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 業務類-公路總局 行政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應以下列何者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的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的條文內容。抓住「行政行為」「正當合理之信賴」兩個關鍵語句,即可判斷本題考的是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選項中與條文相符者為「誠實信用」。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公權力行政,係指國家居於下列何者之地位,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政」的意義。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國家以統治主體的地位,依公法規定從事行政活動,並可能單方形成或變更人民的權利義務。相對地,國家若以私人身分參與交易,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
本題涉及行政法基本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通說用語為準;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語:「適用公法規定」及「公權力行政」。這是在辨認國家行為時採取的身分:公權力行政的國家不是以私人身分交易,而是以統治者身分執行公法上的任務。因此選項中,能表達此地位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項行政行為,非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
核心觀念
私經濟行政,是行政機關或國家以一般私法主體的地位從事活動,適用私法規範,並非行使公權力。常見類型包括:
- 行政私法:以私法方式提供公共服務或達成行政目的。
- 行政輔助行為:為行政任務取得所需物資或服務,例如採購辦公設備。
- 國庫行政:國家以財產所有人或交易當事人的身分管理、運用財產,例如投資或販售產品。
警察依法巡邏,則是在執行維護治安、預防犯罪等公權力任務,屬於公權力行政,不是私經濟行政。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行政法概念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行為時的身分與作用方式:若是以一般私法主體身分進行財產管理、採購或交易,通常屬私經濟行政;若是依法執行警察職權、直接行使公權力,則不屬之。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據行政法原理,下列對行政法特徵之描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法規分散性、內容廣泛性、與憲法的關係,以及行政法是否完全自成一體。行政法沒有統一法典,規範散見於各種法律與命令;其內容涵蓋國家各領域的行政事務。行政法又是具體化憲法、實踐法治行政的重要法律領域。
但行政法並非完全封閉、自足的法體系。行政法規範未盡之處,仍可能援用民法、刑法或其他法領域的法理,並依公法特性加以調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行政法的一般特徵。前三項中的「無統一法典」「種類繁雜、涉及各領域」「具體化憲法」均屬常見描述;判斷關鍵在於選項 C 是否把「有其體系」誤寫成「不須援用民刑法理」。
選項分析
- (A) 無統一的法典,分散在不同法律:正確。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規範分布於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各種行政作用法及相關法律、命令之中,呈現分散狀態。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在成文法之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的法源分類。行政法法源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
- 成文法源:以文字形式制定、公布或訂定的法規範,例如法律、命令及自治法規。
- 不成文法源:未以正式法規條文制定,但經長期形成或司法承認而具有法規範意義者,例如行政慣例、習慣法及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法源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成文法源,關鍵在於它是否經法定程序以文字形式制定或訂定。法律、命令、自治法規都有明確的制定或訂定形式;行政慣例則是行政機關反覆採取相同處理方式所形成的慣行,並非正式制定的法規。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其申請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的指定管轄,以及行政機關就管轄所作決定能否提起救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指定管轄後,機關所作的指定管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字「依其申請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確認題目問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處理管轄問題的決定,而非對人民權利義務作成的實體行政處分。接著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判斷其救濟方式:人民對該指定管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因此選項 B 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於此處無須以後續修法作為解題依據。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行政組織法原理,下列有關行政機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組織法上「行政機關」的意義,以及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公權力行使者之間的區別。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內部負責行使職權的組織單位;行政主體則是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承擔行政法上責任的公法人或其他公權力主體。行政機關本身通常不具獨立的權利能力。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行政法理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描述的主詞究竟是「行政機關」還是「行政主體」。再檢查題幹所稱的「獨立組織體」、「簡稱」、「權限委託」及「公權力行使」是否符合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與職權運作方式。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機關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具有組織及職權的機關。題目所稱「獨立組織體」,應理解為相對於其他組織單位,具有一定組織與職權上的獨立性;此處並非指行政機關具有獨立的法人格或能成為行政主體。
第 8 題2 分
將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限區分為環保、衛生、交通與稅務等,屬下列何種管轄權限之劃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權的劃分方式。行政機關的權限可依不同標準區分,常見類型包括:
- 地域管轄:依行政區域或地理範圍劃分。
- 事務管轄:依處理的行政事務種類劃分。
- 層級管轄:依機關的上下級或行政層級劃分。
- 功能管轄:依機關所負擔的特定職能或作用劃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管轄權劃分概念判斷,不涉及法條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題目列出環保、衛生、交通、稅務,這些都是行政事務的種類。行政機關依各自負責的事務領域分工,例如由環保機關處理環境保護事務、交通機關處理交通事務,即是依「事務」劃分管轄權。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屬公務員法律關係之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法律關係的消滅」:判斷公務員與原任職機關間的公法上職務關係,是否因某一人事措施而終止。資遣是依法使公務員離開職務、終止其公務員身分關係的措施;轉任、調任與借調則屬職務或服務安排的變動,原則上不等於公務員法律關係消滅。
