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商業行政 公司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經營紡織業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A 公司預計於 6 月 30 日召開股東常會。
5 月 10 日,甲股東擁有 5 萬股無表決權之特別股;乙股東則擁有 5 萬股經章程規定享有兩倍表決權之特別股。
甲、乙二人見 A 公司於生產布料時,長年將染色廢水排放至鄰近社區之河川,基於環保之共識達成策略結盟,打算合一行使股東提案權,於 5 月 15 日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期間提出下列議案:
「為響應環保及回饋社區,A 公司應將污水收集處理,並且為社區建置污水處理系統。」
嗣後,乙又以書面信託行使表決權之方式,受託於丙行使其表決權,預計於監察人選任案上投給具有公益環保色彩之監察人丁,並於 6 月 10 日將該書面信託契約送交 A 公司辦理登記,且同時主張乙擁有 10 萬表決權數。
請詳述:甲、乙上述之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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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股東提案權、特別股表決權及股東表決權信託,應分別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第 157 條及第 175 條之 1 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乙合併持股是否達股東提案權的 1% 門檻,再看提案內容是否屬股東會可決議事項或公共利益、社會責任建議;接著確認乙的複數表決權在監察人選舉時如何計算,以及表決權信託有無在法定期限內送交公司登記。
一、甲、乙合併提出股東提案
(一)持股門檻已達 1%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股份的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門檻可由數名股東合併計算;計算時也不以股份具有表決權為限。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1% 為:
甲、乙各持有 5 萬股,合計 10 萬股,達到 1% 門檻。甲持有無表決權特別股,不妨礙其以股東身分計入提案持股;乙的複數表決權也不會使其 5 萬股在提案門檻計算時變成 10 萬股。此處計算的是持有股份數,不是表決權數。
(二)提案期間及內容
股東常會召開前,公司應公告受理提案期間,且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10 日。題目已說明 5 月 15 日仍在公司公告的提案受理期間內,因此提出時間符合規定。提案件數以一項為限,字數不得超過 300 字;本題所列文字未超過 300 字,亦僅提出一項議案。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原則上要求董事會將股東提案列為議案;但若議案不是股東會所得決議,或有其他法定排除事由,董事會得不列入。另同條規定,股東提案若是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本案要求公司處理染色廢水並為社區建置污水處理系統,具有環保及回饋社區的公共利益、社會責任性質。依題意,甲、乙所提議案得由董事會列入議案;但依法是「仍得列入」,並非董事會一律負有列入義務。題目未提供其他提案瑕疵,不能僅因議案涉及公司營運,就逕認其必然不得列入。
第 二 題25 分
A 公司為專業經營半導體製造之公開發行公司,實收股本為 2 億元,並擁有 100% 持股控制之 B 公司。今年初,A 公司高層考量將來擴大生產並配合上下游之需求,打算於董事會及股東會上提出下列議案:
(一) 為配合上下游產業結合,預計以 5,000 萬元收購下游 C 股份有限公司 500 萬之新股作為投資,供其大規模生產半導體零組件。(10 分)
(二) 為吸引專業投資人,預計發行於明年初得以一股轉換為兩普通股之特別股 1 萬股。(10 分)
(三) 為激勵員工,修改章程規定,若公司明年生產量及獲利均提升達到 ,得以就獲利之 作為員工酬勞以現金分派,並增加釋出 10 萬股之庫藏股予員工;另提高員工發行新股之比例至 ,且員工範圍包含 A 公司及 B 公司之全體員工。(5 分)
請詳述:上述議案是否皆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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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考查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上限、特別股轉換限制,以及員工酬勞與員工獎酬制度。判斷時應分別核對各制度的法定門檻、章程要求及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與議案分析
(一)以 5,000 萬元認購 C 公司新股
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投資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的 40%;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法定程序由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限。
A 公司實收股本為 2 億元,原則投資上限為:
本案擬投資 5,000 萬元,低於 8,000 萬元;但第 13 條計算的是所有投資總額,A 公司已持有 B 公司 100% 股權,B 公司原有投資額也須合併計算。因此,若 A 對 B 的投資額加上本案 5,000 萬元未超過 8,000 萬元,且無其他投資,即符合上限;若超過,須有法定例外依據。
題目所述為認購 C 公司新股,僅憑這項事實尚非公司法第 185 條所列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且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情形。此項投資原則上依公司法第 202 條,由董事會決議執行。
結論:須將 B 公司及其他投資一併計算;題目未交代既有投資額,故無法僅憑 5,000 萬元斷定已符合 40% 上限。
(二)發行一股可轉換為兩股普通股的特別股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要求,公司發行特別股時,須在章程訂明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的轉換股數、方法或公式。惟同條第 3 項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發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的特別股。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所提「一股特別股轉換為兩股普通股」正屬一股轉換為複數普通股,違反第 157 條第 3 項。即使將轉換比例明載於章程,仍不能排除這項禁止;將轉換日訂於明年初,也不影響判斷。
結論:不符合公司法。
(三)員工酬勞、庫藏股及現金增資員工認股
1. 員工酬勞
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以獲利的固定比率 2% 訂定,且以現金分派,符合以比率規定及現金給付的方式。
題目另以生產量及獲利均提升 20% 作為給付條件。只要章程將條件及獲利比率明確訂定,該條件不會使 2% 比率本身變成不確定的數額或比率,原則上可行。
結論:員工酬勞以獲利 2% 現金分派,原則上符合公司法。
第 三 題25 分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為經營輪胎製造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為提升其輪胎產量及銷售額,欲擴展其廠房據點,然而始終苦無適合之土地及賣家。
