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消防技術 消防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2015 年聯合國第三屆世界減災會議通過「2015~2030 仙台減災綱領」,強調投入減災對各國永續發展至為重要。
請說明依據「災害防救法」所述災害防救、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定義為何?並請說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應包含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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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年 6 月 15 日最新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為法準(註:本題所涉之第 2 條及第 18 條條文,現行法未再修正,仍適用現行規定)。核心測驗考生兩大面向:
- 名詞定義與國際減災趨勢連結(《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理解「2015~2030 仙台減災綱領」(Sendai Framework for Disaster Risk Reduction)將防救災重點由「災後應變」轉向「事前減災與風險治理」之趨勢,以及我國 111 年修法將災害防救定義由三階段(預防、應變、復原重建)調整為四階段(減災、整備、應變、復原重建)的重大變革。
- 防救災計畫體系與基本計畫內容(《災害防救法》第 18 條):掌握我國三層級災害防救計畫(基本計畫 業務計畫 地區計畫)之位階架構,以及國家上位綱領「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法定必備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型申論題,作答策略採取「背景破題 精確用法 縱深開展」之鋪陳架構:
- 前言呼應題旨:破題簡述題幹所提「仙台減災綱領」對我國 111 年《災害防救法》修正之影響,展現法規與國際趨勢結合的專業視野。
- 三項名詞定義精準默寫:嚴格依《災害防救法》第 2 條規定,分別列出「災害防救」、「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定義。必須明確寫出擬訂機關、核定機關與適用範疇等法定關鍵字。
- 分項詳述基本計畫內容:依《災害防救法》第 18 條開展法定三項內容;為避免篇幅過於單薄,進一步結合《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與實務作法,具體闡釋「重點事項」所涵蓋之減災、整備、應變、復原重建四大階段工作內涵。
選項分析(申論題核心要項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針對題目所命之四大核心子題要件進行逐一法理剖析:
- 「災害防救」定義評析(《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2 款)
- 法條要件:指災害之「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措施」。
- 重點分析:111 年修法前舊法原為「預防、應變、復原重建」;修法後配合仙台減災綱領將「預防」細分為「減災」(減少致災因子、降低脆弱度)與「整備」(臨災前資通訊、人力物資動員儲備),形成完整之四大階段防救循環,此為本題核心得分點。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定義評析(《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3 款)
- 法條要件:指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會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 重點分析:位階屬全國最高層級之上位指導綱領。評分關鍵在於「擬訂機關」(政院災防辦+中央主管機關)與「核定機關」(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為行政院院長),不可誤寫為內政部消防署或各部會。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定義評析(《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4 款)
- 法條要件:指「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公共事業」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或所營業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 重點分析:屬中位執行計畫,特色在於涵蓋機關不僅包含公部門之各中央部會(如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等),亦納入重要「公共事業」(如台電、中油、台水、公用天然氣事業等),落實公私協力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包含之事項」評析(《災害防救法》第 18 條)
- 法條要件:包含相關長期綜合性計畫、下位計畫重點事項、會報指定事項。
- 重點分析:基本計畫為五年檢討一次之國家中長程藍圖,其內容必須兼顧各類天然與人為重大災害類別,並對下位之業務計畫與地方計畫提供指導準據。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 階段口訣:「減、整、應、復」(減災、整備、應變、復原重建)。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消防法」所述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外,其範圍與面積大小有關者為何?另,其範圍僅與用途有關、與面積大小無關者為何?請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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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即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之場所)法定範圍之掌握。 具體規範依據命題當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該條將防火管理場所依火災危險度、空間封閉性及人員避難特性,區分為「設有樓地板面積門檻(與面積大小有關)」與「不設樓地板面積門檻(僅與用途有關)」兩大類。題目特別設定「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外」,即要求考生聚焦於法規明文列舉之第 1 款至第 7 款,排除第 8 款概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 (提醒:現行《消防法》第 13 條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規範一定規模場所範圍,《消防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亦配合移列修正,但本題解題依題旨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分類統整題,解題切入點為《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並採系統化二分法作答:
- 範圍與面積大小有關者:依總樓地板面積之級距由大至小(、、)歸納說明,使層次分明、邏輯嚴謹。
