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績效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六號「審計抽樣」,查核人員採用抽樣方式執行內部控制之控制測試及證實測試時,其抽樣風險包括哪些?這些風險對查核人員可能產生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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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抽樣中「抽樣風險」(Sampling Risk)之分類及其對查核工作之影響。
- 法規基準: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六號『審計抽樣』」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為新編審計準則,即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三號/TWSA 530「查核抽樣」,惟抽樣風險之分類定義與對效果、效率之影響本質完全相同)。
- 抽樣風險定義:指查核人員依據樣本所得之結論,與對母體全部項目執行相同查核程序所獲致之結論不一致之風險。
- 衡量維度:
- 控制測試:信賴過度風險、信賴不足風險。
- 證實測試:不當接受風險、不當拒絕風險。
- 影響面向:查核的「效果性(Effectiveness)」與「效率性(Efficiency)」。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採「雙向矩陣結構法」破題:
- 分別定義:以查核程序類別(控制測試 vs. 證實測試)切入,逐一寫出兩大程序各自包含的兩種抽樣風險(名稱及精確定義)。
- 歸類影響:將四種風險依照「對效果之影響」與「對效率之影響」進行歸納,說明其如何改變查核人員後續之查核程序,以及造成的終局後果(發布不適當查核意見 vs. 浪費查核成本與工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
解題技巧
- 二分口訣記憶法:
- 太樂觀(看好受查者) 做太少 致命傷(傷效果):控制測試之「信賴過度」與證實測試之「不當接受」,會使查核人員誤認一切良好而減少後續程序,最終導致出具不適當查核意見,形成審計失敗。
- 太悲觀(看壞受查者) 做太多 浪費錢(傷效率):控制測試之「信賴不足」與證實測試之「不當拒絕」,會使查核人員虛驚一場而擴大查核範圍,徒增額外時間與審計成本。
- 常見陷阱:
- 切勿將「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如選錯程序、看錯憑證)」混為一談。
- 寫申論題時,若只籠統回答「影響查核工作」,未能精準點出「效果性」與「效率性」,將會大幅失分。
【答案】
第 二 題20 分
試比較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七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與第三十三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有哪些主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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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觀念為我國新舊「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準則之重大結構性變革,即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新式查核報告,調和國際審計準則 ISA 700 Revised)相較於審計準則公報第 33 號(舊式查核報告)之各項關鍵修正與實務規範差異。
現行法已修正:我國審計準則公報體系已全面改採三碼編號,原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現行已整編為「審計準則 700 號(財務報表查核意見之形成及查核報告)」,但核心架構與精神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比較兩號查核報告準則之差異,切入點應掌握「資訊價值提升」與「責任透明化」之修訂主軸,並由宏觀至微觀依序展開:
- 段落結構與編排順序:由傳統的「前言、範圍、意見」三段式,轉為「意見與基礎開門見山」。
- 新增關鍵揭露段落:納入「關鍵查核事項(KAM)」以消除資訊落差。
- 重大不確定性事項之專段化:將「繼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由強調事項段獨立為專門段落。
- 主體責任之深化與細緻化:明確劃分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之責任,並大幅擴充查核人員責任之描述。
- 年報其他資訊之處理責任:正式納入對包含財報之整份年報「其他資訊」之閱讀與溝通責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供分析。答題時須針對題目要求之「主要不同」,以對比條列方式完整呈現新舊公報之對應差異,方可取得完整分數。
解題技巧
- 結構記憶口訣:「意見放第一、基礎緊跟隨、KAM 必揭露、專設繼續經營、責任說清楚」。
-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誤以為第 57 號公報「取消」了強調事項段:強調事項段(Emphasis of Matter)依然存在(規範於第 59 號公報),只是將「繼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獨立成專段,且「關鍵查核事項」不可與強調事項段混為一談。
- 忽略「治理單位」責任之獨立列示:舊式報告通常只寫管理階層責任,新式報告特別將治理單位之「監督責任」單獨明文化。
- 漏寫適用對象之區分:關鍵查核事項(KAM)原則上主要適用於「上市(櫃)公司」(公發個體),非公開發行個體之查核報告未強制要求。
【答案】
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係為提升查核報告之透明度與溝通價值而發布,相較於第 33 號公報,其主要差異如下:
一、 查核報告段落順序與架構(採「開門見山法」)
- 第 33 號公報(舊式報告):依序為「前言段」、「範圍段」及「意見段」,查核意見置於報告之末尾。
- 第 57 號公報(新式報告):將最受報告使用者關注的「查核意見段」移至第一段;隨後緊接「查核意見之基礎段」,使使用者能第一時間獲知會計師之查核結論與依據。
第 三 題15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一號「繼續經營」,試分述管理階層之責任及查核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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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一號「繼續經營」(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570 (Revised))為準。(現行法已整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第 570 號「繼續經營」,規範精神實質相同,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公報為準。)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管理階層責任」與「查核人員責任」的劃分與界限:
- 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用:企業除非意圖清算、停止營運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選擇,否則應以此為基礎編製財務報表。
- 評估責任的歸屬:實質評估企業能否繼續經營屬於「管理階層」的職責;「查核人員」的職責則是驗證管理階層採用該基礎的「適當性」,並判斷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 責任限度與非保證性:查核人員因無法預測未來事項,查核報告絕不可被視為對企業未來繼續經營能力的保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公報條文申論題,採「主體分立、分點陳述」方式作答:
- 管理階層責任部分:切入點為「編製基礎之選擇」、「評估義務與評估期間(至少十二個月)」及「判斷的本質(面對未來的不確定性)」。
- 查核人員責任部分:切入點為「查核目標(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雙重結論(會計基礎適當性+重大不確定性)」及「法律責任界限(查核報告非繼續經營保證)」。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精準到位:作答時務必出現公報核心用語,如「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重大疑慮」、「重大不確定性」、「至少十二個月」、「非對受查者繼續經營能力之保證」。
- 常見失分陷阱:
- 誤認免除責任:若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未明確要求管理階層進行評估,考生常誤以為雙方責任減輕。事實上,公報明定無論架構有無規定,管理階層均須評估,查核人員亦皆負有查核責任。
第 1 題2 分
下列對查核重大性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320)為核心考點(現行法規已全面重新編碼整合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第 320 號,規範意旨相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以下三大關鍵觀念:
