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導遊領隊專技普考 外語領隊人員(法語) 領隊實務(二)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的法定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所稱「旅行業」,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相關服務,並收取報酬的營利事業。題幹幾乎逐字呈現此定義。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定義性線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及「食宿、領隊、導遊、交通客票、出國簽證」等服務,再比對法條中的名詞。這些服務內容與「旅行業」的法定定義相符,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下列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展觀光條例》對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交通部觀光局。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主管全國觀光事務」及「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對應《發展觀光條例》所定的中央機關名稱即可,不需依各地方政府的機關名稱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核准發給之證照,主管機關得收取證照費,其費額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第 68 條:依該條例核准發給的證照,得收取證照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發展觀光條例》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解題方法
先從第 68 條找出訂定證照費額的機關層級,再依第 4 條確認本條例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兩條合併判斷,訂定機關即為交通部。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旅行業辦理團體或個別旅客旅遊,未依規定與旅客簽訂書面旅遊契約時,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未與旅客簽訂書面旅遊契約時,適用的法定罰鍰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發展觀光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同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此義務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未簽書面旅遊契約」,再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確認業者的契約義務,最後對照第 5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找出罰鍰級距,即為 1 萬元至 5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破壞觀光資源或設施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發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的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列的關鍵詞:「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這些要件對應《發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直接判斷法定罰鍰上限即可;本題問的是「罰鍰之範圍」,選項所列金額均為上限。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小賢大學觀光科系畢業,報考通過領隊人員考試,並經職前訓練及格持有領隊人員執業證,目前應徵錄取擔任旅行社業務人員,同時兼帶出國旅遊團體業務。小賢如若繼續擔任前述工作至少需要幾年才有機會擔任旅行業經理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旅行業經理人資格,以及觀光科系畢業者的年資減免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以上,或領隊、導遊六年以上,得具備申請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的資格;大專以上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述第二款至第四款的年資得減少一年。
解題方法
小賢是大學觀光科系畢業,因此適用一年年資減免。她在旅行社擔任業務人員,題目也說她兼帶出國旅遊團體:
- 以旅行業專任職員年資計算: 年。
- 以領隊年資計算: 年。
兩種年資途徑中,擔任旅行業專任職員滿三年即可符合資格,所需時間較短。因此依官方答案選三年。
須注意,題目問的是「有機會擔任」經理人所需年資;年資達標後,仍須符合經理人訓練及格等規定,並非年資一滿就自動取得經理人資格。
第 7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新設立乙種旅行業總公司應繳納保證金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應繳納保證金的規定。依該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乙種旅行業總公司應繳保證金新臺幣 60 萬元;分公司則另有不同金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修正並未改變本題所問的乙種旅行業總公司保證金金額;現行法亦為 6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新設立乙種旅行業總公司」,再對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總公司保證金標準。題目沒有問分公司,也沒有提到符合減繳條件,因此直接適用乙種旅行業總公司的法定金額:新臺幣 6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乙種旅行業設立後又在基隆市增設分公司一家,則該公司實收之資本額一共不得少於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所定的旅行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以及乙種旅行業增設國內分公司時的增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乙種旅行業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 萬元。
- 乙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 60 萬元。
- 但原資本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額者,不必再增資。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乙種旅行業「設立後又」增設一家分公司,基隆市屬於國內,因此先以乙種旅行業設立最低資本額為基礎,再加計一家分公司的增資額:
因此,公司實收資本額一共不得少於新臺幣 180 萬元,選 (B)。
