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保行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為確保飲用水之安全,國家特別制定飲用水水質標準,包括細菌性的標準、物理性的標準及化學性的標準。

請說明化學性的標準包括哪些項目,並舉例說明該項目包含哪些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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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考查化學性標準的分類及各類所涵蓋的污染物或水質項目。飲用水的化學性標準不只管制可能危害健康的污染物,也包括影響適飲性、感官品質,以及供水消毒與水質管理所需的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修正增訂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相關規定,預定自民國 116 年 7 月 1 日施行;本題仍依民國 112 年的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依標準的編排,先列出化學性標準的分類,再為各類舉出具有代表性的物種或項目。作答時要區分「會影響健康的污染物」、「可能影響健康的物質」與「影響適飲性或感官的物質」;自由有效餘氯與 pH 值則歸在其他管理項目。

化學性標準分類及例子

  1. 影響健康物質:指具有健康風險、須加以管制的物質。例子包括重金屬,如砷、鉛、汞、鎘、鉻;消毒副產物,如三鹵甲烷;揮發性有機物,如苯、三氯乙烯;農藥,以及戴奧辛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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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某直轄市發現有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場址。在提出污染整治計畫的過程中,因地質條件、污染物特性或污染整治技術等因素,無法將該場址的污染整治至低於土壤、地下水管制標準。

因此,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

請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說明如何辦理本項作業,並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整治目標的核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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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的風險評估程序及整治目標核定原則。當場址受地質條件、污染物特性或整治技術限制,無法整治至低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時,得依法提出整治目標;但須以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結果作為依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辦法當年適用條文與現行條文的實質規範相同;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起,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為「環境部」。

風險評估分為兩部分:

  • 健康風險評估:評估場址內外人體受污染物影響的風險。
  • 環境影響風險評估:評估人體以外其他生物體受污染物影響的風險。

評估對象為「關切污染物」,包括濃度高於污染管制標準的污染物,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污染物。

解題方法:依「事前計畫、執行評估、溝通審查、核定追蹤」作答

一、提出風險評估計畫並經中央同意

提出者應於執行評估前,依本辦法附件一撰寫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書時,應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代表,並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與。利害關係者得檢附資料,書面推薦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參與審查。提出者應列席,逐一回應審查意見。

二、依規定方法辦理兩類風險評估

評估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並分別完成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評估。

環境影響風險評估依序包括:

  1. 問題擬定:確認關切污染物、濃度與影響範圍,選定納入評估的生態物種,設定評估終點與量測終點,建立生態風險場址概念模型。
  2. 暴露及生態效應分析:依土壤、地下水、底泥及受體活動特性,設定可能暴露途徑;蒐集毒性資料或進行生物毒性試驗,建立暴露情境。
  3. 風險特徵描述:說明污染物對生物受體的危害風險,並進行不確定性分析,交代數據變異及模式、參數不確定性。

健康風險評估依序包括:

  1. 危害鑑定:確認關切污染物及其濃度、致癌與非致癌毒性、傳輸途徑及可能受影響的人體受體,建立場址概念模型。
  2. 劑量反應評估:致癌性污染物說明致癌斜率因子;非致癌性污染物說明參考劑量或參考濃度。
  3. 暴露量評估:評估污染物經各環境介質與暴露途徑進入受體的總暴露劑量。
  4. 風險特徵描述:綜合估算總致癌風險與總非致癌風險,並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三、評估時納入基線及整治後兩種情境

配合提出整治目標辦理風險評估時,報告須同時說明:

  • 基線風險:尚未採取後續改善、整治或行政管制措施前,場址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
  • 整治目標達成後的風險:場址完成改善、整治至所提目標後的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如採取風險管理措施,須說明措施降低風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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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人有 80%80\% 至 90%90\% 的時間是待在室內的空間,因此室內空氣品質的維護對於民眾的健康有直接的影響。

根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新修正的「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公告場所應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一次。在實施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完成巡查檢驗。

請說明執行巡查檢驗過程應注意的事項,及布設巡查點之總數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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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 3 至第 5 條所定的巡查檢驗作業與巡檢點配置原則。巡查檢驗是以可直接判讀的巡檢式檢測儀器,簡易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巡檢點則是使用儀器量測的採樣位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規定,公告場所每二年實施一次定期檢測,並應於每次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完成巡查檢驗。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部分:先列出巡查檢驗的時間、人員、污染物項目與紀錄要求,再依管制室內空間面積分級說明巡檢點數量及選點位置。面積計算所指的是適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的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不包括露臺、陽臺及法定騎樓面積。

巡查檢驗應注意事項

依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

  1. **實施時間:**應於每次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完成,並在場所營業及辦公時段進行量測。
  2. **執行人員:**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操作量測,或由其在場監督。
  3. **量測方式及項目:**得使用可直接判讀、方便攜帶的巡檢式檢測儀器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量測項目至少應包含二氧化碳。
  4. **紀錄保存:**巡查檢驗紀錄應逐次彙集於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建立書面或電子檔案保存五年。
  5. **避免量測干擾:**巡檢點應避免局部污染源干擾;距離室內硬體構築或陳列設施至少 0.50.5 公尺,距離門口或電梯至少 33 公尺。
  6. **點位分布:**巡檢點應平均分布於公告管制室內空間的樓地板上。

巡檢點總數原則

依管制室內空間面積分級,巡檢點數如下:

管制室內空間面積巡檢點總數原則
2,0002{,}000 平方公尺以下(含)至少 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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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

(二)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中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三) 特殊環境用藥

(四) 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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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四個環保行政常見名詞的定義題,分別涉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環境用藥管理,以及開發行為事前環境審查。作答時應抓住各名詞的判斷基準、適用對象與管制目的,並標明法規名詞的法源。

法規時點:以下法規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先寫核心定義,再補充它與相近概念的區別及實務功能。第(一)項可用「管制嚴格程度與排放基準」說明;第(二)項依法律列舉的毒性作用作答;第(三)項指出須採安全防護措施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第(四)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說明評估範圍、方法及程序。

(一)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

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英文為 Lowest Achievable Emission Rate,簡稱 LAER,是固定污染源控制技術的一種。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係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健康等因素後,污染源應採取的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

其重點在於要求污染源達到可達成的嚴格排放水準,並以單位產能的排放率等指標衡量控制成效。依同法第6條及第8條,在特定空氣污染管制情境下,達一定規模的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可能須採用此技術;特定大型污染源亦可能適用。

作答時可補充:LAER與《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不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明文考量能源、環境及經濟衝擊,以商業化且可行的最大減量技術為基礎;LAER著重達到最低排放率,管制要求較嚴格。不可將「最低可達成排放率」誤解成排放率最低的污染物種類,而是污染源須採取的排放控制技術與標準。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中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是指化學物質具有下列作用之一者:

  • 致腫瘤;
  • 生育能力受損;
  • 畸胎;
  • 遺傳因子突變;
  • 其他慢性疾病。

此類的分類核心是慢性健康危害及遺傳、生殖危害。須注意法律定義以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列管為前提;具有相關危害作用的化學物質,須經認定、公告後,才屬本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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