甲為 B 公司之董事長。甲與董事乙討論公司擴廠事宜時,乙突發奇想,提出因其未成年之子丙有一筆繼承之土地,該土地坐落於 B 公司其他廠房之鄰近地點,非常適合作為 B 公司新廠之基地,且亦得以適合之價格出售予 B 公司,甲聽聞該方案後亦認為極其適合。
故於不久後之董事會上,甲即提出該方案,立即獲得董事會全數董事一致通過。嗣後不久,甲即代表 B 公司與乙就該筆土地達成買賣協議,並辦理土地移轉。
請詳述:
(一) 本次董事會決議效力如何?(15 分)
(二) 該筆土地移轉之法律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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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董事會議案的利益迴避,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關係人交易時的公司代表權,應分開判斷:
- 董事會決議:依民國 108 年公司法第 206 條準用第 178 條、第 180 條第 2 項,董事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參與表決;董事的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就議案有利害關係,也視為董事自身有利害關係。
- 公司對外代表:依同法第 223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交易時,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違反此規定的交易,並非當然無效,而屬無權代表,須經公司承認才對公司發生效力。
本題涉及公司法第 206 條及第 223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206 條於 107 年修法增訂董事親屬利害關係視為董事自身利害關係的規定;現行法就本題相關規範已有後續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
二、解題方法
先看乙的未成年子女丙是否與購地案有利害關係,再依第 206 條判斷乙是否應迴避及決議是否成立;接著另看甲代表 B 公司簽約是否符合第 223 條。董事會通過購地案,與對外簽約的代表權是兩個不同層次,不能以董事會已同意交易,就推論甲有權代表公司簽約。
三、董事會決議效力
(一)乙就購地案有應迴避的利害關係
依民國 108 年公司法第 206 條,董事對董事會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說明其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就議案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自身有利害關係。
丙是乙的子女,屬乙的一親等直系血親。購地案的交易相對人是丙,丙將因土地出售取得價金,對議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依法視為乙對該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
此外,若乙代表丙與公司交易,亦顯示乙與議案有直接關聯。題目所述土地適合公司擴廠、價格適當,並不會排除法定的利害關係擬制;是否有利於公司,仍須依第 178 條所稱「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判斷。董事涉及自身利害關係且交易可能影響公司利益時,乙不得加入表決。
(二)決議是否有效,應扣除乙的表決權後判斷
公司法第 206 條準用第 178 條及第 180 條第 2 項,利害關係董事不得加入表決,其表決權數不列入計算。題目說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不能把乙的票算入;但其他董事均同意,故應以扣除乙表決權後的票數,並依第 206 條第 1 項檢查出席及同意門檻。
第 四 題2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經營食品加工生產之非公開發行公司,於前年間為拓展業務、達成上下游產業結合之經濟效益,逐漸擁有 B 食品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70% 之出資額,並且任命 B 公司之全體董事直接受其指示。
去年初,A 公司因受到相關食品含有毒素之新聞影響,進而銷售業績大受影響,公司出現大規模虧損之情事。A 公司高層見事態日益嚴重,逐漸示意要求 B 公司之董事將食品或資產以低價方式售予 A 公司,以填補虧損;更進而要求利用 B 公司過往之信譽向銀行借取高額貸款,再供 A 公司融資使用。
然而,於今年年中,B 公司之其他股東甲驚覺事態不對,發現 A 公司均尚未填補 B 公司之損失,且高額貸款及利息亦造成 B 公司即將面臨倒閉之命運,甲憤而向 A 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請詳述:甲之訴訟是否合法?其依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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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關係企業中的不利益經營與股東代位行使權利
本題依民國 108 年有效之公司法規定作答,核心是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第 369 條之 4 所定的「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經營」及從屬公司股東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超過半數的股份或出資額,或直接、間接控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他公司則為從屬公司。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第 1 項進一步規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經營,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適當補償,因而使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控制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上述經營者,依同條第 2 項,應與控制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條第 3 項則使符合資格的從屬公司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從屬公司的權利,請求控制公司等對從屬公司給付。
解題方法:依序判斷關係企業、責任成立及甲的起訴資格
一、A 公司是控制公司,B 公司是從屬公司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70% 的出資額,超過資本總額半數,符合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的控制公司要件。題目另指出 A 公司任命 B 公司全體董事並直接指示,也足以顯示 A 公司控制 B 公司的人事及業務經營。
因此,A 公司為控制公司,B 公司為從屬公司。
二、要求低價交易及借款供 A 公司使用,屬不利益經營
A 公司要求 B 公司以低價出售食品或資產,並要求 B 公司利用自身信譽向銀行借取高額貸款,再供 A 公司融資使用。這些安排使 B 公司承受資產減損、借款及利息負擔,利益則流向 A 公司,依題示情節屬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的經營。
B 公司因此受有損害,且題目明示 A 公司尚未填補損失。倘若至相關會計年度終了仍未適當補償,A 公司即符合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第 1 項的賠償責任要件。A 公司負責人若使 B 公司從事上述不利益經營,亦應依同條第 2 項與 A 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甲得否以自己名義起訴,取決於法定持股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