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分別依《會計法》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列表格式,說明中央政府各機關會計月報(單位決算)之編送期限、對象及份數,應如何辦理?
| 項目 | 會計法 | 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
|---|---|---|
| 編送期限 | ||
| 編送對象 | ||
| 編送份數 |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會計法對會計報告編送的原則規定,以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對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的具體作業規定。兩者層次不同:會計法規定月報的法定期限;編送對象與份數則由一致規定明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會計法》第 32 條確認月報的一般期限,再依一致規定第十七點補出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的送達機關、份數與十二月份例外。題目所稱「單位決算」與表格所列「會計月報」不同;本題依表格及題旨,回答會計月報的編送規定。
表格作答
| 項目 | 會計法 | 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
|---|---|---|
| 編送期限 | 依《會計法》第 32 條,月報於各該期間經過後 15 日內送出。 | 各月份會計報告於次月 15 日前送達;但12 月份會計月報配合年度決算編製期程,依總決算編製要點規定編送。 |
| 編送對象 | 《會計法》第 32 條未另列月報的具體送達對象。 |
第 二 題25 分
依《審計法》規定,說明下列各項情境之敘述是否正確。若正確,於說明欄中回答「正確」;若不正確,於說明欄中回答「錯誤」並予以更正。
-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由審計部決定之。
-
審計部審計會議及審計處(室)審核會議之會議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審計法》所定期限辦理時,得自動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審計部核定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技術協助與審計決定權、審計會議規則、聲復及覆議期限展延、審計章則與書表格式、就地審計結果核定機關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題目所涉規定於命題當年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抓出敘述中的權責主體與法律效果,再對照《審計法》條文。常見出題方式是把正確的程序描述與錯置的機關名稱混在一起;尤其要分辨「審計部」、「原委託之審計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
選項分析
1. 錯誤
《審計法》第 9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涉及特殊技術、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題目將決定權寫成「審計部」,範圍過窄且不符條文。正確應為: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2. 錯誤
《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題目誤稱由監察院定之。正確應為:審計部審計會議及審計處(室)審核會議之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3. 錯誤
《審計法》第 25 條規定,因特別事故未能依期限辦理者,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 1 題2 分
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務基金係編列何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的預算分類,關鍵是判斷「政大附小校務基金」在預算組織中的層級。
《預算法》第 19 條規定,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第 20 條規定,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的各預算,分別稱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問不是泛指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而是「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務基金」;應依它在政大校務基金預算架構中的位置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上層預算,再確認附小校務基金是否為上層預算內另依基金別編列的分預算:
- 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
- 政大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務基金列在該附屬單位預算架構內,屬其分預算。
- 因此,應選「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僅何者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3 條的經常收支平衡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除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外,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均不得充作經常支出。
因此,判斷重點是:題目問「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時,哪一項收入可用於經常支出。排除法條明列不得充用的三類財源即可。
解題方法
將《預算法》第 23 條的限制逐一對照選項:
- 不得充經常支出: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 未列入上述禁止項目,且屬經常性財源者:徵收賦稅收入。
故徵收賦稅收入可作為經常支出的財源,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預算法》有關分配預算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分配預算的編造與執行規定。依民國 114 年法規,分配預算的編造見《預算法》第 55 條;歲出分配預算的執行見同法第 61 條。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是在考「分配預算如何編造」,還是「執行時如何處理經費」。第 61 條規定,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考核;下月或下期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法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這與選項 D 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預算法》第 55 條規定,各機關應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按實施計畫編造分配預算,並於預算實施前完成;條文並非規定「按日或按月分配」。
第 4 題2 分
信託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屬何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6 條的政府會計事務分類。條文將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六種,其中第六種為「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特種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所管基金處理的會計事務。
該條並將各種信託基金列入特種基金。因此,信託基金管理機關處理所管基金的會計事務,屬於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依《會計法》第 6 條的分類架構,歸在「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兩個關鍵詞:「信託基金」與「基金管理機關」。接著依序判斷:
- 《會計法》第 6 條將各種信託基金列為特種基金。
