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消防技術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消防技術
試題代碼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第 一 題25 分

一座長 15 m15\ \mathrm{m}、寬 10 m10\ \mathrm{m}、高 4 m4\ \mathrm{m} 的電信機械室,計畫採用全區放射之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作為防護,所有對外開口皆可在火警時自動關閉,請計算下列事項:

(一) 需多少公斤之二氧化碳?所需藥劑如以容積 68 L68\ \mathrm{L}、充填比 1.51.5 之鋼瓶裝填,需多少支鋼瓶?(10 分)

(二) 為將放射後之滅火藥劑排放至安全地方,採用排風量為每分鐘 50 m350\ \mathrm{m^3} 之排風機,試問 11 小時後,室內二氧化碳濃度為多少?假設放射後,電信機械室之溫度為 27∘C27^\circ\mathrm{C}。(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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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消防設備設計中的兩大核心專業能力: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與鋼瓶數之法規計算,以及滅火藥劑放射後之通風稀釋工程計算。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後續修正未變更本題相關基準)。

  1. 全區放射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1 條規定,全區放射方式之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依防護區域體積計算:
  • 體積未滿 45 m345\ \mathrm{m^3}:每立方公尺 1.0 kg1.0\ \mathrm{kg},最小總量 45 kg45\ \mathrm{kg}。
  • 體積 45 m345\ \mathrm{m^3} 以上未滿 150 m3150\ \mathrm{m^3}:每立方公尺 0.9 kg0.9\ \mathrm{kg},最小總量 45 kg45\ \mathrm{kg}。
  • 體積 150 m3150\ \mathrm{m^3} 以上未滿 1500 m31500\ \mathrm{m^3}:每立方公尺 0.8 kg0.8\ \mathrm{kg},最小總量 135 kg135\ \mathrm{kg}。
  • 體積 1500 m31500\ \mathrm{m^3} 以上:每立方公尺 0.75 kg0.75\ \mathrm{kg},最小總量 1200 kg1200\ \mathrm{kg}。
  • 防護區域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者,免加算開口部藥劑量。
  1. 鋼瓶容量與充填比: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4 條,高壓式儲存容器之充填比為 1.51.5 以上 1.91.9 以下。
  • 充填比定義:容器內容積(L\mathrm{L})與液化氣體重量(kg\mathrm{kg})之比值: C=VcWcC = \frac{V_c}{W_c}
  • 單瓶充填藥劑重量: Wc=VcCW_c = \frac{V_c}{C}
  • 所需鋼瓶支數必須採「無條件進位」取整數,以確保滿足法定最低藥劑量需求。
  1. 理想氣體狀態方程式(氣體比容換算): 藥劑放射後汽化為氣態,其體積可藉由理想氣體方程式換算: PVCO2=nRT=WMRTP V_{\mathrm{CO_2}} = n R T = \frac{W}{M} R T 其中,大氣壓力 P=1 atmP = 1\ \mathrm{atm},絕對溫度 T=273.15+27=300.15 KT = 273.15 + 27 = 300.15\ \mathrm{K}(工程計算常取 300 K300\ \mathrm{K}),氣體常數 R=0.08206 atm⋅m3/(kmol⋅K)R = 0.08206\ \mathrm{atm \cdot m^3 / (kmol \cdot K)},二氧化碳分子量 M=44 kg/kmolM = 44\ \mathrm{kg/kmol}。

  2. 通風稀釋衰減模式(完全混合假定): 在無新增污染源且排風機引入新鮮空氣(二氧化碳背景濃度視為 00)的條件下,室內濃度隨時間滿足質量平衡微分方程式: VdCdt=−Q⋅CV \frac{dC}{dt} = -Q \cdot C 積分後可得濃度衰減公式: C(t)=C0⋅e−Q⋅tVC(t) = C_0 \cdot e^{-\frac{Q \cdot t}{V}} 其中,VV 為防護區域體積(m3\mathrm{m^3}),QQ 為排風量(m3/min\mathrm{m^3/min}),tt 為通風時間(min\mathrm{min}),C0C_0 為放射後之初始體積濃度。


