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 信託業業務人員 第58期信託業務人員-信託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1 分
有關「生前契約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前契約信託」的法律性質、信託財產提撥比例、運用範圍及信託業的管理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應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信託規範,將消費者支付對價的一定比例交付信託管理。此類信託的信託財產主要為金錢,屬於金錢信託。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核四項重點:
- 信託種類是否正確。
- 信託財產的投資或運用範圍是否符合規定。
- 應交付信託的金額比例是否正確。
- 信託業的報表、結算及通知義務對象是否正確。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第4項。信託業的逐筆結算造冊資料,依法應提供予消費者查閱或作為消費者權益保障之用,並非單純交付殯葬業者即可完成法定義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生前契約信託的信託財產通常是消費者預先支付的金錢,因此屬於金錢信託。
其法律依據除信託法及信託業相關法規外,亦包括殯葬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範。殯葬管理條例對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預收款及信託管理設有特別規定,因此本項正確。
(B) 正確
生前契約信託的信託財產,並非只能存放於銀行或購買金融商品。依法得在規定範圍內運用於殯葬相關設施及其必要土地。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火化場,其需用土地屬於殯葬設施相關的正當運用範圍,因此本項敘述正確。
第 2 題1 分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對境外基金投資衍生性商品之部位限制。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而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時,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四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的限制比例為:
本題未涉及以避險為目的之特殊計算,直接適用「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百分之四十上限。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項關鍵條件:
- 基金屬於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
- 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 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是為了增加投資效率。
看到「為增加投資效率」及「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時,直接聯想到法規所定的百分之四十限制。
因此:
第 3 題1 分
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與客戶簽訂之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信託契約應記載的必要事項,以及不得對投資報酬作不當承諾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銀行作為受託人,接受客戶委託,以特定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信託契約。契約內容應使客戶明確了解:
- 信託目的及期間;
- 投資標的與管理運用方式;
- 受託人的權限、義務及責任;
- 相關費用、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
其中,受託人係金融機構,對信託財產負有依信託本旨及契約約定處理事務的責任,因此「受託人之責任」屬於信託契約應載明的重要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的方法判斷:
- 信託契約是否有法定最低期限?
- 契約應記載的對象,是委託人的責任、受託人的責任,還是其他權利義務?
- 投資標的應記載的是報酬率,還是標的、費用與風險?
只要掌握「投資境外基金並非保證獲利,受託人責任必須明確記載」兩個核心,即可判斷正確選項為受託人責任。
選項分析
(A) 期限至少須一個月
錯誤。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的信託期間,原則上依契約約定及投資標的性質決定,法規並非一律規定信託契約期限至少一個月。
「一個月」並不是本題所稱信託契約的法定最低期間,不能將基金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作業上的期間要求,誤認為信託契約的最低期限。
(B) 應載明委託人之責任
錯誤。
第 4 題1 分
特定金錢信託所投資之境外基金,應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該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公開募集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至少須超過等值美金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須符合的資格條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公開募集、投資於證券之基金,其總資產淨值須達等值美金二十億元以上,該境外基金始具備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基本條件之一。
題目問的是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門檻,不是單一基金規模,也不是信託財產金額。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
- 「境外基金」
- 「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
- 「公開募集投資於證券之基金」
- 「總資產淨值至少須超過等值美金多少元」
依民國113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門檻為:
因此選擇二十億美元。
選項分析
- (A) 十億美元:錯誤。 十億美元低於規定的二十億美元門檻,未達基金管理機構的規模要求。
第 5 題1 分
銀行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係以下列何者之名義辦理結匯?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銀行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外匯結匯的名義如何認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銀行接受客戶以新臺幣交付信託資金,投資境外有價證券時,應以「受益人」名義辦理結匯。其理由在於,境外投資所產生的投資利益及外匯交易經濟效果,歸屬於受益人,而銀行僅為受託管理及執行投資事務的受託人。
本題應區分:
- 銀行:受託人。
- 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的人。
-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人。
- 結匯名義:依外匯管理規定所採用的申報及結匯對象,不當然等同於信託財產的法律管理名義。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誰享有投資利益」與「誰是受託執行者」兩個角色:
- 銀行接受客戶委託,成立特定金錢信託。
- 銀行依信託契約,以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 銀行雖然是受託人,負責下單、保管及相關作業,但投資收益及投資風險原則上歸屬於受益人。
- 因此,辦理涉及外幣資金移轉的結匯時,應以受益人名義辦理。
本題不應以「銀行實際執行交易」作為判斷標準,而應依信託關係中投資利益的歸屬及外匯管理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A) 銀行:錯誤。
第 6 題1 分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所投資之基金原則上至少必須成立滿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對投資標的之基本資格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銀行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所投資之境外基金原則上須已成立滿 一年。此規定主要在於要求基金具有一定運作期間與績效、風險資料,降低投資人承受資訊不足及新成立基金高度不確定性的風險。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關鍵字「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及「原則上至少成立滿幾年」,直接套用境外基金投資標的的成立期間門檻:
因此應選擇「一年」。
題目問的是「基金成立期間」,不是銀行辦理信託業務的年資,也不是基金經理人或基金管理機構的成立年限。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王五至 A 銀行以新臺幣十萬元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該基金係由 B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提供顧問服務,則下列何者為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及受託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金錢信託」中信託關係當事人的判斷。
依信託法基本概念:
- 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交付,並設定信託目的之人。
- 受託人:接受財產,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人。
-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人,通常可為委託人自己或第三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王五將新臺幣十萬元交付 A 銀行,由 A 銀行依其指示投資境外基金,因此王五與 A 銀行之間成立特定金錢信託關係。
解題方法
判斷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觀察兩個關鍵事實:
- 誰提供並交付信託財產?
- 誰接受該財產,並以受託人身分管理或運用?
套用本題:
- 王五以新臺幣十萬元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提供信託財產者為王五,因此王五是委託人。
- A 銀行接受王五交付的金錢,依信託契約辦理境外基金投資,因此 A 銀行是受託人。
- B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並未接受王五的信託財產,也不是信託契約的受託人。
因此,委託人與受託人為「王五與 A 銀行」。
選項分析
(A) 王五與 A 銀行——正確
第 8 題1 分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境外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至多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多少比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對境外基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的比例限制。
境外基金雖可投資國內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得投資的國內證券,但其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的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 。
其計算概念如下: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詢問「境外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的最高比例,直接套用境外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的上限即可:
因此,境外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至多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的 。
第 9 題1 分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有關投資之指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投資決策權及投資指示權的歸屬。
特定金錢信託的特色,是委託人將金錢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委託人所指定的投資標的、投資條件或投資範圍辦理投資。受託人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執行交易及相關行政作業,但不得概括取得投資決策權,代替委託人決定投資標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標的或投資條件由委託人指定。
- 「受託人全權操作」:由受託人自行決定投資內容,屬於概括授權或全權委託性質,與特定金錢信託的本質不符。
因此,投資指示原則上應由委託人自行作成,也可由委託人委任第三人代為指定。受託人只能依據有效的投資指示執行,不得自行概括決定投資標的。
選項分析
(A) 限由委託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指定——正確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投資指示應由委託人指定;委託人也得委任第三人代為作成投資指示。
受託人依委託人或其委任第三人所作的指示,辦理國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贖回、買賣及相關款項收付。因此,本選項正確。
(B) 由委託人概括授權受託人代為操作——錯誤
第 10 題1 分
特定金錢信託之基本運作架構下,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定金錢信託」的基本法律關係及信託業的法定義務,重點包括:
- 信託契約的當事人。
- 信託業賠償準備金的提存機關。
- 信託業報告的申報對象。
- 信託關係終止後信託財產的返還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特定金錢信託係由委託人將金錢交付信託業,由信託業依信託契約及委託人指定方式管理或運用。信託監察人並非信託契約的當然當事人,也不是信託本金的返還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基本法律關係逐項比對法」:
- 委託人應與受託人即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
- 信託業依法應提存賠償準備金。
- 信託業的法定報告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非一概送財政部。
- 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財產應返還給有權受領之人,通常為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權利人,不會返還給信託監察人。
