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
請說明有哪些建築行為時應請領建造執照?並請詳細說明上述各建築行為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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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建築法》第 9 條「建造行為」之種類與定義,是建築法規考試中最基礎、也最常出現的條文之一。
核心法條:建築法第 9 條
依建築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造,係指下列行為:
一、新建 二、增建 三、改建 四、修建
凡有上述四種建造行為者,依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此即「建造執照」(簡稱建照)之請領依據。
本題即是要求考生完整寫出這四種行為的法定定義,屬於「條文默寫+定義辨析」型考題,命題重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者在構造範圍、面積增減、原建築物是否拆除等要件上的差異,因為這四者的定義極易混淆,是歷年命題者最愛出題的辨異處。
解題方法
切入點:先寫法源依據,再逐項列出定義,並輔以關鍵字比較表,凸顯差異。
解題時應採取「先總説、後分説」的架構:
- 總説:先點出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建造執照」之請領要件,再引出第 9 條規定「建造」之定義範圍共四種。
- 分説:逐一寫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法定文字與解釋重點。
- 辨異:以關鍵字對照表方式,說明四者最容易混淆之處,展現「理解」而非單純「背誦」。
以下逐項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建築法條文為準):
一、新建
依建築法第 9 條第 1 款:「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解題要點:
- 情形一:於無建築物之空地上,從無到有建造一棟新建築物。
- 情形二:原有建築物全部拆除後,在原地(或他地)重新建造。
- 關鍵字:「全部拆除」+「重行建築」。若只拆除一部分再重建,則不屬新建,而可能屬於改建。
二、增建
依建築法第 9 條第 2 款:「增建,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解題要點:
- 重點在於「面積或高度之增加」。
- 可能是在原建築物旁邊增加樓層面積(平面擴增),也可能是向上增加樓層(高度增加),例如二樓加蓋成三樓。
- 關鍵字:「增加面積」或「增加高度」,原建築物本體並未拆除,只是在其基礎上擴增。
三、改建
依建築法第 9 條第 3 款:「改建,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解題要點:
- 僅拆除建築物的「一部分」(非全部)。
- 改造後面積與高度均不增加,僅在原建築基地範圍內重新改造。
- 關鍵字:「部分拆除」+「原建築基地範圍內」+「不增加面積或高度」。
- 與新建之區別:新建是「全部拆除」,改建是「一部分拆除」。
- 與增建之區別:增建是「增加面積或高度」,改建則「不增加」。
四、修建
第 二 題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 6 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 6 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應依規定留設防火間隔。
請詳細說明道路及類似通路之差異為何?並請詳細說明何謂永久性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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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間隔之除外規定,核心法條為第110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應依下列規定,留設防火間隔: 一、一樓、二樓及三樓部分,應留設淨寬1.5公尺以上。 二、四樓以上部分,應留設淨寬3公尺以上。
考生必須掌握的是:此除外規定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本身已具備「天然防火間隔」之功能——能有效阻絕火勢延燒、確保消防救災空間與通風採光。因此,出題者刻意要求考生釐清三個關鍵用語:「道路」、「類似通路」、「永久性空地」,而其定義均源自《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用語定義。
這是一題典型的法規名詞辨析題,不涉及計算,考驗考生對法規定義條文的精準記憶與實務理解,尤其是道路與類似通路在「法律地位」及「防火間隔適用效果」上的差異。
解題方法
一、「道路」與「類似通路」之差異
(一)定義依據不同、法律位階不同
- 道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定義,指依《建築法》規定(如第42條、第48條)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或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公告闢設之公用通路,包括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既成道路及經合法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特性為:
- 具公共性,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
- 經過法定程序(都市計畫、指定建築線等)確認其位置、寬度;
- 原則上具永久性,非經法定變更程序不得任意廢止或縮減。
- 類似通路:指道路以外,雖供建築物對外通行、但未完全具備道路法律地位之通路,常見者包括:
- 基地內通路(服務單一基地內各棟建築物之通路);
- 私設通路(私人土地上開闢、供特定基地對外聯絡建築線之通路);
- 未經指定建築線、尚未完成法定公告程序之現有巷道。
其特性為:
- 多屬私有土地或尚未完成公共化程序,通行權利可能受限於私權關係;
- 寬度、線型未必符合道路最小寬度標準,且可能因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廢止、改道而消滅;
- 不具備「永久供公眾通行」之法定保障。
(二)在防火間隔規定上之法律效果差異
這是本題命題的真正用意所在:
- 第110條除外規定明文僅限於「道路」,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側,因道路本身具公共性、永久性及一定寬度,已足以發揮防火間隔應有之延燒阻絕、消防車輛進出及通風採光機能,故免除留設防火間隔之義務。
- 「類似通路」原則上不適用此除外規定,因其寬度、線型、永久性均欠缺法定保障,縱使現況寬度達6公尺,仍無法確保未來不被縮減、變更或廢止,自不足以取代防火間隔之防火機能。
- 換言之,建築基地若僅鄰接「類似通路」,縱寬度達6公尺以上,仍不得主張免留防火間隔,除非該類似通路(或鄰接之空地)另符合「永久性空地」之法定要件,始能依「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之規定主張除外。
二、「永久性空地」之定義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用語定義,「永久性空地」係指具備下列實質要件、並能確保永久維持空地狀態、不得建築之土地,主要類型包括:
- 公共開放空間:如公園、緑地、廣場、河川、湖泊、水溝、池塘等依法編定、永久不得建築之公共用地。
第 三 題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所謂都市更新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請說明都市計畫分為哪幾種?並請分別詳細說明何謂重建、整建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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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雖以《都市更新條例》之定義條文破題,但實際上同時測驗兩部法規的基本概念:
