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績效審計 財務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預算法第 48 條說明中央政府總預算由立法院審議之,試述我國立法院審議預算的流程?當總預算案的審議未能如期完成時,預算法第 54 條對各機關預算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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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國家預算制度之運作,核心涵蓋「預算審議之法定程序」與「總預算案未如期審定時之暫行執行機制(預算法第 54 條)」。
-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與第 63 條、《預算法》第 46 條至第 54 條,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至第 31 條。現行法迄今該等條文之核心規範內容並無實質變更。
- 預算審議流程:落實民主憲政之代議財政控制,流程涵蓋「行政院提案送審 院會報告質詢 委員會分組審查 黨團協商與財委會彙總 院會二三讀 總統公布」。
- 預算暫行執行:預算法第 54 條係為防止「財政懸崖」與政府運作停擺所設之安全瓣機制,兼顧施政連續性與立法院實質審查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記憶與法條論述型申論題,採「雙核心雙層次」切入:
- 立法院審議流程:不可僅寫「一讀、二讀、三讀」,必須結合《預算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依「時間節點 主責機關 實質審查環節」之順序層次展開,展現財務行政科目的體系感。
- 預算法第 54 條之執行規定:精準依據法條結構,切分為「收入」、「支出(新增計畫 vs. 原訂計畫)」、「法定義務」與「債務舉借」四個面向作答,並點出但書除外規定(預算法第 88 條或立法院同意),展現專業答題的嚴謹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考場評分要點與考生常見論述缺陷進行對比分析:
- 審議流程之得分關鍵與缺陷:
- 常見缺陷:多數考生僅概括回答「提報院會、委員會審查、三讀通過」,遺漏了「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列席報告與備質詢」以及立法院實務最重要的「朝野黨團協商」與「財政委員會彙總審查報告」。
- 滿分關鍵:應明確交代各階段法定時間點(如會計年度開始 4 個月前送達、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議決)及二讀會、三讀會之審查範圍差異。
- 第 54 條規定之得分關鍵與缺陷:
- 常見缺陷:支出部分僅模糊記憶為「不能花新錢」,漏列新興資本支出的「但書除外條件(預算法第 88 條或立法院同意)」;或遺漏了第四款之「債務舉借調度」。
- 滿分關鍵:條理分明列出「收入覈實」、「支出區分動支限制與但書」、「履行法定義務收支」、「債務調度舉借」四款規定,文字用語須嚴格貼合法律用語(如「覈實」)。
解題技巧
- 審議流程六部曲口訣:「送(送案) 報(報告質詢) 審(分組審查) 商(黨團協商與彙整) 讀(二三讀) 布(公布)」。
- 預算法第 54 條四字訣:「收、支、法、債」。
- 收:依上年度標準與實績「覈實收入」。
- 支:新增計畫「不得動支」(但書除外);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公共債務法第 5 條,分別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舉借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年度舉債額度所做的規範限制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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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公共債務法》第 5 條對我國地方各級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建構之「財政紀律防線」,涵蓋債務存量(Stock)與債務流量(Flow)之雙重控管架構:
- 長期債務存量控制: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之限制。區分為以「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為分母之總額宏觀控管,以及以「各該公庫當年度歲出總額預算數」為分母(或依公式分配)之個別公庫微觀控管。
- 短期債務存量控制:舉借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流動性債務)限制,以「各該公庫當年度歲出總額」為衡量基礎。
- 年度債務流量控制:每年度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額度限制,同樣以「各該公庫當年度歲出總額」為限制基準。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共債務法》為準。該法第 5 條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施行後,迄今未再修正,故命題當年規定與現行法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題兼體系分析題,切入點應採「二維矩陣解題架構」:
- 橫向構面(政府層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 縱向構面(債務規範):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長債存量)、未滿一年債務未償餘額(短債存量)、年度舉債額度(流量債限)。
答題時先點出各指標之法律定義與分母基準(GDP 或歲出總額),再依序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法定比率精確陳述,並輔以綜合比較表,使閱卷委員能迅速核對關鍵法條數字。
