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甲種引水人(安平港) 航政法規(包括引水法規、商港法、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當地港航規章)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按《引水法》敘述擔任引水人的基本要件,以及受登輪後完成領航實務學習歷程之相關規定;並請條列出法定不得擔任引水人的 5 款規定,以及主管機關因引水人在業務上有重大過失,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引水人執業證書的 5 款事由等規定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引水法》中的三個層次:得任引水人的基本資格、考試錄取後的學習引水程序,以及不得任職與執業懲戒事由。答題時應區分「取得引水人資格」與「實際執行領航業務」:通過考試並完成學習,仍須依法取得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始得執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先寫《引水法》第 11 條的基本資格,再接續說明考試錄取人員的學習程序;接著分別列出第 13 條的五款任職消極資格,以及第 38 條的五款得予警告、情節重大時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執業證書的事由。兩組五款規定要分開作答:第 13 條處理「不得為引水人」,第 38 條處理「執業違失的懲戒」。
一、擔任引水人的基本要件
依《引水法》第 11 條,中華民國國民經引水人考試及格者,得任引水人。考試及格錄取後,尚須完成考試錄取人員的學習程序;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依同法第 21 條,還須領有交通部核發的執業證書,並向引水區域的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因此,作答時可用以下次序整理:
- 國籍與考試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經引水人考試及格。
- 完成錄取後學習:依規定完成學習並經考核及格。
- 取得執業及登記證書:領有執業證書,並完成引水區域登記,始得實際執業。
二、上船完成領航實務學習歷程
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接受學習:
- 學習期間:原則為三個月;特殊港區得酌予延長。
- 隨船學習方式:引水人辦事處應指定指導引水人,偕同學習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不得令學習引水人單獨執行領航業務。
- 學習期間的義務與考核: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的指揮權,並製作學習紀錄,送請各指導引水人考核。
- 成績及格標準:學習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辦事處於學習期滿後辦理成績考核,經核定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
- 請假限制:非因重大事故不得請假;請假時間累計達七日者,停止學習,已學習成績不予計算。
學習的重點不只是隨船搭乘,而是由指導引水人帶領,實際學習該引水區域的領航業務,並依規定留下學習紀錄、接受考核。
三、法定不得擔任引水人的五款規定
依《引水法》第 1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國際商港港勤拖船調派及管理要點》,敘述引水人在作業中對下列事項的相關規定:
(一)拖船調派增減時機。
(二)拖船作業使用時的相關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商港港勤拖船調派及管理要點》對拖船「何時增減」及「如何配合使用」的規範。作答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拖船艘數與馬力原則上依各港調派規定申請;若現場作業條件顯示原配置不足或可酌減,則依要點所定程序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本要點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修正;本題應依該次修正前的命題年度版本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增派、減派」整理調派時機,再依「通訊、配合、拖帶方式與纜繩」整理使用規範。增減不能只寫引水人可以自行決定,還須交代請求或審查程序,以及哪些情況構成調整理由。
(一)拖船調派增減時機
- 增派拖船 船舶進出國際商港或移泊,原則上依各港拖船調派規定申請足量的拖船艘數及馬力。船舶營運人或其代理人、船長及引水人依實際作業認為有增派必要時,得請求增派。
如遇海象、天候、船舶輕重載、船體結構或船舶有無動力等情況,拖船調派單位得經船舶營運人或其代理人、船長及引水人同意後,增派拖船協助。拖船作業現場如有艘數或馬力不足,應由引水人依實際需要評估調整拖船調派。
- 減派拖船 船舶具有橫向推進器,且操作正常、安全無虞時,得申請酌減拖船;須經分公司審查通過,始得執行拖帶作業。減派須符合安全條件並完成審查,並非引水人可逕自取消原調派。
(二)拖船作業使用時的相關規定
-
引水人應在場並協調作業:除依法得免僱用引水人的情形外,拖船作業應有引水人在場。調派單位、拖船船長與引水人應密切配合;引水人不得任意選擇作業拖船,也不得拒絕調派單位所派遣的支援拖船。
-
建立通訊聯繫:引水人及被拖帶船舶須自備與拖船相同頻率的無線電話,以利作業聯繫。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試述各船在航中下列事項:
(一)安全速度(Safe Speed)定義上的要求。
(二)當船舶以安全速度航駛時所應考慮的因素。
(三)對使用雷達的船舶還需考慮的因素。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6 條「安全速度」(Safe Speed)。本條要求各船在任何能見度情況下,均須以安全速度航行。安全速度沒有固定的節數標準,須依當時環境、海況及船舶性能綜合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6 條分成三層作答:
- 先寫安全速度的兩項定義要求。
- 再列出所有船舶都應考慮的因素。
- 最後補充裝有且正在使用雷達的船舶,還須額外考慮的因素。
詳解
(一)安全速度定義上的要求
安全速度是指船舶航行時,須能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求:
- 能採取適當且有效的行動以避免碰撞。
- 能在與當時環境及情況相稱的距離內停止。
因此,安全速度不是單看船舶當下航速,也不是法規設定的固定速度;必須衡量該速度是否足以讓船舶及時避碰,並能在適當距離內停船。
(二)所有船舶均應考慮的因素
判定安全速度時,所有船舶均應考慮:
- 能見度狀況:能見度降低時,可用於發現他船及採取避讓行動的距離縮短,應相應調整速度。
- 交通密度:包括漁船或其他船舶的聚集情形;船舶愈密集,發生近距離會遇的機會愈高。
- 本船操縱性能:特別是當時狀況下的停止距離與轉向能力。
- 夜間背景燈光:例如岸上燈光,或本船燈光造成的散射背景光,可能影響辨認他船或助航標誌。
第 四 題25 分
請按《引水法》敘述受招登輪及領航業務過程中,引水人與船長各自的職責,以及引水人可拒絕領航的情事為何;在領航作業中需即迅速報告,並於抵港時再以書面報告當地主管機關的規定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引水法》第20條、第24條、第30條至第32條,重點是分清楚:引水人登輪時船長應提供的資訊、雙方在領航中的職責、引水人拒絕領航的法定事由,以及引水人發現特定情事時的即時與書面通報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民國113年《引水法》有重要修正,解題應依題目指定的112年規定。
解題方法
依「應招登輪 → 執行領航 → 拒絕領航 → 發現應報事項」的順序作答,並分別指出義務主體。特別注意:引水人雖負責領航,仍須尊重船長的指揮權;拒絕領航與發現應報事項則是不同規定,不能混為一談。
受招登輪及領航業務中的職責
一、船長的職責
依《引水法》第20條,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領航時,船長應:
- 撤去招請引水人的信號,改懸「引水人在船」信號。
- 將船舶的運轉性能、噸位、船長、吃水及速率等資料告知引水人。
- 引水人要求檢閱有關證書時,不得拒絕。
二、引水人的職責
依同法第24條,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應攜帶執業證書及有關證件;船長要求查閱時,不得拒絕。
依第32條,引水人受招登船執行領航業務時,仍須尊重船長的指揮權。因此,引水人提供領航專業服務,不因此取代船長的指揮權。
引水人得拒絕領航的情事
依《引水法》第30條,引水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拒絕領航:
- 船長有不合理要求,例如要求引水人違反中華民國航海法規或國際航海法規、避碰章程。
- 有其他正當理由,致引水人不能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