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 信託業業務人員 第59期信託業務人員-信託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3 年・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信託業業務人員
試題代碼 第59期信託業務人員-信託實務

第 1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預收款信託」?

(1) 禮券
(2) 抵用券
(3) 電子票證
(4) 生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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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收款信託」的類型辨識。

預收款信託是指企業在商品或服務交付前,先向消費者收取款項,並將該筆預收款交付信託,以保障消費者日後兌領商品、使用服務或退還款項的權益。

典型範圍包括:

  • 禮券
  • 抵用券
  • 電子票證
  • 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款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信託業務分類為準,生前契約所涉及的是殯葬服務契約預付款的履約保障機制,屬於特別法規範的信託安排,不屬於一般所稱的「預收款信託」。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不是單純看「是否先收錢」,而是看該項信託是否屬於信託實務上所稱的預收款信託類型。

可依下列步驟判斷:

  1. 是否由企業先向消費者收取款項?
  2. 消費者是否持有票券、儲值工具或預付憑證?
  3. 該款項是否透過信託保障日後的兌付或消費權益?
  4. 該信託是否屬於其他特別法規範的履約保障信託?

禮券、抵用券及電子票證均符合一般預收款信託的典型特徵;生前契約雖然也涉及預付款,但其信託性質及法源依據不同,因此是本題所問的「非屬」項目。

選項分析

(1) 禮券

禮券通常由發行人先收取消費者款項,再由消費者持券於未來兌換商品或服務。由於企業在履約前已取得消費者款項,具有預收款性質,發行人須透過信託等方式保障消費者權益。

因此,禮券屬於預收款信託。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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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有關信託業擔任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應與投資人簽訂銷售契約
(2) 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3) 各項憑證之保存方式及期限得由銷售機構自行訂定
(4) 無論如何均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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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信託業擔任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時,信託業、投資人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信託業辦理銷售業務時的文件保存與申購名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信託業擔任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時,得依規定: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
  • 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依特定金錢信託關係,以受託人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 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保存申購、交易及帳務憑證,不得自行任意決定保存方式及期限。

本題正確答案為「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契約相對人」及「申購名義」兩個角度切入:

  1. 銷售契約通常是銷售機構與基金相關機構間的契約,不是銷售機構與投資人簽訂。
  2. 信託業與投資人之間,得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建立信託關係。
  3. 信託業受託管理投資人資金時,得依信託契約約定,以受託人名義申購基金。
  4. 憑證保存涉及法令遵循與內部控制,保存方式及期限須依規定辦理,不能由銷售機構任意訂定。

因此,只有選項(2)的敘述符合信託業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模式。

選項分析

(1)應與投資人簽訂銷售契約

錯誤。

「銷售契約」的主要功能,是規範銷售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相關基金機構間的銷售合作關係,例如銷售權限、報酬、作業程序及責任分配等。

信託業與投資人之間,主要是依業務型態簽訂信託契約;若以信託方式辦理基金投資,通常是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而非由投資人與信託業簽訂所稱的「銷售契約」。

故選項將銷售契約的相對人誤認為投資人,錯誤。

(2)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正確。

信託業得接受投資人委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由投資人交付金錢,並依其指定用途及投資指示,投資於符合規定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在此法律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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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結構型商品對委託人應揭露之基本風險?

(1) 信用風險
(2) 利率風險
(3) 本金轉換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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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結構型商品」時,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應向委託人揭露的基本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結構型商品的基本風險主要在於商品本身可能受到:

  • 發行機構信用狀況影響;
  • 市場利率變動影響;
  • 商品缺乏市場承接而難以變現;
  • 連結標的或商品條件造成的本金損失風險。

其中,「本金轉換風險」並非該規定所列的基本風險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與風險分類題,解題重點是辨認「基本風險」與「特定商品條款所產生的特殊風險」。

結構型商品通常由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組合而成,投資報酬及本金返還條件會受到發行機構、利率、市場流動性及連結標的價格等因素影響。因此,信用風險、利率風險與流動性風險,均屬投資人應事先了解的基本風險。

「本金轉換」則是指依商品契約約定,在特定條件成就時,原應返還的本金可能改以連結標的或其他資產返還。這是特定結構型商品的契約設計或特殊條款所衍生的風險,不是該規定所列的一般基本風險。

選項分析

(1) 信用風險:正確

結構型商品的本金或收益通常仰賴發行機構或交易相對人履約。若發行機構發生財務困難、違約或破產,即使連結標的表現良好,投資人仍可能無法取得原定本金或收益。

因此,信用風險屬於信託業辦理此類投資時應揭露的基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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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營運範圍應由下列何者指定?

(1) 委託人
(2) 受託人
(3) 受益人
(4) 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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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信託財產的投資運用範圍由何人決定。

特定金錢信託的基本特徵是:委託人將金錢交付受託人,並由委託人指定投資標的、投資範圍或運用方式;受託人依委託人的指示,辦理投資及相關管理事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營運範圍應由委託人指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掌握「特定金錢信託」與「一般金錢信託」的區別:

  • 「特定」表示投資運用的方向或範圍已由委託人指定。
  • 受託人是依信託契約及委託人指示執行業務。
  •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但不當然負責指定信託財產的投資範圍。

因此,題目問「營運範圍應由何者指定」,應選擇具有投資決策指定權的委託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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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境外基金除股票指數型基金外,有關其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為避險需要,可持有衍生性商品
(2) 衍生性商品僅限持有期貨一種
(3) 為增加投資效率,可持有衍生性商品
(4) 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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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對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限制,重點包括:

  1. 境外基金得基於避險需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2. 境外基金得為增加投資效率而使用衍生性商品。
  3. 衍生性商品不限於期貨,亦可能包括選擇權、交換契約等。
  4. 對於未沖銷空頭部位,須受相對應有價證券市值的上限限制。

本題明文排除「股票指數型基金」,因此應依一般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有二:

第一,確認法規是否允許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法規允許境外基金為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率而使用衍生性商品,故選項中出現「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率」時,原則上屬於正確敘述。

第二,確認法規是否將衍生性商品限縮為期貨。衍生性商品是以股票、債券、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金融商品為標的,其價值衍生自標的資產的金融工具,種類不僅包括期貨,也包括選擇權、遠期契約及交換契約等。因此,若選項宣稱「僅限期貨一種」,即與法規及金融商品定義不符。

此外,未沖銷空頭部位的限制可表示為:

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總額≤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text{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總額} \leq \text{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選項分析

(1) 為避險需要,可持有衍生性商品

正確。

境外基金得為降低市場價格、利率、匯率或其他投資風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例如基金持有股票部位,為降低股價下跌風險,可利用股價指數期貨或其他衍生性商品進行避險。

因此,「為避險需要,可持有衍生性商品」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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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客戶經由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主管機關對境外基金之管理機構具備之條件有所規範與限制,有關其所限制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1) 管理機構應成立屆滿一定期限
(2) 管理機構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之限制
(3) 管理機構應於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提供服務
(4) 管理機構所管理之資產應達一定金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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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客戶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須符合的資格條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境外基金管理規範,主管機關為確保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具備一定的經營經驗、管理規模及合規紀錄,會對其設有下列限制:

  1. 成立年限須達一定期間。
  2. 最近期間不得受當地主管機關重大處分。
  3. 所管理資產規模須達一定標準。
  4. 在國內通常透過國內代理人、總代理人或受託機構提供服務,不以管理機構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為必要條件。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並非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必要資格」的敘述。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主管機關對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限制:

  • 與成立年限有關:屬於經營經驗條件。
  • 與主管機關處分有關:屬於合規及適格性條件。
  • 與管理資產規模有關:屬於業務規模及專業能力條件。
  • 與必須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有關:須注意境外基金在臺銷售的服務模式,境外管理機構並不以在臺設立分支機構為必要條件。

故錯誤選項為要求管理機構「應於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提供服務」者。

選項分析

(1) 管理機構應成立屆滿一定期限

正確。

主管機關要求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成立並營運達一定期間,目的在於確認其具有實際經營經驗、穩定的管理制度及持續營運能力,而非剛成立即得管理及募集境外基金。

因此,成立年限屬於主管機關所規範的管理機構資格條件。

(2) 管理機構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之限制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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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以定期定額投資共同基金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1) 委託人應與受託銀行先訂定信託契約
(2) 受託銀行得訂定最低受理金額及手續費收取方式
(3) 受託銀行依契約約定,於約定日期自動自委託人指定帳戶扣款並代為投資
(4) 投資標的如因主管機關修訂規範以致既存投資不符新規定時,應立即全數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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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以定期定額投資共同基金」的基本作業流程,以及投資標的因法規變更而不再符合規定時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特定金錢信託的基本架構如下:

  1. 委託人與受託銀行先成立信託契約。
  2. 委託人依契約指定投資標的、扣款帳戶、扣款日期及投資金額。
  3. 受託銀行依契約約定辦理扣款,並將信託財產投資於指定基金。
  4. 若投資標的因法規或主管機關規範變更而不再符合規定,應依相關規範及契約辦理調整,並非當然立即全數贖回。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正常作業流程」及「法規變更後的處理原則」逐項判斷:

  • 選項(1)至(3)均屬定期定額特定金錢信託的正常交易流程。
  • 選項(4)涉及既有投資因規範修訂而產生不合規的處理,關鍵在於「應立即全數贖回」的說法是否過度絕對。

法規變更時,通常須依主管機關所定的處理期限、方式及過渡規定辦理,例如停止新增投資、調整投資標的或於期限內處分,不是概括規定一律立即全數贖回。因此,選項(4)錯誤。

選項分析

(1) 委託人應與受託銀行先訂定信託契約

正確。

特定金錢信託是以信託契約為基礎的金融服務。委託人必須先與受託銀行約定信託目的、信託期間、投資標的、扣款方式、手續費及其他權利義務,銀行始能依契約受託辦理投資。

定期定額投資並非委託人單方面指示銀行即可持續進行,而是建立在信託契約及相關約定之上。

(2) 受託銀行得訂定最低受理金額及手續費收取方式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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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委託人以新臺幣交付信託資金,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係以下列何者之名義辦理結匯?

(1) 委託人
(2) 受託銀行
(3) 受益人
(4) 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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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名義。

委託人以新臺幣交付信託資金後,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運用資金,投資境外有價證券。此項交易雖由受託銀行辦理,但外匯結匯所代表的是委託人資金進行境外投資的行為,因此應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結匯。

本題涉及外匯管理及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規範,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結匯名義時,掌握以下原則:

  1. 誰提供信託本金,誰是外匯資金的實際來源。
  2. 受託銀行是依信託契約代為管理、運用資產,並非以銀行自有資金投資。
  3. 結匯名義應反映實際資金所有及投資主體,而非單純看誰負責辦理手續。

本題中:

  • 資金來源:委託人提供的新臺幣。
  • 信託關係:委託人將資金交付受託銀行管理。
  • 投資目的:以該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 結匯名義:應以委託人名義辦理。

因此選擇委託人。

選項分析

(1) 委託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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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下列何者為該境外基金可投資之標的?

(1) 不動產
(2) 黃金
(3) 商品現貨
(4) 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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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境外基金之投資標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境外基金原則上應投資於具有流動性、價格透明度及交易市場之金融商品,例如:

  •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政府或企業發行之債券;
  • 貨幣市場工具;
  • 基金受益憑證或其他依法得投資之有價證券。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可交易的金融商品」與「不具證券性質的實體資產或現貨商品」。

解題方法

先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境外基金通常得投資之金融商品,並確認其是否具有公開交易市場:

  1. 若標的是直接持有的不動產、黃金或商品現貨,通常不屬於境外基金可直接投資的有價證券範圍。
  2. 若標的是在合法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股票,則屬於標準化、具市場價格及流動性的有價證券,符合境外基金投資標的的基本特徵。

因此,本題應選擇在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

選項分析

(1) 不動產

錯誤。

不動產屬於實體資產,並非一般境外基金得直接投資的有價證券標的。境外基金即使投資不動產相關產業,也通常是透過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上市櫃不動產公司股票或其他金融商品間接參與,而不是直接購置土地、房屋等不動產。

本選項僅寫「不動產」,未限定為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上市公司股票,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之可投資標的。

(2) 黃金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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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之交易,不包括下列何者?

