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藍海策略?與紅海策略有何差異?試從藍海策略的特徵描述未來教育行政的可能出路?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管理學策略理論「藍海策略」(Blue Ocean Strategy)及其在教育行政領域的應用與轉化,屬於教育行政學中「新興管理理論應用」的命題範疇,常與「標竿學習」「學習型組織」「全面品質管理」等並列出題。
藍海策略係由金偉燦(W. Chan Kim)與莫伯尼(Renée Mauborgne)於 2005 年出版之《藍海策略》(Blue Ocean Strategy)一書中提出。其核心主張是:企業(或組織)與其在既有市場中與對手殺價競爭、爭奪有限資源(此即「紅海」),不如開創一個全新、無人競爭的市場空間(此即「藍海」),透過「價值創新」(value innovation)同時追求「差異化」與「低成本」,使組織脫離既有的競爭框架。
與其相對的是紅海策略,指在既有產業疆界內,組織彼此以降低成本、搶占市場占有率、強化既有優勢等方式進行殊死競爭,市場如同被鯊魚群廝殺染紅的海洋,競爭者愈多,利潤愈薄,最終陷入「零和賽局」。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申論題三段式架構,宜依下列邏輯展開,層層扣緊題意要求的三個小題:
- 定義藍海策略(含理論背景、核心概念「價值創新」)
- 藍海策略與紅海策略之比較(建議用對照表呈現,條理最清楚)
- 藍海策略特徵 → 轉化為教育行政未來出路(此為申論延伸的重點,考生須展現「學理轉化實務」的能力,不能只背理論不談應用)
以下依此架構作答。
一、藍海策略之意涵
藍海策略主張組織應跳脫「與對手競爭」的思維,改以「創造新需求、開發新市場」為目標,其理論核心為價值創新:同時追求「差異化」(為顧客創造前所未有的價值)與「低成本」(刪除不必要的成本),兩者不互相取捨(trade-off),而是透過策略邏輯的重新布局同時達成。
金偉燦與莫伯尼提出分析工具「四項行動架構」(Four Actions Framework),作為實踐價值創新的具體方法:
- 刪除(Eliminate):產業內視為理所當然、但其實可以去除的因素
- 減少(Reduce):可以降低到遠低於產業標準的因素
- 提升(Raise):應該提升到遠超產業標準的因素
- 創造(Create):產業從未提供、需要新創造的因素
二、藍海策略與紅海策略之差異
| 比較面向 | 紅海策略 | 藍海策略 |
|---|---|---|
| 市場空間 | 在既有市場中競爭 | 開創無人競爭的新市場 |
| 競爭對手 | 擊敗競爭對手 | 使競爭變得毫無意義 |
| 需求來源 | 利用既有需求 | 創造並掌握新需求 |
| 價值與成本 | 差異化與低成本二擇一(trade-off) | 同時追求差異化與低成本(價值創新) |
| 策略邏輯 | 以競爭為本位、模仿同業 | 以顧客價值為本位、打破產業界限 |
| 結果 | 市場日益擁擠、利潤遞減、零和競爭 | 開拓新需求、利潤成長空間大 |
簡言之,紅海策略是「在既定的餅裡搶食」,藍海策略則是「做出一個新的餅」。
三、從藍海策略特徵論教育行政未來可能出路
藍海策略具有下列特徵,可逐一轉化為教育行政革新的方向:
(一)特徵一:聚焦而非四面討好(focus)→ 教育行政應明確定位辦學特色
藍海策略強調組織應聚焦於少數關鍵要素,而非在每個面向都與對手較勁。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應協助各校發展「特色課程」「學校本位課程」,建立差異化定位,而非齊一化地追求相同的升學指標或評鑑項目,避免各校陷入同質競爭的紅海(例如補習化、分數主義)。
(二)特徵二:反差異化、反對抗性思維 → 建立教育夥伴關係,而非零和競爭
教育行政應揚棄「學校互相比拼招生、互搶學生生源」的紅海思維,轉而推動學校間的策略聯盟、資源共享(如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跨校選修),將「競爭」轉化為「共好」,創造教育的新價值空間。
第 二 題25 分
教育部於民國 109 年 6 月 28 日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當中提到校事會議,請問何謂「校事會議」?會議處理的範圍為何?有人指出「校事會議」讓學校更重視公平,避免校園不適當的霸凌或性平事件的發生,也有人指出「校事會議」讓學校行政人員疲於應對,辦案多於辦學,試評論對校事會議的看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教師法(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關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改革,以及其子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109年6月28日教育部發布)**中新設的「校事會議」制度。命題重點有三層:
- 名詞解釋:校事會議的法律定位、組成方式、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的關係。
- 職權範圍:校事會議負責處理哪些類型的教師違失事件。
- 政策評論:此一制度設計在「保障校園安全、落實性平與反霸凌」與「增加學校行政負擔、影響辦學本務」之間的利弊權衡。
這是一題典型的「法制描述+政策評論」混合型申論題,作答時須先把制度事實交代清楚,再平衡論述正反意見,最後提出具建設性的結論,才能拿到高分。
解題方法:申論架構拆解
一、校事會議是什麼(定義與法源)
依教師法第27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置「校事會議」,其法律性質為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的「前置調查機制」,並非最終的懲處決議機關。
- 組成:置委員五人或七人,任期一年,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家長會代表,必要時得聘請(任)校外專業人士(如性平或法律專家)參與,以強化外部監督力與專業性。
- 性質定位:校事會議「只負責調查與事實認定」,調查完畢後作成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最終是否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仍由教評會依法定出席人數與多數決作成決議。
- 設置目的:教師法於107、108年大修時,鑑於過去不適任教師案件全由教評會(成員多為校內同仁)自行調查、自行決議,容易發生「師師相護」或礙於同儕情誼而輕縱的疑慮,因此仿效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性平會」的調查精神,獨立出一個具外部委員參與、專責調查事實的機制,藉以強化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的公正性、客觀性與專業性。
(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2年之教師法與解聘辦法版本為準;此後解聘辦法歷經修正,例如強化調查人員資格與證人保護機制等,惟不影響本題所考之制度核心架構。)
二、校事會議處理的範圍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下列事由應提交校事會議調查認定:
- 第14條第1項相關款次:教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調查,認定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屬實者;教師對學生有體罰或霸凌,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此類事件原則上「知悉即應通報並啟動調查」,且性平事件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與性平會調查機制銜接,校事會議負責後續教師是否應解聘之審議。
- 第15條情形: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虞者。
- 第16條情形: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經輔導或協助無效者,由校事會議調查認定事實,並提出處理建議。
換言之,校事會議的處理範圍涵蓋校園性平事件、體罰與霸凌學生事件、教師重大違失行為、以及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等不適任教師事由的事實調查與處理建議階段,而非最終懲處之決定。
三、正面評論:校事會議讓學校更重視公平
- 打破「球員兼裁判」疑慮:過去教評會成員多為校內同仁,調查與決議一體,易因人情壓力而迴護,校事會議引進外部家長代表與專業人士,有助於提升調查的中立性與可信度。
- 強化校園性平與反霸凌保障:將性平、體罰、霸凌事件納入獨立調查機制,可避免學校基於聲譽考量而淡化或隱匿案件,有助於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與《兒童權利公約》對學生最佳利益的保護。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 Z 世代?這個世代的學生在學習上有何特質?他們即將扮演社會的重要角色,在教育行政上如何幫助他們學習?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教育行政學中「世代研究」(generational studies)與教育因應策略的結合應用,屬於申論題中的「概念說明+現象分析+行政對策」三段式架構。核心觀念包含三個層次:
