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 信託業業務人員 第59期信託業務人員-信託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信託 理財 授信 外匯・不分職等・信託業業務人員
試題代碼 第59期信託業務人員-信託法規

第 1 題2 分

有關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及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關係成立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所具有的管理、處分權限,以及管理處分行為所生權利義務的歸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信託財產雖由委託人移轉或設定權利予受託人,但受託人必須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對外而言,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名義人及權利義務主體。

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由信託財產負擔,而非直接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原則:

  1.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對外的管理、處分權人,並非以委託人或受益人名義行使。
  2. 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歸屬於信託財產,並非直接及於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此,選項中只要符合「受託人對外具有管理及處分權」的敘述,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以信託財產代理人之名義為之

錯誤。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原則上是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而不是以「信託財產代理人」的名義為之。

信託財產本身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成為一般法律行為上的代理本人。受託人也不是單純代理委託人或受益人,而是依信託目的獨立管理信託財產的權利義務主體。

(B) 是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及處分權之人

正確。

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取得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限。對外與第三人進行交易、設定權利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原則上由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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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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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關於:

  1. 信託關係是否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2. 有害於委託人債權人權利之信託行為,其法律效果。
  3. 以股票、公司債作為信託財產時,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4. 委託人於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受破產宣告之推定效果。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信託關係消滅」與「信託關係仍然存在」;
  • 「信託無效」與「得聲請法院撤銷」;
  • 股票、公司債信託的「對抗要件」;
  • 破產宣告所產生的「有害債權人之推定」。

逐項對照《信託法》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信託關係原則上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而消滅。

委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已獨立存在於信託關係中,信託目的仍可繼續實現。受託人死亡時,信託關係同樣不當然消滅,而應依法律規定選任新受託人或為其他必要處理。

因此,「因委託人或受託人之死亡而消滅」的說法過於絕對,錯誤。

(B) 錯誤

《信託法》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其法律效果是「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

兩者區別如下:

  • 無效:法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
  • 得撤銷:在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並經法院裁判後,始發生撤銷效果。

故選項將「得聲請撤銷」誤說為「信託無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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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係屬於下列何種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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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宣言信託」的成立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信託法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提出一定財產者,屬於以宣言方式成立的信託,稱為「宣言信託」。

本題關鍵文字包括:

  • 「法人」
  • 「增進公共利益」
  • 「經決議」
  • 「對外宣言」
  • 「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

上述要件正是宣言信託的典型描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步驟:

  1. 先確認信託的成立方式。
  2. 題目明確表示法人「對外宣言」。
  3. 法人同時宣告自己為委託人及受託人。
  4. 信託目的在於「增進公共利益」。

因此,本題不是依遺囑成立,也不是因委託人與受益人相同而成立自益信託,而是依法人對外宣言成立的宣言信託。

選項分析

(A) 無效之信託

錯誤。題目所描述的情形具有法律明文依據,並非當然無效。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符合宣言信託的法定類型。

(B) 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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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黃小姐交付一筆金錢予其債權人楊先生,欲成立以清償該債務為目的之信託,而此舉不符信託成立之法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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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題考「信託成立的三大確定性」:

  1. 信託設立意圖確定性
  2. 信託標的確定性
  3. 受益人或信託目的確定性

依《信託法》第1條,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因此,單純把錢交給債權人清償債務,法律效果是「清償」或「給付」,不當然具有成立信託的意思。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確認黃小姐交付金錢的法律目的:

  • 黃小姐的目的,是直接清償對楊先生所負的債務。
  • 楊先生取得金錢後,是基於債權債務關係取得清償,而非以受託人身分,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該金錢。
  • 因此,該交付行為欠缺明確的「信託設立意圖」,不符合信託成立的基本要求。

「欲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僅表示給付的經濟目的,不能取代成立信託所必要的信託意思表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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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甲為委託人、乙為受託人,雙方簽訂信託契約,約定甲交付現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予乙,乙須將新臺幣一千萬元用於購買特定之 A 基金,信託期間為一年,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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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以及委託人、受託人發生死亡或能力變動時,是否當然導致信託關係消滅。

依民國113年命題當年《信託法》第62條,信託關係因下列事由消滅:

  1. 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
  2. 信託目的已完成。
  3. 信託目的不能完成。

本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期間為一年,因此「信託期間屆滿」屬於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信託關係即消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各選項時,應區分:

  • 「信託關係是否消滅」;
  • 「受託人任務是否終了」;
  • 「是否需要另行選任新受託人」。

委託人死亡、受託人死亡或受託人受禁治產宣告,並不當然等同於信託關係消滅。即使受託人因死亡或能力受限制而無法繼續執行職務,通常是受託人任務終了或另行選任受託人的問題,信託目的仍可由新受託人繼續完成。

相較之下,本題已明確約定信託期間為一年,期間屆滿即屬契約約定的消滅事由。

選項分析

(A) 錯誤

委託人甲死亡,並不當然使信託關係消滅。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已獨立於委託人本身,信託關係原則上不因委託人死亡而當然消滅。除非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發生信託目的完成、不能完成等法定消滅事由,否則信託關係仍然存續。

因此,甲死亡不是本題所述的當然消滅原因。

(B) 錯誤

受託人乙死亡,原則上涉及受託人任務終了及新受託人選任問題,不是信託關係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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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王五為委託人,將土地一筆、房屋一棟信託予受託人李四,並辦妥信託登記,請李四將其出售,出售後之價金得另購不動產出租,如未及出售該信託之房屋即失火,李四取得火險理賠金新臺幣五佰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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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關於「信託財產之範圍」及「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規定。

