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船舶管理與安全) 包括避碰規則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船舶管理與安全)
試題代碼 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第 一 題20 分

當您是在一艘散裝船上,試論如何確保裝貨不會超過法定水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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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散裝船裝貨前,如何依船舶載重線證書、航程季節與實際吃水,控制裝載量,使船舶在離港及航行途中都不超過適用的法定載重線。

依民國 108 年的《船舶法》第 46 至 49 條及《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載重線是船舶航行時不得超越的最高吃水界限;船舶不得超過載重線證書所規定的最高吃水線航行。《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39 條並要求貨載及壓載配置須使船舶具備足夠穩度,且避免船體結構承受過大應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國際航線散裝船的舯部兩舷,通常標有夏期、冬期、熱帶及淡水等載重線。船舶應依航區、季節及水域密度選用適用線;不可以只看裝貨港當下的吃水,還須確認航程中會經過的區域及季節限制。

解題方法:先確定載重線,再反算可裝重量

一、確認適用的載重線與航程條件

查閱有效載重線證書及航海圖,確認:

  • 裝貨港、航線及目的港所屬載重線區域與季節。
  • 航程中適用的載重線,例如夏期線(S)、冬期線(W)、熱帶線(T)或冬期北大西洋線(WNA)。
  • 裝貨港是海水或淡水,以及證書所列淡水允許增加吃水量(Fresh Water Allowance, FWA)。
  • 是否有船舶證書所載的航線或營運限制。

若航程會由較寬鬆的季節或區域進入較嚴格的載重線區域,應按航行中必須符合的限制安排離港吃水,並將燃油、淡水等消耗與航程中的水域變化納入計算。

二、計算離港可用排水量及可裝貨量

先由船舶穩度手冊、載重表或裝載電腦取得適用吃水下的排水量,再扣除非貨物重量,求得可裝貨量:

可裝貨量=載重線限制下的允許排水量−離港時非貨物重量可裝貨量 = 載重線限制下的允許排水量 - 離港時非貨物重量

非貨物重量包括船舶空船重量、燃油、柴油、淡水、壓艙水、物料、船員及行李等。各重量應依實際存量及離港計畫估算;裝貨過程中若燃油、淡水或壓艙水變動,也要更新計算。

也可用載重噸核對:

可裝貨量=允許載重噸−燃油等消耗品−壓艙水−其他非貨物載重可裝貨量 = 允許載重噸 - 燃油等消耗品 - 壓艙水 - 其他非貨物載重

其中,允許載重噸須以本航程適用的載重線吃水為基準,不能直接以船舶最大設計載重噸代替。

三、處理淡水與海水密度差

船舶在淡水中浮力較小,相同排水量下吃水會比在海水中大,因此淡水港裝貨時,須依證書所列 FWA 或相應淡水載重線換算。若證書列有 FWA,實務上應優先依證書及適用規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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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德翔台北輪於 2016 年 3 月 10 日在臺灣北部沿岸石門外海因主機故障停俥檢修,而造成後續擱淺,船體斷裂、人員傷亡與嚴重的油污染事故。

若您是該船的船長,當時決定停俥漂航前應考慮哪些問題?或可避免這個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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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失去主機動力後的航行安全管理與船長的避險決策。主機故障後,船舶不再能以自身動力維持航向、航速或離開危險水域;「停俥漂航」因此不是單純的機械檢修安排,而是必須評估船位、風流、海象、船舶操縱能力及可用救援資源的緊急決策。

作答可依「判斷危險—採取措施—通報求援—保全人命與環境」的順序,說明如何避免船舶被推向岸邊、觸礁擱淺。

解題方法:先判斷漂航能否維持安全船位

  1. 確認船舶位置與可用水域:立即確認船位、航向、漂移方向及距岸、礁石、淺灘的距離,並查看海圖、航路與水深。若船舶正在接近岸線或障礙物,應判定為迫切危險,不能只等待主機檢修完成。

  2. 評估風、流、浪與漂移速度:考量當時強勁東北風、海流、浪向及船舶受風面積,推估船舶會被帶往何處、何時進入危險水域。可用概念式表示可用避險時間: t≈DVdt \approx \frac{D}{V_d} 其中 DD 是船舶到危險區的距離,VdV_d 是朝危險區的漂移速度。這是概念估算;題目未提供距離與漂移速度,不能計算具體時間。

  3. 評估主機故障及修復時間:確認故障性質、修復所需時間、備援設備與重新啟動的可能性,同時評估舵機、發電機、錨機、通信設備等是否可用。主機短時間無法恢復時,應即刻轉向避險與求援。

  4. 判斷錨泊是否有效且安全:確認錨位水深、底質、錨鏈長度、錨設備狀況,以及當時風浪是否足以讓錨有效抓底。錨泊可用來減緩漂移,但必須監測船位與錨鏈受力,並準備走錨或錨力不足時的替代方案。事故經過顯示,船舶下錨仍抵擋不了強風,不能把下錨視為必然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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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試述船舶 AIS 的功能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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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是船舶間及船舶與岸台間的海上無線電資料交換系統。船舶以 VHF 頻道自動、連續傳送識別及航行資料,附近配備 AIS 的船舶、岸上主管機關與適用的航空器可接收資訊,藉此掌握海上交通狀況。

本題重點是說明 AIS「傳什麼資料、供誰使用、能做什麼」,並交代它在避碰上的定位與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五章第 19 規則;當時規定,國際航行、總噸位 300 以上的船舶,非國際航行、總噸位 500 以上的貨船,以及不論噸位的客船,應裝設 AIS。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系統原理—資料種類—功能應用—使用限制」四個層次展開。先交代 AIS 自動交換資料的原理,再分類說明傳輸資訊,接著列出船上、船岸與搜救等用途,最後指出 AIS 只能輔助航行判斷,不能取代雷達瞭望及避碰規則。