本題涉及公務員身分關係的基本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是在「終止公務員身分關係」,還是在「調整任職職務或服務安排」。只要公務員仍保有公務員身分,僅職務、機關或服務地點有所變動,就不是法律關係消滅。資遣則是使公務員離職,符合消滅的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公務人員針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係向下列何機關提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不服人事行政處分時,應循哪一套權利救濟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得依該法提起復審;受理復審的機關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救濟事項:題目明確指出「公務人員」及「人事行政處分」,因此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而非一般人民的訴願程序,也不是懲戒程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復審及其管轄機關的規定,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錯誤。該機關主管人事行政政策及相關業務,但不是公務人員不服人事行政處分時提出復審的受理機關。
- **(B)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錯誤。
第 11 題2 分
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的法律性質。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
因此,題幹所問的身分是「公法人」,選 (C)。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定義關鍵字:「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這些都是《行政法人法》第 2 條所描述的行政法人特徵;該條明定其法律性質為「公法人」,因此直接選 (C)。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命令」的發布目的與權限主體。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處置;該命令不受《憲法》第 43 條限制。
緊急命令是憲法所設的緊急權措施,發布者是總統,行政院會議決議則是發布前提。緊急命令得為必要處置,並可能涉及法律事項,但不能因此把它當成一般由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緊急命令」,再分辨兩件事:發布目的是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等情形;發布主體是總統,並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依這兩點比對選項,A 符合憲法明文,其餘選項則混淆了命令的性質或發布機關。
選項分析
(A) 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所發布:正確。 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列明的發布目的之一。因此,A 符合緊急命令的憲法要件。
第 13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其區分重要實益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以及區別後對訴訟途徑的影響。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在公法關係中與人民合意成立的契約;私法契約則適用民法等私法規範。兩者的區分實益,主要在於發生爭議時應循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第 13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行政契約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私法契約爭議則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解題方法
看到「區分重要實益」,應掌握區別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實際效果:契約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規範與救濟程序也不同。就本題選項而言,最直接且明確的實益是辨明爭議應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因此選擇「正確選擇訴訟途徑」。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書面以外方式作成的行政處分」所設的書面化保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2 項,書面以外方式作成的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行政處分原先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提出書面要求者是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且有正當理由。條文對符合條件的處分機關使用「不得拒絕」的強制規定,因此直接選擇與法條效果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之要件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定義與特徵。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應掌握「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等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處分的法定定義。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公法上具體事件」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係行政機關之行為:正確。 行政處分須由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機關以外的主體所為行為,原則上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定義;法律另有授權或委託等情形,則依其法律規定判斷。
第 16 題2 分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一定情形者不得管收,下列何者並非前述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所列的「不得管收」事由。管收是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拘束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律因此列出特定情形,避免在不適當情況下管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21 條規定的不得管收事由包括:
-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
-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 其他法定事由,例如行政處分或裁定撤銷、變更確定而不得繼續執行,以及義務人死亡等。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列舉的情形核對。題目問「何者並非」,所以找出不在法定不得管收事由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為下列何項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的即時強制措施。該條規定:「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因此,題幹所述情形的法定措施是「扣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目前仍是相同規定,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與「為預防危害之必要」。這正是《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的規範要件;將條文末尾的措施「扣留之」對應到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強制拆除係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列的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罰不只有罰鍰;行政機關以裁罰為目的,作成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影響名譽,或警告等處分,也可能構成行政罰。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行政罰法》第 2 條,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包括「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解題方法
看到「強制拆除」,先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處分類型。條文明文將強制拆除列在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之中,因此選 B。
