管理與服務動線。

(五)館藏成長與長期擴充

國家檔案會隨移轉、徵集與數位檔案保存需求增加,選址應評估典藏容量、未來擴建或增設服務據點的可能性,以及土地取得與建設成本。若初期空間不足,日後可能影響檔案移轉及服務量能。

(六)服務對象與地方發展

選址宜考量服務人口、中央機關與研究資源的分布、鄰近學校及文化設施的情形,以及與地方交通、教育、觀光和文化活動的連結。國家檔案館除保存檔案,也可發展閱覽研究、展覽教育與公共文化服務。

二、由林口選址評述未來國家檔案服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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