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消防技術 危險物品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請問安全防護計畫應包括何事項?未製作安全防護計畫,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者之相關罰則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中針對高危險性爆竹煙火場所(製造場所,以及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儲存、販賣場所)所建立之「自主安全管理體系」。法規透過要求管理權人選任專責之「爆竹煙火監督人」,由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並落實推動,藉此將危險預防與災害初期應變義務制度化。
涉及法規與法條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場所負責人選任監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備查及依計畫執行業務之義務。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安全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及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辦法》第 2 條:安全防護計畫應包括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款: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未製作計畫等情事之行政罰則。 (法規提醒:截至現行法規,相關條文之主體規範與罰則額度均維持一致,未有重大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結構綜合申論題,作答時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採「層次化條列」鋪陳:
- 安全防護計畫之法定事項: 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安全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及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辦法》第 2 條為準據,將內容劃分為「權責分工」、「平時預防與檢修」、「動態安全與施工管制」、「緊急應變與自衛編組」、「教育訓練」等大類,依序條列各款。
- 違反第 18 條之相關罰則: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款拆解法律效果,必須完整交代「受處分主體」、「罰鍰金額(裁罰區間)」、「行政輔助手段(限期改善、按次處罰)」以及「行政管制手段(停工/停業處分)」,缺一不可。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公職高考申論題型,無選項。針對作答爭點與法規內涵剖析如下:
- 爭點一:安全防護計畫與一般消防防護計畫之區隔 《消防法》第 13 條規範之消防防護計畫著重於一般防火管理;而爆竹煙火之安全防護計畫因物質具高敏感性與爆炸威力,特別著重「火藥搬運、裝卸、儲存作業之安全作業規定」、「防爆構造與防護土堤等設備自主檢查」及「增建改建施工安全對策」。作答若僅套用一般防火防護計畫項目,無法展現本科目(危險物品管理)之專業深度。
- 爭點二:自衛消防編組門檻 安全防護計畫中之自衛消防編組,應特別載明人數門檻規定: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 50 人以上者,增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此為給分關鍵細節。
- 爭點三:罰則要件之完整性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兼具「財產罰(罰鍰)」與「行為罰/不利處分(停工、停業)」。
第 二 題25 分
催熟水果的電石,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屬何種類公共危險物品?
請寫出該物質分級及管制量、其與水接觸之化學反應方程式(須平衡係數),並說明電石第一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何種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後續雖有微調修正,惟本題所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及第一種販賣場所規範核心精神一致。
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危管辦法》)第 3 條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 《危管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販賣場所定義:第一種販賣場所為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場所)。
- 《危管辦法》第 40 條(第一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標準)。
- 物質化學特性:
- 電石化學名稱為碳化鈣(),屬典型的「禁水性物質」。
- 與水反應會劇烈水解,生成強鹼氫氧化鈣(消石灰)及具高度易燃、寬爆炸範圍之乙炔()氣體,並伴隨大量放熱反應。
- 場所安全設計原則:
- 販賣場所因面對一般消費端,設於建築物第一層;對於禁水性物質之儲存與分裝,核心在於「嚴禁水分接觸」與「防止可燃性氣體蓄積引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火災化學」整合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四大結構步驟作答:
- 類別定性:精確引用《危管辦法》第 3 條附表一,指出其所屬之公共危險物品類別(第三類)。
- 分級與管制量定量:指出碳化鈣之危險程度分級(第 3 級)及其管制量法定數值()。
- 化學反應式平衡:寫出反應物與生成物正確化學式,以質量守恆定律完成係數平衡,並標示狀態與放熱特性。
- 場所安全基準條列:依據《危管辦法》第 40 條,按「位置」、「店鋪部分」、「作業室部分」系統化鋪陳,並務必強調針對電石(禁水性物質)的專屬防護規定(如地板防潮防滲防浸水)。
子題深入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按題旨所列四大核心問題進行法規與學理剖析:
一、電石之公共危險物品類別
電石化學成分為碳化鈣(Calcium Carbide, )。依《危管辦法》第 3 條附表一規定:
- 類別: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 性質歸屬:禁水性物質。
二、危險程度分級及管制量
依《危管辦法》第 3 條附表一「第三類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項目:
- 品名:鈣或鋁之碳化物。
- 危險程度分級:第 3 級(第三級危險程度)。
- 管制量:(300 公斤)。
備註:第一種販賣場所之總存量上限為未達管制量 15 倍,即總儲存販賣量須小於 。
三、與水接觸之化學反應方程式