判斷時應依條文對處分類型的歸類作答,不宜只按日常語意把「拆除」直覺歸為限制或禁止行為。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行政罰法規定,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對「扣留」的救濟方式。扣留是行政機關為行政罰裁處程序,對得沒入或可作為證據的物所採取的措施;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若不服扣留,法律設有特別救濟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與《行政罰法》第 41 條的用語完全相同;接著只要對應同條所定的救濟方式,即為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現行訴願制度之特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制度的程序與訴願類型。依民國 108 年的訴願法,訴願程序設有訴願參加、言詞辯論及再審程序;在特定條件下,也容許作成「情況決定」。訴願法所定的訴願類型則沒有「確認訴願」。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稱制度是否見於訴願法:
- 參加、言詞辯論、情況決定與再審,均可在訴願法找到依據。
- 「確認訴願」容易與行政訴訟中的確認訴訟混淆;訴願法並未設此類型。
因此,並非現行訴願制度特徵的是 (D)。
選項分析
(A) 定有訴願參加制度:正確。 訴願法第 28 條規定,具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得參加訴願程序;訴願人或參加人也得申請,受理訴願機關並得依職權通知其參加。可見訴願法設有訴願參加制度。
(B) 兼採書面及言詞審理:正確。 訴願程序以書面審理為主;依訴願法第 65 條,受理訴願機關得依申請或於必要時,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言詞辯論。因此制度上兼有書面審理與言詞辯論。
第 21 題2 分
依據訴願法之規定,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下列何種法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對訴願人法定代理的規定。依《訴願法》第 19 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同法第 20 條規定,無訴願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關於訴願的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因此,訴願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如何確定,應依民法關於行為能力及法定代理的規定判斷。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現行法仍為《訴願法》第 20 條,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訴願之法定代理,依何種法律規定」,直接對應《訴願法》第 20 條末句:「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題目詢問的是法定代理的依據,答案即為《民法》。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有關撤銷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的撤銷訴訟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訴願逾三個月未決定,得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列出的要件,特別留意選項中的程序名稱是否正確。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不服訴願決定,或符合訴願逾期未決定的條件,即可依法起訴。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有管轄權之下列何者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裁決事件」的專屬管轄法院。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第 237 條之 2,交通裁決事件是人民因不服交通裁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訴訟事件,再依該類事件的特別管轄規定作答。交通裁決事件雖然由交通主管機關作成處分,但訴訟並非向調解委員會或一般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而是依《行政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有關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1 至第 237 條之 16「收容聲請事件程序」,重點包括第一審管轄法院、法院訊問義務、聲請無理由時的裁定方式,以及不服裁定的抗告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收容聲請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對其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 日內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抗告。現行法因行政法院組織調整,相關法院名稱已修正,但本題所考抗告期間仍為 5 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法條中的程序要件即可:先確認第一審法院,再看哪些聲請事件依法必須訊問受收容人;接著比對駁回裁定的規定,最後檢查抗告期間。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1,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土地管轄原則上為受收容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因此本項敘述正確。
第 25 題2 分
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裁量權而訂頒裁量基準,係屬何種行政裁量的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概括裁量」與「個案裁量」的區別。行政機關依法享有裁量權時,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裁量,得訂定裁量基準,供處理同類案件時遵循。此種由上級機關預先訂出一般性標準、供多數案件適用的作法,屬於概括裁量。
裁量基準原則上是行政規則,主要拘束行政機關內部;機關適用時仍須依個案事實判斷,不能以基準取代法律授予的裁量,也不能忽略個案差異。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規截至目前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字:「訂頒裁量基準」及「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這是在個案尚未發生或尚未決定前,先訂出可供一類案件共同參考的通則,重點是預先、一般、概括地指引裁量,故選「概括裁量」。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私經濟行政」與「公權力行政」的區別。行政機關以私法上的平等地位從事經濟活動,例如購買物品、買賣商品或持有公司股份,屬於私經濟行政;行政機關若受託執行檢驗等公權力職務,則不因採取契約形式,就成為私經濟行政。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及行政法概念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行政機關實際從事的是哪一種活動:
- 若以私法上的平等地位進行財產交易或營利活動,屬私經濟行政。
- 若涉及依法執行公權力或受託行使公權力,則不屬私經濟行政。
因此,關鍵不在行為是否採用「契約」,而在契約所處理的事項是一般經濟交易,還是公權力職務的執行。
選項分析
(A) 交通主管機關與汽車檢驗業者簽訂委託汽車檢驗契約: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汽車檢驗涉及依法辦理車輛檢驗的行政職務。主管機關與業者簽訂契約,是委託業者執行檢驗相關職務;
第 27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行政機關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的判斷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並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判斷時應把握:行政機關須有組織法上的依據,能以自己名義對外表示意思,並得行使公權力;但其組織法依據不以法律位階為限,也不以有獨立預算為必要。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機關的概念,找出題目把「行政機關成立所需的法律依據」說得過於嚴格,或把非必要條件列為必要條件之處。依官方答案,本題應選 (A):組織法依據不必一律是法律位階。
選項分析
(A) 必須有法律位階之組織法依據: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機關須有組織法上的依據,但此處所稱組織法規範,不限於形式意義的法律;依相關組織法規定,也可能以法規命令等方式具體規範。因此,「必須有法律位階」的說法過於絕對。
