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消防技術 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消防技術
試題代碼 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

第 一 題25 分

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導致各國災害發生之頻率增加且規模擴大,臺灣更是常受到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之威脅,依據總統於 111 年 6 月 15 日公布之《災害防救法》修正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25 條所增訂之災害防救有關減災、整備及強化全民防救災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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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總統公布修正之《災害防救法》重大修法內容,聚焦於防救災生命週期中「減災(第 22 條)」、「整備(第 23 條)」及「強化全民防救災(第 25 條)」的法制化革新。 本題法規適用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部分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微調,但本題所涉條文之制度架構與實質規範內容均維持現行有效。

考點涵蓋以下三大主軸:

  1. 減災面向(第 22 條):納入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重要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及災時持續運作計畫(BCP)、強化耐災評估與結構改善。
  2. 整備面向(第 23 條):深化公私協力(納入民防團隊、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志願組織及企業)、考量弱勢族群避難收容特殊需求、多元預警傳播及業務持續運作。
  3. 強化全民防救災面向(第 25 條):首度將「韌性社區」推動、「防災士」培育與「企業合作」機制正式入法,建構由下而上的全社會自主防災網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增修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取「破題引言 →\rightarrow 三大條文分項詳述 →\rightarrow 綜整結語」的三段式論述:

  1. 破題引言:簡述 111 年修法背景,點出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與極端複合型災害,防救災思維由「政府單向救援」轉向「公私協力與全社會韌性建構」。
  2. 分條列項作答:嚴格對應題目所指定的條次(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5 條),依序論述各條增訂之關鍵字與具體規範事項,條號與款次邏輯清晰。
  3. 結語收束:總結此三條修法對於推動「國土韌性」、「關鍵基礎設施韌性」及「社區自主韌性」之制度效益。

選項分析(申論題考點剖析)

本題雖非選擇題,但題目指定的「第 22 條」、「第 23 條」與「第 25 條」各自代表災害防救週期不可或缺的環節,其考點內涵與對應關係剖析如下:

  • 第 22 條(減災階段):防救災的首要防線。修正重點在於從源頭降低脆弱度,增訂氣候變遷調適、重要關鍵基礎設施維運及公私建物耐災能力評估,將傳統工程防災提升至體系運作韌性。
  • 第 23 條(整備階段):災前準備與應變動員量能之充實。修正核心在於打破「公部門獨木支撐」的局限,將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及民間企業納入協力對象,並落實人權保障,將身心障礙者與高齡長者之弱勢避難規劃具體法制化。
  • 第 25 條(強化全民防救災):本次修法最具突破性之亮點。過去韌性社區與防災士培訓僅為行政計畫層次,此次修法正式將「韌性社區」、「防災士」及「企業防災」明文化,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授權子法,完備全民自主防救災之法定地位。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精準記憶:
  • 第 22 條(減災)記憶錨點:氣候變遷調適、關鍵基礎設施持續運作、耐災能力評估。
  • 第 23 條(整備)記憶錨點:公私協力擴大(民防/後備/企業)、弱勢族群避難收容、多元預警。
  • 第 25 條(全民防救災)記憶錨點:韌性社區、防災士、企業合作機制、內政部授權子法。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避免通篇僅默寫舊有法條(如一般性的治水防洪、消防演練),而未點出「111 年 6 月 15 日增訂」之核心新概念。
  • 務必將「韌性社區」與「防災士」歸入第 25 條答題區塊,切忌與第 22 條或第 23 條混為一談,展現法條定位的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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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大型災害通常伴隨大量人命傷亡,許多直轄市、縣(市)政府便無法因應大型災害處理。依據 111 年 4 月 7 日行政院修正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試問前項協調人員及編組作業為何?

