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若你是水污染防治業務科的承辦人員,負責辦理某河川之污染防治與水質改善業務,請詳述:
(一) 可利用的相關管制決策依據標準有哪些?
(二) 可利用的行政管制措施及內容為何?
(三) 人工智慧時代來臨,請詳述說明如何規劃全面性的自動化污染防治管理系統,請以招標文件的工作項目與內容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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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基層環保行政承辦人員之實務視角,全方位檢驗考生對《水污染防治法》法規體系、環境政策工具(命令管制、經濟誘因與公眾參與),以及智慧環境治理(AIoT 應用與政府採購實務)之整合能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升格為環境部,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授權主管機關名稱隨之變更,惟水污染防治體系架構與母法核心精神仍維持一致)。
涉及之核心觀念與法規包含:
- 管制決策依據標準:環境品質目標標準(《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末端排放管制標準(《放流水標準》)、水體涵容能力與總量管制標準(《水污染防治法》第 9 條)及行政評價指標(河川污染指數 )。
- 行政管制措施:事前預防(許可與措施計畫審查)、事中監控(自動連續監測、現場稽查)、事後制裁(罰鍰、停工、按次處罰)及多元管制工具(水污費經濟誘因、水質改善工程)。
- 智慧化招標規範:依據《政府採購法》招標文件之「需求規範書/工作說明書」架構,撰擬涵蓋物聯網(AIoT)感測網絡布建、AI 大數據演算分析、稽查決策支援平台及系統維運等工作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實務情境模擬題,切入點應緊扣「業務科承辦人員」之行政程序思維,解答架構如下:
- 第一小題(標準依據):採「層級法規目標體系」展開,從上位之「受納水體環境標準」(環境目標)到下位之「各類污染源放流水標準」(管制工具),並納入「總量管制」與「綜合指標()」,層次清晰分明。
- 第二小題(行政管制措施):依據行政法與公共政策工具分類,劃分為「事前許可准駁」、「事中監視取締」、「經濟誘因手段」、「工程輔助治理」及「民眾協同參與」,展現法規執法手段的周延性。
- 第三小題(AI 系統招標規劃):完全遵循政府機關委外勞務/資訊採購之標準規格,將系統功能轉化為具體的「工作項目(Tasks)」與「工作內容(Specifications)」,避免流於抽象的空談科技名詞,突顯公職人員撰寫招標文件的專業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閱卷評分關鍵在於:
- 決策標準是否能區分「受納水體自身水質」與「事業排入之廢水水質」。
- 行政措施是否涵蓋法制面執法手段與實體面治理作為。
- 招標工作項目是否具備資訊工程採購之可驗收性與技術可行性。
解題技巧
- 標準分層不混淆:切忌將《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環境受納體目標)與《放流水標準》(排出口管制標準)混為一談;水利署的水質標準不可與環保法規之法定管制標準混淆。
- 行政措施展現法條記憶力:適時帶出《水污染防治法》之專有名詞(如「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廢(污)水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CWMS」、「按次處罰」),能大幅提升專業分數。
- 招標文件之工程語彙:第三子題須使用招標文件常見之章節與動詞(如「工作項目一:...」、「乙方應負責...」、「系統需求規格包含...」、「交付項目與驗收標準」),將物聯網、大數據、AI 演算法與前端可視化界面邏輯串聯。
【答案】
(一) 可利用的相關管制決策依據標準
承辦人員針對特定河川進行水質改善與污染防治時,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定之標準體系作為行政決策依據,主要包括:
-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環境品質目標)
- 法源依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5 條授權訂定之《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 內容功能:依河川水體利用目的劃分水體等級(甲、乙、丙、丁、戊類),訂定溶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及大腸桿菌群等涵容水質標準,為評估該河川是否達到水質目標的最終法定基準。
- 放流水標準(末端污染源管制標準)
- 法源依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訂定之《放流水標準》。
- 內容功能:針對排入該河川之各類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訂定各項污染物(如氫離子濃度指數 、化學需氧量 、、、重金屬及毒性化學物質等)之最大限值,作為現場合規稽查與處分之直接執法依據。
- 水體涵容能力與總量管制標準(超標水體強化管制)
- 法源依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9 條規定。
- 內容功能:當特定河川水體因事業密集排放,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無法達到水體環境水質標準時,主管機關得劃定「水污染總量管制區」,依水體涵容能力訂定特定污染物(如重金屬銅、鋅或氨氮等)之總量削減目標與容許負荷標準,作為限制新設工廠或核給排放量上限之決策依據。
- 綜合評價指標:河川污染指數(River Pollution Index, )
- 內容功能:以 、、 與 四項水質參數計算綜合分數,將河川劃分為「未(稍)受污染()」、「輕度污染()」、「中度污染()」及「嚴重污
第 二 題25 分
若有一塊土地經檢舉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虞,而你是環境保護局主辦科業務承辦人員:
(一) 請繪製執行流程順序,並據以詳述要如何辦理後續污染場址調查及整治的業務?