電石遇水即迅速水解並釋放大量反應熱,生成乙炔氣體與氫氧化鈣固體:
- 平衡係數比:。
- 危害特性說明:乙炔燃燒範圍極寬(約 ),且反應劇烈放熱易直接引燃乙炔,產生爆燃危險。
四、電石第一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
依《危管辦法》第 40 條規定,第一種販賣場所應符合下列規範:
- 位置規定:
- 應設於建築物之第一層(便於搬運與避難搶救)。
- 店鋪使用部分之構造與設備:
- 天花板:應使用不燃材料。
- 樓地板與屋頂:上層之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 三 題25 分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何種規定?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串接使用量及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與管理,應符合何種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中,關於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法規熟練度。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為準(註:現行法規各項級距與核心設施標準均維持一致)。
- 關鍵法條:
- 第 67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基準。
- 第 70 條:處理場所與周圍場所之安全距離規定。
- 第 73 條之 1: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串接使用量上限、分級階梯式安全設施與自主管理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考試「法規條列型申論題」,閱卷評分重視法條結構的完整性與數值精確度。作答切入點如下:
- 子題一(處理場所):將法條要件拆解為「位置(安全距離、樓層)」、「構造(屋頂、門窗、地坪)」、「設備(通風、防爆、接地、配管與安全閥)」及「安全管理(計畫、標示、維護與操作)」四大面向條列呈現,避免雜亂無章。
- 子題二(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 先破題點出串接使用量總上限()。
- 採用「階梯累加法」呈現串接量之四個級距( 以下、超過 、超過 、超過 ),凸顯後者涵蓋前者的法規邏輯。
- 最後歸納共通的「場所安全管理」要件(容器合格標誌、專業更換、自主檢查紀錄保存年限)。
解題技巧
- 串接量級距與設施速記口訣:
- 級距數字記法:(單位:公斤)。
- 設施累加關鍵字:
- 以下:外、立、直、煙、管(室外、直立固定、防日曬直射、嚴禁煙火 、標準配管)。
- 超過 :加「遮風警」(遮陽避雨、通風開口/排風、氣體洩漏警報器)。
- 超過 :加「半斷震」(半小時防火時效專用室、緊急遮斷裝置、防震設施)。
- 超過 :加「柵一時門」(室外加設柵欄圍牆、室內一小時防火時效及防火門窗)。
- 常見失分陷阱:
- 漏寫串接使用量最高不得超過 (若超過 依法即屬「儲存場所」,非串接使用場所)。
- 處理場所的屋簷高度漏寫「離地 以上」或將屋頂材質誤寫為「耐火材料」(法規規定為「輕質不燃材料」以利洩壓)。
- 漏寫自主檢查紀錄之保存年限(2 年)。
【答案】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定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7 條及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位置規定
- 樓層限制:應設於地面上一層之建築物。
- 安全距離:場所外牆或處理設備應與鄰近場所保留安全距離(準用第 70 條規定);但若設有防護牆或具有同等防護性能者,得縮短或免除之。
(二) 構造規定
- 屋頂構造:屋頂應使用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屋簷距離地面應在 以上。
- 門窗開口:出入口及窗戶應使用不燃材料或防焰物品;出入口之門應為向外開啟之自動關閉門。
第 四 題25 分
某一加氣站內設置供員工辦公、休息之地上一層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為 平方公尺,設有地下儲氣槽區場所,樓地板面積為 平方公尺,另有飲水機室等用火、用電設備處所,合計總樓地板面積為 平方公尺,加氣機 4 臺。
若使用 20 型蓄壓式 A、B、C 乾粉滅火器(滅火效能值為 A-15、B-16、C),請問至少需設置幾具以上(不考量步行距離)?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消防法規規定與當年一致)。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加氣站各分區空間與設備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下之滅火器設置規定、滅火效能值核算,以及不同火災類別之具數換算能力。
- 場所分類判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
- 加氣站全區整體屬第 12 條第 6 款第 2 目(其他場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氣站等)。
- 站內供員工辦公、休息之地上建築物,依其用途屬第 12 條第 4 款(丁類場所:辦公室、事務所)。
- 地下儲氣槽區為加氣站之「儲存場所」。
- 滅火效能值核算基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 條):
- 第 12 條第 4 款(丁類場所):樓地板面積每 (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題目未註明為防火構造,依一般構造計算。
- 第 12 條第 6 款所列場所,其「儲存或處理場所」之樓地板面積每 (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 特別處所增設滅火器規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
- 設有用火設備之處所,樓地板面積在 以上未滿 者,應增設滅火器 1 具。
- 設有電氣設備之處所,樓地板面積每 (含未滿)應增設滅火器 1 具。
- 專用設備配置規定(《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安全設備規範):
- 加氣機:每臺加氣機應設置滅火效能值 3 以上之滅火器 1 具以上。
- 具數計算公式: 且各分區場所獨立配置,至少均應設置 1 具。
解題方法
將加氣站依功能劃分為「員工辦公及休息建築物」、「地下儲氣槽區場所」、「用火用電設備處所」及「加氣機」四部分分別檢討推導:
步驟一:供員工辦公、休息之地上一層建築物()
- 火災類別:一般木材、紙張、纖維等,屬 A 類火災。
- 滅火效能值核算: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丁類場所每 核算 1 效能值):
- 滅火器具數計算: 題目選用 20 型蓄壓式 ABC 乾粉滅火器,其 A 類效能值為 15(A-15)。
補充考量(站屋專用基準): 若依加油加氣站之站屋累進具數管理基準(總樓地板面積 以下設 2 具;超過 者,每增加 增設 1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