依《信託法》第 9 條第 2 項: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為信託財產。

本題房屋原屬信託財產,房屋因火災滅失後,受託人李四因該信託房屋取得火災保險理賠金 500 萬元。此理賠金是因信託財產「滅失」所取得的財產權,因此仍屬信託財產。

此外,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與委託人王五的固有財產分離。王五的普通無擔保債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1. 確認房屋是否為信託財產 王五已將土地、房屋信託予李四,並辦妥信託登記,因此房屋屬於信託財產。

  2. 判斷火險理賠金的來源 房屋尚未出售即因火災滅失,李四取得 500 萬元火險理賠金。該金額並非李四個人取得的報酬,也不是王五另行交付的財產,而是因信託房屋滅失所取得的替代性財產。

  3. 適用信託財產範圍規定 依《信託法》第 9 條第 2 項,因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所取得的財產權,仍為信託財產。

  4. 判斷債權人能否查封 火險理賠金仍屬信託財產,與王五的個人財產分離。王五的無擔保債權人不得僅因王五是委託人,即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查封該筆理賠金。

因此,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火險理賠金新臺幣五佰萬元不屬於信託財產

錯誤。

火險理賠金是因信託房屋滅失而取得的財產權,符合《信託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因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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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他益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下列何者之同意而變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第 15 條所定之「信託財產管理方法變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須經下列三方同意:

  1. 委託人
  2. 受託人
  3. 受益人

題目特別指出是「他益信託」,表示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因此三方具有各自獨立的法律地位,不能因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即省略其中任何一方。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關鍵句:

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而變更。

題幹沒有提到信託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因此直接適用法定原則。法條使用「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者並列,表示三方同意均不可欠缺。

因此,正確組合為: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text{委託人}+\text{受託人}+\text{受益人}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及受益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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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信託法中所定受託人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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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所定受託人的法定權利,重點在於區分:

  1. 受託人因執行職務所取得的報酬、費用及損害補償。
  2. 信託利益的歸屬對象。
  3.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留置及求償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受託人原則上是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並非信託利益的當然享有人。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受託人權利,應採「權利來源及利益歸屬」方式:

  • 若是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報酬、費用或損害,屬於受託人的職務上權利。
  • 若是信託財產本身的利益,原則上歸受益人享有,不屬於受託人。
  • 受託人為確保其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債權,法律另賦予其留置信託財產的權利。

因此,逐一檢視各選項即可找出錯誤者。

選項分析

(A) 請求信託報酬之權利——正確

依《信託法》關於受託人報酬的規定,信託行為有約定時,受託人得依約請求報酬;信託行為未約定報酬,而依情形應給付報酬時,受託人亦得依法請求。

因此,請求信託報酬是受託人的權利。

(B) 請求享有信託財產利益之權利——錯誤

信託財產所生的利益,原則上是由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的主要義務是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為受益人之利益執行信託事務。

受託人並不因其受託人身分,當然取得信託利益,也沒有一般性的「請求享有信託財產利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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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信託法規定,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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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關於「共同受託」的規定,重點包括:

  1. 數名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型態。
  2. 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信託事務的處理方式。
  3. 數名受託人對受益人所負債務的責任範圍及連帶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信託法》第28條規定,同一信託有數名受託人時,信託財產為全體受託人公同共有。
  • 《信託法》第28條另規定,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信託事務之處理應得受益人全體同意;但保存行為不在此限。
  • 《信託法》第29條規定,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之債務,應以信託財產負清償責任;受託人有數人時,並負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連帶責任的清償財產原則上是信託財產,而非受託人的自有財產。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逐一對照《信託法》第28條及第29條:

  • 選項涉及「公同共有」及「意思不一致」者,依第28條判斷。
  • 選項涉及「對受益人負債」及「連帶清償責任」者,依第29條判斷。
  • 特別注意「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有財產」的區別。

判斷核心為:

受託人對受益人之債務⟶以信託財產負清償責任\text{受託人對受益人之債務} \longrightarrow \text{以信託財產負清償責任}

數名受託人時,係就該信託財產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非當然以各受託人的自有財產負責。

選項分析

(A) 信託財產為全體受託人公同共有

正確。

依《信託法》第28條,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全體受託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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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受託人係為他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得行使抵充權,下列何者不是抵充權之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關於受託人「抵充權」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信託法》第39條規定,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抵充。

抵充權的範圍包括:

  1.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
  2.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3.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

判斷重點在於:該支出或債務是否「因處理信託事務而發生」,且是否屬於信託事務所必要負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信託法》第39條所列的三種項目:

稅捐、費用、債務\text{稅捐、費用、債務}

若屬於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稅捐、費用或債務,即可由信託財產抵充。

受託人收取信託報酬後,就該報酬所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或其他稅費,係受託人本身因取得報酬所產生的納稅義務,並非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捐,因此不在抵充權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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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就該第三人之責任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關於受託人委任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受託人所負責任的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信託法》第 25 條規定,受託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該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時,依《信託法》第 26 條,受託人應負:

  1. 第三人之選任責任;
  2. 第三人之監督責任。

因此,受託人並非當然就第三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一切損害負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選任、監督、結果責任」三個層次:

  • 是否選任適當:受託人須負責。
  • 是否善盡監督:受託人須負責。
  • 第三人處理結果發生損害:受託人不因委任關係而當然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本題問的是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法定責任,答案應限於《信託法》第 26 條所定的「選任及監督之責」,故選擇 A。

選項分析

(A) 負選任及監督之責

正確。受託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時,必須慎選具備適當資格、能力及信用的第三人,並對其處理信託事務的情形負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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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經下列何者之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關於受託人利益衝突及信託財產自我交易的限制。

受託人原則上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己的財產,以避免受託人同時處於「管理信託財產者」與「交易相對人」的雙重身分,損害受益人利益。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信託法》第35條規定,受託人除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

因此,本題關鍵要件為:

  1. 須經受益人書面同意。
  2. 受託人須依市價取得信託財產。
  3. 「書面同意」與「依市價取得」兩項要件均須具備。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並依市價取得者」,因此只須判斷法律要求由何人提出書面同意。