(二) 可以引用的相關法規及標準為何?
(三) 請詳述如何鑑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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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之實務作業程序、法規授權架構,以及環境法上「責任主體(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鑑別法制與行政調查技術。
- 命題依據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註: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環境部)。
- 關鍵法理與架構:
- 二階段列管雙軌制:區分「控制場址」(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與「整治場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公告)。
- 風險防堵優先:於調查查證階段,依《土污法》第 7 條及第 15 條採取緊急應變必要措施,避免污染擴散。
- 三類責任主體體系:依《土污法》第 2 條明定之「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及「污染土地關係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與「狀態責任連帶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環保行政實務情境申論題」,解答策略如下:
- 第 (一) 子題:採用「階層式流程圖」呈現邏輯脈絡,再依「受理檢舉 現地查證 緊急應變 列管公告 計畫審查與執行 驗證解除」六大實務階段逐項詳述業務內容,特別強調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的審級差異。
- 第 (二) 子題:以體系化方式分類,拆解為「母法與實體法規」、「程序法規與配套辦法」、「實質檢驗標準與技術規範」,展現科層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之廣度。
- 第 (三) 子題:採「法規範疇界定 行政調查技術 科學證據鑑識 行政處分確認」四步驟,詳細說明如何結合地籍歷史、產銷營運資料與科學指紋圖譜,鎖定責任歸屬。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業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評分核心與論述關鍵評析如下:
- 第 (一) 子題評析:切忌直接跳寫整治計畫,若遺漏「查證初評」與「第 7 條應變措施」,將失卻行政程序之完整性。
- 第 (二) 子題評析:除《土污法》本法外,必須寫出底層關鍵標準(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監測標準)與初步評估辦法,方能拿滿法規要件分。
- 第 (三) 子題評析:考生常僅條列「污染行為人」,遺漏「潛在污染責任人」與「污染土地關係人」;且須具體說明公務員如何調閱航照圖、金流、廢棄物聯單與進行同位素化驗指紋比對,方具實務水準。
解題技巧
- 流程圖繪製竅門:考試時間有限,以方框與箭號(、)清楚標註「決策分流點」(如:是否超過管制標準?初步評估是否達整治場址標準?),層次立現。
- 責任鑑別口訣:「人、事、時、地、物」。
- 人:產權沿革(地政謄本)、歷代董監事(商業登記)。
- 事:環保違規紀錄、營運許可、原料使用紀錄。
- 時:航照圖年代比對、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歷程。
- 物:地下水流向、污染物化學特徵(化學指紋)、深層土壤岩心採樣。
- 常見陷阱:
- 誤以為「控制場址」需要報環保署公告(錯,控制場址由地方環保局逕行公告;整治場址才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公告)。
- 誤將土地所有人直接認定為污染行為人(土地所有人原則上負狀態責任,若無污染作為,僅得列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
【答案】
(一) 業務執行流程圖與後續調查及整治業務辦理詳述
1. 執行流程順序圖
【接獲檢舉或通報】
│
▼
【第 1 階段:派員現地查勘與查證採樣】(土污法第 7 條第 1 項)
│
├─ 未達監測標準 ───>【結案存查 / 追蹤列管】