第 28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界限、裁量基準與行政處分附款,以及行政處分轉換的限制。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授予裁量權時,才能在法定範圍內選擇處分方式或內容;行使裁量仍須遵守法律目的及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行政處分的轉換,依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是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另一合法處分,並受該條所列限制;轉換不能改變原處分的性質或使人民承受更不利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行政權限的描述是否過度擴張:機關不能僅因「不逾越範圍」就自由裁量;附款與裁量基準也不能脫離法律規範。最後檢查 D 所稱的「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2 項,原處分不得轉換為包含另一行政處分要件的處分。因此,羈束處分不能轉換成裁量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機關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只是最低要求,並非只要守住範圍就能自由決定。裁量仍受法律授權目的拘束,也須遵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禁止恣意等要求;違法裁量可能構成裁量逾越、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
第 29 題2 分
行政機關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因受益人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而給予合理之補償,屬下列何種行政法基本原則之表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作成授予人民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後,受益人可能基於該處分安排生活或財產;即使機關為防止公益遭受重大危害而依法廢止處分,仍須衡量受益人的信賴利益,並依法律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授益處分於「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時,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第 126 條則規定,機關依第 12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廢止授益處分,受益人因信賴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時,應給予合理補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組關鍵字:
- 「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處分原本合法,屬於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
- 「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及「財產上損失,給予合理補償」: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與第 126 條所處理的情形。
這項補償的制度功能,是在公益考量使機關得以廢止處分時,適度填補受益人因信賴該合法處分所受的財產損失,體現信賴保護原則。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二機關以上所管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時,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之名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組織法律名稱的用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二機關以上「所管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時,其共同適用的組織法律稱為「通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組關鍵詞:「二機關以上」以及「共同適用」。題幹描述的是多個機關在業務或權限上具有相同性,但轄區或管轄事務有所區別,對應的法定名稱即為「通則」,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行政機關之權限委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將權限交由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個人執行時的法律依據、公告方式,以及受託者作成行政處分後的訴願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給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給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第 16 條則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須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另依訴願法第 10 條,依法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訴願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解題方法
先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判斷 A、B、C 所述的權限移轉方式與公告要求,再用訴願法第 10 條確認受託團體作成行政處分時,應向哪個機關提起訴願。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定訴願管轄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懲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處」與「懲戒」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公務人員的懲處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及申誡;「休職」則屬公務員懲戒制度中的懲戒處分,不是考績法上的懲處。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屬制度:免職、記過、申誡是考績懲處制度常見的懲處方式;「休職」則是懲戒機關依法作成的懲戒處分。題目問「何者非屬公務人員懲處處分」,因此選出不同屬於懲戒制度的休職。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判斷。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且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 2 項另規定,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以確定範圍者,也可能是行政處分,稱為「一般處分」。
判斷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單純通知、要求補件或進行程序上的準備,通常不會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因此不是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若只是程序進行中的通知或準備行為,原則上不是行政處分。
- 若命令特定人或可得確定範圍的一群人作為或不作為,通常是行政處分;相對人不特定時,還要留意是否屬於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A) 通知當事人補正資料:正確,非屬行政處分。 通知補正通常是行政機關為了讓申請程序繼續進行所作的程序行為。它本身尚未決定申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也未直接准駁申請;申請人未補正時,機關後續可能依法作成的駁回處分,才是直接影響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因此本選項是題目所問的「非屬於行政處分」。
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作成方式、書面處分應記載事項、作成前給予陳述意見的程序,以及顯然錯誤的更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行政處分原則上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法規另有規定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書面作成。依同法第 96 條,書面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等事項。第 101 條則規定,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對應的法條,再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律效果說得過於絕對:
- 行政處分是否一律須用書面?
