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1 分
依預算法之規範,立法院審議交通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年度預算案時,其審議重點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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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49條及第50條,重點是依預算的性質,辨別立法院審議時應關注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第49條,預算案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及優先順序;其中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支出為主,並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
依第50條,特種基金預算的審議重點分為兩類:
- 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建設事業為主。
- 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三個機關預算的類型,再套用相應審議規範:
- 交通部編列的是機關單位預算,依第49條,說明預算案審議的通案重點。
- 高速公路局年度預算中的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屬作業基金,是其他特種基金,依第50條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第 二 題15 分
依會計法之規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會計制度應明定之內容依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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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9 條「會計制度應明定之事項」。題目中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屬政府機關,其會計制度應依《會計法》規定設計;本題不考鐵路局的組織或業務細節,而是考法定必載事項及其順序。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會計法》第 19 條逐項列出會計制度應明定的八項內容:
- 實施之機關範圍。
- 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 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 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 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 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 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 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第 三 題14 分
依審計法之規範,審計機關辦理財政部關務署審計事務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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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65條「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財政部關務署是中央政府機關,辦理其財務審計,適用公務機關審計規定;審計機關應依該條所列五項內容進行審查。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有效法規為準。《審計法》第65條目前所列事項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判斷被審計機關的性質,再找《審計法》中對應的審計類型:
- 關務署屬中央政府公務機關,並非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機關。
- 因此,適用《審計法》第65條「公務機關審計事務」的規定。
- 依條文列出五項注意事項,作為本題答案。
應注意事項
依《審計法》第65條,審計機關辦理關務署審計事務,應注意:
-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查核各項處理程序是否妥適,並確認是否遵循相關法令。
-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檢視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形,並評估執行成果。
第 1 題2 分
依照預算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測驗考生對《預算法》兩大核心架構的掌握:
- 預算收支與融資調度之範疇(預算法第 6 條、國庫法規定):總預算架構下的融資性收支(舉債與還本),僅限於一年以上之「長期債務」,不包含未滿一年之「短期債務」(短期債務屬國庫調度資金性質,不編入總預算)。
- 經常門與資本門收支平衡原則(預算法第 23 條):政府收支劃分中,資本門財源不得充經常門支出(防範債留子孫);但經常門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厚植國家基礎建設)。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規範 關鍵字篩選」切入:
- 第一步(排除 A、B):檢驗債務期限。預算上的「債務之舉借」與「債務之償還」,依法僅計入長期性債務(公債及賒借),凡選項提及包含「短債」者皆屬錯誤觀念。