- 世代的定義與劃分標準:世代(generation)是指出生於相近時期、因共同經歷的社會、科技、經濟環境而形成相似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的一群人。學界慣用劃分(以 Pew Research Center 與一般教育行政學教材採用之通說為準)大致如下:
- 嬰兒潮世代(Baby Boomers):約 1946–1964 年出生
- X 世代(Generation X):約 1965–1980 年出生
- Y 世代/千禧世代(Millennials):約 1981–1996 年出生
- Z 世代(Generation Z):約 1997–2012 年出生,又稱「數位原生代」(Digital Natives)、「i世代」(iGeneration)
- α 世代(Generation Alpha):約 2013 年後出生
-
Z 世代的核心特質:出生即伴隨網際網路、智慧型手機、社群媒體普及,是真正「生而數位」(born digital)的一代,與 Y 世代「後天適應數位」不同。
-
教育行政因應策略:涉及「數位學習環境建構」「課程與教學革新」「教師增能」「學習評量多元化」「身心健康支持系統」等行政作為,呼應十二年國教課綱「核心素養」導向與終身學習理念。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名詞解釋+特質分析+行政措施」三段式申論,建議採**「定義→特質→對策」層層遞進的論述架構**,並在對策部分對應前段特質逐一回應,使全文首尾呼應、邏輯緊密。以下為具體解題步驟:
第一步:界定 Z 世代(破題,約占 15% 篇幅)
第二步:分析 Z 世代學習特質(主體之一,約占 35% 篇幅),建議從「認知風格」「學習偏好」「人際與心理」三面向切入,避免流水帳式條列而無層次。
第三步:提出教育行政對策(主體之二,約占 40% 篇幅),須緊扣第二步提出的每項特質,做到「特質—對策」一一對應,展現解題的系統性。
第四步:結論呼應(約占 10% 篇幅),點出 Z 世代即將成為未來公民與勞動主力,教育行政須具前瞻性與彈性。
以下提供可直接套用的詳解內容:
壹、Z 世代的定義
Z 世代(Generation Z)一般係指約1997 年至 2012 年間出生之世代,緊接於 Y 世代(千禧世代)之後。此世代的最大特徵在於:自出生起便處於網際網路、智慧型手機、社群媒體(如 Facebook、YouTube、Instagram、TikTok)全面普及的環境之中,因此被稱為「數位原生代」(Digital Natives)或「i世代」(iGeneration)。相較於 Y 世代是在成長過程中「適應」數位科技,Z 世代則是「生而俱來」地與數位科技共存,其資訊取得、人際互動、價值建構方式均深受網路文化形塑。目前 Z 世代正陸續進入國高中、大專校院,乃至初入職場,是當前教育行政實務必須正視的學習主體。
貳、Z 世代學習特質
一、認知與學習風格方面
- 多工處理與碎片化學習:Z 世代習慣同時處理多項資訊(如邊聽音樂邊做作業、多視窗切換),專注力較傾向短時段、高密度,對長篇講述式教學易感厭倦,偏好微學習(micro-learning),如短影音、懶人包形式的知識吸收。
- 視覺化與圖像化思考:成長於影音平台環境,偏好圖表、影片、動畫等視覺化資訊呈現,甚於純文字閱讀。
- 即時性與互動性需求高:習慣即時搜尋、即時回饋(如遊戲化的即時得分),對傳統「單向講授、延遲回饋」的教學模式接受度較低。
二、學習動機與價值取向方面
- 自主學習與個人化需求:Z 世代重視學習的「客製化」與「自我決定」,傾向依自身興趣選擇學習內容與進度,呼應建構主義與適性學習(adaptive learning)理念。
- 務實導向與社會關懷並重:相較於 Y 世代,Z 世代務實重視學用合一、職涯實用性,同時也高度關注多元、永續、社會正義等議題,學習動機常與社會參與結合。
三、人際互動與身心特質方面
- 線上社群歸屬感強,但人際焦慮亦較明顯:高度依賴社群媒體維繫人際關係,惟研究指出此世代也普遍面臨較高的焦慮、憂鬱與社交孤立風險,心理健康議題不容忽視。
- 資訊判讀能力待強化:雖擅長資訊搜尋,但面對海量、真偽混雜的網路資訊,媒體識讀與批判思考能力仍需後天培養,容易受「後真相」資訊環境影響。
參、教育行政上的因應策略
承上述特質,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應從環境、課程教學、師資、評量、輔導五個面向系統性回應:
一、建構數位學習環境,縮短數位落差 因應 Z 世代數位原生特質,教育行政應持續推動校園數位基礎建設(如均一教育平台、酷課雲、因材網等),建置行動學習載具與高速網路,並特別關注偏鄉與弱勢家庭學生之數位落差問題,落實教育機會均