- 書面處分未記理由,是否因此不生效?
- 未給予陳述意見,是否一律使處分不生效?
- 顯然錯誤能否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前三項均將特定形式或程序要求誤說成行政處分成立、生效的絕對要件;第四項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故選 D。
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必須以書面作成: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行政處分不以書面為唯一方式,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法律另有規定,或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才以書面作成。「必須」一詞過於絕對。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行政處分原則上僅在具有重大且明顯瑕疵時,才會直接無效;不符合無效要件的違法處分,通常屬得撤銷的違法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包括: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要求或許可從事犯罪行為、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未經授權而違背專屬管轄規定等;此外,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情形,也可能依同條第 7 款無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11 條所列事由。題目問「何者非屬無效事由」,因此找出未被列為當然無效事由的選項。要特別區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重大明顯瑕疵」: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固然違法,但不因此一概直接無效,仍須依瑕疵是否重大且明顯判斷;通常屬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當事人依據行政程序法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閱覽卷宗權。依民國 108 年法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但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僅在法定情形下例外拒絕。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46 條第 1 項的申請門檻:閱覽權不是一般人民不問利害關係、單憑知的權利即可行使;申請人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閱覽對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再依同條第 2、3、4 項,核對擬稿、隱私資料及更正記載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項稱申請人「無須」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限,與《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明文相反。閱覽卷宗權有法律上利益必要性的限制,不能僅以一般知的權利作為不受限制的申請依據。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的「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應主動公開的資訊類型;但各款資訊仍受同條所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規定的限制。
判斷時要分清楚「法律列為應主動公開的資訊」與「人民得依法申請提供的資訊」:某類資料即使可能依其他規定公開,也不因此當然成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所列的主動公開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明列項目:
- 第 2 款:機關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第 7 款:請願處理結果及訴願決定。
- 第 8 款: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第 10 款:特定合議制機關的會議紀錄,並包括出席成員名單。
「各類專家委員會的委員名單」並未被該條概括列為應主動公開資訊,因此依題目官方答案,選 (B)。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訂定之裁量基準:錯誤。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屬應主動公開資訊。
第 38 題2 分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當中政府資訊豁免公開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的政府資訊限制公開事由,以及資訊可分離時仍應提供其餘部分的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政府資訊雖以公開為原則,但符合第 18 條所列事由時,機關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若僅有部分內容符合限制事由,則應將該部分除去後,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各款:
- 第 1 項第 1 款:依法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
- 第 1 項第 6 款: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
- 第 1 項第 6 款但書: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陳述意見;但其不同意公開或提供,機關仍得衡量公益而決定是否公開。
- 第 2 項:政府資訊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者,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關鍵在於選項 C 把「徵詢當事人意見」寫成「當事人不同意即不得公開」,但當事人的反對並非絕對否決權。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責任條件、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以及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行政罰並非無過失責任;處罰原則上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年齡未滿 14 歲者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得減輕處罰。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則依各行為人情節分別處罰,不要求相同程度。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的三個判斷點:處罰是否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未成年人年齡界線,以及共同違規是否一律同罰。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9 條及第 14 條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行政罰原則上採過失責任,並非無過失主義。
- **(B) 正確。
第 40 題2 分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時,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微額案件免予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處罰,且情節輕微、認為不處罰較適當時,得免予處罰。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述「法定最高額」「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得免予處罰」,即可連結到《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直接判斷其門檻為 3,000 元以下。題幹問的是法定最高罰鍰額度,不是個案實際裁處的罰鍰金額。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採取之處置,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採取的即時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即時制止、製作書面紀錄、保全證據及確認身分等處置;其中涉及強制力時,另有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的文字,特別注意身分查證的後續處置並非無條件進行。行為人拒絕或規避查證時,須經勸導無效、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行政機關才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若行為人拒絕前往,則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選項分析
-
(A) 即時制止其行為:正確。 《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行政機關得即時制止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