- 第二步(比較 C、D):檢驗收支移充之方向性。《預算法》第 23 條明定財源移充為「單向原則」——只能「由經常門移充資本門」,不可「由資本門移充經常門」。據此可迅速鎖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預算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不包括在內。」政府總預算的整體財源籌措(歲入+融資財源),其中債務之舉借僅限於一年以上之「長期債務」(即公債及賒借)。未滿一年之「短期債務」(如發行國庫券或洽借短期借款)屬於國庫內部流動性之現金調度(依國庫法辦理),不編入總預算之收入。本選項列入「長短債務之舉借」,故屬錯誤。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預算法所規範提出特別預算之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院提出「特別預算」之法定要件,法源依據為《預算法》第 83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亦同)。
預算制度原則上恪守「預算單一性原則」與「預算完整性原則」,所有歲入、歲出均應納入年度總預算;特別預算係為因應國家突發或特殊重大情事而設之例外救濟機制,因此法律對其提出條件採取嚴格之「法定列舉主義」。
依《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重大災變。
-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對照題型:
- 審視題幹關鍵字:「非為預算法所規範提出特別預算之條件」,此為否定題型。
- 將各選項與《預算法》第 83 條列舉之四款事由逐一對照比對,找出未列入法條之項目。
- 凡屬於法條列舉者為法定條件,不符題意;非屬法條列舉或為命題者自行杜撰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屬於法定條件。符合《預算法》第 83 條第 2 款之規定(例如因應重大金融海嘯或經濟危機提出之特別預算),非屬本題所選之「非條件」,故錯誤。
- (B) 緊急重大工程:非屬法定條件。《預算法》第 83 條並無「緊急重大工程」此一獨立要件。
第 3 題2 分
根據預算法規定,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與控制機制」,以及其與「單位預算(公務預算)」在預算執行程序上的關鍵差異。
涉及法源包括:
- 預算法第 4 條、第 19 條:特種基金(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歲入、歲出以其「一部分」編入總預算之原則與內容。
- 預算法第 53 條、第 55 條、第 56 條:預算執行之分配程序(公務預算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 預算法第 88 條:附屬單位預算之企業化管理與彈性機制,包含「超支併決算」及先行辦理後「補辦預算」之要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公務預算(單位預算)」與「基金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的本質區別**:
- 預算編入:公務預算為全額編入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採淨額或盈虧撥補概念,僅以「一部分」(盈餘繳庫、虧損撥補、資本增撥收回等)編入總預算。
- 預算分配:公務預算重在收支進度控管,編製「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基金預算因具營業或事業營運性質,重在營運效率與業務量變動,編製的是「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絕非公務預算的歲入歲出分配預算。
- 彈性機制:附屬單位預算具備企業化營運彈性,法規特別賦予業務擴增時的「超支併決算」與緊急資本支出時的「先行辦理、補辦預算」特權。
據此對照四個選項,即可迅速找出錯誤之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所選)
- 依預算法第 4 條規定,特種基金之歲入、歲出,以其「一部分編入總預算」。
- 另依預算法第 19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應行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繳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第 4 題2 分
依據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重點為《預算法》第七章「特種基金預算」中,關於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法定項目。
依據預算法第 86 條規定,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 營業收支之估計。
- 盈虧撥補之預計。
- 資本之由來及其增減之預計。
-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之預計。
- 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 資金之轉投資及其來源之預計。
- 其他重要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精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預算法第 86 條法定之 7 項正面列舉項目,並區分「法定預算主要內容」與「預算附屬財務報表項目」之差異:
- 法定「主要內容」著重於營運收支、盈虧分配及重大的資本與資金調度活動(動態估計)。
- 「資產、負債之預計期末餘額」為靜態財務狀況,屬於預算書附屬書表之「預計平衡表(資產負債表)」所呈現之數據,並未列於預算法第 86 條之法定主要內容之中。
因此,對照法條即可直接排除法定列舉的項目,選出不屬於主要內容之選項。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單位預算之彈性機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註:預算法相關條文迄今無重大實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辨析**「單位預算(公務機關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預算)」**在預算執行彈性機制上的法制差異:
- 單位預算之執行彈性:單位預算遵循嚴格之「預算法定原則」與「總額預算主義」,公務機關缺乏營運收入與自負盈虧機制,故其彈性機制主要包括:
- 時程與進度調整:修改分配預算(預算法第 57 條)。
- 科目間調配:經費流用(預算法第 62 條、第 63 條)。
- 額外財源補充:動支預備金(預算法第 64 條、第 70 條)及追加預算(預算法第 79 條)。
