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衛生行政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國內有關農藥殘留容許濃度之訂定原則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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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藥殘留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的風險評估原則、中央機關分工與法規訂定程序。MRL 是食品中農藥殘留的最高法定限值,供食品管理與執法使用;它是行政管制基準,不等同於人體健康危害的臨界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則依該條訂定。依當年標準,容許量與實測殘留量均以食品市售型態重量為計算基準,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標準表未列的農藥,原則上不得檢出。

風險評估的核心是先由毒理資料建立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再以田間殘留試驗與國人飲食資料評估膳食暴露,確認依建議 MRL 計算的攝取量不超過安全界線。

ADI=NOAEL安全係數\mathrm{ADI}=\frac{\mathrm{NOAEL}}{\text{安全係數}}

其中 NOAEL 為未觀察到不良作用劑量;安全係數用以考量動物與人體差異,以及人體個體差異。一般以每公斤體重每日攝取量表示,例如 mg/kg bw/day\mathrm{mg/kg\ bw/day}。

解題方法:依「科學資料、風險評估、行政程序」作答

答題時先交代訂定原則,再依序寫出資料審查、風險評估、法規公告流程,最後補上機關分工與正面表列制度,即能完整回應題意。

一、訂定原則

  1. 以科學證據與健康保護為基礎 審查農藥的毒理資料,包括急性、慢性、致癌、生殖發育及基因毒性等資料,評估農藥及其代謝物的危害,據以建立 ADI。評估時亦應參考國際標準與科學資料,並考量我國飲食型態及農業使用情形。

  2. MRL 須同時符合合法使用與膳食安全 MRL 並非單純依毒性數值換算,也不是鼓勵食品中殘留至該數值。應依農藥核准使用方式、作物別田間殘留試驗與安全採收期,研訂能反映依標示正確使用後殘留情形的限量;再以國人飲食攝取量評估整體暴露,確認不超過 ADI。

可用下式說明膳食暴露的基本概念:

農藥每日攝取量=∑i(食品 i 的殘留濃度×食品 i 的每日攝取量)\text{農藥每日攝取量} =\sum_i \left(\text{食品 }i\text{ 的殘留濃度}\times\text{食品 }i\text{ 的每日攝取量}\right)

以建議 MRL 及國人攝食量估算各食品來源的攝取,再合併評估;長期攝取暴露應低於 ADI。評估採保護消費者的假設,並納入農藥在不同食品中的殘留與攝取情形。

  1. 兼顧風險管理與國際調和 在健康安全前提下,參酌 Codex 等國際標準及貿易規範,並考量國內農業實況、消費者保護與食品管理可行性。國際標準可作參考,仍須以我國風險評估結果及法定程序訂定。

  2. 正面表列、未列原則不得檢出 民國 112 年《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採正面表列管理:標準表列有容許量者,依該限值判定;表中未列者,原則上不得檢出。公告禁用農藥另依相關規定管制;標準所列得免訂容許量及免驗的農藥則依規定辦理。

二、訂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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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因應全球永續環境議題,請說明國內有關回收廢料再利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法規、流程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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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循環經濟要兼顧食品接觸材料安全。回收料能否用於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能只看「有回收、再製」;還要看回收來源、再製技術、污染去除能力,以及成品是否符合食品衛生標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6 條、第 17 條及依第 17 條訂定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的衛生標準第 2 條規定: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這是禁止將使用過的塑膠食品容器清洗後,直接再裝食品販售;不等於所有回收塑膠經再製後都不得作食品包材。

當年開放的主要例外,是依食藥署「供作食品容器具包裝製造使用之 PET 再製酯粒原料適宜性申請作業流程」,經個案安全評估核備後,使用符合條件的 PET 再製酯粒(rPET) 製造食品接觸材料。審查通過的再製原料及其製成品,仍須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解題方法

作答依序掌握「法規原則—可行途徑—申請審查—使用限制」,即可同時說明法規、流程與限制。

一、法規原則:區分重複使用與回收再製

  1. 塑膠容器直接回收再裝食品:禁止。 依《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 2 條,使用過的塑膠食品容器或包裝,不得回收清洗後直接重新包裝食品販售。

  2. 回收料經再製後作食品接觸材料:須依規定審查。 民國 112 年的管理途徑主要是 PET 回收再製為酯粒,提出原料適宜性申請,經審查核備後再作為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的製造原料。不能把一般廢塑膠再生料直接視為食品級原料。