因此,逐一檢視後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與信託監察人簽訂信託契約
錯誤。
信託契約的基本當事人為:
- 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並設定信託目的。
- 受託人:接受信託財產,負責管理或處分。
-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人。
特定金錢信託中,受託人通常就是信託業,因此應由委託人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
信託監察人是為保護受益人利益而設置的監督角色,並非受託人,也不是信託契約的主要締約對象。故本選項將「信託業」誤換成「信託監察人」。
(B) 信託業提存賠償準備金於中央銀行
第 11 題1 分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於國內外共同基金業務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共同基金」時,信託資金的幣別、費用負擔、投資方式及帳務管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特定金錢信託係由委託人指定投資標的及運用方式,受託銀行依委託內容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事宜。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時,信託資金並非僅限於新臺幣,也得依業務及基金規定,以外幣信託資金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共同基金的基本規則:
- 基金申購所產生的申購費用,原則上由委託人負擔。
- 投資方式可以採單筆申購,也可以依約定採定期定額方式辦理。
- 信託資金可依規定採新臺幣或外幣形式,並非只有新臺幣。
- 受託銀行須依每一委託人分別管理、記錄其投資單位數及權益。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幣別限制」:選項若宣稱只能使用新臺幣,即與國內外共同基金投資業務的實務及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須負擔基金申購費用
正確。
申購共同基金時,通常會產生申購手續費、經理費、保管費等相關費用。其中申購費用係基金申購交易所產生的必要成本,原則上由委託人負擔,並由信託資金中扣除或依約定收取。
銀行受託辦理投資,不代表銀行須代委託人承擔基金交易費用。因此本選項正確。
(B) 委託人可委託受託銀行以定期定額方式辦理投資事宜
正確。
第 12 題1 分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業務時,受託銀行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時,受託銀行與基金公司的業務分工。
特定金錢信託係由委託人指定投資標的或運用方式,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接受金錢,並依委託人指示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及相關信託管理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受託銀行主要負責:
- 依委託人指示向基金公司或其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贖回。
- 管理信託財產及處理收益分配、贖回款項。
- 提供定期報告及交易、財產相關資訊。
- 信託關係終止或依約定事由發生時,返還信託財產。
至於共同基金的受益憑證,係由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機構依相關基金法規發行,並非受託銀行在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中所發行。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區分「受託銀行的信託管理行為」與「共同基金本身的發行行為」。
題幹所稱的業務流程可整理如下:
其中,銀行是信託財產的受託管理人及交易執行者;基金公司則負責共同基金的募集、發行、管理及受益憑證相關事項。
因此,只要找出不屬於受託銀行職責,而是基金公司職責的事項,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A) 發行受益憑證
第 13 題1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以何者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扣繳?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關於信託財產所得之扣繳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信託財產發生收入時,扣繳義務人應於「利益給付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扣繳。
此處的「納稅義務人」是扣繳程序上的對象,並非表示信託所得最終經濟利益必然歸屬於受託人。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名義管理人,因此由受託人承接相關扣繳程序。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
- 扣繳時點:利益「給付時」。
- 扣繳對象: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組合為:
故選擇 (B)。
選項分析
(A) 利益給付時、委託人:錯誤。
前半段「利益給付時」正確,但信託財產所得的扣繳程序,法定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不是委託人。委託人是將財產交付信託的人,並非本題扣繳規定所指定的對象。
(B) 利益給付時、受託人:正確。
第 14 題1 分
有關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時,委託人資格、OBU業務範圍,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時受益人數之計算方式。
須區分下列身分:
- 委託人:與信託業成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提供資金並指定投資標的之人。
-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或基金受益權之人。
- 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主要辦理境外客戶之金融業務。
- 基金受益人數:原則上應依實際持有基金受益權之受益人計算,不能當然以信託契約之委託人人數替代。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判斷法」:
- 先判斷各類客戶是否具有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資格。
- 再判斷境外客戶是否得透過OBU辦理。
- 最後檢查國內基金成立時,委託人數能否直接作為受益人數計算基準。
本題錯誤處在基金受益人數之計算。特定金錢信託中的委託人,並不必然等同於基金法律上的受益人;因此,不能僅以委託人人數逕行計算基金受益人數。
選項分析
(A)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為委託人
正確。
依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此類業務之委託人。這是基於兩岸金融往來及投資管制所作之限制。
因此,縱使投資標的是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均不得違反相關身分限制。
(B) 境外自然人得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
正確。
第 15 題1 分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下列何者非中央銀行規定其投資本金得運用之匯率避險工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受託銀行得依中央銀行規定,運用投資本金辦理外匯避險的工具範圍。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會產生外幣匯率風險。例如投資人以新臺幣投資美元債券,日後美元貶值時,即使債券本身價格不變,折算回新臺幣的金額仍可能減少。因此,銀行可利用指定的外匯衍生工具,鎖定未來外幣與新臺幣間的匯率,降低匯率波動影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中央銀行所列避險工具為準。中央銀行規定可運用的工具,主要包括:
- 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
- 換匯交易
- 換匯換利交易
期貨雖然具有避險功能,但不屬於本題所稱中央銀行規定投資本金得運用的匯率避險工具。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中央銀行列舉的可用工具」,而不是判斷該工具在一般金融市場上是否具有避險功能。
依工具性質整理如下:
- 遠期外匯:約定未來特定日期,以約定匯率買賣新臺幣與外幣。
- 換匯交易:交換不同幣別的本金,並約定日後反向換回。
- 換匯換利交易:除交換不同幣別本金外,通常亦交換不同幣別的利息現金流。
- 期貨:在集中市場交易、規格標準化的契約,雖可作為匯率避險工具,但不在本題中央銀行規定的投資本金可運用工具清單內。
第 16 題1 分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時,有關得向客戶收取之費用,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得向委託人收取的費用種類。
特定金錢信託是指客戶將特定金錢交付銀行,由銀行依客戶指定的投資標的及運用方式,進行信託財產的投資。銀行所收取的費用,通常可分為:
- 基金本身的申購費:由基金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基金規定收取。
- 信託手續費:銀行辦理信託受託、交易及相關行政作業所收取的費用。
- 信託管理費:銀行因管理信託財產及提供相關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 其他依法或依契約得收取的必要費用。
銀行並未因辦理境外基金投資而對客戶提供投資本金或收益保證,因此不得以「保證」為名收取所謂的保證手續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境外基金投資及信託服務中具有實際法律或契約基礎的費用,再辨識是否出現不屬於一般信託收費項目的名目。
判斷重點如下:
- 基金申購費,是基金交易常見費用。
- 信託手續費,是銀行辦理信託業務的基本費用。
- 信託管理費,是銀行持續管理信託財產的對價。
- 「保證手續費」涉及銀行對投資本金或投資收益提供保證,與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的業務性質不符。
因此,錯誤選項為「保證手續費」。
選項分析
(A) 基金申購費
正確。
客戶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基金公司或銷售機構可能依基金公開說明書、銷售文件及相關約定收取基金申購費。
此項屬於投資基金所產生的交易費用,並非銀行不得收取的費用,因此本選項正確。
(B) 保證手續費
錯誤。
第 17 題1 分
王太太與甲銀行簽訂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之信託契約後,下列何者為王太太可能收到之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的法律關係及文件交付方式。
王太太將金錢交付甲銀行,成立特定金錢信託,由甲銀行以受託人身分,依信託契約約定投資境外基金。其法律關係可整理如下:
- 王太太是委託人及受益人。
- 甲銀行是受託人。
- 境外基金公司是基金的發行或管理機構。
- 基金受益權通常由受託銀行依信託關係持有及管理,王太太與甲銀行間則以信託契約及信託帳戶資料確認其受益權益。
因此,王太太通常收到的是甲銀行提供的信託帳戶對帳單或交易、資產明細資料,而不是直接取得境外基金的受益憑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信託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基金本身的權利證明文件」
- 「信託契約下受益人可取得的帳務及權益證明文件」
王太太並非直接向國外基金公司申購基金,而是透過甲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甲銀行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並向王太太提供信託帳戶的投資及資產資料。
所以應選擇「由甲銀行製發之對帳單」。
選項分析
(A) 甲銀行製發之對帳單:正確
甲銀行是受託銀行,應依信託關係提供受益人信託財產及交易狀況的相關資料,例如:
- 信託本金
- 投資標的
- 基金單位數
- 交易日期及金額
- 收益或配息
- 費用
- 信託財產餘額或淨值
因此,王太太可能收到甲銀行製發的信託對帳單,作為其信託投資內容及權益的帳務證明。
(B) 國外基金公司製發之受益憑證:錯誤
第 18 題1 分
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與基金公司簽訂之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時,銀行與基金公司簽訂契約的性質及應記載事項。
在此業務架構中,涉及兩類不同法律關係:
- 銀行與委託人之間:成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銀行依委託人指示投資境外基金。
- 銀行與基金公司之間:成立業務合作、代理或銷售相關契約,用以約定基金申購、贖回、資訊提供、作業流程及雙方權利義務。
因此,銀行與基金公司間的契約,並非銀行與委託人間的信託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確認「契約當事人」:
- 若當事人是銀行與委託人,契約性質通常是信託契約。
- 若當事人是銀行與基金公司,契約主要是規範雙方辦理境外基金業務的合作及作業事項。
題幹明確指出契約是「銀行與基金公司簽訂」,故應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該類業務契約的內容及性質。凡是把銀行與基金公司的契約直接稱為「信託契約」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簽約之基金公司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
正確。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時,合作或簽約的基金公司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規定的資格及條件,以確保基金商品、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銷售安排符合監理要求。
此一要求也具有投資人保護及防止不當銷售的功能,因此是銀行與基金公司簽約時應注意的事項。
(B) 為信託契約
錯誤。
第 19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特定金錢信託之業務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金錢信託」的業務內容,以及「金錢之信託」與「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信託業法》第 16 條,信託業務可依信託財產性質區分,其中包括:
- 金錢之信託
-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 有價證券之信託
- 不動產之信託
- 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屬於金錢之信託的一種,特色是委託人交付金錢後,指定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或投資標的,由受託銀行依委託人的指示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特定金錢信託,應先掌握兩個判斷重點:
- 信託財產是否為「金錢」。
- 受託人是否依委託人指定,將信託資金投資或運用於特定標的。
只要是以金錢交付為信託財產,並由委託人指定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基金,或辦理員工持股信託等,通常均屬特定金錢信託的業務範圍。