解題方法

(一) 計算所需二氧化碳藥劑量與鋼瓶支數

  1. 防護區域體積計算: V=15 m×10 m×4 m=600 m3V = 15\ \mathrm{m} \times 10\ \mathrm{m} \times 4\ \mathrm{m} = 600\ \mathrm{m^3}

  2. 所需二氧化碳重量計算:

  • 體積 V=600 m3V = 600\ \mathrm{m^3},落於 150 m3≤V<1500 m3150\ \mathrm{m^3} \le V < 1500\ \mathrm{m^3} 之級距,每立方公尺需藥劑量為 0.8 kg/m30.8\ \mathrm{kg/m^3}。
  • 題目載明「所有對外開口皆可在火警時自動關閉」,故開口部加算量為 0 kg0\ \mathrm{kg}。
  • 所需滅火藥劑總重量: W=600 m3×0.8 kg/m3=480 kgW = 600\ \mathrm{m^3} \times 0.8\ \mathrm{kg/m^3} = 480\ \mathrm{kg} (大於該級距之最小總量規定 135 kg135\ \mathrm{kg},符合標準)。
  1. 所需鋼瓶支數計算:
  • 單支鋼瓶裝填量(容積 Vc=68 LV_c = 68\ \mathrm{L},充填比 C=1.5C = 1.5): Wc=681.5≈45.33 kgW_c = \frac{68}{1.5} \approx 45.33\ \mathrm{kg}
  • 所需鋼瓶數: N=WWc=48045.333…=480×1.568=72068≈10.59 支N = \frac{W}{W_c} = \frac{480}{45.333\dots} = \frac{480 \times 1.5}{68} = \frac{720}{68} \approx 10.59\text{ 支}
  • 實務工程與法規規定鋼瓶支數必須無條件進位取整數: N=11 支N = 11\text{ 支}

(二) 計算 1 小時後室內二氧化碳濃度

  1. 放射後二氧化碳氣體體積換算: 放射後環境溫度 T=27∘C=300 KT = 27^\circ\mathrm{C} = 300\ \mathrm{K},大氣壓力 P=1 atmP = 1\ \mathrm{atm}。
  • 以法定設計藥劑量 W=480 kgW = 480\ \mathrm{kg} 計算: 二氧化碳莫耳數: n=WM=480 kg44 kg/kmol≈10.909 kmoln = \frac{W}{M} = \frac{480\ \mathrm{kg}}{44\ \mathrm{kg/kmol}} \approx 10.909\ \mathrm{kmol} 氣態體積: VCO2=nRTP=10.909×0.08206×3001≈268.56 m3V_{\mathrm{CO_2}} = \frac{n R T}{P} = \frac{10.909 \times 0.08206 \times 300}{1} \approx 268.56\ \mathrm{m^3}
  • 放射後室內初始體積百分比濃度 C0C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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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一長 30 m30\ \mathrm{m}、寬 20 m20\ \mathrm{m} 之室內停車空間,採用 3%3\% 之水成膜泡沫滅火設備,如不考慮樑柱及隔間,該停車空間最少應該設置幾個分區?並請計算在最少分區條件下,所需最小水源容量、泡沫原液量、幫浦出水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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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依據,核心考點為室內停車空間設置「水成膜泡沫滅火設備(泡沫噴頭)」時之放射分區劃分原則、幫浦出水量、泡沫原液儲存量及有效水源容量之計算法規。(註: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泡沫噴頭之放射分區、水成膜放射率及放射時間等相關基準均維持相同。)

相關法條與設計公式如下:

  1. 防護面積計算: A=L×W=30 m×20 m=600 m2A = L \times W = 30\ \mathrm{m} \times 20\ \mathrm{m} = 600\ \mathrm{m^2}
  2. 放射分區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1 條):
  •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m2100\ \mathrm{m^2} 者,每一放射分區之樓地板面積應在 100 m2100\ \mathrm{m^2} 以上。
  • 地上各樓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150 m2150\ \mathrm{m^2} 者,每一放射分區之樓地板面積應在 150 m2150\ \mathrm{m^2} 以上。
  • 法條僅明定分區面積之「最低下限」,並未限制單一分區面積之「上限」。
  1. 泡沫噴頭放射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0 條): 採用型式認可之水成膜泡沫液時,設計放射率 q=3.7 L/min⋅m2q = 3.7\ \mathrm{L/min\cdot m^2}。
  2. 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6 條): 幫浦出水量不得小於最大放射分區之設計放射量: Q=Amax⁡×q=Amax⁡×3.7 L/minQ = A_{\max} \times q = A_{\max} \times 3.7\ \mathrm{L/min}
  3. 放射時間(《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2 條): 連續放射時間標準為 t=10 mint = 10\ \mathrm{min}。
  4. 泡沫原液儲存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3 條): 濃度 c=3%c = 3\%,原液量 VsV_s 為泡沫水溶液總量乘以原液濃度: Vs=Q×t×c=(Amax⁡×3.7×10)×0.03 LV_s = Q \times t \times c = (A_{\max} \times 3.7 \times 10) \times 0.03\ \mathrm{L}
  5. 水源有效容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2 條): 清水容量 VwV_w 為泡沫水溶液總量扣除泡沫原液量(水所佔比例為 1−c=97%1 - c = 97\%): Vw=Q×t×(1−c)=(Amax⁡×3.7×10)×0.97 LV_w = Q \times t \times (1 - c) = (A_{\max} \times 3.7 \times 10) \times 0.97\ \mathrm{L}

解題方法

題目未敘明該室內停車空間係位於「地上各樓層」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解題時先以法規嚴謹文義為基準給出定案解,再補充工程實務依分區下限劃分之衍生計算,以兼顧閱卷評分之完整性。

步驟一:最少分區數判定

停車空間總樓地板面積: A=30×20=600 m2A = 30 \times 20 = 600\ \mathrm{m^2}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1 條規定,法規僅限制每一放射分區之「最小面積」(地下層 100 m2100\ \mathrm{m^2} 以上、各樓層 150 m2150\ \mathrm{m^2} 以上),旨在防止分區過小導致滅火能量不足,並無單一分區之最大面積上限規定。 因此,若將全區 600 m2600\ \mathrm{m^2} 規劃為單一放射分區,因 600 m2≥150 m2>100 m2600\ \mathrm{m^2} \ge 150\ \mathrm{m^2} > 100\ \mathrm{m^2},完全符合法規要求,故最少應設置 1 個分區。

步驟二:最少分區(1 個分區)條件下之設備容量計算

在設置 1 個分區的條件下,最大放射分區面積即為全區面積: Amax⁡=600 m2A_{\max} = 600\ \mathrm{m^2}

  1. 幫浦最小出水量(QQ): Q=Amax⁡×3.7=600×3.7=2,220 L/minQ = A_{\max} \times 3.7 = 600 \times 3.7 = 2,220\ \mathrm{L/min}
  2. 泡沫水溶液總量(VtotalV_{\text{total}}): Vtotal=Q×t=2,220×10=22,200 LV_{\text{total}} = Q \times t = 2,220 \times 10 = 22,200\ \mathrm{L}
  3. 泡沫原液量(VsV_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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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請說明避難器具裝設規定為何?避難器具開口部必要開口面積與必要操作面積之規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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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避難逃生設備、第四章避難器具)之法條熟稔度與整合能力。核心涉及法條為:

  1. 第 162 條(避難器具裝設之一般規定):規範避難器具之裝設位置、逃生動線暢通、結構固定強度、防護收存及標示說明。
  2. 第 163 條(開口部之構造與位置通則):規範開口部面臨之避難環境、門窗易開性或破壞機制,以及開口部距樓地板過高時之踏階配置。
  3. 第 164 條(開口部必要開口面積與必要操作面積):規範各類避難器具(滑台、避難梯、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滑杆、避難橋)在開口處之幾何開口尺寸與人員操作淨空間。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亦維持一致未有重大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背誦與結構化申論題(滿分 25 分)。答題切入點應嚴格對應題目的兩個子問,分為兩大部分:

  1. 避難器具裝設規定:以第 162 條為骨幹,並整合第 163 條對於開口部環境與輔助踏階之共通要求,依「裝設位置與通道環境」、「固定部與結構強度」、「收存與操作標示」、「開口部附屬設施」四大向度進行條列,展現完整性與邏輯層次。
  2. 避難器具開口部必要開口面積與必要操作面積:精確引用第 164 條,將法定 7 大類避難器具逐項列出,特別留意「避難梯」與「救助袋」區分裝設於「窗戶外牆」與「樓地板」之不同規格,並以條列搭配對照表呈現,方便閱卷老師迅速掌握評分要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消防技術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重點與配分結構拆解如下:

  1. 子題一:避難器具裝設規定(配分約 12 分)
  • 評分點 1(位置與動線):是否寫出「面臨道路、廣闊庭院、空地」、「走道、出入口維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 評分點 2(固定與結構):是否寫出「牢固固定於建築物主要構造體或具同等強度部分」。
  • 評分點 3(操作與標示):是否寫出「易於操作保養」、「設有標示設備及使用方法說明」、「收存於防護箱或護罩」。
  • 評分點 4(開口部輔助):是否補足第 163 條關鍵「距樓地板超過 80 cm80\text{ cm} 應設便於攀登之階梯或踏階」。
  1. 子題二:必要開口面積與必要操作面積(配分約 13 分)
  • 評分點:七種法定避難器具尺寸是否齊全精確。若遺漏特定器具(如滑杆、避難橋),或將不同器具尺寸混淆(如將救助袋與緩降機面積互換),將直接依比例扣分。

解題技巧

  1. 尺寸數值分組記憶法:
  • 50×6050 \times 60 開口、50×5050 \times 50 操作組:
  • 緩降機、避難繩、避難梯(設於窗戶者):開口部寬 50 cm50\text{ cm} 以上、高 60 cm60\text{ cm} 以上;操作面積長 50 cm50\text{ cm} 以上、寬 50 cm50\text{ cm} 以上。
  • 60×6060 \times 60 貫通開口組:
  • 避難梯(設於樓地板者)、直降式救助袋(設於樓地板者):邊長 60 cm60\text{ cm} 以上之方形,或直徑 60 cm60\text{ cm} 以上之圓形。
  • 救助袋組:
  • 斜降式與直降式(窗戶):開口寬 60 cm60\text{ cm} 以上、高 60 cm60\text{ cm} 以上;操作面積均為長 1 m1\text{ m} 以上、寬 1 m1\text{ m} 以上。
  • 滑動組:
  • 滑台:開口寬 80 cm80\text{ cm} 以上、高 1 m1\text{ m} 以上;操作面積長 1 m1\text{ m} 以上、寬 1 m1\text{ m} 以上。
  • 滑杆:開口直徑 50 cm50\text{ cm} 以上圓形或每邊 50 cm50\text{ cm} 以上方形;操作面積為以滑杆為中心,半徑 50 cm50\text{ cm} 以上(直徑 1 m1\text{ m})之圓形。
  • 人行組(避難橋):
  • 避難橋:開口部寬度在避難橋有效寬度以上、高度 1.8 m1.8\text{ m} 以上;操作面積與開口部等寬、長度 1.2 m1.2\text{ m} 以上。
  1. 常見陷阱防範:
  • 「操作面積」係指器具裝設處所供人員操作整備之室內淨空間,不可與器具展開後的「下降空間」或「著地空間」混淆。
  • 開口部下端若距樓地板面高度超過 80 cm80\text{ cm},必須加設踏階或階梯,此為實務檢修與考試極常出現的關鍵點,務必寫入裝設規定中。

【答案】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避難器具之裝設規定,以及其開口部必要開口面積與必要操作面積說明如下:

一、避難器具之裝設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2 條及第 163 條規定,避難器具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裝設位置與避難動線:
  • 應裝設於面臨道路、廣闊庭院、空地等便於避難逃生之處所。但裝設於具防火安全性能之走廊、陽臺或露臺等處所,且便於避難者,不在此限。
  • 通往避難器具之走道、出入口及裝設器具之處所,應維持避難逃生所需之淨空間,平時保持暢通,不得堆置任何妨礙避難之障礙物。
  1. 固定部與結構強度:
  • 避難器具之固定部及支固器具,應具足夠之強度,並牢固固定於建築物主要構造體(如鋼筋混凝土梁、柱或具同等強度之結構)。
  1. 器具收存與標示說明:
  • 避難器具平時應妥善收存於不妨礙通行及美觀之箱內或防護罩內;但其構造暴露無損壞或阻礙之虞者,不在此限。
  • 避難器具裝設處所,應設有明顯之標示設備,並附有清晰之使用方法說明(操作圖解及步驟)。
  • 器具之操作及維護保養應安全且無障礙,並易於定期檢修檢查。
  1. 開口部之附屬構造要求:
  • 避難器具之開口部,應設在便於避難逃生之位置,其下方應保持下降避難所需之安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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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瓦斯漏氣在密閉空間會滯留而產生危險,因此地下層、地下建物等密閉空間,使用燃氣設備時要設置瓦斯漏氣警報設備。請說明當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時,瓦斯漏氣檢知器在安裝上應符合哪些規定?瓦斯漏氣警報設備實施綜合檢查時,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檢查方法、判定方法及注意事項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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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之「設備設計」結合「檢修基準」之申論整合題,配分 25 分。考題橫跨兩大核心法規與技術核心(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天然氣檢知器安裝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0 條。天然氣(LNG/公用天然氣)主要成分為甲烷(CH4\text{CH}_4),比重約 0.55∼0.600.55 \sim 0.60(對空氣比重未滿 11),漏氣時向上飄散聚集於天花板。因此檢知器之位置規範重點在於「水平涵蓋距離」、「距離天花板之垂直深度」以及「天花板橫梁之氣流阻隔」。
  2. 綜合檢查-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依內政部消防署頒布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第十一章「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三、綜合檢查」。檢修作業須落實「檢查方法(工具與施測手續)」、「判定方法(合格量化與質化門檻)」及「注意事項(現場工安防護與復歸)」。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分為兩大部分,答題時採標題階層化、要點法條化作答:

  1. 第一子題(安裝規定):以氣體物理性質(比重 <1< 1)破題,分點列出水平位置、垂直高度、遇梁阻隔之處置,以及不得設置之禁忌處所,展現完整規範輪廓。
  2. 第二子題(綜合檢查):嚴格依照《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法定架構,將「檢查方法」、「判定方法」、「注意事項」獨立立項作答。重點在於明確寫出試驗瓦斯之注入、噪音計量測距離(1 m1\text{ m})、音壓標準(70 dB70\text{ dB} 以上)及防止誤報驚慌之工安程序。

評分要點與配分剖析(申論題專用)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如下:

  • 子題一:天然氣檢知器安裝規定(約 12 分)
  • 水平距離(8 m8\text{ m} 以內、排氣筒 8 m8\text{ m} 以內):4 分。
  • 垂直高度(天花板面下方 30 cm30\text{ cm} 範圍內):3 分。
  • 突出深達 60 cm60\text{ cm} 以上之梁防阻處理:3 分。
  • 不得安裝之場所(氣流過暢、油煙、溫差等):2 分。
  • 子題二:檢知區域警報裝置綜合檢查(約 13 分)
  • 檢查方法(注入試驗氣體、噪音計測量、停止後再鳴動測試):4 分。
  • 判定方法(確實鳴動無雜音、距中心 1 m1\text{ m} 處音壓達 70 dB70\text{ dB} 以上、再鳴動功能健全):5 分。
  • 注意事項(預先通報防恐慌、安全氣體防爆、遮斷閥連動隔離、氣體排空復歸):4 分。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氣體比重切勿混淆:
  • 天然氣(比重 <1< 1):設於天花板下方 30 cm30\text{ cm} 內,水平距離 8 m8\text{ m} 內。
  • 液化石油氣(LPG,比重 >1> 1):設於樓地板上方 30 cm30\text{ cm} 內,水平距離 4 m4\text{ m} 內。若將天然氣寫成 4 m4\text{ m} 或地板上方,整題失分。
  1. 梁深數字記憶竅門:
  • 天花板突出深達 60 cm60\text{ cm} 以上之梁,瓦斯會被阻隔,故檢知器必須設在「靠近燃氣設備之一側」。
  1. 音壓標準之精確度:
  • 受信總機主音響裝置通常為 90 dB90\text{ dB},但設於現場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標準為距其中心 1 m1\text{ m} 處達 70 dB70\text{ dB} 以上,切勿混淆。
  1. 法規修正提醒: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消防法規架構與檢修申報制度後續雖有行政命令整編,但檢知器核心幾何設置數值與檢修量測要求均維持一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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