-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彈性:特種基金具事業或財務運作性質,為因應市場變遷與業務量增減,預算法第 88 條特別賦予成本與費用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超支併決算」**之特殊彈性機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關鍵切入點為**「預算主體之適用範圍」**:
- 題目明確限定為**「單位預算」**之彈性機制。
- 解題時應審視各選項之法定機制所規範的主體;若該機制僅適用於「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即非單位預算之彈性機制。
- 經由法規歸屬檢視,「超支併決算」係規範於預算法第四章「附屬單位預算」之第 88 條,單位預算依法並無超支併決算之適用,故能直接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單位預算之彈性機制)
- 法規依據: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遇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依法律增設新機關、重大政事或重大災難等情事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說明:追加預算屬於預算法定後,因應不可預見之情事或政策變更,在原法定預算總額之外尋求立法機關追加財源的「外部彈性機制(程序彈性)」,為單位預算合法的彈性救濟手段之一。
第 6 題2 分
連江縣總會計制度及一致性規定,其設計、會商及核定之機構分別為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及一致性規定」之設計、會商與核定權責,以及審計機關在各縣市之組織轄區配置:
- 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之管轄權限(會計法第 18 條):各級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一致性規定,由各該管主計機關設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呈請各該政府長官核定公布之。但直轄市、縣(市)總會計制度及一致性規定,應報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公布之。
- 審計機關設置與兼辦管轄(審計部組織法第 14 條):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各縣(市)設審計室。但業務較簡之縣(市),得由鄰近之審計處(室)兼辦,或數縣(市)合設一審計處(室)。在實務組織編制上,連江縣並未單獨設立審計室,其財務審計業務係由「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兼辦。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權責劃分三部曲」之切入點,逐一檢驗設計、核定與會商機關:
- 設計機構:連江縣屬縣級地方自治團體,其總會計制度及一致性規定,由該管主計機關——「連江縣政府主計處」負責設計。
- 核定機構:依會計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縣(市)總會計制度及一致性規定,其核定權在中央最高主計機關,應報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縣府本身無最終核定權。
- 會商機構(破題關鍵):
- 依法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
- 審計部並未在連江縣設立「連江縣審計室」,而是依審計部組織法第 14 條但書,委由鄰近之「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兼辦連江縣轄區業務。
- 因此,依法會商之實質審計機關為兼辦該業務之基隆審計機關。
結合「連江縣政府主計處設計」+「基隆審計機關會商」+「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即可得出唯一正確組合。
第 7 題2 分
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單位會計必設之會計簿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會計簿籍之種類」與「各類公務會計應置(必設)與得置(選設)簿籍」之法定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會計法》相關條文迄今未作修正):
- 會計簿籍之架構:
- 依《會計法》第 20 條,會計簿籍分為「帳簿」與「備查簿」。
- 依《會計法》第 21 條,帳簿分為「序時帳簿」(普通序時、特種序時)與「分類帳簿」(總分類、明細分類)。
- 法定設置規範(必設 vs. 得設):
- 依《會計法》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單位會計應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其有需要者,得置特種序時帳簿、明細分類帳簿及備查簿。」
- 法條明定「應置」者,即為法律強制要求之必設簿籍;明定「其有需要者,得置」者,則屬機關視業務實際需要而設置之選設簿籍。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律文字中**「應置(必設)」與「得置(選設)」**之差異:
- 題幹問的是「單位會計必設之會計簿籍」。
- 直接檢索《會計法》第 24 條第 2 款前段:「單位會計應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 同款後段所列之「特種序時帳簿」、「明細分類帳簿」及「備查簿」,要件為「其有需要者,得置」,屬於視狀況增設之輔助簿籍,非屬必設。
- 綜合上述,單位會計必設之簿籍僅有「普通序時帳簿」與「總分類帳簿」二種。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會計法內部審核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會計法中「內部審核之範圍」**之法定要件與職掌界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依據會計法第 96 條規定,內部審核之法定範圍僅區分為兩大類:
- 財務審核:指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現金、其他財物及憑證之查核。