  3. 其他衛生要求仍適用。 產品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異物或纖維剝落;並須符合衛生標準所定的一般試驗、塑膠材質試驗等規定。

二、PET 再製酯粒原料適宜性申請流程

可將流程整理為:

回收來源與進廠查驗 → 分選、清洗及再製 → 備妥資料向食藥署申請 → 行政及專家審查 → 核備後製造食品接觸材料 → 成品符合衛生標準

申請資料及審查重點包括:

  • **申請人與申請資料:**依申請作業流程備妥製造或輸入類申請書及對應文件,向食藥署提出。
  • **回收來源及追溯:**提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相關登記資料、PET 回收原料進廠查驗紀錄及來源資訊,以確認原料來源與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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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於環境管理之法規面、執行方式與如何利用成果進行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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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健康風險評估(health risk assessment)是以科學方法估算環境中危害物質經由各種暴露途徑進入人體後,可能造成的健康風險。它把「污染物有多毒」與「民眾實際暴露多少」結合,提供環境管理與決策的依據;評估結果不是疾病診斷,也不等於必然發生的病例數。

本題重點有三層:法規如何納入健康風險評估、評估如何執行,以及如何把結果轉化為管理措施。健康風險評估屬於風險分析的一環,應與風險管理及風險溝通相互銜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將環境影響評估界定為對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方式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並提出環境管理計畫;該法第5條規範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則訂定環評健康風險評估的作業步驟與方法,要求評估開發行為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衍生的危害性化學物質,對影響範圍內居民造成的增量風險。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理另有法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4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規範整治場址風險評估、風險溝通與整治目標核定。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已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修正第5條,本文仍依民國112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依「法規—評估—管理」作答

申論題可先交代法規依據與評估目的,再依健康風險評估的四個步驟說明執行方式,最後把評估結果連結至預防、控制、監測及溝通等管理措施。四步驟的順序是:

危害確認 → 劑量效應評估 → 暴露量評估 → 風險特徵描述

一、法規面

  1. 環境影響評估 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評時,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評估營運階段危害性化學物質對影響範圍內居民的增量風險。評估內容應納入環評調查、分析及環境管理計畫,供主管機關審查與決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相關辦法,評估污染場址中關切污染物對人體與環境受體的風險。若以風險評估提出整治目標,須依規定提出評估計畫及報告,並經審查核定;風險評估辦法亦要求辦理風險溝通,且須評估整治或風險管理措施實施後的風險。

  3. 法規管制與風險管理互補 污染物濃度標準提供一致的管制基準;健康風險評估則可進一步納入污染物毒性、暴露情境及受體特性,呈現不同場址或開發方案下的風險差異。評估結果不能取代法定程序或標準,而是用來支援管理措施、整治目標及資源排序。

二、執行方式:健康風險評估四步驟

1. 危害確認

確認污染物或開發活動衍生物質的種類、來源、釋放量、毒性及可能影響的健康終點,並辨識可能受影響的族群,例如一般居民、兒童或特定工作者。

此階段須說明污染物是否具有致癌性、非致癌毒性或其他健康危害,並建立污染源至受體的概念模型,例如:

工業排放 → 空氣擴散 → 居民吸入 土壤污染 → 手口攝入或皮膚接觸 → 居民暴露

2. 劑量效應評估

整理污染物的毒理資料,建立暴露劑量與健康效應之關係。致癌物常用致癌斜率因子(slope factor, SF);非致癌物常用參考劑量(reference dose, RfD)或參考濃度(reference concentration, RfC)。

3. 暴露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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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我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請試述共分為幾大類管理?並舉例說明具食安疑慮物質之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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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的化學物質分為兩大制度:

  1. 毒性化學物質:分為四類,依物質毒性特性分類。
  2. 關注化學物質:不屬於毒性化學物質,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列管。

因此,若題目所問是毒性化學物質的「類別」,答案為四類;若問本法的管理對象,則包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兩大類。

解題方法

先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說明毒性化學物質四類,再指出關注化學物質是另一種列管身分。接著以民國 112 年已公告的五種具食安風險疑慮關注化學物質為例,說明其管制行為與管理方式。

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的管控重點,在於從源頭追蹤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降低工業化學品遭誤用或非法流入食品製造、加工的風險。並非所有具食安疑慮物質都以本法管理;實際上另有部分由農藥管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他制度共同規範。

法定分類與例示

分類法定特性記憶重點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難分解、易蓄積
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慢性毒性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經暴露後,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急性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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