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衛生行政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第 一 題25 分

由於科技進步,近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技術應用於食品上,請試述何謂新穎性食品及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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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穎性食品」(novel food)的概念:判斷一項食品或食品原料是否新穎,重點在於是否有足夠的安全食用歷史,以及是否使用新的原料或製程,因而帶來新的安全性疑慮。新穎性不單指食品在市場上「剛上市」,也不以是否進口為判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我國當時沒有一部完整、專門的新穎性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基因改造食品、食品添加物等已有其他規範者,則依各該規定管理。

解題方法

採「食用歷史」與「技術或製程」兩個面向說明,再將新穎性食品分成「新來源或新原料」與「新技術或新製程」兩大類。作答時先下定義,再依類型舉例,最後補充新穎性食品的安全性評估與我國法制背景,即可完整回應題目。

定義與類型

一、定義

新穎性食品,是指缺乏足夠安全食用歷史,或由過去未用於食品的新技術、新製程所產生,因而需要進一步評估其安全性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即使某種食物在其他國家或特定族群有食用經驗,也須考量其在不同地區的食用方式、食用量與加工方式是否相同。

二、依新穎性來源分類

  1. 新來源或缺乏安全食用歷史的食品

食品本身或其原料過去較少作為一般食品食用,或只有有限、零星的食用紀錄,尚無足夠資料確認安全性。例如,原本少見於一般飲食的新型植物、微生物、藻類或其萃取物,以及以新原料製成的食品。

  1. 以新技術或新製程製造的食品

原料可能是傳統食品,但使用以往未常用於食品生產的新技術或製程,改變了食品的組成、結構、特性或暴露途徑,使其安全性需要重新評估。例如,奈米技術應用於食品、以新式生物技術生產的食品成分,或以新穎製程培育、繁殖及加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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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何謂事業廢棄物?為保護環境,廢棄物必須依性質分類並妥善處理,請說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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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的「事業廢棄物」定義,以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定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分類。法規依廢棄物的來源、產生方式及危害特性分類;作答時要先說明事業廢棄物的範圍,再依認定標準整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截至命題年度,相關分類規定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說明事業廢棄物是「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員工生活產生」的廢棄物,再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2 條,指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依序分為列表認定、有害特性認定,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接著分別列出前兩類的法定項目,並補上易於辨識的特性或判定條件。

參考作答

一、事業廢棄物之定義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事業廢棄物是指事業活動產生,且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所稱事業,包括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產生,具有毒性或危險性,且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產生,但不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因此,判斷時要看廢棄物是否源自事業活動,並排除員工生活所產生者;不能只因廢棄物產自工廠或機關,就一概判定為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分類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2 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按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依標準第 3 條,包括:

  1.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按其來源製程及廢棄物種類認定。
  2. 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的危害特性,依附表二判定。
  3. 生物醫療廢棄物:由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研究之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製藥工廠等,在醫療、檢驗、驗屍、檢疫、研究或藥品、生物材料製造過程中,產生附表三所列之廢棄物。

(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依標準第 4 條,包括下列八類:

  1.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所形成的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以及直接接觸該等毒性化學物質的廢棄盛裝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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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噪音是一種常被忽略的環境問題,長期處在吵雜的環境中,可能會影響身體健康、情緒甚至人際關係。請試述可以採取哪些具體做法以減少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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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噪音是令人不愉快、干擾生活或可能危害健康的聲音。防制噪音的基本架構是控制噪音源、傳播途徑及受音者;實務上應優先從源頭降低噪音,再配合隔音、吸音、減振及土地使用管理。

噪音強度常以分貝表示,分貝採對數尺度;噪音值增加若干分貝,並不代表聲能按相同比例線性增加。因此,噪音防制不能只以主觀感受判斷,也須依規定測量並比對管制標準。

法規方面,可援引《噪音管制法》及相關法規,說明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噪音源管理與主管機關稽查等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開放式申論題,重點在提出具體且有層次的防制措施,不宜只寫「加強宣導」或「降低音量」。可依「源頭—傳播途徑—受音者—規劃管理」分層作答,並涵蓋交通、工業、營建、生活噪音等常見來源。

減少噪音污染的具體作法

一、從噪音源著手

  1. 交通噪音:推動大眾運輸、步行及自行車,減少道路車流;加強車輛定期檢驗及維修,管制排氣管、喇叭及改裝車噪音;規劃車速管理、禁鳴區及重車通行時段,並採用低噪音路面。
  2. 工業及營業場所噪音:選用低噪音機具,定期保養設備,避免零件鬆動或磨損造成異常聲響;調整製程與作業時間,將高噪音作業安排於適當時段,並設置隔音罩或封閉式作業空間。
  3. 營建工程噪音:採用低噪音施工機具及工法,妥善保養施工設備;合理安排施工時段,避免夜間及清晨進行高噪音作業,並事前公告工期與聯絡窗口。
  4. 生活噪音:降低音響、電視及樂器音量,避免深夜喧嘩、燃放爆竹或長時間使用高噪音器具;社區及營業場所應遵守噪音管制規定,並建立住戶溝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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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根據危害程度與性質,毒性物質可分為不同類別,請試述毒性物質分類及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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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所定的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及其定義。分類依化學物質的毒理特性與危害性質判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作答時須掌握各類的關鍵危害特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列出第一類至第四類,分別抓住「環境持久性或生物累積」、「慢性危害」、「暴露後立即危害」及「內分泌干擾或其他環境、健康危害」等判斷重點,再寫出法條定義。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及定義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毒性化學物質是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的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分為以下四類:

  1.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判斷重點為物質的環境持久性及累積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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