- 重大性的雙重本質(量與質兼顧):重大性之評估不僅取決於不實表達之「金額大小(數量方面)」,亦取決於其「本質或發生情況(性質方面)」。
- 整體重大性基準(Benchmark)的選定原則:查核人員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時,通常對所選基準套用某一適當百分比。基準選定須考量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的要素及受查者的經營狀況;當常用基準(如淨利)波動劇烈或呈現異常時,得改採其他相對穩定的基準(如銷貨收入或銷貨毛利)。
- 特定重大性(Specific Materiality)之設定:針對特定交易類別、帳戶餘額或揭露事項,若低於整體重大性的不實表達仍合理預期將影響使用者決策(如關鍵產業研發支出、關係人交易),查核人員應評估是否另行設定個別之特定重大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審計準則理論與實務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檢驗「量與質」界線:凡是將「金額小」直接推論為「不重大」的選項,皆違反性質上具重大性的公報原則(如違法、關係人交易)。
- 檢驗基準選定的彈性:評估選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基準時,是否符合公報允許因應受查者特性(如淨利劇烈波動)而調整之彈性原則。
- 檢驗特定領域重大性規範:確認查核人員對特定高風險、高關注項目(如生技製藥業之研發支出)是否得設定專屬重大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重大性必須兼顧「量」與「質」。違法行為(如行賄、違反環保法令、違反證券交易法規等)涉及管理階層誠信、潛在法律訴訟、鉅額罰鍰甚至停業處分,具有高度的質性重大性(Qualitative Materiality)。
第 2 題2 分
下列對於審計意見中關鍵查核事項段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關鍵查核事項(Key Audit Matters, KAM)」之認定程序、報告格式與例外限制規範。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8 號「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為準(註:現行法規已配合審計準則全面接軌國際架構,重新編碼為審計準則 701 號「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實質規範維持一致)。
- 關鍵準則規範:
- 無法表示意見時之限制(公報第 58 號第 5 條、第 16 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時,查核報告不得包含關鍵查核事項段。
- 修正式意見事項與 KAM 段之分工(公報第 58 號第 10 條):導致修正式意見之事項,應依規定於「修正式意見之基礎段」說明,不應在關鍵查核事項段中溝通。
- 關鍵查核事項之篩選漏斗(公報第 58 號第 7 條):。
- 無關鍵查核事項時之處理(公報第 58 號第 14 條):決定無關鍵查核事項時,仍須保留該段落並敘明特定標準文字。
解題方法
本題採「審計報告段落功能區隔原則」切入判斷:
- 檢視查核意見型態:若查核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代表會計師未能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形成查核意見,此時為避免模糊查核報告焦點或造成各別項目已獲合理確信之誤導,準則嚴格禁止查核報告設置關鍵查核事項段。
- 檢視基礎段與 KAM 段之排他性:使會計師出具修正式意見(保留或否定意見)的事項,屬於「意見基礎段」之法定專屬說明範圍,不得再置於關鍵查核事項段內陳述。
- 逐一核對公報明文規範,即可快速鎖定違背公報禁止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符合題意,為本題正確解答):
-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8 號第 5 條及第 16 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當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時,查核報告不得包含關鍵查核事項段。
第 3 題2 分
在特殊情況下,查核人員若無法觀察存貨之盤點時,可採取之替代性證實性程序為何?
① 調查受查者選任保管人之經過及其對保管人工作績效之評估。
② 如該項存貨已作質,應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③ 取得保管人之會計師對有關保管品內部控制之評估報告。
④ 受查者之存貨於資產負債表日已裝櫃待運時,則查核期後銷貨交易憑證。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無法觀察存貨實地盤點時之「替代性證實程序」,以及存放於第三者保管存貨之查核程序。
法規依據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9 號「存貨盤點之觀察」為準。該公報詳細規範了查核人員因客觀環境限制無法觀察盤點時之替代程序,以及存貨存放於公共倉庫或第三者保管時應執行的查核程序。(現行法已修正整合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67 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501 / TWSA 501)。
依審計準則規定,存貨實地盤點之觀察為驗證存貨「存在」與「狀況」的重要證實程序。若因特殊情況(如不可抗力、在途存貨、裝櫃待運或存放於第三者)導致無法實地觀察盤點時,查核人員應設計並執行適當之替代性證實程序,以取得存貨存在與權利義務之充分、適切查核證據。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檢驗題幹所列 4 項查核行為,是否屬於公報所明訂之「替代性查核程序」:
- 針對受查者存放在第三者(如公共倉庫)之存貨: 當存貨重大時,查核人員除向保管人發函詢證外,得視需要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序以補強證據(即包含 ①、②、③):
- 調查選任保管人過程及評估其績效。
- 存貨若已作質,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 取得保管人之會計師對保管品內部控制之評估報告(或查核人員親自評估)。
- 針對特殊實體狀態之存貨(如裝櫃待運): 在資產負債表日若存貨已裝櫃待運封箱,拆櫃盤點實務不可行,查核人員應查核期後銷貨與裝運憑證(即 ④)。
經比對,4 項程序全數符合準則規定,故答案應選全選之選項。
選項分析
- 陳述 ① 正確: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9 號規定,當重大存貨存放於公共倉庫或其他第三者保管時,查核人員為評估該項存貨之真實性與保管風險,得採取「調查受查者選任保管人之經過及其對保管人工作績效之評估」作為替代查核程序,以確認第三方保管人之獨立性與適任性。
第 4 題2 分
在生產循環之內部控制問卷中,下列哪些問題是查核人員預期能夠透過問卷得到證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學中內部控制問卷(Internal Control Questionnaire, ICQ)的性質與限制、查核證據的蒐集方法,以及交易循環中職能分工之控制程序設計。
- 內部控制問卷之功能與限制:
- 查核人員在規劃查核工作時,常利用內部控制問卷以「詢問(Inquiry)」方式瞭解受查者的內部控制制度「設計(Design)」。
- 單純透過問卷詢問所獲取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其證據力較為薄弱,僅能證明受查者具備該項「控制規範或政策」,無法單獨證明控制作業在日常實務中是否「均確實執行(Operating Effectiveness)」,亦無法直接證明會計過帳與彙總之數字正確性。
- 交易循環與職能分工防弊:
- 原物料之採購與付款係製造業生產成本之起點。在現金支出程序中,已簽名支票之郵寄應由簽署人或獨立之出納人員直接寄發,嚴禁交回原發票核准或應付憑單編製人員,以杜絕核准人員取得支票後進行塗改、侵占或偽造背書等重大舞弊。
- 此類具體的「政策規範與流程走向」,正是內部控制問卷最預期能夠直接取得制度設計證據之核心問題。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切入點在於區分「透過問卷(詢問程序)能得到的證據」與「必須透過實質檢查(Inspection)或重新執行(Reperformance)才能得到的證據」:
- 查核程序與證據性質之對應:
- 若選項涉及「是否均已附有憑證」、「數字是否正確彙總過帳」,此屬於控制之實際執行成果與數字真實性,查核人員無法單憑受查者在問卷上勾選「是」即視為取得充分證據,必須進一步抽查實體單據或重新核算。
- 若選項詢問受查單位的標準作業流程與職能分工政策(例如已簽署支票是否明文規定直接寄出、不得回流),此類既定控制程序可直接透過問卷詢問獲得受查者關於「控制設計是否存在」之初步書面證據。
- 官方答案與交易循環之扣合:
- 製造業廣義之生產成本涵蓋原物料採購至付款之源頭控制。官方將本題定為 (D),係立足於「透過內部控制問卷取得職能分工控制設計證據」之查核方法本質。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原料帳戶之零星支用是否彙總並過入適當之總分類帳,屬於帳務紀錄之「正確性(Accuracy)」與「分類(Classification)」目標。查核人員無法僅憑問卷上的詢問即確認過帳無誤,必須透過檢查(Inspection)傳票與帳簿或親自進行重新執行(Reperformance)複核彙總,方能獲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
第 5 題2 分
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中納入強調事項段的情況有哪些?