題旨子項深入分析
本題要求分別就三大地方自治層級說明三種債務規範,其各子項之法理與法條規範如下:
- 子項一: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長債存量)
- 直轄市:
- 總額限制:全體直轄市合計數占前三年度名目 GDP 平均數之比率,不得超過 。
- 個別限制:由財政部依人口、土地面積及財力等基準計算各直轄市比率,報行政院核定;其中臺北市最高不得超過 ,高雄市最高不得超過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市四都個別上限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即 )。
- 縣(市):
- 總額限制:全體縣(市)合計數占前三年度名目 GDP 平均數之比率,不得超過 。
- 個別限制:個別縣(市)不得超過各該公庫當年度歲出總額之 。
- 鄉(鎮、市):
- 總額限制:全體鄉(鎮、市)合計數占前三年度名目 GDP 平均數之比率,不得超過 。
- 個別限制:個別鄉(鎮、市)不得超過各該公庫當年度歲出總額之 。
- 子項二: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短債存量)
- 目的在於防範地方政府利用發行短期國庫券或短期借款規避長期債限,導致流動性危機。
- 限制基準:均以「各該公庫當年度歲出總額」為分母。
- 法定比率:
- 直轄市:不得超過 。
- 縣(市):不得超過 。
- 鄉(鎮、市):不得超過 。 (地方三級政府之短債法定比率上限完全相同,均為 ;相較之下中央政府為 )。
- 子項三:年度舉債額度(流量債限)
- 指各級政府每年度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額度(流量),目的在於避免單一年度赤字過度膨脹。
- 限制基準: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各該公庫當年度歲出總額」之 。
- 故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每年度舉債額度,法定上限皆為當年度歲出總額之 。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分母基準辨別(極易混淆之核心考點):
- 名目 GDP 前三年度平均數:僅用於計算「全國及各級政府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之『合計數』」,以及「直轄市個別上限」。
- 當年度歲出總額:用於「縣(市)與鄉(鎮、市)之個別長債存量上限」、「各級地方政府之短債存量上限()」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之年度舉借流量上限()」。
- 速記口訣與數值關聯:
- 長債 GDP 總額配額:全國上限 = 中央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統籌分配稅款有哪幾種?其各別的稅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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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地方財政理論中「政府間財政移轉制度」(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Transfers),具體落實於台灣法制即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所建構之「統籌分配稅款」制度。
統籌分配稅款之核心功能,在於調和「垂直財政不均」(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財源配置之縱向失衡)與「水平財政不均」(各地方政府間財政能量之橫向落差),並發揮保障基本財政需求、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之效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涉及之法規依據包含:
-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2 至 4 項、第 16 條之 1。
- 授權命令《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 3 條。 (提醒:立法院現正研議多項財劃法修正草案,惟目前公布施行之現行法仍沿襲民國 88 年確立之核心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結合體系架構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單純抄寫法條,應採「層級架構法」與「雙軌分類」進行鋪陳,邏輯推演切入點如下:
- 體系化分類切入: 統籌分配稅款之「種類」,依規範體系可分為兩大觀察視角:
- 法規組織層級別:依財劃法本法規範,區分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縣統籌分配稅款」。
- 功能運用性質別:依中央法規授權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再細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兩者並陳方屬完整作答。
- 稅源精準量化: 說明稅源時,必須明確寫出「稅目名稱」、「課徵來源地域限制(如有)」以及「法定的提撥比例與扣除項」,尤其營業稅之提撥計算公式及土地增值稅之徵起主體差異,為取得高分之關鍵。
選項分析(題旨拆解與子題配分要點)
本題為申論試題,題旨包含「種類」與「各別稅源」兩大子題,各要點配分標準與分析如下:
- 第一子題:統籌分配稅款之種類
- 要點一(政府層級別):依財劃法第 16 條之 1,統籌分配稅款包含「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央統籌分配予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與「縣統籌分配稅款」(由縣統籌分配予各該鄉鎮市)。若僅寫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將漏失縣統籌之規範,失分甚鉅。
