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史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臺灣原住民族史

第 一 題25 分

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統治臺灣南部原住民族各族群時,對於被征服的平埔族群各社要求簽署歸服條約。請說明聯合東印度公司當時是以何種方式表示土地連同產物讓渡予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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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荷治時期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OC)對臺灣南部平埔原住民族的征服、條約簽訂與統治權力象徵機制。核心焦點在於:

  1. 麻豆協約與歸服儀式(1635–1636年):荷蘭人在發動麻豆社之役(1635年)後,逼迫南部平埔族群(如麻豆社、蕭壠社等)簽署歸服條約。
  2. 歐洲封建領地讓渡象徵(Symbolic Investiture / Seisin):荷蘭人將歐洲中世紀「以土石、草木代表土地與主權讓渡」之象徵法律傳統移植至臺灣,要求被征服社群以具體物質象徵「土地」與「出產物」之移轉。
  3. 主權讓渡與後續統治授權:原住民族藉由交付「盛土植樹之容器」表彰讓渡一切主權及所有權;荷蘭長官受領後,再藉由「地方會議(Landdag)」頒發「銀頭藤杖」,完成殖民統治代理機制的建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歷史事實與法制文化結合的申論題。解題應採「歷史背景 →\rightarrow 核心讓渡方式 →\rightarrow 法理與象徵意涵 →\rightarrow 統治體系確立」之架構作答:

  1. 鎖定歷史節點:指出1635年麻豆社之役後,大員長官普特曼斯(Hans Putmans)與各社長老簽署《麻豆協約》(Treaty of Mattau),開啟各社歸服規範。
  2. 具體說明讓渡方式:明確點出原住民族長老必須向荷蘭長官呈獻**「盛有部落當地泥土,且其上栽植小樹(或植物)的陶盆/陶罐」**。
  3. 拆解其法理與象徵意義:
  • 泥土:象徵部落的「土地所有權與領域管轄權」。
  • 小樹/草木:象徵土地上所繁衍、生長之「一切天然資源、物產與孳息」。
  1. 結合後續統治制度開展:說明該讓渡並非單向掠奪,而是荷蘭建立「保護者-歸順者」關係的起點,後續延伸至「新港地方會議(1636年)」與長老統治權威象徵「銀頭藤杖」的賜予。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考生應答時應注意以下論述層次之取捨與辨別:

  • 正確答題核心:原住民族社方向荷方交付「栽植於陶罐/陶盆中之泥土與小樹苗」,表彰土地及出產之無條件讓渡。
  • 不可混淆之概念:
  • 切勿將荷方回贈的「天鵝絨袍服/毛呢斗篷」或日後賜予長老的「銀頭藤杖」誤寫為原住民族表示讓渡土地的方式(藤杖為荷蘭授權統治的信物,方向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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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清代時期李仙得(Charles Le Gendre)曾遊說日本占領臺灣的「無主番地」,請試述其如何說明「琅嶠地區」各族群的分布情形和「非清領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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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 19 世紀後半葉「臺灣涉外關係史」與「原住民族政治社會組織」的交會點,核心概念包括:

  1. 李仙得(Charles W. Le Gendre)與「無主番地論」: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在「羅妹號事件」(1867 年)後深入恆春半島交涉,隨後轉任日本外務省顧問,將西方近代國際法的「實效管轄(Effective Jurisdiction)」與「無主地(Terra Nullius)」概念引進東亞,成為日本發動牡丹社事件(1874 年)侵臺的理論基礎。
  2. 瑯嶠十八社(斯卡羅頭目政權)的族群階層網絡:瑯嶠地區(今恆春半島)並非單一族群,而是以斯卡羅人(Seqalu,源自卑南族移入)為頭目統治核心,統合排灣族高山各社、平埔熟番(馬卡道族)及漢人(閩、客移民)的多元聚落聯盟。
  3. 清帝國「化外/界外」統治疆界與近代主權觀的衝突:清廷傳統治理以「土牛紅線/番界」劃界分治,官府行政管轄僅及於枋寮以北;對於界外生番地區,清吏屢於交涉中主張「生番化外,政令不及,概不負責」,被李仙得抓獲把柄,論證清廷對該地不具實質主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歷史文獻與史實評析申論題,作答時須採取「兩大子題並重、史實與國際法理論交織」的切入架構:

  1. 子題一:瑯嶠地區各族群分布情形
  • 空間軸線:由內山往平原沿海鋪陳。
  • 權力結構:點出斯卡羅族下十八社大股頭卓杞篤(Tauketok)之領導核心地位,細分斯卡羅四大社、排灣族諸社、平埔熟番聚落、閩客漢人墾聚落,並強調族群間的跨族群從屬與租稅/進貢關係。
  1. 子題二:「非清領土」的法律與政治論證
  • 實地界線:清廷設治界限僅至枋寮,恆春半島完全處於官道與官衙管轄之外(土牛界外)。
  • 官員言論證據:引用羅妹號事件時清廷地方長官自承「生番係化外之地、非我版圖所轄」之公文與談話。
  • 近代國際法標準:運用西方「實效統治」、「有效佔領(Effective Occupation)」原則,指出清廷不收稅、不派兵、不司法,在法律地位上屬「無主地」,非文明國之領土。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薦任升官等考試之「申論題」(非測驗題),無 ABCD 選項。針對評分要點與答題面向分析如下:

  • 子題一評分盲點:若僅籠統回答「有原住民和漢人居住」,得分將大幅偏低;必須精準寫出「斯卡羅族(瑯嶠十八社聯盟)」、「排灣族(如牡丹社、高士佛社)」、「熟番/馬卡道族」與「客家、福佬漢人」,並點出族群之間的領導階層架構(如卓杞篤的大股頭地位)。
  • 子題二評分盲點:若僅依傳統中式思維回答「因為清朝不想管」,未能上升至近代法理層面,則無法切中考點;關鍵在於必須點出李仙得如何將清朝官員的「化外」藉口,轉換為近代國際法上的「無主地(Terra Nullius)」與「未行使實效管轄」,以此證明該地屬於「非清領土」。

解題技巧

  1. 關鍵人名與專有名詞必背:李仙得(Charles Le Gendre)、卓杞篤(Tauketok)、斯卡羅(Seqalu)、下十八社、豬朥束社、牡丹社、土牛界外、實效管轄、無主番地(Terra Nullius)。
  2. 因果推導邏輯線:
  • 史實觀察:清朝立界自限(枋寮以南為界外) →\rightarrow
  • 外交供詞:清廷官吏推卸海難責任(生番化外、政令不及) →\rightar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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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日治時期東臺灣無可停泊船舶的港口,可供運送物資到臺灣西部或日本,直至 1930 年代才修築建港。請就花蓮港修築的勞動力說明該港口如何修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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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在於日治時期東臺灣殖民統治、經濟拓殖與原住民族勞動力剝削體系的關聯:

  1. 築港歷史背景:1930 年代日本總督府推動「工業化」與「南進基地化」,東臺灣物資(如蔗糖、木材、礦產)因黑潮與太平洋風浪險惡且缺乏良港而運送困難。總督府遂於 1931 年(昭和 6 年)動工興建花蓮港,於 1939 年(昭和 14 年)完工。
  2. 勞動力動員體制:殖民政府利用並扭曲臺灣原住民族(特別是花蓮平原的阿美族)傳統的年齡階級組織(Age-grade system,青年組 Kapah),結合警察與保甲體系,轉化為制度化的無償或廉價徭役勞力。
  3. 原住民族史視角:打破單純歌頌殖民現代化建設的官方敘事,揭示重大公共工程背後,原住民基層勞力在極高危險環境下承擔沉箱拖曳、採石破浪等繁重工事的血汗代價與歷史主體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題,評分標準聚焦在「能否精準扣合原住民族史考科的核心意識」:

  • 切入點:不可只論述工程技術(如沉箱工法、外廓防波堤)或日籍技師(宇田亨等)的功績,必須將主軸鎖定在勞動力來源、動員機制、工程承擔實態與原住民族社會衝擊。
  • 推導與論述結構:
  1. 背景鋪陳:簡述東臺灣無良港之困境與 1930 年代修築花蓮港之經貿、軍事動機。
  2. 勞動力結構與動員途徑:分析以阿美族為核心的勞力組成,詳述總督府如何將傳統年齡組織改造成國家工役機器。
  3. 修築歷程與險難勞役:具體說明原住民勞動力在採石、運石、破浪、沉箱拋石等關鍵高危險工項中的付出與死傷代價。
  4. 完工意涵與歷史反思:總結花蓮港完工對殖民統治的效益,以及對部落社會結構造成的衝擊與剝削本質。

評分結構分析(申論題各段落取分要點)

由於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之選項,答題時應掌握閱卷老師的四大得分點:

  1. 破題背景(佔分約 15%):
  • 需點出 1930 年代總督府「東臺灣開發」與「南進政策」之戰略需求,以及花蓮外海太平洋黑潮湧浪對船隻停泊的阻礙。
  1. 勞動力核心來源與動員方式(佔分約 35%):
  • 此為本題最高分關鍵。必須精確寫出南勢阿美族各部落為主力。
  • 深入闡明官方如何透過警察與頭目,收編阿美族的年齡階級(Kapah,青年組),使傳統部落集體協作的公共事務轉變為殖民徭役動員。
  1. 港口修築的工程實態與犧牲(佔分約 35%):
  • 點出工程特色:築造外廓防波堤以抗太平洋巨浪,涉及龐大石材的開採、運搬與海底沉箱拋石。
  • 阿美族與其他原住民(含太魯閣族採石等支援)承受極端氣候、工傷、落海溺斃等高風險與傷亡代價。
  1. 結語與歷史評價(佔分約 15%):
  • 指出港口於 1939 年竣工後,雖打通東臺灣海上對外樞紐,但本質上是建立在原住民族廉價與強制性勞力之上的殖民現代化。