① 採用其他會計師之報告意見。
② 前期報表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③ 重大期後事項。
④ 對受查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災損。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查核報告中之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現行法已整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706 號」)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比較資訊」為準。
在查核報告的段落架構中,「強調事項段」與「其他事項段」的本質與劃分標準如下:
- 強調事項段(Emphasis of Matter Paragraph): 指查核報告中所納入之段落,該段落係提及「已於財務報表適當表達或揭露之事項」,且會計師依其專業判斷,認為該事項對使用者「瞭解財務報表」係屬基本重大者。
- 準則明文列舉之常見情境包括:
- 對受查者未來之重大訴訟或監管行動結果之不確定性。
- 於資產負債表日與查核報告日間發生之重大期後事項。
- 提早適用對財務報表有廣泛影響之新會計準則。
- 對受查者財務狀況造成(或持續造成)重大影響之重大災害(災損)。
- 其他事項段(Other Matter Paragraph): 指查核報告中所納入之段落,該段落係提及「未於財務報表表達或揭露之事項」,且會計師依其專業判斷,認為該事項與使用者「瞭解查核工作、會計師之責任或查核報告」係屬攸關者(例如:前期財務報表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應(或得)納入「強調事項段」之情況。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資訊的「來源」與「目的」:
- 來源檢驗(報表內 vs. 報表外):
- 事項若已於受查者「財務報表附註內」充分揭露,方有納入強調事項段之適格性。
- 事項若屬於會計師自身「查核工作分配、會計師責任劃分」,係屬於查核報告層次,非財務報表附註之內容。
- 逐項對照準則指引:
- 屬於對財務報表之理解具重大影響的實質經濟事項(如災損、重大期後事項) 強調事項段。
- 屬於前期查核責任交代或查核人員分工者 其他事項段(或依規範不得提及)。
選項分析
【各情境逐一檢視】
- ① 採用其他會計師之報告意見:錯誤。
第 6 題2 分
下列哪種方法是最能預防員工以延壓入帳(lapping)盜用貨款?
核心觀念
- 延壓入帳(Lapping)的定義與運作 「延壓入帳」(又稱挪移挪用、挖肉補瘡)是指負責收取貨款或有機會接觸款項的員工,在收到客戶甲之貨款(現金或支票)時將其挪用或侵占;當收到客戶乙之貨款時,再將其記入客戶甲的應收帳款帳戶以掩飾先前的虧空;接著再以客戶丙的貨款沖轉客戶乙的應收帳款,如此周而復始、循環掩飾的舞弊手法。
- 內部控制之分類與層次
- 預防性控制(Preventive Controls):在舞弊或錯誤發生「之前」予以阻絕,著重於消除舞弊之「機會」(例如:源頭阻斷接觸資產、職能分工)。
- 偵測性控制(Detective Controls):在舞弊或錯誤發生「之後」予以發現並糾正(例如:定期調節銀行存款、寄發對帳單)。
- 消除接觸資產之機會為最高預防層級 防範現金與應收帳款舞弊最根本、最澈底的手段,是使經辦會計與銷售作業之內部員工「完全無機會接觸實體現金或票據」。
解題方法
- 鎖定題幹核心動詞與名詞:題幹問的是「最能預防」員工以「延壓入帳(Lapping)」盜用貨款。
- 分析發生 Lapping 的必要條件: 員工之所以能夠遂行延壓入帳,前提是「款項在進入公司帳戶之前,必須先經過員工之手」。只要員工能實質接觸到現鈔或未劃線指定抬頭之支票,就有挪用現金並延遲沖帳的舞弊機會。
- 比較各控制手段之控制層級:
- 先區分「預防性」與「偵測性」:對帳單屬事後發現,並非事前預防。
- 再評比預防措施之澈底性:「完全不經手款項(源頭杜絕)」的控制強度,絕對優於「經手款項後的內部職能分工」。因此,要求客戶將款項直接匯入公司銀行帳戶(概念同電子資金移轉 EFT 或鎖箱制度 Lockbox System),從源頭根除員工碰觸款項的機會,是防範延壓入帳的最有效方法。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權時,得對於一些事項給予糾正之處分,但不包括下列哪一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測驗考生對《審計法》中審計職權行使處分用語之精確掌握度。核心法條包括:
- 《審計法》第 23 條(免除財務責任或給予糾正處分之法定要件)
- 《審計法》第 36 條(分配預算審核之糾正)
- 《審計法》第 48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之修正)
考生須清楚辨析《審計法》中「糾正」與「修正」在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上的本質差異。
解題方法
《審計法》對於審計機關處分權責之用詞極為嚴格:
- 「糾正」:多針對各機關行政作業、預算分配、公款收支之行政瑕疵、程序不符或財務責任之減免處置。
- 「修正」:針對特定財務報表數額、決算審定數或法定盈虧撥補計算不合規定時所為之核定調整。
解題時,比對各選項對應之《審計法》法條規定,檢視其法定處分是否為「糾正」,即可迅速鎖定非屬糾正處分之項目。
選項分析
-
(A) 不應選(屬於糾正事項): 依《審計法》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糾正之。」故此項目屬於審計機關行使職權時應予糾正之事項。
-
(B) 不應選(屬於糾正事項): 依《審計法》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若「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得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責任
第 8 題2 分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採何種處置方式?