第 9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至少幾年,得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所定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的資格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高等考試及格者,曾任旅行業代表人至少 2 年,得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關鍵資格:「高等考試及格」與「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再確認法規對這類人員所要求的最低任職年資。題目問的是「至少幾年」,因此要選法定最低年限,而不是較長的年資。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多久時間內將異動表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職員異動的申報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旅行業所屬職員有異動時,應於 十日內將職員異動表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職員異動」的申報期限,直接對應《旅行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中的「十日內」。題目已提供官方答案為 A,因此選擇 10 日。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與旅客簽訂之旅遊契約書,應設置專櫃保管多久,備供查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保存旅遊業務文件的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與旅客簽訂的旅遊契約書,設置專櫃保管一年,備供查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設置專櫃保管多久」,直接對應《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的保存期間:一年。將一年換算為選項,即為 1 年。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非經依法取得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但超商得販售臺灣高速鐵路車票,是依據哪個法律的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旅行業務的規範,以及非旅行業者代售特定運輸客票的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例外規定列於《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客票,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涉及旅行業執照與旅行業務,再找出法律是否明定非旅行業者可從事的例外。超商代售臺灣高鐵車票,屬代售國內陸上運輸事業客票,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的例外,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未執行領隊業務,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幾節課?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對「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的重行訓練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應重行參加訓練;重行訓練為 28 節課,每節 50 分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領隊人員已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但之後未執行領隊業務。法規設定的判斷期間是「連續三年」,符合條件者重行參加訓練。題目問的是訓練節次,直接依規定作答為 28 節課。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領隊人員執業證之分類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對領隊人員執業證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領隊人員執業證分為「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因此選項 C 正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執業證如何分類」,應直接辨認法規所列的執業證種類。不要把領隊的工作型態、服務對象或考試資格,誤當成執業證的分類方式。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下列有關繳納證照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對領隊人員執業證證照費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規則明定: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均應按每件繳納新臺幣 200 元。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重點:「換發或補發」都適用同一費額;收費標準是「每件新臺幣 200 元」。因此不必區分換發與補發,也不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陳小姐出國旅遊時,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店購買產品,發現有瑕疵,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多久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514 條之 11 的旅遊購物協助處理規定。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瑕疵時,旅客得於受領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期限也是一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是「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店」、「物品有瑕疵」及「受領所購物品多久內」。依上述規定,起算點是旅客受領物品之時,期限為一個月。本題選項以天數表示,一個月按 30 天掌握,因此選 30 天。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旅客報名參加旅行團後,要求改由其兒子參加,如因而減少費用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旅客更換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旅客得在出發前將其在旅遊契約上的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但旅行業得拒絕不適合的受讓人;旅客要求更換後,如因此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返還。
本題是原報名旅客要求由兒子接替參團,屬於旅客更換,不是旅行業變更行程或服務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認變更的發起者與變更類型:本題是旅客主動要求換人,因此適用「旅客更換」規定。依該規定,即使更換後產生費用減少,原旅客也不能要求旅行業退還差額;題目沒有要求計算減少金額或按比例分配。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旅客參加旅行團出國,在旅遊途中因心臟病發而送醫,因此產生的醫療費用及家屬前往看護的機票款及住宿費用,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依民法規定應由誰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途中旅客因自身疾病就醫時,相關費用的負擔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民法》第 514 條之 9,旅遊中旅客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所支出的醫療費用,由旅客自行負擔;若旅遊營業人有可歸責事由,則依其責任另行判斷。
題目已明示心臟病發及後續費用「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因此醫療費用由旅客負擔。家屬前往看護的機票及住宿費用,也不是旅行社應負擔的團費或履行旅遊契約費用,依題意由旅客負擔。
解題方法