第 四 題25 分
立法院通過實驗三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試敘述三者對教育行政有何影響?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實驗教育三法」的立法內容與其對教育行政體制所產生的衝擊,屬於教育行政學中「教育法制與教育鬆綁(deregulation)」、「教育行政權力下放」及「教育多元化發展」的重要議題。
實驗教育三法均於民國 103 年 11 月公布施行,並於後續年度歷經修正(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法規內容為準),三法分別為: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範公、私立學校得以學校整體方式申請轉型為實驗學校,依特定教育理念進行課程、教學、師資、評量等整體實驗。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俗稱「公辦民營」條例):規範地方政府得將公立學校委託民間團體(含財團法人、非營利組織)辦理,引入民間資源與創新教育理念。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範學生得以個人、團體或機構方式,在不具學校形態下接受實驗教育(如自學、共學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學生仍保有學籍。
三法共同精神在於「鬆綁國民教育之僵化管制」,使教育行政由「單一化、集權化」走向「多元化、鬆綁化」,體現教育選擇權(school choice)與家長教育參與權之保障,同時呼應《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13 條有關學習權、受教育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論述分析題」,解題方法應採**「法源依據 → 分項敘述 → 歸納整體影響」**的架構,切入點如下:
- 先簡述三法立法背景與共同精神(教育鬆綁、多元發展),建立論述基礎。
- 針對三法逐一說明其對教育行政之具體影響,因為題目明確要求「三者」各自的影響,若僅泛論「實驗教育」而不區分三法,將被視為未切題、扣分。
- 最後統整三法對整體教育行政體制(組織、法制、人事、財政、視導)的共通影響,收尾呼應教育行政理論(如權力下放、治理模式轉型、績效責任)。
此架構之所以適切,是因為升官等考試之教育行政學重視「法規轉化為行政實務」的分析能力,須展現考生能從法條內容推導出對行政組織運作、權責劃分、資源分配等層面的具體衝擊,而非僅背誦法條條文。
內容分析(逐項說明)
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對教育行政之影響
- 組織彈性化: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局處)須設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學校申請轉型、課程計畫、評鑑等事項,形成新的審議治理機制,增加地方教育行政之專業審議負擔。
- 課程與師資管制鬆綁:實驗學校得不受《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有關課程綱要、教科書、班級人數、教師資格等規定限制,教育行政機關須從「統一管制者」轉為「專業審查與督導者」,監督方式由事前齊一式管理改為事後成效評鑑。
- 財政與資源分配壓力:實驗學校仍由公款支持,教育行政機關須另訂補助與經費核撥標準,考驗地方財政負荷與資源公平分配問題。
- 績效評鑑機制轉型:教育局處須建立實驗教育特有之評鑑指標,脫離傳統統一化評鑑模式,對行政人員專業能力要求提升。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對教育行政之影響
- 公私協力治理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之建立:教育行政機關由直接辦學者轉為「委託者與監督者」,須訂定委託契約、績效指標、退場機制,行政角色由管理轉為契約治理與績效監控。
- 人事制度複雜化:受委託學校之教師可能非依公立學校教師聘任程序進用,衍生教師權益、退休撫賣、工會協商等人事行政新課題,教育行政機關須協調教師轉任、留用或資遣問題。
- 公共資源與公共性之維護:學校雖委託私人辦理,仍使用公有校產、公款經費,教育行政機關須強化監督機制,避免公共性流失或圖利私人團體之爭議,涉及《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有關公權力委託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