另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組,各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試問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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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我國中央災害防救體制中之「縱向支援協調機制」與「橫向功能模組化編組」,法規依據為民國 111 年 4 月 7 日行政院修正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部分部會名稱已調整,如農委會改制為農業部、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組織架構為準)。

  1. 縱向支援協調機制:當直轄市、縣(市)政府能量耗盡無法因應災害時,中央政府基於《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啟動主動支援或應請求支援機制,派遣高階協調人員及跨部會工作小組進駐地方,以打通中央與地方之資源調度及資訊溝通管道。
  2. 橫向功能模組化編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 ICS(事故現場指揮體系)模組化應變概念,建置「參謀、訊息、作業、行政」四大群組,其下劃分 16 個功能分組,各組皆由特定之中央中央主管機關主導,以落實權責相符與專業分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採「雙層次體系鋪排法」:

  1. 第一子題(協調人員及編組作業):直接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點規範,採二分法切入,分別詳述「協調人員之資格與職責」以及「編組作業之建置、隨行成員與聯繫機制」,展現對中央支援地方應變流程之熟悉度。
  2. 第二子題(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以矩陣架構展開,依「參謀群組(1 組) →\rightarrow 訊息群組(1 組) →\rightarrow 作業群組(12 組) →\rightarrow 行政群組(2 組)」之順序,完整列出 16 個功能分組名稱,並精確寫出各自之「主導機關(含隸屬署、處、司)」,避免遺漏任何一組。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高考三級之申論題,卷面上並無選擇題選項。考生作答時常面臨之概念分歧與得分關鍵剖析如下:

  1. 協調人員層級與定位之判斷:
  • 考生常誤答為「指派各部會業務承辦人前往」。法規明定必須指派「簡任(相當簡任)或上校以上」人員,以具備足夠職權代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地方指揮官協調,此階級門檻為必備採分點。
  1. 功能分組歸屬與主導機關之判斷:
  • 疏散撤離組 vs. 搜救組:常有考生混淆主導機關。「搜救組」主導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而「疏散撤離組」負責災區警戒及居民撤離強制作為,主導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 收容安置組 vs. 基層支援組:避難收容所運作之「收容安置組」主導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調動動員村里長、民防體系之「基層支援組」主導機關為內政部(民政司)。
  • 情資研判組:科技部督導,但實質主導機關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不可只寫中央氣象局。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分組歸納法:
  • 四大群組口訣:「參、訊、作、行」。
  • 作業群組 12 組之邏輯記憶鏈:
  • 人命與維安:搜救(消防)、國軍(國防)、疏散(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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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中央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依據《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在發生火災、爆炸時,符合哪些情形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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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為準。 在災害防救體系中,「災情查報與通報」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啟動應變動員、派遣資源與政策處置的核心樞紐。各級消防機關(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為 24 小時情資彙整樞紐,當轄區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且達特定嚴重程度、敏感性或具社會矚目性時,執勤人員負有向內政部消防署(中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即時通報」的法定職責,以落實情資同步與預警應變。 (備註:現行法規架構維持一致,各項通報門檻與精神均沿用此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列舉型申論題。解題應避免雜亂條列,建議採用「系統化分類架構」將法規所定之通報標準予以邏輯化鋪陳:

  1. 人員傷亡指標:死傷門檻(一般民眾、外籍人士、救災人員)。
  2. 場所屬性與避難弱者:重要政府中樞、古蹟文物、醫療長照場所。
  3. 交通與關鍵基礎設施:大眾運輸系統、生命線公用事業、地下受限空間。
  4. 化學危害與延燒規模:危險物品、毒性化學物質、大量延燒戶數與鉅額財損。
  5. 社會矚目與概括裁量條款:輿論關注、政治敏感及指揮官專業研判。

此種分類答題方式架構嚴密,能向閱卷委員展現完整的體系性思考與精準的法條記憶。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法定通報要件,依其規範目的與法理意涵剖析如下:

  1. 死傷人數門檻(死亡 2 人以上,或死傷合計 10 人以上): 此門檻設定相較於火災調查中的重大火災標準(死亡 3 人以上)更為靈敏,目的在於災害發生初期即建立預警機制,確保中央能在災害可能進一步擴大時即時掌握動態。
  2. 搶救人員傷亡(消防、義消因公死亡或重傷住院): 消防人員與義勇消防人員為國家災害搶救主力,救災人員之死傷牽涉防護裝備效能、戰術部署檢討、撫卹慰問與中央調派支援,屬極高優先等級之通報事件。
  3. 避難弱者與特殊醫療機構: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收容者自力避難能力不足,火災時致死率與社會衝擊極大,屬法定重點通報場所。
  4. 涉外與政治敏感性場所: 重要政府機關、首長官邸、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處、重要軍事設施及古蹟歷史建築,涉及國家安全、國際外交形象與不可逆文化資產損失,必須即刻啟動跨部會橫向通報。
  5. 大眾運輸與地下空間: 軌道列車、高鐵、捷運、航空器、船舶、地下街及長大隧道等場所,具有人潮密集、疏散不易、濃煙蓄積及救援困難等高風險特性,中央必須即時戒備並協調交通主管部會應變。
  6. 公共危險物品與化學爆炸: 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之燃燒或爆炸常伴隨二次災害(毒氣擴散、連鎖爆炸),威脅廣泛環境與民眾安全,屬跨災害主管機關之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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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搶救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火災已造成許多消防人員殉職與受傷,原因有屋頂作業踩空或滑倒而跌落、夾層地板燒穿踩空墜落、夾層坍塌或遭遇閃燃危害等。為防範遺憾事故未來再次發生,依內政部消防署 111 年 3 月 31 日頒布之《救災安全守則》,有關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之後,搶救火災安全指導原則安全注意事項包括哪些?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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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內政部消防署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頒布之《救災安全守則》中「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火災安全指導原則」之熟稔程度。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頒布之《救災安全守則》(消署應字第 1110500587 號函)為準(現行法規雖持續滾動修正火場搶救指引與相關作業規範,但本類建築火災之核心防護機制與撤離原則維持一致)。
  • 結構力學與燃燒危害定義:
  • 結構弱化:輕量型鋼材(H 型鋼、C 型鋼)多無防火被覆,鋼材受熱達 500∘C∼600∘C500^\circ\text{C} \sim 600^\circ\text{C} 時,其降伏強度將驟降至常溫的 50%50\% 以下,具無預警突發性坍塌危險。
  • 閃燃與蓄熱:此類建築多呈挑高密閉空間,上層易蓄積巨量高溫未燃氣體,極易引發閃燃(Flashover)或爆燃(Backdraft)。
  • 夾層危害:內部違規搭建之夾層多以角鐵、木板或輕金屬浪板鋪設,耐火時效極短,極易燒穿或失穩坍塌。
  • 考題限縮範圍:題目明確限定於「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之後」,作答重點必須聚焦於「入室後」之搶救戰術、結構防護、防墜避險與自救作為,切忌耗費篇幅書寫入室前的外部評估與水源劃設。

解題方法

本題為 25 分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緊扣題幹點出的四大致命肇因(「屋頂跌落」、「夾層地板燒穿墜落」、「夾層坍塌」、「閃燃危害」),並對照法規架構,以「層次化系統性論述」開展,分為四大主軸回答:

  1. 結構倒塌徵兆監測與防範:回應鋼構軟化與坍塌風險。
  2. 夾層作業與防墜安全措施:回應夾層踩空、燒穿及塌陷危害。
  3. 燃燒環境監控與閃燃預防:回應熱氣層蓄熱與閃燃防制。
  4. 水線動線與個人安全管制:確保退路順暢、氣量安全及緊急求救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需逐一排除,閱卷評分要點如下:

  • 核心採分點:必須明確寫出「熱像儀監測熱氣層與結構」、「夾層作業之承載力確認與防墜限制」、「鋼構變形坍塌前兆之辨識」、「水線掩護不脫離與門控管理」、「SCBA 空氣殘壓安全撤離原則及 Mayday 啟動」。
  • 常見失分陷阱:未看清題意限定於「進入之後」,而大幅書寫「進入前之火場分區、外圍情蒐、詢問關係人」等外部作為,導致答非所問而被大幅扣分。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結、夾、熱、水、氣」
  • 結:注意「結」構變形與倒塌徵兆。
  • 夾:嚴禁盲目登上「夾」層,沿樑移動防踩空。
  • 熱:以「熱」顯像儀監控熱氣層,出水降溫防閃燃。
  • 水:緊隨「水」線前進,確保後撤動線暢通。
  • 氣:管控「氣」瓶存量,落實 PAR 回報與 Mayday。
  1. 排版格式:採三層次標號(一、(一)、1.),以小標題標明核心防護動作,閱卷老師能迅速勾稽法規給分關鍵字。

【答案】

依內政部消防署 111 年 3 月 31 日頒布之《救災安全守則》,消防人員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之後,搶救火災安全指導原則與安全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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