(1) 新臺幣與外幣間期貨交易
(2)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3)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4)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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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或涉及外匯交易時,為降低匯率、利率風險,得以受託人名義、客戶身分與銀行辦理的避險交易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避險交易包括:

  • 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
  •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其中並不包括「期貨交易」。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遠期外匯交易」與「期貨交易」,兩者均具有未來履約的特性,但法律上屬於不同交易型態。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列出的交易種類,與法規所列的避險交易逐一比對。

法規允許的第一類交易是「遠期外匯交易」,不是「外匯期貨交易」。因此,選項若將「遠期」改成「期貨」,即不屬於題目所稱得與銀行從事的交易範圍。

判斷結果如下:

允許交易種類={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匯率選擇權}\text{允許交易種類} = \{\text{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匯率選擇權}\}

選項一為「期貨交易」,不在上述集合內,因此為不包括的交易。

選項分析

(1) 新臺幣與外幣間期貨交易

錯誤,且為本題答案。

法規列舉的是「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並非「期貨交易」。期貨交易通常是在集中市場交易、以標準化契約進行,具有保證金、每日結算等特性;遠期外匯交易則是交易雙方約定未來特定日期,以約定匯率交割特定外幣,通常屬銀行與客戶間的店頭交易。

兩者雖均可用於管理匯率風險,但法律上不能混為一談。因此,期貨交易不屬於本題所列的銀行避險交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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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客戶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共同基金時,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1) 銀行不能保證本金之安全
(2) 銀行可發給受益憑證以表彰基金受益權
(3) 銀行不得保證獲利
(4) 銀行可發給對帳單以表彰所投資基金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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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共同基金」的法律關係及文件表彰方式。

客戶以委託人、受益人身分,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共同基金;銀行則以受託人身分,依客戶指示代為投資。基金本身的投資損益由客戶承擔,銀行不得對投資本金或收益提供保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銀行對客戶持有的基金受益權,主要以「對帳單」等交易及持有紀錄加以表彰,並非由銀行發給共同基金的「受益憑證」。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成兩個層次:

  1. 先確認銀行不得保本、保證獲利。
  2. 再確認基金受益權的表彰文件,是由基金相關機構依法發行的受益憑證,或由銀行提供對帳單等持有證明。

銀行只是信託受託人及投資通路,並不是共同基金受益憑證的發行主體。因此,若選項把「銀行發給受益憑證」與「銀行發給對帳單」混為一談,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1) 銀行不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正確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共同基金,投資標的仍具有市場價格波動及投資風險。基金淨值下跌時,客戶可能承受本金損失。

銀行不得以信託業者或金融機構的信用,向客戶保證本金一定返還,因此「不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正確。

(2) 銀行可發給受益憑證以表彰基金受益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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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對非專業投資人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服務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應事先徵取客戶同意書
B. 應收取推介費用
C. 應盡量引用未公開之資訊以提高績效
D. 同意書不得以併入其他約據之方式辦理

(1) 僅 AB
(2) 僅 BC
(3) 僅 AD
(4) 僅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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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對「非專業投資人」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所應遵守的投資人保護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要求包括:

  1. 推介前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
  2. 不得藉推介服務向客戶收取推介費用。
  3. 推介資訊應以公開且適當之資料為基礎,不得使用未公開資訊。
  4. 客戶同意應以獨立、明確的方式取得,不得併入其他約據中,使客戶在不知情下概括同意。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同意、費用、資訊、形式」四個面向逐一判斷:

  • 是否須事先取得同意?
  • 是否須收取推介費用?
  • 是否可使用未公開資訊?
  • 同意書是否須獨立辦理?

其中,非專業投資人受到較完整的保護,因此凡涉及事前同意、資訊透明及獨立簽署的敘述,通常是正確方向;「收取費用」及「引用未公開資訊」則與投資人保護原則相違。

選項分析

A. 應事先徵取客戶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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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胡伯伯至 A 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時,有關信託契約應記載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1) 投資標的之指定
(2)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
(3) 受託人自交易對手取得之服務費
(4) 受託人對委託人每年收益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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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之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以及信託業不得保證投資收益的基本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信託契約應使委託人充分了解:

  • 投資標的及運用方式;
  • 受託人收取報酬的標準;
  • 受託人自交易對手取得之服務費、報酬或其他利益;
  • 投資風險及收益不保證等事項。

信託業係受託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收益須由信託財產實際運用結果決定,受託人不得對委託人承諾固定或一定之收益。

解題方法

本題採「契約揭露事項」與「收益保證禁止」雙重判斷:

  1. 判斷該選項是否屬於信託契約應揭露的交易及費用資訊。
  2. 若涉及受託人承諾固定收益,則判斷是否違反投資收益不保證原則。

前三項均屬於契約中應明確記載的投資或費用資訊;第四項則把投資收益由市場及基金績效決定的性質,錯誤地改為受託人負責保證,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1) 投資標的之指定

正確。

特定金錢信託的特色,是由委託人指定投資標的或投資範圍,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及委託人的指示辦理投資。

因此,契約須記載投資標的,例如特定境外基金、基金類型、投資區域或其他相關投資範圍,使委託人清楚了解信託財產將投資於何種標的。

(2)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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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甲公司係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其投資國外債券利息收入之稅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利息收入全部免稅
(2) 委託人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3) 利息收入在新臺幣二百萬元內免稅
(4) 利息收入適用百分之二十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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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

  1.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全球所得課稅原則。
  2. 特定金錢信託之所得,原則上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課稅,並非因由受託人代為投資,就改由受託人負擔所得稅。
  3. 投資國外債券所取得的利息,屬海外利息所得。委託人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計入其所得額申報納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且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債券。

依所得稅法第3條,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及境外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國外債券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不能因為來源在境外,便完全排除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外。

其課稅邏輯為:

國外債券利息收入⟶歸屬甲公司⟶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text{國外債券利息收入} \longrightarrow \text{歸屬甲公司} \longrightarrow \text{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longrightarrow \text{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特定金錢信託只是投資及管理的法律安排,並不改變所得的實質歸屬。甲公司仍須將該利息收入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國外已就該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符合規定時,得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但這與「是否須申報」是兩個不同問題。

選項分析

(1) 利息收入全部免稅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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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依「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規定,信託業辦理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所提供的廣告、行銷文件應保存幾年?

(1) 一年
(2) 二年
(3) 三年
(4)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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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對行銷資料保存年限的規定。

信託業辦理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供或使用的廣告、行銷文件及相關紀錄,應保存 五年,以供日後查核、爭議處理及主管機關監理之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關鍵字:「廣告、行銷文件」與「保存年限」。

法規要求信託業對相關廣告、行銷文件保存五年,因此:

保存年限=5年\text{保存年限}=5\text{年}

故選擇五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1) 一年:錯誤。法規所定保存期間不是一年,一年不足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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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之委託人資格,下列何者錯誤?

(1) 受輔助宣告之人本人
(2) 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3) 經許可來臺,並依金管會規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4) 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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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之委託人資格,判斷重點在於委託人是否屬於規定列舉之身分,以及其是否具備獨立締約及處分財產之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合格委託人主要包括:

  • 本國自然人。
  • 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 經許可來臺,並依規定在國內銀行開立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 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雖屬自然人,但其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涉及信託及投資等財產行為時,須依民法規定取得輔助人同意或踐行必要法律程序,不能逕以「本人」身分直接認定為合格委託人。

解題方法

本題為單選題,採「逐項對照資格要件」的方法:

  1.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規定列舉之委託人類型。
  2. 再確認該身分是否具有獨立辦理信託投資業務之法律行為能力。
  3. 找出將受限制行為能力人直接列為合格委託人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1) 受輔助宣告之人本人

錯誤。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當然喪失所有行為能力,但其從事信託、投資等重大財產行為,須依民法規定取得輔助人同意或完成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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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得之收益,依法應課徵下列何種稅負?

(1) 不課稅
(2) 綜合所得稅
(3) 營利事業所得稅
(4) 財產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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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主體」與「所得稅類型」的判斷。

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就其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該營利事業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取得的收益,仍屬該營利事業的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計算課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掌握三個要點:

  1. 確認所得主體

投資人是「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不是個人。

  1. 確認投資方式不改變納稅主體

雖然投資是透過信託業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進行,但信託業者主要是受託管理及執行投資。投資收益的實質歸屬仍是委託人,即該營利事業。

  1. 確認課稅所得稅類型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有價證券投資收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申報納稅。計算概念可表示如下:

營利事業課稅所得=境內所得+境外所得−依法可扣除項目\text{營利事業課稅所得}=\text{境內所得}+\text{境外所得}-\text{依法可扣除項目}

因此,本題應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

選項分析

(1) 不課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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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收受非專業投資人之信託資金運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時,就其相關契約應提供至少幾日之審閱期間?

(1) 一日
(2) 三日
(3) 五日
(4)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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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將非專業投資人資金運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時,契約審閱期間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及信託業相關規範,信託業對非專業投資人辦理此類業務時,應就相關契約提供至少七日之審閱期間,使投資人有充分時間了解商品內容、投資風險、收益及可能損失。

因此,本題不是單純適用一般契約審閱期間,而是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對非專業投資人的特別保護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幹條件逐一確認:

  1. 業務類型:特定金錢信託。
  2. 資金運用標的:境外結構型商品。
  3. 投資人身分:非專業投資人。
  4. 問題事項:相關契約的最低審閱期間。

上述三項業務及身分條件全部具備時,契約審閱期間的最低標準為七日。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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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與信託業簽定信託契約之法人委託人,其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至少應超過新臺幣多少元,該信託業得投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

(1) 一千萬元
(2) 二千萬元
(3) 三千萬元
(4) 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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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及信託業投資私募受益證券相關規範中,法人委託人投資資格的資產門檻。

法人委託人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後,若信託財產欲投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其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須至少超過新臺幣 五千萬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判斷標準:

法人委託人最近一期財務報告總資產>5,000萬元\text{法人委託人最近一期財務報告總資產} > 5,000\text{萬元}

因此,只要辨認法規所定的資產門檻為「五千萬元」,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題目問的是「至少應超過」多少元,重點在法定金額門檻,而非信託財產實際投資金額。法人委託人的財務報告必須符合該資產規模要求,信託業始得進行此項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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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1) 無須提存賠償準備金
(2) 得與委託人作保本保息之約定
(3) 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亦得直接投資大陸地區政府發行之有價證券
(4) 受託銀行得自行訂定信託手續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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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涉及的四項規範:

  1. 信託業賠償準備金。
  2. 受託銀行不得對投資本金或收益提供保證。
  3. 非專業投資人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限制。
  4. 信託手續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及管理。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採「逐項檢核法規性質」判斷:

  • 涉及銀行是否須提存賠償準備金,先看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的特別規定。
  • 涉及保本保息,判斷是否違反信託投資不得保證本金或收益的原則。
  • 涉及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判斷非專業投資人的投資資格限制。
  • 涉及手續費,判斷受託銀行是否能完全自行決定收費標準。

選項分析

(1) 無須提存賠償準備金——正確

依《信託業法》關於賠償準備金的規定,信託業原則上應提存賠償準備金,以因應因信託業務所生損害賠償責任。

但銀行兼營信託業務者,依法有特別規定,免提存信託業賠償準備金。因此,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無須提存該項賠償準備金。

本選項所稱「銀行」即屬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的情形,故敘述正確。

(2) 得與委託人作保本保息之約定——錯誤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是由委託人決定投資標的或投資運用方向,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及委託人指示辦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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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資料,截至 113 年第 2 季止,目前金錢信託業務量最大的業務為下列何者?