-
(B) 製作書面紀錄:正確。 同項第 2 款明定,行政機關得製作書面紀錄,作為後續調查及裁處的依據。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執行機關終止執行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的「執行終止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執行:
-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
-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
-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另依同條第 2 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時,執行機關得停止執行;「停止執行」與「終止執行」效果不同:停止是暫時中止程序,終止則是結束該次執行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屬終止執行事由」,再逐項比對《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的法定事由。前三項法定終止事由直接對應選項 B、C、D;相當擔保則屬停止執行的事由,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執行員並已執行拘提後,下列何者非屬應即釋放義務人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定的「拘提後應即釋放」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院裁定拘提並執行後,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行政執行處應立即釋放義務人:
- 義務已全部履行。
- 義務人已就義務履行提供相當擔保。
- 不符合聲請管收的要件。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應即釋放事由,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列於上述法定事由即可。前三項中,履行義務、提供相當擔保、欠缺管收要件,都是法律明定的釋放原因;「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則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一定事項,下列何者並非前述一定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第三人參加訴願的書面申請及應記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並記載:
- 本訴願及訴願人。
- 參加人與本訴願的利害關係。
- 參加訴願的陳述。
參加人的學歷、經歷不在法定應記載事項之列。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列舉的三項內容。題目問「何者並非」,因此找出未列在法條中的事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事實行為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何種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的標的」及「訴願不受理的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才得提起訴願;同法第 3 條所稱行政處分,須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所為的事實行為,例如提供服務、施工或單純傳達事實,原則上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訴願,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指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題幹已明示是「事實行為」,因此不屬訴願法上的行政處分;再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確認程序上的處理方式為「不受理」,而非進入實體審查後作成駁回決定。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各種行政處分當中,何者適用訴願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是否適用訴願法,關鍵在於作成處分者是否為行政機關,或是否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訴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得提起訴願;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其受託範圍內的行政處分,也適用訴願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適用訴願法第 1 條,並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大學自治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處分的性質與救濟途徑:
- 法律是否另設特別救濟程序?
- 作成處分者是否為行政機關,或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 私立大學的特定退學決定,是否因涉及學生受教育權而具有公權力性質?
選項分析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處分:錯誤。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鍰案件依法由法院裁定,當事人不服裁定時,依該法所定程序聲明異議或抗告。此為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不適用一般訴願程序。
第 47 題2 分
有關共同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的共同提起訴願與代表人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條文截至現行法仍是相同規定。
二人以上如對同一原因事實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且由同一機關管轄,得共同提起訴願。共同訴願人可以選定一至三人為代表人;若沒有選定,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仍未選定時,機關得依職權指定代表人。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訴願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的規定。判斷關鍵在於:未選定代表人且逾期未選定時,法律效果是由機關依職權指定代表人,還是作成不受理決定。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上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損失補償」的概念,以及它與國家賠償的區別。損失補償主要是人民因合法公權力措施而承受特別犧牲時,由國家依法填補其損失;國家賠償則主要處理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所造成的損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我國當時並無統一的「損失補償法」;損失補償依各別法律規定辦理,相關規定散見於土地徵收、警察職權行使等法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哪種國家責任:若公權力行為合法,但人民因此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特別犧牲,原則上屬損失補償;若損害源自違法行為,則應從國家賠償等制度判斷。再檢查其餘選項是否把補償法源、補償範圍或責任要件說得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 (A) 錯誤。我國沒有一部統一規範各種行政法上損失補償的「損失補償法」。損失補償的依據主要是各別法律規定,不能把制度概括成以該法為主要法律依據。
第 49 題2 分
提起行政訴訟之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規定的上訴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變期間」是法律明定、原則上不得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延長或縮短的期間。起算點是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的法定期間,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確認期間為 20 日。因此選擇列出 20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時效、賠償方法、訴訟程序及國家賠償訴訟的裁判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7 條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僅在賠償義務機關認為適當,且請求權人同意時,才能採行。第 8 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第 12 條則規定,國家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A、B、C 分別對應第 8 條、第 7 條及第 12 條;D 則要判斷國家賠償訴訟是否依法固定收取新臺幣 4,000 元裁判費。國家賠償法並無此項固定費額規定,因此 D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