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史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平埔族群」爭取正名多年,請說明同為南島語族的「平埔族群」其內涵的多元性,以及其範疇在歷史過程中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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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平埔族群」不是一個自古即有、內部同質的單一民族名稱,而是後來用來概括臺灣西部及北部平原、沿海等地多個南島語族群的集合稱呼。這些族群與今日依法認定的臺灣原住民族同屬南島語族,但彼此在語言、社會組織、歷史經驗、文化傳統、地理分布及自我認同上各有差異。
因此,答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一是平埔族群所涵蓋人群的多元性;二是「平埔」這個範疇如何在不同政權的分類、統治與後來的研究和運動中逐步形成。它既涉及族群自身的歷史,也受到外來政權分類方式的影響。
解題方法
可按「族群內涵—歷史分類—範疇形成」三層作答:
- 先說明平埔族群是多個族群的總稱,指出其共同的南島語族背景與內部差異。
- 再按荷西時期、清代、日治時期及戰後的先後,說明對原住民族群的記錄和分類如何變化。
- 最後指出,「平埔族群」不是單靠居住在平原或漢化程度就能完整界定;當代討論還涉及族群認同、歷史紀錄及正名訴求。
題幹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條,本題重點是歷史分類的形成及其侷限,不宜將某一時期的官方分類直接當成族群本身的固定界線。
平埔族群內涵的多元性
一、共同背景與內部差異
平埔族群與臺灣其他原住民族同屬南島語族,歷史上主要分布於臺灣西部、北部的平原與沿海地帶;隨著移墾、遷徙與政權變動,族群分布並非固定不變。常見的族群名稱包括噶瑪蘭、凱達格蘭、道卡斯、巴宰、拍瀑拉、巴布薩、洪雅、西拉雅、馬卡道、大武壠及噶哈巫等。這些名稱反映各自不同的歷史社群,不能將其視為同一民族內部的地方分支。
二、語言與文化傳統各異
各族群的語言並不相同,語言保存及復振情形也有差異;部分族語在長期接觸與同化過程中逐漸少用或失傳。祭儀、信仰、親屬關係、社會組織及生活方式亦因族群而異。族群文化並非只以是否仍保有完整語言或傳統儀式來判斷,還須考量歷史脈絡、社群記憶與當代認同。
三、遷徙與歷史經驗不一
荷蘭、鄭氏、清朝及日本等政權先後統治臺灣,加上漢人移墾與土地競爭,對平埔族群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各族群因居住地、政權接觸時間、土地關係及遷徙路徑不同,經歷並不一致;部分社群遷往山區或東部,部分則在原居地與漢人長期往來、通婚及混居。這些變化使各社群的文化延續與族群認同呈現多種樣貌。
「平埔族群」範疇的歷史形成
一、荷西時期:以社名、地名等方式記錄
荷蘭、西班牙勢力及來臺傳教士、商人等,曾以社名、地名或接觸經驗記錄各地人群。這些記錄有助於理解當時社群分布,但尚不能等同於今日所說的平埔族群分類;當時對不同人群的辨識,也受外來者的語言、行政需求與認識方式影響。
二、清代:以統治關係與漢化程度分類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劃設傳統領域時,引起爭議的原因為何?請以歷史上百年來針對原住民族土地劃設的流變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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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家以什麼方式界定原住民族土地,以及歷次劃設如何把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活領域,轉化為國家可管理的土地類別。爭議焦點不是單純的地圖畫法,而是傳統領域的歷史範圍,與近代土地登記及公私有制度之間的衝突。
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相關土地劃設及諮商程序,授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 3 條則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界定為依辦法程序劃定、具有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獵區、墾耕等文化或傳統習慣特徵,且屬公有土地的土地。辦法把傳統領域限於公有土地,正是 106 年發布後引起爭議的關鍵。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從傳統領域到法定土地類別
作答宜依時間順序,呈現「傳統土地利用方式遭國家分類、收編與限縮」的過程,再連結到 106 年辦法的公私有土地爭議。要指出,現行土地登記界線不等於傳統領域的歷史範圍;傳統領域也不只是部落聚落或已登記的原住民保留地。
百年土地劃設流變
一、清代:治理邊界與熟番土地制度並存。 清代對山地原住民族的控制有限,不能直接把當時的「番界」理解為今日傳統領域的界線。清代番地、番租等制度主要涉及熟番社群與墾殖土地,和日治時期針對山地原住民族形成的「蕃地」及「蕃人所要地」制度並不相同。因此,原住民保留地的制度源流,不能簡化為清代番地制度的延續。
二、日治初期至 1920 年代:蕃地界線化與土地整理。 日本統治後,總督府逐步把山地劃為具有特殊行政性質的「蕃地」,並以調查、測量及管理制度界定其空間。1910 至 1925 年間推動林野整理,將原住民的共有、輪耕、狩獵等多元土地利用方式,轉化為便於登記及管理的土地類別。東部土地整理尤其將部落所需土地集中於部落周邊,並分割原有共業地,限制原住民原本較廣泛、流動的使用範圍。
