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25 分

明年度(2024)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國防經費整體規模達新臺幣 6,068 億元,其中含有特別預算 943 億元,用於新式戰機採購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

(一) 哪些情況可以提出特別預算?國防部這筆 943 億元是否適用?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及相關規定為何?

(二) 國防部這筆 943 億元是否可以用追加預算的方式來處理?哪些情況可以提出追加預算?追加預算之審議程序及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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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預算法》第五章「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先區分兩者的法定事由,再判斷國防採購案應適用何種預算方式。

  • 特別預算:行政院在年度總預算以外,因《預算法》第 83 條列舉的重大事由提出。
  • 追加歲出預算:機關因《預算法》第 79 條列舉的事由,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其經費來源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平衡。

題目所稱「明年度(2024)」是 民國 113 年度。

(一)特別預算:法定事由、943 億元的適用及審議程序

1. 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

依《預算法》第 8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法條使用「得」,表示符合列舉事由時,行政院有提出特別預算的權限;並非只要支出金額重大,就能編列特別預算。

2. 國防部 943 億元是否適用

本案款項用於新式戰機採購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屬國防重大採購;題目並未指出當時有戰爭或緊急設施的急迫情勢,因此適用的主要法定依據是《預算法》第 83 條第 4 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故該 943 億元得以特別預算方式提出。判斷依據是採購計畫是否具有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性質,而不是只因國防支出就當然符合第 83 條第 1 款。

3. 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及相關規定

依《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因此仍須送立法院審議,依預算審議程序完成審查及議決後,始成為法定預算。

第 84 條另規定,符合第 8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且為因應情勢緊急需要時,得在立法院完成審議前先支付一部。這項先支付規定不適用第 83 條第 4 款;本案若以「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為依據,不能援用此緊急先支付規定。

(二)追加預算:本案能否適用、法定事由及審議程序

1. 國防部 943 億元能否改以追加預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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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會計法訂有內部審核相關規定,審計法則訂定審計職權,以下就兩者的相關層面進行比較:

(一) 內部審核的執行者為何?種類為何?範圍為何?

(二) 審計職權的執行者為何?內容為何?

(三) 法務部的全國法規資料庫,英文版的會計法中,內部審核的英文為 internal audit,而英文版的審計法中,審計職權的英文為 auditing function。審核與審計兩者之間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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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會計法》所稱的內部審核,以及《審計法》所稱的審計職權,重點在於兩者的執行主體、法定內容與制度層次不同。內部審核是機關內部的會計控制與查核;審計職權則由審計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政府財務並辦理審核、決算與財務效能考核等事項。

以下法條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最近一次相關修正為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審計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本題所涉條文於命題當年適用。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小題,分別對照:

  1. 《會計法》第 95 條至第 96 條:確認內部審核由誰執行、分哪兩種、涵蓋哪些範圍。
  2. 《審計法》第 2 條至第 3 條:確認審計職權由誰行使,並逐項列出職權內容。
  3. 回到制度目的與層次:比較機關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監督,說明英文譯名雖不同,但中文法規概念的區別在制度定位與職權內容。

(一)內部審核的執行者、種類與範圍

1. 執行者

依《會計法》第 95 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因此,會計人員負責會計與財務控制面的審核;業務主辦單位則對其專業或技術判斷事項負責,不能把所有業務實質判斷都歸由會計人員承擔。

2. 種類

《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內部審核分為兩種:

  • 事前審核:事項入帳前的審核,著重收支控制。
  • 事後複核:事項入帳後的審核,著重憑證、帳表的複核與工作績效的查核。

3. 範圍

依《會計法》第 96 條,內部審核範圍分為三類:

  • 財務審核: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
  • 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
  • 工作審核: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

(二)審計職權的執行者與內容

依《審計法》第 3 條,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

依《審計法》第 2 條,審計職權包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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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決算時,若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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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8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平時依預算所列數額報解;年度決算時,則按決算及法定程序的分配結果調整。若分配結果所示的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條文明定「一律解庫」。

「解庫」是將超出預算所列的應繳庫數繳入公庫。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辦理決算」及「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這正是《預算法》第 78 條後段規定的情形,因此不以原預算數額為上限,而是依規定將超過部分解庫。

選項分析

  • (A) 一律解庫:正確。 符合《預算法》第 78 條「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的規定。
  • **(B) 按總預算所列數額辦理繳庫: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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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等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依預算法相關規定應由何機關加強管理其執行情形及何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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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第 2 項。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等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由各主管機關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相關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管理機關與公布頻率,分別是「各主管機關」及「按月」。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組關鍵字即可作答:

  • **誰加強管理:**各主管機關。
  • **多久公布一次:**按月。

因此,符合條文的是選項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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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各主管機關每年應如何處理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之預、決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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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與《決算法》對特定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決算書的送審規定。適用對象有二:

  1.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
  2. 日本撤退臺灣後,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的財團法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這些財團法人的年度預算書由各該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審議;《決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則規定,年度決算書也由各該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抓住兩部法律的相同程序即可:預算依《預算法》第 41 條第 4 項,決算依《決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均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年度書件送立法院審議。題目同時問預算與決算,因此答案應包含「預、決算書」及「送立法院審議」,不需另加行政院或監察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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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而預算法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試問現行實務上行政院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之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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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的期限,以及憲法與《預算法》規定不一致時,現行實務採行的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預算法》第 51 條則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現行實務上」行政院提出下年度預算案的期限,應依實務採行的《預算法》第 51 條期限判斷: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因此選 (B)。

「四個月前」是會計年度開始日往前推四個月,屬於年度開始之前的期限;不是開始後四個月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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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辦理經費流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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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在同一工作計畫內辦理經費流用的方向限制、比例上限,以及不得流用的項目。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預算法》第 63 條,歲出分配預算的用途別科目間,經費不足且其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各該科目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二十,且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也不得流用至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項目。

另依當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同一工作計畫下,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流用方向」規則,再檢查是否符合《預算法》第 63 條的用途限制及比例上限。選項若把資本門與經常門描述成可雙向流用,即與執行要點規定不符;即使附上百分之二十的上限,也不能改變方向限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同一工作計畫下,經常門預算得流用至資本門,符合《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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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歲入、歲出分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核定機關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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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兩種預算執行文件的核定權限:

  • 中央政府單位預算的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 附屬單位預算的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56 條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第 89 條則規定,附屬單位預算的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拆成兩種文件,分別套用《預算法》的核定規定:

  1. 「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依第 56 條,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2. 「附屬單位預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依第 89 條,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

所以核定機關依序是「中央主計機關;各該主管機關」,符合選項(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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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會計年度結束後,中央政府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需報由何機關核准(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作為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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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4 條,重點是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出保留案件的核定程序。會計年度結束後,已發生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或契約責任,經核准後,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依第 74 條,這些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則是核定後受通知的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權責分工:各機關提出保留需求後,由主管機關核轉,最終核定機關是行政院。題目問「報由何機關核准(定)」,因此應選最終核定機關,而非收件、審核或通知的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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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中央政府下列何種基金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內,經行政院規定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為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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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 條所稱的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及出納整理事務期限。依該條,政府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決算,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年度的結束期間;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的期限,由行政院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政府普通基金的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為次年 1 月 15 日,故選普通基金。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期限為 1 月 15 日」適用於哪一種基金。切入點是辨認基金類型:普通基金屬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範圍;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則屬特種基金範疇。依題目所問的期限及官方答案,對應的是普通基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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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審計機關在辦理何項審核時,應注意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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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的審核重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審計法》第 65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效能、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的程度,以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的比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組關鍵詞:「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這是《審計法》第 65 條列出的決算審核事項,直接對應「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

選項分析

  • (A) 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正確。《審計法》第 65 條明定,辦理此項審核時,應注意題幹所列的效能程度及同類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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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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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15條: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決算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損益之計算。
  2. 營業收支之比較。
  3. 資產、負債之狀況。
  4. 盈虧撥補之擬議。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將四個選項與《決算法》第15條列出的四項內容核對。凡不在法定列舉中的項目,即為題目所問的「非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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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報告、帳簿及憑證簽章人員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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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帳簿及原始憑證的簽章規定,重點在分辨各種文件的簽章人員:

  • 帳簿首頁: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章。
  • 帳簿末頁:由經管人員一覽表所列的各本人簽章。
  • 特定情形下,原始憑證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 會計報告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會計法》相關條文,尤其注意帳簿首頁與末頁的簽章規定不同:首頁明定機關長官須簽章;末頁則是由「各本人」簽章,沒有要求機關長官簽章。B 將首頁的規定加進末頁,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會計法》第 72 條規定,各種帳簿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及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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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中央主計機關依會計法訂定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規定:

① 輸入資料錯誤 ② 程式設計錯誤 ③ 電腦操作錯誤 ④ 電腦故障

何者屬於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授權中央主計機關訂定的「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重點是辨認電子處理會計資料可能發生的錯誤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該要點所列的錯誤類型,輸入資料錯誤、程式設計錯誤、電腦操作錯誤及電腦故障,均屬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錯誤。題目列出的四項全部符合,因此選擇包含①至④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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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如何編造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25 條: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的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基金是政府收支與財務活動的會計分類基礎,因此編製報告時依基金別呈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直接對應《會計法》第 25 條的規定:「應按基金別編造之。」因此選擇基金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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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由何者加編差額解釋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的會計報告差額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的報告與會計人員的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再對照《會計法》所定的差額處理責任。法條指定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因此不以代理事務者、出納人員或審計人員作為編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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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種會計,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得同時並用活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各類會計帳簿形式的規定,重點是總會計與其他會計在序時帳簿、分類帳簿採用活頁形式上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得同時並用活頁」的會計種類,再依《會計法》關於帳簿形式的規定判斷。法條所列得同時並用活頁者為總會計,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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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何機關應備珍貴動產及不動產之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或地圖、圖樣備查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0 條,重點是分清楚「誰負責備置珍貴財產的備查簿」與「誰負責訂定備查簿程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50 條規定:管理特種財物機關,對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的暗記紀錄等備查簿;對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至於備查簿的程式,則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何機關應備」這些索引、照片、圖樣、暗記紀錄或地圖等備查簿。依《會計法》第 50 條,義務主體是「管理特種財物機關」,因此選擇 (B)。

判斷時可抓住題幹的動詞:「應備」問的是實際管理並備置紀錄的機關;若問「備查簿程式由誰定」,才是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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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機關行使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參與機關財務組織、解釋審計法令、會商機關制度規章,以及考核機關績效的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審計法》的法定用語,尤其注意規定究竟是「應會商」還是「應會商後始得核定施行」。兩者差異在於是否將會商明定為核定施行的前置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派員參加各機關財務組織,對其決議事項曾表示異議者,不受該決議拘束。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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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其一定金額目前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8 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所定的財物報廢查核門檻。依《審計法》第 58 條,各機關經管財物達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時,應辦理報廢;達一定金額者,須報審計機關查核。該金額門檻依相關規定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財物報廢金額達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者,應陳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解題方法

題幹引用《審計法》第 58 條的規定,題目問的是「一定金額」的具體數額,因此應辨識法條後續所指的財物報廢分級金額規定,而非只記得《審計法》有報廢查核要求。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金額表,門檻為 3,000 萬元,故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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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公營事業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稽察其一切收支及財物時,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派員赴公營事業機關就地辦理審計或稽察其收支、財物時,除依《審計法》第 65 條、第 66 條及第 67 條辦理外,還應注意施行細則第 36 條列出的查核事項。

其中,該條第 10 款規定:「審度各機關內部控制之執行,應詳細考核其實施之有效程度。」本題 B 選項把「內部控制」改成「內部審核」,因此不符合條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是在問公營事業就地審計的法定注意事項,再將選項中的關鍵名詞與《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逐一比對。這題的關鍵差異是「內部控制」與「內部審核」:兩者都是審計相關概念,但法條在此處規定考核的是內部控制之執行及其有效程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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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下列何者中彙總列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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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38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

「彙總列表說明」的對象是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彙整後列在「總預算案」中;不是只列在個別機關的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各機關單位」與「彙總」兩個線索:經費分散於各機關,須集中彙整說明。《預算法》第 38 條已直接指定彙總說明的位置為總預算案,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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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其基礎與應遵守之原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第1條所定的預算編製與執行原則。條文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在當時即為上述內容,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的兩組關鍵詞:

  • 基礎:財務管理
  • 原則:總體經濟均衡

將兩者與選項比對,即可選出符合條文原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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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何者報告於審計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63 條,重點是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須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何種報告給審計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63 條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有工作衡量單位者,並應附送成本分析報告及說明。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公務機關」、「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63 條。法條明定應附送的是「績效報告」,因此選項中與法條用語相同者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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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時,後任人員應於幾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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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17條主辦會計人員移交程序。依民國112年命題時的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後任接受移交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並出具交代證明書。

題目問的是「後任點收並出具交代證明書」的期限,不是前任完成交代的期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主體與程序:題幹是「後任人員」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並「出具交代證明書」,直接對應《會計法》第117條所定的二日期限。因此選二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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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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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110條關於會計人員違法或失職的處理程序。依民國112年適用條文:

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因此,法定程序是由「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再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關鍵角色及程序:

  1. 函達者:所在機關長官。
  2. 函達對象:主計機關長官。
  3. 後續處理:應即依法處理。

比對選項時,重點是找出函達對象是否為「主計機關長官」;即使其他選項提到審計機關或上級機關,若不符條文指定對象,就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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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何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9 條第 3 項的風險預警機制。依該項規定,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事項,得向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預警性意見,使其妥為因應。

此機制著眼於「潛在風險」及「事前因應」,屬於審計機關發揮前瞻功能的一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潛在風險事項」,再對照《審計法》第 69 條第 3 項的法定用語。條文規定提出的是「預警性意見」,因此選項中與條文原文相符者為正解。

本題依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該項規定於 104 年增訂,截至命題年度適用的法定用語為「預警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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