├─ 達監測標準、未達管制標準 ───>【依第 6 條定期監測並限期清理】
│
▼ 超標判定(污染物濃度 ≧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第 2 階段:命採取緊急應變必要措施】(土污法第 7 條第 5 項、第 15 條)
│
▼
【第 3 階段:公告為「控制場址」並劃定管制區】(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
│
▼
【第 4 階段:進行場址初步評估】(土污法第 12 條第 3 項)
│
├─ 評估未達整治場址標準
│ │
│ ▼
│ 【命提報「污染控制計畫」】(土污法第 13 條)
│ │(核定後監督執行、定期審查)
│
└─ 評估已達整治場址標準(具危害人體健康或環境之虞)
│
▼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公告為「整治場址」】(土污法第 12 條第 3 項)
│
▼
【命提報調查評估及「污染整治計畫」】(土污法第 22 條)
│(審查核定、公告、提送整治基金協助/代履行)
│
▼
【第 5 階段:計畫執行與定期查核監督】
│
▼
【第 6 階段:完成整治、採樣驗證】(低於管制標準)
│
▼
【報請解除列管並公告】(土污法第 26 條、第 31 條)
2. 調查與整治業務辦理詳述
- 受理查核與派員查證(土污法第 7 條):
- 接獲檢舉後,由承辦人員赴現場實施行政檢查,確認地號、現況用途、有無開挖或偷排痕跡。
- 委託取得認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場採樣(土壤採集表土與深層土,地下水設置監測井採樣),檢測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指定管制項目。
- 應變處置(土污法第 7 條第 5 項、第 15 條):
- 經查證確有污染之虞或已造成污染時,為防止污染擴大或危害民眾,環保局應立即命污染行為人或土地所有人採取應變措施(如:豎立告示標誌、圍籬阻隔、限制地下水使用、抽取浮油、覆蓋阻絕雨水下滲等)。
- 場址列管與分流程序(土污法第 12 條):
- 公告控制場址:採樣檢測結果若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環保局應立即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函知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簿登記(禁止分割、移轉或設定負擔之附記),並劃定污染管制區。
- 實施初步評估:依《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辦法》辦理評估,計算場址之危害指標分值。
- 控制或整治計畫執行業務:
第 三 題25 分
海洋垃圾問題日趨嚴重,是國際共同關心的新興議題:
(一) 請詳述海洋垃圾的來源可分幾大類別?並各舉至少一個例子說明。
(二) 如果你是海洋污染防治業務承辦人員,請輔以實施案例詳細說明如何進行海洋垃圾調查?
(三) 如何規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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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海洋垃圾(Marine Debris/Marine Litter)之定義與範疇: 依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定義,海洋垃圾指「遭人為有意或無意處置、遺棄於海洋及海岸環境中的持久性、製造或加工之固體固態物質」。其主要材質為難以降解的塑膠製品與合成纖維。
- 法規依據與政策框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 《海洋污染防治法》(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進行大幅全文修正)。
- 《廢棄物清理法》(陸源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與源頭減量)。
- 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核定發布之「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行動方案」(由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海洋委員會共同推動,確立四大治理構面)。