(1) 保險金信託
(2)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3)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4)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投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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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資料中,各類「金錢信託」業務的規模比較。

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金錢交付信託業者,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或處分。題目關鍵在於「業務量最大」,判斷標準是民國 113 年第 2 季統計表所列各項業務的信託財產金額或業務規模,而不是比較業務種類的重要性、客戶人數或法律規範程度。

本題屬統計資料記憶題,無須套用計算公式或個別法條;應直接依命題時點的公會統計排名判斷。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鎖定三個資訊:

  1. 統計機關: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2. 統計期間:截至民國 113 年第 2 季。
  3. 比較項目:金錢信託各類業務的業務量。

依該期統計資料,金錢信託中業務量最大者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因此選擇選項(2)。

選項分析

(1)保險金信託:錯誤

保險金信託係將保險理賠金或保險給付金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約定管理、分期給付或照顧受益人。此類業務具有安養、照護及財產管理功能,但整體信託規模相較於投資型金錢信託小,並非截至 113 年第 2 季業務量最大的金錢信託業務。

(2)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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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審查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係採下列何種機制?

(1) 事前備查制
(2) 事後備查制
(3) 事前審查制
(4) 事後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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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採取的監督機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信託業相關法規及內部控制規範,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主要是在信託財產已經管理或運用後,定期檢視其運用情形,確認是否符合:

  • 信託契約約定;
  • 相關法令規範;
  • 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

因此,其性質是對既有運用行為進行事後的合規性檢查,並非事前核准信託財產如何運用。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評審委員會」的功能:

  1. 信託財產先依信託契約及法令進行管理、運用。
  2. 運用完成或執行一段期間後,由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檢視。
  3. 評估是否有違反法令、信託契約或內部控制規範的情形。
  4. 將評審結果作成紀錄,作為後續改善、追蹤及內部稽核的依據。

其重點在於「運用後檢查」,所以屬於事後審查制。

選項分析

(1) 事前備查制:錯誤

「事前備查」是指在相關事項執行前,先將資料提供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備查,但備查本身不當然表示已經過實質核准。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的主要功能不是在運用前辦理資料備查,而是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及運用結果進行評審,因此不屬於事前備查制。

(2) 事後備查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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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係由下列何者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

(1) 每一參加員工
(2) 公司代表員工
(3)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4) 公司勞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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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契約當事人及代表關係。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員工組成「員工持股會」,再由員工持股會選任代表人,代表參加員工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受託人依契約管理、運用員工提撥款項,並依約定購買及持有公司股票。

因此,契約形式上是由「員工持股會代表人」代表參加員工與受託人簽約,而非由公司或每一位員工個別簽約。

本題涉及法規及制度解釋,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信託業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層次:

  1. 先確認員工持股信託的參加主體為員工。
  2. 再確認員工人數眾多時,係透過員工持股會及其代表人統一辦理。

員工是實際參加信託制度、負擔提撥義務並享有受益權的人;但在契約簽訂及日常運作上,通常由員工持股會代表人代表全體參加員工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

可簡化記憶為:

參加員工集合⟶員工持股會⟶員工持股會代表人簽約\text{參加員工集合} \longrightarrow \text{員工持股會} \longrightarrow \text{員工持股會代表人簽約}

所以正確答案為選項(3)。

選項分析

(1)每一參加員工

錯誤。

每一參加員工是信託制度的實際參加者及受益權利人,但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採團體性運作,並非由每一名員工分別與受託人逐一簽訂個別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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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有關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投資運用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定期定額
(2) 選擇買高賣低運用方式
(3) 長期投資
(4) 滾入平均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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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投資運用原則。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員工定期提撥薪資,搭配雇主獎勵金或補助款,持續累積購買公司股票,目的在於:

  • 透過定期投入,培養長期儲蓄與投資習慣。
  • 以分批進場方式降低一次買進的時點風險。
  • 使員工與公司經營成果產生長期利益連結。
  • 採取長期持有及平均成本的投資觀念,而非短線投機或追高殺低。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計算,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信託實務教材所採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員工持股信託的核心投資精神即可:

  1. 是否屬於定期、持續投入?
  2. 是否有助於分散買進時點風險?
  3. 是否強調長期持有?
  4. 是否符合「低買高賣」及平均成本的基本投資原則?

其中,「買高賣低」本身即違反一般投資原則,也不符合員工持股信託的長期累積目的,因此可直接判定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1) 定期定額——正確

定期定額係指員工依約定期間,例如每月固定提撥一定金額購買公司股票。由於每期投入金額固定,股票價格高時買進股數較少,價格低時買進股數較多,能降低集中於單一時點進場的風險。

其平均持有成本可表示為:

平均成本=累計投入金額累計取得股數\text{平均成本}=\frac{\text{累計投入金額}}{\text{累計取得股數}}

因此,定期定額符合員工持股信託持續累積、分散時點風險的投資方式,敘述正確。

(2) 選擇買高賣低運用方式——錯誤

正確的基本投資原則是「低買高賣」,也就是在價格相對低時買進,價格相對高時賣出,以追求資本利得。

「買高賣低」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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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有關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財產獨立性與安全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自有財產。
B. 委託人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C. 受託人之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D. 受益人之債權人不得對信託受益權聲請強制執行。

(1) ABCD
(2) 僅 ABC
(3) 僅 ABD
(4) 僅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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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財產之獨立性與安全性」。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之《信託法》,信託財產雖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但在法律上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相區隔,具有獨立性。

主要觀念如下:

  1.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自有財產。
  2. 委託人或受託人之一般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 受益人所享有的是「信託受益權」,該權利屬於受益人的財產,因此受益人的債權人原則上得對信託受益權強制執行,但不是直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信託法》第 9 條及第 12 條即為本題判斷信託財產獨立性與強制執行限制的重要法源。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債權人身分分類法」:

  • 委託人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執行信託財產。
  • 受託人之債權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視為受託人的自有財產而執行。
  • 受益人之債權人:得針對受益人本身的信託受益權執行。

因此,前三項是在說明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財產分離;第四項則否定受益人債權人對受益權的執行,與信託受益權具有財產權性質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自有財產。

正確。

受託人雖然因信託關係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權限,但信託財產並不因此成為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不能任意混同使用。

因此,受託人的個人債務不能當然以信託財產作為清償對象。

B. 委託人之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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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有關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信託本金屬自益信託,信託收益屬他益信託
(2) 信託本金屬他益信託,信託收益屬自益信託
(3) 信託本金屬他益信託,信託收益屬他益信託
(4) 信託本金屬自益信託,信託收益屬自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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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依「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所作的分類:

  • 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
  • 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員工定期提撥薪資或自有資金作為信託本金,並由企業另提供獎勵金、相對提撥款或其他收益,使員工取得持股及相關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信託實務的分類,員工自行提撥的信託本金,受益人就是提撥該款項的員工,屬於自益信託;企業提供的獎勵金或相對提撥所形成的信託收益,委託利益來源為企業,而受益人為員工,屬於他益信託。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將信託財產分成兩部分:

  1. 信託本金 由員工自行提撥,員工既是本金的提供者,也是本金利益的受益人,因此:

委託人=受益人\text{委託人}=\text{受益人}

屬於自益信託。

  1. 信託收益 企業所提供的獎勵金、相對提撥款或其他由企業形成的利益,利益來源為企業,但實際受益人為員工,因此:

委託人≠受益人\text{委託人}\ne\text{受益人}

屬於他益信託。

因此,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典型分類為:

信託本金:自益信託;信託收益:他益信託\text{信託本金:自益信託;信託收益:他益信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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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公司獎助金應於下列何時計入受獎助員工之所得?

(1) 員工參加持股會時
(2) 員工離職時
(3) 公司提撥獎助金時
(4) 受託人返還信託財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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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中,公司提供的獎助金何時構成員工的薪資所得。

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員工自行提撥款項,公司另行提撥獎助金,交付受託人集中管理並購買公司股票。就所得稅而言:

  • 員工自行提撥的款項,屬於員工原有資金,不因參加信託而產生新的所得。
  • 公司提撥的獎助金,係因員工身分及服務關係所取得的經濟利益,性質上屬於薪資所得。
  • 公司獎助金於提撥至員工持股信託時,即已歸屬於受獎助員工,應計入員工當年度所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所得稅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所得實現時點,應觀察員工何時取得公司獎助金所代表的經濟利益,而不是以股票何時出售或信託何時終止作為判斷標準。

公司將獎助金提撥至員工持股信託後,該筆款項已依員工資格分配並歸屬於受獎助員工。受託人僅是依信託關係代為管理、運用財產,並不改變獎助金已成為員工所得的事實。

因此,公司獎助金的所得認列時點為:

公司提撥獎助金時\text{公司提撥獎助金時}

故正確選項為 (3)。

選項分析

(1) 員工參加持股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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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下列哪一種業務採用集合運用與分別管理方式管理信託財產?

(1) 公益信託
(2) 有價證券信託
(3) 保險金信託
(4) 員工持股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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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員工持股信託」的財產管理方式。

員工持股信託通常由多數員工將薪資或獎勵金交付信託,由受託人將全體員工的信託資金集中運用,例如集合購買雇主公司的股票;但受託人仍須依各員工的信託契約或個別帳戶,分別計算其投入金額、持股數量、受益權及孳息。

因此,其管理特色是:

  • 集合運用:將多數員工的資金集中後統一投資或購買股票,以提高運用效率。
  • 分別管理:各員工的信託財產、受益權及相關權益,仍須分別登錄、計算及管理。

「集合運用」不等於將所有員工的權益混為一體;「分別管理」是為了確保每位員工的權益均能明確歸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信託業務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辨認各種信託業務的主要目的與財產管理模式:

  1. 若業務是為特定委託人或受益人管理特定財產,通常採個別管理。
  2. 若業務由多數員工共同參加,並將資金集中投資於公司股票,通常採集合運用。
  3. 即使資金集中運用,仍須依各員工的個別權益分別管理。

員工持股信託同時具備「多人參加、資金集中運用」及「個別權益分別計算」兩項特徵,符合題目所稱的「集合運用與分別管理」。

選項分析

(1)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係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例如教育、文化、慈善或社會福利等公益事項。其信託財產係為特定公益目的而管理,重點在於公益目的之實現及受主管機關監督,並非將多數受益人的資金集合後分別計算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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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會員應退出持股會之原因?

(1) 死亡
(2) 退休
(3) 離職
(4) 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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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是由企業員工加入持股會,定期提撥資金,再透過信託機制投資或持有公司股票。會員是否必須退出持股會,通常取決於會員是否已喪失「公司員工」身分,並依持股會章程及信託契約辦理。

一般而言,死亡、退休、離職等情形,均代表會員與企業間的勞動關係終止,應退出持股會;「留職停薪」則通常只是暫停提供勞務,員工身分與僱傭關係仍存續,並非當然退出持股會的原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持股會章程及信託契約的通常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是否仍具員工身分」作為判斷標準:

  • 若該原因使會員永久喪失員工身分,通常應退出持股會。
  • 若只是暫時停止工作,但員工身分仍然保留,通常不屬於應退出持股會的原因。

依此判斷,死亡、退休、離職均會使會員不再具有原企業員工身分;留職停薪則是暫時性的勞務停止,並不當然表示勞動契約終止。

選項分析

(1) 死亡

會員死亡後,其本人已無法繼續以員工身分參與持股會,會員資格因此終止,應辦理退出及相關信託財產或受益權的結算、移轉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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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有關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當事人,下列何者正確?