- 特種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所管基金的會計事務,屬於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 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列在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的分類項目中。
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財務審核之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6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內部審核分為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
- 財務審核: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 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
- 工作審核: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判斷關鍵是先辨認選項所描述的內容,屬於哪一種審核。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會計法》第 96 條的定義:題目問「財務審核」,就找「計畫、預算的執行與控制」。依此,選項 B 符合法條原文。
選項分析
- **(A) 公債及賒借之處理程序之審核:錯誤。**這是內部審核範圍中的「財務審核」項目之一,但不是財務審核的定義本身。題目問的是財務審核的範圍,須依第 96 條所列的定義選答;
第 6 題2 分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多久內聲復?聲復以幾次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3 條所定的「聲復」期限,以及法條對聲復次數是否設有限制。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有效的《審計法》第 23 條,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除決算審核依《決算法》規定辦理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復;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條文沒有規定聲復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接到審核通知後的聲復」,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23 條。條文明定期限為 30 日,但未限制聲復次數,因此選項應是「三十日,未規定」。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行政院編列 114 年度至 116 年度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下列有關是項特別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39 條的繼續經費規定。繼續經費是因計畫或業務具有跨年度性,須依設定的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預算書應列明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並按年度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跨年度計畫的年度預算分配額,不等於得在該年度結束後自動延用的保留額。年度終了後,未使用的預算不能僅因屬於繼續經費,就直接轉入次年度繼續支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三年期特別預算是否符合繼續經費的特徵,再檢查每個選項是否把「跨年度分期編列、支用」誤解成「年度終了後未用經費自動展延」。前者是繼續經費制度;後者則是預算保留問題,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不能直接轉入次年度。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行政院於 114 年 8 月 14 日提出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下列有關是項追加預算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追加預算的性質、財源及程序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82 條規定:「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追加預算是在既有年度總預算之外,因法定事由增加歲出所編列的預算;它仍屬該年度總預算的一部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考的是哪一類規定:追加預算的準用範圍看第 82 條,追加歲出預算的法定事由看第 79 條,追加歲出所需財源看第 80 條;至於因緊急需要得先行支付,屬特別預算的規定,不能移用到追加預算。
選項分析
(A) 錯誤。《預算法》第 82 條所定準用範圍包括「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不限於審議及執行。選項漏列「編造」,且以「僅」限縮準用範圍。
第 9 題2 分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配合業務增加需要隨同調整之禁伐補償支出,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附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方式。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屬《預算法》第 4 條所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其預算編製與執行須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預算法》第 87 條規定,營業基金因配合業務增減需要而隨同調整的收支,併入決算辦理;第 89 條則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營業基金的相關規定。因此,題目所述「配合業務增加需要隨同調整」的禁伐補償支出,應採超支併決算方式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基金預算類型,再抓題幹關鍵字。「配合業務增加需要隨同調整」對應《預算法》第 87 條的處理方式:符合規定的調整收支列入年度決算,不是另行補辦預算,也不是一律報行政院核准後才能支出。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財政部國庫署編列 114 年度全民普發現金特別預算 1,800 億元,悉數以發行公債支應。依《會計法》規定,是項特別預算之執行係屬何種會計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各類會計事務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會計事務包括普通公務、公庫出納、公債及非常事件等類型;判斷時應看預算的性質與用途,不能只看經費由何種方式支應。
題目所述為全民普發現金特別預算,屬因應特定事件而編列的特別預算,其執行歸入《會計法》所稱的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全民普發現金特別預算」。本題問的是該特別預算的執行屬於哪種會計事務,因此依預算的事件性質分類,應選「非常事件」。
「悉數以發行公債支應」是在交代財源;它不會把這項特別預算的執行改列為公債會計事務。預算執行的會計分類與籌措財源所涉及的公債業務,是不同的判斷層次。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有關預算執行之控制及查核,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有關預算執行的控制與查核,重點在辨識各機關的權限、適用對象,以及法定年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即可:第 62 條之 1 看政策宣導規定適用的法人門檻;第 63 條看歲出分配數列為準備的程序;第 67 條看重大工程預算未動用的年限;第 66 條則核對實地調查的權責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適用對象包括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題目說「未達 50%」,不符合該條所定門檻,因此不屬該條所列適用對象。判斷關鍵是「百分之五十以上」,包含剛好 50%,不包含低於 50%。
**(B) 正確。**依《預算法》第 63 條,中央主計機關審核機關報告,或依第 66 條實地調查後,發現機關未按季或按期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其
第 12 題2 分
下列屬會計人員應負之財務責任有幾項?