先判斷費用是否因旅遊營業人可歸責的事由而生。若非可歸責於旅行社,旅客因自身疾病在旅途中就醫的醫療支出,原則上由旅客負擔;再依同一原則判斷家屬前往照護所需的交通與住宿費用。題幹已排除旅行社的可歸責事由,故應選旅客。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張三報名參加旅行社舉辦之泰國神奇 SPA 六日遊,因係首次出國,旅行社要求張三提供照片申辦護照,張三遲未提供,雖經旅行社定相當期限催告,張三逾期仍未提供,依民法規定,旅行社對張三得行使何項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514 條之 3 第 1 項的旅客協力義務:旅遊須由旅客配合提供資料或完成特定行為,才能安排或完成旅遊;旅客未配合時,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逾期仍未履行,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因契約終止所生的損害賠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自民國 88 年增訂後,至命題年度並無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旅行社要求張三提供照片的用途:張三首次出國,照片是申辦護照所需資料;沒有護照便無法依計畫出國,屬於完成旅遊所需旅客配合的行為。
題幹也明確指出,旅行社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張三逾期仍未提供。因此符合《民法》第 514 條之 3 第 1 項的要件,旅行社得終止旅遊契約。法條另允許旅行社請求因終止契約所生的損害賠償,但選項中對應的權利是「終止旅遊契約」。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對於旅遊營業人所提供的旅遊服務,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旅遊契約中,旅遊營業人提供服務的品質標準,以及服務不符標準時旅客可主張的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514 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依同法第 514 條之7,旅遊服務不符此標準時,旅客得請求改善;旅遊營業人不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若有難以達成旅遊預期目的的情形,旅客並得終止契約。若瑕疵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旅客除得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明定的服務品質標準,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完整呈現該標準與法律效果。題幹問「何者正確」,因此直接比對民法第 514 條之6的文字,即可判斷答案;其他選項則檢查是否錯誤否認責任,或把旅客的權利限縮成單一救濟方式。
選項分析
- **(A) 旅遊營業人不必負瑕疵擔保責任:錯誤。**民法第 514 條之7規範旅遊營業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 21 題2 分
周小姐因歸責旅行社作業問題,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之旅館,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差額多少倍的違約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關於旅行業未依約提供旅遊項目的違約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因可歸責於旅行業的事由,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的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各該差額二倍的違約金。旅館屬於「食宿」項目,因此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因歸責旅行社作業問題」,表示原因可歸責於旅行業;未達成的項目是契約所定的旅館,屬於食宿。依契約規範,旅客可請求賠償該項差額二倍的違約金,因此選 2 倍。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領隊受訓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下列何者為應予退訓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關於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應予退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報名檢附的資格證明文件是偽造或變造,屬於應予退訓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應予退訓」的法定事由,再逐項比對規則中的規定。出席狀況與請假事由另有規範,不能直接視為退訓事由;報名資料造假則明文列為退訓情形。
選項分析
- (A) 缺課節數達五節課者:錯誤。 規則以缺課節數是否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作為退訓判斷標準,不是固定缺課五節即應退訓。
- **(B) 遲到或早退逾二十分鐘以上者:錯誤。
第 23 題2 分
王先生參加團體旅遊出發後,因旅行社作業疏忽使簽證污損,致旅客遭當地政府羈押留置時,旅行社除了應迅速接洽營救事宜,負擔所需費用外,應賠償王先生以每日多少新臺幣計算之違約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因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導致旅客遭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旅行社應負的責任。簽證因旅行社作業疏失而污損,旅客因此遭羈押留置,屬於可歸責於旅行社的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旅行社除應迅速接洽救助事宜、安排旅客返國並負擔所需費用外,還應按羈押或留置日數,每日賠償新臺幣 2 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一是「旅行社作業疏失」,表示原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二是「遭當地政府羈押留置」,符合契約條款列舉的情形。接著對照每日金額規定,即為新臺幣 2 萬元。
第 24 題2 分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出發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造成契約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一方都可以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須提出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履約已支付必要費用的單據,經核實後扣除,再將餘款退還旅客。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重點:第一,雙方均可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可憑單據核實後自退款中扣除。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這兩項規則不一致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張先生原已繳團費新臺幣 35,000 元並簽約報名,參加 A 旅行社 8 月 30 日出發之新加坡 5 日遊,後來因公司臨時有重要會議無法請假,因此於 8 月 5 日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A 旅行社應退還張先生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客在出發前自行解除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時,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算旅行社得請求的賠償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旅客於旅遊開始前第 21 日至第 30 日解除契約,應賠償旅遊費用的 20%;旅行社扣除這筆賠償後,應退還其餘費用。
解題方法