- 都市計畫法第9條:都市計畫之「種類」劃分(上位計畫體系)。
-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都市更新事業之三種「實施方式」——重建、整建、維護(下位事業手段)。
這是典型的「體系連結題」:考生必須先交代「都市更新是在都市計畫範圍內進行」這個前提(即都市計畫先劃定好地區,都市更新才在其中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再分別展開兩層次的定義。命題者藉由題幹已給的「都市更新=重建+整建+維護」架構,要求考生往上溯源(都市計畫種類)、往下展開(三種更新方式的具體內涵),考的正是法規整體架構的掌握度,而非單一條文的死背。
法源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9條(都市計畫種類)
- 都市計畫法第10條至第12條(各類計畫之擬定條件,用以補充說明三種計畫之適用情形)
-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都市更新、重建、整建、維護之用詞定義)
以上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施行之條文為準。都市計畫法第9條自立法以來三分類架構未曾變動,112年仍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嗣後雖有修正(現行法已修正,113年間對公辦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等條文有所調整),惟「都市更新」「重建」「整建」「維護」四個核心定義之實質內涵並無重大變更,故本題仍以112年當時條文內容作答即可。
解題方法
答題採**「先上位、後下位、再比較」**三段式架構,理由如下:
- 先回答都市計畫種類:因為題幹明示「都市更新係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若未先說明都市計畫本身有哪幾種,後面談重建、整建、維護會顯得無所附麗,閱卷者會認為考生只背了都市更新條例、不懂整體法規架構,扣分。
- 再逐一定義重建、整建、維護:每一種均須寫出「定義內容+手段特徵+適用情形」三要素,不可只寫一句話帶過,否則與「簡答」無異,拿不到配分上限。
- 最後以強度/手段做比較:重建、整建、維護三者在「介入程度」上呈遞減關係,用比較表現方式收尾,可展現考生對法條的融會貫通,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
內容詳解
一、都市計畫之種類(都市計畫法第9條)
依都市計畫法第9條規定,都市計畫分為下列三種:
1. 市(鎮)計畫 指直轄市、省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縣轄鎮,以及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所擬訂之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法第10條參照)。此類計畫適用於人口聚集程度較高、已具都市化雛形的行政中心地區。
2. 鄉街計畫 指鄉公所所在地,或人口集居達一定規模(例如五年內人口已達三千人且持續增加、或工商業人口占就業人口相當比例)之鄉村聚落所擬訂之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法第11條參照)。適用對象為尚未達「市(鎮)」規模、但已呈現都市化發展趨勢之鄉街聚落。
3. 特定區計畫 指為發展工業、保存名勝古蹟,或為其他特定目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特定地區所擬訂之計畫(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參照)。此類計畫不以行政區劃或人口聚集為前提,而是以「特定使用目的」為劃定基準,例如工業區計畫、風景特定區計畫等。
小結:三者的區分基準並非計畫內容的詳略(那是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的區分,屬都市計畫法第7條所定義之「計畫層級」,與本題所問「都市計畫種類」是不同層次的概念,務必區辨清楚,詳見下方解題技巧)。
二、都市更新之三種實施方式(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規定,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其定義分別如下:
1. 重建 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實施重建時,得視實際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容積率、建蔽率),建立合宜之交通動線,並得合併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使其得有效利用。
第 四 題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請依《營造業法》規定說明營造業分為哪幾種?並請詳細說明各種營造業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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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營造業法》第 6 條至第 9 條有關「營造業分類與定義」的基本規定,是建築工程類科《營建法規》科目中年年必考的基礎送分題**,考生務必將條文背誦精確。
題幹特別引用《建築法》規定「承造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用意在提醒考生:《建築法》只規定承造人須為合法營造業,但營造業本身之分類、資格、業務範圍,則回歸《營造業法》規範,此為《建築法》與《營造業法》分工互補的立法體例,答題時可先點出此一體系關係,展現法規架構掌握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營造業法》自 92 年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但第 6 條以下「三分類」之基本架構迄今未變,現行法仍可適用本詳解之分類邏輯。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定義型申論題」,作答策略分三層:
- 先總說:依《營造業法》第 6 條,營造業分為三種——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 再分述: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逐一寫出三種營造業之定義、主管機關層級、承攬業務範圍,並補充綜合營造業之「甲、乙、丙」三等級劃分。
- 末比較:以簡表呈現三者差異(主管機關、登記層級、承攬範圍),使閱卷者一眼看出考生對整體架構的掌握,是申論題拿高分的關鍵。
法條內容逐一解析
一、營造業之法定分類(《營造業法》第 6 條)
《營造業法》第 6 條明定:
營造業分為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此三者為互斥的法定分類,廠商辦理營造業登記時,只能擇一類別(或擇一等級)申請,不可兼跨辦理相同事業體之雙重登記。
二、綜合營造業(《營造業法》第 7 條)
定義:綜合營造業,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其特性為:
- 以「統籌、指揮、監督、協調」整體工程為核心業務,得在其承攬工程範圍內,將特定專業工程項目分交專業營造業承攬施作。
- 應於工地置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施工技術及管理。
- 依承攬工程之資本額、技術士(工程人員)配置及業績等條件,劃分為「甲等、乙等、丙等」三等:
- 甲等綜合營造業:得承攬各種工程,不受金額限制。
- 乙等綜合營造業:得承攬公告金額以下之工程。
- 丙等綜合營造業:得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
升等須逐級由丙等升乙等、乙等升甲等,並須符合資本額增加、業績及專任工程人員等法定條件。
三、專業營造業(《營造業法》第 8 條)
定義:專業營造業,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特定專業工程項目範圍內營業之廠商。其特性為:
- 僅得承攬其登記範圍內之特定專業工程,不得承攬綜合性整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