① 事前拒簽。
② 要求機關補行更正。
③ 報請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④ 事後剔除追繳。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審計法》法規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審計人員或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權時,針對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法律所賦予之具體處置權限。法源依據為《審計法》第 20 條:「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此規定為政府審計實務中,保障公帑合規運用最核心之監督與制裁手段。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切入點在於精準比對法條要件與法律效果:
- 辨識行為客體與情境:題幹所定情境為各機關發生「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
- 對應法定處置效果: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20 條本文,審計機關得採取之手段分為兩階段:
- 事前審計手段:事前拒簽。
- 事後審計手段:事後剔除追繳。
- 排除混淆要件:涉及刑事責任之「移送」或一般帳目瑕疵之「更正」,分別屬於《審計法》第 17 條或相關查核之規範,非屬第 20 條針對不當支出之直接法定處置。
選項分析
題幹陳述逐一檢視
- ① 事前拒簽:正確。 符合《審計法》第 20 條規定。在公款尚未支付前之事前審計階段,審計機關或人員如發現支出違背預算或法規,得拒絕簽署支付命令或憑單,以防公帑流失。
- ② 要求機關補行更正:錯誤。 「更正」通常適用於會計報告、帳目登載或憑證形式上之技術性缺失或程序瑕疵(如《審計法》第 22 條抽查財務程序之處置)。對於實質上已經構成違背預算或法令之「不當支出」,審計機關必須採取實質制裁手段(拒簽或剔除追繳),而非僅命其「補行更正」。
第 9 題2 分
有關「銷貨及收現循環」之查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銷貨及收現循環」中,查核人員針對交易類別管理階層聲明所採行之「查核測試方向(Direction of Testing)」與「截止測試(Cutoff Testing)」。
- 查核測試方向與管理階層聲明:
- 逆查(Vouching,由帳追證):由會計帳簿紀錄(如銷貨日記簿、明細帳)往回抽查至原始憑證(如出貨單、客戶訂購單、發票存根聯)。目的在於查證帳上紀錄是否確有憑證支持,用以驗證「發生(Occurrence)」或「存在(Existence)」聲明,防止交易虛增(高估)。
- 順查(Tracing,由證追帳):由原始交易憑證(如出貨單、提貨單)向後追查至會計帳簿紀錄(如銷貨日記簿、總分類帳)。目的在於查明已發生的實質業務是否均已入帳,用以驗證「完整性(Completeness)」聲明,防止交易漏列(低估)。
- 截止聲明(Cutoff):
- 交易是否記錄於適當的會計期間。截止測試旨在防止跨期認列,兼具防止當期收入高估(將次年銷貨提前入帳)與低估(當期銷貨漏未入帳或延至次年入帳)。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查核程序與管理階層聲明搭配」的考題,關鍵切入點為「判斷查核抽樣母體(起點)與核對標的(終點)」:
- 鎖定抽樣起點:若抽樣起點為「代表交易已實質發生或商品已移轉之原始憑證(如出貨單)」,查核人員的思維是「已出貨的,帳上有沒有記到?」,其查核方向為順查,針對的必然是「完整性」。
- 鎖定終點目標:若從帳冊為起點,查核人員的思維是「帳上記錄的,有沒有真正出貨?」,其查核方向為逆查,針對的才是「發生性」。
依此原則逐一檢視各選項敘述的測試方向與對應目的。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
- 「追查出貨單至銷貨日記簿分錄」係以原始發貨憑證(出貨單)為抽查起點,向後追查至帳冊(銷貨日記簿),此為順查(Tracing)程序。
- 順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所有已完成出貨之交易是否均已完整記錄於帳冊」,測試的是「完整性(Completeness)」聲明,並非測試交易是否真實發生。
第 10 題2 分
公司 ERP 等資訊科技系統的建置,可能會導致一些內部控制的特定風險,下列何者非此一特定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為準(現行已依國際審計準則改由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315 號規範,核心觀念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受查者導入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等資訊科技(IT)架構時,對內部控制所產生的「效益(Benefits)」與「特定風險(Specific Risks)」之區分:
- 資訊科技對內部控制之效益:
- 能夠以一致之方式執行預先界定之商業規則,並執行複雜之運算。
- 提高資訊之及時性、可用性與正確性。
- 促進資訊之深入分析與監督能力。
- 降低內部控制遭規避之風險。
- 透過應用程式、資料庫及作業系統之安全控制,提高達成有效「職能分工」之能力。
- 資訊科技對內部控制之特定風險:
- 系統或程式處理不正確之資料,或以不正確方式處理資料。
- 未經授權存取資料,導致資料遭毀損或不當變更(包括虛構或未授權交易)。
- 資訊人員取得逾越職責之存取權限,進而破壞職能分工。
- 對系統、程式或主檔交易資料未經授權之變更。
- 交易軌跡(Audit Trail)減少、消失或難以追查。
- 不當之人工介入或未執行必要之系統變更。
- 程式邏輯錯誤引發重複且廣泛的「系統性錯誤(Systematic Errors)」。
解題方法
題幹要求選出「非」此一特定風險之項目,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IT 的本質優勢(效益)」與「IT 帶來的控制缺陷(風險)」之對比:
- ERP 系統具備嚴密的「使用者角色權限管理(Role-Based Access Control, RBAC)」,能透過系統邏輯強制隔離「交易之核准、執行、記錄與資產保管」,避免傳統人工環境下難以防範的一人球員兼裁判情況,因此建置 ERP 系統之主要效益正是「提高達成有效職能分工之能力」。
- 選項 (B) 敘述為「公司有效職能分工的效能會降低」,這與 ERP 系統建置所欲達成的控制效益完全相反,亦非建置 ERP 必然衍生之固有風險。
- 其餘選項 (A)、(C)、(D) 均為電腦化環境下標準且典型的內部控制特定風險。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關於證實分析性程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證實分析性程序(Substantive Analytical Procedures)之運用條件、可預期性及各審計階段之定位。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分析性程序」》為準(現行審計準則體系已配合國際審計準則調整對應為《審計準則 520 號「分析性程序」》)。
- 分析性程序的預期性(Predictability):
- 證實分析性程序的有效性,取決於查核人員所建立「預期值」的準確度。
- 處於穩定環境下的交易、具明確合約或計算規則的損益項目(如按固定方法提列之折舊費用),其可預期性最高。