(1) 參加員工及受託銀行
(2) 公司及參加員工
(3) 員工持股會及受託銀行
(4) 公司、員工持股會及受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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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參與主體及其法律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與信託實務教材的分類而言,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主要涉及三方:

  1. 公司:推動員工持股制度,通常負責提撥、補助或協助制度運作。
  2. 員工持股會:代表參加員工辦理集合管理、持股及相關信託事務。
  3. 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管理信託財產,並依約投資或持有公司股票。

參加員工屬於制度的實際參與者及利益享有人,在實務上由員工持股會統籌參加與管理。因此,題目所稱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當事人」,係指公司、員工持股會及受託銀行三者。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時,應先掌握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基本架構:

公司提供制度或資金支援⟶員工持股會集合員工參與⟶受託銀行管理信託財產公司提供制度或資金支援 \longrightarrow 員工持股會集合員工參與 \longrightarrow 受託銀行管理信託財產

因此,完整的信託運作必須同時具備:

  • 公司:制度及資金來源的關係人;
  • 員工持股會:集合、代表員工參與信託;
  • 受託銀行:實際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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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有關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員工持股會為非法人團體
(2) 屬於一種準集團信託
(3) 員工得自由參加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4) 投資標的為該公司股票,故非屬金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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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法律性質,以及「信託財產」與「投資標的」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1. 員工透過員工持股會參與信託。
  2. 員工持股會本身屬非法人團體。
  3. 其參與方式具有集合多數員工資金共同運用的性質,因此屬於準集團信託。
  4. 員工交付信託的財產是金錢,再由受託人以信託資金購買公司股票,因此本質上仍屬金錢信託。

判斷信託種類時,應看「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什麼,而不是只看受託人最後買了什麼投資標的。

解題方法

本題是單選題,題幹問「何者錯誤」。

解題可分成兩個層次:

第一,判斷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組織及參與特性:

  • 員工持股會不是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而是非法人團體。
  • 多數員工透過員工持股會共同參與信託,具有準集團信託性質。
  • 員工是否參加,原則上採自願方式。

第二,判斷信託類型:

  • 員工先以金錢交付信託。
  • 受託人再以該金錢購買公司股票。
  • 因此信託財產的原始型態是金錢,屬於金錢信託。
  • 「投資標的是股票」不代表「信託本身就是股票信託」,更不能因此否定其金錢信託性質。

所以,錯誤選項是第(4)項。

選項分析

(1)員工持股會為非法人團體

正確。

員工持股會是由員工組成、推動員工持股及相關福利事項的組織,但其本身通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屬於非法人團體。

非法人團體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從事組織活動,但不能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法人混同。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正是透過此一組織安排,使參與員工共同進行持股及信託事務。

(2)屬於一種準集團信託

正確。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由多數員工共同參與,將個別員工的資金集中後,交由受託人統一管理及運用,具有集團信託的實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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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有關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出借人,下列何者錯誤?

(1) 期貨自營商
(2) 期貨商
(3) 保險公司
(4) 信託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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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對「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出借人」資格的列舉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辦法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出借人包括:

  • 保險公司
  • 銀行
  • 信託投資公司
  • 證券商
  • 期貨商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期貨信託基金
  • 證券金融事業
  • 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 政府基金
  • 信託業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列出的「出借人」身分。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在判斷各機構是否具有金融機構身分,而是直接比對法規列舉的出借人名單。

其中要特別注意「期貨商」與「期貨自營商」並非題目中可任意互換的用語。法規明文列出的是「期貨商」,並未將「期貨自營商」列為獨立的出借人類別。

逐一核對後,未列於法規明文名單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1) 期貨自營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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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有關有價證券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無記名式之有價證券不得成為信託之標的
(2) 信託終了時亦必須以有價證券之型態返還剩餘財產
(3) 委託人成立信託時,須交付有價證券予受託人
(4) 信託期間信託財產均須維持有價證券型態,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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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價證券信託」之信託財產移轉、信託財產形態變更,以及信託終了時返還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信託法》規定,信託係由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因此,以有價證券成立信託時,原則上須將有價證券交付或依其種類完成移轉,使受託人取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權限。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原則:

  1. 有價證券只要具備財產權及可移轉性,即得作為信託財產。
  2. 信託財產在信託期間,得因管理、處分、孳息或代位而轉換為金錢或其他財產。
  3. 信託成立須有信託財產權利移轉或其他處分,不能僅有抽象約定而未完成財產移轉。

因此,逐一檢視各選項的「不得」、「必須」等絕對用語,即可判斷其是否符合信託法理。

選項分析

(1) 無記名式之有價證券不得成為信託之標的

錯誤。

無記名式有價證券具有財產價值,且通常可藉由交付完成權利移轉,並非不得作為信託標的。只要該有價證券權利內容明確,且依法得移轉,即可成為信託財產。

本選項以「不得」作全面禁止,與有價證券信託之基本原則不符。

(2) 信託終了時亦必須以有價證券之型態返還剩餘財產

錯誤。

信託終了時,返還的是信託財產或其剩餘財產,不以原來的有價證券形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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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接受公司債或股票為信託財產時,應通知下列何者,方得對抗發行公司?

(1) 委託人
(2) 受益人
(3) 發行公司
(4)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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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法》關於「信託公示」及有價證券信託對抗效力的規定,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信託法》第4條規定,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財產時,應通知發行公司,始得對抗發行公司。其目的在於使發行公司知悉該股票或公司債已成立信託關係,完成對外公示。

因此,本題的關鍵不是通知信託關係中的當事人,而是通知「發行公司」這個可能涉及股東權或債權行使的外部關係人。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關鍵字:

  • 「股票或公司債」
  • 「信託財產」
  • 「對抗發行公司」

立即連結《信託法》第4條的特別規定:

股票或公司債作為信託財產⇒通知發行公司⇒始得對抗發行公司股票或公司債作為信託財產 \Rightarrow 通知發行公司 \Rightarrow 始得對抗發行公司

其中,「通知」是信託公示方式之一,目的在使發行公司知悉信託關係。題目問的是應通知何者,答案即為股票或公司債的發行公司。

選項分析

(1) 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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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如委託人係所交付信託股票發行公司之經理人,且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則交付信託股份之嗣後變動,應由下列何者辦理股權申報?

(1) 信託業
(2) 委託人
(3) 發行公司
(4) 集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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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價證券信託」中,委託人是否保留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以及公開發行公司經理人的股權申報義務。

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申報及查核辦法」的規範,公開發行公司經理人屬於公司內部人,其持有股份或相關股權發生變動時,應依法辦理股權申報。

有價證券交付信託後,雖然股票形式上由信託業持有或管理,但股權申報義務的判斷,重點在於:

  • 委託人是否仍保留信託財產的運用、處分或管理決定權。
  • 委託人是否仍具有實質控制力。

若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表示委託人對信託股票仍具有實質支配關係,因此嗣後股份數量或股權發生變動時,仍由委託人辦理股權申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身分。

題目明確指出委託人是「信託股票發行公司之經理人」,屬於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人,原則上負有股權申報義務。

第二,確認股票雖已交付信託,但誰保有實質決定權。

題目指出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代表委託人仍可決定信託股票的運用或處分方式,並未完全喪失對股份的實質控制。

第三,判斷申報義務人。

在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的情況下,信託股票的嗣後變動仍歸屬於委託人的股權變動範圍,因此應由具有內部人身分的委託人辦理股權申報。

因此,正確答案為委託人。

選項分析

(1) 信託業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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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有關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與一般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之有價證券保管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保管機構之服務內容視保管契約而定
(2)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之受託人為有價證券名義所有權人
(3) 保管業務為單純移轉有價證券之占有權
(4)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對於股東議決權之行使應以委託人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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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法律性質不同的業務:

  1.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依信託目的進行管理、處分或行使相關權利。
  2. 一般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有價證券保管:保管機構依保管契約,提供有價證券之保管及附隨服務。

關鍵在於辨別:

  • 信託關係是否發生財產權移轉。
  • 保管業務是否僅限於單純保管占有。
  • 股東權利應由何人、以何種名義行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實務作答;如相關法規嗣後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以「信託」與「保管」的法律效果作比較:

  • 若屬信託,受託人原則上取得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權,並依信託本旨管理。
  • 若屬保管,保管機構主要依契約提供保管及相關行政、收付、權利行使等服務,並非只有單純移轉占有。
  • 因此,選項中出現「單純」等過度限縮業務範圍的敘述,應特別注意。

選項分析

(1) 保管機構之服務內容視保管契約而定

正確。

有價證券保管業務的具體內容,應依保管契約約定,例如:

  • 有價證券之收受、保管及返還。
  • 股息、紅利、利息或本金之收取。
  • 有價證券之登記、過戶或其他行政處理。
  • 代為通知股東會及協助行使股東權利。

因此,保管機構的服務範圍並非完全固定,而是以法令許可範圍及保管契約約定為基礎。

(2)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之受託人為有價證券名義所有權人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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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有價證券信託之信託公示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應於證券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2) 應向主管機關核備登載
(3) 應於其他表彰權利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4) 信託財產登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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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價證券信託」的信託公示方法。依民國113年命題當時之《信託法》第4條規定,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採取下列公示方式:

  • 在證券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 若權利並非以證券本身表彰,而是以其他文件表彰,則應在該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 登載方式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
  • 未完成必要的公示或登載,不得以信託關係對抗第三人。

「向主管機關核備」並非有價證券信託成立或對抗第三人的一般公示方法。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信託法》所定的有價證券信託公示方式逐項比對:

  1. 是否須在證券上標示信託財產?
  2. 若由其他文件表彰權利,是否須在該文件上標示?
  3. 是否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登載?
  4. 是否以完成公示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5. 是否另有「向主管機關核備」的要求?

前述第1至第4項均屬信託公示的內容;第5項則將「依規定登載」誤寫成「向主管機關核備」,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1) 應於證券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正確。以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時,原則上應在證券上載明其屬於信託財產,使第三人能由證券外觀辨識其信託性質。

(2) 應向主管機關核備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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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1) 銀行存款
(2) 金融債券
(3)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4) 信用評等在一定等級以上之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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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閒置資金的法定運用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信託基金管理規範,REIT基金尚未投入不動產及其相關投資標的的閒置資金,原則上應運用於流動性高、風險較低的金融資產,例如:

  • 銀行存款
  • 金融債券
  • 國庫券、短期票券
  •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其目的在於維持基金資產的安全性與流動性,而非利用閒置資金從事一般股票投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1. 屬於低風險、固定收益或存款性質的金融工具:通常屬於閒置資金可運用範圍。
  2. 屬於一般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股票:即使公司信用評等良好,仍不當然屬於REIT閒置資金的法定運用標的。

因此,逐一檢視選項即可。前三項均屬於典型的高流動性金融資產;第四項則是上市公司股票,性質上屬於權益證券投資,不在一般REIT閒置資金的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1) 銀行存款

正確。銀行存款具有高度流動性,且風險相對較低,屬於REIT閒置資金可運用的基本工具。

(2) 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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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有關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委託人為投資人
(2) 受益人為投資人
(3) 受託人為信託業
(4) 原始信託財產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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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信託關係與信託財產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不動產投資信託係由受託機構募集資金,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再依規定投資於不動產及相關資產。

其基本法律關係如下:

  • 投資人:通常兼具委託人與受益人身分。
  • 受託人:由信託業擔任受託機構。
  • 原始信託財產:投資人繳付的募集資金,主要為金錢。
  • 後續投資標的: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及其他法定投資標的。