- 工作審核:指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內部審核係由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會計法第 95 條本文),其職責在於透過會計程序確保預算執行合規、保障公款財物安全並評估成本效益,職權範圍並不擴及人事行政、組織員額編制或公務人員考績等非會計專業領域。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列舉比對法與權責機關職能區分法切入:
- 法條直接對照:檢視各選項文字是否精確對應會計法第 96 條所列舉之「財務審核」或「工作審核」內涵。
- 本職業務判定:內部審核屬於主計(會計)業務範疇。選項中若涉及「人事管理」、「考績管考」或「組織員額配置」者,本質上隸屬機關人事單位、研考單位或各級主管之職權,顯非會計法所定內部審核之範圍。
選項分析
- (A) 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錯誤(屬於法定內部審核範圍)。
- 依會計法第 96 條第 1 款規定,財務審核包含「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其目的在確保各機關收支皆能在法定預算與分配計畫內妥善控制與執行,屬財務審核之法定範圍。
- (B) 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錯誤(屬於法定內部審核範圍)。
第 9 題2 分
下列關於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程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關於「會計程序」之核心條文,涵蓋記帳憑證與簿籍之登錄及錯誤更正(會計法第 66 條)、機器貯存體資料之內部控制(會計法第 54 條)、會計檔案之移交與保管(會計法第 106 條)以及分會計機關會計報告之編製責任(會計法第 82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變更)。
核心考點在於辨析會計記載「當時發現繕寫錯誤」時的法定更正權責主體,究竟屬於第一線作業之「原登記員」,抑或是綜理監督之「主辦會計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規範與權責劃分的記憶題。解題時應從「內部控制與權責相符原則」切入:
- 區分經辦人員與主管人員職責:日常記帳或登錄作業發生筆誤,屬於第一線經辦事務,基於「誰經辦、誰負責」之原則,應由最初為該記載行為之人員(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並簽章以明責任,而非由負監督審核職責之主辦會計人員越俎代庖。
- 逐一檢視法條要件:檢視各選項中之行為主體(主辦會計人員 vs. 原登記員)、程序要件(總數控制數碼、移交時點、編製規範)是否與《會計法》條文相符。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符合題意,為本題正確解答): 依《會計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記帳憑證及會計簿籍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本項更正程序之法定主體為「原登記員」,選項卻敘述為「應由主辦會計劃線註銷更正」,偷換權責主體,故本選項錯誤。
第 10 題2 分
特別收入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條文亦同,未作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特種基金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總預算之關係與銜接方式」。 特種基金依法採獨立計算與自給自足原則編造「附屬單位預算」,但基金若有不足需由公庫挹注,或有賸餘需繳回公庫時,即涉及政府整體歲入、歲出之資金調度。
- 法規依據:
- 《預算法》第 19 條:「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信託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其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 對照法條(《預算法》第 18 條):「營業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其盈餘之應繳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解題方法
- 確認基金性質:題目所詢主體為「特別收入基金」,在《預算法》第 4 條之基金分類中,屬於特種基金項下的「非營業特種基金」。
- 鎖定銜接規範:檢視《預算法》規範非營業特種基金(特別收入、資本計畫、作業、債務、信託基金)預算編入「總預算」的項目。
- 法條直接對應:依《預算法》第 19 條規定,此類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僅限於其與公庫往來的淨額,即「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應繳庫額」固然正確,但「作業賸餘」屬於作業基金之財務成果(收入減支出之餘額),係附屬單位預算內部的收支項目,並非編入總預算之項目;
第 11 題2 分
依我國審計相關法規規定,審計機關或人員之獨立性,未體現在那個制度之設計?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法》及《審計部組織法》中關於「審計獨立性」之法制保障內涵。
審計權為國家財務之客觀監督權,為確保審計機關與人員能夠不偏不倚、發揮揭弊興利之效,法制上必須賦予高度的獨立性保障。我國審計相關法規對於獨立性之設計,主要建立在以下三大支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 職務行使之獨立性:《審計法》第 8 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干涉。」
- 人員身分之獨立性:《審計法》第 9 條明定審計官、審計、稽察等專業審計人員,非受有懲戒處分或具有法定事由(如受破產宣告、受監護宣告、因案受羈押等),不得隨意停職、免職或轉職。
- 機關首長之任期保障:《審計部組織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長任期六年。」透過固定任期制避免政治力隨意更迭審計長。
解題方法
從公法上「機關及人員之獨立性機制」切入剖析:
- 職權獨立:確保執行業務過程免於外力干涉(選項 A 符合)。
- 人事保障:包含所屬專業人員的身分保障(選項 B 符合)及機關首長的任期保障(選項 D 符合),使其無懼於權勢打壓。