旅遊於 8 月 30 日開始,張先生在 8 月 5 日通知取消,相隔 25 日,落在「出發前第 21 日至第 30 日」的級距。因此,旅行社得扣留團費的 20%,退款為其餘 80%。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護照持照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所定的護照換發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護照條例》第 19 條規定,護照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應申請換發護照。判斷關鍵在於:變更的事項是否屬護照記載資料,且法規是否明定須換發。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述情形與法定換發事由。中文姓名是護照記載資料;姓名依法變更後,護照上的姓名與現有身分資料不一致,因此須申請換發。地址變更、退伍或取得僑居身分,則不能只因身分或生活狀況改變,就推定必須換發護照。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除少數國家另有規定外,依國際慣例,民眾出國洽商、旅遊,其護照至少需要尚餘多少效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國時護照的剩餘效期。依國際旅行慣例,多數國家要求旅客入境時,護照效期至少還有 6 個月;若未符合目的地國家的規定,可能無法登機或入境。題幹已說明「除少數國家另有規定外」,因此應採一般慣例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一般國際慣例,而非某一特定國家的入境規定。一般原則是出國洽商、旅遊時,護照至少應有 6 個月效期,故選 B。
本題涉及旅行證件實務,並非特定法條的適用題。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在國內出生之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應於年滿幾歲當年之 12 月 31 日以前出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國內出生的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時,須符合的出境年齡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應於年滿 15 歲當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在國內出生之男子」及「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再對照當年規定所設的出境期限。期限是以年滿 15 歲的當年為基準,截止日為該年 12 月 31 日;不是年滿 15 歲後再多算一年。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持我國護照入國,已逾期停留或入國後因案撤銷或廢止入國許可之無戶籍國民,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應由何機關代為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中,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換發普通護照的辦理機關。題幹描述的對象是持我國護照入國後逾期停留,或因案件遭撤銷、廢止入國許可的無戶籍國民。依命題當年規定,這類申請人換發普通護照,應由內政部移民署代為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身分與狀態:申請人是「無戶籍國民」,且已逾期停留,或入國許可遭撤銷、廢止。這與一般在臺居住的設籍國民申請護照不同;應依無戶籍國民相關的特別規定判斷承辦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符合題幹情形而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由內政部移民署代為辦理,因此選 (C)。後續法規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種身分之外來人口,尚不能申請註冊及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來人口」申請註冊及使用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申請及使用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作業要點》,符合特定居留身分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以及具外交官員身分的外國人,都在可申請的對象之列;航空公司會員或貴賓身分本身則不是規定列舉的資格。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身分是否屬於作業要點規定的申請對象:
- 外國人具外僑永久居留身分,符合資格。
- 大陸地區人民具長期居留身分,符合資格。
- 外國人具外交官員身分,符合資格。
- 外國人只有航空公司貴賓卡,未具備上述法定身分,不能僅憑該卡申請。
因此,尚不能申請者為 (D)。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非疫情期間,我國國民持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赴韓國觀光,可以免簽證入境停留幾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我國國民持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赴韓國觀光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入境待遇,得免簽證停留的期間。題目已限定「非疫情期間」,應以一般觀光入境規定判斷,不適用疫情期間的入境管制或臨時措施。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免簽證停留幾天」,而非簽證效期或護照效期。依民國 112 年非疫情期間的規定,我國普通護照持有人赴韓國觀光可免簽證停留 90 日,因此選項中應選 90 日。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國人到國外旅遊遺失護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人在國外遺失護照時,應向哪個機關辦理報案、補發護照或申請返國文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方式為準:護照及入國證明書由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國境查驗及入境相關事項。
解題方法
先分辨「人在國外時辦理」與「返抵我國時辦理」:
- 在國外遺失護照,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再聯繫我國駐外館處。
- 若時間足夠,可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護照;若急於返國、不及等候,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
- 移民署辦理的是入境時的國境查驗及相關證明,不是讓人在國外向其申請所謂「入出境許可證」。
因此,將申請機關寫成移民署、並稱為「入出境許可證」的 D 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正確。 護照遺失後,應向遺失地的當地警察機關申報遺失,取得報案或遺失證明,供後續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使用。
第 33 題2 分
旅客具特殊身分,於入出國時可以使用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快速通關查驗櫃檯,下列關於適用對象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移民署指定快速查驗櫃檯的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外籍商務旅客使用指定查驗櫃檯快速通關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適用對象包括持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者、持中華民國學術與商務旅行卡者,以及經核准的外籍商務人士。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指定快速通關查驗櫃檯」,再核對每個選項列出的身分是否都屬於適用對象。各級民意代表及經核准的本國籍商務人士,不是本題所列的適用身分;外籍商務人士則須符合推薦、審查及核准等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國,應備何種證件,始得查驗入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戶籍國民入國時的證件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則規定,有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入國。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而非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再區分「入國許可」與「入國查驗」: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入國時仍須持有效護照接受查驗,因此選有效護照。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種身分者,出國不需要申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役齡男子」與「接近役齡男子」的出境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兵役法》第 3 條,男子年滿 18 歲的翌年 1 月 1 日起至屆滿 36 歲當年 12 月 31 日止,屬役齡男子;年滿 15 歲翌年 1 月 1 日起至屆滿 18 歲當年 12 月 31 日止,屬接近役齡男子。