- 涉及高度主觀判斷的會計估計(如資產減損損失)或受管理階層自由裁量之支出(如廣告費、研發費),其數據缺乏穩定的可預期關係,準確度較差。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審計程序性質定位」與「財務數據可預期性比較」兩個切入點:
- 區分階段與功能:判斷題幹是詢問「證實程序」階段的分析性程序,而非「規劃階段(風險評估)」或「整體結論階段」的分析性程序。
- 比較預期值的精確度:評估何種科目的業務關係最客觀、穩定且不易受管理階層主觀裁量操縱,即可得出具備最佳證實效果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固定資產折舊費用通常由「資產原值 固定折舊率」計算而得,其與資產規模及折舊政策具備高度穩定的數學與邏輯關聯,查核人員能建立精準的預期值,分析結果相當可靠。相反地:
- 減損損失涉及高度主觀的未來現金流量估計與折現率選定(會計估計),不易建立客觀預期值;
第 12 題2 分
查核人員根據審計抽樣之結果,認為受查公司採購原物料批准程序是可被信賴的,但其實完全是抽樣誤差所導致錯誤的判斷,則此時查核人員面臨何種風險威脅之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抽樣(Audit Sampling)中的「抽樣風險(Sampling Risk)」分類。依審計準則公報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審計抽樣」為準,現行已接軌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530 號),抽樣風險係指查核人員依據樣本所得之結論,與對整個母體執行相同查核程序所將獲致之結論不同之風險。
抽樣風險依查核程序之目的,區分為兩大類型:
- 控制測試(Tests of Controls)之抽樣風險:針對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運作所執行的抽樣測試。
- 過度信賴風險(Risk of Overreliance):樣本結果顯示控制有效(可信賴),但母體實際狀況為無效(不可信賴)。此風險影響審計效果(Audit Effectiveness),可能導致查核人員不當降低控制風險並減少證實程序,進而簽發不適當之查核意見(較嚴重)。
- 信賴不足風險(Risk of Underreliance):樣本結果顯示控制無效(不可信賴),但母體實際狀況為有效(可信賴)。此風險影響審計效率(Audit Efficiency),導致查核人員執行過多不必要的證實程序,徒增審計成本。
- 細項測試(Tests of Details)之抽樣風險:針對交易、帳戶餘額及揭露金額是否重大不實表達所執行的抽樣測試。
- 不當接受風險(Risk of Incorrect Acceptance):樣本結果顯示帳面金額無重大不實表達,但實際上有重大不實表達(影響審計效果)。
- 不當拒絕風險(Risk of Incorrect Rejection):樣本結果顯示帳面金額有重大不實表達,但實際上並無重大不實表達(影響審計效率)。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步驟分為兩步:
-
判斷查核測試類型: 題目敘述「採購原物料批准程序」,係查核受查公司各項採購案是否確實經過權限主管簽核批准,此屬於受查公司之內部控制政策與作業,其目的是評估控制作業運作之有效性,故屬於控制測試(非金額驗證之細項測試)。因此,答案必屬於控制測試之抽樣風險(過度信賴風險或信賴不足風險),可直接排除細項測試專用的名詞。
-
對照樣本判斷與母體實況:
- 查核人員樣本結論:認為受查公司採購批准程序「可被信賴」(認定控制有效)。
第 13 題2 分
下列哪一事項無關影響查核管理階層財務報表聲明之固有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辨析查核風險模型中「固有風險(Inherent Risk, IR)」與「控制風險(Control Risk, CR)」之定義與區分標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第 29 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現行審計準則已修正轉軌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75 號,即台灣審計準則 TWSA 315,惟兩者之核心定義精神完全一致):
- 查核風險模型:
- 固有風險(Inherent Risk, IR):指在「不考量任何相關內部控制」之情況下,某一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聲明,發生重大不實表達之敏感度。其通常取決於受查者之產業特性、業務性質、營運複雜度、外在經濟環境、管理階層之壓力與動機(舞弊誘因),以及會計估計之主觀程度。
- 控制風險(Control Risk, CR):指某一聲明可能發生之不實表達,無法透過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及時預防、或偵查並改正之風險。其取決於受查者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之有效性。
解題方法
判斷題幹各項情境時,應以「是否源自受查者內部控制機制之運作」作為分水嶺:
- 判斷步驟 1:檢視該情境是否與「內部控制之設計、人員配置、職能分工或作業程序」直接相關。若屬內部控制架構缺失造成之錯誤風險,即為控制風險。
- 判斷步驟 2:若該情境是在「抽離內部控制制度」後,純粹由外在環境、產業技術特性、經營策略壓力或財務流動性所引發之潛在失實傾向,則屬於固有風險。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項會影響固有風險): 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 AI 人工智慧領域,屬於高度不確定且技術快速迭代之新興產業。其研發支出之資本化判定、專利與無形資產評價、產品生命週期估計等,皆涉及高度專業判斷與主觀會計估計,客觀上發生錯誤之敏感度極高。
第 14 題2 分
某餐廳由於人手有限,除了老闆擔任廚房師傅外,也聘請幾位外場服務人員,然並沒有足夠的人手進行行政工作的職能分工,請問下列哪一種方法較可以提升該餐廳的內部控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小型企業(小型事業)內部控制之特性與補償性控制(Compensating Controls)。
在審計準則與內部控制理論中,小型企業(如微型餐飲店、家庭式商店)常因編制精簡、人手有限,存在先天限制——無法如大型企業落實嚴謹的「職能分工」(Segregation of Duties,如授權、執行、保管、記錄相互獨立)。當企業無法落實職能分工時,審計學上最有效且核心的補償性控制,即為「業主(或其代表、同甘共苦之親屬)的直接監督與親自介入關鍵作業」。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切入點不可死背「保管與記錄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的教條,而應從小型企業營運風險的本質切入分析:
- 餐飲業最大的內部控制風險:主要在於外場現金收付過程中的漏單、少記、漏開發票、員工私吞或挪用營業額。
- 尋求最佳補償性控制:在無法增聘充裕行政人力落實完整分工的前提下,由與企業利益高度一致的「業主核心親屬(老闆配偶)」親自掌握收銀與帳務,能以「業主監督」直接防杜受僱員工的舞弊行為,此為小型事業提升控制效果最具體可行之措施。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由外場服務員兼任現金收付,將「點餐/出餐服務」與「款項收付」集中於同一基層員工身上,且無他人勾稽,容易引發私下免單、短少報繳或私吞款項等舞弊風險,反倒惡化內部控制。
第 15 題2 分
會計師對於銷貨執行截止測試(cut-off),目的主要在於確定受查者主要營業收入的會計記錄歸屬期間是否正確。故下列哪些查核程序,能夠取得適切的證據?
