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消防技術 消防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消防技術
試題代碼 消防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請依《消防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詳述下列問題:

(一)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請備查、複查之規定。(10分)

(二) 定期檢修區分場所及委託檢修對象之規定。(10分)

(三) 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報請審核時之查核、處理方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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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消防安全預防體系中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旨在透過場所管理權人自主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檢修,確保火災發生時設備能正常動作,並配合主管機關行政審核與現場複查,落實雙重監督。

相關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1. 《消防法》第 9 條:明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檢修義務、委託專業對象、報請審核之行政程序、複查權限,以及管理權人自行檢修之例外規定。
  2.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內政部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具體規範場所分類、檢修種類(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頻率週期、申報期限、檢附書件、查核項目與行政處理方式。

現行法規提醒: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消防法》第 9 條,將原「報請備查」修正為「報請審核」,並將管理權人自行檢修之消極與積極要件明確入法。解題內文以該制度之法條精神與公布規定為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整合論述題,作答應採**「三段論法式之條列綱目」**,層次分明:

  1. 第 (一) 子題:採「檢修週期與方式 →\rightarrow 申報審核(備查)程序與期限 →\rightarrow 主管機關派員複查」三層次展開。
  2. 第 (二) 子題:採「場所區分標準(甲類與甲類以外)」對應「檢修委託對象(原則: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例外:自行檢修要件)」之對比論述。
  3. 第 (三) 子題:明確區分消防主管機關受理時之「形式/要件審查(查核內容)」與「行政處置(合格備查、通知補正、列管追蹤、違規開罰)」。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評分關鍵在於法定構成要件之完整度:

  • 甲類場所與甲類以外場所之檢查週期(外觀、性能、綜合)若遺漏其中一項即失分。
  • 「自行檢修」之法定要件(非高層、非地下、設備僅限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設備)必須三者兼備,缺一不可。
  • 查核後之處置若僅寫「准予備查」,漏未提及「改善計畫書列管追蹤」及「不實檢修移送懲戒」,無法獲取滿分。

解題技巧

  1. 週期口訣化:
  • 檢修種類:外、性、綜(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
  • 甲類場所:半、半、一(外觀與性能每半年一次、綜合每年一次);申報期限為每年 5 月 31 日 及 11 月 30 日 前。
  • 甲類以外場所:一、一、三(外觀與性能每年一次、綜合每三年一次);申報期限為每年 11 月 30 日 前(地方得另行公告分期)。
  1. 自行檢修避坑口訣:
  • 「二非三設」:非高層建築物、非地下建築物;且設備僅設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均屬非系統性設備)。若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室內消火栓等系統性設備,即使規模再小亦不得自行檢修。
  1. 行政流程閉環原則:
  • 審核查核流程必須包含「書面審核」與「實地複查」,結果處置必須涵蓋「合格」、「補正」、「列管改善」與「移送開罰懲戒」。

【答案】

(一)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請備查、複查之規定

依《消防法》第 9 條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其具體內容如下:

  1. 定期檢修之規定:
  • 檢修種類:分為「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及「綜合檢查」。
  • 基準遵循:受委託之消防專技人員或檢修機構,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執行。
  • 檢修頻率:
  • 甲類場所: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每半年一次;綜合檢查,每年一次。
  • 甲類以外場所: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每年一次;綜合檢查,每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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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爆竹煙火之定義及分類各為何?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有哪些?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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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基礎核心規範,評量考生對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體系的掌握程度。核心法源依據為: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爆竹煙火之法定定義、正面表列現象、用途目的、消極排除項目,以及法定分類(一般爆竹煙火、專業爆竹煙火)與其項下次分類。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5 條:嚴格限制與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法定場所、基地範圍,以及授權主管機關劃定之周邊安全距離標準。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及第 15 條相關規定於民國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後,迄民國 112 年及現行法均適用同一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務人員高考申論題,作答策略著重於「法條引述之精確度」與「架構層次之完整性」:

  1. 第一層面(定義):引述第 3 條第 1 項,務必完整兼顧「火藥作用」、「七大物理現象」、「法定用途」,並特別點出「負面排除事項」(非供節慶用器具),缺一不可。
  2. 第二層面(分類):引述第 3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首先點明二分法(一般 vs. 專業),接著分別展開一般爆竹煙火的 9 大種類,以及專業爆竹煙火的次類別,展現法規完整體系。
  3. 第三層面(禁止施放區域):引述第 15 條第 1 項之 8 款法定場所及其基地內,並適度補充第 2 項基地外「不得小於 50 公尺」之法定授權安全距離規範,使答案達到高分標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分析。解題重點在於全面覆蓋題目所設之「定義」、「分類」及「禁止施放區域」三大子題,依序開標作答。


解題技巧

  1. 定義現象記憶口訣:「花、轉、走、飛、空、爆、煙」(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煙霧)。
  2. 一般爆竹煙火九大類:即前述七大現象類別,外加「摔炮類」與概括性的「其他類」。
  3. 禁止施放區域歸納法:
  • 油品設施:石油煉製工廠、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 氣體與危物: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 爆竹本業: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 安寧避難:醫療機構。
  • 概括條款: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1. 常見陷阱與防漏:
  • 考生易遺漏定義後段的「排除條款」(信號彈、煙霧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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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其項目為何?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其項目又為何?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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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災害防救法》在「平時減災與整備階段」中,政府依法應儲備、整備之各項防救災資源是否具備清晰的法定分類與範疇認知。

