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實施建築管理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對於建築基地未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請說明《建築法》對其申請建築時有何限制?並請說明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申請調處時,其相關處理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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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44條及第45條的畸零狹小基地規定:地方政府得依當地情形訂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的寬度與深度;基地不符合規定時,原則上不得單獨建築,須先與鄰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使基地達到規定標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地方政府訂定標準、基地未達標不得建築、協議不成得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得申請徵收後出售」四個階段,即可完整作答。題目特別詢問調處後的處理規定,因此除調處期限外,也須交代徵收補償、預繳承買價款及出售程序。

法條適用與處理程序

一、基地未達最小寬度、深度的建築限制

依《建築法》第44條,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的寬度及深度。

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而不符合規定者,須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使基地達到規定的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否則不得建築。換言之,基地單純面積達標仍不當然符合規定,寬度及深度也須一併符合地方所定標準。

二、協議不成時的調處及後續處理

  1. **申請調處:**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處。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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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請說明公共基金來源為何?並請說明公寓大廈之重建有那些情形時,得免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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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公共基金的法定來源」,以及第13條「公寓大廈重建須全體同意的原則與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公共基金是供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相關管理維護事項使用的基金,依法應設置專戶,並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運用。題目已敘明其儲存、管理及運用方式,作答重點在列出法定來源及重建免全體同意的情形。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引的第18條內容,直接整理同條第一項的四款基金來源;再依第13條,先掌握「原則上須全體同意」,接著列出但書的三種例外。第13條的例外只免除全體同意門檻,並不表示可以不符合各款所定要件。

公共基金來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一項,公共基金來源有四種:

  1. 起造人提列: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的管理維護事項,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2. 區分所有權人繳納: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3. 本基金孳息:例如基金存款所生利息。
  4. 其他收入:依法或依規約取得、可歸入公共基金的其他收入。

重建免經全體同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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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八層以上之樓層,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下列事項:(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何謂直通樓梯?

(二) 何謂特別安全梯?

(三) 何謂避難層?

(四) 何謂基地地面?

(五) 何謂地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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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用語定義及避難樓梯構造。作答時要分清楚:

  • 直通樓梯:看樓梯能否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
  • 特別安全梯:看樓梯間如何與樓層隔離,以及進入樓梯間前是否設有陽臺或排煙室。
  • 避難層、基地地面、地下層:分別看樓層是否能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基地整地後的外部標高,以及樓層地板與基地地面的相對位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建築技術規則》為準。

解題方法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的名詞定義,逐一界定五個用語;「特別安全梯」則依同編第 97 條的構造規定說明其辨識要點。不要把「直通」誤解成只要樓梯垂直相連,也不要把「避難層」限縮為地面一樓。

各名詞說明

(一) 直通樓梯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9 款,直通樓梯是指建築物地面以上或地面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的樓梯;坡道也包括在內。

判斷重點是樓梯須形成通往避難層或地面的直接避難路徑。題幹所稱八層以上樓層應設二座以上直通樓梯,是避難設施數量的要求;「二座以上」本身不是直通樓梯的定義。

(二) 特別安全梯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特別安全梯是符合特別安全梯構造規定的安全梯。辨識重點如下:

  1. 樓梯間及排煙室四周牆壁,除外牆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2. 樓層通往樓梯間,應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再進入樓梯間;其相關出入口依規定設置防火門。
  3. 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照明等規定設備。

其設計目的在於以防火區劃及排煙空間保護避難路徑,降低煙火直接侵入樓梯間的風險。題幹另述高層建築物達特定高度或樓層時須採特別安全梯,並要求地上、地下梯間不得直通,屬適用及配置要求,不是特別安全梯的完整定義。

(三) 避難層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4 款,避難層是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的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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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各級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業務。

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說明何謂權利變換?並請說明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哪些事項?及違反禁止事項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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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中的「權利變換」定義,以及權利變換地區在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主管機關為維持更新計畫執行所能公告禁止的事項與違反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7 款,權利變換是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簡言之,權利變換以更新前權利價值及出資額度作為分配基礎,將更新後的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分配給參與者。

解題方法

本題分三層作答:

  1.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7 款說明權利變換的參與者、提供內容、分配時點與分配基準。
  2. 依同條例第 54 條列出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的兩類事項,並補充不影響權利變換實施者的例外。
  3. 說明禁止期限上限及違反時主管機關的處理方式。

權利變換地區得公告禁止事項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實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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