① 從資產負債表日前後若干天的客戶簽收送貨憑證追查至帳簿記錄。
② 取得資產負債表日後所有的銷貨退回記錄。
③ 結合對資產負債表日應收帳款函證,檢查有無未取得對方認可的大額銷貨。
④ 從資產負債表日前後若干天的帳簿記錄追查至記帳憑證和客戶簽收的送貨憑證。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銷貨截止測試(Sales Cut-off Test)」的查核程序與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我國審計準則公報規範,會計師對各類交易與事項執行證實程序時,其管理階層聲明主要包括發生、完整性、正確性、截止(Cut-off)及分類。
銷貨截止測試之核心目的,在於查核受查者是否將銷貨交易及相關應收帳款、存貨/銷貨成本,記錄於正確之會計期間。其查核目標包含防範兩大期別歸屬錯誤:
- 防範提前認列(高估當期銷貨):期末尚未完成交貨履約義務,卻提前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列帳(影響「發生」與「截止」聲明)。
- 防範延後認列(低估當期銷貨):期末已完成交貨履約義務,卻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始行列帳(影響「完整性」與「截止」聲明)。
在審計實務與學理上,達成銷貨截止測試的查核程序並非僅限於雙向憑證抽核,亦涵蓋期後退回分析及應收帳款函證差異調查。
解題方法
判斷一項查核程序是否屬於能提供截止測試適切證據之程序,應檢視該程序能否驗證「銷貨交易是否跨期、歸屬期間是否妥適」:
- 雙向抽核測試(方向性測試):
- 「送貨憑證 帳簿記錄」:確認交貨日是否早於或等於期末,若早已交貨卻未於當期入帳,即屬漏記/延後入帳。
- 「帳簿記錄 送貨憑證」:確認當期入帳之銷貨,其交貨憑證日期是否確實落在期末之前,若期後才交貨或無交貨憑證,即屬提前入帳/虛列。
- 期後銷貨退回檢查:
- 檢視期後有無不尋常之大量沖銷或退回,以偵測受查者是否在期末為了窗飾財務報表(Window Dressing)而虛列銷貨,並於次期初辦理退回。
- 結合應收帳款函證與爭議調查:
- 利用外部第三者回函,核對客戶對於期末帳款及出貨事實之認可。若買方回覆「未收到貨」、「驗收未通過」或「非當期訂單」,即為期末截止不當的關鍵直接證據。
選項分析
① 從資產負債表日前後若干天的客戶簽收送貨憑證追查至帳簿記錄【正確】
- 程序性質:此為「由原始憑證追查至會計帳簿」(正查、順查)之程序。
- 查核效果:主要用以查核是否有「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交貨(客戶已簽收),但被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後才入帳」之情事,能有效發現當期銷貨的延後認列(低估),直接提供「完整性」與「截止」聲明之適切證據。
② 取得資產負債表日後所有的銷貨退回記錄【正確】
- 程序性質:此為「期後事項與期後交易之檢視」程序。
第 16 題2 分
有關財務資訊協議程序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務資訊協議程序(Agreed-Upon Procedures, AUP)」之性質、規範與報告型態。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範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財務資訊協議程序之執行」。(現行法已修正為中華民國委託服務準則第 4400 號「協議程序委託案件」)。
協議程序屬於審計相關服務中的「非確信委託案件(Non-assurance engagement)」,其核心特點為:
- 不提供確信:會計師僅依委託人要求執行特定程序,並出具「事實發現報告(Report of Factual Findings)」,不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既非積極確信,亦非消極確信),亦不表示任何意見。
- 責任歸屬:程序是否足夠達成目的,由委任人自行負責,會計師對程序的充足性不表示意見。
- 報告分送:因程序具特定性,報告通常限制分送對象,僅供參與協議之各方使用。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審計與相關服務中「不同服務型態所提供的確信程度」:
- 查核(Audit):提供高度確信(合理確信),以積極文字表達意見。
- 核閱(Review):提供中度確信(有限確信),以消極確信文字表達結論(如「並未發現有重大不符情事」)。
- 協議程序(AUP):不提供確信,僅報告事實發現,不表達意見。
- 代編(Compilation):不提供確信,亦不執行任何驗證程序。
題目詢問「何者錯誤」,選項 (B) 稱「以消極確信之文字表達其意見」,將屬於「核閱」案件的特性混淆置入「協議程序」中,為典型的觀念置換錯誤,故可直接鎖定 (B)。
選項分析
- (A) 執行協議程序時,應取得委任書:正確。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第 8 條規定,會計師承接協議程序委託案件時,應與委任人簽訂委任書,確認對委託條款之共識(包括程序性質、時間、範圍、事實發現報告之預期格式及分送對象限制等),以避免
第 17 題2 分
有關查核關係人交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7 號「關係人」(民國 106 年發布施行)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查核報告中非無保留意見之修飾詞」為準。(現行審計準則已整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TWSA)第 550 號「關係人」,觀念實質完全一致。)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管理階層之財務報導責任」與「查核人員之查核責任」的界線劃分,以及關係人交易之查核風險與意見出具原則:
- 責任劃分:依據財務報導架構,負責「辨認、記錄、處理與揭露」關係人及其交易,屬於管理階層(受查者)之責任;查核人員之責任僅在於執行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之辨認與揭露是否允當。
- 查核意見型態:若財務報表未適當揭露重大關係人交易,屬於「未遵循財務報導架構」之重大不實表達;當其影響達到「重大且廣泛」時,應簽發否定意見。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目的切入點為「審計基本主客體責任區分法」與「審計意見判斷矩陣」:
- 辨識主詞與動作:審計學中,所有涉及財務報表編製、內部控制設計維護、交易與關係人辨認及附註揭露等「直接製作」與「管理營運」之動作,主體均為管理階層,而非查核人員。
- 逐項檢驗:依據審計準則公報規定,確認審計風險(如舞弊動機)、查核重點(以評估揭露為主)與查核意見型態(重大不實表達且影響廣泛)的對應是否合規。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選 A): 辨認與揭露關係人交易是管理階層之責任。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7 號規定,管理階層負責依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辨認關係人及交易,並予以適當會計處理與揭露;查核人員之責任係保持專業懷疑,執行查核程序以評估管理階層之辨認與揭露是否允當並無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並不負直接辨認與揭露關係人交易之直接責任。本選項將管理階層之編製責任誤植為查核人員之責任,敘述錯誤。
第 18 題2 分
查核人員查核利息支出,並將本金與帳列數相核對,以檢視有無僅利息支出而無借款情事,此查核目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管理階層聲明(Assertions)與查核程序之對應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準則為準,主要規範於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現行審計準則體系已整合對應至審計準則 315 號)。
在查核籌資循環(借款與負債)時,審計實務與理論的核心原則為:
- 負債科目之查核重心在於防杜「低估」(漏列):負債漏列直接影響財報的「完整性」(Completeness)聲明。
- 損益與資產負債之關聯性查核:利息支出(損益表項目)與借款本金(資產負債表項目)具高度連動性。藉由查核「已發生的利息支出」反推應有的「借款本金」,是偵測企業是否存有「帳外借款」(未入帳負債)之重要查核程序。
解題方法
查核人員在實務上運用分析性程序或科目交互勾稽時,主要邏輯推導如下:
- 推導借款實質:借款會衍生利息。當帳上有利息支出(或實際有支付利息之資金流出),表示受查者在客觀事實上存在對外借款的融資行為。
- 對比帳列餘額:查核人員將推算出的借款本金與帳列負債相核對,檢視是否有「實質上有利息支出,但資產負債表上卻無對應借款」的情形。
- 辨認不實表達類型:若「僅有利息支出而無帳列借款」,代表受查者隱匿了該筆融資債務(帳外借款),導致借款負債漏未入帳。