《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齡男子出境應經核准;接近役齡男子尚未進入這項一般役男出境核准規定的適用範圍。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所指身分是否屬於役齡男子。
解題方法
先依身分分類,再看是否須申請核准:接近役齡男子出境不須申請核准;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原則上出境須經核准。教育部推薦留學、僑民或歸化身分,涉及個別申請資格或適用規範,不能直接推論為免辦核准。
第 36 題2 分
小明大學畢業後,打算到國外讀研究所,已經申請到國外學校的入學許可,由於他尚未服兵役,應向下列哪個機關申請出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尚未服兵役的役男赴國外就學,應向哪個機關申請出境核准」。依民國 112 年《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役男申請出境須依出境事由辦理;赴國外就學者,符合規定時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內政部役政署(當時主管兵役業務的機關)與移民署的職掌不同:役政單位辦理兵役身分及徵兵等事項,出境核准則由移民署受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關鍵資訊:「尚未服兵役」表示小明屬於役男;「已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表示他是以赴國外就學為出境事由。依民國 112 年《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當時移民署的辦理規定,役男赴國外就學應檢附入學許可等資料,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因此選項 B 正確。
第 37 題2 分
旅客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或地區入境,若攜帶含豬肉類產品未主動申請檢疫,第一次違規可能遭受至少新臺幣多少金額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客自非洲豬瘟疫區入境時,攜帶豬肉產品未主動申請檢疫的罰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第一次違規的罰鍰依旅客入境來源地及違規情節區分;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的國家或地區入境者,未主動申請檢疫,罰鍰最低為新臺幣 2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條件:「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或地區」及「攜帶含豬肉類產品未主動申請檢疫」。這是特定疫區旅客未申報檢疫的情形,依題幹所述的裁罰級距,第一次違規的最低罰鍰為 20 萬元,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旅客自禁止輸入之疫區或國家攜帶活植物入境,經申報檢疫不符合規定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輸入植物檢疫物檢疫結果不符合規定時,後續可以採取哪些處置」,並特別指出旅客攜帶的活植物來自公告禁止輸入的疫區或國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8 條之 1,輸出入檢疫物檢疫結果不符合規定者,不得重新申請檢疫;依《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檢疫物進出境檢疫作業辦法》,來自公告禁止輸入疫區的檢疫物應予退運或銷燬。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禁止輸入之疫區或國家」及「申報檢疫不符合規定」。這不是單純缺少文件、可以補件後繼續輸入的情況,而是來源本身不符合輸入規定。再比對法規中的處置方式:不合格檢疫物不得重新申請檢疫;禁止輸入疫區的檢疫物則應退運或銷燬。因此,將「重新申請」列為處理方式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出境旅客攜帶攝影(相)三腳架,其管徑 1 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幾公分以上者,不得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應放置於託運行李交航空公司託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航局公告對攝影(相)三腳架的客艙攜帶限制。依公告,管徑 1 公分以上、可伸縮,且收合後高度超過規定門檻的三腳架,不得放在手提行李或隨身帶入航空器,應交航空公司託運。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三腳架的管徑、伸縮方式及收合後高度等判斷條件,直接辨認公告所定的高度門檻即可。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門檻為 60 公分;超過此高度者應託運。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旅客出、入境臺灣地區攜帶人民幣現鈔最高限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旅客出、入境攜帶人民幣現鈔的限額,以及人民幣與其他外幣現鈔是否合併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人民幣現鈔限額為人民幣 2 萬元;這項限額與其他外幣現鈔等值美金 1 萬元的申報額度分開計算。
相關規定包括《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須分清楚「人民幣限額」和「其他外幣申報額度」是兩項各自適用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人民幣現鈔,不是其他外幣現鈔。再分別核對兩種額度:
- 人民幣現鈔:人民幣 2 萬元。
- 其他外幣現鈔:總值等值美金 1 萬元。
兩者不合併計算,因此符合題意的是人民幣現鈔 2 萬元,且不計入其他外幣現鈔額度內。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甲是大陸地區人民,畢業於北京大學,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若他擬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申請學歷採認,他不必檢具下列哪項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時,應檢具文件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等文件;「國民身分證」並非此類申請人應檢具的文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身分:甲是「大陸地區人民」,不是以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文件的臺灣地區人民。接著對照學歷採認所需文件,找出不在應檢具文件之列者。畢業證明、學位證明及歷年成績均屬學歷採認相關文件,因此不必檢具的是國民身分證。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所列,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特殊情形。判斷重點是比對法條的身分條件、事由及日期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船員滯留的法定日期是「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前」,且須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滯留大陸,並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選項若把日期寫成 11 月 2 日後,即不符合該款。