- 財政與員額自主:在現代民主法治國體制下,政府機關之經費預算須依《預算法》由立法院審議,員額編制亦須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組織法規範。審計長對審計機關之經費與員額並無「實質之自主權」,仍須依法編列預算概算並受立法院審查與監督。
因此,尋找法規「未設計」或「不存在」之項目,即可判定 (C) 為正確解答。
選項分析
- (A) 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干涉:此為審計職權行使之獨立性。依《審計法》第 8 條明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干涉。」此項制度設計具體體現了職務獨立性,故不符題意(非本題所選)。
- (B) 審計官、審計、稽察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停職、免職或轉職:此為審計專業人員之身分保障。
第 12 題2 分
下列關於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審計法》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第二章「審計職權」中,審計人員執行公務時之調查權限、強制保全措施及被查機關之協力義務,主要涉及《審計法》第 14 條至第 17 條之規定:
- 內部查閱與檢查權(審計法第 14 條第 1 項):審計人員得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主管人員負有不得隱匿或拒絕之義務。
- 緊急保全措施權(審計法第 15 條):遇有必要時,得展期盤查或報經「審計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帳證文件並提取之。
- 外部查詢與調閱權(審計法第 16 條):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文件。
- 通知說明與答復權(審計法第 17 條第 2 項):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詢。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精準對照法」與「行政外部監督之權限邏輯」切入: 外部審計係立於獨立、超然之立場監督各機關之財務收支。若審計人員在查核過程中發現重大疑點,採取「封鎖簿籍憑證」及「提取文件一部或全部」等高度限制受查機關權利的強制性保全作為時,其內部核准程序應報請所屬的「審計機關長官」核准,絕不可能由「受查之該機關長官」核准(否則形同受查者審查監督者,違背外部審計獨立性原則)。據此審視各選項之文字主體即可迅速破題。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符合《審計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故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之敘述完全正確。
第 13 題2 分
下列關於審計法之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本題旨在測驗《審計法》中關於「總決算審核程序與報告備詢」、「績效審計與行政監督界限」以及「會計人員簽證疑義之諮詢保障」等核心法條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各相關條文至今均未修正)。
核心觀念
- 總決算之審核期限與備詢義務(審計法第 34 條、憲法第 105 條、決算法第 27 條):
- 審計部應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審核報告時,如有諮詢或需要資料,審計長負有「答復或提供之義務」。
- 審計獨立性與各機關內部辦法之報送程序(審計法第 67 條): 各機關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基於行政權之自主運作與審計權之事後獨立監督,僅須「通知」該管審計機關,不須「會商」或「報審計機關核定」。
- 主辦會計人員之獨立簽證保障(審計法第 17 條、會計法第 100 條): 得以書面向審計機關諮詢法令疑義並得暫時拒絕簽證之主體,法條明定專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不包含「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精確記憶與觀念辨正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核對法定期限數字:區分決算編造送出與審計審核之期限,辨識審計部審核總決算之期限為「三個月」,快速排除選項 (A)。
- 釐清審計機關與行政機關之分際:審計機關本於外部監督地位,不介入行政機關內部辦法之訂定,因此法條規定為「通知」而非事前「會商」,迅速排除選項 (C)。
- 嚴格辨析法規主體與規範意旨:確認審計法賦予諮詢與拒絕簽證之「程序保障」,主體僅限於第一線把關的「主辦會計人員」,以排除混淆會計法規定的選項 (D)。
- 確認審計長備詢與提供資料之義務:確認選項 (B) 完全符合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之本文。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
法條依據:審計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憲法第 105 條及決算法第 27 條亦同此規定)
-
錯誤原因:審計部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之期限為「三個月內」,選項誤植為「四個月內」。(「四個月」係決算法第 21 條規定行政院將總決算提出於審計部之期限,不可混淆)
-
(B) 選項正確
-
法條依據: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第 14 題2 分
基於下列哪些理由,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① 行政中立 ② 社會安全 ③ 經濟效益 ④ 新聞自由 ⑤ 人民權益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預算法》為準。核心考點為《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關於「政府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之編列與執行限制」(俗稱「反置入性行銷條款」)。