① 會計報告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 ② 執行內部審核犯有重大過失致公庫受損失。 ③ 出納人員經管現金遇有遺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④ 簽發支票有超過核准數額,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發生財務損失時,誰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特別留意責任主體是否為會計人員。法源主要包括《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審計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兩件事:
- 題目所述情形是否符合法規所定的財務責任要件。
- 負責人是否屬於題目所問的「會計人員」。
符合兩項者計入;只有一般經管財物人員負責、但未指明其為會計人員者,不計入。
選項分析
① 計入。《會計法》規定,會計報告等記載因繕寫錯誤致公庫受損失,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題幹符合此要件。
② **計入。**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6 條,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題幹明示執行內部審核有重大過失,且致公庫受損失,符合例外情形,應負財務責任。
第 13 題2 分
甲機關 113 年 12 月 10 日發生應收帳款 30 萬元及應付帳款 100 萬元,另同年 12 月 20 日簽訂契約訂購冷氣設備一批 150 萬元於次年度交貨。請問甲機關年度終了收支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2 條及《決算法》第 7 條,重點是年度終了時,依款項性質區分應收款、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逾四年仍未實現的決算列數,則依《決算法》規定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72 條規定:
- 已發生但尚未收得的收入,年度終了後應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
- 尚未使用的經費,原則上停止使用。
- 已發生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或已成立的契約責任,經核准後,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 轉入下年度的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決算法》第 7 條規定,決算所列應收款、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於年度終了屆滿四年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
解題方法
先按題目所述事實分類,再對照法定年度終了程序:
- 113 年 12 月 10 日發生的應收帳款,是已發生但未收得的收入,屬「以前年度應收款」。
- 同日發生的應付帳款,是已發生但尚未清償的債務,屬「以前年度應付款」。
- 12 月 20 日簽訂契約訂購、次年度才交貨的冷氣設備,題目已指出契約責任成立,但尚非題述已發生的應付帳款,年度終了時依核准情形列為「保留數準備」。
第 14 題2 分
甲機關編有 114 年度單位預算及其追加預算、114 年度就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及 114 年度至 115 年度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請問甲機關 114 年度結束應辦理之決算有幾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的決算種類,以及特別預算跨年度執行時的處理方式。《決算法》第 3 條按預算分類列有總決算、單位決算、單位決算之分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甲機關在 114 年度終了時應辦理幾種決算,不是把每一筆預算各算一種。單位預算及其追加預算仍屬同一機關的單位預算;跨年度特別預算則依《決算法》第 22 條規定,於執行期滿後編造決算,跨越兩年以上者另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預算在 114 年度終了時是否形成一種決算:
- 114 年度單位預算及其追加預算:追加預算併入該年度的單位預算執行,年度終了辦理一種單位決算,不因有追加預算而多算一種。
- 114 年度就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依附屬單位預算編列,年度終了辦理一種附屬單位決算。
- 114 年度至 115 年度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執行期間跨越 114、115 年度,114 年底尚未執行期滿,因此不在 114 年度終了時編造該特別預算的決算;跨年度期間依規定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審計機關審核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之審計重點?
①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② 賦稅捐費之查核 ③ 盈虧審定 ④ 固定資產之重估價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的審計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49 條列出此類機關的審計重點,包括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盈虧審定,以及固定資產重估價相關紀錄的審核;賦稅捐費查核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這類審計重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審計法》列舉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 ①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屬於審計重點。
- ② 賦稅捐費之查核:不屬於本題所列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重點。
- ③ 盈虧審定:屬於審計重點;《審計法》第 51 條並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 ④ 固定資產之重估價審核:屬於審計事項;依《審計法》第 53 條,依法辦理固定資產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第 16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計結果發覺有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及不當支出,下列對事之處理,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剔除款項、賦稅捐費審計、公營事業盈虧撥補,以及機關績效考核結果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審計法》的明文用語,特別留意績效考核結果應「報告監察院」,而非「報請監察委員依法處理」。機關績效考核與個別人員違失的處理,是本題容易混淆之處。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審計法》第 72 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的款項或不當事項,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若確認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得依情節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選項所述與條文意旨相符。
第 17 題2 分
審計機關處理各機關審計案件,對於審計結果發給機關之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2 條所定審計結果的發文方式。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後,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被審核機關「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年度決算經審核後,則依相關規定發給「審定書」。
「審核報告」與上述發給機關的審計結果文件不同,故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文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審計結果發給機關的文件」,再區分發給被審核機關的個別審計文書,以及供呈報或公開審核結果的報告。依《審計法》第 22 條,核准通知、審核通知是處理審計案件後發給被審核機關的通知;審定書則用於年度決算審核。審核報告不在這組發給機關的文件之列,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中央總會計之彙編範圍?