至於「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信託標的是既存的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並非單純將金錢交付信託後進行投資,因此不屬於特定金錢信託。
選項分析
(A)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員工定期提撥金錢,再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用於購買或持有所屬企業股票,以協助員工累積持股。
其信託財產本質上是金錢,並由受託人依約定運用於特定股票,因此屬於特定金錢信託的業務項目。
本選項正確。
(B) 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第 20 題1 分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機構投資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所投資之基金應經下列何單位核准或申報生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境外基金之合法募集、銷售資格及主管機關認可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非專業機構投資人透過信託業投資境外基金,該基金須依境外基金相關管理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或依法完成申報並生效後,始得在我國境內募集、銷售。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
- 標的是「境外基金」;
- 投資人是「非專業機構投資人」;
- 問的是基金在我國境內銷售前的核准或申報生效機關。
主管機關為金管會。
解題方法
看到「境外基金」與「核准或申報生效」時,直接判斷其屬於金融商品在我國境內募集、銷售的監理事項。
信託業只是受託執行投資交易,並非境外基金的主管機關。基金本身是否得在我國銷售,須由金融市場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進行核准或受理申報生效。
「特定金錢信託」描述的是信託業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型態;「境外基金」則決定本題所問的監理機關。兩者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A) 銀行公會:錯誤
第 21 題1 分
銀行接受客戶以新臺幣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有關委託人之資格,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委託人的資格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規定,銀行辦理此項業務時,委託人限於:
- 本國法人
- 本國自然人
- 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規定列舉的資格中,並未包括「境外外國自然人」。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委託人身分是否屬於法規列明的資格,不在於投資標的是以新臺幣交付,或有價證券係以外幣計價。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資格判斷題,採「法規列舉比對法」:
- 先列出規定允許的委託人身分。
- 逐一比對各選項。
- 未列入允許範圍者,即為錯誤選項。
允許的資格為:
四個選項中,只有「境外外國自然人」不在上述範圍內,因此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本國法人
正確。本國法人屬於規定所列的委託人資格,例如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得作為此項特定金錢信託業務的委託人。
(B) 本國自然人
第 22 題1 分
目前信託業銷售境外之保本保息型結構性商品,係由下列何者承擔保本保息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境外保本保息型結構性商品之「信用風險歸屬」。
所謂保本保息,是指商品契約約定於到期或符合特定條件時,由負有支付義務的一方返還本金並支付約定收益。此項責任原則上屬於商品的發行機構,投資人承擔的是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信託業務實務為準,銷售機構、總代理機構與保管機構各有不同職能,均不因參與商品銷售或保管而當然負擔保本保息責任。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誰是商品債務人」切入:
-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保本保息之責任」,不是問誰負責銷售、代理或保管。
- 保本保息是商品發行條件的一部分,屬於發行機構對投資人所負的契約給付義務。
- 因此,應選擇實際發行該境外結構性商品、依商品條件負責到期本金及收益支付的機構。
即使商品標示為保本保息,也不代表本金及收益具有政府保證或存款保險保障;若發行機構發生信用違約,投資人仍可能面臨本金或收益無法收回的風險。
選項分析
(A) 總代理機構:錯誤
總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代表境外發行機構在國內辦理相關代理事務,例如商品申報、資訊提供、文件傳遞及行政聯繫等。
總代理機構是「代理人」,並非商品的最終債務人。除非契約另有明確約定由其提供保證,否則不負擔商品本身的保本保息責任。
(B) 銷售機構:錯誤
第 23 題1 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投資股票所孳生之股利,最終應納入下列何者之綜合所得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財產所得之歸屬」及「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課稅對象。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中,受託人只是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投資股票所產生的股利,並不是受託人自己的所得,也不是以「信託專戶」作為最終納稅主體,而是應歸屬於實際享有信託利益的員工。
依命題當年《所得稅法》第3條之4關於信託所得課稅的規定,信託財產發生所得時,應依所得類別計算,歸入受益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員工通常同時具有委託人及受益人的身分,因此股利最終應納入委託人,即參加持股信託的員工之綜合所得課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信託所得課稅對象時,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所得來源:本題是信託財產投資股票所產生的股利,屬於股利所得。
- 再確認受託人角色:受託人僅負責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不代表其取得信託利益。
- 最後確認實際受益人: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利益歸屬於參加信託的員工,於選項中以「委託人」表示。
因此,股利所得的歸屬關係可表示為:
故正確答案為委託人。
選項分析
(A)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專戶
錯誤。
第 24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特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制度目的與運作特性。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係由員工定期提撥資金,交付受託人管理,並以投資、持有所服務企業之股票為主要目的,使員工分享企業經營成果,兼具儲蓄、投資及激勵留才功能。
其主要特點包括:
- 員工定期提撥資金,通常以每月薪資提撥為原則。
- 透過定期投資方式購買公司股票,具有平均成本效果。
- 信託財產採集合運用、分別管理。
- 原則上投資取得員工所服務公司的股票。
本題涉及法規及制度內容,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信託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特點即可。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資金來源,重點在於「員工定期提撥」,通常由每月薪資中固定扣繳。透過每期投入固定金額購買股票,可以在股價高低不同時持續投資,形成滾入平均成本法。
因此,若選項將提撥金的原則改成「每年年終獎金」,即與制度通常採行的定期、每月提撥方式不符,應判斷為非屬其特點。
選項分析
(A) 採滾入平均成本法
正確。
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員工定期提撥固定金額,再依約定方式投資購買公司股票。由於每期投入金額固定,股價高時買進股數較少,股價低時買進股數較多,長期下來可分散一次投入的價格風險,形成平均成本效果。
第 25 題1 分
一般實務上較常採用的員工持股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員工持股制度」的常見實務類型。企業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公司成長利益,通常會透過公司法所允許的方式,使員工取得公司股份,主要包括:
- 公司提供庫藏股予員工。
- 以員工酬勞或員工分紅方式發給股票。
- 員工優先承購公司現金增資所發行的新股。
其中,「員工年終抽獎入股」並非一般實務上所稱的員工持股制度,也不是典型的法定員工取得股份方式。
涉及法規部分,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公司透過制度性安排,使員工取得公司股份」的常見方式。
只要該方式具有下列特徵,即屬於一般員工持股方式:
- 以公司股份作為員工獎酬或激勵工具;
- 具有持續性、制度性或法定依據;
- 員工取得股份與公司薪酬、增資或庫藏股運用有關。
反之,若只是偶發性、個別性的獎品或抽獎活動,並非員工持股制度。
因此,前三項均屬實務上常見的員工取得股份方式,只有「員工年終抽獎入股」不符合。
選項分析
(A) 庫藏股制度
正確。公司依法買回自己公司的股份後,得依規定轉讓予員工,作為員工獎酬、留才或激勵措施。此即為以庫藏股作為員工持股來源的制度。
因此,庫藏股制度屬於一般實務上常採用的員工持股方式。
第 26 題1 分
當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投資標的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中,員工持股會、員工持股會代表人與受託人之法律及實務分工,尤其是投資標的公司股東名簿的登記名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實務作法為準:
- 員工持股會通常屬於員工組織,並非具有獨立法人格之公司或法人。
- 因此,投資標的公司股東名簿不能登記為「員工持股會」本身。
- 實務上係以「員工持股會代表人」名義登記,受託人依信託契約辦理股票之管理、保管及相關事務。
- 股東會議決權原則上由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即員工持股會代表人,依員工持股會之決議及信託契約約定行使。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掌握一個核心:誰是投資標的公司股東名簿上的登記名義人?
員工持股會本身不是法人,不能以自身名義作為公司股東;受託人雖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與保管,但本題所採員工持股信託實務係以員工持股會代表人名義登記。因此,股東會中對外行使股東權利者,應以員工持股會代表人為主,而非受託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受託人並非本題股東名簿上的登記股東,不能以受託人名義代表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議決權。
第 27 題1 分
假定員工持股信託每月投資金額為 元,其三個月之買入股價分別為 元、 元、 元,投資方法採滾入平均成本法,則平均成本為多少?(不考慮手續費及稅捐,取最接近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滾入平均成本法」的平均持股成本計算。此方法每期投入固定金額,實際取得股數會隨當期股價變動,因此平均成本應以:
不能直接將三期股價作算術平均。
解題方法
每月固定投資 元,三個月累計投資金額為:
各月買入股數如下:
第一個月:
第二個月:
第三個月:
累計取得股數:
因此平均成本為: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下列何者可為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業務之受託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受託人資格,以及「信託業」與證券、特殊目的事業之區別。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係由企業員工交付財產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依約定購買或持有公司股票。因此,受託人必須具有辦理信託業務之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屬於依法得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業者,可擔任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受託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
- 先確認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屬於信託業務。
- 再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依法得辦理信託業務、可擔任受託人的機構。
- 僅具備證券投資、資產管理或特殊目的等功能,並不當然取得信託受託人資格。
因此,選項中須選擇具有信託業務資格者。
選項分析
(A)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錯誤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主要業務是提供投資分析、投資建議及相關顧問服務,性質上屬於投資顧問機構。
投資顧問公司即使可以提供股票投資建議,也不代表其具有管理信託財產或擔任信託受託人的資格,故不得僅以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身分承作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受託業務。
(B) 特殊目的公司:錯誤
特殊目的公司係依資產證券化制度設立,用於特定資產之受讓、管理及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等特殊目的。
第 29 題1 分
有關「滾入平均成本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滾入平均成本法」(Dollar-Cost Averaging, DCA)的操作方式與投資效果。
滾入平均成本法是指投資人以固定金額、固定期間,持續投資同一標的。例如每月固定投入 元購買同一種股票或基金。每期所購入的股數為:
累積平均成本則為:
股價下跌時,同樣金額可以買進較多股數;股價上漲時,同樣金額只能買進較少股數,因此具有「低價多買、高價少買」的特性。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滾入平均成本法的定義與投資結果即可。
其中,股價上漲時,既有持股的市場價值應隨股價上升而增加。因此,若選項將「股價上漲」與「總持有股票價值減少」連結,即屬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是一種定期定額投資理財方式
正確。
滾入平均成本法的主要特色,就是於固定期間投入固定金額,例如每月、每季固定投資。因此本質上屬於定期定額投資方式。
(B) 對同一種股票做機械式之定期定額連續投資
正確。
此方法強調不因短期行情漲跌而主觀判斷進出,而是按照預定時間與金額,持續購入同一投資標的,具有機械化、紀律化投資的特性。
第 30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構成員工持股信託提前終止信託之主要條件?