解題技巧

  1. 考科特質鎖定(避免偏題):
  • 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寫成「臺灣經濟史」或「日本殖民地土木工程史」,花過多篇幅在介紹築港技師宇田亨或工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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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新美農場」係 1947 年二二八事件之後,該區域原住民族嘗試透過改造農作生產技術加以改善經濟生活的革新計畫。請說明農場的構想以及所引發的政治迫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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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戰後臺灣原住民族政治與社會運動史」之核心發展,特別聚焦於戰後初期原住民族菁英的自治構想與白色恐怖威權體制整肅的歷史脈絡。涉及核心觀念包含:

  1. 原住民自治與經濟自立:二二八事件後,鄒族菁英高一生(Uyongu Yata'uyungana)深知政治自主必須立基於經濟自足,因而嘗試推動「新美農場」等集體經濟與技術現代化計畫,建構「高砂族自治」的物質基礎。
  2. 戰後原住民族白色恐怖與政治整肅:威權體制在冷戰反共與戒嚴體系下,對二二八事件中展現組織實力與武裝動員能力的原住民菁英深懷戒心。情治機關藉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案」(簡稱湯守仁、高一生叛亂案)羅織罪名,將農場營運之經濟活動誣指為「貪污侵占公款」,並扣上「叛亂、通匪」紅帽,進行徹底的政治整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二段式申論題(「農場構想」+「引發之政治迫害事件」)。解題應採取「政治經濟學」與「國家權力整肅」雙軸線進行結構化開展:

  1. 第一部分:新美農場的推動構想
  • 空間與民生背景:戰後阿里山山區土地貧瘠、糧食匱乏,部落民生困頓。
  • 核心構想四大維度:土地拓墾與人口疏遷(移住移墾)、農業生產技術革新(引進現代化農法與經濟作物)、合作社集體經營體制(共享成果)、以及深層的「奠定原住民族自治經濟基礎」。
  1. 第二部分:所引發的政治迫害事件
  • 事件定性:即1950年代初期原住民族白色恐怖指標案件——「湯守仁、高一生等叛亂案」(牽連泰雅族林瑞昌、高澤照等人)。
  • 構陷手法與過程:情治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採取「雙重罪名」構陷策略:政治上以二二八事件遺留之武器、曾接觸中共地下黨人(陳顯富等)為由羅織「叛亂、意圖推翻政府」;刑事上則刻意利用「新美農場墾殖貸款、肥料發放、竹材採伐」等經濟運作,誣指高一生「貪污、圖利、侵占公款」,以抹黑其聲譽。
  • 結局與歷史衝擊:1952年藉故誘捕、1954年槍決處死,造成原住民族首波現代知識菁英全面斷層,部落自治意識遭遇長期壓制。

選項分析(申論題評分規準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閱卷委員評分時主要依據以下兩大子題構面的完整度進行配分:

  • 評分維度一:新美農場的規劃構想(佔分約 45%)
  • 充實得分點:必須點出主導人物(時任吳鳳鄉鄉長高一生)、地理場域(現嘉義縣阿里山鄉新美村),並詳細闡明生產技術革新(改種水稻、引進橡膠、苧麻、經濟林木、引進現代農業機械)、部落資源重組(合作社集體耕作、遷移達邦與特富野貧困族人),以及將經濟自給與高砂族自治自治縣理念掛鉤的深層意圖。
  • 失分盲點:僅寫「種田改善生活」而未提及現代技術革新、集體經濟制度,或遺漏農場作為政治自治基礎之重要性。
  • 評分維度二:所引發之政治迫害事件(佔分約 55%)
  • 充實得分點:必須明確寫出政治迫害之案名(湯守仁、高一生叛亂案/山地工委會案)、涉案代表性原民領袖(高一生、湯守仁、汪清山等,延伸泰雅族林瑞昌)、情治單位的構陷手法(叛亂結合貪污案)、逮捕審判時間點(1952 年被捕、1954 年槍決)。
  • 失分盲點:未點出官方將「新美農場資金帳目」扭曲為「貪污罪」的整肅手法,僅空泛提及白色恐怖而無具體案名與過程。

解題技巧

  1. 人物與地名連結:作答時必須精確列出專有名詞:高一生(Uyongu Yata'uyungana)、湯守仁(Yapasuyongu Yulunana)、吳鳳鄉(現阿里山鄉)新美村、達邦社、特富野社,能大幅提升專業度。
  2. 掌握「以貪污掩飾政治迫害」的作答亮點:國民政府在處理高一生案時,為了避免在國際與山地社會引發政治反彈,刻意以刑法貪污罪與懲治叛亂條例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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