- 國際法規如《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73/78)附錄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
- 環境管理與行政邏輯: 涵蓋「污染來源界定」「環境監測調查(以科學為本的決策 SOP)」「全生命週期治理(整合源頭減量、阻截、清理與循環利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實務應用型申論題」,應採取「由微觀至宏觀、理論結合政策實務」之結構切入:
- 第一子題(來源分類):採取國際公認之「空間來源二分法」(陸源 vs. 海源),分別闡述其生成機制、主要進入路徑,並列舉具代表性之實例,展現基礎知識的完備性。
- 第二子題(調查方法與實施案例):切換為「業務承辦人員」之行政視角,依標準作業程序(SOP)展開規劃,涵蓋「空間維度(岸際、海漂、海底)」、「監測方法(快篩法、ICC 分類法)」及「數據產出(GIS 熱區建立)」,並結合臺灣當時最具代表性之「全臺海岸廢棄物快篩調查」案例佐證。
- 第三子題(治理規劃):扣合命題當年之官方旗艦計畫「海洋廢棄物治理行動方案」,以「源頭減量」、「預防阻截」、「清理移除」及「公私參與/循環利用」四大治理主軸展開,展現身為薦任環保行政人員的政策規劃高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各子題之配分爭點與答題關鍵剖析如下:
- 第 (一) 子題(約佔 25%):能否精準區分「陸源」與「海源」之形成動態與成因比例,並提供具代表性的案例(如生活塑膠、幽靈漁網)。
- 第 (二) 子題(約佔 40%):能否展現行政實務規範(SOP),而非流於空泛描寫。關鍵在於列出具體的科學調查指標(體積/重量/材質)、空間層次(岸際、海漂、水下),且案例必須具體真實,符合臺灣當時的調查實況。
- 第 (三) 子題(約佔 35%):能否寫出政策工具(經濟誘因、管制命令、自願協議)與全生命週期治理觀點,若能直接援引「海洋廢棄物治理行動方案」架構,則屬於閱卷評分之高分群。
解題技巧
- 擬答架構記憶口訣:
- 來源:「二分兩源」(陸源生活流失、海源漁航棄置)。
- 調查:「三維三步」(空間:岸、面、底;步驟:樣區劃定 實地計量 熱區建檔)。
- 治理:「減、阻、清、循」(源頭減量、攔截預防、清理移除、循環參與)。
- 答題角色代入技巧: 題目指明「如果你是海洋污染防治業務承辦人員」,在作答第 (二) 題時切忌以志工淨灘角度下筆,必須寫出公務機關的「招標採購或委辦規劃」、「跨單位協調」、「科學監測調查標準」、「成果資料庫化與政策反饋」等行政專業用語。
- 陷阱提示: 避免單純回答「加強宣導、嚴格取締」等無鑑別度的口號,必須提出具體之行政機制與名詞(如:ICC 國際淨灘標準、快篩法、環保艦隊、潛海戰將、刺網實名制)。
【答案】
(一) 海洋垃圾之來源類別與實例說明
依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及國際通行之分類標準,海洋垃圾依其產生源頭主要可劃分為兩大類別:
- 陸源垃圾(Land-based Sources)
- 成因機制:約佔全球海洋垃圾總量之 。主要源自陸地人類生產、生活與商業活動,因廢棄物管理不善、非法棄置,或經暴雨逕流沖刷、河川輸送及海岸遊憩活動而進入海洋。
- 實例說明:
- 日常生活與休閒遊憩廢棄物:遊客於沙灘活動遺留之一次性塑膠袋、外帶飲料杯、寶特瓶與塑膠吸管。
- 暴雨逕流輸送物:颱風豪雨期間,經由河川水系(如淡水河、高屏溪)自中上游沖刷入海之生活垃圾與農業地膜。
- 海岸掩埋場崩塌:早期設置於海濱之封閉垃圾掩埋場,因長年受波浪侵蝕淘刷而裸露、坍方落海之歷史陳年廢棄物(如基隆八斗子掩埋場舊址流失物)。
- 海源垃圾(Sea-based Sources)
- 成因機制:約佔全球海洋垃圾總量之 。主要由船舶航行、海上作業、水產養殖、離岸工程及休閒海釣等海洋活動直接自海上投棄或受風浪損耗而遺失入海。
- 實例說明:
- 漁撈與養殖漁業廢棄物:漁船作業破損遺棄之廢棄漁網與尼龍繩索(形成「幽靈漁具」Ghost Fishing Gear),以及牡蠣與魚類養殖使用之發泡聚苯乙烯(保麗龍)浮球、蚵架竹材及塑膠套管。
- 商船與航運廢棄物:貨輪、客輪未依 MARPOL 規範留存生活垃圾回港處理而違法海拋之廢棄物,或因海象惡劣導致貨櫃傾覆落海所釋出之包裝材料。
(二) 海洋廢棄物調查規劃與實施案例(承辦人員執行觀點)
第 四 題25 分
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技術之發展已朝向全面性及系統化之整合架構邁進。請詳細說明:
(一) 何謂整治列車(treatment train)及生命週期(life cycle)的全場區整治設計概念?