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立法者為防止執政者動用公共資源干預媒體獨立自主或誤導閱聽大眾,於法條明文揭櫫三大法定目的作為規範正當性基礎。現行法本項規定依然維持此三大理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明文字眼測驗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開宗明義揭示之立法理由,直接檢索法條前段所明定的規範價值:
- 檢索法條原文三大理由:「行政中立」、「新聞自由」、「人民權益」。
- 對照題目列舉之五項要素,挑選符合法條明定者(①、④、⑤)。
- 排除非法定明定之干擾項目(②、③),即可迅速選定正確組合。
選項分析
【個別項次分析】
- ① 行政中立(正確):法條明文規定。政府動用公帑辦理政策宣導,必須嚴守行政中立原則,禁止透過實質廣告掩護為特定政黨、派系或候選人造勢包裝。
- ② 社會安全(錯誤):非法條明定理由。《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著眼於媒體自律、民主防衛與知的權利,「社會安全」雖為施政目標之一,但非本條規範之理由。
- ③ 經濟效益(錯誤):非法條明定理由。
第 15 題2 分
何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有關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送行政院,以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本題旨在測驗《預算法》第三章「預算之籌劃及擬編」中,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前,各幕僚機關之法定任務分工與提送事項。核心法條為:
- 《預算法》第 28 條:「行政院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由中央主計機關將有關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送行政院,以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機關職掌對應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行政院在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前,《預算法》所規範的三大幕僚主管機關(主計、財政、經建)之法定職責劃分:
- 中央主計機關(第 28 條):提送「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第 29 條):提送「可供籌措之財源狀況」。
-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第 30 條):提送「總體經濟情勢之預測及經濟建設計畫」。
題幹所指「將有關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送行政院,以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文字完全出自《預算法》第 28 條,責任機關為「中央主計機關」。
選項分析
- (A) 審計機關:錯誤。
- 審計機關隸屬於監察院,本題考查的是《預算法》規範之行政院內部預算籌劃作業。
- 《審計法》第 69 條雖亦有類似機制(「審計機關應於行政院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前,將以前年度公務及財務審計之結果,提出有關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送請行政院」),但其重點在於外部審計本於「以前年度審計結果」所為之建議;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報告內容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① 國富統計 ② 稅式支出 ③ 移轉性支付 ④ 綠色國民所得帳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行政院與中央主計機關在預算籌編階段,相關統計與分析報告之法定處置及政府資訊公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法規依據:《預算法》第 29 條
- 第一項: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 第二項:中央主計機關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中央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之編擬原則,及各該機關主管歲入概算之估計原則。
- 第三項:中央主計機關應將各項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以及前項之原則、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稅式支出及移轉性支付等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並於政府網站公開。
依法應「送立法院備查,並於政府網站公開」之法定報告計有六項:
- 各項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 概算額度編擬原則及估計原則(前項之原則)
- 國富統計
- 綠色國民所得帳
- 稅式支出
- 移轉性支付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精準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直接檢視《預算法》第 29 條第 3 項所列舉應「於政府網站公開」之報告清單:
- ① 國富統計:列於法條中,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 ② 稅式支出:列於法條中,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 ③ 移轉性支付:列於法條中,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 ④ 綠色國民所得帳:列於法條中,應於政府網站公開。
第 17 題2 分
民國 106 年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係使用何種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之核心觀念為我國預算法制中預算種類之劃分與實務應用,特別是「特別預算」的適用要件及法源依據。
- 特別預算之法源:
- 依《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難。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民國 106 年 7 月公布施行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7 條第 1 項明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 與其他預算概念之區隔:
- 追加預算(《預算法》第 79 條):係在年度總預算執行中,因法定事由增加原預算數額。
- 預備金(《預算法》第 22 條、第 64 條、第 70 條):分為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係為因應預算執行中無法預料之不敷或急需所設置之常態性準備額度。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法律授權依據與政策計畫性質切入判斷:
- 檢視計畫規模與法源:「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係屬跨年度、數千億元規模之國家重大經建投資,行政院特別制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報請立法院三讀通過。
- 核對法條明文規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7 條明定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對應之預算法母法依據即為《預算法》第 83 條第 4 款之「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因此,其性質屬於獨立於年度總預算之外編列的「特別預算」。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須合於「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
第 18 題2 分
某國立大學附設醫院係屬何基金?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規定亦同)。
本題考核重點為預算法第 4 條關於特種基金之定義與分類,以及政府預算實務中各機關附屬單位的定性判斷:
- 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歲入之供特定用途者,為特種基金。
- 特種基金之六大分類(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 營業基金:歲入之供營業用者。
- 債務基金:歲入之供償還公債、國庫券或融通短期借款者。
- 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 作業基金: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營業基金者。
- 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 資本計畫基金:歲入之供資本支出之用者。
解題方法
判斷特種基金所屬類別時,切入點為機構的營運目的與資金收回機制:
- 確認非屬營業基金:國立大學附設醫院(如臺大醫院、成大醫院等)係政府基於公共衛生、臨床醫療與醫學教育研究目的而設立,性質上屬於公立醫療機構,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國營事業,故排除「營業基金」。
- 檢視資金循環特性:國立大學附設醫院對外提供醫療照護服務並收取醫療費用,其日常營運支出(藥品衛材、人事費、設備維護等)可藉由病患自費與健保給付等醫療業務收入收回,具備「自負盈虧、財務自給自足」之特性。
- 對應法定要件:此種「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營業基金」之營運模式,完全契合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對「作業基金」之定義。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實務上,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預算均納入各校校務基金(作業基金)下之醫療作業組織或獨立列為作業基金辦理。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會計法第 29 條刪除後,政府財物應編入哪一張主要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會計審計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民國 108 年修正刪除第 29 條之修法背景」及「政府會計主要表與附表之區分」。
- 法源依據:
- 會計法第 28 條(主要表):各種會計報告除為內部審核而編造者外,應以主要表為限,主要表包括:一、平衡表。二、收入支出表。
- 會計法第 30 條(附表):各公務機關或特種基金得視事實需要編造附表,其中第一款即為「財產目錄」。
- 原會計法第 29 條(已於 108 年 11 月 20 日刪除):原規定普通公務機關之固定資產及長期負債,除特種公務及特種基金外,應分別編造固定資產目錄及長期負債目錄,列入平衡表之附表,未納入平衡表本表。
- 修法目的:配合我國政府會計制度革新,落實權責發生制與資產負債全面表達原則,刪除第 29 條後,普通公務機關之固定資產(政府財物)正式回歸列入主要表之「平衡表」本表表達,不再僅列為附表。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法條分類」與「修法沿革」切入:
- 抓緊題幹關鍵字「主要表」:依會計法第 28 條規定,法定的主要表僅有「平衡表」與「收入支出表」兩類;「財產目錄」依會計法第 30 條第 1 款規定屬於「附表」,並非主要表。
- 理解修法意旨:民國 108 年刪除會計法第 29 條前,普通公務機關的固定資產僅編製目錄列為附表,並未列於平衡表本表;
第 20 題2 分
某國立大學之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 109 條關於「會計檔案遺失、損毀之呈報程序與責任查核」之法定義務與權責機關劃分。
- 法源依據: 《會計法》第 109 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主官及上級主辦會計人員,轉報該管審計機關,分別查核責任或核准備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該條文內容完全相同,未作修正)。
- 主體角色套用:
- 各機關:題目為「某國立大學」。
- 該管主官:各該機關之首長,即「該國立大學校長」。
- 上級主辦會計人員:國立大學之主管監督機關為教育部,故為「教育部會計處」(會計長/主任)。