- 範圍僅與用途有關、與面積大小無關者:彙整無論面積大小均需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娛樂集會類與住宿/避難弱者照護類),並特別註明部分場所雖無面積限制,但附有「收容人次」或「設施型態」之實質門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就命題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各款法定要件進行剖析:
- 第 1 款(娛樂集會場所):戲院、歌廳、舞廳、俱樂部等,人員密集且多為動態活動,避難風險極高,故「無面積門檻」。
- 第 2 款(健身、撞球場所):空間開闊度較高,以總樓地板面積達 以上為管制界線。
- 第 3 款(餐飲、飲酒場所):具明火烹調或酒精消費特性,門檻訂為總樓地板面積達 以上。
- 第 4 款(住宿與弱勢照護場所):飯店、旅館及社福/護理機構,因使用者對環境不熟悉或多屬避難弱者,故「無面積門檻」;但部分社福機構增設日間服務 以上或住宿設施等限制。
- 第 5 款(商業展售場所):商場、市場、展覽場等貨物堆積繁多之場所,以總樓地板面積達 以上為門檻。
- 第 6 款(包廂型娛樂場所):KTV、MTV、理容院多隔間包廂,火災時逃生不易,採較嚴格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以上門檻。
- 第 7 款(補習訓練場所):學生聚集之補習班與訓練班,以總樓地板面積達 以上為門檻。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災害防救法」所稱之公共事業,其定義之對象為何?對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檢討,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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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災害防救法》總則中法定用詞定義(公共事業之範疇)以及災害防救計畫體系中公共事業對「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法定檢討義務與程序。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公共事業定義:民國 111 年《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4 款(現行法已修正移列為第 2 條第 5 款)。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檢討:民國 111 年修正前《災害防救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全文後移列至第 2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條記憶與計畫管理體系論述題,解題切入點分為兩大層次:
- 公共事業之定義對象:採「列舉項目」搭配「概括規定」雙軌說明。精準寫出法定 8 類事業(涵蓋交通、能源管線、水電、通訊)及授權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檢討辦理:依「檢討依據」、「定期檢討週期」、「隨時檢討時機」以及「檢討後報核程序」四個要素條列鋪陳,避免單純只寫年限而漏掉實質程序。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針對本題評分標準,各子題的作答要點與得分關鍵分析如下:
- 子題一(公共事業之定義對象):
- 關鍵得分點:必須完整列舉法定公共事業,並補足概括條款。
- 評分拆解:
- 交通類:市區鐵路、大眾捷運、公路。
- 能源與水電管線類: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業、自來水。
- 通訊類:通訊傳播等事業。
- 概括授權類:其他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事業。若遺漏「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則無法取得滿分。
- 子題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檢討):
- 關鍵得分點:必須兼顧「週期性」與「程序性」。
- 評分拆解:
- 檢討依據: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進行檢討。
- 定期檢討:每 年定期檢討一次。
- 彈性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 核定程序:檢討修正後,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解題技巧
- 記憶分組口訣(3-4-1-1 法):
- 3 項交通:市區鐵路、捷運、公路。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外,請說明對於「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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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規》中關於危險物品管理的基礎法定名詞定義,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雖歷經局部修正,但本條核心定義架構未變)第 5 條對於「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構成要件。
判定氣體是否落入可燃性高壓氣體管轄,關鍵在於兩大維度的交集:
- 高壓物理狀態:依狀態分為「壓縮氣體」、「壓縮乙炔氣」、「一般液化氣體」及「其他低壓液化氣體」,分別訂有對應之「基準溫度」(常用溫度、、)與「表壓力門檻」(、、)。
- 可燃性燃燒極限:除直接列舉之危險氣體(氫、乙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外,具備「燃燒下限 」或「燃燒範圍(上限減下限)」之氣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規純法條申論題」。面對此類法條背誦題,切忌雜亂平鋪直敘,應採用**「法條架構分類法」與「構成要件拆解法」**作答:
- 前言除外規定:先點出法條首句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外」,扣合題旨前提。
- 本體四大分類:依氣體相態及特性由高壓至低壓逐款列出:
- 第一款:高壓壓縮氣體(門檻 )。
- 第二款:特殊壓縮氣體——乙炔(門檻 下 )。
- 第三款:一般液化氣體(門檻 )。
- 第四款:極易燃液化氣體(門檻 下 且燃燒下限 )。
- 分點標號層次分明:各款內文應精確帶出法定溫度、表壓力、列舉物質名稱與百分比數據,以符合國家考試閱卷給分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依命題法規將法條之四大法定構成要件逐一拆解分析如下:
- 第一款:壓縮氣體之要件
- 壓力與溫度要件: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達 以上;或在 時,表壓力達 以上。
- 可燃性要件:必須為「氫氣、乙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等法定列舉氣體,或在常用溫度下「燃燒下限 」或「燃燒上限與下限之差 」之氣體。兩者為「且」的關係(高壓+可燃)。
- 第二款:壓縮乙炔氣之要件
- 專屬特殊要件:在 時,表壓力達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 學理分析:乙炔分子具不飽和三鍵,極具分解爆炸危險性,故立法上特別從一般壓縮氣體中獨立出來,採取較低之溫度()與較低之壓力標準()予以嚴格管制。
- 第三款:液化氣體之要件
- 壓力與溫度要件: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達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