因此,必須區分「信託成立時的原始信託財產」與「信託基金成立後的投資標的」。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信託關係的三方主體及財產來源切入:

  1. 先確認投資人是否為委託人與受益人。
  2. 再確認受託人是否須由信託業擔任。
  3. 最後判斷信託成立時投入的是金錢,還是已經存在的不動產。

不動產投資信託是「先募集資金,再運用資金投資不動產」,不是投資人先把不動產移轉給信託業,再由信託業發行受益證券。因此,原始信託財產並非不動產。

選項分析

(1) 委託人為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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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投資收益不一定要每年分配
(2) 投資收益分配時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3) 基金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不動產交易所得,併入受益人每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4) 受託機構為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自信託財產扣除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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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課稅性質及信託財產費用負擔的規定。解題重點有三:

  1.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收益,原則上應每年分配。
  2. 收益分配期限須依法律規定判斷,並非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3. 信託利益的課稅性質,應依所得來源及信託課稅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認定為受益人的不動產交易所得。

本題依命題當年,即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涉及的法律效果:

  • 是否有「每年分配」義務;
  • 收益分配期限是否正確;
  • 分配利益的所得類別是否正確;
  • 受託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所生費用及稅捐,是否得由信託財產負擔。

其中,只要選項的期間、所得性質或法律效果有一處不符,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1) 投資收益不一定要每年分配

錯誤。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收益分配具有法定年度性,受託機構原則上應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收益分配,且收益分配通常有最低分配比例等規範。

因此,不能以「不一定要每年分配」概括否定年度分配義務。選項將法律上應定期分配的制度,誤述為完全由受託機構自由決定,故不正確。

(2) 投資收益分配時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錯誤。

收益分配期限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非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完成。命題當年的規定,是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收益。

因此,選項將法定的「六個月」誤植為「三個月」,屬期間錯誤。

(3) 基金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不動產交易所得,併入受益人每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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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1 分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購置不動產時,應委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應符合相關規定,而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1) 同一宗交易金額達三億元以上者,應由二位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
(2) 交易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其價格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六個月
(3) 專業估價者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4) 專業估價者間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價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差異,受託機構得採平均值為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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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購置不動產時,專業估價報告書」的法定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重點包括:

  1. 達一定交易金額時,須由二位專業估價者估價。
  2. 估價基準日與交易契約成立日須有期間限制。
  3. 專業估價者須與交易當事人保持獨立,不得具有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關係。
  4. 不同估價結果差異過大時,須增加合理性審查,不得由受託機構任意決定交易價格。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所列的四項要求,特別注意選項使用的法律用語:

  • 「應」表示法定義務。
  • 「得」表示裁量或許可。
  • 估價差異達一定比例時,法規通常要求會計師就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並非允許受託機構逕自採用平均值。

因此,本題應找出把法定程序錯誤簡化為「得採平均值」的選項。

選項分析

(1) 正確

同一宗不動產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由二位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

此項旨在透過複數估價,降低單一估價者估價偏誤對基金及受益人的影響。選項所述「三億元以上」及「二位專業估價者」均符合規定。

(2) 正確

於交易契約成立日前完成估價者,其估價報告的價格日期與交易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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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1 分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時,如委託人有數人,且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多少時,例外允許其發行受益證券?

(1) 百分之二十
(2) 百分之三十
(3) 百分之四十
(4) 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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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資產信託中,委託人為受託機構利害關係人時,對於發行受益證券所設的限制及例外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規定,原則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如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不得發行受益證券。但在委託人有數人時,若具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其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以及所持有擔保物權持分的合計比率未達法定標準,則例外允許發行受益證券。

本題的法定門檻為「百分之三十」。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 委託人有數人
  • 委託人中有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 計算信託財產持分及擔保物權持分的合計比率
  • 未達一定比例時,例外允許發行受益證券

直接套用規定即可:

利害關係委託人持分及擔保物權持分合計比率<30%\text{利害關係委託人持分及擔保物權持分合計比率}<30\%

只要未達百分之三十,即符合例外要件。因此正確答案為百分之三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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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1 分

有關不動產證券化特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投資金額較低
(2) 權益具不可分割性
(3) 營運透明化
(4) 經營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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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證券化相較於傳統不動產直接投資的主要特性。

不動產證券化係將具有收益性的不動產,透過信託、公司或特殊目的機構等方式加以集合、切割,並將其收益權或受益權轉化為可供投資人持有、交易的證券或受益證券。其主要效果包括:

  • 降低投資門檻,使小額投資人也能參與。
  • 將大型不動產投資權益分割為較小單位。
  • 由專業機構負責經營管理。
  • 透過資訊揭露及受監督機制,提高營運透明度。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一般信託實務觀念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不動產證券化特性,可採「直接投資」與「證券化投資」的對照方式:

傳統不動產直接投資通常具有投資金額大、交易不易、權益難以分割、管理專業要求高但資訊透明度較低等特性。

不動產證券化則是將不動產權益予以分割並證券化,使投資人以較低金額取得部分收益權,且由專業機構經營管理。因此,凡是描述「權益不可分割」的敘述,與證券化的基本功能相反,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1) 投資金額較低

正確。

大型不動產通常需要投入鉅額資金,一般投資人難以直接購買。透過證券化,將不動產權益分割成較小面額的受益權單位或證券,投資人不必負擔購買整筆不動產的資金,即可參與其收益。

因此,不動產證券化具有降低投資門檻、使投資大眾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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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1 分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因受託機構之管理而獲致收入,其應分配信託利益予受益人時,採下列何種課稅方式?

(1) 併入受益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
(2) 採分離課稅,稅率 6%6\%
(3) 得由受益人自行決定採合併申報或分離課稅
(4) 採分離課稅,稅率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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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分配信託利益予受益人時的所得課稅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因受託機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入,在分配信託利益予受益人時,採「分離課稅」方式,課徵稅率為 6%6\%。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受益人獲配信託利益金額×6%應納稅額=受益人獲配信託利益金額\times 6\%

此項所得不併入受益人的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也不是由受益人自行選擇申報方式。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字:

  1.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2. 分配信託利益予受益人

遇到這類題型,直接套用REIT受益人獲配信託利益的特別課稅規定:

REIT分配信託利益⟶分離課稅⟶6%\text{REIT分配信託利益}\longrightarrow \text{分離課稅}\longrightarrow 6\%

例如受益人獲配信託利益 100,000100,000 元,應納分離課稅稅額為:

100,000×6%=6,000元100,000\times 6\%=6,000\text{元}

受益人實際取得的金額則為:

100,000−6,000=94,000元100,000-6,000=94,000\text{元}

選項分析

(1) 併入受益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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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1 分

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始得動用該基金款項
(2) 投資標的為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土地、建築
(3) 投資標的為促進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法所稱公共建設
(4) 投資標的物為其他經不動產管理機構核准投資或運用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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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時,投資標的及基金款項動用時點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開發型不動產投資具有較高開發風險,法規對其投資標的及資金動用設有特別規範。判斷本題的關鍵有二:

  1. 基金款項並非要等到取得使用執照後才能動用,而是在符合開發計畫及取得建造執照等法定條件後,始得依規定動用。
  2. 開發型投資標的包括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土地、建築物等特定標的。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用語比對法」:

  • 先辨識選項是否使用正確的法規名稱。
  • 再比較「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的先後關係。
  • 最後確認法規所稱的核准機關及投資標的範圍。

開發流程通常是:

取得建造執照→施工興建→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取得建造執照 \rightarrow 施工興建 \rightarrow 完工 \rightarrow 取得使用執照

因此,若法規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後即可依開發計畫動用基金款項,選項將時點改為「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1) 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始得動用該基金款項

錯誤。

使用執照是在建築物完工後,確認其符合使用及建築相關規定時核發;建造執照則是在施工前,准許依核定計畫進行建築工程。

開發型不動產投資的資金,須依開發計畫及相關法定條件動用,並非必須等到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才可動用。選項將「建造執照」的法定時點誤植為「使用執照」,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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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1 分

有關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對不動產證券化之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1) 以信託為架構
(2) 限制借出款上限
(3) 政府參與監督
(4) 制訂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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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建立的不動產證券化制度,其主要監理精神包括:

  1. 以信託制度作為法律架構。
  2. 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借款設有上限。
  3. 規範受託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的利益衝突。
  4. 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申報及監督,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惟「政府參與監督」並不是不動產證券化制度中所稱的具體限制內容。政府的角色是主管及監理,而非參與不動產證券化事業的經營或投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有關不動產證券化之限制,何者錯誤」,應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屬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制度性限制。

判斷重點如下:

  • 是否要求以信託為基礎架構;
  • 是否限制證券化機構的借款;
  • 是否涉及利害關係人交易及利益衝突迴避;
  • 「政府監督」是否被誤寫成「政府參與」。

前三項屬於法制上的具體規範;政府僅具有主管機關的監理權限,並非證券化架構中的參與者。

選項分析

(1) 以信託為架構:正確

不動產證券化制度係以信託為重要法律基礎,透過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轉化為受益證券,使投資人得以間接投資不動產。

因此,「以信託為架構」是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制度的核心特徵,敘述正確。

(2) 限制借出款上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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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1 分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特殊目的公司得辦理之業務?

(1) 特定資產之管理處分
(2) 發行資產基礎證券
(3) 受讓金融資產等特定資產
(4) 兼營其他非資產證券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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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特殊目的公司」業務範圍的限制。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係為辦理資產證券化而設立,其業務應以資產證券化交易及其必要事項為限,不得兼營與資產證券化無關的一般營業。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特殊目的公司得辦理之業務,關鍵在於:

  1. 是否與證券化資產直接相關;
  2. 是否屬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所必要的行為;
  3. 是否逾越特殊目的公司的專業、限定營業範圍。

與特定資產的取得、管理、處分及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有關者,均屬資產證券化業務範圍;與資產證券化無關的一般業務,則不在其許可範圍內。

選項分析

(1) 特定資產之管理處分

正確。特殊目的公司取得金融資產等特定資產後,必須進行管理、收益收取、維護及必要處分,以維持證券化資產的價值及支付資產基礎證券的本息。因此,特定資產之管理處分屬其得辦理的業務。

(2) 發行資產基礎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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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效益?