AIS 的資料主要分為三類:

  1. 靜態資料:船舶識別碼(MMSI)、船名、呼號、船舶種類、船體尺度及定位天線位置等。
  2. 動態資料:船位、對地航向(COG)、對地航速(SOG)、航向、航行狀態,以及定位資料的時間等。資料更新頻率會依船舶航行狀況而異。
  3. 航程相關資料:吃水、目的港、預計抵達時間(ETA)、危險貨物種類等。這些資料須由船員輸入或更新,正確性取決於操作。

功能與應用

一、船舶識別與航行態勢掌握

AIS 使船舶能辨識附近裝有 AIS 的船舶,並取得其船名、種類、位置、航向、航速等資訊。相較於僅從雷達回波判讀目標,AIS 可提供更多識別資料,協助值班人員建立周遭船舶交通態勢。

二、輔助避碰與航行決策

船員可結合 AIS 與雷達、電子海圖、目視瞭望等資訊,觀察他船動向,評估會遇態勢及碰撞風險,並及早安排安全航行措施。AIS 資料可與船上導航設備整合顯示,供值班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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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據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航行中之動力船舶應顯示:

桅燈一盞於船舶前部,以及第二盞桅燈於前桅燈後方較高處;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之船舶,得不顯示此燈,但亦可顯示之。

試論此條款在現代船舶日趨大型化的情況下,在適用上是否會造成航行安全上的困擾?應如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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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第 23 條第 1 款,以及桅燈配置如何協助他船辨認動力船舶的航向與尺度。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依第 23 條第 1 款,航行中的動力船舶應顯示:

  1. 船舶前部一盞桅燈;
  2. 另一盞桅燈位於前桅燈後方且較高;
  3. 左右舷燈及艉燈。

船長未滿 50 公尺的船舶,不強制顯示第二盞桅燈,但仍可顯示;船長達 50 公尺以上者則須顯示。兩盞桅燈的前後位置與高度差,目的在於讓觀察船透過燈光排列,辨認船舶的前後方向,並感知船體尺度。

另依避碰規則附件一,兩盞桅燈的水平間距至少為船長的一半,但不必超過 100 公尺;垂直間距則須使後桅燈在正常縱傾狀態下,從海平面觀察、距船首 1,000 公尺處仍能越過並與前桅燈分辨。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單純重述第 23 條,而是要評估這項燈光規定在大型化船舶上的安全效果。作答可依「規定目的—現代船舶狀況—安全影響—改善方向」展開:

  • 先說明兩盞桅燈的配置目的,是提供船舶航向及尺度的視覺線索。
  • 再指出 50 公尺是強制顯示第二盞桅燈的界線,並非針對大型船舶的燈距與辨識問題所設的完整尺度分類。
  • 接著分析大型船舶的燈光雖依規則配置,但遠距觀察、能見度不佳、背景燈光複雜或燈光受遮蔽時,船舶尺度及航向仍可能不易判讀。
  • 最後提出改善燈具位置與間距設計、提高安裝與維護品質,以及以其他助航資訊輔助瞭望等措施。

適用上的安全困擾

大型化本身不表示第 23 條必然造成危險。兩盞桅燈分別位於前後且有高度差,能提供有用的方向線索;附件一也對桅燈的水平、垂直配置設有要求。只要船舶正確安裝、顯示,該規定仍具辨識功能。

然而,現代大型船舶長度可遠超過早期常見尺度,固定的 50 公尺門檻與桅燈配置規格,未必能讓他船在所有情境下直觀掌握其實際尺度與航向。附件一所定水平間距「至少船長一半,但不必超過 100 公尺」也設有上限;對特別長的大型船舶而言,燈光間距不再隨船長等比例增加。遠距觀察時,兩燈的視覺分離程度會受到觀察距離、觀察角度與能見度影響;若燈具受桅杆、上層建築或甲板設備遮蔽,或附近有岸上背景燈光,辨認燈光排列也會更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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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在船上如何做好防止垃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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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如何依國際防污規範及船上管理程序,避免垃圾進入海洋。主要法源為《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及其執行準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基本原則是:禁止將垃圾排入海中,只有附則五明文允許的少數情形,才得依規定排放。 垃圾包含船上日常作業產生的廢棄物,例如食物廢棄物、塑膠、紙類、金屬、玻璃、貨物殘餘物及烹調油等;垃圾與其他物質混合時,適用較嚴格的排放規定。

解題方法

可從「減量與分類、船上收集與處理、遵守排放規定、紀錄與管理」四個面向作答,兼顧日常作業和法規要求。

  1. 源頭減量與分類收集 採購時減少不必要的包裝及一次性用品;依垃圾種類設置有標示的容器,將塑膠、食物廢棄物、紙類、金屬、玻璃及其他垃圾分類,避免混合後適用較嚴格的處理規定。烹調油等不得當作一般垃圾排入海中。

  2. 船上妥善貯存與處理 垃圾應置於指定容器或貯存處,防止因風浪、甲板沖洗或操作不慎落海,並注意衛生、防火及防止害蟲。可行時使用粉碎、壓縮等設備減少體積;處理後仍須依規定分類、貯存或交岸,不能因已粉碎或壓縮就任意排放。

  3. 依法排放或交岸處理 優先將垃圾留船,於港口交付足夠的接收設施處理。確有依法排放的項目,須確認垃圾種類、船舶是否航行中、距最近陸地的距離及是否位於特殊區域,並遵守附則五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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