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甲種引水人(臺中港) 航政法規(包括引水法規、商港法、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當地港航規章)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引水法及通用之引水契約,說明引水人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循之義務及相關民事責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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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層次作答:第一,依《引水法》說明引水人執業時的法定義務;第二,依通用引水契約說明引水人與船舶所有人間的契約責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民事責任。
引水人受聘後,依專業知識引領船舶安全航行,但船長的指揮權不因引水人登船而移轉。《引水法》第32條明定,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仍須尊重船長指揮權。因此,引水人是專業領航者,船長仍負船舶指揮及航行安全的職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列執業義務,再依法律關係分析責任
答題時可按「資格與範圍、專業履行、安全與報告、民事責任」排列。先說明引水人應如何合法執業,再區分契約相對人與受損第三人,避免把引水人的專業責任、船長的指揮責任,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對外責任混為一談。
一、引水人執行業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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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資格並在核准區域執業 依《引水法》第21條,引水人應持有交通部核發的執業證書,並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領有登記證書,始得執行領航業務;依第22條,應在指定引水區域內執業。並應依第23條完成體格檢查,執業期間每年接受視覺、聽覺及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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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航海法規與避碰規則 引水人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引水法》、本國及國際航海法規、避碰規則,以及適用的港口航行規章。引水人應運用對港區航道、水深、潮流、風浪、航標及船舶操縱性能的專業知識,提供適當領航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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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並出示證件 依《引水法》第24條,執行領航業務時應攜帶執業證書及有關證件;船長要求查驗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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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使用引水船信號,並遵守一次領航一艘的原則 依第25條,執業時應使所乘引水船懸掛規定信號及夜間燈號;離開引水船或非執業時應撤除。依第26條,每次領航以一艘船舶為限,但喪失或部分喪失航行能力而遭拖帶的船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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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船長指揮權,必要時拒絕不合理要求 依第32條,引水人仍須尊重船長的指揮權。若船長要求違反航海法規或避碰規則,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引水人得依第30條拒絕領航,並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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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通報航安事件與異常 依第31條,發現水道變遷、新障礙、航行標誌異常、船舶遇險或船舶違反航行法令時,應以最快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於抵港後補具書面詳細報告。引水人拒絕領航時,也應依第30條報告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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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請求拖船協助 依第27條,引水人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拖船協助,以維護船舶操縱及港區航行安全。
二、通用引水契約的性質及引水人對船舶所有人的責任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為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安全,進出港船舶應採何種航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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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船舶進出臺中港時,如何透過遵守分道航行制、接受船舶交通服務(VTS)管制、保持安全航行與適當避讓,維護港區航行秩序及船舶、設施、人命財產安全。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為準。**作答時可先寫共同原則,再分述進出港程序及特殊狀況的處置。
解題方法
依「遵守航法—聯絡 VTS—依序進出—保持安全操船—應變避險」的順序作答。臺中港設有分道通航及單向航道,故不能只寫遵守避碰規則,也要交代通報、交通管制和進出港船舶的通行秩序。
航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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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避碰規則及分道航行制 船舶於臺中港海域航行,應遵守《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包括分道航行制、避讓、號燈號標及穿越航道等規定,並以安全速度航行。進出分道航行區時,應依指定航行巷道航行,不得穿越分隔區;應盡可能避免橫越航行巷道,確有需要時應向臺中港 VTS 報告並經同意,盡可能以垂直於交通流向的船艏向快速通過,不得無故逗留或妨礙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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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與臺中港 VTS 聯絡並守聽 船舶應使用指定 VHF 頻道與臺中港 VTS 聯繫,按規定報告船舶動態、位置及預計抵港時間,並接受交通資訊與管制指示。航行至距南防波堤燈塔 5 浬時,應聯絡 VTS,確認進港信文並掌握進出港船舶情況,據以安排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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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單向航道及進出港次序 臺中港進出港船舶不得在單向航道內相互交會、追越或並列航行。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商港法說明商港法之立法目的,以及相關之港埠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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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先說明《商港法》的立法目的,再依我國海運政策說明與港埠相關的施政主軸。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有效的《商港法》為準。
《商港法》第 1 條規定:「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因此,本法是商港事務的重要法源,涵蓋港埠從規劃、建設到管理、經營與安全維護,以及污染防治等面向。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引用《商港法》第 1 條,整理出立法目的涵蓋的六項事項;再以交通部《2020 年版運輸政策白皮書-海運篇》的港埠政策架構,依「安全、效率、品質、綠色」四大施政主軸,列出與港埠相關的政策及策略。
立法目的與港埠政策
一、《商港法》的立法目的
依《商港法》第 1 條,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商港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據,使商港事務有明確規範可循,並使商港發展與營運兼顧安全及環境保護。若本法未規定,則依其他相關法律辦理。
二、港埠政策的施政主軸
我國海運政策是整體運輸政策的一環,作為政府因應海運需求與發展的指導綱領。《2020 年版運輸政策白皮書-海運篇》以「人本交通」為願景,並以安全、效率、品質、綠色為四大施政主軸。與港埠相關的政策如下: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港口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在航行安全作業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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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港口船舶交通服務(Vessel Traffic Service,VTS)如何協助維護船舶航行安全。作答主軸是依服務目的,說明 VTS 如何提供航安資訊、監控及管理船舶交通,以及因應正在形成的危險狀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準則為準,相關依據包括《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五章第 12 條,以及國際海事組織(IMO)第 A.1158(32) 號決議《船舶交通服務指南》。VTS 的目的,是增進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與效率,並支持 VTS 區域內的環境保護。
解題方法
依 VTS 的三項主要職能分層作答:先交代它提供哪些資訊,再說明如何監控與管理交通,最後補充遇到航行危險時如何介入。每項均以港口進出航行的實際作業為例,便能完整回答「在航行安全作業之職掌」。
航行安全作業職掌
一、提供及時、相關的航安資訊
VTS 蒐集、分析並適時提供影響船舶航行的資訊,協助船上人員判斷航行狀況,例如:
- 港區及進出港船舶的位置、識別、動向與意圖。
- 航行安全資訊、天候與海象,以及能見度、風浪等可能影響操船的因素。
- 航道、錨地、港池及其他水域的使用狀況,並通報航行障礙或其他可能妨礙通航的情形。
- 船舶操縱能力受限、設備故障等可能影響其他船舶通行的狀況。
- 船舶報到、通報等作業資訊,並與引水、拖船、港勤、搜救等相關服務保持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