(1)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2) 降低資金調度之成本
(3) 改善不良授信政策
(4) 提供投資人多元化之投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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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效益。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或其他資產持有人,將具有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例如住宅貸款債權、汽車貸款債權、信用卡債權等,移轉予特殊目的機構,再以該等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提供投資人購買。

其主要效益包括:

  1. 將缺乏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轉化為可交易證券,提高資產流動性。
  2. 透過資本市場直接籌資,降低資金調度成本。
  3. 提供投資人不同風險、收益及期限的投資工具。
  4. 有助於金融機構分散信用風險、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及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及金融實務觀念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問「非屬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效益」,應先掌握證券化的核心功能: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投資人持有或交易金融資產 \longrightarrow 證券化商品 \longrightarrow 投資人持有或交易

因此,凡是與「提升資產流動性」、「降低籌資成本」、「增加投資工具」或「分散金融風險」有關者,均屬證券化的正面效益。

至於「改善不良授信政策」,其內容屬於金融機構授信制度、授信審查及風險管理政策的改善,並非金融資產證券化本身直接產生的功能。

選項分析

(1)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正確

金融機構持有的貸款債權通常具有期限長、個別轉讓不易等特性,流動性相對較低。

透過證券化,可將貸款債權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重新組合,轉換為可供投資人購買及交易的證券,使原本不易流通的金融資產具有市場性。因此,提高金融資產流動性是證券化的重要效益。

(2) 降低資金調度之成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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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資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1) 受益憑證
(2) 信託憑證
(3) 受益證券
(4) 資產基礎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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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受益證券」的定義,以及其與「資產基礎證券」的區別。

在特殊目的信託架構下,原始債權人或資產持有人將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表彰受益權的證券。該證券代表受益人對信託資產本金、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所享有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受益證券」,即指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資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的權利憑證或證書。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抓取題幹中的關鍵文字:

  • 「特殊目的信託」
  • 「受託機構」
  •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
  • 「表彰受益人」
  • 「信託資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
  • 「受益權持分」

這些文字完整對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受益證券」的定義,因此答案為選項 (3)。

判斷時應先區分兩大證券化制度:

  1. 特殊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
  2. 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

本題明確指出「特殊目的信託」及「受託機構」,故應選「受益證券」。

選項分析

(1)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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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1 分

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受益證券得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2) 受益證券不得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3) 實體受益證券免經簽證機構簽證
(4)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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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受益證券」之形式、交付方式、簽證及遺失救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以下原則:

  1. 受益證券原則上應為記名式。
  2. 受益證券得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不以實體交付為限。
  3. 實體受益證券應經簽證機構簽證;無實體發行則不涉及實體證券簽證。
  4.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聲請公示催告。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規定」判斷。題目沒有計算內容,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將法規文字改成相反意思,特別注意「得」與「不得」、「應」與「免」的差異。

選項分析

(1) 受益證券得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錯誤。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並非同時允許記名式及無記名式。因此,選項將受益證券的法定形式擴張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與命題當年法規不符。

(2) 受益證券不得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錯誤。

受益證券可以採無實體發行,並得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帳簿劃撥是透過集中保管及帳簿記載完成權利移轉,不必實際交付紙本證券。

選項使用「不得」二字,與法規所採「得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的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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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題1 分

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之信用增強機制,下列何者性質上屬於外部增強機制?

(1) 利差帳戶
(2) 更換部分資產
(3) 現金準備帳戶
(4) 由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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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金融資產證券化中的「信用增強」,是指提高證券債權本金與利息獲得清償機率、降低投資人承擔信用風險的安排。依提供信用增強的來源,可分為:

  1. 內部信用增強(internal credit enhancement):利用證券化交易架構或資產池本身的資金、收益及資產配置提供保障。
  2. 外部信用增強(external credit enhancement):由證券化交易外部的第三人提供信用支持,例如金融機構保證、保險或信用狀。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金融實務觀念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信用增強措施是由「資產池或交易架構內部」提供,還是由「外部第三人」提供。

  • 由利差、現金提存或資產池調整產生的保障,屬於內部信用增強。
  • 由金融機構以自身信用提供保證,屬於外部信用增強。

因此,只要找出由金融機構這類外部主體承擔信用風險,即可判定為外部增強機制。

選項分析

(1) 利差帳戶

錯誤。利差帳戶是將資產池所產生的收益與應付證券利息、費用之間的差額累積或保留,作為吸收損失、支應短收或延遲付款的資金來源。

其資金來自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屬於交易架構內部形成的信用支持,因此是內部信用增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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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題1 分

創始機構為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使其金融資產之轉移,取得對抗債務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依民法規定,通知債務人者
(2) 向債務人寄發已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定公告之證明書者
(3) 創始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約定不另行通知或寄發公告之證明書者
(4) 創始機構仍受受託機構之委任,而擔任服務機構者,負責向債務人收取債權,並已依規定為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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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關於「金融資產轉移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規定。

一般而言,創始機構將金融資產讓與特殊目的公司,或信託予受託機構後,應依民法債權讓與規定通知債務人,始得對抗債務人。

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因此,通知債務人是債權讓與對抗債務人的基本方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為簡化證券化程序,另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得以公告或寄發公告證明書代替個別通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時,應掌握下列原則:

  1. 原則上依民法規定通知債務人。
  2. 得以寄發已依法公告之證明書,使債務人知悉金融資產已移轉。
  3. 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約定者,法律容許的是「以公告代替通知」,不是免除通知及公告證明書的一切程序。
  4. 創始機構若繼續受任擔任服務機構,負責向債務人收取債權,並已依法公告,該公告對債務人發生通知效力。

因此,本題的錯誤選項在於將契約約定的效果擴張為「完全不必通知,也不必寄發公告證明書」。

選項分析

(1) 依民法規定,通知債務人者

正確。

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創始機構依民法規定通知債務人,即可使金融資產之轉移對債務人發生對抗效力。

(2) 向債務人寄發已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定公告之證明書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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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題1 分

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由特殊目的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2) 信用評等之基礎為創始機構
(3) 創始機構應移轉資產予特殊目的機構
(4) 投資人之收益來自特定金融資產之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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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指創始機構將具有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移轉予特殊目的機構,由特殊目的機構以該等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提供投資人投資。

其基本架構如下:

創始機構⟶移轉金融資產⟶特殊目的機構⟶發行證券⟶投資人\text{創始機構} \longrightarrow \text{移轉金融資產} \longrightarrow \text{特殊目的機構} \longrightarrow \text{發行證券} \longrightarrow \text{投資人}

投資人取得的本金及收益,原則上來自被證券化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例如貸款本金、利息、租金或其他應收款項,而非單純取決於創始機構本身的信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建立的創始機構、特殊目的機構、金融資產移轉及證券發行制度。

解題方法

判斷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特性,可掌握三個關鍵問題:

  1. 誰移轉資產?
  2. 誰發行證券?
  3. 投資人的還款來源為何?

正確的證券化交易通常是:

  • 創始機構移轉金融資產。
  • 特殊目的機構承受該金融資產並發行證券。
  • 投資人收益主要來自該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
  • 信用評等主要分析資產池的信用品質、現金流量、交易結構及增信措施。

因此,只要選項把「信用評等基礎」直接說成「創始機構」,即與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結構不符。

選項分析

(1) 由特殊目的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正確。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由特殊目的機構承受或持有創始機構移轉的金融資產,再依證券化計畫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使金融資產轉化為可供投資人購買的有價證券。

因此,特殊目的機構是證券的發行主體,敘述正確。

(2) 信用評等之基礎為創始機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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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題1 分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有關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型態,下列何者正確?

(1) 股份有限公司
(2) 有限公司
(3) 兩合公司
(4)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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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特殊目的公司」組織型態的規定。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是為成立資產信託或受讓金融資產、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而設立的特殊法人。依命題當年《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型態,限於股份有限公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不必比較各種公司之股東責任或機關設計,只要掌握法條對特殊目的公司組織型態的明文限制即可:

特殊目的公司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1) 股份有限公司:正確

特殊目的公司依法採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故本選項正確。

(2) 有限公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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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題1 分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狀況,檢查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1) 創始機構
(2) 受託機構
(3) 服務機構
(4) 私募之特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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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監督檢查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資產證券化計畫的執行狀況,主要檢查與證券化計畫之設計、執行、管理及資產移轉具有直接關係的機構,例如:

  • 創始機構
  • 受託機構
  • 服務機構
  • 特殊目的公司及其他相關機構

「私募之特定受益人」只是受益證券的特定投資人,並非資產證券化計畫的執行機構,因此不屬於主管機關執行計畫檢查的主要對象。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區分兩類主體:

  1. 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的機構:負責創設、移轉、管理、受託或服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檢查的對象。
  2. 投資或受益證券持有人:主要是資金提供者或受益權人,本身不負責執行證券化計畫。

本題前三個選項均屬於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核心執行機構,只有第 4 項屬於投資人身分,故選第 4 項。

選項分析

(1) 創始機構

創始機構是將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移轉予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成立資產證券化架構的機構。其資產移轉及相關文件會直接影響證券化計畫的成立與執行,因此屬於主管機關得檢查的對象。

本選項正確,並非本題答案。

(2) 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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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題1 分

以委任關係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由下列何者指定?

(1) 委任人
(2) 受託人
(3) 受任人
(4)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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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在不同法律關係下,保管機構的指定權人。

以委任關係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

  • 委任人:資產所有人,也是委託投資業務的客戶。
  • 受任人:接受委任,依契約代為作成投資判斷及執行投資業務者。
  •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負責保管委任人資產,與受任人之投資操作相互獨立。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法規規範,保管機構應由委任人指定,以確保資產保管與投資操作分離,降低受任人挪用或不當控制客戶資產的風險。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稱的法律關係:

題目明確指出「以委任關係辦理」,因此應使用委任關係的角色名稱:

委任人⟶指定保管機構\text{委任人} \longrightarrow \text{指定保管機構}

受任人僅負責依全權委託契約進行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並無權自行指定保管機構。這種制度設計可避免受任人同時掌握投資決策與資產保管權限。

因此,正確答案為「委任人」。

選項分析

(1) 委任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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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題1 分

有關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須為銀行法所稱之銀行或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 須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之銀行
(3) 須為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等者,其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達 Baa3 級(含)以上
(4)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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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之資格與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法規判斷。基金保管機構主要負責基金資產之保管、交易交割及基金財產之監督管理,因此法律要求其具備特定金融機構資格,並須維持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之獨立性。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1. 先確認基金保管機構的基本身分,必須是銀行或信託業。
  2. 再檢查信用評等及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的利害關係限制。

選項中若將「不得擔任」或「不得具有某種關係」誤寫成「須為」,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1) 須為銀行法所稱之銀行或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此項正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須由具備資產保管及信託管理能力之金融機構擔任,基本資格為銀行法所稱之銀行,或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因此本選項符合規定。

(2) 須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之銀行

此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法規對基金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的關係,是要求其具備獨立性,並非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必須是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的銀行。

基金保管機構若同時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董事、監察人等密切關係,可能影響其執行基金保管及監督職務的客觀性。因此本選項將法規所要求的獨立性限制,錯誤表述成積極資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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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題1 分

有關擔任僑外資保管機構提供之服務,下列何者錯誤?

(1) 證券商之開戶
(2) 交易之確認
(3) 結匯之申請
(4) 應於每月終了七日內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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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僑外資投資國內證券時,保管機構所負責的業務範圍,以及其與證券商、投資代理人間的職責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僑外資辦理國內證券投資時,通常須指定國內代理人及保管機構:

  • 國內代理人:負責代理申請、辦理開戶及與主管機關、證券商間的聯繫事項。
  • 保管機構:負責投資款券的保管、交易確認、交割、結匯申請及相關申報等事項。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證券商開戶」是否屬於保管機構的服務內容。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保管機構的法定業務:

  1. 若屬於保管機構負責的交易後管理、資金及款券保管、結匯或申報事項,即為正確。
  2. 若屬於投資人透過國內代理人向證券商辦理的交易帳戶開立事項,即非保管機構的服務,為錯誤選項。

本題中,證券商開戶屬於投資人辦理證券交易前的開戶程序,並非保管機構所提供的保管服務;其餘三項則屬保管機構的業務範圍。

選項分析

(1) 證券商之開戶

錯誤。

證券商之開戶是為了進行證券買賣所需的交易帳戶開立,通常由僑外資透過國內代理人向證券商辦理。保管機構主要負責投資款項及有價證券的保管、交割與相關申報,不負責代替投資人辦理證券商交易帳戶的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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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題1 分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由投信公司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2)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存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3) 可分配收益存入其專戶後即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4)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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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重點包括:

  1. 收益分配的扣繳義務人。
  2. 收益分配款項應存入的專戶。
  3. 可分配收益存入專戶後,是否仍屬基金資產。
  4. 收益分配的法定期限。

基金可分配收益,係基金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計算後,得分配予受益人的收益。其計算概念可表示為:

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稅捐及其他依法應扣除項目可分配收益 = 基金收益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稅捐及其他依法應扣除項目

可分配收益雖已提存至專戶,仍屬基金資產的一部分,僅係為辦理收益分配而設置專戶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法規要件」解題:

  • 先確認收益分配的扣繳義務人。
  • 再確認收益分配款是否須存入基金專戶。
  • 接著判斷存入專戶後的法律性質。
  • 最後核對收益分配期限。

其中第(3)項涉及最容易混淆的觀念:資金存入「可分配收益專戶」,並不表示該資金已脫離基金資產範圍。專戶只是基金收益分配的管理方式,並不改變該款項的基金資產性質。

選項分析

(1)由投信公司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正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涉及所得稅扣繳時,係由投信公司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因此投信公司為基金收益分配的扣繳義務人。

(2)每次分配之總金額存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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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題1 分

有關保管機構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割作業,發生存款不足交割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2) 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3) 保管機構為完成交割可代墊款項
(4) 保管機構為完成交割可通知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墊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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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割時,基金專戶存款不足」的處理原則,重點在於:

  1. 基金資產與保管機構自有資產必須分離。
  2. 基金交割款項應以基金專戶中實際可動用的現金支付。
  3. 待交換票據尚未完成交換,尚非可立即動用的基金存款,不得作為交割款項。
  4. 發生存款不足時,保管機構不得以自有資金代墊,但得通知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墊款,以完成交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判斷層次:

第一,判斷「待交換票據」能否作為交割資金。待交換票據尚在交換流程中,尚未確定入帳,不能視為基金專戶內可立即動用的現金,因此不得抵用。

第二,判斷存款不足時由誰補足款項。保管機構負責保管及辦理交割,但不得混用自身資金替基金墊款;正確作法是通知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墊款項,避免基金交割違約。

因此,正確敘述為「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及「保管機構可通知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墊款項」。

選項分析

(1) 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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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題1 分

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銀行如認為受任人有越權交易且無法即時協商解決時,至遲應於何時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1)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3)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4)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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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保管銀行發現受任人有「越權交易」時的通知時限。

越權交易,是指受任人執行之投資交易,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投資方針、投資限制或相關法令規定。保管銀行如認定交易確有越權情形,且無法即時與受任人協商處理,應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規範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規定期限為: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設定兩項條件:

  1. 保管銀行認為受任人有越權交易。
  2. 保管銀行與受任人無法即時協商解決。

在此情況下,直接套用通知期限即可:

  • 基準日:成交日
  • 期限日:成交日次一營業日
  • 截止時間:上午十時前

因此,正確答案為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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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題1 分

有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委任關係辦理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三方權義協定書係由委任人、證券商及保管機構所簽訂
(2) 委託投資資金最低限額目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3) 同一委任人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於辦理買賣交割時,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4) 保管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契約前,應先審核委任契約約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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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委任關係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委任人、受任人、保管機構及證券商之法律關係,以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的獨立管理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相關重點如下:

  1. 委任關係之當事人:委任人與受任人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委任人另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
  2. 三方權義協定書:由委任人、受任人及保管機構共同簽訂,證券商並非三方權義協定書的當事人。
  3. 最低委託投資金額: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最低為新臺幣500萬元。
  4. 帳戶獨立原則:同一委任人的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除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辦理買賣交割時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5. 保管機構之審核義務:保管機構執行交割等業務前,應審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的投資範圍及限制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查四個判斷基準:

  • 三方權義協定書的簽約主體是否正確;
  • 最低委託投資金額是否正確;
  • 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間是否能相互移轉款券;
  • 保管機構的審核對象及審核時點是否正確。

只要掌握「受任人不是證券商」、「最低金額為500萬元」及「帳戶款券須獨立管理」,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1) 錯誤

三方權義協定書的簽約當事人,應為:

  • 委任人;
  • 受任人;
  •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其中,受任人通常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作成投資決策。

證券商主要是受理投資買賣帳戶開立及執行證券交易的交易機構,並非三方權義協定書所稱的受任人。因此,將「受任人」誤寫為「證券商」,選項錯誤。

(2)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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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題1 分

有關僑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資金結匯申請,下列何者需由其委託國內代理人檢附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或稽徵機關出具之完稅證明代理結匯之申請?

(1) 投資本金之匯出款項
(2) 投資收益之匯出款項
(3) 投資額度內之匯入款項
(4) 超過投資額度之匯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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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僑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辦理資金結匯時,哪些款項涉及國內所得課稅,因此須檢附繳納稅捐證明文件或稽徵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投資本金:原投入的資金。
  • 投資收益:投資所產生的股利、利息、出售證券所得等收益。
  • 匯入款項:資金進入國內,尚非所得匯出。
  • 匯出款項:資金由國內匯回境外,若包含投資收益,須確認相關稅捐已處理。

解題方法

僑外資將資金匯入國內投資有價證券時,單純的匯入行為並不代表已產生應納所得稅的投資收益,因此通常不以完稅證明作為結匯要件。

但當僑外資要將投資收益匯出國外時,該筆款項屬於在國內產生的所得,必須先確認已依法繳納相關稅捐,或取得稽徵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因此,由國內代理人代理辦理結匯申請時,須檢附相關納稅證明文件。

本題所問的正是「需檢附繳稅或完稅證明」的款項,故答案為投資收益之匯出款項。

選項分析

(1) 投資本金之匯出款項:錯誤

投資本金是僑外資原先匯入國內的資金,並非在國內投資所產生的所得。將原投資本金匯回境外,原則上不屬於投資收益,不以投資收益課稅完稅證明作為該項結匯的主要判斷依據。

因此,本選項不是本題所問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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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題1 分

保管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業務時,應將其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之委任人投資保管帳戶有價證券明細表,至遲於次月幾日內交付委任人?

(1) 三個營業日
(2) 五個營業日
(3) 七個營業日
(4) 十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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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管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保管業務時,對委任人負有的定期資訊提供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全權委託投資及保管業務規範,保管機構應以每月最後營業日為基準,製作委任人投資保管帳戶內的有價證券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委任人。

本題的期間計算單位是「營業日」,不是日曆日。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三項判斷要素:

  1. 製作基準日:每月最後營業日。
  2. 文件內容:委任人投資保管帳戶有價證券明細表。
  3. 交付期限:次月五個營業日內。

因此直接依規定判斷,期限為「五個營業日」,選擇選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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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題1 分

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何者得不另指定保管銀行保管?

(1) 期貨商依規定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2) 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之資產
(3) 為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之有價證券
(4) 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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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財產之保管」及其例外規定。

依信託業法及相關信託業管理規範,信託業原則上應另指定銀行保管信託財產,以維持信託財產與信託業自有財產的分離,避免挪用或混同。

但對於「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的信託財產,如信託財產本身為有價證券,法令允許由信託業依規定自行保管,得不另指定保管銀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

  1. 該財產是否屬於信託業受託管理的信託財產。
  2. 相關法令是否明文允許由受託信託業自行保管。
  3. 不可僅因財產已由其他機構保管,就直接認定「得不另指定保管銀行」。

逐一檢視後,只有「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之有價證券」屬於法令明定得免另指定保管銀行的情形。

選項分析

(1) 期貨商依規定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錯誤。

期貨商依期貨交易法規定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係期貨業者為確保履約及業務風險所繳存的法定款項,適用期貨交易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

該營業保證金並非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所形成的信託財產,因此不能適用「有價證券信託之有價證券得不另指定保管銀行」的例外。

(2) 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之資產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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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題1 分

退撫基金釋出二十億元之額度,分別由甲、乙兩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得標而為其操盤,同時皆選定丙為保管機構,則丙應如何設帳?

(1) 因委任人相同,故甲、乙合併設帳
(2) 因保管機構相同,故不須獨立設帳
(3) 針對甲、乙個別獨立設帳
(4) 須設立甲、乙、丙、退撫基金四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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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分別管理、分別設帳」原則。

依信託法及信託業相關規範,受託人應將:

  •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 不同信託關係所產生的信託財產彼此分別管理;
  • 不同委託案件或不同投資組合的資產分別記錄,不得混淆。

本題中,雖然甲、乙兩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所受託操盤的資金,均來自退撫基金,且均由丙擔任保管機構,但甲、乙各自代表不同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屬於不同的受託投資案件。因此,丙仍應就甲、乙個別管理及設帳。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不在於委任人是否相同,也不在於保管機構是否相同,而在於:

  1. 是否屬於同一信託案件;
  2. 是否由同一受託人管理;
  3. 是否為同一投資組合及同一信託財產。

本題的資金雖均由退撫基金提供,但分別由甲、乙兩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得標操盤,表示至少存在兩個不同的投資管理關係。丙作為共同保管機構,必須將甲所管理的信託財產與乙所管理的信託財產分開記錄:

甲之信託財產≠乙之信託財產\text{甲之信託財產} \neq \text{乙之信託財產}

因此,丙應針對甲、乙分別設帳,不能因委託人或保管機構相同而合併。

選項分析

(1) 因委任人相同,故甲、乙合併設帳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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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題1 分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原則上,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多久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

(1) 三個月內
(2) 五個月內
(3) 六個月內
(4) 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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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清算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基金管理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原則上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 完成基金清算。

題目關鍵文字是「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多久完成」,所問的是法定清算期間,而不是基金終止日、清算開始日或清算完成後的受益人分配期間。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期間規定:

主管機關核准清算日⟶三個月內完成基金清算主管機關核准清算日 \longrightarrow 三個月內完成基金清算

因此,本題不涉及金額計算,只要辨認「核准清算後」的法定期限即可。

「原則上」表示法規所定的一般期間為三個月;若有特殊事由而依法申請展延,並不改變本題所問的原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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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題1 分

有關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之保管銀行作業,當受任人之交割指示函發生越權交易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所產生利益歸屬客戶
(2) 所產生損失由客戶負擔
(3) 交易稅費由保管機構負擔
(4) 保管機構無代理客戶向受任人追償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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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權委託投資」中,受任人與保管機構的權責分工,以及受任人發出越權交割指示時,交易利益、損失與費用的歸屬。

全權委託投資是指客戶將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交易執行,委託受任人代為處理;保管銀行則負責客戶資產的保管、交割及款券收付,並應依委託契約及相關法令審核受任人的交割指示。

「越權交易」是指受任人的交易逾越委託契約、投資限制或法令所授權的範圍。此種交易係受任人違反受託義務所為,不應將其不利益轉嫁給客戶。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原則:

  1. 越權交易所生的利益,不得由受任人或保管機構取得,應歸屬客戶。
  2. 越權交易所生的損失及相關交易稅費,不應由客戶承擔,應由受任人負責。
  3. 保管機構對越權交易所生的損失,得依規定代理客戶向受任人追償。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利益歸屬客戶」的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1) 所產生利益歸屬客戶

正確。

越權交易雖非受任人於授權範圍內所為,但若因此產生投資利益,該利益仍係利用客戶資產及客戶帳戶所取得,應歸屬客戶,不得由受任人、保管機構或其他人私自享有。

因此,本選項符合越權交易的利益歸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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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題1 分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其信用評等如係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者,其長期債務信用評等至少應達下列何種等級以上?

