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環保公務員依據行政程序法及各式環保法執行之行政處分,其定義及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以及無裁量權者,可執行之內容;又內容與處分目的之關聯度應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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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法律定義、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的裁量,以及行政處分附款的限制。作答時應先界定行政處分,再區分機關有裁量權與無裁量權時能否附加條件等內容,最後說明處分內容與處分目的的關聯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與本題相關的行政程序法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環保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作成的許可、命令改善、停止操作或裁罰,符合上述要件時,均屬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可以依其效果,概分為:
- 下命處分:命人民作為或不作為,例如命污染源限期改善、命停止操作。
- 授益處分:授予人民權利或利益,例如核發排放許可。
- 形成處分: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例如撤銷或廢止許可。
- 確認處分:確認特定公法上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範行政處分的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這些是附加於行政處分的內容,不能取代處分本身所依據的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答題可依「先定義、再區分裁量、後檢驗目的關聯」的順序:
-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說明行政處分的要件。
- 依第 93 條分別說明有裁量權與無裁量權時,行政機關能否附款。
- 依第 94 條檢驗附款與處分目的是否有正當合理關聯,並補充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及第 10 條裁量界限。
有裁量權時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得為附款。例如環保機關核發許可時,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附加期限或負擔,要求業者定期監測並申報排放數據。
「有裁量權」不代表可以任意增添義務。機關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須符合授權目的;同時也須符合比例原則。
無裁量權時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和地方政府應對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應依何種方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又此二項水污染防治費之支用類別及項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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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的兩種水污染防治費:一種針對排放廢(污)水的事業及特定污水下水道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另一種針對未將污水排入下水道的家戶,由地方政府徵收。兩者的計費方式、徵收依據及支用項目不同,作答時應分開說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兩類徵收對象,再分別回答「如何徵收」與「費用可支用於何處」: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中央主管機關依排放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計算方式,核定排放水質、水量後徵收。
- 家戶:地方政府對公告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的家戶徵收;徵收時間、對象、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及期限等,由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規定,且費率須與下水道使用費費率一致。
徵收方式
一、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中央徵收
中央主管機關對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的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按其排放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計算方式,核定水質、水量後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題目已排除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答題時應保留這項範圍限制。概念上,費額以污染排放狀況為基礎,依水污染防治費相關收費規定計算。
二、家戶:地方政府徵收
在依《下水道法》公告的下水道使用區域內,家戶若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地方政府應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的具體制度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其費率應與下水道使用費費率一致。
兩類費用的支用類別及項目
一、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所繳費用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3 項第 1 款,支用於:
- 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 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 水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研發。
- 執行收費工作所需人員的聘僱。
- 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定義,說明何謂溫室氣體排放量、碳匯量、盤查、核配排放額度、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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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 3 條及第 4 條的法定名詞定義,重點在辨明「排放量與碳匯量如何量化」、「盤查在做什麼」、「核配額由誰核配、核配什麼」,以及當年法定長期目標的基準年與目標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五個名詞,逐一對照法律定義作答。排放量和碳匯量的關鍵是計算口徑:排放量將不同溫室氣體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後加總;碳匯量則須扣除吸收、儲存過程中的排放及後續再排放,計算淨值。
名詞定義
- 溫室氣體排放量:自排放源排出的各種溫室氣體量,分別乘以該氣體的溫暖化潛勢後加總,並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其概念公式為:
因此,不同溫室氣體可換算成共同的二氧化碳當量口徑。
-
碳匯量: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的數量,扣除吸收或儲存過程中產生的排放量,以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的數量後,所得的二氧化碳當量淨值。答題時應寫出「扣除」與「淨值」,不可只寫吸收或儲存的總量。
-
盤查: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的作業。盤查是量化與整理資料的過程,法條定義本身不等同於查驗機構的查證。
第 四 題25 分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訂定廢棄物清理法。請定義廢棄物並說明其種類;又事業產出物有那些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均為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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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對「廢棄物」的定義與分類,以及同法第 2 條之 1 對「事業產出物」的特別認定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 條第 1 項,廢棄物須為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並符合該項列舉情形之一:
- 被拋棄者。
- 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 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 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依第 2 條第 2 項,廢棄物分為:
- 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 事業廢棄物: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含:
- 有害事業廢棄物:事業產生、具有毒性或危險性,且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者。
- 一般事業廢棄物:事業產生的廢棄物中,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者。
本法所稱「事業」,包括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業。放射性廢棄物的清理則依原子能相關法令辦理。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題目順序分成兩部分:先寫第 2 條的「廢棄物定義與種類」,再寫第 2 條之 1 的「事業產出物視為廢棄物之情形」。定義部分須交代固態或液態、可搬動,以及五種認定情形;分類部分則以「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為主軸,再說明事業廢棄物含有害與一般兩類。
事業產出物的特別認定依第 2 條之 1,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不論其原有性質為何,均為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