選項分析
- (A) 正確條件。 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或 12 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定居。選項所列年齡範圍符合條文。
- **(B) 正確條件。
第 43 題2 分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如何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臺灣地方政府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的程序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須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方政府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程序判斷。程序的關鍵是「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及「報請行政院同意」;題目不是只問主管機關是否同意,也未要求立法院同意。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對臺灣地區人民、法人等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產品或經營項目依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考量,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並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投資或技術合作須經經濟部許可;項目清單與個案審查原則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並公告。比對選項是否準確寫出主管機關、程序與規範內容,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條例第 35 條並未規定「一定金額以下得以申報方式為之,限額由行政院公告」。此選項將法條未規定的申報限額及公告機關加入題幹。
第 45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甲來臺觀光,因旅費不足詢問餐廳老闆臺灣地區人民乙,可否在其餐廳打工,乙因餐廳需人手幫忙便僱用甲工作,嗣後被警方查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後違法工作」及「臺灣地區人民非法僱用」的規範。觀光許可只准許從事觀光活動,不包含在臺工作的許可;違法後,須分別判斷甲的出境處置、乙的費用負擔與刑事責任,以及甲是否會受行政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身分與行為分辨適用規定:
- 甲是經許可入境的大陸地區人民,卻從事與觀光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的強制出境規定。
- 乙是僱用甲工作的臺灣地區人民,須檢視同條例第 20 條的強制出境費用負擔,以及第 15 條、第 83 條的刑事責任。
- 最後核對題目所列甲的罰鍰:不能把其他身分或法規的罰鍰額度,直接套用在甲身上。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工作,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逾期未出境再強制出境。
第 46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係依何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的婚姻準據法。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行為地」是指結婚行為發生的地方。題目問結婚方式及其他要件應依何處規定,直接對應第 52 條的「行為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結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再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該條明定依行為地規定,因此不必依當事人的身分或居住地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如於會期內多久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直接通商、通航,以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等事項的立法監督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該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實施前須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於會期內一定期間未作成決議,視為同意,期間為 1 個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立法院如於會期內多久未為決議,視為同意」,再對應條例所定的默示同意期間。此處問的是立法院於會期內未決議的期限,不是主管機關提出事項後的行政處理期間;依民國 112 年法規,期限為 1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包含取得身分證之大陸配偶)之大陸父母來臺探親停留期間為 1 至 3 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的停留期限。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的大陸地區父母,短期探親每次停留期間為 1 至 3 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是單次停留期間。依父母短期探親規定,年度總停留上限為 6 個月,因此選擇 6 個月。每次可停留 1 至 3 個月,不代表每年只能停留 1 至 3 個月;應分清單次期限與年度累計上限。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甲船長擁有一艘船長 39.27 公尺、254 噸重的大陸船舶,日前因在彭佳嶼沿海域越界捕魚,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取締,經扣留後,得處甲船長罰鍰範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80 條之 1。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大陸船舶違反第 32 條第 1 項,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
第 32 條第 1 項涉及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題目已說明船舶在彭佳嶼沿海域越界捕魚,並依該條例取締、扣留,因此適用第 80 條之 1 的罰鍰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違規主體及處罰依據:這是大陸船舶越界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且已經扣留;因此直接依第 80 條之 1 判斷罰鍰範圍。船長身分屬條文所列得受罰的人員之一,適用同一罰鍰級距。
船長 39.27 公尺及船舶 254 噸重,是題幹提供的船舶資料,但第 80 條之 1 所定的罰鍰範圍並未按船長或噸位分級。
第 50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義,臺灣地區人民指的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對「臺灣地區人民」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判斷重點是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而非是否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在臺居住、購屋或工作。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依……條例定義」,直接找該條例的用詞定義,不以一般生活上的「在臺灣生活或工作」來判斷。將法條要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與選項比對,只有(A)符合。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