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績效審計 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2 分
甲機關依預算所列提出採購需求,請問於擇定招標方式前尚應先確認與採購相關之何種事項,並敘述該等事項之意涵與規定?另招標方式之種類及操作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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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從提出採購需求到選定招標方式的前置判斷。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方式不能只看預算數字;機關應先確認採購標的性質及採購金額,再判斷適用的招標程序。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年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為 10 萬元;現行公告金額已修正,考題仍依民國 108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先確認採購性質與採購金額
一、確認採購標的性質
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包括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機關應依採購標的的實質內容,判斷本案屬於工程、財物或勞務。
同一採購可能包含不同性質的內容,應依主要標的及採購實質判斷,不能只依名稱或預算科目分類。採購性質會影響採購文件、規格及招標作業安排。
二、確認採購金額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採購金額是機關辦理採購所需支付予廠商的預估總額。招標前應先認定金額,以判斷採購金額級距及適用程序;計算時應納入採購所需支付的總額,不得藉拆分採購規避法定程序。
另應區分下列金額:
- 預算金額:預算所列可支用於該採購的金額。
- 採購金額:依採購內容及預估支付總額認定,主要用來判斷適用的採購程序及金額級距。
- 預計金額:機關依採購案件件數及每件預計金額所作的估計;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案件件數及每件預計金額。
- 底價:機關依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資料訂定的決標價格上限,與預算金額、採購金額均非同一概念。
因此,題幹雖指出甲機關依預算提出需求,仍須另行確認採購金額與採購性質,不能直接以預算金額代替採購金額。
招標方式的種類及操作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規定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一、公開招標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除依法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外,應公開招標。這是確保競爭與公開的原則性方式。
二、選擇性招標
第 二 題18 分
請問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遵循之原則為何?又為鼓勵採購人員勇於任事及保障採購機關及人員權益,相關配套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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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是《政府採購法》第 6 條所定採購原則,以及該法為讓採購人員在合法範圍內適當運用專業判斷、並保障機關與人員權益所設的配套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分兩層:先說明採購必須遵循的原則,再整理配套措施。配套措施可依功能分為「授權採購人員依法判斷」、「提高招標與決標效率及彈性」、「保障機關權益」三類,並以相關條文說明。
政府採購應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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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公共利益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原則;採購契約亦得約定,因政策變更而有繼續履約不符公共利益的情形時,機關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受損失(《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4 條)。
-
公平合理及平等對待廠商 機關不得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落實方式包括:選擇性招標應使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有平等受邀機會(第 21 條第 4 項);技術規格不得在目的或效果上限制競爭(第 26 條第 2 項);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且以確認履約能力所必要者為限(第 37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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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透明與資訊保密並行 採購資訊應依規定公告,提升招標、開標及決標的透明度(第 27 條、第 61 條);但招標文件原則上於公告前保密,底價及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的資訊也須依規定保密(第 34 條)。資訊公開與必要保密須同時兼顧。
鼓勵勇於任事及保障權益的配套規範
-
肯認依法專業判斷 採購人員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作成適當採購決定(第 6 條第 2 項)。這不是免除依法行政責任,而是明確承認合法範圍內的專業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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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提供協助、鑑定或專業意見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採購機關或人員進行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時,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第 6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審計法規定說明審計機關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審計事務時,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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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對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的適用,以及審計機關辦理此類審計時應注意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機關型態為準。
《審計法》第 47 條規定,政府獨資經營,或政府與人民合資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經審計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事業亦同。
民國 108 年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政府獨資經營的公營事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則為政府所屬的公有營業機關。兩者均適用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審計法》第 47 條判斷兩個機關的性質,再依第 66 條整理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的專屬注意事項。第 66 條明定,辦理此類審計時,除依第 65 條辦理外,還須注意第 66 條所列事項;因此作答應同時涵蓋一般審計事項與營業、事業審計的特別事項。
審計機關應注意事項
一、依第 65 條注意的一般事項
審計機關辦理中油公司及臺鐵局的審計事務,應注意:
- 業務、財務、會計及事務處理程序是否妥適,並查核相關法令遵循情形。
- 計畫實施進度及預算執行,包括收支預算執行經過與實際績效。
- 財產運用是否有效,並盤查現金及財物。
-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是否查證核對。
- 就前述事項發現的缺失,列明應行改進事項。
二、依第 66 條加強注意的公有營業及事業事項
除前述一般事項外,還應注意:
-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是否翔實,確認財務資訊及盈虧計算可靠。
- 資金來源及運用是否合規、妥適。
- 重大建設事業的興建效能,檢視建設計畫的執行及成果。
-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的原因,分析變動是否合理。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規定說明經費之定義,及其分類之意涵與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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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經費」的用途,以及經費依支用期間與法律依據所作的分類。作答時要先說明經費的意義,再逐一交代《預算法》第九條的三種經費,並補充第十條的經常門、資本門分類,避免把兩種不同的分類標準混為一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定義與目的—經費分類—經資門補充」的順序作答:
- 先以《預算法》第一條所揭示的預算目的,說明經費是政府在一定期間內完成施政作業所需的資源。
- 再依《預算法》第九條,說明歲出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的支用依據及期間。
- 最後依第十條補充,歲入、歲出預算另按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這是另一套分類,判斷重點在收支性質,不是經費支用期間或法律依據。
經費的意義
《預算法》第一條規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簡言之,經費是政府為推動施政計畫、完成各項作業所需的財政資源;其編列與支用須受預算及相關法律規範。
經費的分類與規範
依《預算法》第九條,經費分為下列三種:
一、歲出經費
依年度歲出預算編列,於該年度預算範圍內支用。其基本特徵是以年度預算為支用依據,支用須受法定預算及年度期間的限制。
二、繼續經費
依設定條件,於一定期間內逐年支用。此類經費涉及跨年度計畫,應依法律規定編列,並按設定期間及條件逐年支用;不能因計畫跨年度,就不受預算程序與年度預算規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