- 要點二(功能性質別):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 3 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劃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佔總額 ,採公式化指標常態分配)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佔總額 ,專供支應緊急重大災變與特別政事需求)。
- 第二子題:各別之稅源
- 要點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稅源):
- 所得稅:總收入提撥 。
- 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
- 貨物稅:總收入提撥 。
- 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總收入提撥 。
- 要點二(縣統籌分配稅款稅源):
- 地價稅: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提撥 。
- 房屋稅: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提撥 。
- 契稅: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提撥 。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公式: 中央統籌四大稅源提撥率記法為:「所十、貨十、營減獎四十、縣土增二十」。
- 所得稅提撥額:
第 四 題25 分
依基金的性質來定義預算赤字,試分別說明普通基金(或總預算)赤字、特種基金預算赤字及信託基金預算赤字,並說明這三者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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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公債與預算赤字管理在「基金會計架構」下的理論與法制實務。解題核心在於將財政學的「統一預算(Unified Budget)理論」與我國《預算法》之基金架構相互結合。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預算法》第 4 條:政府基金分為「普通基金」(歲入供一般用途者,於我國實務對應於「總預算」)與「特種基金」(供特定用途者,包含營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作業基金、信託基金五類)。
- 《預算法》第 6 條:歲入與歲出之劃分原則(排除融通財源如公債發行及賒借收入)。
- 赤字定義的本質:
- 實質預算赤字(Deficit)指當期經常性與資本性實質收入不足以支應實質支出的差額,不含公債發行、賒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
- 依基金性質劃分時,因基金法律責任、財源籌措能力及自償性不同,赤字所代表的財務意涵與總體經濟衝擊截然不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觀念比較與整合型申論題」,解答應採取「先個別界定、後縱深關聯」的二段式論證法:
- 個別定義:分別依基金的「法定目的」、「會計基礎」、「收支型態」及「赤字計算口徑」說明普通基金、特種基金及信託基金赤字的實質意義。
- 關係剖析:從「總體綜合預算觀點(加總與遮蔽效果)」、「內部資金撥補連動機制(風險外溢效果)」以及「法律受託責任與防火牆限制(隔離性)」三個維度剖析三者的關聯性。
試題架構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命題邏輯區分為四大核心論述面向:
- 普通基金(總預算)赤字:核心在於政府一般政務運作所產生的實質收支差短,代表公共財與服務提供的淨財政負擔,最終須依賴公債發行或租稅調增調節。
- 特種基金預算赤字:核心在於「專款專用」與「自負盈虧」機制下的營運虧損或業務短絀,反映定額財源不足或事業經營不善。
- 信託基金預算赤字:核心在於政府扮演「受託人(Fiduciary)」角色時,受託資產管理與年金/給付支出之間的現金流量短絀或精算負債缺口,資產不得任意移轉。
- 三者關係:不得僅泛泛而論,必須精準論及「綜合赤字計算」、「預算轉嫁撥補」及「受託責任不可挪用性」三大實質關聯。
解題技巧與命題陷阱
- 不可將融通項目列入計算:說明赤字公式時,切勿將「發行公債、賒借收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列為歲入。真正的預算赤字即等於當期需要公債及賒借來彌補的差額。
- 信託基金資產獨立性:信託基金所有權屬於受益人,非政府所有。信託基金有賸餘時,在法律上絕不可挪用以彌補普通基金赤字;但在統一預算統計中,信託基金賸餘常會「人為掩蓋」普通基金的實質赤字,這是閱卷老師評分的關鍵亮點。
- 最終撥補責任:特種基金短絀或信託基金破產,最終常由普通基金編列預算撥補(如國庫撥補勞保、台電或退撫基金),使特種/信託基金赤字轉化為普通基金赤字。
【答案】
一、普通基金、特種基金及信託基金預算赤字之定義
(一) 普通基金(或總預算)赤字
- 定義與法源: 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款,歲入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在預算實務上,普通基金即構成政府之「總預算」。
- 赤字內涵: 普通基金赤字係指政府為提供一般政務、國防、外交、治安等非排他性公共財,其一般實質歲入(主要為租稅、規費、罰款及財產孳息)不足以支應實質歲出之差額: 計算時不計入公債發行收入、賒借收入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此赤字直接反映政府當期政務常態營運的財政失衡程度,必須透過舉借債務或動用歷年蓄積之累積賸餘來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