① 公務機關會計 ② 信託基金會計 ③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 ④ 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會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總會計制度》所定中央總會計的彙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中央總會計以公務機關及特種基金的會計報告等資料產生彙編報告;信託基金則屬政府年度會計報告應揭露的必要補充資訊,並非中央總會計的彙編項目。
判斷時要分清楚「納入中央總會計彙編」與「在年度會計報告中揭露補充資訊」兩者。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項是否屬於公務機關會計、特種基金會計,或僅屬補充揭露:
- 公務機關會計:納入彙編。
- 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會計:屬特種基金會計,納入彙編。
- 信託基金會計:作為必要補充資訊揭露,不納入彙編。
- 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會計:財團法人不因受政府捐助即成為公務機關或特種基金,不納入彙編。
第 19 題2 分
《會計法》所定之超然主計制度,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超然主計制度的內涵。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超然主計制度著重於主計機構、主計人事及主計職責的獨立與超然,使主計工作能依法執行,不受業務機關不當干預;法定內涵不包括「主計費用超然」。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屬於超然主計制度所保障的面向。前三項中,機構、人事、職責均涉及主計制度的組織、任用與職權獨立;「費用」則不是該制度列舉的超然面向,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係內部審核之範圍?
① 財務審核 ② 工作審核 ③ 現金審核 ④ 採購及財物審核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政府會計中「內部審核之範圍與分類」,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如下:
- 《會計法》第 96 條:內部審核之範圍分為「財務審核」及「工作審核」;其詳細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
-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7 條:內部審核之範圍規定如下:
- 財務審核:包含「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及「採購及財物審核」等 5 項。
- 工作審核:包含「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量」、「觀察作業進度」及「分析工作成效」等事項。
解題方法
題幹特別強調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明確指出解題切入點不僅限於《會計法》本法,更包含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解題時應從母法與子法的階層體系逐一檢視各項目:
- 項目 ①「財務審核」與項目 ②「工作審核」,屬《會計法》第 96 條明定之內部審核兩大主要範疇。
- 項目 ③「現金審核」與項目 ④「採購及財物審核」,屬《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7 條第 1 款明定歸屬於「財務審核」項下的具體審核範圍。
因此,①、②、③、④ 皆屬內部審核之法定範圍。
選項分析
- 審核項目檢視:
- ① 財務審核:正確。屬《會計法》第 96 條第 1 款所定內部審核範圍(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 ② 工作審核:正確。
第 2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係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所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的職權,以及內部審核與審計機關職權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96 條規定,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得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各單位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內部審核的範圍則包括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及財物查核等事項。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並將「工作審核」界定為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的審核;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則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會計人員的內部審核事項,還是業務單位或審計機關的職掌。題目中「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是工作審核的明確定義,屬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的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機關 114 年度單位預算經立法院審議結果,指定刪減業務費項下之國內旅費 25%。請問甲機關 114 年度國內旅費不足時,可運用之預算執行彈性有幾項?
① 動支第一預備金 ② 動支第二預備金 ③ 獎補助費流用至國內旅費 ④ 設備及投資流用至國內旅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立法院審議刪減預算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同法第 63 條也規定,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本題指定刪減「業務費項下之國內旅費 25%」,因此國內旅費遭刪減的部分,不得以動支預備金或其他科目流用的方式補回。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不足的國內旅費是否屬於「立法院審議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題目已明示指定刪減 25%,因此答案是肯定的。
接著分兩類檢視選項:
- 預備金:刪減的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 科目流用:刪減的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不能由其他科目流入補足。
兩類彈性均受限制,故可運用項目為 0 項。
第 23 題2 分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外之其他特種基金,以何者為主?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0 條對特種基金預算審議重點的規定。條文明定: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建設事業為主;其他特種基金則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營業基金以外之其他特種基金」,再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50 條後半段。法條將兩類基金的審議重點分別規定,其他特種基金的法定重點就是基金運用計畫。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有關預算之審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的審議規則,重點在列席報告人員、歲出審議方式、營業基金審議範圍,以及總預算案未依期限完成時的預算執行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引用的條文主題,再檢查人員、審議重點及期限等關鍵文字是否與《預算法》一致:
- 第 48 條規定總預算案審議時的列席報告事項。
- 第 49 條規定歲出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的審議原則。
- 第 54 條規定總預算案未依第 51 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如何執行。
選項分析
(A) 錯誤。《預算法》第 48 條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選項多列了「相關部會首長」,與法條所列人員不符。
第 25 題2 分
有關審計機關考核財務效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中審計機關考核財務效能,以及審核各類決算時應注意的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審計法》規定:
- 第 66 條列出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時應注意事項,包括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 第 67 條規定,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應注意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
- 第 68 條規定,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 第 69 條規定,審計機關發現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供機關妥為因應。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第 66 至 69 條。前三項分別重述第 66、67、68 條的規定;關鍵在於 D 選項將第 69 條對「潛在風險事項」的處理方式改成「應即報告監察院」,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