核心觀念
員工持股信託係由員工將資金交付信託業者,依信託契約約定定期投資或持有公司股票,以累積員工福利及退休保障。信託期間內,若發生信託契約所約定的特定事由,才會構成提前終止信託的主要條件。
判斷重點在於:提前終止事由通常與「員工身分消滅」、「受益關係無法繼續」或「員工持股會組織解散」有關;單純的股票市場價格波動,並不當然導致信託提前終止。
本題涉及信託契約及員工持股信託實務,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實務約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會使員工持股信託關係無法繼續的重大身分或組織事件:
- 員工離職:員工不再具備參加公司員工持股信託的身分,通常依信託契約辦理信託財產返還、受益權結算或信託關係終止。
- 員工持股會解散:員工持股信託的組織基礎消失,通常構成提前終止的重要事由。
- 員工死亡:原受益人死亡,信託契約通常會約定返還信託財產予其遺產或由繼承人依約處理。
- 股價短期大幅下跌:這只是投資標的的市場價格變化,並非員工身分或信託組織發生變動,通常不構成提前終止信託的主要條件。
因此,應選出與前述身分及組織事件無關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員工離職
第 31 題1 分
「管理型」、「運用型」及「處分型」之有價證券信託,其類型間之差異主要肇因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有價證券信託」的分類標準。
有價證券信託是以股票、債券、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或交付予受託人,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
「管理型」、「運用型」及「處分型」的分類,重點不在於信託財產本身是哪一種有價證券,而在於:
- 委託人設定信託的目的。
- 受託人對有價證券所負的主要職責。
- 信託財產應採取管理、運用或處分何種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信託實務分類為準,本題無須使用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判斷三種類型的差異時,應觀察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主要處理方式」:
- 管理型:以保存、管理有價證券及行使相關權利為主。
- 運用型:以依信託目的運用信託財產、追求收益或達成特定投資目的為主。
- 處分型:以依信託目的出售、移轉或其他方式處分有價證券為主。
三者使用的信託標的都可以是有價證券,因此分類差異主要來自信託目的與管理運用方式,而不是標的物不同。
故正確答案為「信託目的及管理運用方式之不同」。
選項分析
(A) 信託標的之不同
錯誤。
三種類型均可將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標的並非區分管理型、運用型及處分型的主要標準。
例如,同樣以股票為信託財產:
- 受託人僅負責保管、管理及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可能屬於管理型。
- 受託人依約定將股票出售後投資其他資產,可能具有運用型的性質。
-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出售股票並將價款交付受益人,可能屬於處分型。
第 32 題1 分
甲股票上市公司陳董事長將股票交付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後,股東權利應以下列何者之名義行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價證券信託成立後,股東權利應由何人、以何種名義行使」。
依信託制度,委託人將股票交付受託人後,股票成為信託財產。受託之信託業取得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對外行使權利之資格;委託人則保有信託利益,但不再以原股東身分對外行使股東權利。
因此,股票所表彰的股東權利,例如:
- 出席股東會
- 行使表決權
- 提案權
- 配股、配息等相關權利
原則上均應由受託信託業以受託人名義行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步驟:
第一,確認股票是否已交付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題目已明確表示陳董事長「將股票交付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因此信託關係已以信託業為受託人、股票為信託財產而成立。
第二,判斷股東權利的對外行使名義。信託財產雖由受託人管理,但信託利益可能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然而,對公司及其他第三人行使股東權利時,應由受託人以其受託身分行使,而非由原股東自行行使。
所以本題應選受託之信託業。
選項分析
(A) 陳董事長
第 33 題1 分
有關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的目的、受託人職責,以及有價證券信託的公示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係以有價證券的保管、管理及孳息收取為主要目的,受託人通常不以處分信託財產為主要內容。
有價證券成立信託後,仍須依信託法關於信託公示的規定,使外界及相關權利人知悉其信託財產性質。股票或公司債則須通知發行公司,以完成相應的公示及對抗要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成兩步:
- 先確認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的功能:重點在「管理」及「收取孳息」。
- 再檢查有價證券信託是否完全免除信託登記及公示義務。
A、B均符合管理型信託的基本內容;D則符合股票、公司債信託的公示要求。C以「免辦理信託登記及公示」作全面性表述,排除了必要的公示程序,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以有價證券之管理為目的
正確。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的核心,在於由受託人管理委託人交付的股票、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例如保管證券、收取股息或債息、處理相關權利事項等。
其主要目的不是立即出售或變現信託財產,而是維持及管理有價證券所產生的財產利益。
(B) 由受託人處理股息、債息收取事宜
正確。
第 34 題1 分
下列何者以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成立有價證券信託,毋須辦理股權移轉事前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股權移轉之事前申報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公開發行公司下列人員於移轉公司股票前,原則上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 公司董事
- 公司監察人
- 公司經理人
-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其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屬於公司內部人;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則屬於大股東。持股百分之五雖涉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的大量持股申報規定,但不當然產生第22條之2所稱股權移轉事前申報義務。
本題雖以股票成立有價證券信託,仍應先判斷委託人是否屬於第22條之2規範對象。
解題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選項身分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範的內部人或大股東。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均屬應申報對象。
- 股東須持有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才屬於該條所稱大股東。
- 持股百分之五的股東未達百分之十門檻,因此不負該股權移轉事前申報義務。
關鍵在於分辨「百分之五持股申報」與「股權移轉事前申報」是不同制度,不能因持股達百分之五就直接認定須辦理股權移轉事前申報。
選項分析
(A) 該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董事屬於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票移轉原則上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辦理事前申報。
第 35 題1 分
委託人辦理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如約定運用於有價證券之借貸,則其主要目的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的運用目的,以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的收益來源。
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交付信託,並約定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運用於有價證券借貸時,受託人係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並依約收取借券費用。此類信託的主要收益來源,是借券人支付的借券費,而非有價證券買賣所產生的價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信託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有價證券借貸」的交易性質:
- 信託財產是有價證券。
- 受託人依信託約定,將有價證券暫時出借。
- 借券人支付借券費用,並依契約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有價證券。
- 因此,信託主要取得的是借券費收入。
其收益概念可簡化表示為:
有價證券借貸的重點在於「出借並收取費用」,不是以買進、賣出有價證券賺取價格差額。
選項分析
(A) 行使議決權:錯誤
行使議決權是股東權的內容,通常與持有股票並參與股東會表決有關。若有價證券已出借,在借貸期間的權利行使須依相關規定及契約處理,並非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的主要目的。
第 36 題1 分
依證交所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出借數量,為標的有價證券的幾個交易單位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對「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申報數量」的最低門檻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出借數量:標的有價證券的 1個交易單位以上。
- 借券數量:標的有價證券的 1個交易單位以上。
「交易單位」依標的有價證券種類及證交所規定認定;一般上市股票通常以1張,即1,000股,作為1個交易單位。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出借數量的最低標準,只要掌握法規關鍵數字即可:
因此,出借人申報借貸交易時,數量須達標的有價證券1個交易單位以上,並非5個、15個或100個交易單位。
第 37 題1 分
有關得成立有價證券信託之標的,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價證券信託」之信託標的,核心在於判斷該物是否屬於法律上之「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信託,是以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管理、處分或運用。判斷重點不是該標的是否具有財產價值,而是其是否表彰一定財產權,且該權利得依證券或帳簿登錄等方式流通、移轉,並屬於法規及實務所承認之有價證券種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信託業務人員考試實務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有價證券:
- 公債是否屬於有價證券。
- 認股權證是否屬於有價證券。
- 受益憑證是否屬於有價證券。
- 物品折價券是否僅代表商品或服務之兌換、折價請求權。
前三者均屬資本市場上可流通或表彰投資權利之金融工具;物品折價券則是消費交易上的優惠或兌換憑證,並非有價證券。因此錯誤選項為物品折價券。
選項分析
(A) 登錄公債:正確
公債屬於政府為籌措公共建設或政務所發行之債券,本質上是表彰對政府債權之有價證券。
「登錄公債」雖然不一定具有傳統紙本債券形式,而是以登錄或帳簿記載方式表彰權利,但其法律及經濟本質仍是公債,並不因採登錄形式而失去有價證券資格,因此得成立有價證券信託。
(B) 物品折價券:錯誤
物品折價券主要是持券人向特定商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得享有折價、兌換或優惠之憑證。
第 38 題1 分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最低達多少金額以上之不動產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2條及主管機關對「一定金額」的解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同一宗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於交易前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判斷基準為:
即須先取得專業估價報告書。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受託機構於交易前,何種金額以上必須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
依主管機關規定:
- 一億元以上:須先取得專業估價報告書。
- 三億元以上:涉及另一層次的加強規範,即同一宗交易應由二位以上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
因此,本題問的是估價報告書的基本門檻,不是二位估價者的門檻,答案為一億元。
第 39 題1 分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受益證券之發行主體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下,受益證券的法律上發行主體。
依不動產證券化制度,發起人將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付信託,由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使投資人透過持有受益證券取得信託利益。因此,受益證券是由受託機構依法發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發行主體時,應掌握不動產證券化的基本流程:
其中:
- 發起人負責提供或移轉不動產及相關權利。
- 受託機構依信託關係持有、管理信託財產,並以信託財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
- 承銷商負責承銷、配售及銷售。
- 安排機構負責交易架構設計與整體安排。
所以,題目所問的「發行主體」是受託機構。
第 40 題1 分
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得投資之標的,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投資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閒置資金,得運用於流動性高、信用風險較低之標的,例如:
- 銀行存款
- 政府債券
- 國庫券
公司債並非該項閒置資金得直接投資之列舉標的,因此屬於錯誤選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列舉範圍」判斷。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只要找出不在閒置資金准許投資範圍內的選項即可。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政府或國庫所發行、信用風險較低的債券或票券;
- 一般公司所發行、具有個別公司信用風險的公司債。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閒置資金,重視安全性及流動性,並非所有有價證券均可投資。公司債具有發行公司之信用及違約風險,不屬於本題所列的准許標的。
選項分析
(A) 銀行存款:正確
銀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及流動性,屬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得投資的標的。因此本選項正確。
第 41 題1 分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對象」的資格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原則上不得任意私募;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私募對象限於下列金融業者:
- 銀行業
- 證券業
- 保險業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列舉的私募對象,而不是判斷該行業是否與不動產有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型單選題,直接將四個選項與法規所列的三類私募對象比對:
三者均屬法定私募對象;未列於其中的「建築業」,除非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屬於一般法定私募對象。
所以錯誤選項為「建築業」。
選項分析
(A) 銀行業:正確
銀行業屬於法規明定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對象。銀行具有較完整的金融專業、風險管理及投資評估能力,因此被列入可接受私募的金融業者範圍。
(B) 證券業:正確
第 42 題1 分
有關受託機構運用其所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對其投資決策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對於投資決策程序、紀錄及內部監督機制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受託機構進行基金投資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 投資決定應以投資分析報告為依據。
- 投資執行後,應製作投資決定紀錄及執行紀錄。
- 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檢討報告。
- 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分析根據及投資建議。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定期提出檢討報告」的對象。法規規定為「董事會」,並非「總稽核」。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法規要件」解題:
- 投資前:是否有投資分析報告,並依其作成投資決定。
- 投資後:是否留下投資決定及執行的書面紀錄。
- 監督檢討:是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檢討報告。
- 分析報告內容:是否包含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
四個選項中,只有將報告對象由「董事會」改寫為「總稽核」者,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A) 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
正確。
受託機構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不得僅憑個人判斷或口頭指示作成投資決定,而應以投資分析報告作為決策依據,以確保投資決策具有客觀分析基礎及可追溯性。
(B) 於執行投資決定後應作成投資決定紀錄及執行紀錄
正確。
第 43 題1 分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受託機構如係對於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時,其應募人總數,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私募」之人數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規定,受託機構對於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
- 「私募」:募集對象及人數受到限制。
- 「應募人總數」:實際參與認購受益證券之投資人總人數。
- 法定限制為「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屬於人數上限。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數量限制即可:
因此,題目問的是私募時應募人數的上限,正確法律效果為「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不得低於」表示最低人數限制,與私募制度的人數上限不符;「五十人」則非本題法定人數。
選項分析
(A) 不得低於五十人
第 44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我國民法所規定之不動產物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不動產物權」與「動產質權」的分類。
依民法規定,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物權則是以土地或其定著物為客體,並具有直接支配效力的物權,例如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等。
質權則以「動產質權」為原則,係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的動產,於債權未受清償時,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質權並非我國民法所規定的不動產物權。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不動產物權,可採「客體+法律名稱」的方式:
- 客體是否為土地或其定著物。
- 民法是否將該權利規定為不動產物權。
- 若為擔保物權,須特別區分:
- 抵押權: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通常以不動產為主要客體。
- 質權:以移轉占有為核心,民法規定的是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質權」不屬於不動產物權。
選項分析
(A) 抵押權:錯誤選項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物,在不移轉占有的情形下,於債權未受清償時,就該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最典型的客體是不動產,例如土地、建築物及其他依法得設定抵押權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時,抵押物仍由設定人占有使用,這也是抵押權與質權的重要差異。
因此,抵押權屬於不動產物權。
第 45 題1 分
特殊目的公司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的發行方式及內容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
- 資產基礎證券得以公開招募或私募方式發行。
- 特殊目的公司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不同種類及期間的資產基礎證券。
- 證券的重要發行條件,例如票面利率或利率計算方式,應依規定記載,不得任意省略。
- 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題目所稱「投資說明書」並非法規上的正確用語。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資產證券化制度的基本設計:
- 發行方式是否只有公開招募?
- 不同種類、不同期間的證券是否可以併存?
- 證券的重要條件是否可以由發行人自由決定是否記載?
- 法規使用的文件名稱是否正確?
其中,資產證券化計畫可以依不同資產特性及投資人需求,設計不同順位、收益條件及存續期間的資產基礎證券,因此「不同種類及期間」是制度上允許的安排。
選項分析
(A) 僅得以公開招募方式為之
錯誤。
資產基礎證券並非僅能公開招募,依法也可以採取私募方式發行。公開招募與私募是兩種不同的發行管道,適用的程序及投資人資格限制不同。
因此,「僅得」二字過度限縮,與法規不符。
第 46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立法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立法目的及不動產證券化的主要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不動產證券化制度主要在於將流動性較低、價值較高的不動產或不動產收益權益,透過證券化方式轉化為可分割、可交易的投資商品。
其主要制度目的可整理為:
- 產權證券化:將不動產所有權或收益權益轉化為受益證券、股票或其他證券形式。
- 資本大眾化:使一般投資人也能以較小資金參與不動產投資。
- 經營專業化:由專業機構負責不動產的開發、管理、經營與收益分配。
- 提高資產流動性及資金運用效率:使原本不易分割或交易的不動產,能透過證券市場募集資金並流通。
「報酬極大化」並非法律所設定的不動產證券化立法目的。投資報酬仍受租金收入、資產價格、利率、景氣及經營績效等因素影響,制度本身不保證投資人一定獲得最高報酬。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何者非屬」立法目的,因此應先掌握不動產證券化的三項核心特色:
再將各選項與上述制度目的比對:
- 若屬於證券化制度所追求的市場功能或政策目標,即為正確目的。
- 若是投資人個別追求的結果,且法律並未保證或要求達成,即不是立法目的。
因此,前三項均屬不動產證券化的典型制度目的,只有「報酬極大化」不符合。
選項分析
(A) 資本大眾化
正確。
第 47 題1 分
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稅務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及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之受益證券,在民國 113 年法規下的稅務處理,重點包括:
- 受益證券利息所得的課稅方式。
- 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 受益證券買賣是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 分離課稅與綜合所得稅合併課稅的區別。
本題的關鍵在於:受益證券所產生的利息所得,係採特別規定之分離課稅,不再併入受益人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三個判斷原則:
- 「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表示該所得依法單獨計算、扣繳,原則上不併入綜合所得稅。
- 信託土地在稅法上通常以登記名義人,即受託機構,作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 受益證券買賣具有特別租稅規定,免徵證券交易稅。
因此,選項中若同時出現「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與「利息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兩者互相矛盾;依受益證券的特別課稅規定,應以分離課稅為正確原則。
選項分析
(A) 受益證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
正確。
受益人取得受益證券所分配的利息所得,依不動產證券化相關稅務規定,採分離課稅方式處理。其所得通常由給付單位依法扣繳稅款,該筆所得不再併入受益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
「分離課稅」的重點是:
因此,(A) 的敘述正確。
(B)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其地價稅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
正確。
第 48 題1 分
以特殊目的信託架構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導管體,委託人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中「特殊目的信託」的基本當事人及其法律角色。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架構,特殊目的信託係由委託人將金融資產移轉或信託予受託機構,再由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使投資人取得對信託財產之受益權。
在特殊目的信託架構中:
- 委託人:將金融資產交付信託者,通常為原始持有該金融資產的創始機構。
- 受託機構:依信託關係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發行受益證券。
- 投資人:購買受益證券,取得受益權。
- 服務機構:受委託辦理債權管理、催收、收款及相關服務。
- 承銷商:協助受益證券募集、銷售或承銷。
因此,題目所稱「委託人」,即為將金融資產提供給特殊目的信託的創始機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直接掌握特殊目的信託的交易流程:
創始機構原本持有金融資產,為進行證券化,將金融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因此,在信託法律關係中:
- 創始機構是委託人;
- 受託機構是受託人;
- 投資人是受益證券持有人或受益人。
第 49 題1 分
甲銀行持有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百分之十五股權,如欲擔任乙所募集基金之保管機構者,須經下列何機關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金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利害關係時,能否擔任基金保管機構」及其核准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基金管理規定,基金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若具有一定股權或控制關係,原則上不得直接擔任其所募集基金之保管機構;但符合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甲銀行持有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股權,已達法規所規範之利害關係程度,因此如欲擔任乙所募集基金之保管機構,必須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三步判斷:
- 先確認甲銀行與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是否具有法定利害關係。
甲銀行持有乙百分之十五股權,已屬具有相當程度之股權關係,不能視為彼此完全獨立之機構。
- 再判斷是否需要主管機關核准。
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保管基金資產,為避免基金管理、投資決策與資產保管集中於具有利害關係之機構,法規對基金保管機構設有獨立性要求。具有法定利害關係時,原則上不得擔任,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外許可。
- 最後確認主管機關。
本題涉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募集基金之監理,主管機關是金管會,因此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臺灣證券交易所
錯誤。
第 50 題1 分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有關特殊目的公司借入款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特殊目的公司」借入款項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並非完全禁止借款,而是必須受到資產證券化計畫及法定用途的雙重限制:
- 借款必須符合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
- 借入款項應經全體董事同意。
- 借款用途限於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利益。
因此,法規採取的是「有條件允許借款」,並非「絕對禁止借款」。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應先掌握法規的基本句型:
特殊目的公司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借入款項,但須經全體董事同意,且借款用途受限制。
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凡是將「有條件許可」誤述為「絕對禁止」者,即為錯誤選項。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A) 絕對不得借入款項
錯誤。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並未全面禁止特殊目的公司借款,而是允許其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借入款項。因此,「絕對不得」的說法過度擴張法規限制,與「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借入款項」的規定不符。
(B) 借入款項應經全體董事同意
正確。