依《信託法》第35條,法律所要求的同意人為「受益人」。受益人是信託利益的享有人,對信託財產是否以市價轉讓給受託人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法律要求其以書面表示同意。

故正確選項為受益人。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

錯誤。委託人是設定信託、將財產交付受託人管理處分的人,但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利益主要歸屬於受益人。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的特別限制而言,《信託法》第35條要求的是受益人書面同意,而非委託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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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時,委託人得向下列何機關申請將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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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公益信託之受託人解任機制,並辨識有權受理申請的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或有其他重要事由時,委託人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解任受託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規定將受託人解任。

公益信託具有公共利益目的,主管機關通常須介入監督,因此其受託人解任程序與一般私益信託不同,並非一律向法院聲請。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公益信託」的監督機關。

解題步驟如下:

  1. 題幹明確指出標的是公益信託。
  2. 公益信託須由其所涉及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監督,例如教育、文化、慈善等公益事項,分別由相應主管機關管理。
  3. 受託人如有違背職務之行為,委託人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解任。
  4. 因此正確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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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公益信託設立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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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益信託的設立方式,以及「信託行為」與「主管機關許可、法院命令」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信託法》:

  • 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 第69條規定,公益信託是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 第70條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第71條另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因此,公益信託的設立方式包括:

  1. 契約
  2. 遺囑
  3. 法人決議及對外宣言

「法院之命令」並非公益信託的設立方式。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區分為兩類:

  • 形成信託關係的方式:契約、遺囑、宣言。
  • 設立後的監督或許可程序:主管機關許可、法院命令。

公益信託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但「許可」是公益信託成立的重要監管要件,並不是信託本身的設立方式。法院命令更不是公益信託成立所需的信託行為,因此選擇「法院之命令」。

選項分析

(A) 契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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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委託人之債權人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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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第 6 條之「信託行為害及債權人權利」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所謂「有害於債權人權利」,通常是指委託人將原本可供債權人強制執行的財產移入信託,致其責任財產減少,增加債權受償的困難。

因此,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救濟方式是「撤銷權」,且須向法院聲請撤銷信託行為。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出現:

  • 「信託行為」
  • 「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
  • 「債權人得行使何種權利」

應直接聯想到《信託法》第 6 條,關鍵法律效果為「聲請法院撤銷」。

本題不在考一般債權保全方法的廣義分類,而是在考《信託法》明文規定的具體權利名稱。因此應選擇「撤銷權」。

選項分析

(A) 抵銷權

錯誤。抵銷權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同種類、同品質且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時,一方以意思表示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

本題是信託行為侵害債權人受償可能性的問題,並非債權人與委託人之間互負債務,沒有抵銷的前提。

(B) 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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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在於保護下列何者之利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法》中的「信託監察人」制度。

信託關係中,受託人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義務;受益人則享有信託利益。當受益人尚未存在、身分不確定、欠缺行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行使權利時,為避免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法律設置信託監察人代為保護、行使受益人的相關權利。

因此,信託監察人的設置目的,是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信託監察人的功能,可從其「監察」對象與制度目的切入:

  1.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者。
  2. 受益人是信託利益的享有者。
  3. 信託監察人主要是監督受託人是否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事務,並在受益人無法有效行使權利時,代為主張或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所以,信託監察人並非替委託人或受託人服務,而是以受益人利益的保護為核心。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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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信託監察人得為受益人行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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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法》關於「信託監察人」職權範圍及其限制。

信託監察人係為保護受益人利益,由法院選任之人。依命題當年《信託法》規定,信託監察人得為受益人為訴訟上及訴訟外的一切行為,但法律對部分涉及受益人重大利益處分的行為設有限制。

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是:

信託監察人不得代受益人為拋棄信託利益之行為。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信託監察人為保護受益人所能行使的權利,以及是否涉及「拋棄信託利益」。

解題方法

採「一般權限+特別禁止」的方式判斷:

  1. 先掌握信託監察人原則上具有廣泛的代理權限。
  2. 再檢查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
  3. 「拋棄信託利益」會使受益人直接喪失信託利益,屬於受益人自身重大意思決定,信託監察人不得代為行使。

故凡屬於請求法院處理信託事務、維護信託財產,或提起訴訟以排除違法強制執行者,原則上均屬信託監察人的職權;只有代受益人拋棄信託利益受到禁止。

選項分析

(A) 請求法院增減受託人報酬

正確。

受託人報酬涉及信託財產及受益人利益。依《信託法》關於受託人報酬的規定,法院得依情形決定受託人報酬,並得因情事變更增減之。

信託監察人為保護受益人利益,得向法院請求適當調整受託人報酬。因此,本選項屬於信託監察人得為受益人行使的權利。

(B) 聲請法院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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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信託監督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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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對不同類型信託之監督機關。判斷重點不是信託成立方式,而是信託的性質:

  • 營業信託:由信託業主管機關監督。
  •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 其他民事信託:依《信託法》第 60 條,由法院監督。

《信託法》第 60 條規定:「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所稱的信託類型,分別對應至法定監督機關:

  1. 是否屬於營業信託?
  2. 是否屬於公益信託?
  3. 若屬民事信託,是否屬於非公益、非營業信託?