(二) 何謂綠色永續整治(green and sustainable remediation, GSR)?
(三) 請詳述綠色永續整治之主要指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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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整合型整治技術之工程架構: 傳統單一整治工法(如抽水處理、土壤氣體抽除)常面臨整治反彈(rebound)、尾端效應(tailing)或無法因應複雜多相污染物(如非水相液體 NAPL、吸附相、溶解相、氣相)之困境。現代土水整治轉向系統化整合:
- 整治列車(Treatment Train):結合多種不同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技術,透過時間序列(先後階段)或空間配置(源頭區與羽流區)之串並聯組合,發揮技術協同效應。
- 生命週期(Life Cycle)設計:以「搖籃至墳墓」(從場址調查、可行性評估、細部設計、施工運作、長期監測至解除列管)之全局觀點,進行全場區動態管理與技術優化轉型。
- 綠色永續整治(Green and Sustainable Remediation, GSR): 源自美國環保署(US EPA)與 ASTM E2893 標準規範,我國主管機關於民國 100 年代起全面引進推廣。其核心在於「以最小的環境足跡,達到預期之整治目標」,兼顧環境(Environment)、經濟(Economy)及社會(Society)之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 TBL)。
- 法規與行政脈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2 條等規定,整治計畫須評估技術可行性、環境影響及財務效益。當時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行法組織架構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升格為「環境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與實務整合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大層次循序漸進:
- 第一小題:採「拆解後整合」法。先界定「整治列車」之工程串聯意義與實務情境;再闡述「生命週期」全場區動態銜接觀點;最後歸納兩者如何融合成全場區系統化設計。
- 第二小題:採「定義-核心精神-國際背景」法。點出 GSR 並非降低清理標準,而是在確保風險受控的前提下追求三重底線,並界定綠色整治(減低環境足跡)與永續整治(社會經濟整體最佳化)之意涵。
- 第三小題:採「指標分類法」。建議依據 ASTM E2893 與環保署推動之 GSR 指標架構,劃分為「五大核心環境足跡指標」及「社會/經濟效益指標」,條理分明、具體列舉。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資分析。評分關鍵在於專有名詞定義精準度、架構層次感,以及能否結合環境工程與行政管理實務。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框架:
- 整治列車三步走:「源頭強效摧毀(如物化) 殘留擴散截流(如氧化/生物屏障) 尾端監測自然衰減(MNA)」。
- GSR 環境核心指標五字訣:「能、氣、水、料、地」(能源消耗、溫室氣體與空氣、水資源、原物料與廢棄物、土地與生態)。
- 常見陷阱提示:
- 陷阱一:誤以為 GSR 是為了省錢而「放寬污染改善標準」。答題時務必強調「以確保人體健康與受體安全(Risk-based)為絕對前提」。
- 陷阱二:將「整治列車」單純理解為多買幾種設備,忽略其「時間序」與「空間分區」的動態銜接機制。
【答案】
(一) 整治列車(treatment train)及生命週期(life cycle)之全場區整治設計概念
- 整治列車(Treatment Train)之意義與設計概念:
- 定義:指在同一污染場址中,將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作用原理之處理技術(如物理、化學、熱處理、生物復育等),依時間序列(前後接續)或空間配置(源頭與下游)進行「序列式(串聯)」或「並聯式」組合之綜合整治系統。
- 設計核心:
- 克服單一技術瓶頸:針對不同污染相態與濃度梯度分階治理。例如:高濃度源頭區先採用物理性「多相抽取(MPE)」或「熱脫附」去除自由相油品;接續注入化學氧化劑(ISCO)快速分解殘餘吸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