- 確認對應聲明:防範、追查應入帳而未入帳的負債,其查核目的在於確保所有已發生的借款均已全數列報,所針對的查核聲明即為完整性(Completeness)。
選項分析
- (A) 錯誤【存在性(Existence)】 存在性聲明主要在防範「虛列(高估)」。
第 19 題2 分
查核人員在函證應收帳款時,在下列情況何者不應採用消極式函證?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部函證」之技術分類,以及採用「消極式函證(Negative Confirmation)」之適用要件與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38 號「函證」為準(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改採新編碼,對應為審計準則第 505 號「外部函證」)。
消極式函證是指受函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所列資料時才須回覆。若受函證者未回覆,可能代表其同意該金額,但亦可能係因受函證者根本未收到、遺失、逕行忽略或刻意隱匿,故消極式函證所提供之查核證據力遠低於積極式函證。依準則規定,查核人員除非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否則不應採用消極式函證:
- 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為「低」,且已就攸關控制取得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
- 母體由「大量」且「小額」之同質性餘額、交易或情況所組成(眾多小餘額)。
- 預期之例外比率甚低。
- 查核人員無理由相信受函證者會忽視此詢證函。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為檢視何種情境違反上述消極式函證之適用前提:
-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的高低:消極式函證僅能用於風險評估為「低」之科目。
- 受函證者之獨立性與回函客觀性:消極式函證極度依賴受函證者會主動核對並指出錯誤。一旦受函證者缺乏獨立性(如關係人)或交易具舞弊疑慮,即無法合理預期受函證者會誠實指出不符之處。
第 20 題2 分
關於顯著風險(significant risk)與顯著缺失(significant deficiencies)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顯著風險」、「內部控制顯著缺失」、「關鍵查核事項(KAM)」及「查核意見類型」之定義、內涵與相互關聯。
- 顯著風險(Significant Risk):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規定,指查核人員依其專業判斷,認為需要作特殊查核考量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通常與舞弊風險、重大非常規交易或高度主觀之會計估計相關)。
- 顯著缺失(Significant Deficiencies):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受查者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規定,指內部控制之單一或多項缺失之嚴重程度,依查核人員專業判斷,足資引起治理單位注意者。
- 關鍵查核事項(Key Audit Matters, KAM):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8 號「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規定,係指查核人員依專業判斷,對當期財務報表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決定時應採「漏斗式篩選」: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進一步考量「查核人員高度關注之事項」(所評估具顯著風險之領域為其核心來源),最終選定最為重要者。
- 保留意見(Qualified Opinion):出具的前提必須是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但未達廣泛之重大不實表達」,或「查核範圍受限(無法取得足夠適切證據)且影響重大但未達廣泛」。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為準;現行審計準則委員會已全面改採新編號 TWSA 315、TWSA 265、TWSA 701 等,但核心觀念與法理邏輯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從「查核概念之範疇歸屬」與「查核意見形成之因果關係」切入:
- 區分概念範疇:「風險」屬於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的評估結果;「缺失」屬於受查者內部控制之缺陷,二者性質不同,不可直接劃上等號。
- 檢視意見形成條件:受查者存在顯著風險或內控缺失,均不必然影響查核意見。只要查核人員執行適當因應程序取得足夠適切證據,且未發現未更正重大不實表達,會計師仍應簽發無保留意見。
- 對照公報篩選流程:公報明文規範,在決定關鍵查核事項時,「評估具顯著風險之領域」係查核人員辨識高度關注事項之主要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顯著風險」係指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本質多為固有風險極高、重大舞弊或複雜估計);「顯著缺失」則指受查者內部控制設計或執行上的嚴重瑕疵。受查者業務可能本身具有顯著風險(如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評價),但其內部控制可能運作良好而無任何缺失。
第 21 題2 分
關於決定重大性及執行重大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在規劃與執行查核工作時,對「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Overall Materiality)與「執行重大性」(Performance Materiality)之定義、功能區隔及動態調整之理解。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係依據當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改採三碼編號,整編為審計準則第 320 號,兩者規範意旨完全相同。
核心規範要旨如下:
- 執行重大性之定義與位階:查核人員所設定「低於」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或特定交易類別、帳戶餘額或揭露事項之重大性)之一個或多個金額。
- 防範聚合風險(Aggregation Risk):設定執行重大性之目的,在於將未更正及未查出不實表達之合計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之可能性,降低至適當之低水準。
- 查核程序之設計基礎:查核人員係以「執行重大性」為基礎來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並據以決定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Nature, Timing, and Extent, 簡稱 NET)。
- 重大性之動態修正:重大性並非一成不變,查核過程中若獲悉新資訊或情況變更,查核人員應隨時評估並修正重大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審計觀念理解題,解題切入點包含三個維度:
- 數額大小關係:由公報定義可知,執行重大性是整體重大性的緩衝折減,故數額「必然低於」整體重大性,絕不可高於整體重大性。
- 動態調整原則:審計工作具有持續性與累積性,查核規劃所設定之金額均可隨查核發現進行滾動式修正。
- 功能對應關係:釐清「決定查核程序範圍(NET)」所依據的門檻是「執行重大性」,而「出具查核意見與評估整體財報公允性」所依據的才是「整體重大性」。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查核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審計學中查核證據(Audit Evidence)的核心理論架構,規範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查核證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已整編為審計準則 500 號)。主要涵蓋以下核心重點:
- 足夠性(Sufficiency)與適切性(Appropriateness):足夠性為查核證據「數量」之衡量;適切性為查核證據「品質」之衡量(包含「攸關性」與「可靠性」)。
- 數量與品質之關聯性:證據品質越高,所需數量可能越少;但取得較多之查核證據,無法彌補其品質之低落(數量無法替代品質)。