- 該管審計機關:中央各機關由審計部掌理審計事宜,故為「審計部」。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會計法》第 109 條所規定的「三層呈報架構」:
- 第一層(本機關首長):呈報該管主官(國立大學校長),負行政管理監督與內部責任追究之責。
- 第二層(主計體系上級):呈報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教育部會計處),本於主計一條鞭業務督導機制處理。
- 第三層(外部審計機關):轉報該管審計機關(審計部),由審計機關行使外部監督權,以查核相關人員之財務或公務責任,或核准備查。
- 排除非業管機關:法律並未授權或要求機關遇檔案遺失損毀時需副知或呈報憲法監察機關(監察院)。
依此架構比對,完整涵蓋校長、教育部會計處、審計部三者且未多報非權責機關者,即為唯一正確解。
第 21 題2 分
著重收支控制之內部審核以及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各屬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5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種類。依審核時點,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依審核內容,分為「財務審核」與「工作審核」。
- 事前審核:事項入帳前的審核,著重收支控制。
- 財務審核: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的審核。
- 工作審核:工作成果的查核。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分別描述兩種內部審核,應各自對照法條定義:
- 「著重收支控制」對應事項入帳前的審核,也就是事前審核。
- 「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就是財務審核。
因此,兩者依序為「事前審核、財務審核」。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9 條之 1 對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特別費所作的特別規定。依該條,特別費的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修正《會計法》第 99 條之 1,將「國務機要計畫費用」增列於適用範圍;本題所問特別費的免責效果並未改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界線「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再對照《會計法》第 99 條之 1 的責任效果:
- 行政責任:不追究。
- 民事責任:不追究。
- 刑事責任: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因此,正確選項必須同時呈現「行政及民事責任不追究」與「刑事責任不罰」。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之會計屬何者?臺中市和平區區公所之會計屬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1 條所定政府會計事務的分類,關鍵在於辨別「直轄市一般行政區」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會計法》第 11 條:
- 總會計: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會計。
- 單位會計:各該政府所屬機關的會計。
臺中市北區屬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臺中市和平區則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法列入總會計的範圍。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個區公所的行政身分:
- 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北區是臺中市的一般行政區,區公所是臺中市所屬機關,其會計屬於單位會計。
- 臺中市和平區區公所:和平區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會計法》第 11 條將此類區的會計列為總會計。
因此,兩者分別是「單位會計、總會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營業基金決算,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67條「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審核時應注意:
-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的程度,以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其中,選項 (A) 正是第1款規定。題幹雖特別提到「營業基金」,但第67條適用於各機關或各基金,並未將營業基金排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審核營業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再對照《審計法》第67條。題目中多個選項看起來都與審計工作有關,但應區分:
- 決算審核的法定注意事項:依第67條判斷。
- 營業基金審計的具體查核工作:例如盤查現金財物、核對往來帳款,屬較具體的查核程序,不能因此直接視為第67條所列的決算注意事項。
選項分析
(A)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正確。 這是《審計法》第67條第1款明列的事項,審核營業基金決算時應注意。
第 25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事務,何者非為應注意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機關辦理公營事業審計時的注意事項。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屬公營事業,其審計事務依《審計法》第 47 條規定辦理。該條列舉審計機關應注意事項,包括:
-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與《審計法》第 47 條的列舉事項逐一核對。題目問「何者非為應注意事項」,因此找出未列在該條規定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