法源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本題命題範圍為考試當時有效之《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母法《災害防救法》於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原第 27 條平時減災事項移列至第 30 條;現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已配合於 112 年 11 月 24 日全案修正)。 解題核心在於區分兩大類別之法律定性:

  1.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性質偏向「動產、消耗品、可移動工具與個裝裝備」,著重於災時之消耗補充、緊急搜救與生活救助。
  2.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性質偏向「定著物、工程建設、系統性硬體架構與固定式維生網絡」,著重於結構性防護、災情監控傳遞與宏觀收容避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列舉申論題,作答策略應採取「法源破題 →\rightarrow 分項條列 →\rightarrow 實務特性歸納」之架構,展現法規完整性與條理層次:

  1. 開門見山:點出母法授權依據(災害預防階段之整備義務)及施行細則之授權規範。
  2. 分項詳述:分別依「物資、器材」與「設施、設備」兩大子題,以法律條文款次形式逐一羅列各項範疇,並列舉具體項目(如民生品、工料、搜救機具;水利、消防、通訊警報等)。
  3. 概括條款不可遺漏:兩項類別之最後一款皆設有「其他經各級政府指定」之概括規定,答題時務必寫出,方能維持法條作答的完整度。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與結構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滿分 25 分),非選擇題。試卷評分標準與結構配分如下:

  1. 第一子題: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項目(配分約 12~13 分)
  • 評分重點在於能否完整涵蓋生活維持、醫療防疫、工程防汛、搜救破壞、動力機具等動態應變裝備。
  • 若僅寫出「食品」或「帳篷」等單一零散物品而未分門別類完整列舉,評分將依遺漏比例扣分。
  1. 第二子題: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項目(配分約 12~13 分)
  • 評分重點在於能否精確指出具固定性、公共性之工程結構與維生系統(水利工程、消防水源、警報網絡、避難處所、航空運補交通等)。
  • 兩子題各款項後的概括款「其他經各級政府指定之項目」為法律列舉之防漏規範,屬閱卷評分必備得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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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哪些規定?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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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危物辦法》)中關於「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的法規體系。本科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法後續配合消防法修正,增訂部分危害辨識與自主管理責任,但整體硬體標準與管理架構維持一致)。

解題涉及的核心法規要點如下:

  1. 場所定義與範疇(《危物辦法》第 3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包括「販賣場所」(第一種、第二種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2. 位置、構造及設備標準:
  • 販賣場所之硬體標準(第 71 條)。
  • 容器檢驗場所之硬體標準(第 72 條)。
  •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硬體標準(第 73 條之 1)。
  1. 安全管理規定(《危物辦法》第 79 條、第 79 條之 1 及相關安全管理專編):涵蓋保安監督人制度、消防防災計畫、安全技術人員置備、供氣契約簽訂、用戶定期安全檢查及容器存量管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整合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僅回答「販賣場所」,應採取「總—分—總」之法規架構推進:

  1. 體系破題(範疇界定):先明確點出依《危物辦法》第 3 條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包含三大類型(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確立作答範疇的完整度。
  2. 硬體要件(橫向展開):嚴格依題意將「位置」、「構造」、「設備」三大面向分項條列,並以條文規範最完整且實務最常見的「販賣場所」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為主要論述核心,展現精準的法條數字與關鍵字(如:第一層、一小時防火時效、防爆型、80 公斤限制等)。
  3. 軟體規範(垂直深化):針對「安全管理」深入剖析,分為「人員組織(保安監督人、安全技術人員)」、「制度落實(消防防災計畫、定期檢驗)」與「作業管理(供氣契約、存量管制)」,使整題解答結構兼顧硬體標準與人為軟體風險控管。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
  • 位置記「一底」:販賣場所、檢驗場所原則上皆設於建築物「第一層」(地面層),利於洩漏擴散及緊急疏散搬運。
  • 構造記「防火區劃」:外牆與隔間須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上層樓板具「一小時防火時效」、門窗具「半小時(或一小時)防火時效」與「不燃材料/鑲嵌鐵絲網玻璃」。
  • 設備記「通、排、爆、警、滅」:通風換氣(比重大者開口在地面、比重小者開口在天花板)、防爆型電氣、氣體漏洩火災警報設備、滅火器(滅火效能值 2 以上)。
  • 管理記「兩員兩約兩年」:置「保安監督人」與「安全技術人員」;簽訂「供氣契約」;用戶安全檢查「每二年一次」、紀錄保存「二年」。
  1.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漏列場所種類。誤以為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只有瓦斯行(販賣場所),遺漏了「容器檢驗場所」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導致失分。
  • 陷阱二:遺漏安全管理。許多考生僅默寫硬體的位置、構造與設備,忽略題目最後的「安全管理」,直接損失約三分之一的得分比重。
  • 陷阱三:混淆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規範。可燃性高壓氣體通風口之高低位置取決於「氣體比重」(液化石油氣比重大於空氣,開口需貼近地面並設防蟲銅網),切勿套用液體危險物品之通風設定。

【答案】

依命題當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包含販賣場所、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及容器檢驗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定分述如下:

壹、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範疇

依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包括: 一、販賣場所:

  1. 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可燃性高壓氣體,其處理量未達每日四百公斤者。
  2. 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可燃性高壓氣體,其處理量達每日四百公斤以上者。 二、容器檢驗場所:指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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