- 證據可靠性原則:查核人員直接獲得之證據,其可靠性高於間接取得或由受查者內部提供者。
- 查核證據的特性:受限於查核之先天限制,查核證據通常僅具「說服力」(Persuasive),而非「結論性」(Conclusive)。
解題方法
本題為審計學經典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足夠性與適切性的互動關係」及「證據品質不可替代性」。作答時應逐一檢視四個選項之敘述,直接比對審計準則對證據來源、風險與數量關係、品質限制及證據本質之明文規定,找出違反「品質無法以數量彌補」此一審計鐵律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據查核證據可靠性之一般原則,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受其來源與性質影響。查核人員親自直接獲得之證據(例如親自實體盤點、觀察內部控制之執行、重新計算等),未經受查者經手或篩選,其偏誤或竄改風險較低;相較之下,由受查者內部編製或提供者,易受管理階層偏見或控制失效影響,可靠性較低。因此「受查者所提供之查核證據,可靠性低於查核人員所自行獲得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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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第 4 條規定,查核人員所需查核證據之數量(足夠性),受其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評估之影響。
第 23 題2 分
當會計師對查核年度財務報表取得充分適切證據時,其簽發查核報告意見之類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在不同查核情境下,依據查核證據充分適切性與不實表達之重大性及廣泛性,判斷所應簽發之查核意見類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與「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修重新修訂之查核報告: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為準(現行規範已改編為「審計準則 700 號『財務報表查核意見之形成及查核報告』」與「審計準則 705 號『查核報告之修正式意見』」,其判斷邏輯完全一致)。
查核意見決策矩陣如下:
- 已取得充分適切之查核證據:
- 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允當表達(無重大不實表達) 無保留意見
- 財務報表存在不實表達,其影響「重大但不廣泛」 保留意見(因不實表達)
- 財務報表存在不實表達,其影響「重大且廣泛」 否定意見
- 無法取得充分適切之查核證據(查核範圍受限):
- 未查明之潛在不實表達,其影響「重大但不廣泛」 保留意見(因範圍受限)
- 未查明之潛在不實表達,其影響「重大且廣泛」 無法表示意見
解題方法
- 鎖定關鍵前提:題幹明定「對查核年度財務報表取得充分適切證據」,直接排除所有因「查核範圍受限(無法取得充分適切證據)」所導致之意見型態。
- 剔除衝突意見:
- 「無法表示意見」的前提必為「無法取得充分適切證據且影響重大且廣泛」。
- 「查核範圍受限之保留意見」的前提必為「無法取得充分適切證據且影響重大但不廣泛」。
第 24 題2 分
在下列哪種情況,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規範為準(當時規範非無保留意見之核心準則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修訂查核報告—對財務報表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相關公報包括第 20 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與第 30 號「期後事項」;現行審計準則公報體系雖陸續整編與修正號次,如專家工作修正為第 61 號、期後事項修正為第 69 號,但出具保留意見之判斷準則與實質要件並無改變)。
出具「保留意見」(Qualified Opinion)之法定事由僅有以下兩大類,且其影響均須符合「重大但非廣泛」(Material but not pervasive):
- 重大不實表達:會計師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認為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表達(包括:會計政策選擇或應用不當、財務報表未予充分揭露等)。
- 查核範圍受限: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作為出具查核意見之基礎,且未受查項目之可能影響重大但非廣泛。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檢視四個情境中,何者屬於「造成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或「無法排除之重大範圍受限」:
- 判斷是否偏離財務報導架構:受查者若漏未揭露法規或會計準則要求的重大資訊(如重大期後事項),即構成揭露不充分之不實表達。
- 評估證據獲取與報告格式:若雖有查核限制但能執行替代或重要程序而取得足夠證據,或是純粹依準則合規揭露、報告格式之文字記載,皆不構成修飾意見(保留意見)之理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審計準則規定,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查核報告中不得提及專家之工作;
第 25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項目的查核,不可能成為會計師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關鍵查核事項(Key Audit Matters, KAM)的定義、篩選程序與法定排除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範依據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8 號「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701)。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改採三碼代碼化編號,該公報現為「審計準則 701 號」,核心原則與條文內涵均維持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公報規範為準。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58 號之規定:
- 關鍵查核事項之篩選(漏斗原理):
- 基礎層:與受查者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 篩選層:執行查核時投入重大查核注意力之事項(評估具顯著風險者、涉及重大管理階層判斷及高度估計不確定性者、當期發生重大交易或事件者)。
- 核心層:依會計師專業判斷,對當期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
- 不得/免予在查核報告中溝通之法定除外情事(公報第 14 條): 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關鍵查核事項段中敘述每一關鍵查核事項,除非符合下列情事之一:
- 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該特定事項。
- 於極為罕見之情況下,會計師合理預期於查核報告中溝通該事項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但受查者已公開揭露者不適用)。
- 此外,導致修正式意見之事項(依第 59 號公報處理)或繼續經營假設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事項(依第 61 號公報處理),應於專屬段落報導,不得列入關鍵查核事項段。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詢問「哪一個項目的查核,不可能成為會計師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解題切入點為檢視審計準則中對關鍵查核事項之「法定絕對禁止/排除條款」:
- 評估各選項性質:是否屬於需要高度專業判斷、顯著風險或重大事件之常見查核領域?
- 對照準則公報中的例外規定:若某事項受到法令明文禁止公開揭露,基於法規位階與法律遵循責任,會計師在法律上絕對不得將其於查核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段中揭露或敘述,因此「不可能」成為對外報告的關鍵查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