其中,「宣言信託」是指信託成立的方式,著重於委託人以意思表示宣告自己或他人為受託人;它本身並不當然等同於民事私益信託。因此,不能僅因為是宣言信託,就一概認定由法院監督。

選項分析

(A) 營業信託由信託業主管機關監督

正確。

營業信託係由信託業經營的信託業務,主要適用《信託業法》及相關監理規範,由信託業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在民國 113 年的法制下,信託業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 宣言信託由法院監督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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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胡小姐將價值 500 萬元之 A 公司股票信託予甲銀行,在股票交付信託並公示登記十年後,胡小姐向乙銀行貸款 400 萬元,向丙銀行貸款 300 萬元,逾期均未償還。就胡小姐在甲銀行之信託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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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及「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原則。

依民國 113 年法規,《信託法》第 12 條規定,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但下列情形例外:

  1. 基於信託前已存在於該財產上的權利。
  2.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
  3.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本題中,胡小姐將股票交付甲銀行成立信託,且已完成公示登記。乙、丙銀行的貸款債權,均是在信託成立並公示登記十年後才發生,屬於胡小姐的個人債務,並非對信託財產本身享有的權利,也不是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債權。

因此,乙、丙銀行不得以胡小姐個人債權人的身分,對甲銀行管理的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三步驟:

第一,確認信託是否已有效成立並具備對外公示效力。

題目明確指出股票已「交付信託並公示登記」,表示信託財產已與胡小姐的自有財產分離,成為獨立的信託財產。

第二,確認債權發生的時間及性質。

乙銀行、丙銀行的貸款,均發生在信託成立及公示登記十年後,且是對胡小姐本人所成立的貸款債權,並非:

  • 信託成立前即存在於股票上的權利;
  •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
  • 法律特別允許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權利。

第三,判斷誰有權排除強制執行。

甲銀行是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管理、處分及保全的權限。若乙或丙銀行仍對該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甲銀行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自己對執行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選項分析

(A) 乙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甲銀行不得異議

錯誤。

乙銀行的債權是信託成立後對胡小姐所取得的個人債權,不符合《信託法》第 12 條所定的例外情形。乙銀行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若乙銀行仍聲請執行,甲銀行為信託財產的受託人,得主張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此,甲銀行並非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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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信託資金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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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財產的範圍、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基本原則,以及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信託財產具有下列重要特性:

  1. 金錢、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均可作為信託財產。
  2. 受託人應依信託契約所定內容及信託本旨,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3. 信託財產原則上與受託人自己的財產分離,受託人死亡時,不列入其遺產。
  4. 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並非絕對不得變更,在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有其他不得已事由時,得依法變更。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注意選項中的絕對用語「絕對不得」。

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雖然原則上應依信託契約辦理,但法律並未禁止任何情況下變更管理方法。若信託契約所定事由發生,或因其他不得已事由而有變更必要,即可依法變更。

因此,逐一檢視後,只有主張管理方法「絕對不得變更」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可以交付現金為信託財產

正確。

現金屬於金錢,具有財產價值及可移轉性,得作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可以將現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進行管理、運用。

因此,現金並不因其為金錢而排除於信託財產之外。

(B) 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應依照信託契約辦理

正確。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應依信託契約所定內容及信託本旨,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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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之組織,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原則上限於下列何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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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對信託業組織型態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立法目的在於要求信託業具備較健全的資本結構、股東責任及公司治理制度,以保障委託人與受益人權益。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提示「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因此直接適用信託業組織型態的特別規定:

信託業組織=股份有限公司\text{信託業組織}=\text{股份有限公司}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本身並非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設立的專營信託業,而是銀行依法兼營信託業務的例外情形。

選項分析

  • (A) 股份有限公司:正確。 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信託業原則上限於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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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適用信託業法全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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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第 3 條關於「兼營信託業務者」之適用範圍。重點在於區分:

  1. 專營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
  2.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3.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險業及其他經核准兼營信託業務之事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適用《信託業法》全部法條;其他兼營信託業務之事業,原則上僅適用《信託業法》中有關信託業務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適用信託業法全部法條」這個關鍵語句,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銀行本身受銀行法規範,但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因銀行具有完整的金融業務組織及監理制度,法律明定其適用《信託業法》全部規定。因此選項直接符合題目所問。

其他事業即使具有信託相關業務,也不是當然適用《信託業法》全部法條,通常只適用與其兼營信託業務有關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正確。

《信託業法》對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採取特別規定,明定其適用《信託業法》全部法條。因此本選項符合題意。

(B) 證券業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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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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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及銀行兼營信託業務之相關管理規範,重點包括:

  1.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須與銀行其他業務有所區隔。
  2. 信託財產管理、處分資料應妥善控管。
  3. 信託業對客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4. 信託財產須定期評審,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項對照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法定要求。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信託財產評審的「週期」。法規要求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並定期評審信託財產;但評審週期並非每三個月一次,而是每六個月評審一次。因此,將法定期間改寫為「每三個月」,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正確。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指撥一定營運資金專款經營,使信託業務具備獨立且明確的營運基礎,避免信託業務與銀行一般業務之資金及責任混同。

因此,本項敘述符合銀行兼營信託業務之規定。

(B) 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資料得由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或其他部門控管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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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對信託業處理信託財產時,為避免利益衝突所設的限制,重點包括:

  1. 信託業不得任意將信託財產與自己或利害關係人交易。
  2.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自己或利害關係人發行的有價證券、票券。
  3. 對於部分交易,法律設有「經受益人書面同意」的例外。
  4. 「不得」若未包含法律所定例外,可能因此成為錯誤敘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先辨識禁止規定,再檢查是否有例外」的方法。

信託業法的相關規定並非所有利益衝突交易均為絕對禁止,而是有些行為在符合特定條件,尤其是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後,可以例外為之。因此,選項中若使用絕對用語「不得」,卻省略法律所定例外,即應特別注意。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信託業原則上不得將信託財產讓售予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以避免信託業利用受託人地位,將信託財產移轉給自己或關係人。

但法律允許在經全體受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例外為之。因此,選項所述「經全體受益人之書面同意,得將信託財產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符合規定。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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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關於「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範圍的規定。

信託業的主要業務是經營信託業務;除主要業務外,僅得依法經營列舉的附屬業務。判斷選項時,應以《信託業法》第 16 條所列項目為準,不能因某項業務與金融業務有關,就直接認定信託業可以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取「逐項對照法」:

  1. 找出《信託業法》第 16 條所列的附屬業務。
  2. 將各選項與法條中的業務項目逐一比對。
  3. 未列於法定附屬業務範圍內者,即為本題所問「不包括」的項目。

法條所列附屬業務中,與本題相關者包括:

  • 代理有價證券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 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 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之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辦理保證業務」並不在信託業法定附屬業務項目之內。

選項分析

(A) 辦理保證業務

錯誤。

「辦理保證業務」不是《信託業法》第 16 條所列的信託業附屬業務。信託業不得僅因保證業務具有金融性質,即逕行經營。

因此,本選項正是題目所問「不包括」的項目。

(B) 代理有價證券紅利之發放事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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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信託資金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資金的風險承擔性質,以及信託業不得保證本金或最低收益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信託資金並非銀行存款。信託業受託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原則上不得向委託人或受益人承諾:

  1. 保證返還本金;
  2. 保證利息、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率。

信託資金的投資盈虧,原則上由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依信託契約承擔,不能因信託業接受資金管理,就當然取得本金或收益的保證。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抓住「信託資金」與「銀行存款」的區別:

  • 銀行存款通常具有返還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債權債務關係。
  • 信託資金是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予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管理、處分或運用。
  • 信託財產的價值會隨投資標的及市場狀況變動,信託業原則上不得承諾保本或保證最低收益。

因此,本題應同時否定「保本」與「保息」,選擇「不保本不保息」。

選項分析

(A) 保本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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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甲與乙簽訂信託契約,由甲將公司債交付信託,公司債到期兌領後轉為金錢,金錢即成為信託財產,此一信託屬於下列何種信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財產種類」及「信託財產之物上代位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公司債本質上代表對發行公司之金錢債權,但其法律形式屬於有價證券。甲在信託成立時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公司債」,因此應依信託成立時原始交付的財產種類判斷,屬於有價證券信託。

依信託法關於信託財產的規定,信託財產因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財產,仍屬信託財產。公司債到期兌領後取得的現金,是原公司債轉換而來的代替物,仍具有信託財產的性質,但不會因此改變原信託的分類。

解題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信託成立時甲交付的是何種財產。
  2. 甲交付的是公司債,而非現金、單純金錢債權或一般動產。
  3. 公司債到期兌領後取得的現金,屬於原信託財產因到期受償而取得的財產。
  4. 因此,該信託仍應依原始信託財產「公司債」判斷,屬於有價證券信託。

關鍵在於:分類的判斷基準是信託成立時交付的原始財產,而不是後來信託財產變形或替代後的財產。

選項分析

(A) 金錢信託:錯誤

金錢信託是以金錢作為信託成立時的原始信託財產。本題成立信託時交付的是公司債,並非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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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須經下列何者同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經營涉及外匯業務時之主管機關同意程序。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涉及外匯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規範重點在於外匯業務涉及國家外匯政策、國際收支及外匯市場管理,因此須由中央銀行審核同意。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關鍵文字「涉及外匯」,應直接聯想到外匯業務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判斷關係如下:

信託業務涉及外匯⟹須經中央銀行同意\text{信託業務涉及外匯} \Longrightarrow \text{須經中央銀行同意}

因此,本題不是在問信託業的業務自律機關,也不是問一般金融業務或財政政策的主管機關,而是在問外匯業務之核准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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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兼任其他業務之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與其他業務兼任的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的經營與信託財產的運用,應由不同部門專責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其規範目的在於:

  1. 落實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的職務分離。
  2. 避免利益衝突。
  3. 防止運用決定權人利用信託財產圖利或影響投資決策。
  4. 強化信託財產管理的獨立性與客觀性。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的關鍵句: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題幹問的是「有關……規定為何」,屬於法條記憶與適用題。只要判斷「具有運用決定權」的法律效果,即可得到:不得兼任其他業務經營。

這項禁止是法規對職務兼任所設的直接限制,題目並未設有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即可例外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正確。這是《信託業法》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人的明文限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必須專責處理信託財產的運用,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B) 經委託人同意得兼任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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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信託財產運用所生之收益及損失應由下列何者享受與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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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信託財產運用所生收益及損失之歸屬」。信託財產雖由受託人管理、處分及運用,但受託人原則上並非信託利益的享有人,也不當然承擔投資損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信託財產運用所生之收益及損失,應先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判斷;信託契約未特別約定時,原則上由受益人享受收益並承擔損失。

可整理為:

收益及損失之歸屬={依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契約已有約定由受益人享受及承擔,信託契約未約定\text{收益及損失之歸屬} = \begin{cases} \text{依信託契約約定}, & \text{信託契約已有約定}\\ \text{由受益人享受及承擔}, & \text{信託契約未約定} \end{cases}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先約定、後法定」的判斷順序:

  1. 先看信託契約是否約定收益及損失的歸屬。
  2. 有約定時,依信託契約處理。
  3. 沒有約定時,才適用由受益人享受收益及承擔損失的原則。

因此,題目問的是一般性的歸屬規則,最完整的答案是「從信託契約之約定」。

選項分析

(A) 受託人

錯誤。受託人是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及運用信託財產的人,身分上屬於管理者,而非信託利益的實質享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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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信託業之董事違反法令,致受益人受有損害者,應由下列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關於信託業董事責任及信託業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信託業法》第27條規定,信託業之董事違反法令或章程,致受益人受有損害者,應與信託業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題要件可整理如下:

  1. 行為人為信託業之董事。
  2. 董事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
  3. 受益人因此受到損害。
  4. 董事與信託業對受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表示受益人得向董事、信託業其中一人請求全部或一部損害賠償;其中一人全部清償後,其他人在對外關係上的債務即歸於消滅,但內部仍可能依責任比例請求分擔或求償。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適用題,判斷重點在於辨認「董事違反法令,致受益人受損害」後的責任型態。