三、1925 年後:森林計畫與「蕃人所要地」。 總督府推動森林計畫,把山林區分為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等類別;其中準要存置林野的一部分,作為「蕃人所要地」供原住民居住、耕作。其餘廣大山林納入國家管理。這使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與官方承認的土地使用範圍分離,並為戰後保留地制度奠下基礎。
四、戰後:承接保留地制度,轉向個別地權。 戰後政府延續日治時期保留地制度,設置山地保留地,後改稱山胞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早期原住民對保留地主要享有使用權;1958 年起進行地籍測量,1966 年後逐步辦理私有化,將部分保留地權利登記到個人名下。這些制度保障了一部分居住、耕作土地,但保留地面積及範圍仍遠小於許多部落所主張的傳統領域。
五、1980 年代以後:由個別土地返還走向集體土地權。 1988 至 1993 年間的「還我土地運動」,先以個別土地返還及增劃編保留地為主要訴求,後進一步提出「自然主權」與恢復部落、民族傳統領域的主張。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納入原住民族地位及土地等事項的保障;1999 年「新夥伴關係協定」提出承認自然主權、恢復傳統領域土地;2005 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則建立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法制架構。
第 三 題25 分
歷史上原住民族受封賜名為執政者與在地社群建立關係的一種方式,請說明賽夏族於清治時期受封的各氏族漢姓如何罕見地維持原有賽夏族的社會組織秩序,並表現於矮靈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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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清代賽夏族接受漢姓後,漢姓如何與原有氏族制度結合,而非取代氏族制度;並要求以矮靈祭說明氏族秩序如何在祭儀中延續、呈現。
賽夏族是以父系氏族為基礎的社會。氏族不只是親屬群體,也是共同祭祖、互助合作及承擔特定祭儀責任的組織。清治時期,族人受封賜漢姓,部分姓氏是依原有氏族名稱或象徵加以音譯、取義或轉寫。因此,漢姓成為辨識氏族的外在標記,原有氏族關係與規範仍持續運作。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漢姓如何形成—氏族秩序如何保留—矮靈祭如何表現」三層推進。題目問的是姓氏制度與社會組織的關係,不能只列姓氏,也不能只介紹矮靈祭傳說;應說明漢姓如何承接氏族身分,再以祭團、主祭權與氏族分工作為具體證明。
漢姓與原有氏族制度的結合
清治時期賽夏族各氏族取得或採用漢姓,常見姓氏包括豆、趙、朱、風、高、潘、錢、根、樟、夏、蟹、日、絲、芎、狐、蟬等;其中部分姓氏後來有改寫或改姓的情形,例如蟹改寫為解、狐改為胡、蟬改為詹。姓氏的來源與轉寫方式不盡相同,但重要的是,漢姓大致仍與既有氏族身分相連。
這種情形較罕見之處,在於漢姓並未使族人改以漢人宗族制度取代賽夏氏族制度。族人仍以氏族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遵守父系歸屬與同氏族不通婚等規範;氏族也繼續承擔祖靈祭及特定歲時祭儀的責任。換言之,漢姓成為氏族身分的可辨識名稱,而氏族原有的親屬、婚姻與祭儀秩序仍然保留。
矮靈祭中的氏族秩序
矮靈祭(巴斯達隘,paSta'ay)是賽夏族重要的全族性祭典。族人以南、北兩群組成祭團,祭典事務由各氏族代表共同協商;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阿美族「七腳川事件」的始末,以及與日本殖民屯墾歷史對當地居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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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七腳川事件是日治初期發生於花蓮奇萊平原的原住民族武裝抗爭,主體為阿美族七腳川社,並牽涉賽德克族木瓜群、巴托蘭社。答題重點有二:一是交代事件如何由隘勇勤務與待遇衝突演變成軍事鎮壓;二是說明日本殖民政府如何藉事件後的土地接收與人口遷置,推進東部屯墾及殖民治理。
解題方法
依「背景與導火線—衝突與鎮壓—事件後處置—殖民屯墾影響」的次序作答,並把事件的直接原因和殖民政府的長期開發目的分開說明。如此才能同時回答「始末」與「對當地居民的影響」,避免只寫戰事經過。
事件始末
日治初期,日本政府為防範太魯閣族勢力,於威里事件後設置威里、巴托蘭等隘勇線,並大量徵調南勢阿美族人擔任隘勇。七腳川社族人出勤人數多,長期承受繁重勤務。隘勇對薪資微薄、薪資遭扣留、勤務調動遠離家園等問題不滿,也認為警察及頭目處置不公。
1908年(明治41年)12月13日,七腳川社隘勇伍長芝魯霧甸等人相偕逃入山區,隨後事件擴大。部分七腳川社人與木瓜群、巴托蘭社人攻擊隘勇線上的分遣所及警察據點,日方遂將衝突視為全社反抗,調派軍警展開討伐。南勢阿美諸社中有社群協助日方,七腳川社因此陷入孤立;社人退守木瓜山一帶,日方則設置七腳川隘勇線封鎖、包圍。
1909年(明治42年)2月17日,隘勇線完工,日方停止主要討伐行動。七腳川社部分族人於同年3月歸順,事件主要階段告一段落;仍留在山區者則持續流離,部分直到1914年太魯閣戰役後才出降。事件造成族人戰死、餓死與失散,七腳川社也遭到遷社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