第 51 題1 分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其因移轉資產而生之相關稅費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資產移轉」所規定的租稅優惠。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資產移轉所產生的相關稅費,原則上免徵:
- 印花稅
- 營業稅
- 契稅
但有一項例外: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仍應繳納契稅。
因此,法律效果是「原則免徵,例外繳納不動產契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掌握兩個關鍵:
- 題幹明確限定為「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 法條採取「免徵三種稅,但保留不動產處分契稅」的規定。
可整理如下:
選項 D 所稱「一律免徵」忽略了不動產契稅的例外,因此並非正確答案。正確法律結論應是: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契稅外,印花稅、營業稅及其他符合規定的契稅均免徵。
選項分析
第 52 題1 分
下列何者得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信託監察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信託監察人」資格的限制。
信託監察人係為保障受益人利益、監督受託機構執行特殊目的信託業務而設,其資格須具備獨立性,避免與創始機構或受託機構具有雇傭、職務或其他利害關係,影響監督功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信託監察人應為「獨立之法人」。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定資格判斷:
- 信託監察人必須具備獨立性。
- 創始機構屬證券化資產的提供者,與證券化交易具有直接利害關係。
- 受託機構之受僱人或職員,與受託機構具有雇傭或職務關係,欠缺獨立監督地位。
- 獨立法人符合信託監察人應具備獨立性的要求。
因此,正確選項為獨立之法人。
選項分析
(A) 創始機構
錯誤。
創始機構是將金融資產移轉或信託予受託機構,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的機構,對證券化交易具有直接利害關係。
若由創始機構擔任信託監察人,將形成自己監督自己,無法確保信託監察人的客觀性與中立性,因此不得擔任。
(B) 受託機構之受僱人
錯誤。
第 53 題1 分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受託機構之費用及損害補償責任的規定,核心判斷標準是:該項支出是否屬於執行信託事務所必要,及損害是否可歸責於受託機構本身。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受託機構因下列事項所生之支出,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 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非因受託機構自己之故意或過失所受之損害補償。
但受託機構因自己可歸責事由所造成的損害,不得由信託財產負擔,應由受託機構自行負責。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可否歸責於受託機構」及「是否為信託事務必要支出」的分類方法:
- 屬於執行信託所必要的費用,原則上得由信託財產支應。
- 屬於信託監察制度正常運作所需的報酬,得由信託財產負擔。
- 損害若非因受託機構本身可歸責事由所致,得以信託財產補償。
- 損害若因受託機構自己的故意、過失或其他可歸責事由所致,不得以信託財產補償。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正確。信託監察人是為維護受益人及投資人權益、監督受託機構而設,其報酬屬於證券化信託事務運作所需的費用,得由信託財產負擔。
第 54 題1 分
甲銀行將五十億元之房貸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證券化,則甲銀行不得擔任下列何者角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規範之證券化參與機構及其角色兼任限制。題目中,甲銀行將房貸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證券化,甲銀行屬於「創始機構」。
在信託型金融資產證券化架構下:
- 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移轉或信託予特殊目的信託,作為證券化之資產來源。
- 受託機構: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依信託契約發行受益證券。
- 服務機構:負責金融資產之收款、催收、帳務管理及其他日常管理事務。
- 信用增強機構:透過保證、保險、提供備用信用額度或其他方式,提高受益證券之信用品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創始機構不得兼任受託機構,以避免資產移轉者與信託財產管理者身分重疊,造成利益衝突及監督失靈。
解題方法
第一步,確認甲銀行的基本身分:
第二步,逐一檢查創始機構能否兼任各項角色。核心判斷在於:受託機構掌握信託財產、管理證券化資產,若由創始機構同時擔任,將使資產移轉與資產管理集中於同一機構,因此法律禁止此種兼任。
第 55 題1 分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之利息所得於實際分配時,以下列何者為扣繳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特殊目的信託之受益人取得利息所得時,扣繳義務人的認定。
特殊目的信託成立後,由受託機構持有及管理信託財產,並依信託契約及分配計畫,將信託利益分配予受益人。受益人的利息所得於「實際分配」時發生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為實際辦理分配並掌握所得給付的受託機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所得種類是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的利息所得。
- 扣繳時點是利息所得實際分配給受益人時。
在特殊目的信託架構中,受託機構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及收益分配。因此,法律將受託機構指定為扣繳義務人,於實際分配利息所得時依法辦理扣繳。
可整理為:
選項分析
(A) 創始機構
第 56 題1 分
有關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下,特殊目的公司(SPC)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的程序、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事項,以及收益率承諾的限制。
特殊目的公司係以受讓金融資產為基礎,依核准或申報生效的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使投資人取得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但資產基礎證券的收益,原則上應取決於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能由特殊目的公司對投資人承諾固定或保證收益率。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 先確認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是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並提出資產證券化計畫。
- 再判斷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計畫應記載內容或法令允許的行為。
其中,發行程序及計畫記載事項屬於證券化制度的基本要求;「承諾收益率」則涉及投資報酬保證,與資產基礎證券由基礎資產收益支應的本質不符。
選項分析
(A) 採核准或申報生效:正確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申報,經核准或達到申報生效條件後,始得辦理發行。
因此,選項所稱「採核准或申報生效」符合資產基礎證券的發行監理程序。
(B) 提出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正確
第 57 題1 分
依我國法令規定,下列何者不須指定保管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同類型資產是否具有「指定保管機構」的法定要求。判斷重點在於:
- 該資產是否屬於信託財產或專設帳簿資產。
- 法令是否要求資產與受託人、保險公司或投資人本身的其他財產分離。
- 法規所稱「存入指定金融機構」與「指定保管機構」並不完全相同,不能僅因資產須存放於金融機構,就直接認定須指定保管機構。
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資產性質及其法定管理方式: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屬信託資產,須與信託業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離管理,並依規定指定保管機構。
-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屬保戶投資資產,依法須獨立於保險公司一般資產,並指定保管機構。
- 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依法須透過保管銀行或指定保管機構辦理保管。
-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是證券商為履行法定營業及債務責任所提存的保證金,法規雖規範其提存及存放方式,但不屬於上述必須指定保管機構的資產類型。
因此,答案為證券商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選項分析
(A) 證券商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正確。
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目的在於確保證券商履行營業責任及對交易相對人、客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負義務。
這筆保證金的法律性質是證券商依法提存的營業保證金,並非客戶資產、信託財產,也不是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法規重點在於提存金額、提存方式及存放機構等事項,並未將其列為必須指定保管機構保管的資產。
因此,本選項所述「不須指定保管機構」正確。
(B)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資產
錯誤。
第 58 題1 分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之保管機構所提供之服務項目,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時,保管機構所負責的投資保管及行政服務範圍。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規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我國有價證券,通常須指定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保管、交易交割、投資登記、股利及權利行使等事項。保管機構的功能,重點在於「保管、交割、登記及投資人權利行使」,並非代替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召開受益人大會。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保管機構的服務項目即可:
- 是否屬於投資交易或帳戶管理的行政作業。
- 是否屬於投資人股東權利的行使或協助。
- 是否屬於信託契約或受益人組織事項。
前兩類通常屬於保管機構服務範圍;第三類則屬於受託人或其他信託關係當事人的權責。
選項分析
(A) 券商之開戶:正確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我國有價證券時,須透過指定的證券商進行交易,並辦理相關帳戶及交易資料建置。保管機構可協助投資人辦理證券商開戶及投資交易所需的行政程序,屬於投資保管服務的一環。
(B) 代理投資之登記:正確
第 59 題1 分
以委任關係擔任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保管機構之作業,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受任保管機構與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之職責分工。
全權委託投資係由客戶以委任關係,授權投資業者依契約代為決定有價證券之投資、買賣及配置;客戶另指定保管機構,負責客戶資產之保管、帳務及收益收取等行政性、保管性作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相關自律規範為準,保管機構的主要工作包括:
- 開設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 辦理帳務及資產明細。
- 收取股息、利息及其他投資收益。
- 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保管等事項。
至於股權之行使,涉及股東權利的決定與投資管理意旨,原則上並非單純保管作業,而是由委託人或受任投資業者依全權委託契約及法令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區分:
- 「保管機構」負責的是資產保管及帳務行政作業。
- 「全權委託投資業者」負責的是投資決策及投資管理。
- 「股權之行使」具有權利決定性質,不屬於單純帳務或收益收取工作。
因此,前三項均屬保管機構可以辦理的保管性作業;股權行使則非保管機構以委任保管關係所當然負責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帳務之處理
第 60 題1 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係由保管機構保管,而保管機構主要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資產保管制度。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資產,必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的財產分離,並交由獨立的保管機構保管,以確保基金資產安全,避免基金管理人挪用或混同基金財產。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基金管理規範,基金保管機構主要由銀行或信託公司等信託業擔任。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下列三種角色:
-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負責基金的募集、運用及投資管理。
- 保管機構:負責保管基金資產,並依規定辦理基金資產之相關保管、交割及帳務事項。
-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證券商:主要從事投資顧問、證券經紀或承銷等業務,並非基金資產的主要保管機構。
基金資產保管須由具有資產保管能力及獨立性的金融機構負責,因此選擇銀行或信託公司。
選項分析
(A)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錯誤。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主要提供投資分析、投資建議及顧問服務,並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法定主要保管機構。
(B) 證券商:錯誤。
第 61 題1 分
保管銀行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割作業,發生存款不足交割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管銀行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割時,遇到基金專戶存款不足的處理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管銀行在此情形下:
- 不得以銀行自有資金代替基金墊付交割款項。
- 得抵用尚在交換、尚未正式入帳的待交換票據,以完成交割作業。
「抵用待交換票據」與「代墊款項」性質不同:
- 抵用待交換票據:基金已有票據款項,只是尚在交換程序,保管銀行暫准以該票據金額支應交割。
- 代墊款項:基金實際上沒有足額可用資金,由保管銀行先以自有資金支付,形成銀行對基金的墊款。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抵用」與「墊款」。
題目已限定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割作業」發生存款不足,依相關規範,保管銀行可以利用基金已有、但尚未完成交換入帳的票據金額支應交割;但不得以自身資金先行墊付。
因此,正確規則為:
選項分析
第 62 題1 分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下列何項正確?