題幹已明確具備:

董事違反法令+受益人受有損害董事違反法令 + 受益人受有損害

因此直接套用《信託業法》第27條:

董事與信託業⟶連帶賠償責任董事與信託業 \longrightarrow 連帶賠償責任

本題並非判斷董事與信託業何者單獨負責,而是判斷法律是否使二者對受益人負連帶責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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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時,為避免信託財產與銀行自有財產混同,以及防止銀行不同業務間產生利益衝突,所應遵守的風險管理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觀念包括:

  1. 信託業務的營業與會計應獨立。
  2.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與銀行其他部門應有明確區隔。
  3. 信託財產應與銀行自有財產分離管理。
  4. 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時,符合規定者,仍可能受到存款保險保障。
  5. 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進行共同行銷時,不得有利益衝突或損害客戶權益的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信託業務風險管理及存款保險制度。

判斷關鍵在於選項 B 所稱「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是否為絕對正確。實際上,信託財產若依規定運用於銀行存款,並符合存款保險的承保要件,仍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因此 B 的敘述過度概括,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其營業及會計須獨立

正確。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信託業務在營業管理及會計處理上,必須與銀行其他業務分離,避免信託財產與銀行自有財產混同,也便於辨識信託財產的歸屬、運用及損益。

因此,A 符合信託業務獨立經營及風險隔離的要求。

(B) 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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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信託業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受罰人逾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之滯納金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關於罰鍰逾期未繳之滯納金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信託業法》規定,依該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徵罰鍰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其計算公式為:

每日滯納金=原罰鍰金額×1%每日滯納金=原罰鍰金額\times 1\%

逾期數日之滯納金則為:

滯納金總額=原罰鍰金額×1%×逾期日數滯納金總額=原罰鍰金額\times 1\%\times 逾期日數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1. 罰鍰已經限期繳納;
  2. 受罰人逾期未繳;
  3. 問自逾期日起,每日加收之滯納金比例。

直接套用《信託業法》關於罰鍰滯納金的規定,每日滯納金為原罰鍰的百分之一,因此選擇百分之一的選項。

例如原罰鍰為新臺幣10萬元,逾期1日之滯納金為:

100,000×1%=1,000元100,000\times 1\%=1,000\text{元}

若逾期5日,滯納金總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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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信託業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募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辦法」對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資格及運用限制。判斷重點包括:

  1. 共同信託基金不得從事高槓桿或高度投機性交易。
  2. 信託業所管理之不同共同信託基金,財產彼此獨立,不得互相交易。
  3. 信託業申請募集共同信託基金,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其中包括信用評等要求。
  4. 共同信託基金並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沒有一律指定保管銀行之規定。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一正三誤」的法規辨識題。可採逐項檢查法:

  • 遇到「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先判斷是否涉及槓桿及融資融券限制。
  • 遇到「不同基金間交易」,應想到信託財產獨立及利益衝突禁止。
  • 遇到「須指定保管銀行」,應確認共同信託基金是否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保管銀行制度。
  • 遇到「申請募集資格」,則檢查是否屬於主管機關所定的信用評等及健全經營條件。

因此,符合募集資格規定者為選項 (D)。

選項分析

(A)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錯誤。

證券信用交易包括融資買進、融券賣出等具有槓桿性質之交易。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應以穩健、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為原則,並不得從事法規禁止之證券信用交易。

因此,「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與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限制不符。

(B) 須指定保管銀行保管信託財產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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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信託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發生重大經營危機時,主管機關所採取的保護性處置,以及「指定移轉對象」的權限歸屬。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信託業法》第44條規定,信託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委託人、受益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其將信託契約及信託財產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

其重點包括:

  1. 移轉標的為「信託契約及其信託財產」。
  2. 移轉對象為「其他信託業」。
  3. 其他信託業須由「主管機關指定」。
  4. 此處置目的在於維護信託關係及委託人、受益人權益,並非當然終止信託契約。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對照法條關鍵文字即可。判斷順序如下:

危機情形→主管機關得為處置→移轉信託契約及信託財產→移轉至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信託業\text{危機情形} \rightarrow \text{主管機關得為處置} \rightarrow \text{移轉信託契約及信託財產} \rightarrow \text{移轉至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信託業}

只要選項同時符合「信託契約及信託財產」、「其他信託業」及「主管機關指定」三項要件,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主管機關得命信託業移轉信託契約及信託財產,但法條並非規定命其「提前終止信託契約並將信託財產移轉於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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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信託業有更換總經理之情事者,最遲應於多久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更換總經理時,向主管機關申報的法定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信託業相關申報規定,信託業有更換總經理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題關鍵有二:

  1. 起算日是「事實發生之翌日」,不是事實發生當日。
  2. 期間以「營業日」計算,不是一般曆日。

解題方法

設更換總經理的事實發生日為 TT 日,則申報期間自 T+1T+1 日起算,依序計算二個營業日:

申報期限=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二個營業日\text{申報期限}=\text{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二個營業日}

例如事實發生於星期一:

  • 星期二:第1個營業日
  • 星期三:第2個營業日

因此最遲應於星期三完成申報。若翌日遇週末或法定休假日,則不列入營業日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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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下列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中「信託業負責人資格條件」的規定,以及信託業的主管機關。

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信託業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應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兩個法律概念:

  1. 《信託業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信託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
  2. 信託業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因此,題目問「由何者定之」,並非詢問同業公會、公司登記機關或中央銀行,而是尋找依法具有金融監理權限的主管機關。

故答案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選項分析

  • (A)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錯誤。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屬於同業組織,主要功能包括會員聯繫、自律管理及協助業務推動,並非《信託業法》所稱的主管機關,無權制定信託業負責人的法定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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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多久期間尚未開始營業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於法定期間開始營業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信託業設立標準》規定,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因此,本題關鍵期間為「六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三項要件:

  1. 對象為信託公司。
  2. 已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3. 核發營業執照後滿法定期間,仍尚未開始營業。

法規所定期間為六個月,且僅在「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時,才不適用廢止設立許可的法律效果。

故判斷如下:

營業執照核發後滿六個月仍未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設立許可\text{營業執照核發後滿六個月仍未營業} \Rightarrow \text{主管機關應廢止設立許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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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營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業法》第18條第2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信託業經營「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原則上限於:

  • 銀行存款
  • 政府債券
  • 國庫券
  • 金融債券
  • 公司債
  • 短期票券
  • 受益憑證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信託業法》第18條第2項所列的法定運用項目逐一比對。題目問「不包括」何者,因此必須找出不在上述清單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銀行存款 包含於法定運用範圍內,為正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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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信託業就所從事之信託業務為廣告等活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辦理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遵守的基本規範。重點包括:

  1. 不得以贈品等方式任意招攬客戶。
  2. 廣告如涉及獲利,應同時揭露相關風險。
  3. 不得將主管機關核准開辦信託業務,解讀為受益權價值或投資報酬的保證。
  4. 廣告內容須由適當權責單位審核,不是由風控主管單獨審核即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信託業廣告規範即可。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是選項 D。信託業廣告內容對外使用前,重點在於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及有無不當表示,應由「法令遵循主管」審核,而非僅由「風控主管」審核。因此 D 將審核主管及審核要求混淆,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贈品

正確。

信託業辦理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原則上不得以提供贈品等方式招攬客戶,以避免不當競爭、誤導客戶或使客戶因小利而忽略信託商品本身的風險。

但若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則依其特別規定辦理。因此「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贈品」的表述正確。

(B) 以獲利為廣告者,必須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正確。

信託商品的收益通常與投資標的、金融市場變化或其他風險因素有關,不得只強調可能獲得的利益,而未揭露可能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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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信託業之會計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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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會計制度的法源層級,以及「自有帳」與「信託帳」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信託業會計處理主要掌握三個層次:

  1. 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2. 「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由信託業同業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會計處理原則未規定之事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其中,信託業的帳務可區分為:

  • 自有帳:記載信託業本身的資產、負債、收益及費用。
  • 信託帳:記載受託管理的信託財產及其所生權利義務,與信託業自有財產分別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信託業會計處理的規範,尤其注意:

  •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的公會名稱;
  • 自有帳與信託帳適用的會計規範;
  • 法令、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適用順序。

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A 將「信託業同業公會」誤寫成「銀行公會」。

選項分析

(A) 應由銀行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錯誤。

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應由信託業同業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而非由銀行公會報請核定。

即使部分信託業由銀行兼營,也不代表其會計處理原則由銀行公會制定或報請核定。判斷機關或公會名稱時,應以業務的法律規範對象為準;本題規範對象是信託業,因此應為信託業同業公會。

(B) 自有帳會計處理原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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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有關信託業之資訊揭露及定期報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法》第31條有關信託業「資訊通知、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報告及財務資訊公告」之義務。

依民國113年命題時法規:

  1. 信託業應依規定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各項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2. 信託業應依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定期作成信託財產管理運用之報告。
  3. 信託業於每一營業年度終了,應將資產負債表以法定方式公告或提供查閱。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每一營業年度終了」與僅泛稱「每一年營業年度」之差異。法條要求的是營業年度結束時,並非在營業年度進行中或任意時間公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信託業法》第31條:

  • A、D分別對應信託業的通知義務及定期報告義務。
  • C對應資產負債表的公告或備置方式。
  • B雖提到每一營業年度及資產負債表公告,但未正確表達法條所要求的「每一營業年度終了」之時點,因此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信託業應依規定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各項信託事務的處理情形。此為信託業對關係人所負的資訊通知義務,目的在使委託人及受益人了解信託事務的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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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為開辦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應於開辦前完成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3 年法規,考查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時,開辦「特定項目」前應完成的法定程序。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信託業務後,實際開辦各項特定信託業務前,仍須完成下列事項:

  1. 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
  2. 提存賠償準備金。
  3. 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完成新增營業項目的登錄。
  4. 加入信託業相關同業公會。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應加入哪一個公會」。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考信託業務內容,而是考「開辦前應完成事項」的行政及業務資格程序。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開辦特定信託業務前的必要程序。
  • 再確認公會名稱是否正確。
  • 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所涉及的同業組織,應為信託業相關公會,而非一般銀行業同業公會。

因此,前三項均屬法規要求,第四項的公會名稱錯誤。

選項分析

(A) 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

正確。

證券商在兼營信託業務並開辦特定項目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的換發,使證照內容與新增的信託業務相符。

因此,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屬於開辦前應完成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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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信託業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時,依信託業法規定,其行為負責人應受之罰則,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信託業法》對於信託業負責人、職員或受僱人,對委託人或受益人從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使他人誤信行為之刑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信託業法》規定:

信託業之負責人、職員或受僱人,對於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本題須同時掌握兩項刑度:

  •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得併科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的行為要件與法條對照:

  1. 行為人:信託業之行為負責人等人員。
  2. 行為對象:委託人或受益人。
  3. 行為態樣: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4. 法律效果: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題幹已完整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直接比對各選項的刑期與罰金數額即可。符合者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故選 B。

選項分析

(A)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錯誤。

本選項的有期徒刑起刑點為六月,最高刑為五年,罰金上限為三百萬元,均非本題所適用的《信託業法》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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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作為信託財產時,信託關係不同階段之土地增值稅課徵時點。解題依土地稅法及相關信託課稅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變更,或信託關係消滅後依法返還特定權利人,通常不視為一般買賣移轉而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受託人若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將信託土地移轉為自己所有,已使信託財產脫離信託關係,屬於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依「土地是否仍在信託關係架構內移轉」作為切入點:

  1. 委託人移轉土地給受託人,是信託關係成立的法律效果。
  2.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移轉給新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管理主體的變更。
  3.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己所有,則是信託財產移出信託關係,受託人取得實質利益。
  4. 因信託行為被撤銷而返還委託人,屬回復原狀的法律效果。

其中只有第3種情形符合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信託關係成立時,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登記給受託人,係為實現信託目的,受託人取得的是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名義,而非一般買賣所生的實質所有利益。

因此,單純因信託關係成立而移轉土地給受託人,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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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信託導管理論係以下列何者為課稅主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導管理論」在信託課稅上的歸屬原則。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在法律形式上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但受託人通常不享有信託利益,僅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信託導管理論」又稱「信託透視理論」,係將受託人視為財產管理的導管,課稅時不以形式上的名義所有權人為中心,而是將信託利益歸屬於實際享有經濟利益的人。因此,課稅主體為信託利益或信託財產的實質權利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信託課稅的判斷重點,在於信託財產所生利益實際歸屬於何人,並非單純依財產登記名義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1. 先辨認信託財產的法律形式:信託財產形式上由受託人管理。
  2. 再確認受託人的角色:受託人是管理者與名義上的權利人,不是信託利益的最終享有人。
  3. 依信託導管理論的實質課稅精神,將課稅責任導向實際享受信託利益或實質支配信託財產的人。
  4. 因此,課稅主體是「信託利益或財產之實質權利人」。

核心判斷公式可簡化為:

課稅歸屬=信託利益之實質享有者≠單純名義管理者課稅歸屬 = 信託利益之實質享有者 \neq 單純名義管理者

故選擇最能表達「實質享有信託利益者」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信託財產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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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其受益人取得土地信託財產再移轉時,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下列何者認定前次移轉地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地價如何認定」以及「因遺囑成立之信託」的特別規定。

土地再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基本計算概念為: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地價-土地改良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地價-土地改良費用

其中,前次移轉地價原則上依土地前次取得時的申報移轉現值或法律所定基準認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具有特殊性,受益人取得信託土地後再移轉時,前次移轉地價應以「遺囑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認定。

本題依命題當年,即民國113年法規及實務見解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所示的信託類型:

  1. 信託是「因遺囑成立」。
  2. 受益人已取得土地信託財產。
  3. 受益人將該土地再移轉。
  4. 此時要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必須找出法律規定的前次移轉地價。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其土地在受益人取得後再移轉,前次移轉地價不是以遺囑成立日、繼承人取得日或被繼承人原始取得日為準,而是以遺囑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因此選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A)。

選項分析

(A) 依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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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有關所得稅之課徵,下列何者不是採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課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特定信託型態所採取的課稅時點。

一般信託財產所生的所得,原則上依信託所得歸屬及分配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受益人的所得。但對於具有集合投資性質、受益人眾多且信託利益通常須經分配始能確定歸屬的特定信託基金,法律採「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課稅」原則。

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下,明文列入此一課稅原則的信託型態包括:

  • 共同信託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託基金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雖同樣具有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性質,但不屬於上述採實際分配時課稅的法定信託基金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採「法定列舉比對法」:

  1. 先找出《所得稅法》所規定採信託利益實際分配時課稅的信託類型。
  2. 將各選項逐一與法定列舉內容比對。
  3. 不在列舉範圍內者,即為本題所問「不是」採實際分配時課稅原則的選項。

法定列舉內容為「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託基金」,因此選項中只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A) 共同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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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當年度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現行規定之扣繳率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對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的特別課稅規定。

一般信託中,信託財產所生收入通常歸屬於受益人,由受益人負擔所得稅。但在受益人尚未確定,或信託成立時受益人尚未存在的情形,尚無法直接歸課於特定受益人,因此法律規定:

  •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信託財產所生收入於所得發生年度申報納稅;
  • 依固定稅率百分之二十課徵所得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兩項關鍵條件:

  1.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
  2.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

只要看到這種特殊信託型態,即直接套用《所得稅法》的特別規定,稅率為:

20%20\%

因此正確答案為百分之二十。

選項分析

(A) 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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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委託人甲將其名下之房屋交付信託,約定信託期間十年,十年間房屋租金歸乙,十年後房屋亦移轉登記為乙所有,關於此案之契稅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不動產於信託關係消滅時移轉之契稅納稅義務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契稅條例》關於信託不動產之規定:

  1. 不動產因信託關係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名下,屬信託財產移轉,原則上不於信託成立時課徵契稅。
  2.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若移轉給委託人,免徵契稅。
  3. 若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例如受益人,則應課徵契稅,並由受益人申報繳納。

本題中,房屋原為委託人甲所有,信託期間的租金歸乙,信託期滿後房屋並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乙是委託人甲以外的受益人及歸屬權利人,因此房屋於信託期滿移轉給乙時,應由乙負擔契稅。

解題方法

判斷信託房屋契稅,可依下列順序:

信託成立時移轉給受託人⟶信託期間⟶信託期滿時之歸屬對象\text{信託成立時移轉給受託人} \longrightarrow \text{信託期間} \longrightarrow \text{信託期滿時之歸屬對象}

本題各階段如下:

  • 信託成立時:甲將房屋交付信託,房屋形式上移轉登記給受託人,但此時不直接課徵契稅。
  • 信託期間:房屋租金歸乙,這是收益分配約定,不代表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乙。
  • 信託期滿時:房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乙是委託人甲以外的受益人,該次移轉應課徵契稅。
  • 納稅義務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受益人乙。

因此,正確答案為由受益人乙繳納契稅。

選項分析

(A) 委託人甲應於信託成立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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