(1) BBB
(2) BBB-
(3) A-3
(4)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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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的信用評等門檻,以及 Standard & Poor’s Corp.(S&P)長期、短期債務信用評等的區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基金保管機構若經 S&P 評定,其信用評等至少須符合: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BBB−BBB- 以上
  •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A-3A\text{-}3 以上

本題詢問的是「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因此應在長期評等選項中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關鍵字:「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S&P 的信用評等中:

  • 長期債務評等通常以 AAAAAA、AAAA、AA、BBBBBB 等級表示,並可加上「+」或「-」。
  • 短期債務評等則以 A-1A\text{-}1、A-2A\text{-}2、A-3A\text{-}3 等級表示。

基金保管機構的法定最低長期信用評等為:

BBB−BBB-

因此,本題答案為選項(2)。

選項分析

(1)BBBBBB

BBBBBB 屬於長期債務信用評等,且信用品質高於 BBB−BBB-。若實際評等達 BBBBBB,當然已高於法定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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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題1 分

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有關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受託人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另收信託報酬
(2) 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
(3) 拒絕受益人退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應於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4) 應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及集合管理帳戶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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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規範,重點包括:

  1. 集合管理運用的適用對象。
  2.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名義。
  3. 受益人退出帳戶及拒絕退出的程序。
  4. 信託契約與集合管理帳戶約定條款之訂立。
  5. 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因此另收信託報酬。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項比對法規用語,尤其注意「核准」與「核備」的差異:

  • 「核准」是主管機關事前同意後,始得為之。
  • 「核備」通常是向主管機關陳報備查,法律效果不同。

本題錯誤選項即在於把法規要求的「核准」誤寫為「核備」。

選項分析

(1) 受託人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另收信託報酬

正確。

信託業得將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以提高資金運用效率。但因集合管理運用本身係受託人管理信託資金的方式,不得再以集合管理運用為由,另行收取信託報酬。

(2) 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

正確。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內的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使其與信託業自有財產明確區隔,並維持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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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題1 分

依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持有現金及銀行存款、公債、短期票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合計占所設置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為多少?

(1) 百分之三
(2) 百分之五
(3) 百分之七
(4)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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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流動性資產最低比率」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持有下列資產合計,應占所設置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資產價值至少 百分之五: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公債
  • 短期票券
  • 其他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其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資產比率=現金及銀行存款+公債+短期票券+其他核准資產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資產價值×100%流動性資產比率 = \frac{\text{現金及銀行存款+公債+短期票券+其他核准資產}}{\text{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資產價值}} \times 100\%

最低要求為:

流動性資產比率≥5%流動性資產比率 \geq 5\%

此項規範目的在於維持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變現能力,以因應受益人給付、信託財產運用調整及其他流動性需求。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提供實際資產金額,因此不需計算,直接辨認法規所定的最低比率即可。

關鍵文字是「持有現金及銀行存款、公債、短期票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合計,占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規定,該最低比率為: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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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題1 分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約定條款除另有約定者外,信託業應多久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計算其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產價值?

(1) 每一個營業日
(2) 每二個營業日
(3) 每三個營業日
(4) 每五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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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淨資產價值計算頻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信託法規及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規定,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信託業應定期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計算每一信託受益權的淨資產價值。

其法定頻率為:

每三個營業日計算一次。

「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產價值」可理解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扣除相關負債後,依各受益權所代表的比例計算出的價值,概念公式如下:

每一信託受益權淨資產價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額信託受益權總數每一信託受益權淨資產價值 = \frac{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額}{信託受益權總數}

本題重點在於記憶「每三個營業日」這項法定計算期間,而非要求實際計算金額。

解題方法

題幹出現「除另有約定者外」,表示題目要問的是法規所定的預設期間。直接抓取規定中的時間關鍵字即可:

法定預設期間=3 個營業日\text{法定預設期間} = 3\text{ 個營業日}

因此選擇「每三個營業日」之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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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題1 分

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之規定,信託業設置指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帳戶,有關其得投資之標的與運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得運用於存款,所存放之金融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2) 得投資於任何一種公司債,不受限制
(3) 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4) 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時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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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對「指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帳戶」之投資標的及運用限制。

指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帳戶係將多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共同運用,但其運用仍須以安全性、流動性及分散風險為原則,僅得投資於法規列舉且符合資格條件之標的,不得任意擴張投資範圍或從事高風險授信、信用交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項原則:

  1. 存款對象須具備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一定信用等級。
  2. 公司債等投資標的須符合規定之種類、信用評等或其他條件,並非毫無限制。
  3. 集合管理帳戶不得辦理放款、提供擔保,也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逐一比對選項後,只有選項(1)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1)得運用於存款,所存放之金融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正確。

指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帳戶得運用於存款,但存放對象並非毫無限制,所存放之金融機構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包含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等條件。

此項符合集合管理帳戶重視資金安全及金融機構信用品質之規範目的。

(2)得投資於任何一種公司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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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題1 分

有關信託業設置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依約定條款之規定終止
(2) 由信託監察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
(3) 信託業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4)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命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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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終止事由與權限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6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終止方式,主要包括:

  1. 依約定條款及法定程序終止。
  2. 信託監察人基於受益人利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
  3. 主管機關因信託業違反法令或管理不善,命令信託業終止。

其中,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主要負責審查、彙整意見及轉報主管機關,並非具有公權力的終止命令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6條所列的終止方式。

判斷重點在於:

  • 「依約定條款」是一般終止方式。
  • 「信託監察人」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不能自行命令終止。
  • 「主管機關」可以命令信託業終止。
  • 「同業公會」沒有命令信託業終止帳戶的權限。

因此,凡是將「命令終止」的權限賦予同業公會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1) 依約定條款之規定終止——正確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外,應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

實務上,通常還須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並依帳戶投資人資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備查。因此,依約定條款終止,確實是法定終止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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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題1 分

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定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得持有之流動性資產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1) 公債
(2) 短期票券
(3) 上市公司股票
(4) 現金及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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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得持有之流動性資產範圍。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主要係將多數信託資金集中管理、分別計算受益權益。為維持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及運用彈性,法規對其得持有的流動性資產採列舉方式規範,通常包括:

  • 現金
  • 銀行存款
  • 公債
  • 短期票券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產

題幹特別設有「除經主管機關核定外」的例外規定,表示未經核定時,必須以法規明文列舉的資產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列舉的流動性資產,再處理「經主管機關核定」的例外。

公債、短期票券、現金及銀行存款,均屬於法規所列的典型流動性資產;上市公司股票則不在一般列舉範圍內。上市公司股票雖具有市場交易性,但其價格波動及投資風險較高,不能僅因可在集中市場交易,就當然歸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流動性資產範圍。

因此,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時,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

選項分析

(1) 公債

公債是政府所發行的債券,通常具有信用風險較低、交易性及變現性較高的特性,屬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得持有的流動性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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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題1 分

甲客戶與乙銀行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並指示投資丙基金公司之國外基金,則甲客戶與乙銀行、丙基金公司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甲與乙間為信託關係
(2) 甲與丙間為信託關係
(3) 甲與乙、丙皆為委任關係
(4) 甲與乙、丙皆為信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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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金錢信託」的法律關係,以及信託銀行依客戶指示投資基金時,各當事人間的身分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本題角色如下:

  • 甲客戶:委託人,同時通常也是受益人。
  • 乙銀行:受託人。
  • 丙基金公司:基金商品的管理或發行機構,不是甲客戶的受託人。

甲與乙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後,甲將金錢交付乙銀行,由乙銀行依甲的投資指示,運用信託財產投資丙基金公司的國外基金。

因此,甲與乙之間成立的是信託關係。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誰取得信託財產,並依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特定金錢信託的基本法律結構為:

甲客戶→交付金錢及投資指示乙銀行\text{甲客戶} \xrightarrow{\text{交付金錢及投資指示}} \text{乙銀行}

乙銀行取得信託財產後,以受託人身分依甲的指示投資國外基金:

乙銀行→以受託人身分投資丙基金公司之國外基金\text{乙銀行} \xrightarrow{\text{以受託人身分投資}} \text{丙基金公司之國外基金}

甲與丙基金公司之間,並未因甲指示乙投資該基金,就直接成立信託契約。丙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可能另有基金契約、信託契約或投資契約,其法律關係須依該基金的組織型態及契約內容判斷;但這不會使甲與丙之間當然成立本題所稱的信託關係。

選項分析

(1) 甲與乙間為信託關係

正確。

甲與乙銀行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甲為委託人,乙為受託人。乙銀行依甲的指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符合信託關係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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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題1 分

依證券交易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1)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自有財產
(2)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出售予第三人
(3) 受託人於信託終了將有價證券移轉返還委託人
(4)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受託人其他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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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財產中有價證券移轉」是否構成證券交易稅法上的有價證券買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證券交易稅原則上係對有價證券之「買賣」課徵,通常由出賣有價證券人依成交價格繳納。信託財產移轉是否課稅,應觀察該移轉是否屬於信託關係消滅後,將原信託財產返還給委託人的單純返還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順序如下:

  1. 有價證券是否發生對外出售或實質上的所有權移轉。
  2. 該移轉是否屬於受託人取得自有財產,或移轉至另一個獨立信託。
  3. 若只是信託終了後返還原委託人,屬信託財產返還,不具有買賣性質,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信託財產返還」與「信託財產轉作其他用途」的差異。

選項分析

(1)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自有財產

受託人將原屬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轉為自己的固有財產,已使信託財產脫離原信託關係,成為受託人自有財產。此種移轉具有受託人取得有價證券的實質效果,應視為有價證券交易,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本選項錯誤。

(2)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出售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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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題1 分

除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外,依規定,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投資時,應經由下列何者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

(1) 金管會
(2) 中央銀行
(3)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4) 總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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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投資交易時,關於「以自己名義代投資人投資」的款項收付及專戶管理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境外基金管理規定,銷售機構若不是以投資人名義,而是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境外基金,應經由總代理人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以集中管理投資款項,並確保投資人資金與銷售機構自有資金有所區隔。

本題特別以「除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外」作為限制,表示特定金錢信託有其獨立的信託財產及帳戶處理方式,不適用本題所問的銷售機構代為投資專戶規定。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掌握三個要件:

  1. 主體是「銷售機構」。
  2. 行為是「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投資」。
  3. 款項須經由「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

法規所指定的專戶並非由主管機關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直接指定,而是由境外基金在我國的總代理人指定銀行專戶,供銷售機構辦理相關投資款項收付。

因此,正確答案為總代理人。

選項分析

(1)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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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題1 分

有關不動產證券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不動產資產信託性質上屬於金錢信託
(2) 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3) 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4) 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分為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及向特定人私募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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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下兩種主要不動產證券化型態,以及信託業最低實收資本額:

  1. 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委託人將不動產或相關權利信託予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
  2. 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募集資金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再投資於不動產及相關資產。
  3. 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得採公開募集或私募方式發行。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最有效的方法,是先辨認「不動產資產信託」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法律性質,再核對兩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及受益證券募集方式。

關鍵在於:

  • REAT的信託標的主要是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是金錢。
  • REIT的核心是募集資金進行不動產投資。
  • 兩種業務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同,分別為新臺幣三億元及十億元。

因此,若選項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誤稱為金錢信託,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1) 不動產資產信託性質上屬於金錢信託

錯誤。

不動產資產信託是由委託人將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移轉予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管理、處分或運用信託財產,並以信託財產所生權利發行受益證券。

其信託標的是不動產或相關權利,性質上屬於不動產信託,並非以金錢為信託財產的金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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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題1 分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多少比率?

(1) 50%50\%
(2) 75%75\%
(3) 85%85\%
(4)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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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考查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對「未沖銷空頭部位」所設的部位控管限制。

所謂「未沖銷空頭部位」,是指基金透過期貨、選擇權或其他衍生性商品建立的空方部位,尚未以反向交易或其他方式沖銷者。該部位主要涉及基金對相對應有價證券的避險或曝險管理。

法規限制為:

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總金額≤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100%\text{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總金額} \leq \text{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times 100\%

因此,未沖銷空頭部位的價值,最高不得超過基金所持有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的百分之百。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判斷基準,即「該基金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直接掌握法規所定的上限比例即可:

法定上限=100%\text{法定上限} = 100\%

換言之,若基金持有相對應有價證券市值為新臺幣 11 億元,則其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總金額最高為:

1億元×100%=1億元1\text{億元}\times 100\%=1\text{億元}

超過新臺幣 11 億元,即逾越法規限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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