A. 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 B. 若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則受委託之資產操作應委外 C. 若自行保管信託財產,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信託財產之保管與資產運用是否可以由同一信託業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3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因此可直接得到兩個結論:
- 信託業「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
- 若選擇自行保管,必須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保管信託財產」與「運用、操作信託財產」屬於不同業務功能,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關鍵字判斷法,抓住兩個用語:
- 「得自行保管」:表示法律允許,但不是強制。
- 「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表示一旦自行保管,就有指定專責人員的義務。
法條並未規定「自行保管信託財產時,受委託資產操作必須委外」。反而依管理辦法第37條,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受託人原則上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經客戶及受益人同意,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所以,資產操作是否委外,須依相關規定及契約、客戶與受益人同意等條件判斷,不能由「自行保管」直接推導出「必須委外」。
選項分析
A. 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
正確。
第 63 題1 分
投信公司依主管機關規定印製實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應由下列何者簽署後發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發行程序,以及投信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間的共同簽署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基金管理規定,實體受益憑證應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公司)
- 基金保管機構(通常為保管銀行)
共同簽署後,始得發行。
此種設計是為了落實投信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的相互制衡,確認受益憑證的發行與基金資產保管均受到雙重控管。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抓住「實體受益憑證」及「簽署後發行」兩個要件。
受益憑證代表投資人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享有的受益權,並非投信公司單方面製作即可發行。投信公司負責基金的募集、運用及受益憑證的發行;基金保管機構則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處分及相關監督事項。
因此,實體受益憑證必須由投信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形成雙方共同負責的發行程序。
選項分析
(A) 投信公司單獨簽署
錯誤。
第 64 題1 分
經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時,除經客戶出具同意交割之書面並經保管機構審核符合相關法令外,應由下列何者負履行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發生越權交易時,交易責任的歸屬。
全權委託投資關係中:
- 委任人:客戶,提供資金並授予投資管理權。
- 受任人:接受客戶委託代為作成投資決策及下單者,通常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相關依法得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
- 保管機構:依約保管客戶資產,並就交易指示進行法令及契約範圍內的審核。
- 證券商:負責受理及執行證券交易指示,本身並非全權委託契約的受任人。
所謂「越權交易」,是指受任人所作成或執行的交易,超出委任契約、投資方針、投資限制或相關法令所容許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規範,保管機構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後,除客戶以書面同意交割,且經保管機構審核確認符合相關法令外,該越權交易的履行責任應由受任人負擔。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責任來源判斷法」:
- 先確認誰作成投資決策或下達交易指示。
- 再判斷該交易是否超出授權範圍。
- 越權交易的責任,原則上由造成越權結果的受任人負擔。
- 保管機構的通知與審核,屬於控制及防止違法交割的職責,不代表保管機構承擔越權交易本身的履行責任。
- 只有在客戶以書面同意交割,且保管機構確認符合法令時,才可依該例外程序辦理交割。
因此,題目問的是「應由何者負履行責任」,答案應鎖定在作成越權交易的受任人。
選項分析
(A) 受任人
第 65 題1 分
有關擔任僑外資保管機構應提供之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國內保管機構的業務內容及申報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僑外資應指定經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辦理:
- 款券保管
- 交易確認
- 買賣交割
- 資料申報等事宜
另依同辦法第22條,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登載,並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提供證券交易所登錄。
解題方法
本題採「服務內容逐項核對+申報期限辨識」的方法:
- 先確認選項 A 至 C 是否屬於僑外資保管機構所提供的相關服務。
- 再檢查選項 D 的申報期限是否符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
- 法規明定期限為「每月終了十日內」,題目卻寫成「每月終了五日內」,因此 D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上市(櫃)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正確。
保管機構除負責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買賣交割外,實務上也須協助僑外資投資人取得其所投資上市、上櫃公司之股東權益及重大資訊,例如除權息、現金增資、股東會及重大訊息等。
因此,上市(櫃)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屬於保管機構應提供的投資服務範圍。
(B) 依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正確。
第 66 題1 分
有關以委任關係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保管銀行係由下列何者指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採用不同法律關係時,保管銀行的指定權歸屬。
以委任關係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
- 委任人:即客戶,提供資金並授權投資。
- 受任人:即投信或投顧公司,依契約約定代客戶進行投資決策及交易。
- 保管銀行:負責保管客戶資產,與投資決策及資產管理職能分離。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範,保管機構由委任人指定,受任人不得自行指定保管銀行,以維持客戶資產保管與投資管理的獨立性,並降低利益衝突及挪用資產的風險。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稱的法律關係:
題目明確指出是「以委任關係辦理」,因此應依全權委託投資的委任架構判斷:
受任人的權限限於依委任契約進行投資判斷及交易執行,並不包括決定客戶資產由哪一家銀行保管。因此,本題應選委任人,即客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如有後續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當年規範所作的判斷。
選項分析
第 67 題1 分
甲為委任人,乙為受任人,丙為保管機構,其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名稱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名稱及三方當事人角色辨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甲為委任人:提供資產並委託他人代為管理、運用。
- 乙為受任人:接受甲之全權委託,依約代為作成投資判斷及執行投資。
- 丙為保管機構:負責保管投資資產及辦理相關帳務、交割,不是受任投資決策者。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名稱,應表彰「委任人」與「受任人」之委託關係,基本格式為:
因此,本題帳戶名稱應為:
保管機構丙不列為「全權委託」關係中的受任投資人。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將三個角色分開:
- 找出誰是委任人:甲。
- 找出誰是受任人:乙。
- 找出誰是保管機構:丙。
接著套用帳戶名稱結構:
丙雖然負責資產保管,但不負責接受甲的全權投資委託,也不代表投資決策者,因此不應放在「全權委託」之後作為投資受任人。
選項分析
第 68 題1 分
信託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至遲幾個月內,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編具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對信託財產編製年度決算報告的法定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至遲二個月內,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編具「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
關鍵時間為:
因此,正確答案為二個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期限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 找出題目主體:信託業。
- 確認管理標的: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 確認應辦事項:編具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
- 記憶法定期限:「會計年度終了後至遲二個月內」。
題目問的是「至遲幾個月內」,不是報告送交主管機關或公告的期限,應直接選擇法規所定的二個月。
選項分析
第 69 題1 分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銀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管銀行主要負責基金資產之保管、交易交割、收益分配及監督性作業;基金投資決策及股東會表決權之行使,則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保管銀行的法定職責:
- 涉及基金資產保管、買賣交割、收益分配及報表審核者,通常屬保管銀行職責。
- 涉及基金投資決策、投資管理或股東會表決意見形成者,通常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職責。
因此,本題應找出由投信公司代表基金行使,而非由保管銀行自行執行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錯誤。基金所投資股票之股東會出席及表決權行使,原則上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代表基金辦理。
第 70 題1 分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五十萬股者,應如何行使表決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出席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持股達一定數額時,得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本題持股數為五十萬股,已達三十萬股以上的門檻,因此適用得另行指派人員出席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兩個要件:
- 股東身分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 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
題目給定持有五十萬股:
因此,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本題問的是「如何行使」表決權,重點在於判斷是否可以由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而非判斷必須親自出席、必須由保管機構出席,或必須採通訊投票。
選項分析
(A) 應一律親自出席參與表決
錯誤。法規並未要求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必須一律親自出席。符合持股門檻時,得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
第 71 題1 分
有關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除約定條款另有規定外,其計算頻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的計算頻率。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係由受託人集合多數委託人之信託財產,進行共同管理及運用,並依受益權單位反映各受益人對帳戶資產之權益。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通常依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後,除以流通在外之受益權單位數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信託業相關規範為準,除契約約定條款另有規定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以每一營業日計算。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除約定條款另有規定外」,此語句表示先適用法規所定的一般原則;只有在信託契約或相關約定條款另有特別規定時,才依特別約定辦理。
本題並未提供任何特別約定,因此直接適用一般原則:
故選擇每一營業日計算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每一營業日:正確
第 72 題1 分
信託業應將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之清算及分配之方式,於清算程序終結後至遲多久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後的清算及分配程序,以及信託業完成清算後的法定通知、申報期限。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之《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管理辦法》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後,信託業應辦理清算及剩餘財產分配;並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且通知受益人。
因此,本題所問的期限是「二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為:
-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
- 「清算及分配」
- 「清算程序終結後」
-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清算完成後的後續申報及通知期限,而非清算本身應於多久內完成。
- 依命題當年法規,清算程序終結後,信託業最遲應於二個月內完成:
- 將清算及分配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通知受益人。
- 因此選擇「二個月」。
選項分析
第 73 題1 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銀行之更換,關於新保管銀行之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銀行更換時,新保管銀行如何指定」的程序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銀行,負責保管基金資產、辦理基金資產交易交割及監督基金管理等重要事項。保管銀行如須更換,涉及基金信託契約及受益人權益,因此並非由原保管銀行單方面決定,也不是由財政部或中央銀行指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證券投資信託法規,保管機構之更換,得經受益人大會決議為之。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新保管銀行之指定」及「受益人大會決議」兩個關鍵字:
- 保管銀行是基金的重要關係人,原保管銀行沒有權限單獨指定自己的接任機構。
- 財政部並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主管機關。
- 中央銀行主要負責貨幣、外匯及支付系統等事項,也不負責指定基金保管銀行。
- 保管銀行更換涉及受益人權益,依法得透過受益人大會決議辦理。
因此,正確選項為(D)。
選項分析
(A)由原保管機構指定
錯誤。
原保管機構雖然是基金保管關係中的當事人,但並無權限片面指定新的保管銀行。保管機構更換須依證券投資信託相關法規及信託契約所定程序辦理,必要時並須經受益人大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原保管銀行最了解基金業務」,但熟悉業務不等於具有單獨指定權。
(B)由財政部指定
錯誤。
第 74 題1 分
有關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帳戶會計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帳戶」時,應遵守的會計及財產管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重點包括:
- 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分別記帳、分別管理。
- 集合管理運用所產生的稅捐及必要費用,得由該帳戶信託財產負擔。
-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的淨資產價值,應依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算標準辦理。
- 各帳戶應分別製作帳簿,以供查核。
淨資產價值的基本概念為:
其目的在於正確反映各集合管理帳戶的財產價值,避免不同帳戶間財產或損益互相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項核對法規主體」解題:
- 先確認各帳戶是否須分別記帳及造具帳簿。
- 再確認稅捐是否得由信託財產支應。
- 最後檢查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究竟由哪一個公會擬訂及報核。
前三項涉及集合管理帳戶的基本會計原則;第四項則是本題陷阱,關鍵在於「銀行公會」與「信託業同業公會」的區別。
選項分析
(A) 信託業就各個帳戶,應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
正確。
集合管理運用雖然是將多個信託資金集中運用,但各個集合管理帳戶仍具有獨立的財產及損益計算基礎。因此,信託業應就各帳戶分別記帳,分別計算其資產、負債、收益、費用及損益。
集合管理不代表可以將所有帳戶混合記帳,否則將無法正確反映各帳戶受益人的權益。
(B)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信託業得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正確。
第 75 題1 分
依據信託公會之自律規範,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時,其自對手取得之信託報酬費率若以區間揭露方式記載於信託契約,則於實際費率低於區間下限時,信託業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時,信託報酬費率採區間揭露之處理規範。
信託契約若約定信託業自對手方取得之信託報酬費率,以一定區間表示,例如年費率為 至 ,實際收取或取得之費率原則上應落在契約所揭露的區間內。
若實際費率低於區間下限,因實際取得的報酬低於原先揭露範圍,對委託人而言並未增加負擔,但仍涉及報酬資訊與契約揭露內容之落差。因此,信託業應留存相關紀錄,並將實際情形通知委託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信託公會自律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 實際費率是「低於區間下限」,並非高於區間上限。
- 費率降低對委託人較為有利,但信託業仍須負擔資訊透明及紀錄保存義務。
因此,處理方式不是要求委託人事前同意,也不是完全不通知,而是:
故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無須特別通知委託人
第 76 題1 分
有關信託業務經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信託業務的分類、受託人權限、信託業附屬業務、賠償準備金,以及有價證券信託的課稅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信託業除辦理信託業務外,亦得依法辦理附屬業務,並應提存賠償準備金,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 判斷特定金錢信託中,受託人是否享有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
- 判斷保管銀行業務是否屬信託業附屬業務。
- 核對賠償準備金的法定最低金額。
- 判斷有價證券信託所採的課稅原則。
其中,第三項涉及明確金額,最適合直接以法規數字核對。
選項分析
(A) 特定金錢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正確
特定金錢信託係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投資標的或投資範圍已有具體指示,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執行。
因此,受託人主要負責受理資金、依指示辦理投資及管理信託財產,並不具有自主決定信託財產運用方式的權限。
相對地,一般金錢信託若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決定運用方式,受託人即具有較高程度的運用決定權。
(B) 保管銀行業務係屬信託業附屬業務——正確
第 77 題1 分
許先生與乙銀行簽訂信託契約辦理金錢信託,指定將新臺幣一百萬元投資於 ABC 境外基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金錢信託中「委託人、受託人、信託財產」三者的認定,以及信託銀行以信託財產投資基金後,基金受益權的法律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信託基本架構:
-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設定予受託人,並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人。
- 受託人:接受委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人;本題為乙銀行。
- 信託財產:委託人提供予受託人之財產,以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或運用後取得之財產。
本題中,許先生將新臺幣一百萬元交付乙銀行辦理金錢信託,並指定投資 ABC 境外基金。因此:
乙銀行以該筆信託資金投資 ABC 境外基金後,取得的基金受益權單位即成為信託財產的一部分。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先確定信託關係,再判斷各方角色」的方法:
- 先看誰把財產交給誰:許先生將一百萬元交付乙銀行,因此許先生是委託人,乙銀行是受託人。
- 判斷一百萬元的性質:這筆錢是乙銀行受託管理的資金,因此對乙銀行而言是信託資金。
- 判斷投資後財產的性質:乙銀行用信託資金購入 ABC 境外基金受益權單位,該受益權是信託資金轉換而來,仍屬信託財產。
- 檢查基金公司所看到的角色:乙銀行雖以自己名義辦理基金投資,但其身分仍是代表信託關係管理、運用財產的受託人,不能因此變成該信託的委託人。
所以,錯誤選項在於將乙銀行誤稱為信託委託人。
選項分析
(A) 就乙銀行而言,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信託資金
正確。
許先生將新臺幣一百萬元交付乙銀行辦理金錢信託,該筆款項即為乙銀行受託管理、運用的信託資金。
此時:
因此本選項正確。
第 78 題1 分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範投資人須知倘有更新或修正,下列何者應就相關事項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對於「投資人須知」更新或修正時之公告義務人。
境外基金在臺募集及銷售,通常涉及下列角色:
- 銷售機構:接受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辦理基金銷售及相關服務。
- 總代理人:境外基金在臺灣的主要代表人,負責辦理基金申報、公告、資訊揭露及與主管機關、投資人間之聯繫等事項。
- 臺灣證券交易所:主要負責證券市場交易及市場管理。
-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主要負責有價證券之集中保管、登錄、結算及交割等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投資人須知如有更新或修正,應由總代理人就相關事項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公告。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投資人須知更新或修正」的法定公告義務人。
判斷步驟如下:
- 題目所問不是誰負責銷售基金,而是誰負責辦理法定資訊公告。
- 境外基金在臺灣的資訊揭露及公告責任,原則上由總代理人負責。
- 因此,投資人須知有更新或修正時,應由總代理人透過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傳輸系統公告。
故正確答案為 (B) 總代理人。
選項分析
(A) 銷售機構
錯誤。
第 79 題1 分
ABC 壽險公司與 XYZ 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並交付新臺幣五十億元,獨立設帳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信託資金之運用由 ABC 壽險公司選定國外經理公司並給予概括指示,由其負責運用。此於信託分類上係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錢信託」的分類,判斷須依兩個層次:
- 依交付信託的財產判斷:交付的是現金,屬於金錢信託。
- 依信託資金運用方式判斷:由委託人指定運用範圍或方式,或指定特定投資標的,以區分「指定」與「特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信託實務分類為準。
一、金錢信託與有價證券信託
信託財產在成立信託時為金錢,受託人再依信託契約將資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仍屬金錢信託。
判斷重點是「交付信託時的財產型態」,不是日後信託資金投資成何種資產。
二、指定與特定
- 「指定」:委託人指定信託資金的運用範圍、投資方向或大致方式,受託人再依授權及指示進行運用。
- 「特定」:委託人指定明確、特定的投資標的,例如特定公司股票、特定債券或特定金融商品。
本題僅表示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且由 ABC 壽險公司選定國外經理公司並給予「概括指示」,並未指定某一特定有價證券。因此屬於指定單獨管理金錢信託。
解題方法
依序抓取題目中的三個關鍵語句:
-
「交付新臺幣五十億元」 → 交付財產是金錢,判定為金錢信託。
-
「獨立設帳」 → 信託財產與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屬於單獨管理。
-
「給予概括指示,由其負責運用」 → 委託人只作概括性指定,未指定具體投資標的,屬於指定,而非特定。
因此分類為:
第 80 題1 分
有關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組織型態,以及「信託種類」的判斷標準。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員工自願參加並定期提撥金錢,交付信託業者統一管理,再依約定購買或持有任職企業股票。因此,其判斷信託種類的重點,在於員工交付信託財產的性質,而不是最後投資的標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實務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錯誤選項,可分三步:
- 判斷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組織性質。
- 判斷員工參加是否具有強制性。
- 判斷信託財產在成立時是金錢或股票。
企業員工先以金錢提撥,信託業者再以信託財產購買公司股票,故其本質仍是以金錢為信託財產的金錢信託。
可用下列方式表示:
投資標的雖然是公司股票,但不會因此改變原本金錢信託的性質。
選項分析
(A) 屬於一種準集團信託——正確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多數員工共同參加,透過共同的信託契約及制度安排,由信託業者集中管理員工提撥的金錢,再統一投資於公司股票。
其參加人為多數員工,具有集合性;但每一位員工的權益仍可依個別提撥金額及信託約定計算,因此實務上稱為「準集團信託」。
(B) 員工得自由參加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